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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1-120309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11-10 09:58: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天津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880611

【实施日期】 19881001

【章名】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凡不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各种专门作业合格证的,应于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到有关部门办理。

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章名】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影响灭火的;

(四)对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产品标贴产品合格证的;

(五)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未经消防检测机构检验的;

(六)需要使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消防器材、设备,事先未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购进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建筑、临时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建筑施工的;

(三)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即发放施工执照的;

(四)不按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的;

(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内外装修或内外修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六)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即行使用的;

(七)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堆场的用途,违反消防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建设单位按工程总概算的0.5%至1%罚款,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5%至10%罚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从施工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再罚款五角至一元,直至火险隐患消除。

(二)工程设计单位交付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对设计单位按工程总概算设计收费的10%至50%罚款;对该项工程 重新设计的经费,由设计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照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0.5%至1%罚款;对该项工程需要整改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消防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罚款二角至五角。

第十条 有下列阻碍公安消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拒绝、阻碍或刁难公安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执行消防管理、调查起火原因、追查火灾事故责任的;

(二)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许可擅自改变火灾事故现场的;

(三)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现场总指挥员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煤气等部门的力量或企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力量的;

(四)阻碍火场指挥员决定拆除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或者毗连火场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的。

第十一条 对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的单位,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处罚后仍不改进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改进。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生产、销售、维修的消防器材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回修并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在火场上影响灭火效力,每台件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改进,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无照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罚款额为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

第十四条 对于屡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物品和用具,应当没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

对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工具的,由有关单位指令损坏人赔偿。

【章名】 第三章 裁决、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民警中队裁决,也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

第十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 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以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传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者,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第二十二条 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交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第二十三条 裁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赔偿费交裁决机关代转。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应作出《违反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并立即执行。被处罚者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复核裁决。

【章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准报销。

对单位的罚款,企业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的物品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的《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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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202_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妨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处罚,并可视其情节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处罚

第六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

(四)限期整改;

(五)责令停产、停业。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动用明火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辆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五)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故意阻碍消防车辆通行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七)对灭火救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八)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九)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安装、维修燃气管道、设备、设施或使用燃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四)自动消防设施及其他防火设施不按规定定期检测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开办或经营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集贸市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利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从事生产、仓储等经营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七)组织大型集会、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分装、装卸、使用、处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其残液、残渣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质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未按核准的消防设施施工的;

(四)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维修、销售、进口、采购、安装使用消防设备、器材、防火材料、防火涂料等消防安全产品,经指出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没收不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推广、采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技术、新工艺等,未采取有效防火防爆安全措施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擅自上岗的;

(三)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四)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违章引入火源、电源的。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重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起火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二)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三)违反文物消防安全规定,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四)公共场所疏散通道不畅或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有意破坏火灾现场或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情况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裁决并执行。

罚款使用统一的罚款票据,所收罚款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消防管理处罚所用法律文书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矿井管理处罚办法

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三街办事处违章处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落实矿井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使矿井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明显好转。根据各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矿井通风管理

1、随意停开局扇风机发现一次,处罚投资人500元,处罚指挥人(违章指挥)600元,处罚局扇管理员100元。

2、风筒距离工作面迎头超过6米,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班组长50元。

3、主扇司机必须保证主扇连续运转,并按照规定每班进行检查,填写运行记录,定期调换主扇风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填写运行记录和调换,一次处罚主扇管理员1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

4、风筒漏风不处理,一处一次处罚20元。

5、井下工作面无论掘进或者回采,出现无风或微风作业,处罚当班200元;带班人员100元,安全副矿长200元。

6、井下局扇管理人员,每天不填写局扇运行记录,处罚局扇管理员30元。

7、一台风机供两个工作面,处罚技术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200元。

8、风筒吊挂不平直,或出现死拐,处罚当班带班人员50元。

9、停工工作面停风,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指挥人500元。

二、矿井现场管理

1、工作面无人带班不得作业,违反一次按照“国发32条管理规定”处罚。

1、空顶距超出作业规程规定,处罚当班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班组200元,组长50元。

2、工作面掘进未使用前探梁,处罚带班人员50元;当班班组100元,组长30元,无前探设备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

3、使用凿岩机,未采用湿式钻眼,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班组200元,组长50元。

4、相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处罚当班200元。

5、不在支护下作业(空顶作业),对班组长处罚100元,带班人员处罚100元,当事人处罚100元。

6、工作面一人作业,处罚班组长100元;当事人50元;

7、工作面、密闭处不设置瓦斯管理排板,处罚当班带班人员和瓦斯检查员各100元。

8、临时停工的工作面,不设栅栏、不设警示标志牌、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

9、工作面不设置通信电话,或电话超过40米,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生产负责人不购置,处罚500元。

10、工作面无供水系统,或管内无水处罚200元,不进行洒水降尘,处罚当班100元。无设备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

三、矿井机电及设备设施管理

1、井下电器设备失爆,发现一处,处罚当班电工50元;生产负责人不及时组织人员整改处罚1000元。

2、带电作业,一次处罚机电副矿长500元,电工200元;

3、机电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检修所有矿井设备,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清理卫生,对机电房进行定期清理卫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达不到标准及要求一次处罚200元。

4、井下电缆出现明接头,处罚50元;

5、电缆线与其他线路交叉、电缆不挂设、一次处罚带班人员、电工50元,处罚代带班人员100元。

6、发现一处设备辅助接地(设备外壳)不处理,一处一次处罚电 工30元。

7、主扇风机不执行交替运行,1次处罚50元。

8、每班不执行1次宗保跳闸实验,无记录,1次处罚50元。

9、每天不进行1次漏电跳闸实验,1次处罚50元。

10、矿灯不进行集中管理,1次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

四、矿井瓦斯管理

1、、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瓦斯检查员200元。

2、瓦检员不执行每班三次瓦斯检查,并每次间隔不均匀,处罚500元;

3、瓦斯台账不进行审查签字,对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全员、每次处罚50元;

4、对瓦斯日报、监控日报不审查签字,每次处罚200元。

5、瓦斯检查员不执行“一炮三检”或假检的,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瓦斯检查员100元,爆破员100元。

6、瓦斯检查员未进行交接班,处罚100元;

7、不定期检查气密性、不定期跟换药剂填写跟换记录,一次处罚瓦斯检查员50元。

8、不配齐瓦斯检查仪器的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

五、矿井爆破管理

1、不执行爆破物品管理、领用、清退登记制度,处罚爆破员200元;库管员200元。

2、井下临时爆破箱,雷管炸药混装,处罚爆破员100元,班组长50元,不上锁处罚爆破员一次50元,炸药箱雷管箱临时摆放距离不足,处罚当班50元。

3、每班装药后,在井下丢放爆炸物品,一次处罚带班人员200元,爆破员100元,班组长100元。

4、装药时,雷管角线未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未扭结、用角线代替母线、一次处罚带班人员50元,爆破员50元,班组长50元。

5、每班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进行,领退,并负责井下运送,不得一人或他人办理,不得采用矿车等其他运输工具运送,不得中途逗留,发现一次,处罚带班人员100元,爆破员50元,班组长100元,安全员50元。

6、爆破母线交叉、破皮、一处处罚10元。

7、爆破距离不足,不执行三人连锁爆破作业,一次处罚带班人员100元,爆破员50元,班组长50元。

8、未设爆破警戒牌、未执行人员清点从事作业一次处罚带班人员100元,爆破员100元,班组长100元。

9、爆破作业人员不持证,一次处罚作业人500元,班组长200元,带班人员200元。

10、爆破后,由班组长、带班人员、安全员用专用工具负责对工作面进行敲帮问顶,不执行一次处罚当班500元。

11、躲炮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罚300元;

12、非爆破作业时,钥匙仍插在放炮器中,处罚爆破员100元;

13、爆破作业后,炮烟不清,满目进入工作面的处罚当事人50元,班组长100元。

六、矿井安全会议管理

1、矿井职工,矿井生产负责人,不参加每月两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请假除外),职工处罚50元,生产负责人处罚100元;每季度可以请假1次。

2、矿井每周不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会议无记录,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1次。

3、不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未开班前会,处罚当班班组200元;入井不签名、出井不签名,一次处罚当事人20元,处罚入井检身工50元。

4、每个班组上下班时,班组长不进行交接班,就组织职工入井作业,处罚上一班班组长100元;带班人100元,下一班班组长100元;带班人100元。

5、入井工人不佩带自救器,安全帽佩戴不标准、不带口罩、不穿专用工作服一人一次处罚50元,检身工一人一次处罚10元。

6、工人未经岗前培训,擅自安排入井作业,处罚生产负责人800元;

7、未购买工伤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人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

8、未向全体职工贯彻作业规程、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责任状、安全操作规程等,一人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300元。

七、矿井运输管理

1、推车工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所规定的行车距离或超速行驶,处罚当事人50元;

2、矿车超载,一次一辆处罚带班人员、班组长、矿车驾驶员100元。

3、矿车刹车不可靠、或代病作业、或配件不足仍然入井运输作业的,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矿车驾驶员100元,班组长50元。

4、运输时,矿产驾驶员必须检查前后插销和底盘销,并固定,发现一次一处,处罚50元。

5、矿车不得运送超高、超宽物品,运送超长物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发现一次处罚50元。

6、不得拉车、不得在侧面推车,不得放飞车,发现一次处罚50元。

7、矿车轮轴护罩不齐全,必须维修处理,带病作业,每辆处罚生产负责人50元。

8、矿斗自由歪斜达到20°时,必须处理带病作业,每辆处罚生产负责人50元。

9、运输轨道变形,不进行处理,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100元。

八、矿井监控系统管理

1、监控探头必须紧跟掘进工作面迎头,爆破作业时撤回,爆破后 必须设在迎头,不按照执行,发现一处一次处罚监控系统管理人员100元,当班带班人员50元。

2、每天必须打印监控日报表,并请技术负责人或矿长委托代理审查的副矿长签字审查,发现一次处罚监控系统维护工50元。

3、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每班对监控线路进行检查,并填写线路检查、与瓦检议对比记录。未按照规定执行一次处罚监控系统维护工50元。

4、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对报警情况记录,进行查明原因,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处理措施进行记录,处理不了时,必须按照规定与协议单位进行维护,不按照规定每项处罚管理人员20元,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

5、监控系统线路不得与其他线路交叉,发现1处,1次处罚20元。

九、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

1、生产负责人必须按照煤炭行业部门的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5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包括副矿长以上的人员),正常工作期间,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缺少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

2、矿井负责人必须办理完善职工用工合同、工商保险、购买雇主意外保险、每年对接触粉尘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一人一次处罚50元。

3、矿井必须配备安全副矿长,并按照安全副矿长工作职责,负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接受公司及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全权负责对发现的生产隐患,组织职工整改,按照限期整改要求,上报整改报告,请求验收。生产负责人未能落实隐患排查1次处罚1000元,安全副矿长未按照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工作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上报,一次处罚100元。

4、工人未经岗前培训,擅自安排入井作业,处罚安排人员100元;

5、矿井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齐六种特种作业人员,并每班配备1人,少1人,处罚600元。

6、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没有对职工进行组织学习,无记录,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职工1处未签名处罚20元。

7、矿井生产负责人有事外出,应向负责矿井安全及生产的副矿长交接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处罚200元;

十、巷道管理

1、巷道交叉口必须采取特殊支护,并在作业规程中确定,特殊支护与作业规程不符时,处罚当班100元,带班人员100元。

2、采空区必须封闭牢固,对采空区不处理,处罚当班100元,带班人员100元。

3、溜煤兼人行巷道,坡度超过30°,必须分开设置,不分开设置,处罚技术副矿长、安全副矿长100元。

4、独头巷道内的支护,出现变形、折断必须停班处理,禁止隐患不整改仍然从事生产,不及时整改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当班带班人员100元,班组100元。

5、独头上山掘进,带溜渣巷道,坡度超过30°,必须设置防串矸措施,不设置,处罚200元一次。

6、掘进超过30°坡巷道的工作面,必须必须设置防治人员跌落措施,防止倒相措施,爆破后防治煤、渣涌入措施,三项措施不落实1项,处罚200元。

7、架有管线的巷道维修后,不处理管线,处罚50元1处。

8、独头巷道维修不执行“从外到里”的程序或多点同时作业,安全撤退线路不清,1次处罚500元。

9、维修巷道不坚持“先支后拆”“敲帮问顶”“处理活矸”等安全操作规程,1次处罚500元。

10、矿井杂物堵塞巷道断面1/3时,仍然不处理,处罚当班50元,带班人员50元。

11、对封帮接顶不严实,要求加固,不进行处理的,1次处罚生产负责人100元。

十一、矿井其他管理

1、使用空压机时,没有进行填写运行纪录,处罚空压机管理人员30元。

2、停工或停班,生产负责人不安排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处罚生产负责人100元。

3、矿井职工下班后不得擅自离开矿生活区,确实需要离开必须请假,未经过批准,擅自离开1次处罚10元。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批准,并完善请销假无记录,无假条1次处罚20元。4、1人独自从事维修工作处罚带班带班人员100元,安排布置人(违章指挥)200元。5、1人独自在工作面作业,处罚当事人50元,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安排布置人(违章指挥)200元。

本违章处罚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

三 街 办 事 处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四篇: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

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1]

在百度搜索: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第五篇:窜货管理处罚办法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

窜货处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特许经销商的利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经销商在协定销售区域、渠道深度开发市场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任何已与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定经销合同的各类特许经销商

二、定义

窜货是指特许经销商(包括其供货的各类下级客户)未依照所签订相关合同的约定,将本应销售到约定区域、渠道内的产品,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销售到约定区域、渠道外的行为。

未签订跨区域经销合同,连锁超市跨区域销售也视为窜货。

三、窜货处理办法

窜货(以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认定为准,下同)被发现,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窜货被发现后,在接到公司通知5日内,能及时将窜货产品回购,主动认识错误,公司将视窜货数量及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窜货经销商通报批评和罚款202_至5000元的处罚。

2、窜货被发现后,在接到公司通知5日内,未及时将窜货产品回购,不主动认识错误,公司将采取强行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与公司开票价之间的差额由窜货经销商承担,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公司将视窜货数量及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窜货经销商通报批评和罚款5000至10000元的处罚。

3、在合同期内,同一经销商被发现两次窜货且拒绝回购的,公司将扣除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可解除特许经销合同。

4、窜货数量在200件(含)以上或者按照公司开票价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恶意严重窜货,公司将扣除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可解除特许经销合同。

5、窜货经销商承担由于其窜货导致的我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商誉损失、其它

损失及给其它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严禁各省区、区域市场间针对窜货私自进行调解处理,必须经由公司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处理。各级客户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窜货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

202_年2月26日

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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