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探讨道路交通案件的调解技能
探讨道路交通案件的调解技能
调解,由于其与生俱来的修复性、柔和性,日渐受到实务界的推崇。在诉求激增的现代社会,人们往往对调解制度寄予厚望,基于此,创设宽松、和谐的调解氛围是顺利实现调解目的的外在条件和现实土壤。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在近年来调解3000多起事故中进行了总结,具体做法如下:
一、把握规律:分析案件的特点及共性
通过总结各类案件的特点,找出共性和规律是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的前提。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杂性,造成了调解难度的增大。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1)当事人众多,案件复杂。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坏赔偿案件中单就驾驶员与车主之间,就有雇佣、租赁、借用、挂靠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加上保险公司、事故对方,当事人之间矛盾交叉,关系复杂。(2)赔偿项目众多,标准不一。城镇赔偿标准与农村赔偿标准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赔偿标准、数额也有较大的差异。各行业的标准悬殊较大,往往造成肇事车主、保险公司与受害人的纷争较为突出,因此,要根据个案性质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赔偿标准。(3)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标准等,近年来变化较大,适用法律处于交叉过渡阶段,争议较多,如《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以城镇标准赔偿,但对“镇”的理解等。(4)事故双方都因事故受到损害,一方伤亡,而另一方可
能因事故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没有受益者,双方均寄希望于调解来救济自己,往往受害人的期望值较大且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增加了调解的难度。(5)受害人情绪激动,当事人见面吵、骂,也增加了调解的难度。但同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也存在一些有利于调解的特点:(1)侵权多是因偶然事件产生,比较其他类型案件,如婚姻案件、继承案件、宅基地争议等案件来说,双方在调解前没有太深的积怨,而且侵权人的心理状态大都是意外或过失,不是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且大部分都有悔意,受害一方怨恨也不会那么深。(2)双方都是受害人,容易就此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双方当事人大部分都能理解对方的心情,拉近双方对事故调解赔偿的距离。(3)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的最终解决归结于损害赔偿,即以金钱的现场给付来解决,不会涉及到其他因素,比如诉讼中的执行难等。(4)程序简单,处理及时,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事故发生经交通警察划定责任后,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就可以调解,不拘形式,不受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影响,半天甚至两个小时就可以解决,很受当事人的欢迎。
解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这些特点,就可以在调解这类案件时心中有数,充分发挥和利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有利特点促进调解工作的完成。
二、解析个案:了解个案的案情及背景
解析个案案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除了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外,还需要在调解前了解一些案件相关的事实以及与调解相关的情况,比如:(1)交通警察下发的责任认定书双方当事人是否认可及对
此起事故交警是否进行过调解,为什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2)双方当事人是否委托代理人,如有委托,应了解委托的代理人是律师、法律工作者还是当事人的亲属等。(3)本起交通事故是否引发其他案件,处理情况如何?比如受害人是否打过肇事者,派出所是否处理,是否因医疗费问题发生过纠纷等。(4)是否因本起交通事故到各级有关部门上访过,有关部门是否批示或倾向性意见等。(5)受害人是否治愈,是否需要后期医药费等等。总之,充分掌握案件纠纷情节,案件的由来及前期的调解情况,不仅更有把握有针对性地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案,而且更能明白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同时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三、“南风法则”:温暖的言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南风法则”,也叫做“温暖法则”,它源自法国作家拉·封丹的一则寓言:北风和南风比威力,看谁能把行人身上的大衣脱掉。北风首先来一个冷风凛冽寒冷刺骨,结果行人为了防御北风的侵袭,便把大衣裹得紧紧的。南风则徐徐吹动。顿时风和日丽,行人因为觉得春暖上身,始而解开纽扣,随而脱掉大衣,南风获得了胜利。该则寓言的寓意是:温暖胜于寒冷。该法则应用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中,就是要求调解员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时,要学会用温暖去感化当时人,用魅力去折服当事人,从而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工作争取主动。“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调解员的一言一行形成当事人对调解委员会的印象,而且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度。或对当事人的接待、案件的受理及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讲究自己一
言一行,避免因为自己的言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调解中的语言既要符合法律,又要有很强的亲和力、感染力,有理有据,有法有情,与当事人的感情有沟通,关系更融洽,才能使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对调解的信任。实践使我们认识到,以适当的温暖的言行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本保障。
四、辨法析理:帮助当事人调整赔偿期望值
调解中,含糊其辞的说法和糊里糊涂的方案是无法奏效的,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样,调解也离不开辨法析理。辨法析理是所有案件调解中都不可或缺的关键,尤其对于一些因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只以世俗情理作为判断依据或是对法定
原则有误解的案件特别有效。首先要了解当事人要什么?表面要求的背后隐藏着什么?因为很多时候,他们要“利”也要“理”,失“利”的同时也失“理”。但法制的健全和公民的法律素质,决定了所有的案件不可能二者兼得,所以就会在自己的观点与调解不一致的时候,容易产生误解或怨恨,因此,调解员要善于体察,善于发现,善于运用法律、政策、公德来讲理,有针对性地说深说透,让当事人有一个心理接受对方、省察自己的过程,明确自己在“利”、“义” “法”中的位置,明确对方的权力和义务,从精神上、心理上有一个安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受害方出于对肇事驾驶员的怨气及对自己的保护,赔偿期望值往往很高,张口就是要求赔偿几万甚至几十万,无论什么案情都要精神抚慰金等。对于这些当事人,应当从其所提供的有效证据入手,分析对方在案件中的责任以及因受害方自己造成的过错应当进行过失相抵的
比例,同时还应让其了解相关的赔偿标准及法定原则,使其能理智地调整赔偿期望值。而从肇事方而言,往往同意赔偿,但对自己的责任及对方关于损失的主张总带有怀疑,总认为我赔偿了受害方多,到保险公司赔偿少,自己亏损太大。针对此种情况,调解员重点针对其所造成侵权的性质,双方法律关系以及应适用的归责原则等进行分析,对交通安全法、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及行政法规的解释进行详细、具体的释明,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过错和责任,理解法定标准和法定原则,拉近了双方赔偿数额近距离,最后促成了调解成功。实践中我们体会到,辨法析理,只有清晰地让当事人明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理解了赔偿标准和原则,才能更好地促进调解案件的成功。
五、巧借外力:争取外力帮助促进调解
古语云:智者当借力而行。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不能仅仅靠调解委员会一家孤军作战,在调解实践中必须探索激活各种调解机制和多方面力量,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工会,妇联等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调解不能单靠调解员一个人的力量。虽然我们规定对案件必须是两人调解但也要根据案件件具体情况应当巧取外力,充分争取相关人员的帮助。调解实践中,要赢得当事人、当事人亲友、代理人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各种渠道、各类人员的协调来促进调解的成功。有于当事人对他委托的代理人比较信任,且代理人一般都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我们就首先与代理人沟通,由代理人给当事人分辨是非,解释法律,阐明利害,往往事半功倍,较容易说服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亲友积极参与和关心案件的,我们就选择知识水平或法律素养较当事人高,或者对案件调解结果能拍板的人,先做通他们的工作,再通过他们与当事人的亲情、友情很好地促成调解。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我们还邀请当事人信得过的行政村干部参与调解。比如,我们调解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有7起就请受害人亲属信得过、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行政村支部书记参与调解,都获得了圆满的成功。如果受害人有单位的,我们就到单位调解,通过领导或同事做说服工作;在校学生受伤的,我们就到学校去调解,通过班主任和授课老师做家长工作;有的驾驶员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有疑虑的,我们就到保险公司去调解,让其解释保险法规及理赔程序。同时在调解委员会的建议下,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还在调解委员会设立了“平安调解室”,每天都有人参与本公司案件的调解工作。尤其是当前在调解过程中经常面临“关系”、“人性”的困扰,调解员经常借助当事人对“人情”的信赖来促成调解,简单地说就是“谁来找我说请,我就找谁去做工作”。通过调解人员的走出去、请进来,巧借外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能参与调解人员的力量,这些人员都是协助我们作好调解工作的有效重要资源。
六、引入案例:宣传典型案例促进调解进程。
202_年调解委员会受理1839件,达成协议1721件,调解成功率达96.3%,当事人共送锦旗63面,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送锦旗的21面,同时创造了许多典型的案例,在当时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这些案例仍然影响着同类案件的调解并给调解员予以启发和指导。调解中适时运用一些与案件相类似的案例来解释一些争议问题,更能取得事半功倍的作用。因为这样的做法既能避免对当前的案件的一些争议过早地下结论,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又能通过案例中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将可能的风险告知当事人,使调解工作更为生动、更有说服力。比如一起双方当事人在一面锦旗上同时署名的案例:肇事车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驾驶员的代理人经咨询业内人士和查找有关资料认为不构成九级伤残只构成十级伤残,对此双方互不相让,但双方都不愿意走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对九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标准进行了分别计算相差10570元,并又背靠背的做工作,最后调解员拿出一个大胆的调解方案,即既不按九级也不按十级,按十级半调解,相差1057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协议且都较为满意。调解方案也得到保险公司的赞同。后来发生类似的,调解人员就多次引入此类案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第二篇:道路交通调解感谢信
道路交通调解感谢信
真心实意为民化解疑难 上访信变锦旗、感谢信
“非常感谢交通民警为案件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向你们致以崇高的敬意!”近日,博白县凤山镇刘某明、刘某萍把两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交给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长苏崇武和博白县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冯国手中时,深深地表达了他们对公安交管部门工作的认可和感激。
无论感谢信里的字里行间,还是锦旗上“体恤民情、功德无量”、“化解矛盾、和谐社会”等,都发自受害人家属刘某明、刘某萍肺腑之言„„
202_年11月6日,亚山镇肇事司机刘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装载6.77吨重的石棉瓦沿221省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5时57分行至221省道32公里+100米处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从道路南侧路口驶出由刘某源(男,6岁)驾驶并搭载刘某菲(女,9岁)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刘某菲、刘某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自行车撞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家属难忍一时不见俩小孩的打击,要求肇事司机刘某赔偿80万元!而肇事司机刘某拒不答应,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在刘某萍代表其家属提出对方赔偿人民币80万元后,博白交管大队负责处理该事故的民警、教导员廖伟华、大队长冯国以及玉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陈立奇,就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来化解肇事方与受害人双方的矛盾,多次深入受害方家里帮助其分析有关损害赔偿政策、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并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置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公、检、法的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耐心解释,但信访人刘某萍还是要坚持上访。为此,玉林市交警支队及博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专门组织联合调查组,调查组在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长苏崇武的亲自指挥下,充分地尊重信访人的发言权、知情权,针对刘某萍提出的疑点逐项调查落实,并一一做出解释;针对刘某萍等痛失亲人的悲痛情绪,反复劝导和耐心解释,不厌其烦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全力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和生活困难,安抚信访人平复心情积极投入生产工作,并给其送上慰问金帮助其渡过眼前生活难关,进一步消除了信访人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程序上的误解,推动息诉停访。最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上访信变成了感谢信与锦旗。
刘某萍等从上访户到给民警赠送感谢信、锦旗,诠释了民警高度负责工作责任心,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家务事,赢得了事故双方的心。
第三篇:调解案件登记单
编号: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⑴依申请⑵主动⑶接收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⑴婚姻家庭纠纷⑵邻里纠纷⑶房屋宅基地纠纷⑷合同纠纷⑸损害赔偿纠纷⑹劳动纠纷⑺村务管理纠纷⑻山林土地纠纷⑼征地拆迁纠纷⑽环境污染纠纷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⑿物业纠纷⒀医疗纠纷⒁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⑴口头协议 ⑵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⑴行政⑵仲裁⑶诉讼⑷其他途径解决。调解员:当事人: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 …… …… …… …… …… …… …… …… …… …… ……编号: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纠纷是⑴依申请⑵主动⑶接收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⑴婚姻家庭纠纷⑵邻里纠纷⑶房屋宅基地纠纷⑷合同纠纷⑸损害赔偿纠纷⑹劳动纠纷⑺村务管理纠纷⑻山林土地纠纷⑼征地拆迁纠纷⑽环境污染纠纷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⑿物业纠纷⒀医疗纠纷⒁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⑴口头协议 ⑵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⑴行政⑵仲裁⑶诉讼⑷其他途径解决。调解员:当事人: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第四篇:交通事故案件如何调解和起诉?
小编律师的《今日普法》又和大家见面了,上周和大家探讨了几个交通事故的问题,不知道大家对于自己身边的这些类似纠纷有没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和把握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交通事故案件的最后一个核心话题,面对交通事故的人身侵权,你的权益如何保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调解和起诉。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
1、申请时间: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应予调解。
2、调解应准备的材料:当事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书、索赔的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陪护证明、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等)。
3、适合调解的情形:单纯车辆损失或货物损失,没有人身损害的事故,或者人身损害较轻已经治疗终结、无需继续治疗的事故。
4、不适合调解的情形:对于人身损害较严重、医疗期较长或需要后期治疗、索赔数额较大的,由于调解难度大、调解结果往往也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认可,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最好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起诉
1、诉讼时效:人身受到损害的,自治疗终结后一年内起诉。遭受财产损失的,自财产毁损、灭失之日起二年内起诉。
2、起诉时间的三种选择:
第一种,治疗期间起诉。此时起诉只能就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发生的各项费用请求索赔。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至治疗终结期间的费用,可等治疗终结后另外起诉。
第二种,治疗终结后,伤残评估前起诉。此时可根据律师估算的索赔数额起诉,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再变更诉请的索赔数额。
第三种,治疗终结且已作出伤残鉴定后起诉。此时起诉对索赔
数额的计算会相对准确。但是,诉前单方去做的伤残鉴定在诉讼中对方一般都会提出异议,从而会导致重新鉴定而加大诉讼成本。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夏怡律师提醒大家,维权道路是艰难的也是漫长的,只有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损失,维护权益。
刘夏怡律师QQ:1940379963
电话:***
联系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春蕾大厦13楼森合律师事务所
第五篇:人伤案件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害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及责任认定
(二)本次事故造成人伤损失和财产损失费用如下: 人伤损失:
财产损失:
上述费用共计元。
二、双方协商情况
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主持调解,各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费用,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共计
元,该款项履行后,甲方自愿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核定后费用共计元,支付到甲方账
户,账号:开户
行。
(二)各方当事人就本次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项目及金额自
愿放弃赔偿,对赔款金额、赔款支付方式及支付对象无任何纠纷
与异议。
三、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一)、以上损害赔偿金由甲方现场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元(大写:)。
(二)、乙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应
当向甲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元的收条,乙方及委托
代理人、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
留存于丙方处。
四、法律效力与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其保险公司必需的理赔材料,如因
乙方不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需的理赔单证而导致实际赔款减少
或导致不能按时拿到赔款的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同意就此次交通事故做一次性结案,双方按此协
议履行完毕后,此案就此了结。
(三)、乙方自愿放弃其他索赔权利及相关诉权,如以后就该次
交通事故赔偿再产生任何后续费用均与甲方无涉,由乙方自行
负担。
(四)、本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调解
人持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手印):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盖章(手印):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盖章:
济南中心支公司理赔经理:
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
今收到因赔付的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收款人签名按手印:
付款人签名按手印:
主持调解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