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1-92033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2 12:34: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修正)

(根据202_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202_年7月26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境内核电厂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核电厂的环境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环保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厂运行前和退役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对核电厂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2)制定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管理规范;

(3)审批核电厂放射性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发放排污许可证;

(4)对核电厂污染物(含放射性流出物,下同)的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排污费;

(5)组织调解与处理核电厂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6)参与核电厂事故的场外应急响应工作以及环境污染清理监督工作;

(7)报告核电厂的环境管理情况;

(8)定期发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公报。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省环保部门做好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省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核电厂所在地或相邻市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第三条规定的部分职责。

第五条 省环保部门委托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负责对核电厂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本底调查;对核电厂的环境状况、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对放射性流出物处理设施及处理方法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及被委托的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对核电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出示省环保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并为核电厂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 核电厂应执行国家、省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和防止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申请排污许可证;缴纳排污费;按省规定的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排放放射性流出物;对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的核电厂及其相关的放射性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核电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应抄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第九条 核电厂反应堆达到临界前两个月,须向省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线路、储存放射性流出物的方式和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处置设施等情况。

核电厂营运后,确需改变污染物的排放线路、储存方式、处理处置设施的,应报经省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核电厂应根据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需要,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放射性流出物的产生、排放、处理处置情况;

(二)放射性流出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污染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六)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核电厂实行排放污染物报告制度,报告分为月报表、年报告和事故报告。

月报表在下月的10日前报出。月报表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核电厂按月报表规定的内容填报。

年报告在翌年的3月底前报出。报告内容:全年环保工作情况;放射性流出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厂区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居民的影响评估;污染事故情况等。

事故报告实时实报。反应堆出现事故应急情况,按应急程序上报处理。核事故应急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核电厂气载流出物中的惰性气体监测数据应实时地传送至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

第十三条 核电厂应建立两套平行的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采样设备,其中一套供环境保护监测部门采样使用。

第十四条 核电厂排放污染物超过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的,按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核电厂的放射性气体应通过专门烟囱排放,禁止经别的通道排放。

每个专门排放烟囱内放射性活度浓度的报警阈为4兆贝可/立方米,烟气流量不小于50立方米/秒。

含氢废气在排放前要在储存罐内最少储存45天。

储存罐和反应堆厂房空气放空前,要测量总β放射性和分析其成分,符合所规定的排放条件才能排放。

由核电厂整体排放的放射性核素所造成的周平均放射性强度,在厂区边界的大气监测点上,惰性气体最高允许浓度500贝可/立方米,气溶胶和卤素最高允许浓度10毫贝可/立方米。

第十六条 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液实行槽式排放,排放前,必须经储存罐储存、检测、处理。

核电厂废液储存罐的废液排放时稀释倍数不小于500,排放水渠的流量不小于20立方米/秒。每年要定期检查储存罐及排放管道。

核电厂废液排放所增加的放射性,在排放渠内充分稀释后,每日平均最大值:

放射性核素(不包括氚、钾-40),8贝可/升;

氘,800贝可/升。

第十七条 核电厂产生的高、中、低放射性固体废物,必须送永久处置场处置。在厂内暂存期间,必须设有专门场所,确保暂存的废物可以安全回取。

第十八条 核电厂按实际排入环境的放射性总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部分加倍缴纳排污费。

排放其他污染物,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按季度由省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核电厂应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核电厂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并通过宣传媒界向公众普及辐射防护知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省环保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三)由于核电厂的原因,使废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环保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环保部门收到罚款金额后,向被罚款者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一条 造成放射性污染,核电厂应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相关的内容

(202_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十二、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1996年9月28日发布)

删去第二十一条。

第二篇: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94]123号

颁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检查、监督及执行行政处罚。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配合负责项目审批管理的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按规定须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的除外):

(一)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企业设立的审批部门,下同);

(二)在省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项目由省环保部门颁布;

(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市行政区的项目。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

(一)按规定须经市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在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项目经省环保部门批准,由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颁布;

(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县(县级市)的项目;

(四)市环保部门直接管辖区内的项目;

(五)中央、省、市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县和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

第六条 上一级环保部门可将其负责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管理。

上级环保部门可更正下级环保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对市或县环保部门不适合审批管理的项目,省环保部门可特别指定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权限。

第七条 环保部门组织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收取技术审核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省环保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颁布。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保障员工及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方针,既要保护环境,又要促进生产;既要消除污染,又能提高效益。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与领导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计划,提出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方案及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公司环保设施运行、岗位操作及“三废”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五)及时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环保部门对公司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数据统计与报表工作。

(六)开展环保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广保护环

境的经验和技术。

(七)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环保区域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和部门以及各承包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比等管理工作。安全环保部有权对违反环保规定的各种行为和活动进行制止或要求限期整改,有权对各单位的环保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节 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各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日常各项工作之中,要求公司各单位、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所有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加以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

凡拥有环保设施的单位,应必须做到:

1、环保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岗位责任制。

2、经环保设施处理后排放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必须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

3、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必须达到《标准》要求,以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发挥其正常功能。

4、环保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修理恢复;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

5、为环保设施配备的专门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因故调整时,要及时报备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公司环境部审核和批准:

1、环保设施需暂停运转的。

2、环保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

3、环保设施需改造、更新的。

4、基建或生产要占用绿化地段的。

第八条

有毒,有害,有污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司环保区域的,必须事先将运输,储藏与使用等计划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执行单位部门必须将运输时间和途径路线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沿途单位和有关人员,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人员进行上岗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新雇人员必须经环保部进行上岗环保培训后才可正式上岗工作。各承包施工单位负责各自工作人员的上岗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并满足公司环保的要求。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辖区及新忽热至矿区道路沿线及道路两旁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与各承包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认

真履行各项整改要求。对违令的承包施工单位,将实施必要的经济处罚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安全环保部将代雇人员设备进行整改并将所产生的费用从责任承包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公司辖区内的绿化与水土保持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配合并按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绿化地段的花、草、苗木和各种水土保持设施;不得随意在绿化地带堆放物品或占用绿地。

第十二条

公司处于生态脆弱的草原牧区,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公司厉行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严禁破坏草原植被和地表植被土层,对违禁者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必要的处罚;公司的各种车辆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车辆无论行驶在矿区内外,都应行驶在正式的公路上,严禁在草地上行驶,破坏草场。

第十三条

公司厉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浪费水资源和随意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凡拥有收尘设施的单位粉尘排放浓度要达到《标准》要求。各生产单位、生产工艺扬尘点浓度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锅炉房要认真执行《标准》,其锅炉烟尘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排放,其炉渣要排放到经安全环保

部认可的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六条

公司区域内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对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分别储运、处理;对危化品进行专门储放和处理;对生活垃圾进行专门收集并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专门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提倡讲究卫生,爱护公共卫生是每一个员工的责任,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随地乱扔烟头,垃圾入箱。

第十八条

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产生的废石土必须清运到公司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泄倒。

第十九条

所有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单位在工程结束后,撤场时,必须经过安全环保部检查验收通过后方可撤场,否则公司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所有承包施工单位(含工程承包商、运输与供货商等)。

第四节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单位应在立即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超过2小时不报告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恰当的评定。

第二十三条

发生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单位,要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将事故发生原因、责任者、后果及防范措施、处理意见报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部上报公司,依据《安全环保奖惩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节

环保统计与报表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环保统计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监测数据和“三废”产生量及主要有毒有害源、辅助材料消耗量,健全各类报表,填好统计台帐。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填写报表,并做好资料、报表的存档工作。

安全环保部职责

负责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上级安全指令和公司安全方针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环保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计划。

负责对全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和员工的工作环境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员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持续提高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水平。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和监

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并参加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负责组织每季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的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巡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有权下达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有权制止和处理违章作业人员。

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区主任、选矿厂厂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指导兼职安全员开展工作;负责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监测工作;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安全工作各种数据和各种安全管理指标的上报。参与提出重伤、死亡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事故处理和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履行工作职能。

组织召开“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工作会议,督促各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在演练中找出不足,认真组织整改。

督促各单位采取措施减少“三废”排放,持续改善厂区环境。

安全环保部主任岗位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及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总经理和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环保绿化管理工作。

负责员工的安全知识技术教育,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本部门台账管理制度。

安排全公司的职业病预防工作,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找出并排除隐患,及时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公司处理。

负责组织安全环保例行检查、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理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管理方法。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安全竞赛,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事故应急体系。

负责各部门的安全考评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工作标准

切实贯彻国家、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起草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环保管理网络体系,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

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加新建、扩建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到“三同时”。

组织进行月度、季度安全检查和专项考核工作。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教育档案。

制定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宣传竞赛等活动的计划。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与措施。

审查本部门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及文件、总结等。审核安全环保方面的费用控制;审核特殊劳保的费用控制;

安全环保部副主任岗位职责

协助主任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环保绿化工作。

负责员工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知识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职业健康及环保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生产管理网络。

负责搞好各单位的安全、环境考评工作,认真开展安全、职业健康及环保知识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协助主任进行安全环保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同时检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与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主任不在岗时,代理主任职务。

工作标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结合安全形势,组织人员编制安全生产规划,按照公司要求,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前起草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根据员工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的变化,适时改变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和标准。

按照部门费用预算指标,制定部门每月的费用支出计划,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按照公司要求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预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按规定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水平,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降低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率。

参与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对发生的安全、环保或人身事故,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交处理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及时建立事故或工伤档案。

每周对各单位安全、环保、文明生产情况检查不少于两次,对不符合管理规定或存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每月安排人员汇总并下发通报。

每年初督促各级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安全环保硬件设施进行一次评估,需增加或改善硬件设施的,报公司安委会研究讨论。

及时掌握地区环保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加强沟通和协调,处理好企业与地方环保部门之间的关系。

安全环保部干事岗位职责

一、执行厂部有关环保的制度、规定和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本科规定。

二、协助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的环保措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三、掌握全厂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协助科长提出有关污染治理的意见。

四、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厂环保长远的规划,治理污染科研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

五、掌握全厂和污染物的综合利用情况,按期向本科、厂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或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水质监测取样工作,完成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

七、协助科长做好环保工作规划、典型经验总结及其他文字材料的编写整理工作。

八、做好环保宣传教育及接待来厂参观学习环保工作的外来人员。

九、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负责编制公司中、长期安全环保规则及“三废治理”计划,组织开展“三废利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及时上报安全环保报表,健全个人安全档案,监督有关部门合理使用和发放劳保用品。

工作标准

每年对员工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开展一次调查,为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提供依据,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月对两矿、一厂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汇报有关领导。

每月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佩带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下发检查通报。

每月对安全生产进行一次统计,将数据上报部门负责人,按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报表。

每月对日常档案进行一次整理,对新增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归类、存档,按时完成领导交付的文印工作。

定期对尾矿库进行监测,每月至少对尾矿库检查两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保证尾矿库安全运行。

每周进行一次环保专业检查,下发检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及时掌握环保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加强沟通和协调,处理好企业与地方环保部门之间的关系。

按要求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总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

令、法规、指示。

编制、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

参与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现场检查、督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

负责对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照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消防设施、安全宣传标语、安全警示标志等的维护、制作和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经常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和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工作标准

建立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每年修订完善一次,年底对各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汇报给本部负责人。

每月对 “三废”排放指标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汇报给本部门负责人,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责令进行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或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按有关规定组织员工体检,对职业病防治提出指导性意见,控制或减少新的职业病发生。

每月对日常档案进行一次整理,对新增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归类、存档,按时完成领导交付的文印工作。

每年制订全员安全培训计划,报本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各单位安全培训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计划,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确保员工掌握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定期对尾矿库进行监测,每月至少对尾矿库检查两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保证尾矿库安全运行。

按要求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兼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协助选厂及采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并检查监督执行。

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做好本单位员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督促、检查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负责本单位安全设备、灭火器材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并及时汇报完成情况。工作标准

协助安环部门组织员工学习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积极参加每周的安全活动,善于发现作业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并提出解决措施。

监督检查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防护器材。

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带动员工做好作业现场的文明生产,保持现场物品整齐,作业环境洁净。

带领员工消除事故隐患,提出预防事故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篇:核电厂调试管理

核电厂调试管理

黄小桁

(岭澳核电有限公司,深圳 518124)

笔者参加过大亚湾核电站的整个调试启动接产和投产过程,并在法国法马通公司参与核岛设计工程管理工作(包括核岛调试准备工作),现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阐述岭澳核电站调试管理的主要任务,以及岭澳核电站调试管理的主要思路和方法,供大家参考。调试的定义和调试管理的目的

核电厂整个循环中经历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六个主要阶段。调试是将核电厂已安装的部件和系统投入运行并进行性能验证,以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性能标准的过程。调试由反应堆装料前和装料后两种条件下的试验组成。

岭澳核电站的单系统调试从1999年7月份开始,1号机总体调试期间为202_年4月至202_年7月,2号机工期与1号机相隔8个月,总体调试期间为202_年12月至202_年3月。在单系统调试试验开始之前,为调试准备阶段。

调试管理的目的是遵循法规和质量保证大纲要求,严格执行调试启动手册程序。在准备阶段建立起所有的必需条件,包括人力、物力、方式等硬件、软件条件。在实施阶段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保证调试按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的要求顺利进行。法规要求

核安全法规HAF0300《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对核电厂的调试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安全基本要求;HAF0400《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则对核电厂调试期间的质量保证分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核安全导则HAF0304《核电厂调试程序》和HAF0405《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对前述调试相关的法规要求进行了说明和补充,提出建议并叙述实施办法。

岭澳核电站编制了调试启动手册程序,以落实核安全法规以及IAEA有关法规和导则的要求。调试准备工作管理

调试准备工作从大的方面讲,可分为组织准备、人员培训授权、技术准备、文件准备和物资准备五个方面。

3.1 调试组织准备 岭澳核电站调试队组织机构设置三个业务处和两个功能处。三个业务处是核岛调试处、常规岛及BOP调试处、电气仪表调试处。核岛调试处和常规岛及BOP调试处负责各自专业机械系统包括通风系统的调试,电气仪表调试处负责全厂电气和仪表系统调试并为另两个处提供试验仪表和测量方法支持。两个功能处为行政技术处和值班工程师处。行政技术处负责文件、计划和移交工作;值班工程师处主要由调试值班工程师构成,负责在总体调试期间代表调试启动工作组在主控室进行调试试验工作的总体协调和计划跟踪,并负责组织反应堆物理试验。

调试人员的在岗时间以调试试验工作的需要为依据,并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及培训的需要,作出了人员到岗的计划。由于岭澳核电站2台机组工期相差8个月,两台机组总体调试期间有交叉,人员需求有一段明显的高峰,在调试高峰期调试队总人数超过200人。

调试队人员来源,主要由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公司内部调配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骨干缺额及主要技术人员来自国内有大合同关系的技术服务单位,再补充少量的直接聘用人员,并优先考虑有电站调试经验人员。

3.2 调试人员培训和授权

调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授权来确保其有能力进行所负责的工作,并清楚其工作的安全后果。同时,培训必须有针对性,要根据人员的学历、经验和前期培训的基础,补充进行培训。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调试队编制了《调试人员培训大纲》,定义了各个调试岗位人员的培训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培训工作计划。首先,充分利用大亚湾核电站现场和培训中心条件开展培训工作。同时,与国内制造厂和研究院联系落实有关泵、阀门、汽机、性能试验、水回路、堆控等调试技术课程的培训。在建调试电厂的现场实习培训占有较大比重。

调试试验岗位人员的现场课堂培训,除安排培训中心公共课程外,主要课程为调试8个培训包的基础培训。在调试准备工作初期,调试队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员,编写出版调试基础培训教材。公共课程和调试基础培训一期约需3个月时间,至今已进行了4期。经培训考核,已有90人获得授权。

3.3 调试技术准备

调试技术准备中的首要任务是建立起国内技术后援体系。目前,已同核一院、核五院、核七院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以作为核岛调试的国内技术支持单位。常规岛及BOP调试的国内支持单位主要为西安热工院、天津电建、西北调试所。

其次,要确定调试外包项目,对调试中的特殊专业试验项目(如安全壳打压试验评价等)需单列出来,同国内外有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执行。

技术准备的其它项目包括建立调试卫星资料库和试验文件管理系统,建立调试管理信息软件,建立调试队预算和物资管理体系。

技术准备中工作量最大的一项工作是调试三级进度计划的编制工作。调试队用一年时间,由各专业处配合一起编制建立起调试三级进度计划数据库。调试进度计划的内容在本文4.1中描述。

3.4 调试文件准备

3.4.1 调试管理文件准备

调试管理文件主要部分为《调试启动手册》,包括五个部分:

-调试准备工作程序:描述调试准备工作活动的处理。

-总体程序:主要描述调试队与各外部接口单位的分工与协调。

-执行程序:主要描述调试队和各接口单位要遵循的具体工作处理方法的程序。

-调试队组织程序:为调试队内部工作分工和内部各项工作处理方法程序。

移交系统或子系统的边界

遗留项清单:EESR时暂不安装的部件(如孔板、小疏水管等)。

为试验而加装的临时设备将在试验后拆除,遗留项则需在试验进行到一定阶段时才能清除。根据调试队提出的技术要求,施工队将监督安装承包商修订文件,以将技术要求的内容结合到EESR报告中。

4.2.2 与供应商、设计采购队和设计院的接口管理

接口内容主要涉及供应商调试人员派遣、调试试验程序的宣布可工作(Work Ready)、试验报告的分析审查、设计变更管理、调试意外事件分析处理和不符合项处理。

通常,与设计承包商的接口通过设计采购队进行管理,但在调试期间,由于调试工期较紧,调试队与供货商之间建立直接通信通道,以尽快得到供货商对调试的工作响应,尤其是对试验程序的宣布可工作和试验报告的分析审查工作。

4.2.3 与生产部和维修部的接口管理

接口内容主要涉及设备移交、生产人员的调试参与、运行文件生效、生产人员培训和调试服务(化学分析和仪表标定等)。

调试期间是生产人员及早了解电厂系统设备并掌握技术的最好时机。通过上述活动,调试队在获得生产人员的调试服务支持的同时,也协助生产人员提高技术能力以胜任接产投产工作。

4.3 试验的准备、实施与试验报告管理

由调试队授权试验负责人进行其负责的系统和设备的试验准备、实施与试验报告编写工作。

在试验准备期间,试验负责人检查相应的设计阶段试验程序已正式出版,向设计者,即供应商现场代表或设计采购队,发出文件可工作申请(Work Ready Request)。设计者将考虑试验程序出版后的设计变更,列出设计变更对试验程序的影响,并宣布试验程序为可工作(Work Ready)。

调试队行政技术处负责试验文件状态的统一管理,在接到可工作试验程序后,发出试验程序的使用通知(NFU)。

试验负责人在NFU版本试验程序基础上,根据现场系统设备的实际情况对程序进行验证生效,并考虑所有相关的现场设计变更,将试验程序进行适应性修订,使试验程序成为可执行版本(CFA)。CFA版试验程序送设计者特别是供货商现场代表审查并签字。这是供货商对设备的责任的体现。在大亚湾核电站调试期间,两台联变在通电试验过程相继发生线圈绝缘击穿烧毁事件,由于试验程序经过供货商(日本三菱公司)现场代表审查并签字,三菱公司不能摆脱其对试验期间的设备责任,无偿负责两台联变的修复工作。

在装料以后,与核安全相关的CFA试验程序还需送生产部审查,以检查试验实施过程不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CFA版本试验程序在经历了上述审查之后,由调试经理签字批准实施。这时试验程序已成为空白试验报告。

试验负责人根据批准实施的CFA试验程序,提出试验许可证申请,准备试验工具、仪器和测量仪表、试验文件、试验期间安全措施和标志等。当一切准备就绪并持有试验许可证,试验负责人在现场按试验程序步骤逐步进行试验。在试验执行完成后,试验负责人收集记录的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对试验数据进行初步的分析评价,并编写出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在调试队内部审核后,送供应商或设计采购队进行审查分析,以取得设计者的同意。

最后,由调试经理确认上述过程均已正确实施,并签字批准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原本存在调试队文件库中。在电厂投入商业运行时移交给电厂档案馆。

4.4 移交管理

从安装结束开始,系统设备将经历EESR、TOB(隔离移交)、TOM(维修移交)、TOTO(临时运行移交)过程。

EESR过程是安装承包商对设备的责任转移到业主调试队的过程,这是一个具有合同意义的移交过程。EESR签字表明系统设备自安装区域转移进入调试区域。

TOB过程是由生产部运行处承担起系统设备的安全责任管理的过程。TOB签字后,运行处可实施签发试验许可证等各类许可证,保证试验和工作的实施安全条件。

TOM的过程是调试将相关系统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转移到维修部的过程,由维修部负责组织一级维修和部分二级维修的项目。

TOTO过程是调试队将已完成了全部或部分试验项目并已证明系统能安全运行的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和运行责任转移到生产部。

TOTO签字标志着相关系统和设备自调试区域转入临时运行区域,运行处成为设备的运行经理,运行人员根据调试队的计划按正常运行规程对系统和设备进行操作。这使运行人员有机会学习熟悉系统,同时对运行规程进行验证生效。

从反应堆装料开始,由生产部承担起电厂的核安全责任,系统设备的可用性需遵从技术规格书(Technical Specifications)的要求。4.5 工业安全及许可证管理和CBA的应用

调试期间的工业安全管理遵照岭澳核电站的工业安全守则规定。唯一的例外情况是装料前调试队试验负责人可在其试验许可证范围内,独立担负起隔离经理和工作负责人的责任,进行单系统的小规模工作(如滤网清洗,更换保险丝等),这种例外情况由调试启动手册中专门程序予以规定。

计算机辅助隔离系统(CBA)应用于设备移交和许可证的管理过程。同时,利用CBA系统对临时控制变更(TCA)和临时特殊设备(TSD)进行管理,跟踪TCA和TSD的及时清除,并保证有一份完整而清楚的清单可移交给生产部,以避免在投入商业运行后因这些临时设施对机组安全运行产生潜在影响。

4.6调试期间的核安全管理

核安全法规HAF0300中要求核电厂调试的实施情况应分阶段进行审查,在完成对前阶段调试试验所得结果的评价和监查,并确认已实现了全部目标和满足了全部核安全管理要求之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阶段的调试试验工作。

岭澳核电站的调试管理中设立现场调试委员会来实施上述法规要求。

现场调试委员会在设定的控制点之前召开会议,以评价前一阶段调试试验结果和机组运行情况,确认下一阶段试验开始的安全条件已得到保证,以批准或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批准控制点的释放。

在装料前,需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核电站调试大纲,由国家核安全局审核批准。

自装料开始,需遵循国家核安全局审核批准的岭澳核电站运行技术规格书,对核安全相关系统的不可用性,包括因试验引起系统或设备的不可用,要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

对所有的核安全相关的调试试验,在试验完成后,除编写试验报告外,还需编写试验报告分析单,并由供货商审查确认。试验报告的状态和试验报告分析单的状态均应向现场调试委员会报告。

调试质保和质量控制

岭澳核电站调试期间质保大纲遵从HAF0400/HAF0405的规定而编制。调试质保大纲的要求在《调试启动手册》及有关调试管理程序中阐述实施。同时,调试队接受质保部的定期监查,积极与质保工作人员合作,分析发现调试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消除调试工作中潜在的质量问题。

在调试队内部,对所有质量相关活动,由执行处负责一级质量控制(QC)工作,行政技术处负责二级QC工作。质量控制工作的要点是严格执行“调试启动手册”等调试管理程序,所有活动都有相应的管理程序予以规定,在实施中有相应的文件跟踪,对已实施的活动有记录和检查,并按要求存档。

结束语

岭澳核电站自主化调试管理工作已经取得初步的经验。岭澳核电调试队将继续遵循国家和IAEA有关法规和导则要求,参照国内外核电厂调试经验反馈,深化岭澳核电站调试管理,保质按期将岭澳核电站两台机组调试好,使机组以良好状态投入商业运行,圆满实现我国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自主化调试的目标。

参考文献 HAF0300: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0400: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304:核电厂调试程序 HAF0405: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IAEA Code 50-C-QA:Quality Assurance for Safety in Nuclear Power Plants 6 IAEA Code 50-C-O:Safety in Nuclear Power Plant Operations, including Commissioning and decommissioning IAEA Safety Guide 50-SG-04:Commissioning Procedur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8 IAEA Safety Guide 50-SG-Q12:Quality Assurance in Commissioning 法国电力公司.MANUEL DU PROJET N4,PROCEDURE GP20:LA PLANIFICATION DU PROJET 法马通: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of FRAMATOME in the Field of Tests and Commissioning 11 莫国均.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黄小桁等.岭澳核电站调试启动手册

表1 岭澳核电站机组总体试验概述表

分类

试验类别

试验阶段名称

阶段

编号

相应

程序

平均

时间

设备状态

要 点

装料前预运行试验

设备初步试验和系统基本试验

每一系统的独立试验

I0 每一系统TP 设备、功能投入运行

-冲洗

-通电

-静态试验

-电动机

-阀门

-部件试验

-单系统自身内部性能试验

-特殊工况下系统运行情况

一回路冲冼和开盖冷试

I1 ENS11 4

-管道清扫

-冲洗排向压力表

-RIS/RCV/RRA与一回路相联系统的功能试验

-EAS,LHP /Q,PMC系统试验

装料前一回路和辅助系统总体冷态和热态性能试验

冷态性能试验(一回路水压试验:229 bar)

II1 ENS21 2 在无燃料情况下建立一回路运行工况(按合同技术要求验证性能参数)

-一回路水压试验

-与主泵相近高压系统的密封试验

-升压和降压图形

-役前检查

-RCV功能试验

热态性能试验准备

II2 ENS22 13

-压力壳役前检查

-其它一回路设备 役前检查

-完工项、遗留项 工作

-修改工作

-开盖冷试遗留项试验

-ASG系统试验

-加保温层

-常规岛辅助蒸汽试验

无堆芯热态性能试验

II3 ENS23 6-彩排

-由主泵建立正常状态-堆内构件疲劳试验

-按正常运行规程操作

-RGL系统试验

-RPR系统试验

-电源丧失试验(BAS)-直流电源丧失试验(COC)-DVN主通风系统试验

装料准备

II4 ENS24 6-设备检查

-保护试验

-功率量程

-辐射防护

-硼水供应

运行试验

调试

临界

首次 并网

装料

III1 DEM31 2 真实运行工况(调整/程序/安全参数)

-燃料吊装演练

-反应堆水池充水

-装料

-装压力壳顶盖

-联接控制棒驱动机构

临界前冷态和热态试验

III2 DEM32 8

-控制棒驱动机构试验

-带堆芯及RGL、RPN系统重新进行试验

首次临界和低功率试验(50%)

III3 DEM33 8

-通过硼稀释和抽棒达临界

-堆芯物理参数(反应性)测量

-10%功率,汽轮发电机试验

-并网

-50%功率台阶瞬态试验

示范运行性能试验,商业运行

功率提升至100%,瞬态试验

III4 DEM34 8-最终调整

-堆芯基准特性

-热平衡

-100%功率台阶瞬态试验

-性能试验

第五篇: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粤府〔1994〕1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检查、监督及执行行政处罚。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配合负责项目审批管理的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按规定须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的除外):

(一)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企业设立的审批部门,下同);

(二)在省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项目由省环保部门颁布;

(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市行政区的项目。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

(一)按规定须经市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在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项目经省环保部门批准,由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颁布;

(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县(县级市)的项目;

(四)市环保部门直接管辖区内的项目;

(五)中央、省、市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县和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第六条

上一级环保部门可将其负责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管理。

上级环保部门可更正下级环保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对市或县环保部门不适合审批管理的项目,省环保部门可特别指定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权限。第七条

环保部门组织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收取技术审核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省环保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颁布。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