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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司考担保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推荐5篇)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1-38648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21:55: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解析司考担保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

司考担保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

一、司考复习担保法的定位

1.担保法在整个的民事案件法律体系中是处于龙身的位置,较之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些位卑言轻。

从上表所给的数据看,年均考查为6分。其实,这个6分是有些低估了担保法了。因为在每年的民法案例分析题中,也都可觅得担保法的身影。考虑到这一因素,担保法每年的考查分数应在8-12分之间。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担保法解释》已隆重出台,并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极大关注,《担保法解释》的颁行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对推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对该解释的考查将会成为担保法试题的一个亮点。

2.从最近几年的趋势看,在司考具体的命题方式上,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是担保法的稳定阵营,除此之外它并无基本的规律可循。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担保法本身再难出现1998年那样的案例分析题。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的实现,担保是债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由此也只有将担保制度放在更大的债的范畴中,它才能充满生机富有活力,(法.律教育网整理)这也是最近几年为什么没有出现单纯的担保法案例,而在每年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中都有担保法的不凡身手的原因之所在。

二、司考担保法复习技巧

1.切实把握担保合同与债权合同之间的理论关系,认识到担保合同只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学好担保法的前提。

2.明确界定担保法的重点。担保法的重点知识主要有:(1)保证;(2)抵押;(3)质押;(4)定金。其中保证和抵押尤应着重突出。

3.认真解读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重点法条。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重点法条理论性较强,有着较大的难度,只有准确掌握了它们,才能确保在考试中正确解题。并且,原本担保法的法条可考性就很强,《担保法解释》的出台又对担保法本身的条文作了一些补充或者是限制性的规定,这样一来,担保法可考法条的量就更多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多下工夫,认真分析,才能保证准确全面的掌握所有的重点法条。

4.认真研习历年真题。

在准备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们一定要认真掌握司考学习方法,为自己赢得胜利的最大把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二篇:《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

【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 【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向王加德支付贷款48万元。后由于王加德到期不能还款,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遂起诉至法院,向王加德及佳德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解析】

1、无效说:理由:根据2004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鉴于涉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王加德为佳德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故认为涉案反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当然无效。

2、有效说:理由:《公司法》(修订后)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

第三篇:司考复习(范文模版)

思考复习

民法:李仁玉,众合刑法:柏浪涛《指南针刑法讲义》,乐毅 民诉:杨秀清、郭翔、韩友谊

刑诉:杨雄、陈少文

经济法:张海峡的票据法,史越 三国法:杨帆、杨秀清

理论法:何滨的讲义

行政法:魏建新

法治理念:学法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观题:杜洪波《最后三页纸》

第四篇:司法考试历年命题规律总结及应试技巧

历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总结及应试技巧

历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总结及应试技巧。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考试、一个持续不断的考试,累积若干年后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的出现,不仅源于成熟的考试会因为考查对象、知识点固定而固定下命题的题型和风格,而且也会使考查的难度稳定下来,更重要的是命题重点会保持稳定。

纵观历年司法考试命题的规律,我们不难发现其主要集中表现为三点:重者恒重、新增必考,综合运用。

重者恒重。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3、5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律。

新增必考。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察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在这里,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全程旗舰班有专门一个阶段讲解新增考点,这样新增的考点也成为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综合考查。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在此处,我想提醒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从多年考辅导中掌握的情况看,造成案例分析题应试失败的原因主要有如下情况:

首先,考生不能弄清楚案例分析题题干中交待的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一片混乱。

其次,虽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题目中所设的提问,深恐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费力又不讨好。

再次,能够下笔作答各个问题,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分析题目的思路颇不统一。于是超紧涂抹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十分难看,从而影响卷面分数。

最后,对题目中所涉及的一个关键性法律问题拿不准,而这一关键性问题又决定着其他问题的作答,心中着急不已,而又束手无策。把过多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匆忙间作出取舍,草草应付,自然难得高分。

以上作答案例分析题的各种窘相,可能所有的考生都或多或少地遭遇过。造成以上各种情形的原因,固然有相关法律知识点掌握不牢等因素在作怪,但更多的在于应试案例分析题的经验严重不足,作答案例分析题的方法有所不妥。我认为,通过听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全程

旗舰班名师讲座,并在考前多做案例分析练习题,巩固已掌握的常考的基本法律制度、澄清有关法律知识的易混淆点,以积累作答案例分析题的经验、掌握基本的做题技巧,培养正确的做题方法、养成分析案例题的正确思路,是非常关键的。而知识、经验和名师讲解的方法,正是提高案例分析题得分的重要因素,是三位一体的制胜武器。

要强调的是,在平时练习中,一定要亲自动笔写出答案,而非在头脑中形成抽象、模糊、大致答案后即急于翻看正确答案。许多考生在律考考场上作答卷四时会陷入眼高手低的窘境,这就是平常不勤于动手写答案,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所致。作答经验与方法,都是在平时事必躬亲、勤于练笔的实践中培养出来的。

第五篇:解析2011司考商经知产复习方略

2011司考商经知产复习方略

2011司考商经知产复习方略,对广大“司考”考生而言,重视并感兴趣的往往是司考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对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却感到枯燥无味。无数事实证明,商经、知产已成为能否通过“司考”的拦路虎。为帮助考生吃掉这只“虎”,笔者对这门学科的命题特点和2011年复习要旨、方略进行了总结,与广大考生共享。

一、重点突出,兼顾全面

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九大部门法;经济法涉及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七大部门法;知识产权法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三大部门法。在这众多的部门法中,每年命题的规律是重点突出,兼顾全面。如商法中公司法(2009年12分)、合伙企业法(2009年6分)的分值较高,其它法律分值几乎持平,均在3或4分;经济法的重点分值分布在劳动法(2009年8分)、银行法(2009年6分)、税法(2009年4分),其他法律分值又几乎持平;知识产权法三大部门法的分值分布较均匀。

据此,广大考生在学习时,必须依次重点突破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劳动法、银行法、税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做到抓住重点,兼顾一般。

二、重在基础,兼顾综合从近几年试题的内容看,重在考查对法条的准确及全面的理解,例如2009年卷一第67题: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为监测对象

B.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C.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D.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此题考察的是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故A正确。《食品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故B正确。第1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故C正确。(法律教育|网整理)第16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而不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故D错误。

由此可见,本题前3个选项是法条的原文照搬,第4个选项是把第16条第1款的“评估结果”改换成了“监测信息”。如果考生对发条的理解不准确和全面,这样的考题就无法应对。

在对基础进行考核的同时,对综合知识加大了考核力度。表现在:每道题考的不只是一个知识点,往往是两个甚至三个知识点,这些点跳跃性很强,从而形成一定的综合性。例如:2009年卷三第25题: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此题既考了《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判断合法继承人无年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合法继承人也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故A错误,B正确。同时又考了《公司法》

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据此判断,发起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一定有中国国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均属中国公司,其股东均可为外国自然人。故D错误。但对于选项C来说,没有哪个法条可用来直接作为判断的依据,只能依据考生对有关法条的综合理解来判断: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资格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故C错误。

据此,广大考生在学习时,对核心知识点必须反复研读、体会,和相近的知识点加以对照,搞清法条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要把抽象的法条和现实场景联系起来。

三、重在修订,兼顾新增

商法、经济法中近几年都有修订、新增的法律。2009年修订了《保险法》,新增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从历史的角度看,凡是修订之后的重大修订部分和新增法律法规的核心亮点,在当年和随后一年的司法考试中均会涉及。(法律教育|网整理)2010年的新增和修订部分,需广大考生认真理解。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言,应重点领会第2、6、10、27、47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而言,应重点领会第3、6、7、8、11、14、16、18、21、22、23、26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言,应重点领会第9、13、18、20、32、51、52、56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而言,应重点领会第4、26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而言,应重点领会第8、26、31、35、56、72、73、74(4)、76、77、78、84;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应重点领会第7、14条;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应重点领会第5条。同时,对2009年修订和新增部分,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重在一役,三从一大

司法考试不同于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科累计考试(5年内通过即可),它要求一次性过关,能否通过司法考试重在“一役”,不过的话明年要全部重来。因此,要求考生必须集中精力打“歼灭战”,做好充分的准备。如何准备?中国女排“三从一大”的训练方针值得借鉴,即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大运动量。所谓从难,指必须重视核心考点的系统性与综合性,将知识点融会贯通;所谓从严,指对核心考点的理解必须准确、全面,绝对不要“百密一疏”,更不能“百疏一密”;所谓从实战出发,一方面是指学习内容的宽度与深度要参照历年司考的水平,另一方面是指要“把抽象的法条和现实场景联系起来”,理论必须要解决实际问题;所谓大运动量,是指必须集中时间、精力,调整好身体状态,全面、彻底、刻苦的学习,学习量小对“司考”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要强调的是:大运动量并不意味着“痛苦”,要从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内容中体会到快乐。

各位学员,通过司法考试,是你们人生的一个里程碑,正是你们的通过,才使我们法律教育网教育工作者的良心得以安宁!让我们为共同的目标——成为中国司法界的精英而不懈地努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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