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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1-22651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2:40: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鄂办发〔2014〕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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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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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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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党政机关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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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5日发布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办文〔2007〕3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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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办发〔2014〕17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8日

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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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区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同时正确处理好严格执行规定和热情周到服务的关系,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标准,务实节俭;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简化礼仪,确保安全;

(四)热情周到,突出特色。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配合,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

第六条 市领导同志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对口负责。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市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应当提前与各办公厅沟通对接,并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严禁承办单位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参加活动的请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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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参加会议或活动,应当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经市委批准后向省委提出申请,不得先请后报。承办上级在青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牵头单位应当提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筹备情况,包括会议或活动的时间、地点,拟来青的上级领导同志和拟邀请的市领导同志,确保信息对称、事项清晰、职责明确、协调一致。

第三章 市内公务活动

第八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到基层考察调研以及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基层单位负责同志不得到辖区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欢迎屏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陪同。

第九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考察点现场不准临时装修装饰或增置设备设施,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工作汇报应当突出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缩短汇报时间。

第十条 市内公务活动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用餐的,一律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和用餐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考察调研期间一律不得饮酒,不得接受基层单位赠送的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四章 迎 送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客人乘汽车抵离时,一律不到边界迎送,可派车辆引路;乘其他交通工具时,可相应安排1位同志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主要负责同志不参加迎送。

第五章 住 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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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六章 用 餐

第十四条 各区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餐。

从严控制就餐工作人员数量。驾驶员就餐的不再发放误餐补助。

第十七条 工作餐、自助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章 用 车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公务活动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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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八章 重要客情报送

第十九条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直属企业、各大银行的副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省内正厅级以上领导同志,省外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将军,副省级以上离退休老领导,以及其他重要或知名人士来青信息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来青客人的姓名、职务、人数、行程和住宿安排等信息同时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九章 审批控制

第二十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往来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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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如出现公务接待活动与接待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如实备注说明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并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通讯、洗衣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予以报销。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一并作为接待费报销凭证。

第二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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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组织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推进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第三十四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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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三十五条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推进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九条 全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4日印发的《青岛市市级公务接待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青厅字„200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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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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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加强外出管理

第七条 严格外出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需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实行函告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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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差旅费管理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三章 规范接待行为

第十条 严控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简化迎送陪同。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可安排相应办公厅(室)秘书长(主任)或接待部门负责同志接送引导。

党政领导同志到各地考察调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委书记、省长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设区市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设区市负责同志1人。其他常委、副省长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设区市分管负责同志1人,设区市主要负责同志不陪同。县一级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三条 注重活动实效。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紧扣考察调研主题,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严格用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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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用房标准,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五条 严格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用餐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以家常菜、河北当地特色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严控用车数量。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严守警卫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四章 严格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预算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制定开支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依规支付资金。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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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加强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控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臵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三条 推动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充分整合接待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提高接待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接待场所服务经营机制。各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六章 严肃接待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守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责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接待行为纪律。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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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等。

第七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领导带头接受监督。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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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载来2014年6月10日《河北日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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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我省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 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 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应当从严控制接待范围,切实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不得铺张浪费。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当地、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出差人员应当主动结清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主动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有公务灶的可在公务灶就餐。

第十三条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第四章 接待场所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六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十七条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省接待办专项接待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省直单位发生的接待费用由单位从现有经费渠道 中解决,各地接待费用的管理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将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及接待人员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完善国内公务接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责 任制,加强对经费预算编制、接待审批、接待安排、财务报销等环节的审核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接待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等有 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篇: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和接待范围

第四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 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由接待单位的主管领导在派出单位公函上批示同意后方可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等内容。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收费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领导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接待住宿、用餐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宿在定点单位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住宿费按本市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第十条 各区县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和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接待场所

第十三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 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五章 经费预算管理与结算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清单。

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单独核算公务接待活动的明细费用情况,以便接受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汇总本部门、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党政机关应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本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按组织公开市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公开市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市级国内公务接待费预、决算汇总数;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信息。

各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涉及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贸促会等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国内公务接待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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