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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集中休假制度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1-99200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1 13:37: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员工集中休假制度

员工集中休假制度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省外工作人员逐渐增多,原有休假制度已不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加强员工集中休假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总部集中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对本公司员工集中休假及其费用报支制度重新进行调整,其规定如下:

一、享受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劳动用工关系在山西紫金,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省外聘用工、临时工;

(二)未婚员工父母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三)已婚员工家属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四)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上述1-3条规定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

(五)不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可选择享受探亲假、周末休假或其它休假形式,具体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享受集中休假的员工取消探亲假;

(六)劳动用工关系在集团总部的员工,执行总部的休假标准。

二、集中休假次数和时间规定:

(一)凡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聘用工、临时工可以选择每两个月或三个月集中休假一次。其中:每两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0天

(含路途)、每三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5天(含路途)。无论是两月还是三月休假一次,每年每人只允许报支4人次往返差旅费(含家属反探亲)。

(二)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每半年集中休假一次,每次假期18天(含路途),每年可报支5人次往返差旅费。

(三)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在非休假期间:

(1)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必须正常上班,每周六可休息半天,其它时间外出需向有关领导请假,超过半天的按事假处理;未请假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2)非休假期间当月出勤超过25天部分,岗位工资不翻倍计算,休假期间享受带薪。

三、集中休假的申请和审批:

(一)总助以上的干部休假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总助以下的员工休假按下列程序报批:

中层领导以下人员: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

中层领导直接由总经理审批。

四、集中休假的费用报支标准:

(一)总经理助理(及相当职级)以上者,可报支全额飞机或软卧火车票价;

(二)在职中层干部(含协议薪酬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或七折(含)以下飞机票报销差旅费;

(三)其它工作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报销差旅费。

(四)家属探亲差旅费报支随其所探对象职务报支标准。

上述费用报支前须到人力资源部门登记、核实,报销标准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本制度作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本规定的解释权授予公司人力资源部。

六、本制度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员工休假制度 (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一下简称“公司”)员工休假管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有关的《休假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原则,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第二章

各类假期规定

第三条 公休假

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周末双休工作时制。

第四条 法定节假

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实行节假制。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假)

公司员工按照《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年休假规定

1、公司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节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年休假安排

1、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一个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所在部门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部门分管经理同意后,可跨一个安排。

3、部门确因紧急重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并报部门分管经理批准后,可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应休未休假且完成了安排的紧急重大工作任务,可在年休假规定的天数内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第六条 婚假 公司员工按照《婚姻法》以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享受婚假。

(一)婚假条件及假期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2、依法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实际路程,另给予路程假。婚假期为3天,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

(二)休假规定

1、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凭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书》一年内(以《结婚证书》办理日期为准)到综合部办理婚假手续,逾期未办视为自愿放弃婚假。

2、确需到外地(即配偶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者,可给予路途假(基本薪酬照发)。

3、员工婚假的交通费、食宿费一律自理

第七条 丧假

1、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准予5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即丧者所在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途实际天数给予路途假。

2、员工办理丧事的交通费、食宿费一律自理,公司可适当给予慰问费或补助。

第八条 产假、哺乳假和女员工三期保护

(一)女员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15天(指预产期),产假视为出勤。属难产的,经定点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属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母乳喂养(母乳喂养须到医院开“母乳喂养证明”)的女员工增加30天的产假。女员工需在上班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可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员工根据自身孕期身体状况,需提前申请的产前假,应算在整个产假天数内。

(三)女员工怀孕(指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的计划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四)领取《准生证》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女方分娩时,可给男员工20天陪护假,按出勤发放基本薪酬。

(五)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六)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不享受上述规定待遇。

第九条

病假(含非因公负伤)

(一)员工因病需休息治疗者,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二)医师开具病假证明,一般病例不超过5天,特殊病例不超过15天。同一病例给假超过15天应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员工生病住院应凭公司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四)员工请假回家,假期内患病属于急性病者,必须持当地镇(乡)及以上卫生院证明,方可作病假处理。不属于急性病者,应回公司就近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手段弄虚作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病假期间严禁从事第二职业,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因工负伤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需歇工治疗在一天及以上的,由现场工作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并开据歇工证明,员工据此办理休假手续。

(二)员工负轻伤连续歇工一个月以上,一年内累计歇工三个月以上;重伤连续歇工三个月以上,一年内累计歇工六个月以上需连续治疗者,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伤残治疗意见,据此办理工伤假手续。

(三)伤假期间严禁从事第二职业,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

公司员工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假期规定

1、员工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5天。

(二)休假规定

1、本公司正式应聘的员工且工作满一年的在岗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均不住在一起,因路途遥远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可视路途实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法定节日在内。

3、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出差交通费规定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薪酬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补休假

(一)因工作原因,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给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等同于上班时间。

(二)先有加班,后有补休(即加班在前)。

(三)员工当月产生补休假期之后若有事假或病假可以用补休假期调休。

第三章

休假流程和办法

第十三条 除法定节假日外,各类休假应按照以下程序和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一)公司总经理休假应向董事长报告,并委托一位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副总经理休假应请示总经理同意。

(二)公司部门正职休假,应报部分分管经理同意,并明确一位副职或指定一名人员主持本部门工作;副职休假须经正职同意。

(三)公司员工休假3天以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告分管经理;3天以上(含7天)须经部分分管经理批准;7天以上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司休假实行归口管理。多类休假须由员工本人填写《请假单》,得到批准后向综合部备案,方能休假。

(五)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需提前一周申请,并合理安排所属岗位的工作衔接。

(六)所有员工休假结束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均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员工休假制度

员工休假制度 目的: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绿地中心·紫峰购物广场合同制员工。3 程序内容及相应扣薪标准: 3.1 正休

3.1.1 各部门后勤工作人员实行大小休轮休的休息制度;

3.1.2 总收银,客服人员,基层营运管理人员,信息工作人员每周休息一天; 3.1.3 各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安排部门人员休息,特殊情况须报部门经理批准; 3.1.4 为满足每年较为固定的东、西方重大节日的需要,配合公司各类企划活动,公司可适时调整员工工作时间;

3.1.5 正休期间视同出勤,不扣薪。3.2 年休假 3.2.1 休假条件:

3.2.1.1 正式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工)可享受年休假(实习期不计算在内); 3.2.1.2 正式员工累计工龄1年(含)以上、10年以下的,享受5个工作日/年带薪休假; 3.2.1.3 正式员工累计工龄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的,享受10个工作日/年带薪休假;

3.2.1.4 正式员工累计工龄20年(含)以上的,享受15个工作日/年带薪休假; 3.2.1.5 以下情况者当或次不享受年休假:

3.2.1.5.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无年休假(法定假日,正休除外),如当年已休过年休假的,则次年无年休假,以此类推;

3.2.1.5.2 当年事假缺勤天数累计超过20天以上者,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如当年已休过年休假,则次年无年休假,以此类推;

3.2.2 年休假计算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休假时间自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原则上年假应在休假周期内休完,不累计、不结余;年休假原则上可一次或分两段安排;

3.2.3 申请人需提前15天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申请,经行政部核准休假天数后方可休假;

3.2.4 《员工休假申请单》第一联留至部门考勤员处(随当月考勤表上交),第二联交至 行政部;

3.2.5 审批权限:

3.2.5.1 员工(含)以下人员休假,由部门经理、行政部、行政部经理批准;

3.2.5.2 主管级(含)以上人员休假,由部门经理、行政部、行政部经理、分管副总批准; 3.2.5.3 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休假,由总经理批准。3.2.6 员工休假期间薪酬福利正常发放。

3.2.7 因工作原因年假未休者,经本人申请,总经理室批准,可支付年休假工资。3.3 公假: 3.3.1 休假条件:

3.3.1.1 经公司批准出差、因公出席会议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3.3.1.2 员工子女开家长会,凭学校通知(月末随考勤表交至行政部审核)给假半天,每学期限一次;

3.3.1.3 员工因家庭搬迁,凭记载有本人姓名的购房合同(月末随考勤表交至行政部审核)给假一天。

3.3.2 公假期间视同出勤,不扣薪。3.4 婚假 3.4.1 休假条件:

3.4.1.1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年龄符合国家法定婚龄,但男性不满25周岁、女性不满23周岁的,可享受3天婚假;

3.4.1.2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晚婚员工(男性25周岁(含)以上、女性23周岁(含)以上)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可享受15天婚假(含法定婚假3天); 3.4.1.3 员工再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3.4.2 员工婚假本人需于休假前15天提交休假申请,并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凭本人结婚证经部门经理签字,报行政部核准后方可休婚假(审批权限参照年休假相关规定); 3.4.3 公司不承认员工于入职前产生的婚假权利;

3.4.4 婚假原则上需于领取结婚登记证后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不能分开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分段休假的,可另行申请; 3.4.5 员工休假期间薪酬福利正常发放。3.5 产前假 3.5.1 休假条件:

3.5.1.1 已婚女员工年满23周岁,在公司正式工龄满一年以上,并拥有有效生育指标者,经本人申请,享受产前假待遇;

3.5.1.2 女员工妊娠四个月起作产前检查到生产约11次,每次检查根据医院出具的产前检查病历证明、提前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后,可享受2-4小时/次的公假;如有特殊情况,凭医院出具的证明适当增加;

3.5.1.3 前勤女员工妊娠(营业员、收银员、总收银、收银主管、客服人员、楼面管理人员、现管员、工程维修人员)满五个月,第六个月起休假;其他人员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假。

3.5.2 产前假由本人申请,凭期内相关单据、孕期大(小)卡等证明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部审批备案; 3.5.3 未到产前假提前休息者,按病假计算;

3.5.4 员工休假期间按基本工资的八折发放,月度、季度、奖金按实际出勤及相关规定计发。

3.6 产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条件)3.6.1 休假条件:

3.6.1.1 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员工,晚育者(男满26周岁,女满24周岁,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产假128天(日历天,其中产前15天);

3.6.1.2 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员工,未达到晚育年龄可享受产假98天(日历天,其中产前15天);

3.6.1.3 生育二胎及以上的员工,可享受产假98天(日历天,其中产前15天); 3.6.1.4 难产、助产或多胞胎者,另增加15天。3.6.2 休假手续由本人申请,报行政部审批备案;

3.6.3 休假期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按日计算,发给本人月收入的25%。按劳动部门规定,在生育保险处领取的生育津贴全额返还给员工本人;

3.6.4 员工产假期间,公司按《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办法》执行,采取先垫付保险方式,并于产假结束后统一结算。3.7 计划生育假

3.7.1 符合以下条件者,凭医院证明,可享受计划生育假:

3.7.1.1 女员工上环者可享受计划生育假3天,下环可享受计划生育假1天;

3.7.1.2 避孕失败人流的女员工,凭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计生假,具体标准如下:

3.7.1.2.1 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休假; 3.7.1.2.2 怀孕4个月(含)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休假。

3.7.2 已婚已育女员工因避孕措施失败而再次怀孕做人流者,凭医院出具的有效假条办理产假手续,产假期间,公司按《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办法》执行;

3.7.3 计生假由本人申请,凭期内相关单据、医院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部审批备案;

3.7.4 员工休假基本工资正常发放,月度、季度、奖金按实际出勤及相关规定计发。3.8 哺乳假:

3.8.1 产假结束后每天给假一小时(直至小孩满一周岁为止),也可拆分成两次休假,每次 半小时;

3.8.2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小时;

3.8.3 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月度、季度、奖金按实际出勤及相关规定计发; 3.8.4 哺乳假期满后,原则上不能续请哺乳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哺乳假的,须报总经理室审批同意; 3.9 护理假

3.9.1 符合晚婚晚育规定者,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于婴儿满月前一次性休完; 3.9.2 护理假由本人申请(凭婴儿出生证等相关证明填写请假单),部门审核,行政部审批同意(审批权限参照年休假相关规定); 3.9.3 生育二胎及以上不享受护理假; 3.9.4 员工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3.10 丧假

3.10.1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等), 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给假3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给假1天; 3.10.2 路程假期天数: 3.10.2.1 省内给假1天;

3.10.2.2 省外800公里以内给假2天; 3.10.2.3 省外800公里以上给假3天。

3.10.3 本人申请(凭死亡证明)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行政部审批备案; 3.10.4 员工休假基本工资正常发放,月度奖金按实际天数计发。3.11 工伤假: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12 病假

3.12.1 病假批准权限:1天经部门批准,1天以上报行政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12.2 病假应提前通知,请假时须带齐病假证明、双处方、药费单、病历、检查报告等单据办理,特殊情况可先电话通知,两天内补齐所有手续;

3.12.3 必须在市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急诊可放宽至区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急诊证明可申请病假休息为1天;

3.12.4 上班期间需外出就诊的,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就诊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作假期,超过2小时的作半天病假处理,超过4小时的作一天病假处理。3.12.5 病假扣款:

3.12.5.1 扣款金额:按日工资标准×20%×病假天数

3.12.5.2 工资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给付,同时承担应当由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12.5.3 奖金:每病假1天扣当月奖金的10%,病假10天以上无月度奖金。

3.12.5.4 对恶意报病假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辞退;对患有慢性病等疾病导致无法正 常上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12.6 法定假日期间病假不扣工资。3.13 事假

3.13.1 事假一次不得连续超过5天;全年累积不得超过10天;

3.13.2 请假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员工请事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行政部审批,超过一天的或经理级以上(含)人员请事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行政部审批,并报总经理室批准; 3.13.3 事假扣款:

3.13.3.1 扣款金额:按日工资标准×事假天数扣发 3.13.3.2 奖金:当月事假1天扣月度奖金15% 当月事假2天扣月度奖金30% 当月事假3天扣月度奖金50% 当月事假4天扣月度奖金70% 当月事假5天(含)以上无月度奖金

3.13.4 法定假日期间事假不扣工资。

3.14 旷工: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擅自脱岗、离岗,或不服从岗位调整且拒不到岗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3.14.1 工资:按日工资标准×旷工天数×3扣发 3.14.2 奖金:当月无月度奖金

3.14.3 当月旷工达1天(含)者,部门应及时以书面人事报告形式报行政部; 3.14.4 全年旷工达3天(含)以上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辞退。4 其他

4.1 婚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应一次性休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要分开休息的,由本人申请,经部门、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室批准。

4.2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行政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4.3 本制度经职代会通过总经理室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员工休假制度

员工休假制度

一、目的

为体现公司福利政策﹐使员工请假有律可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假期类型﹕

假期类型为:年休假﹑病假﹑产假﹑护理假﹑婚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公假﹑调休假﹑出差假和事假。

1﹑年休假

(1)休假资格﹕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正式员工。(2)年休方式

A、年休假最小休假单位为4小时﹐每次休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

B、享有之年休假须于当年公历年年底前休完﹐公司已安排休年休假﹐但因员工本人原因在当年公历年年底前未休完,员工应书面提出申请。

C、年休假如属特殊情况(不可抗力之因素)无法安排,以正常工资核算。

D、员工主动离职时,未休完的年休假可以折抵离职通知期或顺延离职通知期。

(3)年休假天数计算

A、凡在本公司任职满一年的员工,享受年假五天(基数),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增加年假一天,以此类推年假最多不超过十天。

B、病事假全年累计达15天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年假。2﹑病假

(1)﹑休假条件﹕员工因病或因伤无法到公司上班,员工必须在缺席当天上午9:00之前打电话通知其部门主管,并由其代理人(无代理人者请部门主管派员)在当天半日(4H)前依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2)﹑休假证明﹕

A﹑病假必须提交由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及相关病历给人事部。

B﹑若遇急诊,非指定医院或医疗中心的病假证明亦有效﹐若无此类证明,所请假期将根据情况视作无薪事假。如查核为虚报﹐则公司保留对其进行处分的权利。(3)﹑病假的最小休假单位为4小时。(4)﹑病假工资

病假期间﹐按本公司服务年资只享受相应基本工资待遇﹐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 低工资计算。工作年数

基本工资基础上支付的工资 不满1年

60% 1年以上,5年以下

80%

(5)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以上,则病假天数(超出7天)的工资按此方式计算=日工资×(病假天数-7)×20%;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6)﹑员工病假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经劳动鉴定后,公司可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

劳动合同。

3﹑产假

(1)﹑休假条件﹕女性员工合法分娩﹐难产须出具医院开出的医疗证明。(2)﹑休假证明﹕婴儿出生证明。

(3)﹑休假天数﹕分娩顺产98天﹔若发生难产,延长至113天﹔24足岁以上的晚育者

可增加30天。(4)﹑符合条件的员工可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假。(5)﹑休假待遇﹕产假期间支付全额基本工资。

4﹑护理假

(1)﹑休假条件﹕男性员工在第一个合法孩子出生后可凭医院证明享受一次性的护理假。(2)﹑休假天数﹕5个或7个工作日(女方顺产的5天护理假;女方难产的7天护理假)。(3)﹑休假证明﹕婴儿出生证明。

(4)﹑休假待遇﹕护理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

5﹑婚假

(1)﹑休假条件﹕员工在加入公司后第一次合法结婚。(2)﹑休假天数﹕按法定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个工作日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员工,可增加7个工作日的婚假。

(3)﹑休假证明﹕员工在申请婚假时应附上注明结婚日期的结婚证明。(4)﹑休假待遇﹕婚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备注﹕

试用期领取结婚证者不能休婚假。

婚假可与年休假一起使用, 须在领证后一年内休完﹐婚假可一次性休完或不超过三次休完。6﹑计划生育假

(1)﹑休假条件﹕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者。

(2)﹑休假天数﹕享受7天产检假期﹐流产人员另增加5天计划生育假。(3)﹑休假证明﹕须出具医院开出的医疗证明。(4)﹑休假待遇﹕计划生育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7﹑哺乳假

(1)﹑休假条件﹕符合计划生育之女职工。

(2)﹑休假天数﹕每天(工作日)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合法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享受期限为婴儿出生日起至一周岁止。

(3)﹑休假证明﹕须出具婴儿出生证明。

(4)﹑休假待遇﹕哺乳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丧假

(1)﹑休假条件﹕

A﹑员工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去世。B﹑员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2)﹑休假天数﹕

A﹑员工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去世—3个工作日。B﹑员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1个工作日。(3)﹑休假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4)﹑休假待遇﹕丧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

9﹑工伤假

(1)﹑休假条件﹕被公司依法确定为工伤的员工可获得工伤假。(2)﹑休假待遇﹕工伤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

备注﹕对需接受医疗而无法工作的工伤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工伤医疗期内,若员工在接受

医疗12个月后仍不能恢复工作,将由公司递交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员工的受聘能力。10﹑公共假期

根据中国政府规定,所有员工可带薪享受以下公共假期:(1)﹑元旦(1天)(2)﹑清明节(1天)(3)﹑五一劳动节(1天)(4)﹑端午节(1天)(5)﹑中秋节(1天)(6)﹑国庆节(3天)(7)﹑春节—中国新年(3天)

备注﹕员工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则按加班或调休处理。

11﹑调休假

(1)﹑休假条件﹕已有加班﹐且加班未计加班费者﹐加班调休有效期为6个月。(2)﹑休假申请﹕调休时以请假方式申请(附加班申请单)﹐调休假最小休假

单位为半小时(0.5H)。

12﹑出差假

出差假参考《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13﹑无薪事假

员工因用完带薪假后仍有可能遇上一些紧急事件﹐在此类情况下,员工可申请无薪事假。部门主管会根据具体情况准予假期,但在任何一个日历年,无薪假都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

四﹑休假申请流程

1.所有员工应事先向直接主管请假,以便主管能在员工请假时,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作出必要的安排。如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的﹐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报告,并由其代理人在当天半日(4H)前依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逾期补假一律旷工论处。2.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卡﹐并附相关证明经主管批准后,根据请假审批权限提交主管作最后审批。人事部负责管理请假记录﹐并对其相关信息之真实性进行核实。

3.所有请假人员,如手上有重要事情,必须填写《请假工作交接单》,以避免影响工作进程。4.所请假别﹑日期在后续有变更时﹐不得私自涂改﹐应由人事部确认后经部门主管签核。

5.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 处理。

6.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任何经济补偿。

五、附则

《请假单》

《休假审批权限表》

《请假工作交接单》

六、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公司所有。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版本号:。

01

第五篇:员工休假制度

员工休假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外籍特聘员工不适用此制度,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条

休假管理原则

(一)‚合理规划,提前申请‛原则

为避免集中休假对工作的不利影响,员工在年初需要对自己的休假时间提前规划,并与直线领导提前沟通统筹安排。

员工在正式休假前,应提前告知直线领导并正式履行休假申请手续,妥善安排休假期间的工作,待请假申请获批后,方可休假。

(二)‚两级审批‛原则

员工休假申请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领导共同审批。第四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指‚本单位司龄‛或‚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

对于在平安系统内不同法人之间有调动记录的员工,根据‚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就高确定休假标准。‚本单位司龄‛和‚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的核定标准,严格遵照公司《关于明确司龄相关问题的通知》(平保人“202_”92号)的规定。

第二章

假期及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

第五条

周休息日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属周休息日。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青年节等属法定节假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根据国家规定,以上假日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在国家未明确青年节休假的上限年龄前,上限年龄暂按《共青团团章》规定的离团年龄执行;国家如有明确规定,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妇女节和青年节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不再补假。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第七条

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按当地政府法律规定增加奖励假。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事部门核定给予,最高不超过4天。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第八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需要本人料理,可申请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事部门核定给予,最高不超过4天。

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第九条

产前检查假

(一)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提供孕检证明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请假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

(二)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给予每天30分钟的外出散步时间。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产假及看护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连续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员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

(二)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三)进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按当地政府规定天数可休看护假。

(五)产假及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六)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七)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 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哺乳时间

凡生育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一日内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哺乳时间内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民族假

少数民族员工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民委确定的法定民族假日。民族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累计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本单位 工作时间‛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病休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救济费。

(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公式

‚累计工作时间‛=非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本单位工作时间‛

1.‚非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的核定

在国家未明确‚累计工作时间‛的有效核定方法前,公司根 据员工出具的有效证明(仅限于该员工在其它企业缴交社会保险累计时间和人事档案记载各段工作年限的累计时间),据实计算。

国家如明确‚累计工作时间‛的有效核定方法,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2.‚本单位工作时间‛的核定

计算起止时间为自员工入司之日起,至员工病假申请之日止,据实计算。

3.在员工未出具有效证明前,‚累计工作时间‛默认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年休假

各员工应在每1月份通过PeopleSoft系统提前规划当的年休假,并及时向直线领导提出休假申请,经与直线领导沟通协商后安排休假。

(一)休假

年休假的休假为自然,即当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当年休假天数确定:

1.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当应休年休假‛天数:(1)享受标准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8天;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

天。

(2)‚累计工作时间‛核定方法同第十三条第(三)款。但本条所指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以‚‛为单位计算,计算起止时间为员工入司起,至休假当12月31日止。

2.新员工(含外招干部)入司当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第1条第(1)款规定的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当12月31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其中在试用期内可申请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申请当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超过半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按半天计算,不足半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天数对应‚工作日‛,不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

(四)假期顺延

直线领导应合理安排员工在当享受年休假。对于直线领导安排员工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且确认不休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工作需要在当无法安排年休假的,直线主管及时与员工沟通并协商一致,可顺延至下一3月31日前继续有效(以下简称‚顺延假期‛):

1.员工应优先使用‚顺延假期‛。

2.员工在申请‚顺延假期‛时,享受天数不可超过其在上一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

3.‚顺延假期‛可与当年休假合并享受。

(五)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六)公司对各层级管理干部(即B类及以上干部)的年休假建立‚强制休假‛管理原则。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公司可随时强制安排当年休假,强制休假的时间不低于各管理干部当年休假天数的50%。

或每年12月1日(如遇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门统计各层级管理干部当的年休假情况,未休足天数的人员可强制安排在下一3月31日前休假。

(七)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补偿 1.‚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标准

‚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标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的规定执行,即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情况的界定 直线领导因工作需要未批准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应与员工协商另行安排休假时间,员工应再次申请。

若员工另行申请一次(含)以上,直线领导仍无法全部满足员工休假需求,使该员工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休足上一‚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情况‛。以上休假申请(含未获批准的休假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准。3.在前条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应于次4月1日至6月30日间,以签报形式提出补偿申请,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领导审批确认。

4.补偿标准

在员工申请获批的次月,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应休未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时,计算基数为上剔除加班及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规定剔除的其它福利津贴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八)离职员工在离职当的年休假天数核定

离职员工在离职当的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当1月1日至离职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超过半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按半天计算,不足半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若当已休年休假天数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应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休完;若当已休年休假天数不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不得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年休假。

(九)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休假,已休的当年休假天数,在下年休假天数中做相应扣减: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五条

义务献血假

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公司鼓励员工参与各种形式的义务献血活动。对义务献血的员工,献血当天给予休假半日。销假时需提供《无偿献血证》。休假期间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加班调休

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员工加班工作需要调休的可以申请调休。调休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调休期间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

申请时间在‚半日‛以上的(含‚半日‛),应优先申请年休假或调休。待当年休假或加班调休享受完后,方可申请事假。

申请时间在‚半日‛以内的,事假时间按‚小时‛计。原则上,员工当事假累计天数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第十八条

异地任职管理干部的假期安排另行规定。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请假手续

员工请假须遵照先请假后休假的原则,应提前通过网上考勤系统申请,特殊紧急情况应事先征求直线领导的同意,事后应及时通过网上考勤系统进行补假。

员工请假应提前安排好本岗位工作,并指定工作交接人。

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

遵照‚两级审批制原则‛,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领导共同审批。

员工集中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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