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汽车产业伦理问题
丰田召回事件中的汽车企业伦理问题 童立顶 20075649 思政08-1班
丰田召回事件在去年可谓闹的沸沸扬扬。丰田作为一家全球著名企业,却因为产品缺陷,售后危机处理失当及缓慢而深陷大规模“召回门”事件中。丰田一方面触及了企业道德“底线”;另一方面为了守住“底线”和信誉,付出了惨重代价。
企业伦理是关于企业行为规范,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规范,经营活动善恶,应该与不应该的规范,通过舆论,习俗规范起作用的学科。丰田召回涉及诸多企业伦理方面考量的内容。
丰田降低成本,追逐利益的行为与消费者利益的问题
丰田在美国召回的基本情况的原因是,丰田为了降低成本,严重忽略了品质。车辆由于油门踏板的踏板臂和摩擦杆的滑动面经过长时间使用,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暖风(A/C除外)时,在滑动面发生结露,使摩擦增大,使用油门踏板时有阻滞,可能影响车辆加减速。极端情况下,油门踏板松开时会发生卡滞,车辆不能及时减速,影响行车安全。
我们不能否认丰田作为企业,其有追求利益的本性,但一个成功和良好信誉的企业不仅仅专注于利润,更多的是履行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安全的社会责任,践行企业道德价值观。丰田为了夺取全球15%的汽车份额,被利益冲混了头脑,忽视了品质和企业生存的血液——道德。正如后来丰田总裁丰田章男总结的:“比起数量,我们确实忽视了品质”。
丰田公司的“恶”——美国听证会上,消费者生死离别的陈述
2010年2月23日,在美国华盛顿的听证会上,罗恩德-史密斯陈述:“当刹车制动完全失灵,车子突然加速时,我想起了自己的孩子,还有很多朋友,亲人,我和他们正处于生死离别的时刻。正当我绝望时,车子慢了下来,至今我认为时神明恩赐我活了下来”。罗恩德是幸运的,但不幸的是过去10年间,共有19人死于丰田有缺陷的汽车,这绝不是偶然,而真相至今才初露端倪。
产品设计有缺陷是诸多悲剧的原因。丰田公司多年来使用有缺陷的产品,导致消费者死亡事件和痛苦经历,对此,丰田没有主动去调查研究和召回,反而一再推脱和搪遮。不仅仅是社会责任的缺失,更是道德上的“恶”。丰田公司有缺陷的产品就包括油门踏板和电子控制系统等等。
丰田不坦诚的事后处理——舆论呼吁企业伦理的重塑
丰田不坦诚的事后处理包括以下几个事件: a. 被动召回与承认错误
Rav4是丰田一款车型,在这个事件上,丰田确实不厚道,与拥有良好信誉,完善售后服务和危机公关中坦诚态度的企业相差甚远。Rav4一年前就出现了问题,但丰田矢口否认,抵赖说是用户操作不当。后来在美国出了车祸,证据齐全,加上美国道路协会催促,丰田被动召回并承认了错误。企业在出现危机时应该主动调查,如有错误,应该坦诚一些。丰田的做法不能不让说让人失望,令其形象大打折扣。
b.在美国的听证会上,当罗恩德讲述她的生死时速时。出席听证会的丰田总裁和其他主管的态度只能用不坦诚来形容。证人与高管交涉后,丰田回应中态度强硬,否认相关产品缺陷,并且暗示这一切是车主自己造成的。在强大舆论压力下,丰田全球召回850万辆车,丰田章男表示,将启动“50年来,丰田最大的危机公关”。
C.区别对待中国与其他市场。在产品标准和赔偿标准上,丰田区别对待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在危机处理中,丰田甚至拿出中国国情下丰田处理危机的“中国版”方式,就像锐志漏油事件中处理的一样。
丰田召回不仅是企业危机的典型事例,更彰显一些企业在伦理问题上的“危机”。
第二篇:“安乐死”伦理问题浅析
摘 要 中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已经有超过20年的时间,安乐死也越来越被我们的社会所接受。本文从安乐死的概念角度入手,讨论探析当今发达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理解和各个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法案整理与不同层度的推进,正确认识安乐死这种优化的死亡方式。
关键词 安乐死 合法化 定义与概念 伦理道德
作者简介:谢萌,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88-02
社会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我们面临的生存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其弊端。这些懊恼难题的出现在伴随高科技的进步变得可以让人们轻松应对,这是时代赋予我们对生命无限追求的奖赏,也是社会不断前行的必经之路。但上帝很公平,再为你新开一扇窗的同时问题也接踵而至。
一、“安乐死”的基本形式与不同意义
(一)基本形式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意思是善的死亡,这一出现于17世纪有着浓重感情色彩的词汇,自打出现就备受争议。不管是不是自己死亡或者他人死亡,也不管这种死亡是不是秉着病患自愿的原则。怎么样区分“安乐死”与“被安死”已成为一种惯例,被动安乐死是通过不予以患者治疗或者撤出其医疗设备而允许的死亡,而主动安乐死是有意引致死亡的行动的结果。所以常常使初视者误读其意,从而妄下结论。在学术中“安乐死”更是有很多意思,根据意义的不同分化出不同类型,这些所谓的区分显然不是那么清晰明。
(二)不同意义
对“安乐死”的理解因人而异,有相对广义的理解,也有人相对狭义的看待。人们认同它是因为认为“安乐死”属于一种个人权利,个体对自身的存活或者死亡有直接选择权利。虽然“安乐死”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依旧不是被太多人所接受,但我们已经在宠物身上看到“安乐死”的情况了。
二战时期德国纳粹元首希特勒曾筹划一个关于“安乐死”计划,意在用模糊的“安乐死”方式来杀害他认为没有用的人。一位收到过500份脑组织的神经病理学家描述:“在当时的德国,有关于这种惨绝人寰的屠杀包括其中的智力低下者、精神分裂患者、癫痫痴呆以及身体器官出现异常或者失调的病患„„实际上,那些所没有工作能力的人一概被认为是没有用的人被处以“安乐死”的方式杀害。”被谋害的人真正死亡原因在于他们是对于社会毫无价值可言的人,只有他们的死亡方式才可能被想到是相对“舒适”。快速的结束一个人的生命的方式只是过于简明扼要的表达了安乐死的定义,而完全忽视了在受此安乐的人的那些微妙的东西。这种对于安乐死的定义不得不说是一种违背了安乐对象的意愿,简单粗暴的认为安乐死是无痛的死亡方式。
另一个侧面则认为,如果我们实施安乐死的意图在于将一个正在受到病痛无休止折磨的病患的子网中获取经济利益,那么我们也算是在实施安乐死。可是事实上,如果我们的动机完全是出于我们个人利益的追求,那么安乐死真的还是安乐死?我想那样的安乐死完全等同于一场毫无争议的谋杀。
有关于安乐死的不同理解和认知我们不得不在对安乐死的描述和定义上绞尽脑汁的想象,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虑,这些定义仍无法满足所需要的必要因素和实施条件,所以也不能算是对安乐死的准确定义。这些不同的理解都是如今社会对于安乐死的认识的一个阶段性符号,它们也都承载了不同时代对于安乐死定义的理解力和感知力以及接纳程度的趋势。
二、安乐死在世界范围的合法化问题
目前为止,安乐死在世界范围内一直都是被众多国家视为不合法的一种医疗技术。因为它与我们目前所建立起的传统道德观念、医德价值、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安乐死的合法化面对极大挑战。但还是有不少国家在面对安乐死的的出现后才用相对积极的态度去接纳它。荷兰作为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与其后的比利时、西班等国以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通过了此法案后都制定了严苛的执行准则。安乐死虽在荷兰已经合法化,但安乐死依旧属犯罪。荷兰安乐死实施决意看来,不仅能发现在面对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下,人们面对对他人实施安乐死时,依旧心有余悸。真正明确安乐死,并且由案例法通行“安乐死”的国家却是日本。日本1976年首次举办“安乐死国际会议”,会中提到: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的死”,从而使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的国家,但目前仍有较多问题亟待解决。
日本通过的安乐死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根据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判断,病人已患不治之症且死亡已迫近。
(2)病人痛苦剧烈,且令人惨不忍睹。
(3)实行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减轻病人死亡前的痛苦。
(4)如果病人神智清醒,并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则需要本人的真诚委托或同意。
(5)原则上由医生执行,如果不能,必须有足够说服人的理由。
(6)实行的方法在伦理上是被认为是正当的。
在日本刑法规定,具备上述全部要求而夺去人生命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为了消除病人肉体上的痛苦不得已而侵害生命的行为,可被认为相对于日本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难行为”。其依据是作为正当行为的违法性阻却和紧急避难的违法性阻却,即是通常构成违法的行为,由于特殊理由可不认作为违法。
安乐死合法化维护者认为,患者有自由来结束自己的生命,或者说他们如果有这样的意愿是可以让医生对他们的选择予以实现。作为一个人,我们连自己掌控自由选择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都丧失了,那我们真正拥有的权利有是什么呢?如果社会大众同意患者自由的选择用“安乐死”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如果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这种选择有另外一个人来执行,会有怎样的有关于道德的缺陷呢?再如果一个人有权死亡,并且在权衡了继续活着的利与饱受痛苦之后已经达到了这样做的决定,那么请求另外一个人来帮助执行这种合法的选择有何不可?这样另外一个人又有什么不对? 对于支持者的观点来看,这样的结论既是出于一种慈悲之心,可它并不以同样的形式在自杀的场合出现。
三、中国文化中对于死亡的理解与阐述
谈到关于中国人怎么理解“安乐死”时,回望过往悠悠五千年灿烂文明的文化根基和传统道德模式、思考行为方式准则的华夏文明。历史中我们知道秦始皇不辞辛劳想要得到仙丹以求自己能长生不老,我们推崇尊崇的是儒释道三教合一。这种文化底蕴塑造出我们对于生死观的理解是人们惧怕死亡和一种希望获得长生不老的心理。
中国古代圣贤孔子对于生死问题的看法是:“未知生,焉知死”。他认为我们活着,首先你得先明白自己活着的意义和活着该去做些什么,对于死亡这么一个极其抽象的问题不应该过多假设和猜想。实际上,孔子退而求其次避开了阐述关于生死和本体的意义这么一个问题。他更多的给出一个让我们能参悟出的理解发醒怎么积极地去活着,那也就是他所体悟的活在当下,活在今生。这是中国儒家对于生死的一种阐述和态度。
道家相对于儒家的生死观而言对于死亡更深刻,呈现出一种坦然的态度。道家的老子取表象之外为其立足点以一种独特的视角来解释他所宣崇的对于生死的态度。“安乐死”无非也是人类在面对即将到来的死亡的一种自我选择的问题,其受到争议的是在选择这种死亡方式后所要面对的可能无法得到真实准确个人意愿的一个道德问题。相对前面两种派别佛家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就相对激进很多。佛家认为人活着就是一种修行,在修行中无论遇到怎样的苦难痛苦,即使是备受折磨的活着也是修行中一部分。面对“安乐死”这一种“优化”形式的死亡方式也是不予赞同的,佛家认为任何形式的杀生都是不善业。人活着的修行是一种轮回,痛苦的源头源自他过去所应承受业力,故必须自己承担。
四、当代国人对于“安乐死”的认知
面对迅猛发展的高科技全球化一体的世界格局,国人对死亡的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演变,安乐死作为一种现代的死亡方式也同样随着时代的大潮流不断演化。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在逐渐对安乐死的认知发生了很多的改变。就中国国情来看,“安乐死”使得濒临死亡的病人得以解脱,减轻病人家庭经济与精神的双重负担,节省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它同样也是对病人的一种体贴和尊重。是他对自己生命的一种选择。
也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否定医学的消极态度,医学的存在就是救死扶伤,无力医治就不去医治,不利于医学的发展。相对我们目前也没有办法明确的界定什么是不治之症这一抽象定义。也许这一秒还是不治绝症下一秒就攻克难关。
五、结论
面对死亡的时候我们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牵挂与牵绊,这些是我们作为人所必然要面对的关于生死的问题。于安乐死我们不能过早言论孰是孰非。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部分,自然无法避开社会性,它不能跨越一个时代而孤立的讨论,它必然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密切在一起。当今的中国在踌躇满志的朝着前方光明的充满希望地方发展。
学者们也开始不断反思关于生命与哲学直接关系,以及安乐死是否对于我们社会与人起到积极作用。而法律上尽管还在研究,在其研究过程中也不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种种置疑和诽谤,但随着文明的进程,安乐死终将会被法律所承认。生命对于每一个拥有生命的生物而言都是如此珍贵,了解生命,体悟生命,感知生命,掌控生命。
第三篇: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09111132
姚露艳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的eut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现指有意引起一个人的死亡作为提供他(她)的医疗的一部分,有时也译为‘无痛苦致死术’。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可对安乐死做如下的解释:患不治之症的人在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家属的合理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认可,用人为的医学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通过上面的资料的学习,我们知道实施安乐死,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第一、这里适用的对象是伴有不堪忍受的痛苦折磨的濒死绝症病人。但并不不包括不可逆性的植物人、无脑儿及先天性重度痴呆儿。因为这些人没有不可忍受的痛苦,也非临近死亡的濒死病人,因此我个人认为是不能对他们适用安乐死。一个不可逆性的植物人、无脑儿或者先天性重度痴呆儿,虽然他们的生并不是正常人的生,但他们有不死的权利,他们属于较低级的意识,而且没有具有自我意识的人的主体意愿,没有清醒,恒常的状态。假如此时我们对不可逆性的植物人、无脑儿或者先天性重度痴呆儿实施安乐死,的到快乐解脱的不是患者本人,而是家庭或社会,那和谋杀并无差别。
第二、患者的痛苦包括了肉体和精神两个方面。这里因为痛苦是患者个人的自我感受,与人的主观精神有关。我们很难想象一个肉体上痛苦不堪但精神上仍然保持乐观向上的人会提出安乐死的请求。我们也反对病人并无肉体的痛苦,只因精神苦闷而寻求轻生,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因此我觉得患者提出请求的基础须是肉体与精神都痛苦,两者缺一不可。
除以上两点外,我个人认为基于对生命神圣性的尊重,原则上除患者本人,其他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提出对濒死患者实施安乐死。因此,作为实施主体的医院绝对无权主动对病人采取安乐死,否则就属于谋杀。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当病人神志不清,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时,病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基于与病人的血亲关系,可以提出为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委托,并将该委托推定为病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同时,必须确信该近亲属的委托为真诚的委托,并仅仅是基于解除患者难忍痛苦之目的而无其它不良之企图。
我个人并不反对安乐死,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置,并不解决生死问题,它实质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是对死亡方式进行优化的行为。它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安乐死并不是提倡早死,而是在生命已无法挽救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意愿,为其提供消除痛苦的医学服务。安乐死一方面可减轻家庭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因此要明确研究安乐死是人类的一种文明追求,是人类死亡的文明化,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想用强调的是必须体现患本人清醒的,恒常的自我意思,没有他人的不良企图,否者安乐死即带着面纱的谋杀。
第四篇: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伦理问题
人类基因组计划带来的伦理问题
摘 要:人类基因组计划是从整体水平研究基因的存在、基因的结构与功能、基因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揭开生命的奥秘的同时,人类基因组计划正面临着隐私权被侵犯、基因歧视、遗传检测、基因资源的商业化问题等一系列伦理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以下伦理原则:尊重自主性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以及公正原则。
关键词:人类基因组计划 伦理问题 伦理原则
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 HGP)是由美国科学家于1985年率先提出,于1990年正式启动的。目的是:① 鉴定出人类的所有基因;② 确定构成人类基因组的约30亿个碱基对的序列;③ 将上述信息储存于专门的数据库中,并开发出相应的分析工具;④ 研究由此而产生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美国、英国、法兰西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日本和我国科学家共同参与了这一预算达30亿美元的人类基因组计划。按照这个计划的设想,在2005年,要把人体内约10万个基因的密码全部解开,同时绘制出人类基因的谱图。换句话说,就是要揭开组成人体4万个基因的30亿个碱基对的秘密。人类基因组计划与曼哈顿原子弹计划和阿波罗计划并称为三大科学计划。1998年5月一批科学家在美国罗克威尔组建塞莱拉遗传公司,目标是投入3亿美元,到2001年绘制出完整的人体基因组图谱。1999年9月中国获准加入人类基因组计划,负责测定人类基因组全部序列的1%,也就是3号染色体上的3000万个碱基对。中国是继美、英、日、德、法之后第6个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参与国,也是参与这一计划的惟一发展中国家。2000年6月26日,人类基因组的科学家宣布人类基因草图绘制完毕。在“2002国际人类基因大会”上,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新任主席佳之认为,明年春天“生命天书”的破译将完成。
人类基因组计划对人类基因疾病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人类疾病相关的基因是人类基因组中结构和功能完整性至关重要的信息。对于单基因病,采用“定位克隆”和“定位候选克隆”的全新思路,导致了亨廷顿舞蹈病、遗传性结肠癌和乳腺癌等一大批单基因遗传病致病基因的发现,为这些疾病的基因诊断和基因治疗奠定了基础。对于心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神经精神类疾病(老年性痴呆、精神分裂症)、自身免疫性疾病等多基因疾病是目前疾病基因研究的重点。健康相关研究是HGP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相继提出:“肿瘤基因组解剖计划”“环境基因组学计划”。人类基因组计划在医学上的贡献也越发重大。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和基于基因组知识的治疗、基于基因组信息的疾病预防、疾病易感基因的识别、风险人群生活方式、环境因子的干预等等这些,都是医学水平上基因组计划的研究成果体现。然而,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而基因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争议。人类基因组计划开展初期,政治家、媒体甚至广大民众对它的看法不约而同都带有反对色彩。暂且不去讨论对于政治家而言有类基因组计划到底代表了什么,但对于媒体与民众而言,我们更关注的是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伦理性与道德性,而它一开始也成为了道德、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讨论的焦点。
一、遗传信息的隐私权问题
人身自由和隐私权都是人的权利和尊严的内容。那么来源于一个人的体细胞或配子细胞的遗传信息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尊严呢?在伦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基本上是肯定的。人
类基因组研究既然可以清楚地了解人体的一切,那么对于每个个体来说,便也无秘密可言。自己的身体没有属于自己的秘密,这难道不是件可怕的事情吗?它遭遇着来自社会、伦理和法律的种种挑战。人类基因组计划一开始就包含着一个子计划,称为HGP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含义,目标是预测和考虑人类基因组计划对个人和社会的含义;考查将人类基因组绘图和排序的后果。1990年国际人类基因组研究所建立了ELSI研究计划。在1990~1996年间,ELSI研究计划资助了128个研究和教育项目,共3259万美元。研究集中在4个领域:(1)利用和解释遗传信息时如何保护隐私和达到公正;(2)新基因技术应用到临床时,如何处理知情同意等问题;(3)对于参与基因研究的人类受试者,如何做到知情同意,保护个人隐私;(4)公众和专业人员的教育。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管理者认为,ELSI研究计划对HGP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在谈到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伦理问题时,“隐私权”是使用得较多的一个词。虽然有HGP作为参考,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于是很多情况下一些问题也便产生:你同意你的基因样本被获取研究,那谁该知道这些结果呢?你有权知道或不想知道,甚至放弃知道的权利。但别人呢?你的亲属、朋友、恋人、学校、工作单位和保险公司等,他们谁能够知道?也许你的亲属应该知道,因为他可能和你具有同样的致病基因,有较高的风险。
二、基因组图谱和信息的使用与人的社会权利
人类基因组研究将提供更多现在尚不知道的疾病基因,同时也将提供更多的基因探针,对很多疾病进行基因诊断(包括产前和胚胎早期的诊断),特别是对遗传性疾病。由此不仅会引发出上述科学活动与隐私权的矛盾,也会引发出与人们的社会权利的矛盾,用于遗传病治疗与研究的基因图谱若用人单位知道了,如果你存在缺陷基因,在求职时是否可以以基因缺陷作为理由拒绝你?若保险公司知道了,他因为你若干年后可能发生的疾病而拒绝你投保是否违法?历史上疾病是极易引起歧视和不公正对待的,像早年的麻风病,现在的艾滋病,即使是精神病人,至今仍然容易被歧视。
三、基因组信息的医学解释与心理压力及名誉损害
医学界一些人士预测,在今后的30年内,几乎每种疾病的治疗都可以选用基因疗法或以之作为替代。基因治疗如果成功,医学将实现人类梦寐以求的治病之本而非治标的愿望。到那时,伦理问题可能会接踵而至。一些病人就可能会因携带某种基因或其变异体但并不患病而使其一生都在无形的精神压力下度过。有的时候,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能对那些携带可能致病的基因的人们和家族采取预防保护措施(包括定期检查),这样做反而使被监护的人们或家族感到自卑,蒙受巨大的社会压力、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
四、基因资源的专利与争夺 作为 21世纪的支柱产业之一,生物产业的发展有赖于基因资源。因而,基因资源势必成为未来各国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世界各国围绕基因资源的争夺将会异常激烈。人类的生存、繁衍与发展需要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开展,也意味着基因争夺战的开始。在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以下简称“国际计划”)启动八年后的1998年,美国科学家克莱格·凡特创办了一家名为塞雷拉基因组(Celera Genomics)的小私立公司,开展自己的人类基因组计划。塞雷拉基因组一开始宣称只寻求对200至300个基因的专利权保护,但随后又修改为寻求对“完全鉴定的重要结构”的总共100至300个靶基因进行知识产权保护。1999年,塞雷拉申请对6500个完整的或部分的人类基因进行初步专利保护;批评者认为这一举动将阻碍遗传学研究。此外,塞雷拉建立之初,同意与国际计划分享数据,但这一协定很快就因为塞雷拉拒绝将自己的测序数据存入可以自由访问的公共数据库而破裂。虽然塞雷
拉承诺根据1996年百慕达协定每季度发表他们的最新进展(国际计划则为每天),但不同于国际计划的是,他们不允许他人自由发布或无偿使用他们的数据。
人类基因组计划使人类对自身的认识达到分子水平,疑难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愈不再只是梦想,使得人类可以通过阅读关于自身的“使用说明书”真正成为自身的主宰,同时造就了生物产业发展的良好契机,这些都令人欢欣鼓舞。与此同时,人们也在担心基因技术的掌握者们会用他们手中的技术来做些什么和怎么做,担心他们有一天会不知道自己是谁,担心会出现基因歧视,基因专利等种种问题。当我们在进行基因组计划的实施的时候,需秉着尊重自主性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以及公正原则,才能切实做到关注民生,而不是科学与生产脱节。
[1] 李辉智.人类基因组计划带来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2]饶新华.人类正处于伟大科学发现时代的前夜[J].世界科学,2000(10):14 [3]张学全.科学家倡议建立基因研究“世界语”
[4]中国青年报.人类基因组计划遭遇伦理挑战
[5]蒋雯雯等.人类基因研究的伦理问题
[6]方福德.人类基因组研究面临严峻的伦理问题.光明日报
[7]卢彪.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社会伦理问题
[8]张猛.基因资源争夺: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9]杨焕明.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伦理解读.科技中国
[10]倪慧芳.基因治疗的伦理思考.创新科技
[11]齐绩,李文英.浅析人类基因组计划生命伦理原则.牡丹江大学学报,2007(05)
第五篇:汽车产业
安徽省江淮──汽车零配件产业集群 安徽省宁国市──汽车密封件集群
安徽省──汽车产业集群
安徽省芜湖──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北京市顺义区──汽车产业集群
福建省福州市──东南汽车与配件产业集群 福建省福州市──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福建省华安经济开发区──华安汽配产业集群 福建省青口投资区──汽车及配件制造产业集群 广东省江门──摩托车产业集群
广东省广州市──汽车制造产业集群 广西──汽车产业集群
海南省──汽车及其配件产业集群
河北省保定南市区──汽车产业集群 河北省渤海新区──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河北省长丰镇──摩配产业集群
河北省大城──摩配产业集群
河北省定兴县──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河北省衡水马店镇──汽车配件产业集群 河北省衡水青罕镇──刹车片产业集群 河北省衡水王家井镇──汽车配件产业集群 河北省景县──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河北省廊坊大城县──摩配产业集群 河北省吕公堡镇──摩托车产业集群
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河北省清河──汽摩配件产业集群
河北省任丘市──中国三轮摩托产业集群 河北省石家庄桥东区──双环汽车产业集群 河北省石门桥镇──中国摩托车链轮生产基地 河北省王官庄镇──汽摩配件之乡
河北省威县──汽摩产业产业集群
河南省中牟县──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三轮摩托车产业集群 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河南省林州市──汽车配件产业集群 湖北省谷城县──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湖北省枣阳市──汽车磨擦片产业集群 湖北省麻城市──汽车配件产业集群
湖北省随州市──汽车改装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湖北省荆州开发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湖北省公安县──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湖北省随州市──专用汽车之都
湖南省长株潭──汽车及零部件集群 河南省焦作市──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 江苏省常州市孟河镇──中国汽摩配名镇 江苏省丹阳──汽摩配件产业集群
江苏省江都──汽车配件产业集群
江苏省南通海门──汽车配件产业集群 江苏省泰州──汽车传动配件产业集群 辽宁省沈阳──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山西省──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陕西省──汽车产业集群
上海市嘉定──汽车产业集群
四川省绵阳市──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汽摩配制造业产业集群 天津市西青区──汽车配件产业集群 天津市──汽车产业集群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云南省昆明市──汽车产业集群
浙江省杭州市──中国汽车产业集群 浙江省金华──中国汽车摩托车产业基地 浙江省宁波──汽摩配产业基地
浙江省瑞安市──汽摩配产业集群
浙江省台州──汽摩配产业基地
浙江省泰顺县──汽摩配产业集群
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产业集群
重庆市──汽车电子产业集群
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北区等──摩托车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