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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文献检索信息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1-61544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3 21:47: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文献检索信息

6班:法理、法制史、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建议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准备:各学科的经典著作、权威期刊、常用数据库、常用英文数据库、法律法规检索方法、案例检索方法、权威案例评析来源、常用网站等。

国际私法

一、经典著作

1、[英]J.H.C.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英国著名法学家戴西(1835-1922)所著《冲突法》,是国际私法学的传世之作。该书的出版,奠定了戴西在国际私法学界的地位,推动了当时各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由莫里斯教授依据戴西的《冲突法》修订的《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与时俱进的弘扬了《冲突法》的精髓。英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经常援引本书的内容。本书对了解和研究英国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价值。

2、[日]山田三良著,李倬译:《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山田三良是日本国际私法学的先驱学者,国际私法学的集大成者。山田三良的国际私法学说,揉合了留学欧美时的指导老师德国格廷根大学冯·巴尔教授、法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魏斯教授和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等人的学说,表现出以国家主权为中心的倾向,采取了灵活而不偏颇的立场。山田三良的国际私法学说,对民国时期国际私法知识的普及和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产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3、[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著,李双元等译:《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本书为《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的中译本,转译自英文版。该书分两章,第一章为“法律规则支配法律关系的地域范围”,即法律的地域冲突问题。在这里,萨维尼提出了被誉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的著名理论——“法律关系本座说”。他从一种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处在该国际社会中的任何法律关系总是与一定的地域相联系的,即它们具有各自的“本座”。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应是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解决法律地域冲突的任务便成了寻找各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本座”。萨维尼分别探讨了“人本身”、“物权”、“债权”、“继承”、“家庭关系”、“法律行为”的“本座”所在地。

4、[台]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国际私法论丛》汇集作者数年来所撰写之一系列有关国际私法论文十一篇,其内容有讨论法律适用及其相关问题的九篇,讨论法域管辖及其相关问题的两篇,讨论法律统一与国际私法之关系的一篇。各篇虽各自独立,然几已涵盖国际私法之重要内容,彼此间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内容包括:论侵权行为之准据法;国际私法上离婚问题之比较研究;契约准据法之研究;论商品制作人责任之准据法;关于票据上一些国际私法问题之研究;论国际私法上代理关系之准据法;国际私法上收养问题之比较研究;反致条款与判决一致;国际私法上定性问题之研究;国际私法上附随问题之研究;论国际管辖权冲突之防止;联合国《外国仲裁判断之承认与执行公约》之研究;航空运送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之研究。

5、柯泽东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柯泽东现是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本书内容丰富、条理清晰,重视对基本问题之彻底探讨,力求读者之真正了解,就问题论述,层次分明、深入浅出,可兼顾初学入门者及研究者切磋之广度与深度。

7、沈涓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取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本著研究的是冲突法的概念、起源及其发展的过程,还着力探讨了冲突法的价值导向和实现诸问题。作者认为,冲突法不仅只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实体法或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更内涵了人类索求的理性价值和道德取向,这就是通过冲突的方式和过程而实现人类整体的和谐、协调。

8、黄进著:《区际冲突法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实现了香港、澳门领土的回归和大陆与台湾逐渐走向统一从而形成为复合法域国家后产生的。特殊的历史条件使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发生在单一制国家内、两种社会制度下,三大法系间和四个法律差异很大的独立法域之中,加上各地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使得在冲突法中作为平等主体出现的、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四个地区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显得异常复杂和独特。研究如何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2、韩德培、韩健著:《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在一个多法域的国家,由于各地区的法律不同,不仅存在国际法律冲突问题,还存在州际、省际或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有些国家对这两种法律冲突问题,都采取相同或基本上相同的方法来解决。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就是这样。特别在美国,由于它有50个州,且各州的法律又互不一致,它的州际法律冲突问题更加突出。正因为如此,美国在国际私法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也就特别异彩纷呈,引人注目。本书是中国学者对美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较为全面地介绍。

二、权威期刊

《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法律适用》《法学论坛》《法学家》《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三、常用数据库

万方数据库、中国知网、读秀知识库-读秀学术搜索

四、常用英文数据库

1、Kluwer仲裁数据库 Kluwer仲裁法(即KluwerArbitration.com)

Kluwer仲裁法(网络版)由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常设仲裁法庭、国际仲裁学会以及Kluwer Law International下列机构联合推出。主要内容:

Kluwer仲裁数据库(KluwerArbitration.com)拥有超过120000页的仲裁最必需的资料,包括: •仲裁条约 –16个公约 •法律

–超过180个国内法 •法规

–高达245项法规 还包括: •判例

–超过 2100项法院判决 –900个仲裁裁决 •评论

–4750 篇期刊评论文章全文 –7 本权威书籍 •广泛的参考书目

–2本书目提要中超过 3500 个条目

•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年鉴 –多达27年的年度报告

•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手册和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代表大会系列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杂志)–1985年以来全套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杂志– 1984 年以来全套 •Revue de l’arbitrage– 1986以来 •国际商会新仲裁规则指南 –Derains and Schwartz

•Fouchard, Gaillard, Goldman 论国际商事仲裁 –Gaillard and Savage •国际商事仲裁:评论与资料 –Born

2、HeinOnline国际法数据库

美国著名法律期刊全文数据库HeinOnline包括:1000多种美国及其它国家法律期刊全文,还包括判例及美国与世界其它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等等。美国法律期刊全文数据库HeinOnline

HeinOnline Foreign & International Law Resources Database 分四部分

I.International Yearbooks and Periodicals 国际年鉴和期刊(多卷/期)II.U.S.Law Digests 美国法律分类与摘要

III.International Tribunals/Judicial Decisions 国际法庭和审判决议

IV.Other Significant Works Related to 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Law 其他国际法巨著 HeinOnline 国际法数据库特点:

和HeinOnline全文法律数据库一样具有以图像为基本格式、综合而全面、回溯期长、检索方便快捷的特点

HeinOnline 国际法数据库进入方式: 1.登陆www.teniu.cc)2.政府网站

中国人大网(www.teniu.cc)正义网(www.teniu.cc)

世界贸易组织(http://www.teniu.cc)

欧盟委员会(http://www.europa.eu.int)欧盟法院(http://curia.eu.int)等

六、案例检索方法

利用案例集查找《国际法案例选》 利用司法机关的公报查找

利用专著查找 不少法学专著在论述中都涉及一些真实案例,这种情况尤以中译外国法学专著和国际法方面的专著多见。例如《奥本海国际法》

《涉外法律适用原理》和《香港合约法与公司法》都在正文中引述了大量案例。这些专著都编有案例索引, 十分方便查找。

网上案例检索工具一般提供关键词检索,有的还提供分类、案件当事人、案件编号等检索途径。例如,中国判决网的案例数据库提供了文书类型、标题关键词、正文关键词、法院、审理法官、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原被告姓名住所、判决日期、案号等十多种检索途径

1、通过关键词途径检索。这是使用搜索引擎进行检索的主要方法。

2、通过分类途径检索。通过案件编号途径检索,法院判决书均有编号,一般由年份+法院简称+审判庭简称+审级+序号组成如有可能, 利用案件编号途径进行检索, 是最为快捷的方法。

七、权威案例评析来源

中国法制网,最高人民法院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学家指导案例网

《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国际私法教学案例评析》赵相林主编

第二篇:法律培训课件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基础强化讲义

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据法(特点、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

理解

一、国内冲突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冲突规范的结构:

关联词

连结点

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

范围

系属

(2)注意区分管辖权规范和冲突规范

例:《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冲突规范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范: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2、反致

(广义)

反致

(狭义)

间接反致:

直接反致:

转致: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18条的补充规定:

A、若外国法应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B、若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由法院审查认定。

4、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法律规避和(部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1)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2)(部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涉港、澳、台参照适用)

《法律适用法》的原则性规定:

1、《法律适用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

(1)《法律适用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若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时尚无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

(2)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商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法》。

(3)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民商事条约在我国原则上具有直接适用、优先适用的效力,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4)

对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法律适用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9条)

(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

(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属人法”连结点的确定

(1)“属人法”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身份、能力、家庭关系以及继承等方面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2)不同国家属人法的连结点存在差异:欧洲大陆国家多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3)我国《法律适用法》基本上确立了“经常居所地法”为属人法的基本连结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法律适用法》的具体规定: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

法人

基本原则

经常居所地法

登记地法

例外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律

特别提示:

(1)自然人的属人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2)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时效、代理、信托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时效

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代理

意思自治优先——适用代理行为地法;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信托

意思自治优先——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3、物权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

船舶

原则:旗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

原则:登记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

意思自治优先——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法律

4、债权法律适用

(1)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顺序

例外

1、意思自治原则

(1)与外资有关的合同: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

(2)消费者合同:A、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B、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3)劳动合同:A、不允许意思自治;B、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C、例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动者工作地难以确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或者劳动者工作地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

依“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地: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

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⑤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⑦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⑧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007年《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2)侵权之债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按顺序适用:

(1)意思自治优先;

(2)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3)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

(1)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

①船旗国法: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

②侵权行为地法: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内水或领海;

③法院地法:A、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

B、海事赔偿责任限制;C、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2)产品责任

①被侵权人可选择法律,但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②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3)网络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4)知识产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优先——被请求保护地法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

《法律适用法》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5、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1)票据关系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

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2)海事关系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法

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

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

协议选择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按顺序适用)

6、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1)婚姻关系法律适用:

结婚

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实质要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离婚

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2)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财产关系:(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父母子女关系

(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3)涉外扶养、收养、监护法律适用

扶养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收养

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

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7、继承关系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国际商事仲裁

(1)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2)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加入时的保留,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地)的商事仲裁裁决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特别提示:请注意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

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都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前者是对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后者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58条)和涉外仲裁裁决(70条),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2、管辖权:(基本同民诉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1)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国法院管辖

(2)书面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司法管辖豁免:

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3、文书送达

(1)向外送达:

①国际条约;

②外交途径;

③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公告(兜底方式,3个月);

⑧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但附英文或法文文本)

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D、如果不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依据民法我国法院不送未附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4、域外取证

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

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请求书在我国需经司法部),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1997年参加《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②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域外证据的证明:公证——认证;或者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我国法院之间使用转递函的方式传递司法文书及各种附件。

国际之间使用请求书的方式传似,海牙公约可直接跳过我国中央机关。

北上广江浙可依据海牙公约直接送至高院。

送达与取证费用按原途经转交。

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一般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B、判决已生效力

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2)例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针对重婚罪)

法律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主要内容: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B、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送达途径的异同

域外送达途径(9种)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公告(兜底方式);⑧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区际送达途径(涉港澳为7种,涉台为8种)

(1)域外送达的9种方式中,④-⑨种方式也适用于向港、澳、台的送达;

(2)涉港、澳、台均可采用“委托送达”方式,但存在区别

(3)涉台送达还可采用“指定代收人”方式

邮寄和公告的期限

域外送达和区际送达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的期限均为3个月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期限(守到委托书之时)

2个月

2个月

2个月

3、认定送达的方式(涉外和区际)

(1)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者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

(2)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3)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涉台还包括“向指定代收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受送达人在内地有明确的受送达对象时适用)

(4)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二)区际调取证据:只有涉澳有委托取证的安排,程序上与涉澳委托送达一致,但时间为3个月(是个时效的例外)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一国境内)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法律依据

2008年双边安排

2006年双边安排

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2009年补充规定(单边)

认可与执行的对象

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判决

(1)

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

民商事判决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单边,无对接机构)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

(规定就是2年)

判决生效后2年内

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申请

能(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

不能(但可以向一地法院申请认可的同时,向另一地法院请求财产保全)

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法律依据

2002年双边安排

2008年双边安排

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2009年补充规定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排除了)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期限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

裁决生效后2年内

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申请

不能(同判决相反)

能(仲裁地法院先执行清偿)(同判决相反)

特别提示:

1、涉港澳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原则上都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各安排的规定不同(见上图)。

2、专属管辖对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影响

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提出证据等)的理由

3、司法协助中有关费用的问题

申请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应支付执行费用;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之费用

4、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

向中国(大陆)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可拒绝;唯一的例外是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请求送达司法文书

5、对法院判决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港澳: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6、一事再诉的问题

(1)人民法院已受理认可申请的,再诉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已确定不予认可民事判决的,申请人不得再提出认可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再诉可受理);

(3)当事人未申请认可外国或港澳台判决,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篇:信息文献检索体会[模版]

信息文献检索体会

学号:2010517043 庞保华

石河子大学商学院商务管理系电子商务2010(2)班

通过这一个学期的学习,掌握了CNKI、维普数据、万方数据库的应用,学会使用这些数据库对我以后在查找文献方面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关键词: 文献检索 数据库 应用 体会

现在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身边有着成千万上亿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的更新速度是非常快速的。我们如何能准确而快速地找到我们想要查找的信息呢?通过所学习的数据库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数据库虽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方便,但是想要熟练地使用它还是要进行认真学习的,因为我们在查找有用信息的同时还要摒弃那些无用的信息。在学习之前,我也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过一些东西,认为搜索文献很简单,但是经过了文献课的学习后,我知道我先前的想法是错误的。利用数据库检索文献是要了解很多事情的。例如:要知道各个数据库都有自己的那些特点,要抓准关键词,等等。最重要的就是要抓准关键词,因为输入不同的关键词检索出来的文献会相差很大,关键词选正确会大大提高检索的速度和质量,因此要快速而准确地找到自己想要的文献就一定要选好关键词,所以选好关键词是使用数据库首先应该学会的。

我通过学习和上网了解到,在中文检索中维普中文范围要小一些,主要就是期刊;万方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此数据库的论文质量都比较高,检索结果也十分详细,包括:论文题目、作者、专业、导师、单位、分类号、关键词、文摘等等;总之,经过这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对文献检索这个课程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也对如何选好关键词这个重点、难点有了一定的掌握。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必须尽可能多地掌握更多的信息,尽可能地充实自己,完善自己,所以掌握数据库的应用在我们今后的生活中会很有好处的。

在检索时,首先要确定关键词,再确定数据库进行检索,对于外文数据库,应查阅其关键词对应的英文,在进行检索,在检索时,我们不仅可以了解这篇文章的作者,文章来源,参考文献等相关信息,还可以了解其相关专利信息,下载其PDF或其他格式进行阅读,非常全面具体!通过这对文献检索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对今后生活很有用处的知识,同时我也有很多体会: 体会一:文献检索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

在没学习这门课以前,我遇到需查阅的问题,只知道查阅百度或谷歌,而且一般都只看中文网站,学习后,我们能够较充分地综合利用学校的资源,获得更权威,更可靠的知识!

体会二:文献检索是门不可小看的学问

经过这学期的文献检索课和这次的大作业后,我只能用“震惊”来形容我现在的心情。如果不学习这门课,我想自己可能一辈子也不知道自己周围有这么多资源,而且依托校园网可以随时使用,如果早点知道就好了。另外,我发现查资料、找文献还是很有学问的,不是随随便便就能从成千上万的东西里找出自己想要的东西。我想,如果可以熟练的掌握一些与自己的专业相关的数据库和电子书籍库,一定可以在研究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体会三:不要忘记“help”的作用

上课时,我觉得自己听得很认真,老师把很多关键步骤都给我们讲清楚了。但一到自己检索时,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时怎么办呢?这些数据库有一个共同点——都有“help”功能,只要点击“帮助”或“help”,就可以获得很多关于这个数据库的介绍和帮助。我在做大作业时常常去看帮助信息,的确是获得了不少帮助。我在里面知道了如何设置个性化服务,知道了网站的概况,和一些检索的细节。

体会四:检索既要有战术,又要有战略

从做这次大作业,我有一个很深的体会:检索时如何提高效率?首先,应从大处着眼,弄清楚自己的检索目标是什么,然后选择适当的文献类型和数据库。这是战略性的。做好了这一步,就避免了检索的盲目性,同时也可以控制检索的效果和质量。至于战术,我觉得就是检索的一些小技巧,这些小技巧也很重要,可以提高检索的速度和质量,可以在检索中不断积累。体会五:文献检索培养能力

文献检索课培养了我们多方面的能力。首先是自学能力,它既为我们提供了查找自学材料的方法,又锻炼了我们自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培养了阅读能力,原来是逐字阅读,现在是有针对性地读,通过有效地筛选对自己需要的部分进行阅读,这对于现在知识膨胀的年代很有帮助。另外,检索过程本身很有思维的启发性,检索的思想和方法,在处理其他问题时也一样可以用。我们可以根据检索的经验,科学的整理自己手中的资料和文献,便于以后的查找和参考。体会六:苦中有乐

这学期我第一次接触电子期刊、电子图书数据库,充满了好奇感,所以检索好像成了唯一的乐趣。每进步一点,都有很大的欣喜和成就感。在检索过程中也意外地发现了很多与专业有关的东西。我想,这次大作业的完成并不意味着结束,而是刚刚开始。

总之,文献检索是门结合知识性和应用性为一体的学科,对我们的自学能力是一种提高,对将来的学习很有帮助。

参考文献:

[1] 谢佩洪,宋光兴,信息文献检索在信息社会的应用研究[J],中国知网.[2] 杨德礼,文献检索的数种途径[J].科技进步与对策11月号 2004.

第四篇:信息文献检索填空题

1.文献三要素:记录,知识,载体

2.检准率_是指检出的相关文献与检出的全部文献的百分比。

3.在福建工程学院图书馆主页上查找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文献的数据库有 清华同方全文期刊数据库,万方数字化期刊数据库库

4.我国计算机网络的第二级域名“gov”表示_政府(官方)网站。

5.布尔逻辑检索式的三种关系是逻辑与、逻辑或和逻辑非,其英文表达方式为and,or,not。

6.科技文献按出版形式的不同, 可分为图书,期刊,报纸,会议文献,专利文献,学位论文,科技报告,政府出版物,标准文献,预印本

7.中国标准按审批机构颁发的级别可划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部颁)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8.世界四大著名检索工具:EI,SCI,ISTP,ISR或(CA)

9.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在网页内含“设计合同”方面的中文网页,要求显示的结果仅为Word格式其表达式为:设计合同filetype:doc或 filetype:doc设计合同

10.电子出版物主要有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和电子报纸。

11.信息检索工具是人们用来报道,存储,检索文献的工具。

12.科技期刊属于周期性出版物,其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是由国际连续物数据系统进行登记与管理,英文缩写为 ISSN。

13.美国的ASME数据库,是美国_土木工程师 协会的数据库。

14.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大特征。

15.在索书号“H31/218”中_H31_是分类号,218是种次号。

16.在使用搜索引擎时对搜索结果进行排除或缩小无关资料时应采用-符号,进行准确搜索应采用“ ”符号

1、如果检出的文献总篇数为100篇,经审查确定其中与课题相关的文献只有60篇,那么查准率_就等于60%。

2、CNKI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按学科分为10专辑、168个专题。

3、请分别写出世界上著名的四大检索工具它们的中文全称科学引文索引、工程索引、国际科技会议录索引、科学评论索引

4、知识、载体、记录_是构成文献的三个基本要素。

5、支持清华同方期刊网中全文内容查看的浏览器有两种,它们是 CAJ,PDF6、查找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文献的数据库有清华中国学术期刊或万方数字化期刊

7、依据《中国图书分类法》,“电气工程”的分类号(大类)是:TN8、从外部特征看检索点有书(篇)名、著者、出版单位 从内部特征看检索点有分类、主题

第五篇:国际私法

期末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胡伯三原则

2.最惠国待遇

3.间接反致

4.域外调查取证

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各国在国籍生来取得上的原则或主张有哪些?

2.准据法的特点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3.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4.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述解决特权法律冲突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

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请问:

l)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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