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2008年版)
前言
撰写毕业论文是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员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方便和规范毕业论文的拟定工作,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多位极富经验的教师的指导下,我们于08年对本法学专业的论文参考题目进行了修订并编撰成册,希望对同学们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有所裨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8年6月
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方向:
1、执法为民的内涵与特征
2、以民为本与执法为民
3、执法为民与警察执法理念转型
4、自然法精神与中国法治
5、实证主义传统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6、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7、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
8、论法律信仰
9、法律信仰缺失与中国法治
10、“春秋决狱”及历史意义
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关系
12、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13、论社会主义法律之权威性
14、执法为民的法理基础
15、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分析
16、程序公正与法治
17、论警察的法治意识
18、论法律产生、发展的模式
19、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20、论立法民主
21、论执法原则
22、论法律责任
23、论司法权
24、论司法原则
25、试论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价值
26、试论英国法律体系的独特性
27、大陆法系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
28、以日本法为例分析法律移植
29、论判例法渊源 30、论制定法主义
31、论法典化的意义及其局限
32、罗马法学家的历史作用
33、论法律渊源
34、略论法的概念
35、法系论
36、分析我国现行的正式法律解释体制
37、论法治
38、论法的效力
39、论我国法律解释的效力 40、论法律监督
41、论宪政的法理基础
42、试论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43、试论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44、法律预测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45、影响法律预测作用的原因、后果及解决
46、试论法的作用与法的局限性
47、法如何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48、法如何把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49、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50、法继承与移植的必要性及如何继承与移植
51、法如何适应市场经济
52、论先秦儒宋的大同理想
53、“仁学”与和谐社会
54、“人学”与儒法两宋法律思想的分歧
55、试论《唐律》整治官吏的规定
56、论宋明清时期封建法制的变化趋势
57、论清末“修律”
58、试论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
宪法学方向:
1、警察权的宪法基础
2、突发事件紧急处理中的警察权
3、警察权与游行示威自由之间的关系
4、警察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5、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
6、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理论依据
7、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
8、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
9、建立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的若干构想
10、法院改革的宪法思考
11、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宪法学思考
12、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
13、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14、论宪政的人性基础
15、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
16、论宪法对构造法治国家的价值
17、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
18、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19、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 20、论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
21、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22、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
23、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增设特别行政区委员会探讨
25、浅谈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立法权
26、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27、制宪与宪法法院的管辖权
28、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
29、新时期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形式及其完善 30、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31、宪法对质询监督规定的疏漏及其完善
32、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
33、我国宪法应恢复迁徙自由
34、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性与规范性评析
35、我国宪法完善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分析
36、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
37、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
38、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
39、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40、试论宪法惯例的效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方向:
1、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
2、行政裁决的性质及可塑性研究
3、行政备案制度研究
4、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5、电子商务与行政法的发展
6、行政收费问题研究
7、准行政行为探讨
8、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
9、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
10、论行政法上的应急性原则
11、论特别权力关系
12、论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13、论解释性行政规范
14、论行政规划
15、行政参与制度研究
16、电子警察的性质探析
17、我国行政救助制度初探
18、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公民的抵抗权研究
19、论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与处理 20、论行政公诉
21、论行政公益诉讼
22、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行政法问题
23、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2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5、论网络时代行政法的发展
26、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
27、WTO规则评价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标准
28、行政授权行为的行政法属性研究
29、建立健全我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若干思考 30、行政公产问题研究
31、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
32、论行政权的范围及其演进
33、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
3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
35、论行政不作为
36、论行政诉讼类型
37、行政强制内容研究
38、论行政仲裁
39、论应急行政法制建设 40、论行政许可的撤销
刑法学方向: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刑法立法解释
3、刑法司法解释
4、罪刑法定原则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7、属地管辖原则
8、属人管辖原则
9、保护管辖原则
10、普遍管辖原则
11、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12、刑法的溯及力
13、犯罪概念
14、人身危险性
15、刑事违法性
16、犯罪客体
17、犯罪对象
18、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19、刑法上的身份
20、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处罚范围
21、单位犯罪
22、间接故意
23、过于自信过失
24、疏忽大意过失
25、严格责任犯罪
26、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7、防卫挑拨
28、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9、特别防卫 30、避险过当
31、犯罪预备
32、犯罪未遂
33、犯罪中止
34、犯罪集团
35、主犯
36、首要分子
37、从犯
38、胁从犯
39、教唆犯 40、聚众犯罪
41、间接正犯
42、片面共犯
43、想象竞合犯
44、法条竞合
45、继续犯
46、结果加重犯
47、连续犯
48、牵连犯
49、吸收犯 50、刑罚的目的
51、刑罚的功能
52、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53、死刑的立法限制
54、死刑的司法适用
55、死缓
56、罚金
57、剥夺政治权利
58、量刑原则
59、酌定量刑情节 60、一般累犯 61、减轻处罚 62、免除处罚 63、自首 64、刑法上的立功 65、缓刑 66、数罪并罚 67、减刑 68、假释 69、追诉时效 70、投放危险物质罪
7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2、劫持航空器罪
7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4、交通肇事罪 75、重大责任事故罪 7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8、走私淫秽物品罪 79、洗钱罪 80、信用卡诈骗罪 81、保险诈骗罪 82、偷税罪’ 83、骗取出口退税罪 84、假冒注册商标罪 85、侵犯著作权罪 86、侵犯商业秘密罪 87、虚假广告罪 88、合同诈骗罪 89、非法经营罪 90、强迫交易罪 91、强奸罪 92、绑架罪
93、拐卖妇女、儿童罪 9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95、刑讯逼供罪 96、暴力取证罪 97、虐待被监管人罪 98、侵犯通信自由罪 99、非法搜查罪 100、非法侵入住宅罪 10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02、重婚罪 103、诽谤罪 104、侮辱罪 105、非法拘禁罪 106、诬告陷害罪 107、准抢劫罪 108、抢夺罪 109、侵占罪
110、职务侵占罪 111、故意毁坏财物罪 112、破坏生产经营罪 113、敲诈勒索罪 114、妨害公务罪 115、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11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17、聚众斗殴罪 118、传授犯罪方法罪 11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20、寻衅滋事罪 121、赌博罪 122、开设赌场罪 123、聚众淫乱罪 124、伪证罪 125、妨害作证罪 126、窝藏、包庇罪
12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2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29、脱逃罪 130、倒卖文物罪 131、医疗事故罪 132、非法行医罪
13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34、非法持有毒品罪 135、毒品再犯 136、组织卖淫罪 137、传播淫秽物品罪 138、贪污罪 139、挪用公款罪 140、受贿罪 141、斡旋受贿 142、介绍贿赂罪 14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44、私分罚没财物罪 145、滥用职权罪 146、玩忽职守罪 147、徇私枉法罪 14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4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5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民法学方向:
1、论我国民法典的应有体系
2、论表见代理
3、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4、论胎儿的民事利益保护
5、取得时效研究
6、论诚实信用原则
7、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代民法的影响
8、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9、论我国地役权制度之建构
10、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
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与出路
12、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研究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及改革
14、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15、试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追赃工作中的适用
16、我国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的改革
17、论物权行为
18、论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和性质
19、应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格权制度 20、试论职务侵权民事责任
21、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
22、论债券请求权的竞合
23、论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
24、缔约过失责任探讨
25、名誉侵权行为研究
26、论民法与市场经济
27、论民事责任
28、论民法在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29、论诚实信用原则
30、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法律问题
31、公司的组织机构及管理机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32、论取得时效
33、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热点问题
34、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3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6、论担保物权
37、我国合同制度中的热点问题
38、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否修订
婚姻法方向:
1、配偶权初探
2、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
3、婚姻质量的社会观
4、当代中国婚姻问题的经济学思考
5、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
6、中国城市职工生活时间分配研究
7、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
8、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的立法完善
9、婚前财产协议探讨
10、同居制度之立法研究
经济法学方向:
1、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3、论经济法的本质
4、自然垄断之我见
5、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6、论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
7、略谈竞业禁止
8、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思索
9、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法律思考
10、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11、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
12、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13、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
14、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15、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知识产权法学方向:
1、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影响的探讨
2、中、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研究
3、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4、网络传输中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
5、简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6、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
7、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8、网络传播中的多媒体知识产权保护
9、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10、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国际私法方向: 国际经济法方向: 刑事诉讼法学方向:
1、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试论侦查监督
3、论审前羁押
4、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
5、论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
6、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7、我国律师变化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8、论扣押制度的完善
9、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10、论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11、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立法完善
12、论证人的拒政权
13、论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1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5、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16、试论侦查监督
17、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18、论审前羁押制度
19、论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 20、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21、我国律师辩护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22、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律师会见问题研究
23、侦查阶段讯问规则研究
24、侦查阶段权力内部制约机制研究
25、侦查阶段通缉问题研究
26、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引渡问题研究
27、缓刑机制研究
28、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29、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论纲 30、见证人问题研究
31、刑事申诉问题论纲
32、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问题比较法研究
33、科技证据问题研究论纲
34、试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
35、对我国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
36、试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警检关系的优化
37、中国刑事调解制度初探
38、论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
39、论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完善 40、论刑事搜查制度的完善
4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42、论公开审判制度
43、试论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及遏制对策
民事诉讼法学方向:
1、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
2、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论民事执行救济机制的构建
4、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5、论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6、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7、民事诉讼的特点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9、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10、对法院调解原则的理解
11、辩论原则的含义及理解
12、处分原则的含义及理解
13、合议制度的内容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14、回避制度的内容及运用
15、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及运用
16、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及运用
17、对于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的理解及认识
18、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及对几种不同形式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认识
19、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作用 20、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21、民事诉讼各种类证据的特点及运用
22、结合实际理解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及其运用
23、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其运用
24、第二审程序的相关内容及运用
25、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内容及运用
26、通过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的认识思考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及解决
27、对我国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思考
28、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9、论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 30、论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
31、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第二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民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民法的渊源
2、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3、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问题研究
5、监护制度研究
6、论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7、合伙制度研究
8、论撤销权
9、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0、关于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
11、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
12、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保护
1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14、关于自由权的理解与保护
15、关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
16、法人人格权问题研究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17、论精神损害赔偿
18、论物权法的原则
19、论物上请求权
20、用益物权研究 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 关于相邻权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地役权 论善意取得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水资源使用权 共有法律制度研究 试论重押禁止 论权利质权 论取得时效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司法裁量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论合同法的原则
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40、论缔约过失责任
41、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
42、违约责任归则原则的分析
43、论附随义务
44、论情势变更
45、关于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研究
46、论有名合同的扩展与完善
47、论债权人代位权
48、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辨析
49、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50、关于特殊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51、论共同侵权行为
52、论学校事故及其赔偿
53、试论配偶权
54、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55、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56、夫妻关系法律问题研究
57、论继承权
58、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59、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60、论现代社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
诉讼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无罪推定原则
2、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
3、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
5、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6、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7、沉默权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思考
8、论死刑核准权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9、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完善
10、论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
11、论刑事诉讼中的控辨平衡
1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陷与完善
13、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14、论辩诉交易
15、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6、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17、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
18、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
19、刑事诉讼中非法占据排除原则的构建
20、论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21、刑讯逼供的法理分析与对策
22、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2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24、论陪审制
25、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权探析
26、论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27、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28、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29、刑事证据质证制度的完善
30、论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31、论刑事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
32、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33、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34、论民事诉讼价值
35、论法官中立
36、论诉权
37、论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38、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39、论当事人的追加
40、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
41、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2、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43、论电子证据
44、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5、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46、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47、法院调解制度研究
48、论证据交换
49、举证时限制度研究
50、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重新认识
51、建立审前准备程序的思考
52、论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及克服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53、论民事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54、人身执行问题研究
55、代位执行制度论
56、“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57、论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
58、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构想
59、关于再审程序的重新构建
60、论民事简易程序
经济法商法方向毕业论文选题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14.
15.16.
17.18.
19.20.
21.22.
23.24.
25.26.
27.28.
29.税法公平价值论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论土地征用制度 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30.罢工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36.
37.38.
39.40.
41.42.
43.44.
45.46.
47.48.
49.50.
51.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论股权 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股东知情权研究 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国际法毕业论文选题
1、从国际法上看人权与国家主权。
2、《海洋法公约》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
3、“反恐”国际合作与国际法规范研究。
4、联合国《反腐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实证研究。
5、BOT项目的法律问题研究。
6、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
7、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8、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9、国际私法趋同化趋势研究。
10、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的适用。
理论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一、法理学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1、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
2、论法的形式理性、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
3、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
4、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5、论社会法(第三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6、论法的规范性与社会性
7、论权利本位与刑事法的谦抑
8、法律权利的规范分析
9、论程序的功能
10、论法的位阶(或法的效力等级规则)制度研究
11、法律行为制度和法的调整方式
12、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3、应然与实存:中国的司法独立
14、论司法权与诉讼权
15、中国立法程序的实证分析
16、正当程序与中国法治
17、对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研究和思考
18、中国法律职业的问题及其发展路向
19、中国的法律移植和法的“本土化” 20、论法与传统
二、法制史
(一)中法史
1、西周诉讼制度研究
2、周代契约制度研究
3、法家思想研究
4、唐律探索
5、唐代刑事法研究
6、宋代经济立法探析
7、清末变法修律研讨
8、中国近代宪政立法研究
9、中国反腐立法研究
10、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二)外法史
1、古希腊民主制度探索
2、罗马私法体系研究
3、中世纪商法研究
4、西方教会法研究
5、美国宪政制度发展研究
6、法国行政法制发展研究
7、德国民商法制发展研究
8、两大法系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9、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研究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10、西方人权立法发展探索
三、宪法学
1、论宪法的效力与实效
2、论宪法权利的演进
3、论人民主权原则与基本人权原则的关系
4、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5、关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6、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比较研究
7、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思考
8、地方自治及其中国问题
9、论宪法社会权
10、表达自由的规范分析
11、修宪程序研究
12、论宪法经济自由权的演进
13、中国问题:迁徙自由的社会实证分析
14、中国的宪法修正案研究
四、行政法学
1、论行政权的范围及其演进
2、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3、中外行政主体理论比较研究
4、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5、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
6、行政立法程序研究
7、论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
8、论行政作用的多元化
9、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
10、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
11、论行政不作为
12、论行政诉讼类型
13、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4、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5、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刑法学、犯罪学毕业论文选题目
1.论犯罪的概念
2.论罪刑法定原则
3.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4.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5.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6.试论刑法的谦抑性
7.论刑法与人权保护
8.论刑事责任与刑法价值的实现
9.论私营企业的刑法保护
10.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
11.论刑法的解释
12.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3.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15.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
16.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7.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
18.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19.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
20.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2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2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辨析
23.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24.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25.正当防卫研究
26.论无过当防卫
27.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28.共同犯罪的认定
29.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30.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31.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32.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33.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34.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35.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36.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37.累犯制度研究
38.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39.自首问题研究
40.罚金刑研究
41.资格刑研究
42.假释制度研究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43.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
4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45.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46.论合同诈骗罪
47.信用证诈骗罪研究
48.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49.论洗钱罪
50.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思考
51.论绑架罪
52.抢劫罪研究
53.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54.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55.侵占罪探究
56.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
57.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58.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5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60.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
61、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系统
62、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63、试论改革开放后犯罪的新特点
64、论市场经济对犯罪的影响 渭南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选题参考
65、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66、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
67、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68、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69、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70、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71、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72、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
73、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
74、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75、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第三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中国人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院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一、法理学方向
1、论法的作用
2、论“程序本位”
3、论法与经济的关系
4、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5、论法律与道德
6、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7、论法律移植
8、论公民的法制意识
9、论加入WTO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10、论依法治国
11、论“法律至上”
12、西部大开发与法制建设
13、论法律解释
14、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15、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
二、民法方向
(一)民法总论
1、论民法的慨念与原则
2、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现实意义
3、民法与市民社会
4、试论民法的运行机制
5、论自然人的地位和能力
6、法人制度概说
7、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构和效力
8、诉讼时效的概念的法律意义
(二)物权
1、我国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试析当前民法学界的争论
2、论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作用及局限性
3、相邻关系案例解析
4、用益物权在我国的发展
5、担保物权的作用机制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实践
(三)债权
1、债权与物权的比较研究
2、债的特征与种类
3、债的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4、合同的概念――兼论其历史发展与现实意义
5、论合同变更种种
6、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7、建设工程合同研究
(四)人身权
1、人身权制度研究
2、人格权保护的范围
(五)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2、违约责任案例研究
3、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发展
4、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
三、国际经济法方向
(一)国际经济法总论
1、国际经济法的由来和概念
2、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3、国家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经济法上的角色
4、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和作用
5、跨国公司的法律分析
6、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二)国际贸易法
1、论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析
3、试论当事人的买卖合同与公约、惯例及国内法的关系
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比较
5、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法律机制
6、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特点
7、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8、产品责任法的由来和发展
9、反倾销法的比较研究
10、试论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制研究
2、试论我国的外国投资法
(四)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五)国际税法
1、国际税法的现实意义
(六)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机制
1、论国际商事仲裁
2、世贸组织的争论解决机制
四、经济法方向
1、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建设的意义、主要方面
2、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市场规则方面的法律建设及其相互补充与完善
3、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则法的关系
4、国家对市场进行行政调控的法制化
5、论合同(同时履行问题、要约撤销问题、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问题、格式合同问题等等)
6、论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及对公司外第三人的责任问题、公司股东会的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公司章程约定条款问题等等)
7、试析新修改的保险法
8、试析关于执行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9、试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试析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特点
五、宪法方向1、1982年后中国宪政之实证分析
2、论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3、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政基础
4、论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中国特色
5、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6论宪法规范的诉讼价值
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2、论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3、论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4、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为的界限
5、论行政授权与委托
6、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7、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8、论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9、论行政事实行为
10、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11、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七、WTO与知识产权方向
1、WTO规则的法律渊源
2、论WTO主导的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3、论TRIPS主导的我国专立法的修改
4、论TRIPS主导的我国商标法的修改
※ 重要提示: 原则上在本范围内选题,也欢迎同学们自主选题,但是要经过指导教师认可。
第四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指导老师 ****
【摘要】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 1
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结婚后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埋下伏笔。最近,在我国妇女联合会在12个省级地区中随机抽取的8800位群众进行关于“是否应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后,显示:我国群众对夫妻财产公证的意见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中持支持态度的占总人数的44%,持反对态度的占总人数的56%,由此也可见在我国人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接受和利用程度远远不像西方国家。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行规定
(一)基本内容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
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缔结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民法所要求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可知,夫妻财产协议的主体身份是特殊的,因为具有缔约主体资格的只能是夫妻。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财产协议缔结的时间,但是原则上在婚前、婚后当事人都可以签订财产协议。但是依据法律,婚前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只有当事人符合主体要求时才生效,即未婚夫妻登记结婚后方能生效。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标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只要是合法的夫妻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所得的,都可以作为财产协议的标的。夫妻双方可以就以上财产内容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财产制形式下任意约定,既可以约定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以及对财产可以行使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也可以以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协议内容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等事宜。此外,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如不能约定规避抚养、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以及借协议之名,行逃债之实。同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3、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约定财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即夫妻在意思不受约束,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时,协议的内容才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如果以威逼、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达成财产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婚姻法》要求签定夫妻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且要有本人的签章。因为书面形式的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一种实物证据,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调节矛盾,而且如果当事人双方要求进行公证,有书面文件更加方便。
(二)法律效力
1、相对的优先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当然也可以同时并用,但是约定优先。由此可见,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2、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理应依照其约定的内容对于约定的标的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必须遵循协议内容,单方未经合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协议的内容。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该承认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不得干涉对方对其财产行使权利。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分割首先应该尊重财产协议的优先效力,没有财产协议或者财产协议无效时才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处理。
3、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分别所有的,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各自的财产清偿。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可避免的与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婚姻法》为了防止夫妻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串通起来规避法定义务和损害第三人的权利特别规定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个条件,并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知悉或者夫妻一方举证不能,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不足
虽然随着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开始融入民主法治意识,强调个人的权利以及意思自治;与此同时立法者吸取外国立法经验注重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但是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一,立法较分散,且在法律条文中缺乏总则性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基础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源分散法律条文分散导
[2]致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任何协议都应该有使其合法的成立条件。如我国的《合同法》
就在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成立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夫妻财产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合同,所以《婚姻法》立法中理应参照合同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成立条件,如主体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等。
第二,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财产制形式的限定不合理。从《婚姻法》的条文中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进行限制,明确限定了三种可约定的财产制形式。法律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封闭、僵硬的契约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如果约定了这三种形式以外财产制形式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这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而且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失去了该制度的本质意义。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夫妻双方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式的种类局限于三选一,是无法满足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多元化的要求。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而财产增值部分为共同所有,这个协议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可能是个双赢的选择,但是却无法为该约定找到合法依据。既然是个协议,就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的这种限制明显有违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实践中这样的限制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程度,也不能很好的调整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意义。
第三,缺乏公示程序,财产协议约定的对外效力难以操作。现在各国的立法或惯例普遍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应该为要式行为,即夫妻双方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协议且进行一定的确认程序,赋予公示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仅仅规定夫妻约定财产时要采取书面形式,并未要求进行公示。这就使得实践中出现很多难题,如书面协议丢失、毁损或
者多次修改等,使得很难证明双方之间最初有效的约定,这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协议具有对外效力,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效力缺乏说服力,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自己的意思达成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合意的基础上变更协议的内容,第三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没有参与,对于协议的内容就不得而知。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规定是很难在实践中进行具体操作的。第三人是否知道协议内容属于其主观问题,夫妻一方想要举证是谈何容易。
第四,未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是一个契约就会有情势变更的时候,也可能会有其他情形导致约定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继续使用将会显失公平。所以法律基于公平,应该允许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合意变更协议内容或合意解除该财产协议。从夫妻财产协议撤销的原因上看,可能是自然撤销,例如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消灭或者像合同法上因为协议所附的条件不成立、丧失;也可能是合意撤销,如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解除。从我国当前的立法来看,并没有约定夫妻双方不能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从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正当性来看,应当对夫妻双方的这种权利作出如合同法般详细的规定并规定相关限制条款。首先,协议的变更或撤销不能有损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协议的变更和撤销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应当到公证机构或者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公证或登记。
第五,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缔约时间不明确。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结时间作强制性规定,但是理论上承认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在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在婚姻关系确定之后生效。在实践中,没有在法律条文中确认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的效力,会引起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缔约主体不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为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作为合法缔约主体找到明文的婚姻家庭法律依据。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建议
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虽然不断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依据分散、法条含混、夫妻财产协议公示以及变更撤销程序等问题。笔者就此制度的如上缺陷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第一,完善婚姻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通过完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步走向整体性和系统性,以迎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与此同时,立法者可以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编撰来实现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使之系统、完整,以方便司法活动。
第二,将夫妻财产协议成立条件列入婚姻法中。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成立要件。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夫妻财产协议对于双方来说关系重大,涉及到的抚养、扶养、赡养关系,只有当事人才能权衡轻重。其次,协议基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排除一方以威胁、强迫、欺骗、乘人之危等手段而是另一方签订的协议。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约定违反法律、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约定内容为逃避清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等。
第三,我国夫妻财产协议应采用自由约定的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式无法满足现在婚姻家庭间复杂、多样的财产关系,不利于司法实践,也不利于夫妻双方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虽然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受到了本国文化传统、法律习惯、文化观念等先天性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制度如果如果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夫妻双方,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应新的需求在民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下适当改变势在必行。这样不仅兼顾到了当今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还能赋予当事人自由约定财产,使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更好地体现出来。在具体操作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制形式约,所约定的财产形式不受过多限制,只要符合约定的生效要件,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不违背公共利益以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允许并保障夫妻双发充分行使这项权利,选择最有利于双方的财产制形式。
第四,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要求夫妻双发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财产协议,而没有规定任何公示程序和制度,使得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过于脆弱。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而“第三人知道”这是一种极具主观性的标准,通过夫妻一方的举证缺乏说服力,外人也无法判断举证是否属实,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应增加夫妻财产协议应该由婚姻登记机构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公示。例如法国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在缔结财产协议的过程中,应该有公证人在现场,夫妻双方对协议的内容都表示接受并由在场的公证人签章。这样通过公示,最好的平衡了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加强了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交易安全。通过公示也将成为一种证据,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五,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加以规定。某些国家是不允许既定的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婚姻登记之后是不允许变更或撤销的。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根据合同法原理自然应该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意的情形下变更或撤销,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无条文禁止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即原则上准许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变更和撤销程序。[4]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时刻处于变化状态的法律关系,因而夫妻财产协议自然会面对情势变更问题。[3]所以笔者认为,婚姻法应该对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因合意而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同时规定相关的程序,如变更、撤销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或到公证机构进行再次公证,违反相关程序,所作变更、撤销无效。
第六,对婚前财产约定赋予明确的法律效力。从法律的严肃性考虑,为了使拟结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成为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约主体有法律上的依据,应该考虑从法律条文上确认在婚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从法律条文上放宽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约时间,这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也符合社会实际和社会习惯的要求,拟结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能够明确的法律资格进行约定财产关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着客观因素决定的缺陷,立法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使之不断适应夫妻财产关系的新发展,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以及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从我国现如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之处出发,找出其相应的解决办法。笔者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依据分散、法条含混、夫妻财产协议公示以及变更撤销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希望立法者能够重视这个制度的相关立法,希望法律学者们能够对这个制度有更加深入的研究,是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不得发展完善,更好的适用于夫妻之间,使婚姻家庭生活走上和谐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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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angping-huangEssay Instructorlixiao-mei
Abstracts: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with development to improve material life, reflects the
increasingly pers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complicated property relations.Marital Property System not only be able to properly deal with the ownership 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property qualifications, and can be reduced due to property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termination of the marriage, to relieve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parties to ensure that the proceedings of the high efficiency, maintenance-related the rights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Although the Marriage modify certain extent improve the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under the constraints of our concept of culture as well as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and other congenital conditions, in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defects.This paper introduced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pointed out that the major flaw in the system, as well as the corresponding points of legislative proposals.Key words:Marital Property System;law of marriage;perfect
第五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考毕业论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考毕业论文 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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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当今社会执法监督问题还存在着很多弊端。监督与被监督主体对执法监督的可为性和必为性尚未达成共识。这种现状严重威胁着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如何实现公安执法公正廉洁,如何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加强公安监督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公安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是实现和保障公安执法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关键词:公安 执法 监督
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并具有特殊的 强制性,涵盖公安管理、公安处罚、公安强制措施和公安强制执行等 方面,强制性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手段也具有多样性。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公安执法监督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公安法制建设的实践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视和加强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对公安执法监督倾注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执法监督摆在了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力度。强调执法监督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安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一些违法乱纪的问题时有发生,腐败现象相对严重。这些问题损害了警察的声誉、形象和本应良好的警民关系,干扰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新形势下如何使警察保持公正廉洁,如何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问题。而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有的警察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以加强廉政建设。
一、公安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其活动的效能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否顺利进行,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安
执法监督机制,使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置于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监督与控制之下,这是实现公 安机关职能的必要条件。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依法职 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 职权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 活动准则,严格执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执行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的。公安 机关及其人民行使权力的同时,负有接受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的义务。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对于保障其依法 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性质任务和职责权力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执法活动直接 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了防止滥用权力而发生侵犯公民 合法权益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成为公民权 益的有力保障,就必须对其权力加以制约,通过采取相应的监督制约 措施,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机制,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组织建设,落实“从严治警、依法 治警” 方针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方式,是严格公安队伍管理的内在要求,应当贯穿于公安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公安执法监可以增强人民警察的 责任感,促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使公安队伍保持公正廉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看到,在少数 民警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还相当严重,一些违纪问题还相当 突出,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干扰了公 安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公安监督机制,强化公安权力 制约,加强执政为民廉政建设。
二、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由于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内部执法监督力度,强化执法监 督措施,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公安干警尚未真正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执法监督资源缺乏有效整合,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以及接受外部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 定程度上削弱了执法监督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保障作用。
(一)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尚未真正树立 在公安执法工作中,有些公安干警尚未真正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 理念,没有意识到执法监督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 构成部分,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思想和倾向。具体而言,一是一些干警 重视执法权力,轻视执法监督,甚至把执法权力与执法监督对立起来,认为履行职责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执法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是给执法权力行使设置障碍,于是采取各种办法规避监督、对抗监督。二是有些公安干警把执法监督与执法行为、执法队伍建设割裂开来,认为执法监督只是监督部门的事情,在目前警力与经费不足的情况 下,强化执法监督不经解决不了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中的问题,而且 会影响执法工作效率,增加执法成本。三是一些执法监督机关、监督 部门和监督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执法监督也是执法,也是执法规范化 建设的内容之一。在具体的执法监督工作中,尤其是存在 “仰视监督” 的情况下,瞻前顾后,顾虑重重,怕得罪领导、怕影响“关系”,对 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不敢严于追究,放弃原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觉不自觉的把执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一至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 事实上形成了执法监督工作难有作为,可有可无。
(二)执法监督资源缺乏有效整合近年来,我国公安执法监督资源并不匮乏,外部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内部也有纪委、监察、审计、法制、督察、信访等多个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可谓监督 主体、渠道、手段多元,监督层次多,监督形式全,监督方位广。从 表面看来,基本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执法监督网,在实践中也为保 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回避的是,在实际执法监督中,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内部各 监督主体职责、分工不明,监督主体间轴心不清,关注执法权力运作 的视角不同,以及相互间的协调配合缺乏等因素,形成强大的监督合 力,而且执法监督主体各自为政,各行其道,造成执法监督的交叉地 带和“真空地带”,甚至出现对监督事项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导 致一些群众常年投诉上访,耗费了执法监督资源,妨碍了执法监督效 能的偶小发挥。外部监督也由于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的着力点不同,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不是发生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 或相互推诿,甚至通过非正常方式或途径追求监督效果的情况,大大 影响了公安执法监督的实效性。
(三)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 在当前公安执法监督工作中,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制度落实不到 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执法监督主体的 独立性、权威性不强。无论是外部执法监督还是内部执法监督,执法 监督主体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威往往与理论上、法律授权上 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有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内部执法监督中,执法 监督权不仅混杂于行政管理权中,而且附属于同样需要接受执法监督的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的领导,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再加上执法监 督主体的规格和级别往往又比被监督的刑侦、治安、交警等部门低,形成“仰视监督”现象,从而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不强,不能发挥执 法监督应有的效果。二是当前的执法监督主要集中在事前的审核把关 和事后的执法大检查与执法质量考评,对最易产生问题的执法过程的 监督不够或忽略,缺乏对执法过程的全程动态监督。三是警务公开的 范围和层次不够。警务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广大群众缺少对执法及 执法监督过程的参与,对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执法依据,以及执法 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的了解不够,影响了群众参与 执法监督的热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四 是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尽管公安机关为了改善执法状况、加强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力度,出台了诸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 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是对于执 法过程中常见的程序违法行为以及放弃执法监督或不认真履行执法 监督的行为,要么没有责任追究规定,要么有规定却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已经有了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规定,却又在很大程度上落实不到 位,责任追究乏力。以致出现对执法过错通过“后续补正和技术处理 解决”,“集体责任多、个人责任少”,“下级责任多、上级责任少”,“下 达不科学、不正确的警令甚至于非法干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责任追 究”,具体执行者却往往承担责任的不正常现象。
(四)接受外部监督的自觉性不高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以及社会信息化 的程度越来越高,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密度和力度进一步加大,对 公安执法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些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不 能正确认识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系,接受外部 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性不高,对群众投诉 和一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常常有意无意的抵制态度,甚至有些公安 机关或干警明确宣布不接受某些新闻媒体的采访,使得外部监督特别 是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既不利于正确开阵舆论引导工 作,也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的形象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并进而 影响到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三、加强公安监督的主要途径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执法监督既是执法规范化 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执 法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执 法监督措施,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一)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民警法治意识 公安机关应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树形象”活动和落实科学 发展观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广大民警,尤其是在重点执法岗位上和 执法环节中的民警的宗旨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政治意识、群众意识,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要健全并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所队领 导学习法律的制度,让执法决策者和审核把关人学法懂法,熟悉和正 确应用法律法规,并带动和指导普通民警学法用法。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旨在促进广大民警端正执法思想,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法 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理念根植到头脑中,落实到行动上,以 从源头上保障公安执法的规范化。
(二)进一步提升执法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 要从建立健全具体规范、完善监督制度等更深层次加强内部执法 监督工作,在立法或制定规章时,应突出监督主体权责一致和监督整 体效能的发挥,使监督主体有法可依且职权明确具体,在一定程度上 可避免监督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监督职权环环相扣、互相制约,又促使监督主体必须按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处理违纪违 法行为,从而保证监督效能的有效发挥。要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可操作 性,减少只有倡导性规定而缺乏相应的惩处规定的“软性条款”,避 免执法监督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使执法监督的相关规定既直观具 体,又明确规范,对民警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一目了然,从而提高了民 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三)进一步优化和健全监督机制 要对执法监督机构进行适当调整,整合内部监督力量,赋予监督 主体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必要的权力和手段,树立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 内部和公众中的威信。同时应以法律法规约束监督主体必须依法、公 正、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责,使各项监督制度既自成一体、又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尽量避免执法监督机构职能上的交叉和空白,既不能多头 监督,更不能无人制约,从而形成监督合力。要完善公安内部案件审 核、执法检查、个案调查、警务督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发挥其方式手段的不同作用,确保执法过错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多侧面全方位地开展内部 执法监督工作。对监督部门的职级规格应予以高配或平配,对监督机 构、人员的经费、装备的配备应予适当倾斜,保障监督工作所必需的 经费,配齐配强监督干部,推进整体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内部执法监督 法制部门要不断深化执法质量考评的内容,在坚持对执法程序严 格考评的同时,增加对执法实体的考评,要重点抓好立案、调查、羁 押、处罚等执法环节,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要逐 步扩大执法质量考评的对象,将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落实到每个执法岗 位,把公安执法的方方面面都纳入考评的范围,推动执法质量考评工 作向纵深发展。要加大日常考评的力度。注意把年终考评与专项检查、专案调查、个案评判等有机结合起来,把执法质量考评贯穿到行政、刑事案件审核,复议、申诉案件办理,劳教案件审批之中,将执法质 量落实到平时,建立起全方位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把被动监督向预 防在先的主动式监督转变,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前瞻性、预警性和敏锐 性,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五)进一步完善外部执法监督 首先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主动欢迎和 接受外部监督,充分认识到外部监督对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改善 公安机关执法形象的重要作用。其次,要进一步深化警务公开,在不 影响侦查破案的前提下,凡是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要公开,切实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 为外部监督提供监督标准和便利,进而更加理解和支持公安执法。再 次,要建立内外监督协调机制,把外部监督的合理要求和建议体现到 执法过错整改、责任追究等内部监督工作中。如进一步完善与检察机 关执法数据及情况的反馈机制,认真分析检察院不批扑、不起诉,法 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主动接受检察院、法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 整改,共同商讨、研究、解决有关执法问题,执法质量就能较大提高。公安执法监督通过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职 能,提高外部执法监督力度,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把执法监 督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逐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 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就能使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 化的轨道,推动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稳步提高。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公安队伍 的管理水平,决定了队伍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保 一方平安职责的落实。上级部门要坚持对公安队伍的执法监督情况进 行实事求是的调查,掌握分析广大公安民警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 题,解决问题。用我们高度的责任心,面对问题时,做到不掩盖,不 回避,不护短,针对当前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的挑战,公安执法要不失 信于政府,不失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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