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文档管理办法
文档管理办法
为有序管理各种文件材料,便于工作利用,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档案馆在工作中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具有保留和备查作用的文件材料,必须整理立卷,统一保管。按规定向中心档案室归档的材料,应保留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2.每年初档案馆的工作人员负责将自己形成的上一年的文件材料按要求整理立卷。
二、整理原则
1.遵循文件形成的自然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2.分类:一般按时间(年度)一问题分类。
3.排列:按形成时间顺序,结合事由进行排列。
4.编目:立卷文件应依据分类和文件排列填写文件目录。目录内容包括:件号、责任人、文号、题名、日期、页数等项目。
5.装盒:将立卷文件根据文件多少选择不同厚度档案盒装入盒内。
6.形成档案后统一按年度编流水号。档案盒外(脊背)要写明年度、问题和件数,集中存放。
三、利用
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查阅利用档案。档案利用完毕管理人员必须按序放回原处
第二篇: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3月修订)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网 时间:2013-03-08 17:08:00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3月修订)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推进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规律,充分发挥社科基金项目及其规划、管理的导向作用,促进理论和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河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对具有河北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和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
第三条 依据当前我省研究力量和财力状况实际,适当选择和确定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数量、项目类型和重点研究领域。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发挥集体智慧,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的主管和领导部门。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是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是联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要纽带。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和实施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和奖励;具体管理省社会科学基金;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本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组织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等。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需要设立同行评议专家库和学科专家组,聘任学科专家组成员。专家库入库专家由高等院校、党校、社科院等科研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入库专家的最后审定。学科专家组成员均从同行评议专家库入库专家
中产生。
第六条 学科专家组及同行评议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订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从事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奖;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征集、立项,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八条 凡在河北省工作,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均可申报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九条 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包括项目、委托项目、确认项目、学科共建项目等。省社科规划办可以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要依据申报选题及研究计划,科学、准确、量力确定最终成果形式。
1、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著作三类。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为1年,不得延期;基础研究报告、系列论文类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著作类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2--3年。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下达时日为准。
2、省社科规划办每年编制《项目指南》。《项目指南》说明本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要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通常在每年年初发布。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省社科规划办开始受理申请。各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3、申报人应根据《项目指南》中规定的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具体设计项目论证,并按规定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申请书》要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委托项目的选题由规划办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举措和主要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经研究论证后提出,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网上发布,或委托相关专家承担,项目负责人直接申报最终研究成果,规划办择优在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专报》上刊发并报省领导。
第十二条 确认项目的选题由项目申报人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问题自行设计。项目研究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科学的态度、前瞻的视角,强化项目研究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务求有所创新。
第十三条 学科共建项目按项目要求一同申报。
第十四条 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享有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
第十五条 一人一般不得同时作为两个项目的负责人;一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个项目的研究;每个项目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6人。正在承担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待完成现有项目,并通过合格等级以上鉴定后,才能申报新的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立项一般经过省社科规划办资格审查、匿名通讯初评、会议集中评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个环节。
第十七条 匿名通讯评审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从同行评议专家库中遴选,并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库成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时,不得作为该评审专家;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时,可以作为评审专家,但必须回避与自己有关的项目。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对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指导作用,能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河北地方特色,有利于发挥我省学科研究的优势,对全面繁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在研究中承担主要任务;项目组成员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4、有较为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研究成果。
5、经费预算合理。
6、所在单位在管理及研究条件上能为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项目首先组织同行专家就项目设计论证进行匿名通讯评审,然后按匿名通讯评审结果择优推荐给学科专家组进行会议集中评审。学科专家组在按立项要求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全面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择优评出拟立项项目,经省社科规划办进行综合整理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二十条 学科专家对申报立项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申报立项材料评价的高低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申报情况和省社科基金总额,确定各类项目、各个学科的立项数额和资助等级。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协议立项制。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与省社科规划办签定《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协议书》签定后,由省社科规划办下达《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申报项目即正式立项。
第二十三条 学科共建项目的评审与项目一起进行,由规划办根据我省的学科建设情况和各高校实际,确定拟立项项目,报省委宣传部领导审批。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省社科规划办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两级管理的办法。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停止研究计划或不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组,省社科规划办将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该项目负责人从撤项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名称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立项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完成课题研究并办理结项手续。需要延期完成、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研究项目因研究原因申请延期完成的,须与原《项目申请书》相比有新思想、新设计或新材料,保证研究成果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由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课题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中期检查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部署。届时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进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向省社科规划办如实汇报。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本单位所立项目及时建档管理。每个项目的完整档案材料(复印件)应有:(1)《立项通知书》;(2)《立项管理协议书》;(3)《中期检查表》;(4)《结项申请书》;(5)《结项证书》;(6)最终成果;(7)批复报告等其它应存档材料。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划拨,用于开展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此项经费按《省委宣传部专项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拨付,由省委宣传部办公室、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部分资助的办法,不足部分由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自筹解决。资助金额视研究成果质量、社会效益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及成果等级拨付。批准立项的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分两次拨付资助经费,立项通知书下发后,拨付一定数额的项目启动经费;鉴定结项后拨付项目结项经费,数额视成果鉴定合格、良好、优秀的不同等级梯次递增。委托项目和确认项目,待最终成果鉴定结项后一次拨付资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付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省委宣传部办公室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确保经费用于项目研究。
第三十六条 对无故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者,省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的,要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但项目及研究经费不得带出河北省及驻冀单位。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报省社科规划办作结项处理。结项后所余经费,留作原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七章 鉴定和结项
第三十九条 为科学地评估项目的研究质量,项目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省社科规划办组织的鉴定后方予以结项。
第四十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填写《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成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四十一条 申请结项的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
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须在1篇以上,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须在1篇以上);著作,一般要求10万字以上;研究报告,一般要求1万字以上(总文字复制比一般不超过10%)。项目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进入决策,可直接申请结项: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并有明确采纳要求的(须在批示页显著位置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被省重要文件吸收的;转化为省委、省政府重要政策措施的;被省级人大机关立法时采用的。
第四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的,其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公开发表时均须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必须在封面和扉页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XXXX年承担的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XXXXX”等相关内容。封面和扉页标注及后记中的说明缺一不可。
第四十三条 凡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表、出版的所有项目成果,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进行结项,其导致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 申请鉴定的省社科基金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应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如下材料1式3份:
1、《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申请书》;
2、《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3、《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4、《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管理协议书》复印件;
5、《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登记表》;
6、项目研究成果简介;
7、项目研究阶段性及最终成果;
8、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
9、《项目执行变更申请书》(有变更事项的提交);
上述材料一律用 A4 纸打印,左侧装订,封面加厚并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项目名称、立项编号、项目类别、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材料按上述顺序编排。研究成果为著作的,可将著作单放,其它材料按上述要求装订。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四十四条所列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学科专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鉴
定,办理结项手续。初次鉴定费用由省社科规划办承担。
第四十六条 委托项目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的总文字复制比一般不超过10%)要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根据进入决策的参考应用程度和最终成果质量确定结项等级。
第四十七条 确认项目的研究成果要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经济日报》和《河北日报》上公开发表或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须在批示页显著位置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根据报刊等级、成果质量确定结项等级。
第四十八条 确认项目的研究成果在《河北日报》发表的,字数不少于2500字;在上述其它报刊发表或被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领导肯定批示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总文字复制比一般不超过10%)。
第四十九条 确认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在国家级报刊上的,题目下署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或“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发表在《河北日报》上的,题目下署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文章结尾署课题组成员(不超过3人)。
第五十条 凡符合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研究成果,由作者登录“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网”(http://kxghw.hebei.com.cn),在申报专栏,下载《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确认项目申请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寄)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发表成果的报刊或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领导批示原件1份(没有批示原件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复印件2份、申请登记表1份。省社科规划办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成果给予确认,办理结项手续。
第五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暂缓结项”、“不合格”。
1、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省社科规划办颁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2、鉴定结果为“暂缓结项”者,项目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成果各一份。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并获得通过后,颁发结项证书;审核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3、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承担,在预留经费中扣除。
第五十二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等。
第五十三条 通过鉴定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通知》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五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步形成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有效机制。
第五十六条 对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决策部门,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五十七条 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优秀成果评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办[1996]98号)精神,每两年对已完成研究并正式结项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组织一次评奖活动,以奖励省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发挥良好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颁布的《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管理办法
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 信息录入:bjsjwl | 时间:2013-05-08 | 作者: | 浏览:918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产业扶贫工作水平,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1]13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扶持、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和信贷扶贫项目。
第三条
产业扶贫项目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以培育贫困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致富为目标,坚持“瞄准贫困、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效果,民办公助、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在扶持区域选择上,按照国家连片特困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片区县及面上有扶贫任务县的先后顺序,择优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家片区县和国家重点县的项目优先扶持。与移民搬迁安置小区相结合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五条
各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产业扶贫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
第六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包括整村推进项目中安排的产业开发到户项目和产业扶贫项目中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
第七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在陕西省扶贫标准线以下,并登记在册的贫困户。
第八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的补助。
整村推进项目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70%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最高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九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为: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实行资金切块到县、县级管理、省市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以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为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基地、发展山林经济、开发乡村旅游等带领贫困户增收致富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两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应达到10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应达到30户以上或贫困户社员占30%以上;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涉及贫困农户参股的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扶贫义务。
第十五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的70%用于对项目区内贫困户按照项目实施规划发展种养业、加工业等增收产业及参股、土地流转进行补助,对每个贫困农户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30%用于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专门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生产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吸纳贫困农户参股,安排贫困农户青壮年劳动力就业。对贫困农户到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股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参股贫困农户不超1万元执行,补助资金作为贫困农户的入股资金,量化为每个参股贫困农户的股份。贫困农户作为股东,依法享有其股东权益。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项目区内耕地、林地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流转,在当地土地转包费用的基础上,给贫困户再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年土地转包费用的50%,每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对贫困农户的一次性土地流转补助可从70%的到户补助资金部分支出。
严禁以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为名,强迫贫困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八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每年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持重点和资金预算额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县级按照产业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在本行政区域内征集项目,择优申报;市级根据项目控制指标编制项目计划,报省级审批。
第四章
科技扶贫项目
第十九条
科技扶贫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脱贫致富,并且对参与该项目的贫困户进行相关联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增强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
第二十条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主要支持解决制约片区县及重点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
(一)产业基地建设。主要支持良种引进、扶贫对象良种补贴、培育和种植养殖技术的培训和推广。
(二)生产、加工环节。主要支持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推广和培训,推动贫困地区生产向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设施农业。主要支持农户培训、扶贫对象种苗补贴以及技术推广必须的少量设备购置等。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不能用于项目单位劳务费、厂房修建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
科技扶贫项目主要扶持国家和省级片区县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片区外的项目不予扶持。
按照项目广辐射的原则,项目实施范围在国家和省级片区县及国家重点县可跨县安排,具体范围由省扶贫办根据项目发展目标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科技扶贫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科技扶贫项目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的规定,由中央审批;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同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科技扶贫项目由市县负责征集项目,按程序逐级申报。中、省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项目评审。中央管理的项目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审定,省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级审批,市、县(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信贷扶贫项目
第二十四条
信贷扶贫项目是指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和贫困户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发展生产,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贷款或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信贷扶贫项目包括小额到户扶贫贷款项目和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一)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项目区内贫困户为了发展生产,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组织贷款或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贫困农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借)款额度的7%给予贴息。互助资金借款额度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有创业技能和意愿的贫困户,扶贫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0元。
(二)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在贫困地区从事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扶贫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解决流动资金等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不超500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的5%给予贴息。
对贫困户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二十六条
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贴息资金切块到县,县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年初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级扶贫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编制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并逐级上报。省级审核并公示公告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申报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市级以上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四)应与县级扶贫主管部门签订的扶贫责任书;
(五)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未向金融机构贷款的除外)。
第六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扶贫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列入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三十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和资金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直接量化到户,并按报账制管理的规定,实行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70%的到户补助部分,要有明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兑付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扶贫部门批复并报市级备案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县级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管理,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采取预拨资金、分批报账的方式将项目资金兑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预拨款比例和报账批次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中70%的到户补助部分,原则上要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凭资金兑付到户的凭证和相关资料,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进行报账。县级扶贫部门要建立贫困户台账,详细记录对贫困户的扶持措施及补助金额。
贫困户参股补助在项目单位的财务账面上要将贫困户的股份量化到户,持贫困户确认后的入股证明资料按报账程序报账。参股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要按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注册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的批复资料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贷款审批程序,商请金融机构进行评估,一年内落实贷款。每年10月底以前,各市县将逐级审查后的《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及相关的项目贷款资料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五条
小额到户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贫困户申请和到户贷款发放情况,将贴息资金兑付到户。
第三十六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
项目检查验收和监测
第三十七条
县级扶贫部门要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
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县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市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对各市、县的项目进行抽验。
第四十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扶贫效果明显,并在项目检查验收中被评为优秀的市县(区),在下安排产业扶贫项目时,给予项目奖励。
第四十二条
由于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导致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出现问题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县,暂停产业扶贫项目安排,并扣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和信贷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项目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实施的项目,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应当终止项目,收回资金,并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省级批复后对项目进行调整。三年内该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产业扶贫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农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陕扶办发[2011]50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以陕扶办发[2012]43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篇:管理办法
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 企业入驻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的批复》(内政字[2015]9号)和旗委、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西党发[2013]34号),我旗规划建设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简称园区),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整体布局以轻工、加工制造和物流项目为主,以打造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现代物流基地为目标,重点划分为物流服务区、新型建材加工及建材贸易区、仓储配送区、汽车及农机贸易区、草原特色食品加工区、民族工艺品及民族服饰加工、草原生物科技产业区、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及云计算数据中心产业区。
第三条 园区由旗人民政府指导管理,为加强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园区建设工作秩序,保护园区入驻企业合法权益,经十一届旗委第30次常委会和政府旗长办公会研究,设立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筹备办公室(简称“园区办”)。园区办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规划建设、协调管理、监督服务。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四条 符合有关政策、产业布局、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可以入驻园区。鼓励节能、节水环保型项目入驻,排放、排污不达标的项目不得入驻。
第五条 符合园区产业功能发展定位,以商贸物流为主,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环保非资源型产业、地区特色民族产业、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和产业配套及转移产业入驻园区。
第六条 申请入驻园区的企业,在与园区办签定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须按期投产达效,超过建设期没有动工建设或不能投产达效的,将依法收回土地。入驻企业与园区办签定协议后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
第七条 申请入驻园区项目建设主体须在西乌旗注册独立法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八条 重点鼓励和支持西乌旗户籍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转移进城牧民、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等有愿望和条件的创业人员入园区创业。园区内规划建设一处创业孵化基地,用于扶持西乌旗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进城牧民等初始创业者,政策孵化期为三年。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和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支持多元融资,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厂房(或仓储区),满足“小、特、优”企业孵化、发展、安置需求。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管理
第九条 投资者向园区办提出入驻申请,必须出具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资信证明和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第十条 实行项目审查制度。由园区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办提交旗物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园区办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二条 协议签定后,园区办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证照。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由园区办、规划部门给企业确定地块位置,企业要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图(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和绿化、亮化、硬化方案),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办协商住建部门根据要求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手续。入驻企业建设项目规划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并经园区办及规划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须提交园区办审查,按法定程序实施变更。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办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办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改扩建工程。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建设期间,安排专人每月向园区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五章 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供水、排水、电、暖、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园区办协调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办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对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办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六章 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驻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锡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要求;鼓励采用清洁能源,选用先进的环保设施及工艺,保证各项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入驻园区企业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措施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或造成环境污染,由企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企业安全设施要按照设计进行施工,要在用电设施及主要设备的危险部位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办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章 鼓励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建设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和锡盟及我旗出台更优惠政策,本园区依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符合要求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第二十八条 入驻的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九条 入驻企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对于入驻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
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营业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2016年12月31日前,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优惠。其中,退役士兵扣税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其他人员扣税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第三十一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50%纳税,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规定执行。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
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须经税务机关认定。
第三十二条 入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即高新技术企业每公顷不少于1000万元;轻工制造业企业每公顷不少于1300万元;物流企业每公顷不少于1500万元;草原特色食品加工企业及其他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公顷不少于1200万元;2015年8月1日前入驻开工的小微企业投资额度每公顷整体下调20%。所列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包括土地出让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于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对于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高新科技等国家鼓励类项目、产业层次高拉动力强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商标品牌级别、财政贡献率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适当给予优惠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四条 园区建设用地出让应达到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和平整土地标准。土地出让价格按商业用地350元/平方米;工业仓储120元/平方米执行;2015年8月1日前入驻园区开工建设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下调30%,执行商业用地245元/平方米;工业仓储84元/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企业申请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对于2015年8月1日前入驻开工的小微企业,申请用地规模给予每户企业申请用地不低于2000平方米政策扶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园区开展投资、保险和融资业务,凡在园区内建立分支机构的、享受园区开发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发挥锡盟经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用,为园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第三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园区入驻典型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旗非公有制本土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由政府出资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符合国家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示范带动性工程”企业。
第三十九条 对于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股份合作或重组的本土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性质(行业类别)在供水、供电、供暖等方面给予提供政府补贴或相应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入驻园区企业招用的有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人员或企业在岗需提升技能人员,可享受相应技能培训补贴。本土小微企业业主可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 入驻园区企业的创业人员,在西乌旗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可到就业部门申请5-8万元创业贷款。
第四十二条 入驻园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平工资60%为基数测算缴费标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补贴。
第八章 入驻企业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入驻企业按照与园区办签定协议规定,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
第四十四条 入驻企业建设项目按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规定的投产日期未能建成投产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园区办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约定时间 1 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建筑物不予补偿。遇特殊情况,对于不能按时投产的,可在规定期限之前一个月,由企业说明情况并向园区办提出延期建设申请,原则上项目建设工期延期只批复一次。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严格按照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建设施工,项目建设容积率严格按照《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超容积率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指标,建设期满后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总额60%的和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没有按约定的行业经营或2个月以上不经营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建筑物不予补偿。退出园区企业对土地造成
损害的,园区办责成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交纳相应土地补偿费。
入驻企业已利用园区土地在银信部门获得贷款的,要限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于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到期不能投产的企业,园区办协调有关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建筑物等不动产评估作价予以拍卖,动产部分由项目投资者自行处理。
严格控制法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于确实需要转让的,经旗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照100%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并且受让方不得改变原有的经营行业。
对确定退出园区企业,园区办组织国土、住建部门核销该企业在园区内的土地证、房产证,并予以公示。
第九章 服务承诺
第四十七条 符合入园企业和项目,园区办出具同意建设意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取得立项或备案文件及办理完善各项审批手续后,经园区办同意,即可开工建设。小微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执行,如有新的政策则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园区办为园区的综合行政服务管理机关,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运行机制。园区办在接到入驻企业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协助企业办理立项和工商注册手续。
第四十九条 园区办有义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入驻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为园区引进项目起关键作用的社会自然人、以商招商的引资中介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酌情给予奖励。对于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或者对经济发展、产业培育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双方协商”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章 公共服务及环境卫生
第五十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劳动、质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园区办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入园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党工团妇组织,充分发挥党工团妇组织在企业生产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协调保障作用,维护企业利益、维护职工权益,建设和谐企业,构建和谐园区。
第五十三条 入园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维稳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园区办做好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园区内乱倒乱丢生产、生活垃圾。园区内的废弃物、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入园企业的生产、生活垃圾必须每日自行清收,不得随意堆放。
第五十五条 在园区施工的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理工作,建筑垃圾应运往园区办指定的地点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园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第五十六条 园区办责令限期清除废弃物及生产、生活垃圾的企业或施工单位逾期不清除的,园区办会将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清除,清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或建筑施工单位承担,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排污、排水等设施。禁止向排污、排水沟渠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绿化控制带内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五十八条 在园区道路、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象、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应按照园区统一规划,经报经园区办审查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园区整体景观和形象。
第五十九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道路、路灯、绿化、卫生等公共设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筹备办负责解释,本规定内容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
第五篇:管理办法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是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发布的积分落户政策,政策的整体框架是“4+2+7”,即4个资格条件,2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资格条件中包含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及无刑事犯罪记录。
根据《办法》规定,本市积分落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每年申请一次。2018年4月11日,发布《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4月16日将正式开放在线系统,接受社会申报。[1]
中文名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6年8月11日 施行日期 2017年1月1日 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日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型城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对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制订经过
2014年以来,北京市就组织成立了积分落户政策起草小组,配合居住证立法工作,对北京建立实施积分落户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起草组充分借鉴其他城市实施积分制度的经验做法,结合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初稿。
在此基础上,起草组向市人大、市政协进行了专门汇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围绕资格条件、指标设置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专门听取了部分来京人员对政策制定的相关建议。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对《办法》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审议,并于2015年12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起草组又对《办法》进行了认真修改。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 日。[3]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申报流程
积分落户申报流程“4、9、8”
“积分落户498,便捷申报就靠它”,关于申报,请大家记住“4、9、8”这组数字。这里的“4”指的是4项资格条件: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无刑事犯罪记录。需要注意的是,今年居住证的持有时间截止到细则发布前,即2018年4月10日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无论该证件目前是否有效,都可以参加2017的积分。
“9”指的是9项积分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和守法记录。资格条件和积分指标在《办法》里已有明确规定。
“8”指的是8个经办步骤:包括系统注册、关联单位、积分填报、确认提交、数据核查、查看初核结果、复查及现场审核、发布及公示。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需通过用人单位,即申请人所在社保缴纳单位提交申请。启动申报后,用人单位应首先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积分落户服务专栏”,在申报系统注册。用人单位注册通过后,具备4项资格条件的人员可注册申报系统并填写9项积分指标,按8个经办步骤逐一操作。[1]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阶段安排
本市积分落户实行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各个阶段时间相互不交叉。今年总体申报审核时间安排如下:
4月16日至6月14日为申报阶段。在这60天里,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可以在申报系统提起注册申请,经系统自动核验,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成功注册,进入实际申报页面。申请人逐项填报各项积分指标,经用人单位确认提交后即可等待初核结果。
6月15日至7月30日为核查阶段。在这一个半月,本市各相关部门分别根据确定的审核职责,对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得出初步核查结果。7月31日至9月4日为复查阶段。在这一阶段,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初核结果。对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查申请。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纳税指标中需要证明投资企业纳税情况的,也在这一阶段进行现场审核。
9月5日以后,市政府将根据实际申请人员积分情况,统筹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人口调控目标要求,合理划定落户分值,确定落户规模。我们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落户分值,公示拟落户人员信息,为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调京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