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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1-110440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5 01:47: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

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

维护基层公平正义

论文提要: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宣传法治思想,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使命。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城乡二元体系被打破,旧有的封建习俗与乡村文化亦逐步瓦解,获取信息能力显著增强。而与此同时,司法公信力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农村得到普遍认可与加强,造成目前农村各种纠纷、上访闹访事件层出不穷。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发现司法公信力在农村缺失的深层原因,完善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为提升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提出合理建议,从而唤得广大同仁对农村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视与研究。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简要介绍我国基层法庭的工作实际;第二部分为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分析,主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第三部分为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农村司法公信力衡量标准的划分;第四部分为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概述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宣传法治思想,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使命。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城乡二元体系被打破,旧有的封建习俗与乡村文化亦逐步瓦解,获取信息能力显著增强。而与此同时,司法公信力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农村得到普遍认可与加强,造成目前农村各种纠纷、上访闹访事件层出不穷。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发现司法公信力在农村缺失的深层原因,完善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为提升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提出合理建议,从而唤得广大同仁对农村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视与研究。

二、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原因分析

由于农村与城市在人员构成、生活方式、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了广大农民在知识体系、认知水平、道德观念与城市居民有很大不同,此点反应到司法领域,造成了司法公信力在城市与农村、居民与农民之间的不同标准。具体而言,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外部原因

1、农村习俗与传统文化的影响

纵观我国的历史及社会发展历程,结合我国的国情,不难发现,农村在保留旧有习俗,传接传统文化方面与城市比较有着显著优势。大量的旧有习俗与传统观念在农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有时甚至高于法律。例如,农村中出嫁妇女不负责赡养父母,亦不继承遗产;订婚后,若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若女方悔婚,需退还全部彩礼;建造农村房屋时未经左右邻居同意,建造的房屋不能高于邻居的房屋等等。这些习俗大多与现有法律规定不符,但却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遵守,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的裁判与该类习俗不符,当事人及其他村民就会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权威产生怀疑。经调查发现,人民法庭审理的农村赡养案件,85%以上的当事人以女儿不负责赡养、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均等事由进行抗辩,法院依法裁判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率较低,上诉率较高;人民法庭审理的相邻关系案件,近70%的当事人以农村习惯,如散水的宽度一般不超过50厘米、门前道路排水沟应保持通畅等反驳对方的诉求,而原告方往往对该类习俗予以认可,法院在裁判时往往面临法律规定与农村习俗的利益抉择。

2、影视作品等现代传媒的不利引导

由于农村所特有的较为封闭的环境,其娱乐设施及项目较为单一,电视、电影、网络有着极为广阔的市场。我国施行的电视剧、电影的审核制度,并不对其内容的法律观念、相关法律事件进行审核,从而造成我国电视节目法律素养较低,大量的电视剧、电影情节中涉及的违法事件在剧情中得到了认可与赞扬。例如义愤伤害他人不会得到法律制裁、民事纠纷进行刑事处罚、非法上访闹访合情合理等等,该类剧情虽不具有实际意义,但却在无形中歪曲了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对广大观众,尤其是法律观念较为单薄的农民产生了不利影响,久而久之,观众就会以非法为合法、以无理为合理。

3、农村法制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研发现,超过65%的被访农民表示从未接受过任何法律宣传及教育,亦未参加过任何普法活动,近三分之一的被访农民不知道我国的根本大法为《宪法》。而在改进措施一项中,90%的被访农民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在农村多举办一些普法活动,93%的被访农民认为中小学及相关部门应该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将自己的下一代培养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人。由此可见,广大农民具有学习法律的迫切愿望。但在实践中,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得有很多不足,以至于多数农民表示根本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目前我国所采用的农村普法形式,大多内容呆板、形式单一,普遍做法包括:将部分法律条文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路边街道的黑(白)板上一写了之,少数村落会在村广播中简要播放;摘抄法律条文编制小册子或宣传单发放给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负责发放给广大村民。这些做法大多是为了应付区县的审查,黑(白)板的内容常年不换,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村民关注度较低。乡镇编发的普法册子或宣传单发放到村委会后往往就不知下文,大部分村民往往从未见过。另外,法律条文是对生活现象的高度概括,是语言文字的精辟阐述,而相对应的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却并不高,让其通过简单描述而对法律有着深入理解明显脱离实际,而解释法律、讲解法律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村委会组成人员显然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从而造成农村不仅法律宣传力度不足,法律的解释运用在农村更是空白。

4、农民法律意识的欠缺

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秩序建立的基础,更是农村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土壤。农民缺乏法律意识的重要表征就是“在当乡风乡俗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甚至相背时,多数农民就会将法律放到次等的地位,这是传统问题,也是意识问题。这也是

我国某些农村在宅基地划分、土地使用权分配等问题上长期 存在纠纷的重要根源。” 具体而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厌法厌诉观念普遍存在。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生活环境较为封闭,村民间较为熟悉,相互往来较多,村民间的矛盾与纠纷很多时候都会采用私下和解、亲属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直接采用诉讼方式的村民,往往被其他村民所诟病;二是法律认识浅薄。在广大农村,农民一般无法区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亦不能区分拘留、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之间的差别,很多受访农民认为只要不实施伤人、偷盗、抢劫等行为就不算违法。三是受法被动,维权意识淡薄。大部分村民接触法院是因为被他人起诉,而且在诉讼时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接受法律知识、法律程序非常被动。当村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增凯.论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2_年8月.亦不能有效维权。

内部原因

1、人民法庭法官对农村缺乏了解

“法官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是被动、理性的法律适用者,但法官也是人,有自己的教育背景、感情和价值选择,这些个体性因素客观存在。”目前我国基层法官主要表现为两大人群,一是年龄较大、常年从事审判工作的原有人员,二是今年来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审判队伍的年轻干警,而后者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的业务骨干。年轻干警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良好的教育背景,在法律条文的把握与运用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但与此同时,年轻干警的不足亦较为明显,由于不同的知识水平、生活方式,年轻干警往往对农村的风俗习惯、处事方式缺乏了解,与农民打交道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从而造成部分当事人对审判的方式不理解、对裁判结果不明白,影响了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2、法官的独立性导致案件事实的查清存在难度

法院与其他政府机构、党群机关不同,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判,而依法审判离不开独立审判。法官只有不受来自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宪法和法律才能切实得到维护。正是因为法官具有独立性,往往造成与其他部门较少业务往来,即便存在业务来往,许多部门为了避免错误,害怕承担责任而对法院的工作不予配合。22 贾春仙,乡土背景下的基层民事司法[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2_年6月 例如,当法官到村委会调查案件事实时,许多村干部以没有时间、不知道案件事实等理由加以推脱,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到公司企业核实当事人信息或提取相关信息时,企业以负责人不在,单位没有权限等事由对法官不理不睬。从而造成很多在案件无法还原案件本来面貌,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准确性,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3、个别法官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中,绝大部分法官都能够依法裁判,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个案件,但不可否认,极少数法官的不当行为给整个司法环境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一批法官纷纷落马,并经媒体宣传之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在广大农村,“有人好办事”“有关系就能胜诉”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市场,而个别法官的行为恰恰“印证”了农民的这些观点,造成了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一定困难。

三、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农村司法公信力衡量标准的划分

“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近几年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王胜俊院长到基层法院视察时又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息诉率高,执结率高;大局意识强,群众意识强,管理意识强。在广大农村,由于厌诉思想的普遍存在,大部分当事人来到法院进行诉讼是迫不得已,是深层次矛盾的集中体现。人民法庭的法官不应当将目光仅仅局限在案件本身,而应当探寻更为深层次的矛盾,努力从根源上化解纠纷。因此,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应当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为服判息诉。当事人在接到法院裁判文书后,服从法院的裁判结果,并主动或被动的履行判决内容,使得案件本身终结。

第二层为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并不代表案结事了,有时候裁判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却因为一个裁判引发了其他一个或多个诉讼。可见,服判息诉只是在案件表面解决了纠纷,而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则是一次性从深层解决纠纷。

第三层为人和事满。在农村,原被告之间大多具有亲属、邻居、朋友等身份,双方之间往往在矛盾发生前具有一定的感情,由于案件的发生,使得双方感情逐渐破裂。通过法院的审判、明理、释法与调解,使得双方不仅握手言和,还要化干戈为玉帛,修复彼此之间的感情。

第四层为法治文化。每一起案件都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发生在社会之中,尤其是农村案件,当事人所在村镇的其他村民大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较为关注,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通过一次完美的审判,对某一地区产生良好的法律示范效应,不仅能使得裁判结果深入人心,更能提升某一地区的司法公信力。

四、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在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尝试的探索

1、加强宣传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的法治宣传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对农村的宣传则较为欠缺,形式也相对简单,大多采取宣传栏、粉刷标语的方式,农民对此往往不屑一顾,关注度较低。应当根据农村实际,创新宣传方式。经调研发现,入村开庭对于基本法律的宣传具有较好的实际效果,往往能够以点带面,使其他村民同样接收相应的法律知识;定期开展农村法律讲堂,讲解农民感兴趣的法律知识,例如婚姻、继承、赡养等,同样能取得不错的社会效果,但应当注意开展的时间与地点;除此之外,建立驻(包)村法官制度、定期放映法制宣传片等方式亦具有一定的宣传意义。

2、全面调解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这一点在农村体现的尤为明显。经调研发现:在农村,机械的适用法律,不仅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还可能造成双方矛盾加深、共同上诉上访。因此,建立全方位调解制度在农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农村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全方位调解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庭前调解(发放起诉书副本时)。农村案件大部分不能就案论案,案件事实只是深层矛盾的表象之一,例如大部分赡养纠纷,都会涉及分家、财产分割、土地承包、孙子女抚养等,庭前调解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表象发现原被告双方的根本矛盾所在,为以后调解打下基础;二是庭后调解(毕庭后、宣判前)。通过庭审了解案件事实后,即便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官也应当在毕庭后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尤其是对情绪较大、可能败诉的一方,调解必不可少。在调解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断变换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思路、着重从矛盾根源入手,既要解决本案争议,又要化解深层矛盾,避免案件结一增十;三是判前调解。对于经多次调解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在案件宣判前,应当通过电话或者谈话的方式进行判前调解,对于可能败诉的一方应认真释法明理,讲解证据规则,在努力促成调解结案的基础上,尽量减少信访风险;四是判后调解。裁判文书的发放并不意味着法官工作的终结,判后调解往往被大多数审判人员所忽视。很多时候,胜诉方出于对时间成本、执行成本及其他成本的考虑,同意败诉方减免部分费用从而换取案款的及时到位,而败诉出于经济考虑,有时会同意胜诉方的方案,最终使得执行一步到位。即便判后调解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亦可以使当事人看到法官在整个案件中为了促成双方和解所做的大量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理解,满足其受尊重的心理诉求。

3、法情相容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群众基础

农民对司法的信任不仅来自司法权威,更多的来自于对判决结果与自认公理的相互印证。何谓自认公理?大多体现为民约乡俗,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之所以对法庭的判决产生怀疑,就是因为判决内容与农村实际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如何做到法理与乡俗的有机融合呢?一方面,基层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的年轻法官,应当勤下乡、多下乡、勤学习、多思考,深入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学习老审判员的审判思维,重视现场调研,强化与基层组织的联络;另一方面,努力将民俗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具体考察民俗的产生基础,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尽最大努力将合理民俗纳入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中来,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若民俗与法律向违背时,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

4、联动机制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因为法官的职业特点、法院的管理制度等原因,使得法官在保持中立的同时,往往被孤立,从而造成案件事实的查明存在一定难度。因此,鉴于农村案件的特点,应当尽快建立联动机制,使得人民法庭、司法所、村委会、派出所、乡镇政府相互协调配合。首先,政策问题相互沟通。政策的及时性与法律的稳定性很多时候造成政策与法律的不一致,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政策的把握往往更为及时准确,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时不仅需要大量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及时掌握政策动向,否则判决结果往往无法执行。

5、法院内部监督管理的完善与人民法庭法官素质的提高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针对农村案件的特点,建立相应法院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从内部提升司法审判人员应对农村案件的能力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例如构建诉调对接机制,成立调解组或设立专门调解法官,选取农村生活经验丰富、庭审驾驭能力强的法官担当这一角色,将可能调解结案或调解结案更利于执行的案件,例如离婚、赡养、抚养等,在转到主审法官手中前,先由调解法官进行调解工作,排查矛盾隐患,促进双方和解。

面对农村案件的独特性,人民法庭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应当不断提高逻辑思维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调解和服判息诉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判决说理能力,在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学习、勇于实践、加强锻炼、廉洁自律。同时需要法院党组织加大投入;需要政工纪检部门敢抓善抓,一抓到底;需要庭室全面配合,大力支持。只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法官的司法能力就会有一个较大提高,应对农村案件的能力也会有质的飞跃。

五、结语

司法公信力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而广大农民对法制的认可更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此,通过有效措施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刻不容缓。

第二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学]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提升司法公信力

发表于 202_-5-25 18:01:20

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公信建设年活动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司法公信建设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全面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使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保障。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全面的可持续发展呢?笔者认为,应着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以文化软实力引领可持续发展,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新需求。

一、培育法院精神文化,提高法官的内在素质,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官群体的心理认同和信任感

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决定与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培育法院精神文化,就是要通过思想文化的引领,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增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一是要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大力培植法院精神文化,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要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把公正和效率作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确立法官崇尚法律、遵从规则、严格程序的行为习惯,塑造法官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尊荣。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确立法官正确的大局观、群众观、稳定观、政绩观、权力观、作风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正司法、廉洁奉公。

二是要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加强学识文化建设,提升法官整体素质。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创新育才机制,组织法官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组织召开理论研讨会,增强法官的调研能力。要出台相关制度,强化学历教育培训,鼓励在职干警励通过函授、自考提升学历层次,鼓励在职干警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鼓励在职干警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培养专家型法官,培养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法官队伍。要搭建平台培育法官技能文化,提高法官素质。要搭建学习的平台。建立图书室、资料室、阅览室、电脑宽带室,在局域网上公布政治学习计划并推荐相关法律书籍,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引导干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并定期邀请专家学者来讲学授课;要搭建研讨平台。不定期举办法官调解沙龙研讨会,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精心办好《漳平法官》季度印制的调研刊物,大力营造良好的研讨氛围,促进干警调研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要搭建交流平台。在局域网上设立“法院文化”专栏,专栏里内含“院长论坛”、“法官沙龙”、“法官手记”、“法官风采”、“法官文苑”等小栏目,刊登干警创作的文学作品、读书心得、办案体会和人生感悟,使干警沟通有平台、交流有场所,用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陶冶干警的情操,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要搭建岗位技能竞赛平台。通过举办庭审示范观摩、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和审判、调解、执行等岗位技能竞赛活动,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提高法官的司法技能。

三要是以建设闽西红土地特色文化为载体,培育坚定信念、敬业奉献、爱护群众等苏区精神,提升法官队伍凝聚力。通过经常组织干警瞻仰革命遗址、缅怀革命先烈、学习革命决议和研讨苏维埃审判文化,把现代司法理念、先进法院文化与闽西革命根据地的优良传统和“古田会议”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继承和发扬革命先辈身上所具有的团结和谐、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勤政廉洁、与时俱进的精神,增进闽西法官忠贞不渝、坚韧不拔的敬业精神,发扬苏区干部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良传统,强化闽西法官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发扬革命老区客家人民纯朴勤劳、好客礼貌的优良民风,培养闽西法官吃苦耐劳、遵纪守法、遵守礼仪的作风。

二、加强管理文化建设,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使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并自觉维护法院裁判,提高司法权威

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洁。要以健全和完善精细化管理为切入点,全面加强以管理文化为中心的法院

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管理文化对法院发展的整合、导向、鼓励、规范等作用,凭借文化对人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形成的潜移默化之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提升法院公信力。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构和制度体系,加强制度文化建设。首先,要按照量化管理、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立五个工作机制加强审判管理。要建立以立案庭为主的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机制。制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设立审执限预警、审执限跟踪、月结案情况通报等制度,利用微机网络反映和监督案件在程序流转中的全面情况,在局域网签发案件催办函,通报每月各业务庭审、执结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审限天数等情况;要建立以审判监督庭为主的案件质量评查监督机制。制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坚持案件评查和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上个月审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并对卷宗逐件进行评查,每月根据评查情况写出案件质量评查分析报告,对评查情况进行通报;要建立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监督机制。根据“两办法”细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界定错案和执法过错,细化评判和处罚的标准,对违法审判的责任人和所在庭,区别情况进行追究责任;要建立以政治处为主体的岗位目标考核监督机制。制订出台《岗位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从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其他工作三个方面提出了详尽的目标要求,并对各项目

标进行了量化、细化,以百分制进行考核和奖惩,考核由政治处牵头,采取自评,有关庭室核实,逐月登记,季度汇总并兑现奖惩;要建立以办公室为主的督查监督机制。由办公室督查各庭室、各个干警执行院有关制度和督查各庭室开展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落实情况,确实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通过建立五项机制,形成全方位的管理考核机制,变纵向管理向横向管理转变,使法院的管理向司法化和规范化迈进;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制度落实机制,培植强有力的制度执行文化,出台《关于对全院各项工作实行全方位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通过效能监察结果的定期通报,督促各部门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通过一系列措施,注重培育人本管理、以德治院的制度文化,着力实现理性管理、柔性管理和长效管理,逐步减少直至避免感性管理、刚性管理和突击管理。

二是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重塑司法魅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品位,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切实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努力培育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模式,确立共同的行为准则。一是以开展“红土清风”廉政文化建设为载体,注重挖掘和树立身边的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设立荣誉室,宣传身边的先进事迹,发挥好先进典型的辐射、带头作用,营造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形成尚廉倡廉 的良好风尚;组织干警参观福建法院警示教育基地、漳平市警示教育基地,组织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组织学习发生在法院系统的活生生的反面典型,实行案例警廉,教育、提醒广大干警廉洁执法,司法为民;组织干警参加廉政知识竞赛、上党课、观看廉政影视作品,征集廉政书画摄影作品和廉政格言,举办文艺晚会,组织法官参加各种廉政征文比赛,促进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严格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教育干警自觉约束业外活动,加强自身修养,树立忠于职守、刚正不阿的理念,培养惩治邪恶、弘扬正义的良知,塑造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努力做到公道正派、举止文明、态度公允、行为规范。通过法官廉政文化建设促进法官建立起有效的自律机制,不断提升法官形象,树立司法权威。二是以创建省级文明单位为载体,加强司法礼仪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官的认同感。要不断强化法官对公正裁判的角色感知,要求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时应态度温和、文明礼貌,按规定放置和使用法槌,严格庭审纪律,规范庭审言行举止,彰显庭审魅力,时刻提醒法官规范自己的行为,谨慎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三、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培育人本和科技文化,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

物质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是法院文化 的外化表现,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重要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法院物质文化建设,重点是要培育人本和科技文化,培育人本文化,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软、硬件建设,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一是通过具有法院特色的基础设施建设、物质装备建设和公正、权威、文明的审判活动,使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司法的神圣和威严,而且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和谐、厚重和公正。搞好审判法庭、办公场所建设,在审判大楼悬挂国徽、升国旗,将审判区、办公区分开,保持审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创建刑事审判体现威严、民事审判体现平等、行政审判体现和谐、执行体现文明、立案体现为民、调解体现轻松的司法活动场所。同时,要在物质装备建设中进一步提升文化内涵,注重文化品味,建立法院图书室、阅览室和健身室,为法官养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创造环境和条件。

二是以建立立案“文明窗口”为契机,公开审判流程,增加透明度。在立案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告有关审判及管理事项,在立案大厅公布了立案流程、信访流程,在法院网上发布法律法规、案件受理范围、立案条件、收费标准以及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须知等,彰显司法为民理念。

三是在审判工作中注重融入科技成果,培育科技文化,充分发掘科技力量,努力提高科技含量,把现代先进科技成果运用到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达到以科技“提效率、促公开、助廉洁”的目的,实现人手配备一台电脑,满足了自动化和无纸化办公要求,安装互联网、全省法院系统三级联网和全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等网络系统,实现案件输入管理电子化、立案流程管理规范化,提高办公效率;四是以完善巡回审判工作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通过实行随时巡回审判工作机制,设立巡回审判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发放便民联系卡等形式,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减轻人民群众负担,通过推行司法救助制度,落实诉讼费缓、减、免交制度等,为弱势群体开通绿色通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董成南)

来源:中国法院网

第三篇: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情况汇报202_

和龙市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情况报告

根据省高院《开展“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方案》的精神,我院党组以全省软环境民主评议活动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抓好手,立足回应人民群众现实关切,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着力推进以为民司法筑公信、以公正司法树公信、以公开司法促公信、以严格司法提公信、以廉洁司法保公信、以和谐司法助公信六项机制建设,认真整改我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充分认清形势,找准问题症结,采取具体措施,认真加以整改,让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界满意。现将我院开展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群众民主评议反映的问题及存在问题原因 这次全市软环境社会评议,收到来自个体和居民的五条意见。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案件审判质效、司法腐败、机关作风建设和普法宣传等方面等五个方面。

群众普遍反映法院办案效率低下为首要问题。主观上,长期的机关工作,使某些干警对群众感情疏远,对日常审判工作的问题缺乏政治敏感性,机械办案有意无意中给群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由于案多人少,来办案的当事人多,招待不周、招呼不到、顾此失彼的现象确实存在。审判工作在程序上需要一定时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答辩期、上诉期等时间,所以当事人往往一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甚至几个月都没办成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再一方面,审判业务复杂,前来咨询政策规定或上访人员,经反复解释仍不通,需要花大量时间来接待上访人员。审判员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

定程度的服务不周到、解释不耐心、态度不和缓,办案生、冷、硬、推、拖和“中梗阻”等现象。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在主观方面,我们认为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是没有把优化软环境摆上工作首位,服务不够积极、不够主动。没有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没有把高标准、高效率、严要求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是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认真克服的问题。对此,院党组要求干警引以为鉴,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作风整顿,并要求业务庭室认真反思,从根本上端正态度,转变作风,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改变自身形象。

二、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制订具体活动方案,狠抓工作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02_年5月7日,市法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通报群众反馈意见中提出的五项问题,并要求全体人员高度重视,剖析原因,按照群众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定期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干警对提升司法公信力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努力工作,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强化进位争先意识,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审判中管理严肃机关作风、纪律,严格执行省院规定的《七条禁令》、《八个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围绕“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党组召开了中层领导参加的转作风专题院务会,各庭室负责人组织逐条研究解决方案,主管副院长把关,限时整改。党组成员也积极献言献策,提出整改建议。

加强对审判重点环节的监管,重点突出审判时限管理、庭审环节管理、实体裁判管理、案件执行管理五个环节的监管,细化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实现审判质效监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建立并坚决实行抓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推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案件跟踪监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赔偿制和考核评议制等,完善执法规程,堵塞执法漏洞,遏制执法中的随意性。出台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支出由纪检书记监督签批;警用车辆管理制度,对日常警车出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诉调对接制度,使当事人不走诉讼程序,诉前答成调解等。同时,在全院开展“两评查”活动,规范庭审、提高判决书质量。以制度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道反腐倡廉的防线,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认真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行为等腐败现象。对违犯审判纪律情节较轻的干警,予以通报批评或进行廉政警示谈话。

(三)围绕中心,注重落实。

倡导法官坚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法官能够面对当事人的质疑,耐心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努力达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积极创建学习型法院、培养研究型法官是当前法官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基层法院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通过理论学习、干警培训、演讲比赛、业务研讨、司法论坛等学习形式,使法官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业务素质得到提升,为每位法官实现“内增实力,外树形象”的目标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研究平台,通过法官素质的全面提升影响司法公信力 的重塑。

强化服务意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狠抓审判工作落实,真正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能办立即办、坚持主动上门办、坚持公开透明办、坚持大事重点办”,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帮群众之所需,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强化大局意识。要做到以大局为重,各庭室、部门和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凡是有利于基层和群众的事情千方百计去做,凡是不利于基层和群众的事情坚决不做。不断提高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人民的能力和水平。

(四)创新模式,发挥优势。

认真贯彻落实阳光审判的要求,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促进审务公开。选择社会影响较大的司法公开案件作为重点,精心宣传打造审判机关司法服务品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法院工作动态,形成正面积极的舆论导向。重大案件邀请执法执纪监督员旁听,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当事人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同时注重挖掘和培养先进典型,评选出优秀法官、优秀书记员、优秀法律文书和执行能手、调解能手等先进,用榜样的力量引领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做到司法服务“三个零距离”。即法制宣传到基层,零距离服务;巡回审判到基层,零距离开庭,诉调对接到基层,零距离调解;工作信息到基层,零距离沟通;案件回访到基层,零距离跟踪。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与企业建立法律帮扶对象等措施,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激励全院干警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观念,不断提高

为民司法的能力。

建立健全司法廉洁风险防控监督体系。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明查暗访和督察通报等手段,推动审判公开活动的全面实施,以违法违纪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为抓手,防止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确保权为民所用。

以审判质效月报为载体,公示案件质量问题。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全院办结的各类案件逐一进行质量评查,对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承办人整改,每季度对全院各业务庭存在的案件质量进行一次通报,每半年对全院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改判案件和引起重大涉诉上访案件的承办人、承办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原因、引起上访原因等情况进行一次张榜公示,强化干警质量意识,发挥案件质量问题的警示与勉励作用,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五)强化监管,落实整改。

重申和公开七条禁令,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禁令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平时院内纪律检查中发现的违纪干警,给予发督察通报并按岗位目标责任制扣分处理。通过典型事例教育法官自觉廉洁执法,使全体干警在内心筑牢反腐拒贪的心理防线,依法办案,努力践行司法“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

建立健全了绩效考评奖惩责任制,不断提高预防司法腐败的能力。近几年,我院一直在探索和研究制定法院工作量化考核细致,制订了一系列的奖惩制度,建立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按照本院考勤、奖惩等司法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各庭室参与全州法院业务横向评比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中、年底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表扬先进,鞭策

后进。对督查中有违规违纪记录的,将视情节轻重,由分管领导对当事人进行戒勉谈话,批评教育,落实整改措施。有效地规范了法官及干警的行为。同时,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组织每年评选上先进的干警外出学习考察,极大地调动和提高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风尚得到传承。

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建立法院审判权力使用的监督机制。普遍推行阳光立案监督、随案跟踪监督的工作机制,对立案、审判、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强化信访举报工作、强化专项检查、强化对案件的监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司法公权力使用得到全方位监督。要认真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积极办理人大督办案件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受理来信来访举报;正视社会舆论监督,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加强了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强化法院公权力使用的效能机制。司法整顿方面注重出勤管理,保证工作时间出勤、出力、出效,集中一段时间,查喝酒同查勤查岗相结合,查上班同查干事相结合,把检查和处理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使广大干警上班时间干正事、不误事。严格办案时限,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案件。认真督查了办公秩序、信访接待、立案窗口、庭审秩序和警车管理使用秩序,切实纠正了精神不振、作风散慢、纪律松懈等问题,树立法院和干警的良好形象。积极开展“转作风下基层”活动,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民间,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进一步采取措施,坚持便民、利民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由单纯追求司法公正的理想主义向追求最佳办案效果的

现实主义转变。

和龙市人民法院

202_年5月10日

第四篇:提升司法公信力 迈向回应型司法

提升司法公信力 迈向回应型司法

郝艳兵 吴如巧

202_-04-01 10:25:27来源:光明日报202_年03月28日

近年来,有关中国司法改革往何处去的讨论和自上而下的改革探索不可谓不多。然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却并未与时俱增,相反,司法领域正面临着一场深刻的信任危机。邓玉娇案、夏俊峰案、李昌奎案等一系列造成广泛社会影响案件的发生表明司法权威正面临重重危机。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社会输出正义的产品是司法最核心的任务。然而,基于种种与司法有关或者看似无关的原因,司法所输出的正义与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期待的正义之间常常存在偏差。这种偏差引发了司法权威的每况愈下,甚至成为造成广泛社会影响诉讼的重要推手。因此,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重塑司法权威成为当下亟待破解的法治难题。

要重塑乃至不断提升司法的权威,首先要明确当下司法权威饱受质疑的原因,了解司法权威赖以维系的基础。从根源上说,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依赖于司法所输出的正义与社会大众所理解的正义具有一致性。在信息不再被有权者垄断的背景下,各方都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获知范围、深浅不一的信息并基于所获取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一旦司法机关公布的事实和结论跟公众的判断发生偏离,且这种偏离多次发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势必受到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最终会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不可否认,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造成司法权威衰落的重要制度原因。众所周知,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稳定性的特征,亚里士多德对于法

治的经典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至今仍被人们奉为法治的圭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的表述更是成为法治在我国的本土化表达。在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确定性的价值是毋庸讳言的。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既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它必须通过确定不移地适用才能向国民确证自身的存在和效力,才能促成法律规范所代表的形式正义、一般正义的实现,才能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确保司法能够只遵从法律的指挥棒是确保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稳定性,强化人们对法律规范的信赖的前提。

然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能完全解决司法的公信力问题,同时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当下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在根本上源于司法机关未能妥当地处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进而导致追求法律效果所达致的形式正义、规则正义和公众所理解的实质正义、朴素正义产生了位移。诚然,司法是一项专业化的工作,但这绝不意味着司法可以闭门造车,两耳不闻窗外事。司法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超越静态的法律条文和单一的法律逻辑思维,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主动关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将法律置于整个社会整体运行状况中去考察和理解,从而使公共政策、道德伦理、民间习惯、公众情感等因素进入到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使得法律与不断变化的社会事实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适应。换言之,司法活动的目标必须设定为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性。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做到司法场域的开放性,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信息开放、知识开放、过程开放,确保公众的正义诉求能够得到有效回应。

于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就呼之欲出了。回应型司法强调在保持司法中立等自

治型司法固有特性的前提下,司法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应该把司法与社会的关系,司法的目的、功能与效用等因素纳入到运作体系之内,通过对案件裁判反映出来的社会现象、利益纷争、法律缺陷的归纳与反思,推动立法和司法的进步,甚至推动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积极而审慎地推动司法朝着回应社会需求的回应型司法方向发展,应当成为当下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作者郝艳兵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法学博士,吴如巧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五篇:司法公信力论文doc

毕业论文(设计)

课题名称 从基层法院工作浅谈司法公信力的完善建设 学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佳木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从基层法院工作浅谈司法公信力的完善建设

论文提要: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通俗地说,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结果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进而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可信度和影响力。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日渐向好的同时,司法公信力流失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泛化为一种普遍社会心理。只有把提振司法公信力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加以思考和探究,不断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多渠道、全方位地促使社会公众更多地理解法律并将此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准绳,着力实现司法工作的社会认同,从而在全社会中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全文共9429字。

[关键词]基层法院 司法 公信力 构建 对策 以下正文: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不可逆转的现代化进程之中,历史正以其变迁的力量推动着社会的转型。我国已经建立较为 完善的司法体系,以及保障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

但由于中国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程度仍然较低,建设法治社会的强烈需求与司法信任危机的矛盾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缓解,反而呈现出巨大的反差和两极逆向扩张。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常将其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语境联系起来,使得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正在不断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语义。司法信任危机、法律信仰危机离我们不再遥远,而成为我们生存基础的严峻挑战。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但法治的整体环境并未随之提升。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发展在立法和司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反向的悖论:人们在欣喜于诸多法律空白的填补之余,却是对法律的实施尤其是司法失公、失范的责难。司法权本身权威的受损、司法权运作环境的恶化、司法权运作效果的扭曲和退化,均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立法进步所带来的正效应。此种论调虽不全面,但并非危言耸听,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社会公众甚至司法者本身,均已感受到司法公信力的明显下降。究其根源,笔者以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当事人不愿采取司法救助,而寻求私力救济。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由于司法公信力还不高,有些案件当事人认为“打官司难,打赢官司更难,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存在 “惧讼”、“厌讼”现象。当出现矛盾纠纷时,第一选择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甚至于有时求助于非法组织,表现出对法院的极端不信任。

2、当事人无视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一些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通过“熟人关系”,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以致出现“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找人”等不良社会风气,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同时,折射出当事人对司法信任度不高。

3、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非理性对待。现在基层法院,诉讼进程之中及诉讼进程之后法官遭袭、遭骂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甚至咆哮于公堂之上,藐视法庭尊严;更有报道刊载法官被伤害、杀死的消息,成为司法权威严重受损、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的悲剧性主角。

4、案件上诉率高,当事人明知无理仍坚持上诉,说明当事人对基层法院、法官信任度低。近几年来,通过加强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等一系列工作,基层法院的上诉率、发回改判率持续下降。同时,也应看到:有一些案件在看来原本不应上诉,或者当事人对上诉的结果也不抱极高期望,但仍坚 持上诉,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个别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因言行不当,或者判后答疑不到位,令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对法官的信任度。

5、被告出庭率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在一些行政、民事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以致出庭率低,部分被告对法官能否保护其合法权益持怀疑态度,既不答辩,又不提交证据,有理也不到法庭上讲,而在庭外散布不当言论,极大地影响法院的信誉。

6、无限申诉再审、不断信访。对司法裁判的申诉再审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为达到各种目的,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再申诉或申请再审,有的甚至历经八年、十年,不达目的誓不回头。还有一部分人不愿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进行救济,而是企图借助于信访手段来达到目的,体现出对司法救济解决问题的极大不信任。近年来,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上级机关乃至中央聚集,而且愈演愈烈。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信访不信法”现象,已经汇就信访洪峰的一股“主流”[1],已经对上级机关乃至首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影响。

7、生效裁判不能得到自觉、有效履行,部分当事人抗拒执行或暴力抗法。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 活动,上级法院采取提级执行、交叉等有效执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压力。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主动履行。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

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即司法公信力,具体地讲就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表明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它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如法院体制上的痼疾、法官个体的因素、当事人的偏面认识与误解、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批评与干预、不健全的法制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过高期望等。在此,笔者就基层法院主观方面的因素进行阐述。

1、少数案件质量不高,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 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个别法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如赵作海案。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严重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由于个别法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是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一些案件办理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审,审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办案部门处理案件不果断,怕承担责任,不能及时终结诉讼,反复研究,层层汇报请示,迟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浪费诉讼资源。

4、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当事人的知情权缺失。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取信于民,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认识不足等原因,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案件进 行的环节,每一环节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接受。

5、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现象。政法队伍是一支执法为民,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但是,也不能否认,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政治觉悟不高,执法犯法的现象,甚至有的以权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违规插手经济民事纠纷,利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谋取个人或者部门利益,严重败坏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2]。

三、着力提升改建司法公信力体系,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当前,司法公信力要获得提升,当务之急是在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司法运作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权威上重树司法机关和法官形象,在司法腐败的遏制上斩草除根,在司法公正上取信于民。我们只有结合中国实际、创新思维,才能创造一切条件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是重要途径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和法院管理改革全面铺开和取得初步成效之后,司法体制的改革 和制度创新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如前所述,当前司法体制问题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碍。一种观点认为,为隔绝地方党政机关的干涉,法院的人、财、物体制一律应实行垂直领导,最高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机构、人员编制、法院经费、法官待遇仅由最高法院自行决定管理是不可行的,必须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并对上述法院体制改革予以专门的规定。因为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在未改变根本法的情况下,将法院体制中上下级的监督关系改革为垂直领导关系,并改变监督审判工作的范围为领导审判以及人、财、物的范围,则是违宪的。同时,我国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为四级二审终审制。如果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党务工作,人、财、物管理等均为领导关系,那么上一级法院就可能利用其领导关系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施加影响,影响下一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使二审终审变为实质上的一审终审的现象。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可取和可借鉴之处。

笔者认为,为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确保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宪法第127条第2款所确定的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所形成的体制不宜改变,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宜 直接由上一级法院领导。但党务、人、财、物等的管理体制,又确需要改为由法院系统管理的体制,这可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或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新的体制。关于经费等方面的管理。为有效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工作造成的干涉,确立有效的抗干扰机制。法院的人、财、物权应由最高法院掌握,司法经费由全国统筹。可将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单列,同时最高法院通过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由地方各级法院上缴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由最高法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的实际,统筹安排下拨费用给省高级法院,再由省高级法院直接下拨给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方面管理。应改变行政机关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的作法,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二级管理的方法,即由高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的总体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级法院进行具体的管理。

2、提高司法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重要环节 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司法的价值在于它对基本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因为基本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对公民个人来说, 这些基本人权是不能剥夺、不许侵犯、不可让渡的。在西方法治国家, 即使是掌握着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不得根据多数 人的意志、意识形态的信条或任何其他理由剥夺这些权利。法律的价值还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 但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 维护这种权利的基本制度原则不得背弃。“法律应是保护人权的, 如果司法权力被滥用, 那么, 这样的法治不仅不可能为人们所尊崇, 只能使人避之唯恐不及了”。因此,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的标尺和动力。

西方法学理论认为,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一种个人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做什么,甚至要求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可能性。人权是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生存权、自由权等诸多的权利结合在一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最基本的权利。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曾说过这样一句话:“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正是由于人们深深认识到权力为祸所带来的灾难、痛苦和无数的悲剧,于是在权力出没的任何路径,深谋远虑的制度设计者都力求理智地、周密地加设一道控权闸门,通过唤醒公民对权力的自重、自持和自治,来抵制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现在,随着人权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应体现人道主 义的文明性已成为国际化的一种司法趋势。因此,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司法执法从粗暴的运作方式和运作态度中矫正过来,将人权保障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官最关注、最重要的修复和改造环节,这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来源。

3、提高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是重要保证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确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从, 必须首先做好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权力治理工作。而权力治理的关键是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当前,我们如何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呢?我们知道,“教育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万能的;有了制度也同样有不执行的问题。这就有一个严格的外在监督问题。强有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针对司法执法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近年来,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比如202_年11月颁布实施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以法官法、公务员法和三大诉讼法为依据,是新中国人民法院成立五十多年来第一部关于法官行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完整的规定,它基本涵盖了法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司法行为的各个方面。现在制度有了,剩下来的就是监督执行,狠抓规范的落实。而要狠抓落实,就要“欢迎社会公众以‘规范'的具体内容为标准,认真考量法官的业内外行为,得出事实求是的评价,增进维护司法权威 的社会共识”。各级人民法院也应“从规范的每一条、每一款抓起,力争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和形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使人民群众满意”。总之,我们要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除要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把“入口”关、强化教育关、过好考核关、疏通“出口”关外,更重要的是完善和构建监督的落实机制、惩处机制、激励机制。只要我们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的实际,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就一定能遏制住司法腐败,树立起司法诚信,并使公众从身边的一点一滴中体会和感受到法官司法公信的力量。

目前我国国内学界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刚刚起步,整体研究水平有待提高,研究视野还需进一步拓宽,还没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公信力测量体系。随着我国政治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及受众的成长,学界应站在更广阔的视野,对司法公信力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以期推动司法公信力为普通大众所正确地理解和接受,帮助受众提高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我们惟有从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从机制上进行创新,从法官行为上进行规范,才能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各种问题,才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才能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在目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来彰显司法公信力还存障碍的情况下,我们只有 通过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公正的裁判、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务、严厉的惩罚,来树立司法权威,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评价体系。

4、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理念:公正与效率兼顾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权运作的两大目标。现代诉讼制度的实质,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最高价值。但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审判资源配臵的最佳优化组合本身即意味着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近代以来形成的司法正义观使得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冲突呈现出不可调和的态样。但是,公正与效率之间既有对立之处,又有统一的特性,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转化。尤其在现代诉讼中,统一性日益成为其最突出的特征,没有公正的效率即为不公正,而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无效率亦无公正。显然,这种理想已不限于民事诉讼,而根植于现代诉讼的土壤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可见,效益已经成为现代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5、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外部保障:完善立法

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转型对法律制度 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质,立法的超前性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目标,但是,法律的社会性要求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而所谓立法的超前性是有限度的,而且受到法律文化结构因素的制约。在立法的超前性与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之间,我们应当寻找一个平衡点,即对两种代价进行衡量与评价。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立法只有广泛采纳民众的意见,才会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只有对相关科学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论证,才不会出现漏洞;只有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配套性和衔接性建设,才不会再执行上产生矛盾。只有在立法程序公正透明,立法调研和论证充分,立法者人力资源雄厚的情况下,法律的制定才能够具有符合现实要求的科学性,法律规范才能保持较长久的稳定性,才能充分地实现其应然功效。

其次,科学地对待法律借鉴或移植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臵于对文化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来考。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有极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在试图借鉴他国的优越法律制度时,应当对该制度与该国法律文化结构和其他法律传统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再将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能否借鉴的结论。

6、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内部支撑:运行机制的理性整合 首先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围绕易发多发执法不严、不公、不廉问题的关键岗位 和关键环节,完善执法规范和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保证每一个执法环节都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继而要切实推进司法透明化的建设力度,做到侦查公开、审查公开、裁决公开,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客观地说,不公开的司法程序使当事人和社会成员怀疑司法的公正性是不可避免的,秘密的司法程序往往与独断专横相伴,便于“人治”,只体现个人的恣意和专断。公开性是民主的主要内容,因为只有当司法活动是公开的,才能使司法臵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并能使司法活动为民众所了解和理解。同时因为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有利于化解民众对司法暗箱操作的疑虑[3]。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作出的决定或判决要保证能够明确地说明理由。这是保证司法权运行公开、透明、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有效途径,也是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必要措施。要使当事人以信服的心态接受、认可并执行有关司法决定或判决结果,使司法公信力得以昭示和强化,就必须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够从法律文书中认识司法决定或判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就是说,司法者不仅要在裁判文书中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因此,要切实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增强决定或判决的说理性,要在法律文书中充分阐明处理的过程、事实、理由和根据。法律文书不仅要记录司法过程,而且要公开决定或裁判的理由, 使法律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4]。最后,还是要加强监督,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就会被滥用,这是被无数的政治、社会实践所证明了的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司法权同样如此。鉴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司法机关在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必须把司法权始终臵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必须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要努力建立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制约性强的惩戒工作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各种行为。

7、建立司法公信力的人文基础:司法职业化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权无论如何运用,都离不开司法运行的操作者——司法人员。公正的司法裁判或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判断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这就需要高素质的司法人员[4]。司法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司法技能,人们才会对司法人员真正怀有敬佩之情,才会相信司法人员心中真正怀有正义、怀有人民、怀有法律,从而真正树立起司法机关公正的执法形象和崇高的司法权威。

此外,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各类复杂案件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还需要法官具有娴熟的职业技能,即社会大众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须是富有技巧、能够理解社会政策和掌握实践理性知识的人。他应当能够从法律规范文本出发,通过能动的活动揭示法律条文。

法官的职业化所追求的就是具有优良司法品德和司法技艺的法官在中立裁判案件中,将使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得的公正与正义达到最大化,这也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方面。

自西方的法治思想传入中国后,相应的法律信仰、司法公信力等观念也相继引入,这对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说,中国广大劳动人民从对神的信仰转为对法律的信仰,对能满足人类的价值追求如正义、公正的法律给予了宗教般的信仰与献身。法律契合了人类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从而唤起人们对法的价值的依恋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由此,建立人们对司法的信仰,激发人们对法的尊敬感、依赖感和归属感,对于转增在努力走向法治的当代中国来说,意义尤其重要。

注释:

[1] 参见202_年11月《半月谈》刊载的《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院重视,有关部门调研》一文。

[2]张西军:《浅析影响司法信力的原因与对策》。[3]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2_.[4] 王建国.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机制初探.江苏社会科学, 20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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