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法律问题探讨
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法律问题探讨
一、残疾人的界定及就业范围的认定
1、残疾人的界定
联合国在1975年公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中对“残疾人”作了如下界定:“任何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体或精神缺陷而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个人生活或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在国际劳工组织的《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第99号)中对“残疾人”的定义是:“一切体力或思维能力减退而确实很少有可能获得并保持一份适宜工作的人”。1983年由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规定,残疾人是指:由于被正当承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致使其获得和保持适当的工作并得以提升的前景大为降低的人。该定义不仅强调要获得和保持适当的工作,而且还强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能使其得以提升。即强调了残疾人的就业质量问题,这比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的《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的界定都有所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尽管各国的定义不同,但从残疾人的上述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残疾人具有下列共同特点:(1)具有身体结构和功能障碍。由于身体或精神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在社会生活中,存在许多困难,因此,需要社会和家庭的特别关注,并给予帮助以及保障。(2)存在个体能力障碍,人力资本偏低。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偏低,主要表现为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的低下。由于自身的障碍以及社会教育体制的不健全,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机会较少,导致他们在体质、智力、知识、技能及潜能上不能得到充分的开发,总体素质较低,劳动技能单一,这使得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3)存在社会能力障碍。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一定的障碍,以及因残疾导致的就业困难、生活贫困,加上社会上存在一些偏见,使得残疾人在心理上往往易产生自卑、焦虑、急躁和对社会不满等情绪,在社会生活及学习、工作中有胆怯、缺乏信心、易有挫败感等心理问题,他们的心理压力一般高于正常人群,且心理高度敏感。
要指出的是,虽然残疾人因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的异常或丧失,使其体力或智力功能的发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无法像健全人那样从事完全正常的劳动,但这不等于说残疾人不是劳动者,不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事实上,许多残疾人还有一种与残俱来的功能代偿。根据国际社会流行的“对于残疾人不能着眼于他不能干什么,而要着眼于他能干什么”的观点,只要我们找到残疾人劳动能力的特长所在,残疾人就能成为劳动者。在社会上,有些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甚至将残疾人与“残废人”等同起来,这是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建国之初,我国对残疾人采取的收养救济的保障方式虽然使残疾人的生活发生了质的变化,免除了冻饿之苦,但这种方式无法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回归社会主流,因此,要从被动的财物保障转变为主动的就业保障。
2、残疾人就业范围的认定
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劳动要求的残疾人获得劳 1 动岗位,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人。它包含三层含义:第一,不是每个残疾人都存在就业问题,只有有劳动能力已在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才有劳动就业问题。第二,残疾人不是从事了任何劳动都算就业,只有从事了被社会承认并能获得报酬或收人的劳动,才算就业。第三,不论其从事什么性质的劳动,只要这种劳动被社会承认又能获得报酬或收人,都算就业。在上述三点上,残疾人就业和健全人就业是相同的。
残疾人的职业选择和工作类型要受其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的约束。不同的残疾类型(如肢体残疾、听力语言残疾、精神残疾或者多重残疾)对残疾人的工作能力有着不同的影响,比如视力残疾的人就不能从事那些对视力有要求的工作,语言听力残疾难以从事教师、口语翻译;智力残疾不能从事脑力劳动和技术工作;肢体残疾基本不能从事强体力劳动,精神病残疾不应从事管理等工作等;不同残疾的程度也对残疾人工作的能力有重大影响。这都极大地限制了残疾人的就业面,使残疾人难以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展示自己的才干,制约了残疾人在就业上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立法及执法现状
(一)、我国关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立法
《宪法》:我国在1982年12月通过,1988年4月、2004年3月修正的宪法第45条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家要求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一方面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将保障残疾人就业作为一项原则列入本法。
《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并于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它在第四章“劳动就业”中,从第27条至35条对残疾人就业中政府的职责(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指导方针(集中安排与分散安排相结合)、优惠与扶持(对残疾人企业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在技术、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企业生产)、保护措施(规定在聘用职工、评定职称、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所在企业要对残疾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等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税收优惠,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同时,就业促进法也是继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以后,又一部对残疾人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权利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的法律,对构筑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对残疾人就业发挥有力的保障作用: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法律保障
获得一项职业,对于劳动者来说,意味着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意味着社会的承认和接纳,意味着能够进行一些必要的社会活动。对于社会来说,充分就业是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的必要条件,也是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增强社会活力、增加社会总财富的必要前提。就一般情形而言,每一个适龄的社会成员在社会分工体系中都应有一个自己的位置,每一个适龄的社会成员都是通过特定的职业、特定的工作获得正常的社会群体生活,从而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劳工组织指出:“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所以,拥有一份职业,一份工作,是人们平等地进入、融入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对于残疾人来说,他们的残疾使他们比健全人谋职要困难得多,尤其是在今天劳动力供大于求、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保障,那么,他们在就业时会遇到很大困难甚至得不到就业机会。《残疾人就业条例》在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本条例。”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例的这些规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2.《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组织保障
《残疾人就业条例》在第5、6条规定,各级政府、政府主管劳动就业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这就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3.《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物质保障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17条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2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这些规定及其实施无疑能够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物质保障。
4.《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措施保障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这些规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可靠的措施保障。
5.《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保障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这些服务保障能够帮助残疾人顺利就业。
6.《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五章对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第25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26条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以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些规定对于强化和约 3 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感和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地方性立法: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6月9日公布了《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1994年7月22日又公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6日公布并实施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并于1999年7月12日修正。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5月25日通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并于2000年修订该办法。1998年重庆市颁布了《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武汉市分别于1994和2001年制定了湖北省、武汉市《实施<残疾保障法>办法》,1998年武汉市制发了《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2010年湖北省又制定了《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2010年4月1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湖南省于2008年11月12日审议通过了《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河南省政府于2009年9月11日审议通过《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7日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0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是全国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以《条例》的形式颁布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促进残疾人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执法情况及存在问题
1、残疾人集中就业模式。
残疾人集中就业,使这些社会的“弱势”人群能够集中起来,从而集中地为残疾人提供劳动所需的设备、工具和必要的福利设施,使残疾人工作的物理环境有良好的基础;残疾人福利企业对残疾人的各项保障措施和福利待遇也比较成型,企业为残疾人提供的各项工作设施硬件和福利待遇软件都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为残疾人的工作提供了较完善的保障条件,同时也具备了产生规模效应的基础,可以为企业节约一定的成本;残疾人因其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和其他心理障碍,不愿与外界交流,也缺乏相应的技巧,集中就业可以使残疾人在一个相对比较熟悉和自然的环境中工作,残疾人彼此之间也更容易交流,少了一份歧视,多了一份理解,心态上更加平和,易于鼓励残疾人努力专心工作,为残疾人的心理提供了平等的环境。总之,残疾人集中就业为残疾人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是残疾人就业的“保护伞”。在残疾人心目中是残疾人就业的理想途径。而且残疾人集中就业也便于对残疾职工的统一管理。有不少福利企业的产品还创出了自己的品牌,拥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如北京的“大宝”化妆品、“101”系列产品等,都有很好的销量。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残疾人通过福利企业集中就业这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传统渠道,其地位及作用急速下降,其局限性日益显露出来。表现在:
(1)福利企业急剧萎缩,安置残疾人的数量下降。长期以来城镇福利企业里的残疾人都习惯于捧着“铁饭碗”吃“大锅饭”。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取代计划经济,残疾人赖以为生的福利企业因此受到了外界强烈的冲击。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竞争日益加剧,日臻完善的市场机制对计划色彩浓厚的福利企业的挤压也在同步放大,效益下滑与生产不景气正在严重制约着整个福利生产向前发展,福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处于劣势,使社会福利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考验。目前,福利企业不仅无法吸纳大量新成长的残疾人劳动力,还要排放一大批下岗、失业残疾人,其改革与发展面临着很多困难,无法满足残疾人就业的需求。
(2)福利企业先天存在不足,制约了集中就业的发展。福利企业是在政府保护下成长起来的,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较低、体制不活、粗放式经营、设备简陋、技术陈旧、资金鹰乏、产品落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意识落后、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问 4 题。有的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没有切实的经营战略和长远目标;有的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措施不得力。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突显出来,成为制约福利企业在新形势下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福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为了企业中的“弱势群体”。由于企业效益不景气,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工资普遍偏低。
(3)兴办福利企业投资主体和经营范围受限,影响集中就业发展。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只有民政、乡镇、街道举办的福利企业才认定为福利企业,享受退税政策,其他主体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一律不予享受退税政策。实际上,不论是福利经济占较大比重的苏南、浙江、山东,还是西部地区,普遍存在福利企业的改制现象。而福利企业改制在深化企业改革的形势下已是大势所趋,相关限制性政策严重滞后。例如,青岛市福利企业改制面达到90%。福利企业通过改制,由市局直属的福利企业改制成企业或社会所办,企业增强了活力,残疾职工工资提高了,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此外,福利企业只允许从事工业性生产,不允许进人经营性、服务性领域,也限制了集中就业的发展。
(4)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不完善。首先是福利企业中的“四残”职工认定政策不协调。根据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残疾职工应包括:视力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智力残疾者。但是,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残疾职工认定上只限于“四残”,(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将智力残疾排除在外,使许多得不到退税的福利企业纷纷解除与智力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其次,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没有与残疾人的安排和利益挂钩,不利于调动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
由于分散就业方式只能满足素质较高,身体条件较好的残疾人就业的需要而无法满足所有残疾人的就业需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福利企业也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因此,集中就业仍然是一种重要的就业模式。当前,应注意吸收国外有益经验,搞好福利企业。如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和一些东欧国家也采取国家投资兴办残疾人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形式,并通过立法在税收、信贷、物资、产业等政策上给予优惠照顾。瑞典政府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在20世纪70年代成立了萨姆豪尔集团公司,该公司除了领导层是健全人外,其余都是残疾人。这种残疾人就业集团化、规模化的方式就可以借鉴和吸收,为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模式
所谓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就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以法令形式规定社会各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法律责任,其实质就是把残疾人就业作为全社会的责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安排残疾人就业。因此,它克服了单一依靠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局限性,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可以说,集中就业是残疾人事业处于收养救济阶段的高级就业形式,而分散按比例就业则是残疾人事业处于平等参与阶段的较高级就业形式。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比较通行的政策,以日、英、法等国家为代表,通过国家立法,规定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另外,一些国家还对雇用残疾人企业的最低规模做了规定,比如美国、奥地利等规定2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雇用残疾人。
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可以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而且有助于增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目前,我国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第一,残疾人就业法规与相关法律、5 法规和规章,如警察法、教育法以及铁路、邮政、金融等系统的部门规章之间协调性不够。法规之间的冲突,影响了按比例就业工作在相关行业、单位的实施;第二,现行法规、规章没有赋予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也没有确定其他执法主体,因此,有关政策在执行时难以到位,力度不够,目前主要靠各级残联的积极协调与争取,政府责任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就业管理缺少行政权威,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专业手段不足;第三,法律对残疾人就业的属地管辖问题缺乏具体的界定,各地残联之间团跨地区用人单位的管辖权常常发生争议,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碍。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存在一定问题。第一,现有法规、规章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将就业保障金的计收依据规定为本地区上年度工资水平。在实际执行时,经常出现职工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用人单位以有违公平为由拒绝缴纳保障金,而职工收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用人单位却更愿意用缴纳保障金的方式来代替安置残疾人,这使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难度加大,达不到政策设计的原有目的。因此,计收标准应进行调整,确定一个调节数值,并统一规定亏损单位减缴保障金的额度和档次,保证法规的可持续性。第二,法规中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这样,在实施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经济状况不佳,结余经费极为有限,付不起就业保障金;有的用人单位则以没有结余经费为由拒付就业保障金,使就业保障金的收缴遇到困难。第三,有些地方在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普遍存在有钱不敢花的现象,反映在资金使用上限制在五项用途,严格不准突破,使一些应当做的工作做不了。同时,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也缺乏向社会和残疾人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第四,就业保障金在扶持残疾人集体开业、个体从业和扶持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的力度有待加强,多数地方没有建立良好的资金运作机制,基层不敢投入、不会投入,无法做到把就业保障金用好、用活。
(3)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重视不够。不少人认为,现在连健全人就业都难,出现大量下岗失业职工,还谈什么残疾人就业?有的人则认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干预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乱收费”,加重了企业负担。还有的人把残疾人看作“包袱”,迫于形势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压力,消极对待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就业工作得不到有利的支持。例如有些企业采取残疾人不用工作,每月发给残疾人一两百元的“悬空上班”工资的做法。这种“挂靠就业”虽然可以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任务,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且节约了大笔工资开支。但由于这部分残疾人尚未真正就业,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影响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切实开展。因此,应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4)按比例就业推行力度不够,安置就业的少。很多单位、企业考虑到安置残疾职工后的医疗支出、劳保福利、住房等问题,在生产安排和生活管理等好面都有困难、因此宁愿交保障金也不愿长期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上海市参与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单位10042个,其中不足比例且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就有2198个。占实施单位的21.9%,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以保护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为由,不支持强制实施,致使按比例就业阻力重重,安排人数远未达到法定比例,弱智、精神残疾人安排就业十分困难。另外,按比例就业在覆盖范围上不同用人单位、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承担社会义务不均等,存在差别对待问题。如苏州、无锡等地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不施行按比例就业。在安排对象上仅限于城镇人口,不适应农村劳动力加速向非农领域转移的发展趋势,阻碍了就业工作的开展。
劳动就业权是残疾人享有的重要权利,《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劳动就 6 业权的内容、实现途径、保护措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关注。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情况不断得到改善。例如,随着按比例就业措施的推行以及其他扶助措施的出台,我国每年都有不同数量的残疾人加入就业大军,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统计,2005年我国城镇新安排39万残疾人就业。又如,随着残疾人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机会大大增加,总体素质也有一定程度提升,这提高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和就业能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残疾人在实现劳动就业权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低,就业形势严峻
我国残疾人的总体就业水平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提高。例如,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统计数字,“八五”期间(1991-1995年),我国残疾人就业率从60%提高到70%,“九五”期间(1996—2000年),我国残疾人就业率从70%提高到了80%。“十五”期间,我国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持续提高,2003年,我国残疾人就业率达83.9%。2005年底,我国城镇残疾人累计就业人数达463.6万人,农村残疾人累计就业达到1803万人。从这些统计数字来看,我国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和就业人数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我国残疾人的总体就业水平仍然偏低,残疾人的就业率还远低于其他人口。以2003年度为例,残疾人的就业率为83.9%,也就是说,失业率为16.1%,而同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我国残疾人就业水平的提高是与原来较低就业水平相对而言的,与我国城镇人口的总体就业水平相比,残疾人的就业水平仍然偏低。这种比较还只是一种概括的比较,并没有考虑残疾人就业的质量水平。尽管我国有许多适龄的残疾人参加工作,但是,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来看,多数是一些劳动简单、报酬低下的工作,其劳动权益也经常得不到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的大量劳动力得到解放,农民工进城务工现象非常普遍。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大量破产倒闭,许多工人下岗失业。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的带动下,我国每年能够新增大量的就业岗位,但是,等待这些就业岗位的劳动力数量更为庞大。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严峻的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所采取的扶持政策的效果。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以及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等原因,他们在就业竞争中的劣势更为明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由于技术设备落后、资金短缺、管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而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许多残疾人因此失业。根据“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我国许多地方的福利企业出现了萎缩的趋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数量也在降低。例如,上海市福利企业数目从1996年的4200多家减少到了2002年4月的3198家,残疾人就业人数从92000多人减少到62000多人。济南市和江苏省的福利企业及残疾人就业数目也出现了类似的变化。
(二)残疾人教育和培训状况不尽理想,就业能力尚待提高
由于残疾,残疾人的就业能力与健全人相比受到了身体条件的限制。从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传统的残疾人就业结构比较单一,残疾人所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普遍不高,收入较低。例如,残疾人在福利企业从事一些较为简单的劳动,盲人学习按摩技术从事按摩保健,等等。尽管残疾人受到了身体条件的局限,但不是说,残疾人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不高、报酬较低的工作。如果残疾人受过良好的教育和就业培训,依然可以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上做出成绩。我国残疾人就业能力普遍较低的局面受到了残疾人教育和培训现状的明显制约。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残疾人受教育状况有了一定的提高。例如,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报告,我国政府已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并同步实施。“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由1987年的不足6%提高到2000年的77.2%。特教学校由1987年的504所增加到2000年的1648所;在普通 7 学校附设特教班4567个。”但是,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依然令人担忧。据报道,我国残疾人文盲率高达60%,盲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仅有59%。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仍有243490人。上述数据表明,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故而严重制约了残疾人总体素质和就业能力的提高。我国在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残疾人职业教育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例如,2005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区)三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已发展到1044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机构有2206个,近59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达到中等学历的职业教育机构有158个,在校生11960人。”但是,与数量庞大的适龄残疾人相比,这些职业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培训机会显得非常有限。在我国总体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教育程度低下和职业培训机会稀少的现状使得残疾人就业更加困难,更无法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结构。
(三)残疾人就业扶助制度不健全,扶助措施不到位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并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结构,我国各级政府和社会采取了很多扶助措施,例如,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就业进行辅导和帮助;发展残疾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推行按比例就业政策;给予福利企业以及个体残疾人就业以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扶持措施,等等。残疾人就业扶助制度的建立大大促进了残疾人的就业。但是,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扶助制度并不完善,许多扶助措施不到位,这限制了相关扶助制度和措施的作用的发挥。
按比例就业政策有利于残疾人就近就业,便于残疾人参与社会,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我国所推行的按比例就业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例如,我国2005年城镇新安排就业的39万残疾人中就有11万人是由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但是,按比例就业政策并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由于推行力度不够大,许多地方根据按比例就业政策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量并没有原先想象的那么多。例如,根据调查,上海市参与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单位有10042个,其中不足比例且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就有2198个,占实施单位的21.9%,全市还可安排残疾人就业2万余人。而一些地方为了便于招商引资往往以各种理由免除企业参与实施按比例就业政策的义务,从而限制了按比例就业政策适用的范围。给予福利企业以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是我国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的重要措施。但是,许多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仅仅是为了获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在企业工作的残疾人所获得的劳动收入非常低。这说明,我国对福利企业所采取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以使其能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我国政府还针对残疾人就业制定了税费减免、小额信贷等扶助措施。但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例如,根据有关人士对北京顺义、河北永清和文安、湖北麻城以及河南光山等地农村残疾人的调查,许多针对残疾人的扶持措施的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有的残疾人不知道有残疾人证,更不知道它的作用,针对残疾人的小额信贷也很少有残疾人实际利用过。
三、残疾大学生的就业形势及政策
(一)、残疾大学生的就业形势
残疾人就业是全世界的一个社会焦点问题,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整个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全国总体就业形势严峻。虽然政府采取了多种手段帮助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但目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情况仍不甚乐观。虽然目前残疾人大学生就 8 业率总体较高,但也存在着求职经历曲折、工作薪酬较低等问题。社会的歧视与偏见,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缺位,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法律执行监管不力,这三大因素是造成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在就业歧视方面:
(一)社会的歧视。一直以来,人们对残疾人的世俗偏见没有改变,认为残疾人就是残废人。并认为他们无能力参与社会活动,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才能生存,就更别说找工作。同样,在残疾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也遇到人为的障碍,过不了人们世俗偏见这一关。因此,社会的歧视与偏见造成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隔阂,残疾人无法融入健全人参与的社会活动。
(二)用人单位的歧视。首先是应聘岗位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把残疾人看作是残废人,想尽办法把他们拒之门外,使很多能够完全胜任应聘岗位的残疾人大学生求职无门。其次是工作待遇的歧视,一些用人单位虽然接受了残疾大学生,但在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上却给予了不公平的对待。某招聘单位负责人说:“解决残疾人就业是政府的事,我们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而且,政府、机关大院里有残疾人上班吗?没有。政府机关要讲求形象,我们企业也要讲形象呀!”这表明,尽管残疾大学生有能力,但是能力并不能够弥补他们本身的缺陷,用人单位一样因为缺陷把残疾大学生拒之门外。分析这一状况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 3 个方面:一是个别人和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大学生存有偏见或缺乏社会责任心。二是立法滞后。现有法律中的许多条文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三是现有法律规定对就业歧视的惩罚力度仍显不够。如 《劳动法》只是规定对违法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这些惩罚措施在力度上都稍显轻微,无法对用人单位产生足够的督促和震慑作用。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缺位:一些国家机关在公务员招录中存在严重歧视。招聘公务员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至于残疾人难以通过体检这一关,顺利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也是参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也难怪企业有人说,政府要讲形象,企业就不讲求形象了?在这些处处人为设置障碍的社会环境,有能力的残疾大学生又如何能够找到展现自己才华的平台,为社会和人民做出贡献呢?另外,残联等部门还存在官僚主义作风的现象。少数工作人员根本放不下姿态为残疾人事业服务,更谈不上为残疾人谋取合法权益,真心实意帮助残疾大学生就业。他们还不明白“在其位,谋其政”的责任。授人与鱼,不如授人与渔,帮助残疾人自食其力,独立在社会中生存,特别是残疾大学生渴望独立,用自己的才能为社会做贡献,不愿意一辈子依赖社会的救济。
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法律执行监管不力: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关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政策措施,致使残疾人的权利只表现在法律条文上,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在社会活动中没有实现权利的手段,并不能真正享有权利。《残疾人就业条例》出台了,这是我国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困难制定的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法律,但有明显的不足。“法律责任”部分,只涉及四个方面,而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够的、社区服务业没有平等考虑残疾人就业的,则没有相关的责任规定。至于用人单位因残疾人自身缺陷拒绝录用他们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宁愿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造成残疾人就业难的局面始终无法打开,被拒绝的残疾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作问题。
(二)残疾大学生就业政策
2009年5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
(一)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现行政策扶持范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力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确保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惠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二)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施重点扶助。各地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充分考虑残疾人毕业生特殊困难,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二、积极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发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特殊保护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政策基础上,按规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2009 年至 2011 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从 2009 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 20%。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发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地要继续开发乡镇(街道)残疾人专干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五)鼓励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其集体从业、个体经营;针对盲人、聋人就业最难、最不稳定等现实状况,对这两类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
(六)强化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针对残疾人身体、心理状况,强化对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优先安排其参加实习实践,重点组织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重点帮助对象,为其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把招聘会、供求洽谈会、用工需求、扶持政策等信息送进校园、送进残疾人家庭,切实让每一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与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协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抓紧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立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发挥网络功能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动员组织一些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七)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离校回到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相应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规定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生源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应鼓励其参加当地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返回原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在市、县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援助服务对象,通过建立帮扶责任制,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开发公益岗位安置、支持自主创业等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部门、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 10 政部门、残联之间,各高校、公共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要建立联系沟通渠道,加强政策协调,细化具体措施,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抓好落实。各部门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扶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贯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的求职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尽快摸清底数、重点研究、提出对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强化就业服务,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九)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以政策措施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用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引导全社会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使不同地区相互学习借鉴,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宣传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走创业之路。
四、改善残疾大学生就业现状的策略
残疾人生活,不能只依赖于政府的救济粮款维持。社会和政府要帮助残疾人增强自我的“造血功能”实现就业,独立生活,如此才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正由于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解决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首先得选择一个解决突破口,就是全力解决有竞争力的残疾大学生平等就业,让他们在工作中表现出自己的才华,得到社会的认可,再带动剩余残疾人就业,最后达到所有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都可以就业。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与对策:
(一)残疾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树立乐观进取的就业观
残疾大学生是残疾人群体的少数,仅占残疾人的0.2%。他们凭着坚强的意志,坚信知识能改变命运,知识能弥补身体的缺陷。勤奋刻苦地学习知识和技能,期望进入社会,找一份合适的工作,能为国家和人民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同时,残疾大学生要深知全国的就业形势严峻,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残疾大学生要有忧患意识“拿什么去就业”,为了这个目标,要制定好合适自己的大学生活的学习目标和职业规划。在学习生活中,要把自己当作健全人一样严格要求自己,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认真学习各种知识和技能,参加自己力所能及的社团活动,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将来进入社会做准备。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加强执行和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各项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相继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及相关的《就业促进法》已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并通过,对保障残疾人权益提出更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同时,突出了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权利。部分法律法规自实施以来,引起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关注,不少残疾人也因此而获益。但是,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法律责任不具体明确。比如,《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禁止在就业歧视残疾人”,“禁止歧视”在法律法规中只是理念的倡导,我国法律还无明文规定。法律上也规定“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的权利”,用人单位拒绝残疾大学生到单位工作可以说是合法行为,只是不符合道德。一而再,再而三发生残疾大学生就业无门,通过媒体报道赢得某些单位良心发现的施舍工作。这样单纯依靠道德感获得工作,无法形成一种制度,同时残疾人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要实现残疾大学生平等就业没有强制力的保障,用人单位责任 11 和义务就如同虚设。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还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督制度,那些残疾大学生因身体缺陷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的事件还是屡屡发生。
我国有必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确保残疾人劳动者与健全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欧盟、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反就业歧视法》,都明确将残疾人就业纳入该法的保障范围。保证残疾人劳动者与健全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保障残疾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要求。但是,针对残疾人劳动者的各种就业歧视行为在中国并不鲜见。媒体曾经多次报道部分地区政府机关在招用公务员过程中歧视残疾人。其实,残疾人就业歧视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政府机构,其他的用人单位同样存在;不仅仅存在于招聘过程中,就业前的服务过程中、就业后的管理过程中,乃至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同样存在。针对残疾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严重侵害了残疾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秩序,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加以禁止。完善反就业歧视制度,首先要准确界定就业歧视行为,对哪些行为构成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加以定义。其次要加重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责任人。
(三)建立强有力的就业歧视诉讼机制,加强司法保护
目前,虽然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禁止歧视残疾人,但残疾大学生在就业中屡遭不公平待遇,而且投诉无门。因此,有必要建立强有力的就业歧视诉讼机制,使遭遇就业歧视的残疾人大学生能够方便地运用法律手段有力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设立能够对就业歧视独立作出处罚的专门受理机构,使残疾人大学生在遭受就业歧视时有处申诉;其次要不断提高残疾人大学生的法律和维权意识,使他们由法律保护的被动接受者转变成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人。同时还要努力降低诉讼成本,以避免残疾人大学生因无法承受高额费用而放弃上诉现象的出现。另外,可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基于残疾人联合会的“代表、服务、管理”三项职能,可以授权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劳动者对就业歧视行为提起诉讼。
(四)强化残疾人大学生自主就业的优惠扶持措施
自主就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方式,统计数据表明,自主就业实际上已经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残疾人大学生自主就业是自强自立的最好体现。充实残疾人自主就业的优惠扶持措施,以鼓励残疾人劳动者自主就业。优惠残疾人就业立法中应明确扶持措施应包括创业指导、场地安排、资金扶持、技术支援、税收优惠等多方面。特别是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和社区开发中应优先考虑安排残疾人大学生自主就业。
(五)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幅度,同时加大征缴力度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比例-上年度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但绝大多数省市都是按照1.5%的最低比例来实行。只有个别省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比例高于1.5%。《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第五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 12 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有让用人单位付出的就业保障金接近甚至超出歧视行为的成本,才会有效减少歧视残疾人大学生的现象。(六)强化政府、残联等部门的职责意识
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应当承担更多职责,政府也是用人单位之一,特别是公务员招录应该对残疾人降低门槛。政府机关应带头“以身作则”录用残疾人。现在,有些政府已经计划在公务员招录设一定比例给残疾人。比如,《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中明确指出:“国有机关招录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同等考录或招聘条件下应当平等录用残疾人。”该规定于2007年7月1日已施行。这说明,政府带头向残疾人打开大门,是反就业歧视的一个良好开始。另外,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其一,要明确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承担的责任。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劳动者纳入服务对象并作为工作重点。其二,要明确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地位,要将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从编制、经费、场地等方面予以保证。其三,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活动。
(七)加强宣传和教育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残疾人就是“残废人”的陈腐观念,阻碍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实现,制约着残疾人享有各种权利,无法享有公民平等的各项权利。因此,针对社会对残疾人了解不够的现状,加强全民思想教育,各社区开展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的沟通活动,转变对残疾 人的陈旧观念,树立新的残疾人观,接受残疾人的存在,认同他们和健全人一样平等享有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从而公民从内心上接受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真诚关爱和扶持残疾人,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形成“扶残、助残”的社会良好风尚。
有关部门应对各用人单位进行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把维护公平,反对歧视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首先用人单位摒弃对残疾人一无是处的错误观念,正视残疾人同样劳动者,尊重残疾人的价值,特别那些优秀的残疾大学生凭着自强不息 的精神一直在努力,他们同样能对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转变用人单位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歧视是实现残疾大学生能平等就业的关键。鼓励用人单位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按照国家的规定,企业设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来录用残疾大学生。
(八)各高校设立残疾人联合会等基层组织
在高校设立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结合学校具体情况,以残疾大学生为主要对象,利用学校各种资源,充分发挥校园阵地作用,积极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组织开展好各种扶残助残活动来帮助残疾大学生就业。校残联可以通过将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新政策和法规及时上校园网宣传,主动送有关领导和部门阅读,以便指导工作、商讨解决就业问题。召开残疾大学生劳动就业专题报告讨论会,对他们就业应聘给予指导和咨询。对就业有困难的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给以具体帮助。对有工作能力尚未就业的残疾大学生,首先安排他们参加技术培训,与人事部门协商新办法,尽量安排他们就业,或联系福利企事业单位就业。
第二篇:残疾人就业
延吉市残疾人就业现状及问题浅论
---以延吉市延春社区残疾人就业为例
摘要:残疾人社会特殊弱势群体,其和普通人一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的劳动权利,残疾人就业是其改善生活状况、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人生价值的最重要的途径,残疾人就业问题也是关系到人权、人道的重要问题。其就业现状存在层次低、收入水平低和发展不平等问题,这更需要更多的关注和解决措施,促进其充分就业。
关键词:残疾人;残疾人联合会;就业;问题及措施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延吉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延吉市目前有延吉市现有残疾人数31500,占总人口的6.3%, 更涉及到残疾人家庭和亲属这些数据表明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是社会生活中无法避免和不同忽视的问题。就业可以说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人生价值的最重要的途径。
一、延吉市残疾人就业状况
延吉市残疾人联合会地址位于延吉市解放路附近,其实延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989年正式成立。多年来,其在残疾人社会工作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就,根据其负责人提供的资料,市残联安置了残疾人1100名,培训残疾人1350名。残疾人联合会分四大科室,有办公室、康复科、组宣科和教育就业科,此次访谈对象主要是教育就业科主任崔主任,据介绍,教育就业科职责有: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促进和开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负责特殊文字、授予的学习推广工作;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指导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和残疾人组织兴办福利企业和经济实体;掌握残疾人就就业供需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和其他形式就业,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组织实施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让你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盲人按摩培训和 盲人按摩等。
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市残联主要采取三种模式。
一、集中安置,这种方式主要是在残疾人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目前延吉市共有残疾人福利企业22个,截止到2011年,这些福利企业共安排了476名残疾人工作岗位;
二、分散安置,这种方式是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第八条明文规定,为促进残疾人实质性就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目前在吉林省范围内,残疾人就业比例按在职职工人数的1.6%来算。
三、个体户就业,在延吉市延春社区残疾人联合会建设了简易房,大约7~8平方米,被称为“残疾人一条街”,这条街上共安置了将近十所所这样的简易房供残疾人无偿使用,其中有2家配钥匙店,2家缝补工,2家服装店,2家餐饮店,还有一家中医按摩。据崔主任介绍,由于受天气影响,在五月份之前他们一般只有几家营业。还有是农村养殖业加工业,残联对其进行资金援助,并且政策上优惠,免税免租金,目前工投入了约40万元。
为了更好地了解其就业现状,我们对其中一家缝补店进行了访谈,M是肢体残
疾,在简易房已从事缝补约三年,M家有妻子儿女,目前居住在延吉市廉租房,但由于其不愿意透漏工资收入,我们不能准确评价其生活状况。
由于此次社会调查数据收集并不周全,成为一大缺憾,但在对延吉市残疾人联合会的调查中也局部窥探到其就业现状。
二、残疾人就业依然任重道远
虽然延吉市残疾人就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很显然,这一工作依旧任重道远。在整个就业形势非常紧张的大背景下,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的矛盾就更为突出。其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就业中存在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二是残疾人就业层次低,从上述有限资料可以看出,残疾人劳动者多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他们从事较多的是简单的工作;三是工资收入低,多为低保户,由于残疾人自身缺陷其工作为多低收入工作。
这次调查发现的问题也是很有限,譬如还有我国存在的残疾人就业中女性占比例低,2008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451.29万人,其中女性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18.93万人,女性所占比例不到1/3;同样农村女性就业残疾人数量也是远低于男性,2008年底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717.07万人,其中女性残疾人数为680.06万人,女性所占比例不到四成另外还有残疾人就业受歧视,残疾人教育程度低等问题。
三、解决问题措施建议
(一)提高残疾人技术素质和身体素质。就业能力与受教育水平成正比.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低这一现实状况将严重地影响残疾人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改进穷人的福利之关键因素不是空问、能源和耕地,而是提高人口质量,提高知识水平。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宰在己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达到或接近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尚未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充分发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完善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
1。在身体素质上,仍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1.国家和社会采取康职业教育与培训○
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开展康复工作中.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二)巩固现有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创多样化的就业方式。(1)调整现有集中就业和分散按比例就业政策模式,推进福利企业改制,放宽或取消对福利企业的行业限制,鼓励福利企业进入第三产业,调整就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解除福利企业投资主体所有制限制条件,鼓励更多类型的企业、自然人兴办福利企业,福利企业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只要是按照政策规定,安置了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并给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就可以“一视同仁”地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对福利企业的投资,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提高福利企业市场竞争力,政府要制定更加规范和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发展。建议各地人大出台《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就业安置比例;全面推进分散按比例就业,要向乡镇延伸,逐步覆盖城乡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各类用人单位应一
视同仁,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特别是有学历的残疾人就业,为提高残疾人就业层次、平等参与竞争创造条件;建议提高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增加违规企业成本,促使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对就业保障金要合理运营确
2。保增值保值,保障金的使用要规范合理○
四、总结
残疾人就业问题纷繁复杂,需要更多的努力和关注。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战略期,随着改革深化,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许多深层次矛盾都凸现出来,残疾人就业问题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各团体、个人协同行动起来,以社会保障理论为指导,建立完善的残疾人就业法律体系,给予残疾人在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扶持,开拓多样的就业渠道,经过长期不懈的优化完善,确保残疾人真正地受惠于就业中。
参考文献:
[1]叶银娣.残疾人就业状况及其社会保障分析[Z]经济论坛.2008
[2]陈方正.王玮.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对策思考[J] 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1):78-81
第三篇:关于保障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益的提案(定稿)
关于保障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益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20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 由:关于保障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益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国残联会同民政部办理 提 案 人:施耀忠 主 题 词:残疾人,就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残疾,是残疾人的不幸,也是全社会的伤痛;残疾,是一种生理缺陷,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残疾人由于身体的残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因而也成为社会上有特殊困难的群体,亟须全社会的关心和关爱。2007年5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国处于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有3493万人,占残疾人口的42.1%,有858万达到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2010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8.6%,是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4.3%的2倍,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残疾人就业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一是就业岗位问题,由于全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因此残疾人就业压力大,就业岗位缺乏,严重影响到残疾人的就业。二是社会认识问题,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能力认识不足,认为不管什么职位,健全人一定比残疾人胜任。三是就业能力问题,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所限,受教育程度较低,因此就业竞争力较弱,就业选择余地较少。四是就业服务问题,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不够完善,就业服务机构不够健全,就业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五是就业质量问题,已经就业的残疾人,存在着就业质量不高的问题,造成就业不稳定。
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就业是民生之本,让更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有机会通过劳动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使自身获得发展,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最重要的基础,是残疾人实现人生美好价值最重要的途径,保障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益,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利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完善扶持保护措施,确保国家让税部分用于企业发展和改善残疾人职工的生活,切实做好福利企业的服务工作,为福利企业巩固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切实帮助福利企业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困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二、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鼓励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自主创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给予更多的优惠和照顾,以帮助解决小额贷款、简化开业办证手续和降低经营成本等问题;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积极帮助残疾人创业,如开办书报亭、彩票销售点、早餐供应点等,引导残疾人自强自立;要支持残联组织充分利用现有的服务体系,帮助残疾人解决自主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推进残疾人分散就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偏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避免出现安置再下岗、下岗再安置的不良循环;要通过政府出资购买适宜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岗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等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要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帮助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提高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全面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素质;要建立教育、培训和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把残疾人的就业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和市场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多领域、实用性强、见效快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五、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纳入当地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统一管理,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配备工作人员,建立服务场所,完善服务功能,把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随时掌握残疾人接受就业技能培训后的就业状况,做好跟踪服务,提高残疾人的择业能力。
六、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措施,比如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某些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通过对其提供保护性垄断以稳定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运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用于补偿其使用残疾职工的一部分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
七、加强残疾人就业监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组织专门力量,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落实情况以及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察;要支持残联组织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与劳动监察机构密切配合,使残疾人就业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来源:中国政协网
第四篇:残疾人保障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市政府81号令]精神,制定《〈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二章 康复
第二条 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经考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残联免费配置相应的康复器材;残疾人配置基本辅助器具的由市残联给予专项补助。
对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服务项目的给予专项补助。
第三条 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康复。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上级及市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助听、助明、助行康复工程。
第四条 按上级及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贫困家庭中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并有康复意愿的0~6周岁持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项目。
贫困家庭中0~6周岁的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具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参加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按实际支付的康复训练费用(下同),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视障儿童参加康复训练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参加嘉兴市级以上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再给予每月300元的交通和生
活费用补助;其他家庭按贫困家庭标准的50%给予补助。
7~14周岁(含)脑瘫残疾儿童按要求完成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0-6周岁聋儿自行装配人工耳蜗并完成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每人给予一次性30000元的补助。
第五条 施行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在专业医疗单位进行康复治疗或住院训练超过15天以上,一次性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家庭)申请,按自负金额的30%给予救助;贫困家庭对象最高救助3000元;其他家庭对象最高救助1500元。
第六条 进入市康复中心康复训练的截瘫、脑瘫等肢体残疾人,以及中风后遗症等肢残人员,凭康复中心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家庭)申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康复训练费补助。
第七条 精神残疾人,经本人(家庭)申请,按季发给定额医疗救助券,其中贫困家庭对象600元/年,其他家庭对象300元/年。已享受本市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治疗费用救助的人员除外。
贫困家庭中的重度精神残疾人在本市专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住院费用和伙食费予以全额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残疾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50%。
第八条 在康复村休养的麻风残疾人,由残疾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第九条 新建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开展托养服务满一年且年平均服务人数在5人的,由残疾人托养机构申请,经市残联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20000元的创办资金补助;符合标准的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在每年末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审核,按托养服务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 的护理补助。
第三章 教育
第十条 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和义务教育的在校残疾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1个月前,经本人(家庭)申请,所在学校(园)签署意见,村(居)委会神农百草膏、镇(街道)残联确认,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学年500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就读本市全日制高中的在校残疾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1个月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村(居)委会、镇(街道)残联确认,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学年1500元的补助。
贫困残疾人(户主或监护人)家庭子女就读本市全日制高中的,凭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1个月前,经本人(家庭)申请,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村(社区)、镇(街道)残联确认,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考取全日制院校的残疾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10日内,凭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给予中专4000元、大专6000元、本科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贫困残疾人(户主或监护人)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院校的,在收到录取通知书10日内,凭录取通知书、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残疾证复印件,经本人(家庭)申请,市残联给予中专3000元、大专4000元、本科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通过自学、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完成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在取得学历证书后2个月以内,凭学历证明,经本人申请,市残联给予大专3000元、本科以上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学生在全日制学校学习期间被评为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在获得荣誉证书后6个月以内,凭相关荣誉证书,经本人申请,市残联给予省级及以上每人每次1000元、嘉兴市级800元、桐乡市级6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就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康复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每年4月底前,凭贷款利息支付凭证(残疾人家庭的需提供家庭户口薄及残疾人证复印件),经本人(家庭)申请,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三年内由市残联给予每年最高10000元的贴息补助;大中专毕业残疾人自毕业起两年内自主创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每年4月底前,凭毕业证书、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经本人申请,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三年内由市残联给予每年最高15000元的贴息补助。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在每年4月底前,凭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经基地申请,三年内由市残联每年给予最高20000元的贴息补助;经考核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由市残联每年给予30000至50000元的补助;对被评为市级以上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由市残联按桐乡市级10000元、嘉兴市级20000
元、省级以上500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残疾人按要求参加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组织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补助;经市残联同意参加上级残联组织的职能培训,按上级要求给予补助。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和交流期间,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残疾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奖者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公共财政投资兴建的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收视费减半收取。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市有关文件要求,单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全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家庭中的残疾人,其本人参保部分,由市残联实行全额补助;贫困残疾人在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后,其个人承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部分,凭医疗费及大病医疗救助有关证明,在每年12月底前,经本人申请,由市残联按再给予50%、最高5000元的补助。
残疾人在本市医院门诊,凭《残疾人证》,免收挂号费、诊疗费。
第二十三条 个体就业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每年2月底前,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参保缴费凭证,经本人申请,按参保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为缴费基数,由市残联对其个人缴费部分(8%)给予全额补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在2011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按参保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其个人缴费部分(8%),在每年2月底前,凭《残疾人证》和参保缴费凭证,经市残联批准,可给予最高3年的全额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在每年11月底前,凭参保缴费凭证,经本人申请,由市残联按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除已获其它政府部门补助对象外)。
第二十四条
对民政部门实施危房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在按规定享受市民政部门危房改造政策的基础上,每年1月底前,凭市民政部门建房验收报告,经本人(户主非残疾人的需提供户口薄)申请,由市残联再给予每户5000元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残疾人家庭应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者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二十六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按桐政发[2004]65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按桐政发[2008]79号关文件实施居家安养、日间照料或集中托养。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盲人、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二十八条 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 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应当设
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二十九条 市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手语或者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人版书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督促处理书,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处理,并及时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处理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抚养、瞻养残疾人义务的;
(二)侮辱、诽谤、虐待、殴打残疾人的;
(三)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四)毁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申请帮助,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或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符合低收入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桐乡市照顾扶持残疾人规定实施细则》(桐政办[2004]2号文件)同时终止执行。
第五篇: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类别〃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权利保护]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特别扶助]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特别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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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扶养人、监护人、亲属责任]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残疾人义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 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三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 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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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人员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器具]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条[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依特性施教]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发展方针]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办学渠道]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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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 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成人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辅助手段]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指导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集中安排]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分散安排]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自谋职业]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农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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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优惠与扶持]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保护]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职工培训]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指导原则]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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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鼓励创造]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 福 利
第四十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救济与供养]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福利安养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特别照顾]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 环 境
第四十五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无障碍设施]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理解与互助]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助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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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申诉与起诉]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民事责任]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条例与地方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生效时间]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在学习中感受数学美
著名哲学家罗素曾说:“数学,如果正确看待它,不但拥有真理,而且具有至高无上的美。”的确,哪里有数学,哪里就有美。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已经充分领略到数学美的魅力,它给我们展示了一个奇异的美的世界。数学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学美具有简洁性
数学理论的迷人之处就在于能用最简洁的方式揭示现实世界中量与量之间的关系规律,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美在本质上终究是简单性。” 例如:公式S=Vt揭示了路程、速度、时间三者之间的内在规律,简洁、清晰,使人一目了然,又能领悟它所揭示的深刻内涵,C=2πR
S=πR7 / 8
把几何图形和数量之间的深刻联系,用公式来表示,体现了数学美的简洁性。
二、数学美具有趣味性
我国古代人民创造的益智游戏—七巧板,运用简单的几何图形拼出的图案生动有趣,在许多国家广为流传,还有幻方游戏、推二十四点游戏等等,给人们的学习生活增添了无限乐趣。
三、数学美具有和谐性
自古希腊以来,黄金分割备受人们关注,它被视为最美丽和谐的几何比例。雅典的帕德嫰神庙因为采用了黄金分割的原理设计而成了世界上著名的建筑之一;在拍照时常把主要景物摄在接近于画面的黄金分割处,会显得更加协调悦目;主持人站在舞台的黄金分割处,视觉和音响效果最好。黄金分割及其有关应用已经成为数学中和谐美的典范。
四、数学美具有感官性
感官性的美是指事物的美直接作用到人的感觉器官而产生的一种美好的感觉,是具体的,能够被人的感官直接把握的。例如中学数学几何中的垂线给人以稳定感和均衡感;直线给人以平静安宁感;斜线具有明显的运动感和不稳定感;曲线则因改变了直线的呆板、单调而又变化均匀被人们喜爱,反映给人的是柔和、轻盈、流畅、优雅的感觉;三角形给人的稳定感和四边形给人的不稳定感。
五、数学美具有对称性
数学的对称美分为两种,一种是体现在数(式)的结构上的对称性美,例如加法的交换律a+b=b+a 乘法的交换律ab=ba,a与b的位置具有对称关系,但又是可以变化,整个式子简洁明快,一目了然。另一种是图形的对称性美,图形的对称是指组成图形的部分与部分之间,整体与整体之间的一种统一和谐关系。例如,轴对称图形和中心对称图形,这些图形匀称美观,在日常生活中用途非常广泛,许多建筑师和美术工作者采用这个原理,设计出美丽的图案。
六、数学美具有创造性
数学虽然只有简单的几个数字(0—9),但是通过一些数学符号的作用,则创造了能够表达世界几乎所有的数量关系,例如由于小数点和分数线的作用,使数的范围由自然数扩展到有理数,引入“√”后,数的范围又由有理数扩展到无理数。数的不断创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解决了实践活动中存在的许多数量问题,推动了边缘学科的发展,这种创造性是非常伟大而又现实的。千姿百态的几何图形,如许多国家的国旗,公司的标志,布料的花纹是由一些简单的几何图形通过平移、旋转、拼凑、延伸等方法得到的。
法国数学家庞加莱说过“能够做出数学发现的,是具有感觉数学中的秩序、和谐、对称、整齐和神秘美等能力的人,而且只限于这种人。”让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不懈的努力,不仅能感受到数学美,还要成为发现数学美、认识数学美、研究数学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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