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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1-91381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7 12:31: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严密的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举报人原则上应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管理部门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也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举报。

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对于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上级部门可直接查办或指令立案查处部门限期办结。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有关部门联合办案,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立案查处部门办结的群众举报案件,对署名举报人应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立案查处部门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对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案处理。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立案查处部门负责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额度由立案查处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查处被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的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对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农村旅游公路建设的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旅游公路在建设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

1、民用爆破物品、化学危险品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违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道路交通中的事故隐患;

4、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5、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架桥机、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事故隐患;

6、无证违法生产的事故隐患;

7、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8、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举报形式

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357-3010586 电子邮箱:guohua1977@163.com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元至5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措施和要求

1、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2、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认真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对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3、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严肃查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下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1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审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农村旅游公路建设的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旅游公路在建设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

1、民用爆破物品、化学危险品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违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道路交通中的事故隐患;

4、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5、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架桥机、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事故隐患;

6、无证违法生产的事故隐患;

7、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8、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监督部设立举报电话: 南区指挥部:0357-3010586 电子邮箱:467242736@QQ.com 北区指挥部:0351-5256175 电子邮箱:liyonghong19750603@163.com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元至5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措施和要求

1、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2、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认真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对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3、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严肃查处。第七条 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下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隐患报告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第三条

项目部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第四条

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第五条

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 患,应 立 即 采 取 有效 措 施,进行 整 改。现 场 管理人 员 对 举 报 过 的 隐 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项目经理或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举报。第六条

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第七条

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2、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3、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我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含各类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第九条

项目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项目部将采取警告、罚款、撤职、开除等方式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十条

由项目部负责加强对执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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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本公司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3)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4)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5)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6)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7)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第四条受理各类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 1

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

第六条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七条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第九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科申报,总工程师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由公司安全科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安全科。举报电话:0996-2190935。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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