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1-114318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8 02:07: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据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医疗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第三条 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

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其品种覆盖率应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 政府举办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按海南省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比例的方法计算,基本药物销售比例应比上年度递增,并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激励与处罚措施,完善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对基本药物处方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定期公示不合格和不合理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三条 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情况,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第十五条 医师开具基本药物处方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使用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考核情况纳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登记、评审内容。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知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公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级政府办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其参加全省的药品招标采购,暂按国家有关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具体基本药物零售价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徽省基本药物抽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基本药物定期抽验及信息通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基本药物(含省补充药物品种,下同)质量监管,促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2_‟6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基本药物抽验、信息通报和考评工作。

第三条基本药物定期抽验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实现基本药物全覆盖抽验工作目标,依据基本药物抽验计划和药品质量监管工作动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展抽验工作。

基本药物信息通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或相关部门通报辖区内基本药物抽验工作结果。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基本药物抽验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调度、质量公告、质量分析、信息通报、考评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药物抽验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调度、质量分析、信息上报、不合格基本药物的处理工作。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药物抽样、信息报送和不合格基本药物的处理工作。1

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基本药物样品的检验、信息报

送、质量分析和检验方法创新工作。

第五条省局每年年初制定基本药物抽验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

市局依据省局基本药物抽验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

定季度抽验工作目标,分步完成基本药物抽验工作任务。

第六条省局依据基本药物不良反应及质量信息,组织开展

特定基本药物品种专项抽验工作。

第七条省、市局根据抽验工作中的抽验批次、品种覆盖率、单位覆盖率、全检率等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调度。

第八条省局按季度通报各市基本药物抽验工作进展情况。

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已抽验药品批次数;

(二)已抽验药品品种数;

(三)药品全检率;

(四)本省生产企业抽验品种及批次数;

(五)基层医疗机构样品抽验数及比率;

(六)基本药物特定专项抽验情况。

(七)不合格药品数及立案查处情况;

市局可参照省局通报内容,对本辖区内基本药物抽验工作进

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九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自接收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

内完成检验工作;于检验报告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药品质量监测网”上传样品检验结果。

第十条基本药物出现突发性质量事件或发生严重不良反

应,按照省局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省局每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基本药物质量安全评价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同级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省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一期不合格基本药物质

量公告。质量公告内容包括:基本药物名称、标示生产单位、产品批号、制剂规格、检品来源、检验机构、检验依据、不合格项目等。

第十三条省、市局每年对本辖区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工作进

行分析总结,并报送同级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省局对各市基本药物抽验工作组织考评,并

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下一各市基本药物抽验计划数。考评情况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进行通报并抄送所在地市政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关于集中开展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活动的通知

临沂市卫生局文件

临卫药政发„202_‟7号

关于集中开展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活

动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临沂高新区教卫办、经济区卫生局、临港区教卫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并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临沂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确定在全市医疗机构集中开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切实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证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减轻群众药费负担;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转变医疗机构“以药养医”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二、活动内容

各级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基本药物的配备、采购、使用、销售、报销等环节,逐条梳理、逐项核查、逐一对比,集中进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一)严格基本药物配备。明确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配备政策和品种数量,鼓励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围绕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性定位的问题,坚决杜绝分院(站)不实施、一个机构双牌双目录、非基本药物超标及基本药物占比不达标等现象发生。

(二)建立合理使用制度。明确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和首选原则,鼓励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围绕规范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坚决杜绝大处方、滥用抗生素和激素及通用名开具不规范等现象发生。

(三)规范网上采购机制。明确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渠道和配送关系,主动参加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围绕解决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价格低廉和合理库存问题,坚决杜绝配送不及时、二次议价及网外采购等现象发生。

(四)落实销售报销政策。明确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作价销售和医保报销政策,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和货款实行省级统一结算规定,坚决杜绝加价销售、货款结算不及时和基本药物未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等现象发生。

(五)加强组织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各单位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管理职责,鼓励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围绕解决基本药物使用动态监测评价的问题,坚决杜绝对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管理重视不够、责任不清、推进不实、监管不力等现象发生。

三、实施步骤

本次集中开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活动从10月份开始,至年底结束,共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2_年10-11月中旬)

各级、各单位根据《临沂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活动安排,组织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现状进行全方位认真排查梳理,建章立制,强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整改。于11月15日前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市卫生局药政科。

第二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2_年11月下旬-12月)

各县区对所属医疗机构工作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卫生局组织对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基本药物制度深入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基本完成之际,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各级、各单位要把集中开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活动作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有力手段,要以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专项管理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切实规范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使用基本药物,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规范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将这次活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充分发挥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指导专家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达到基本药物有关要求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政策、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及时总结,不断提高。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回顾总结经验,查摆问题,找出不足,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水平,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深入实施。附件:1.临沂市集中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活动领导小组

2.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自查表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自查表.xls

(此页无正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基本药物 配备使用 活动 通知

临沂市卫生局办公室

202_年10月8日印发 附件1

临沂市集中开展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管理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XXX 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市红十字会常务副

会长

成 员:XXX 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XXX 市卫生局人事科负责人

XXX 市卫生局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科长 XXX 市卫生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XXX 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科长

XXX 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科科长

XXX 市卫生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科长

XXX 市卫生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联络等职责。

第四篇: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我社区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1、坚持全面配备、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规定,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同时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要求,加强对社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

2、合理实施临时用药政策,加强临时用药管理。为保证突发事件、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的配药需要。

3、加强社区临床用药管理,督促和监督其使用基本药物,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4、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配备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5、加强基本药物购进与价格管理,基本药物购进严格按照山东省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按照零利润销售。

6、及时公布社区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社区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7、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和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的自觉性。

8、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生,参照社区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篇: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四川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三、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四川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四、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所有药物全部零差价销售。

五、鼓励临床医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七、院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半月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对使用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八、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药物目录》,医保办和农合办要按照报销比例及时结算。对基本药物使用不当的医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高坪区长乐健民医院

202_年6月1日

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