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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全书目录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1-101089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6 18:36: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最新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全书目录

一、综合

(一)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1951年2月26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1999年3月19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1)(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5)(1999年3片19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法(18)(1999年3月19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02_年5月18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2)(202_年5月27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6)(202_年2月27日)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9)(1994年12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30)(202_年4月24日)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问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30)(202_年9月10日)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理意见的通知(31)(202_年9月2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32)(202_年12月30日)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33)(202_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33)(202_年9月29日)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37)(202_年9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8)(202_年7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39)(202_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理工作的通知(42)(202_年4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45)(202_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47)(202_年9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50)(200B年12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54)(202_午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56)(1998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57)(202_年2月18日)(二)社会福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例(57)(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62)(1999年12月28日)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67)(1999年12月30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暂行办法(70)(1998年9月24日)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5)(1998年10月5日)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78)(1999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79)(202_年2月27日)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83)(202_年2月6日)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利机构的意见(106)(202_年11月16日)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认定办法>的通知(109)(202_年6月29日)

二、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12)(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14)(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工基本养老保险度的决定(116)(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18)(202_年12月3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122)(202_年1月6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25)(202_年2月23日)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134)(202_年11月2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39)(1997年12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44)(202_年12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复函(146)(202_年2月26日)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146)(202_年11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48)(202_年11月1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149)(202_年12月1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151)(202_年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55)(202_年6月27日)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156)(202_年1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158)(202_年4月24日)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161)(202_年6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61)(202_年9月26日)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162)(202_年2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162)(202_午4月14日)

三、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度的决定(165)(1998年12月14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68)(1999年5月12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70)(1999年5月1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73)(1999年4月26日)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75)(1999年6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的通知(178)(1999年7月16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78)(202_年5月2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179)(202_年8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181)(202_年9月16日)关于在京中央直属企业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183)(202_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184)(202_年4月7日)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186)(202_年5月14日)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190)(202_年5月26日)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92)(202_年9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193)(202_年5月16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5)(202_年7月10日)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198)(202_年9月27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199)(202_年10月25日)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202)(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6)(202_年10月26日)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9)(1999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10)(202_年5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11)(202_年8月4日)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212)(202_年9月7日)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12)(202_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213)(202_年5月23日)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题的复函(213)(202_年2月22日)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214)(202_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16)(202_年1月28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16)(202_年1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知(218)(202_年9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31)(202_年8月17日)

五、工伤保险(一)综 合

工伤保险条例(232)(202_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242)(202_年11月13日)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48)(202_年11月1日)(二)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249)(202_年6月1日)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51)(202_年1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52)(202_年12月19日)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53)(202_年11月30日)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54)(202_年12月29日)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55)(202_年12月5日)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56)(202_年1月4日)(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业务流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 的通知(257)(202_年10月29日)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259)(202_午6月17日)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273)(202_年2月27日)(四)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275)(202_年9月2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277)(1994年6月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278)(1995年7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278)(1996年7月11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279)(1996年12月30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80)(1997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281)(202_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82)(202_年6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公室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83)(202_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84)(202_年6月15日)(五)职业病防护、诊断与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84)(202_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96)(1987年12月3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99)(202_年3月28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300)(202_年3月28日)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307)(202_年3月28日)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310)(202_年4月18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14)(202_年7月27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318)(202_年3月21日)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319)(202_年10月17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319)(202_年7月26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320)(202_年10月27日)卫生部关于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通知(320)(202_年9月20日)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321)(202_年1月26日)(六)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22)(202_年11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395)(202_年3月6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396)(202_年4月5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401)(1995年3月10日)(七)工伤待遇与赔偿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452)(202_年9月23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453)(202_年9月2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454)(1994年8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455)(1996年2月13日)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456)(1996年12月5日)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457)(1998年2月17日)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457)(202_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复函(458)(202_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458)(1993年7月13日)

六、生育保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460)(1988年7月21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461)(1994年12月14日)生育保险覆盖计划(463)(1997年10月8日)劳动音5关于女职工生育待若干问题的通知(465)(1988年9月4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问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465)(1994年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镇企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复函(466)(1999年9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466)(202_年9月8日)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468)(202_年9月14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468)(202_年6月4日)

七、优抚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472)1987年12月13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474)(202_年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482)(1999年12月13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484)(202_年1月19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493)(202_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499)(202_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502)(202_年7月10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505)(202_年5月8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意外事件”的复函(506)(202_年10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506)(202_年6月18日)

八、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508)(1999年9月28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倒(510)(202_年1月21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514)(202_年8月23日)民政部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公告(516)(202_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517)(202_年7月25日)

九、住房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518)(202_年8月7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523)(1999年4月3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529)(202_年11月19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534)(202_月17日)廉租住房保障办法(537)(202_年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42)(202_年3月14日)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的通知(543)(202_年7月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46)(202_年10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551)(202_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555)(1998年4月1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556)(202_年l0月30日)

十、工作时间及休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558)(202_年12月14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559)(202_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560)(1981年3月14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561)(1981年4月6日)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562)(1981年4月8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563)(1981年3月26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阅的规定(564)(1994年2月3日)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565)(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566)(1995年4月22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568)(1997年9月10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571)(1994午12月1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572)(1994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573)(202_年2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573)(202_年1月3日)

十一、工资待遇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575)(1985午9月24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577)(1994年12月6 H)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580)(1995午5月12日)最低工资规定(581)(202_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584)(202_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585)(202_年1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588)(202_年1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590)(202_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2_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593)(202_年11月17日)关于从202_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596)(202_年9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跨地区从事生产经动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函(597)(202_年11月8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597)(202_年6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度的通知(599)

第二篇:法律法规目录.doc

202_年福永人民医院法律法规全院

培训资料目录

一、202_年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培训法律法规资料

1、《执业医师法》

2、《护士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6、《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培训人员签到表

四、法律法规考核试卷及成绩

五、202_年法律法规小结

202_年福永人民医院法律法规全院

培训资料目录

一、202_年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培训法律法规资料

1、《执业医师法》

2、《护士条例》

3、《医疗废物的管理条例》

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传染病防治法》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8、《药品管理法》

三、法律法规培训人员签到表

四、法律法规考核试卷及成绩

五、202_年法律法规小结

202_年福永人民医院法律法规全院

培训资料目录

一、202_年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培训法律法规资料

1、《执业医师法》

2、《护士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侵权责任法》

5、《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6、《处方管理办法》

7、《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8、《护士管理办法》

三、法律法规培训人员签到表

四、法律法规考核试卷及成绩

五、202_年法律法规小结

202_年福永人民医院法律法规全院

培训资料目录

一、202_年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培训法律法规资料

1、《执业医师法》

2、《护士条例》

3、《侵权责任法》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法律法规培训人员签到表

四、法律法规考核试卷及成绩

五、202_年法律法规小结

第三篇: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材料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非常感谢县人大给了我能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的机会。多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常重视、关心、支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202_年以来,对我们实施的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工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进行深入调研、现场指导,专题听取了我县医改工作的报告,并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在工作中给我们指明了路子,从精神上给了我们相当大的鼓舞。为了让各位主任、委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有关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全县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下面把自己掌握的一点基本知识介绍给大家。

一、社会保障概述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具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等重要功能,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毛泽东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再到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指导思想。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贯彻落实。如何构建一个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内容和作用

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2、社会保障的内容。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全体成员或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创造物质文化环境或提供援助。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3、社会保障的作用。

(1)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最核心的功能。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今,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受阻或中断。

(4)保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在全体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5)增进国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最初含义是“救贫”和“防贫”,即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至少都能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的内容在不断扩充。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

每一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结构,所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也不同。国情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障模式的差异,不同国家社会保障的实施项目、覆盖范围、资金筹集方式和待遇支付水平等都有所差别。一般认为,当今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福利型、保险型和强制储蓄型。其中,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强调政府的责任,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突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的责任,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强调个人责任。

1、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全民保障;社会保障范围由生到死,几乎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实行广泛而优厚的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及缴费之间缺乏联系;财政负担沉重。

2、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个人和企业缴费为主要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待遇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 www.teniu.cc查看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又不能影响市场竞争活力。我国采取了这一类型社会保障形式。

3、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建立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计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雇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积累额。

下面谨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社会保险和再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向各位主任、委员做一简要的讲解和说明:

二、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特征、基本原则及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

(3)普遍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的覆盖全体国民、有的则只覆盖全体劳动者。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一般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别省份还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或农村人口,如海南省就实行社会全员保险。

2、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也需要强调社会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力求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

(3)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险跨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供过高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的负担,抑制经济活力,而且在客观上了会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保与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

(二)养老保险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几个发展阶段,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全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积极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部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个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从个人帐户积累的资金支取。202_年,国务院在辽宁省进行试点,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职工平均工资的20%调整到30%左右,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这一模式,汲取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优点,在制度建设上实现了创新。在社会统筹方面,通过继续实行现收现付模式,休现了社会保险社会互济的原则;在个人帐户上引入完全积累模式,以激励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自我保障的责任和意识。同时,国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三)失业保险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失业保险的主要作用,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二是支持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既是国际通行作法,也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我国的失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最长期限为2年。

(四)医疗保险

经过对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和个人帐户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我县医改政策规定,单位缴费部分45岁以上的划入40%,45岁以下划入20%,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五)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医疗、抚恤等费用;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鼓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积极预防事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鉴定制度、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度。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我县将在适当时期开始运作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国家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等项待遇。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地已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条保障线”。它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 www.teniu.cc查看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这项制度的实施,提高了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拓展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内容。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政策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退民进步伐不断加快,出现了大批下岗失业人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根据上级部署,我县成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府、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通过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助金,同时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到202_年9月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托管三年期满,为了解决这些困难职工的生活和就业问题,我县又于202_年4月开始启动“城镇贫困人口和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工程”,多方筹措救助基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分别发放救助金或救济金,顺利实现了下岗职工与失业保险的并轨。

为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中央、国务院于202_年9月30日在北京又一次召开了政治局常委全体参加的高规格、大规模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部署全国再就业工作。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朱熔基总理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2_]12号),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2_年8月新的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再一次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分别做了重要讲话,把再就业工作提到了更高的程度上,并对做好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责任。

我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于8月7日召开了全县再就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县再就业工作,会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提出我县再就业工作具体措施。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2_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和被用工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核发的,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扶持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免收费政策。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建。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3)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和整顿市容时,要适当保留和发展一些社区简易市场和摊位,也可安排一些相对集中的培育性生产经营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各类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再就业援助活动。

为了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解决“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我县制定了具体的帮扶措施。

一是“4050”人员及“三种家庭”的划分

“4050”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截止到202_年9月30日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女性和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男性,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家庭;一户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单亲抚养子女家庭;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另一方患重大疾病致贫家庭;企业军转干部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家庭)。

二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再就业办公室核准的方式确定,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填报需要帮扶的内容,选择就业岗位或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帮扶。

三是县委、县政府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依据县直单位现有副科级以上人数,将再就业帮扶任务分解到县直各单位。有帮扶任务的单位要对帮扶对象负责到底,本单位无岗位的,可以安置到其它单位或各类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如帮扶对象三次拒绝安置的,视为无再就业愿望,今后不再享受再就业岗位帮扶政策。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每招收1名“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季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即用人单位按月先缴,财政部门按季后补)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各类企业使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五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下岗失业人员3000元的创业开办费补贴,不再给予再就业岗位帮扶。“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一次性3000元开办补贴后,办理退照(营业执照)手续的,工商部门代为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交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在9年义务教育阶段,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教育部门免收书本费、学杂费,在校寄宿的,减收60%的寄宿费,免减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给教育部门。

七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到县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每月100元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列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是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三种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可列入岗位帮扶范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社会保障工作涵盖广、法规政策性强,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民心工程,由于自己学习的不够好,讲解的很可能不深不透,我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巩固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干部职工真正分享改革开放成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篇: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材料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材料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材料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非常感谢县人大给了我能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的机会。多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常重视、关心、支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202_年以来,对我们实施的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工程、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进行深入调研、现场指导,专题听取了我县医改工作的报告,并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在工作中给我们指明了路子,从精神上给了我们相当大的鼓舞。为了让各位主任、委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有关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全县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下面把自己掌握的一点基本知识介绍给大家。

一、社会保障概述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具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等重要功能,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毛泽东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再到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指导思想。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贯彻落实。如何构建一个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内容和作用

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2、社会保障的内容。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全体成员或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创造物质文化环境或提供援助。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3、社会保障的作用。

(1)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

第五篇:法律法规清单目录

一、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见电子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见电子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见电子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15、江西省消防条例[

1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1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18、江西省电力公司电气两票管理规定(试行)[

19、江西地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见电子版] 见电子版] 见电子版] 见电子版] [见电子版] [见电子版] 见电子版] 见电子版] 见电子版] 见电子版] 见电子版] 见电子版] 见印刷版] 见印刷版] 见印刷版] 见印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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