第一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
(三)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报,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后方可清理。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和处理:
1、一次轻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处结案。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审批、结案。
2、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处主管领导和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审批结案,并报局备案。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审批结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处会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联合调查报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员参加调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事故调查结束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
(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然后,由处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请示报告的福建一并报当地劳动部门。
5、地方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处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同时把劳动部门的批复、罚款凭证、联合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结案请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局。
第十二条
处应将局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处理内容包括:
(一)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应按照二功劳发(89)字第095号《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和二公办发(90)第192号《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事故统计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事故档案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事故统计的对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附则
第二十条
发生特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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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样例)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部门负责及时报告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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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第三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处置
1、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牌版、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
2、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3、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4、发生事故后,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5、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6、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7、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配合上级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9、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10、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矿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11、职业病防治科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二、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
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经职业卫生科研究决定后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全科。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第四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措施、程序。
(一)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单位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二)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
1、当发现单位内出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单位所在地县级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
2、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五篇: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Q/CHJX XXX
X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XXXAHB G2140.11—2015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201501发布 201501实施
XXXX公司标准委员会 发布 Q/XXXXAHB G2140.11—2015
目
次
目次.................................................................................I 前言................................................................................II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1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1 6 报告和记录.........................................................................2
I Q/XXXXAHB G2140.11—2015
前言
本标准由XXXX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
本标准由XXXX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公司安全环保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本标准主要审核人:XXX。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II Q/XXXXAHB G2140.11—2015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 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对事故处理协调、事故信息内部上报和对外发布。4.2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事件的调查。4.3 工会负责对事故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
4.4 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汇总、统计,负责办理事故的备案、事故认定手续,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事件的调查。
4.5 工程管理部参加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事件的调查。4.6 装备能源部参加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事故和事件的调查。4.7 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伤保险手续。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5.1.1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Q/XXXXAHB G2140.11—2015 a)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b)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c)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5.2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5.2.1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5.2.2 公司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具体情况,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5.2.3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5.2.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5.2.5 组织人力资源部应积极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患有职业病劳动者进行治疗、帮助其康复,并联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完成工伤保险的理赔程序。
5.2.6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事件、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5.2.7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3 安全环保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台帐、调查报告书和档案等资料进行长期妥善保管。6 报告和记录
《职业病危害事故台帐》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Q/XXXXAHB G2140.11—2015
Q/XXXXAHB G2140.1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