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现场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
公司现场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一、目的
为了规范车间现场安全及卫生管理,杜绝安全隐患、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要求
(一)、车间安全、卫生管理
1、安全设施管理:(责任部门:行政部)
1)安全(绿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产品或物件,车间内张贴安全通道(逃生通道)示意图(详见附件)。
2)车间内安全灯设备必须定期擦试,要做到目视情况下无灰尘。
3)灭火器每月5日前进行检查,当压力值低于正常指标时,要及时补充粉剂,灭火器布置图(详见附件)。
2.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工程部)1)检查双启动按钮、焊头电磁阀、焊头启动线接头是否正常,如有失效、松脱、接触不良等现象应及时向主管汇报。
2)检查启动线急停与电源连接插头、插座端电源与电源端连接是否牢固,接线是否松脱或相关隐患,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3)检查堆板感应磁铁是否在位,推板电磁阀接头是否松脱,推板按钮灵敏度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上报。
4)检查模拟电路电源时控板插座是否连接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上报。
5)检查焊头限位螺钉、推板限位块与推板间隙、推板连接与螺钉、前后推动气缸与连接螺母是否正常,发现松动应及时维修。
6)检查缓冲器定位板是否正常,定位板与下模板连接是否正常,发现松动应及时维修。7)按照相关要求每日进行安全设施点检,并填报点检表,行政人事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每发现缺少一次给予当班责任人20元处罚。安全设施点检表见附件。
3.安全操作管理:(责任部门:生产部)
1)成品、半成品不得落地,如有不慎落地情况,要及时捡起并擦试干净。
2)员工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各自的机床设备及电器线路,确认一切正常后,才可上机操作。3)员工在设备开动后,应专心操作,严禁串岗、离岗、闲聊及接待来访人。
4)按规定位置摆放工具及物品,设备上严禁放置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特别是圆形滚动的物品。各类工具、检具在使用后,不得随处乱丢,应及时放置在工具箱或检具盒内。5)严禁私自拆卸设备上的安全挡板及安全措施。6)员工操作设备严禁戴线手套。
7)车间内照明设备必须定期擦试,要做到目视情况下无灰尘。8)严禁在机械传动部分上传递物品。
9)未经车间主管允许,严禁任何人在车间内私拉电线或拆卸电线,不得私自给手机、充电宝、取暖袋等非公司电器设备充电(手机必须在有人的情况下充电,不得在充电时通话)。
10)下班时必须先关气、再关闭设备电源,清理场地,生产设备、工具、地面彻底打扫干净,关好所有门窗,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4、员工着装和日常行为管理(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1)员工上班严禁穿拖鞋、凉鞋及短裤进入车间。
2)留有超过颈根以下长发的员工,操作设备时,应将头发扎起或盘起,不得超过颈根以下。3)员工佩戴的戒指、手镯、挂饰等饰品不得影响生产操作。4)员工应保持手部清洁,不得留有长指甲。
5)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串岗,禁止聚集在一起闲谈、大声喧哗、聊天、说笑、说脏话、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同事之间要相互关心、和睦相处,不得吵闹、打架。
7)不得随意摆弄、翻阅别人的资料、文件、物品、书籍等,如因工作确需要移动别人的物件时,应先征得别人的同意。
8)不得随便打断或探听别人的谈话,禁止私自打听别人的隐私(包括薪资、福利、奖励)。9)特殊岗位员工入职前需提交健康证明或医院体检报告;
10)交通安全: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骑机动车或电瓶车要戴头盔,途中不得发生戴耳机等影响正常行驶的行为。如因不按规定发生的事故,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
5.后勤卫生管理(责任部门:行政部)保安:
1)保安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间着保安服,不得穿拖鞋上岗,保安室内衣服被子要折叠整齐。
2)办公桌要保持干净、整洁,值班记录本、人员进出登记表、快递签收表、固定电话、大门开头器放于桌上固定地点,严禁堆放其它杂物。
3)早上接班人员要打扫保安室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地面、百叶窗、空调无灰尘,卫生间不得有异味,保安室屋檐下不得有蛛网。每月28日进行一次大扫除,大打除时间,保安人员必须全部参加。保洁:
1)保洁应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
2)食堂用餐桌面不得有油污,保持干净无尘,地面要保持干净清爽,用餐碗筷清洗干净后要消毒。
3)保洁卫生区域应保持无垃圾杂物,地面无积水。4)门窗、室内屋顶、灯管、风扇要定期清洗。
5)卫生间要做到无异味、无积水、无积垢、无蝇、无蜘蛛、无蚊。
三、管理职责 奖罚细则
1.安全卫生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2.不定期检查:由车间主管或行政人事部门进行抽查。定期检查:每周二由行政人事部、生产部、工程部对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全公司通报,对存在的问题通知限期整改。
3.处罚方式:给予违规行为人罚款20元/次,在当月检查中同一问题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车间班组长、主管罚款50元-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再进行处理。
4.罚款的款项用于奖励当月在安全卫生表现突出者。
5.违法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自身受伤和他人受伤的,由违反者本人承担所有费用及损失。6.严重违法安全管理条例的公司将按辞退处理;
四、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编制 :
审核
批准
第二篇:公司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公司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 公司施工现场的管理,规范现场的工作程序,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维护公司的信誉和权益。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 公司现场施工的在建工程和各施工单位。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参照执行。三、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宴请、送礼物,违者按廉政协议书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批准后清退出场。
2、施工单位进场后必须上报项目部组织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甲方将根据投标时提交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水电安装负责人、安全员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学历、职称等有关资料进行核查。乙方项目部的全体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均须在职在岗,项目部人员以投标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人员为准,若有个别调整,须报经甲方批准,否则发现项目经理不符一次,扣乙方工程总造价的0.5%,发现其它管理人员不符一次,扣乙方2000元。
3、施工单位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责任而导致项目经理被建设方驱逐,一次扣罚3万元,项目部其他人员被要求更换者,每一人次扣罚2000元。
a.乙方施工人员被甲方要求更换的界定:
(1)无证上岗者;(2)无法胜任工作者;(3)现场实际人员与投标时所报名册不符者;(4)不能积极配合甲方管理的人员;(5)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6)随地大小便者;(7)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验收仍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有权建议对施工人员、班组长实行更换;(8)其他甲方认定违规操作者应予更换的情形。
b.乙方必须同意随时接受甲方组织的管理体制人员答辩及工人应知应会考试,并承担相应费用。
4、经审核确认的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直接指挥施工生产,离开现场24~36小时须向项目部口头请假并征得同意,离开现场36-48小时须书面请假报项目部批准同意,离开现场超过48小时必须书面报付总批准同意,否则每一人次扣罚300-500元。
5、每周五下午2点(可具体规定)于项目部会议室召开工程例会,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会前不再通知。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工程例会,项目经理有事缺席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并安排好其他负责人参加,但每月出席例会不得少于2次。开会时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周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若有未完成计划内容需说明其原因以及下周的补救措施;本周工程形象进度计划,为完成计划详细编制的劳动力安排表;上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情况总结、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需甲方、监理协调的事项等四个方面。
不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席,或项目经理每月参加例会次数不够者,每一人次处以200元违约金,没有书面会议报告以及报告内容严重不全者处以200元违约金。开会迟到在5分钟内者处以100元违约金,迟到10分钟以上者视同缺席。
6、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小结,对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提出补救措施和整改意见。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有详细的劳动力、施工用料安排,要有定额依据并用数字说明。对没有按时提交下月计划和上月小结,以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将每次处以500元违约金。对没有完成甲方认可后的月计划或连续三个星期没有完成周计划的施工单位,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0-6000元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直至勒令退场,并由施工单位赔偿一切损失。
7、现场经济签证单必须一事一单,由乙方单位如实填写(统一签证表格见本规定附件)一式肆份,注明签证原因及内容、详细位置、工程量大小,报现场甲方代表和监理。在经甲方和监理共同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签证金额大于2万元的工程量经项目部确认后,必须报成本部审核金额,再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有效,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所有工程签证必须在签证工作内容完成7天内办理完成,逾期办理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8、在施工过程中对原设计需要进行变更时,必须按甲方公司流程办理,否则变更无效。
9、每月进行一次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现场的综合检查考核,对不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现场存在问题较多,资料缺陷严重和不规范的施工单位将依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
四、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进入现场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八字方针,加强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到管理有组织,教育有记录,检查有结果,责任到人,措施得力。
2、乙方必须设有专职生产安全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工程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或无专职安全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必须停工整顿,并每次处以500元违约金。
3、施工单位必须对每个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各特殊工程必须持证上岗,凡无证上岗者必须退岗并处以500元/人次违约金。
4、施工单位的塔吊必须经劳动安检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准用证后方可使用,无证塔吊一律停止使用。发现无证使用塔吊者每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
5、进场的机具必须做好防护措施,重点是盘踞、钢筋弯曲机、砂浆搅拌机、卷扬机等到必须做好防护栏,皮带轮设有防护罩,严禁使用倒顺开关,发现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停工整顿,并每次处以200元违约金。
6、施工用电配电总箱、分线箱必须是正规厂家产品,经现场监理、甲方专业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自制木箱或其它不正规产品。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设备外壳必须进行保护接地。总配电箱内必须配有合格的漏电保护器,设备外壳必须进行保护接地。总配电箱内必须配有合格的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电表等,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配有合格的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电表等,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系统。一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勒令整改,并每次扣罚100-500元。
7、场内架空线必须设置在专用电杆上,电线敷设和高度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一经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每次处以200-500元违约金并勒令整改。
8、脚手架、安全网架设和水平支护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范要求,与主体形象进度同步进行架设,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
9、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场地未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未系带者,每人次处以50元违约金。高空悬空作业未系安全带者每人次处以100元违约金,各洞口、井口、临边等未按规定设警示、围护栏杆的,一经发现每处处以200元违约金。
10、项目部、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规范和管理规定,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乙方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服从管理。对违反规定要求拒不整改、态度恶劣者,每人次处以300-10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勒令退场。
五、质量管理规定:
1、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并持证上岗,实行技术交底制度,认真贯彻《现场施工技术操作细则》,杜绝质量通病。一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勒令整改并每次扣罚500-5000元。
2、乙方必须对建筑物实行沉降观测(无论甲方是否邀请专业测量单位进行沉降观测),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埋设专用水准点和沉降观测点,进行观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每结构层沉降观测不少于一次,主体封顶后每个月沉降观测不少于一次。观测记录必须进行检查、复测签字,并列入竣工资料。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除勒令乙方整改外,每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
3、隐蔽工程以及工序间交接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或授权人和监理人员签署验收意见,未经验收合格,严禁继续施工,违者必须无条件返工并根据情节和后果大小扣罚500-5000元。
4、砼工程必须严格按配合比准确计量(配合比要提前上报甲方及监理),配合比要挂牌明示并做到经常过磅,严格控制水灰比,搅拌站必须配备磅秤和坍落度筒,以便乙方自控和监理、甲方随机抽查。砼试块制作时必须有监理见证,按时提交试验报告。若经检查发现乙方不满足规定要求,必须立即返工并每次处以500-2000元违约金。
5、在砼的浇筑过程中乙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跟班作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进货检验和配合比。严禁砼浇灌人员任意踩踏钢筋,必须在架空马橙上作业和专业钢筋工维护。否则一经发现不符合要求立即勒令停工整改并每次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6、墙体用空心砖砌筑时,每层上二皮和下二皮要用标准砖砌筑并保证砂浆饱满,KP空心砖采用梅花法砌筑,严禁使用二寸头。为提高反手墙壁的平整度,要求砌墙双面带线,墙体内跨度≥30cm的洞口,必须设置钢筋砼过梁。空心砖的水平和竖向灰缝砂浆饱满度都不应小于80%,支模对拉螺栓、洞、脚手洞要及时用水泥砂浆或细石砼分二次填塞密实,内外粉刷前必须进行该项的隐蔽验收,在得到监理、甲方人员确认隐蔽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一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停工整改,并每处处以500-3000元的违约金。
7、构造柱在支模前,必须清除马牙槎、钢筋上的砂浆和根部杂物、砂浆,在得到甲方、监理确认隐蔽后,方可支封模板。构造柱上的墙体拉结筋和留直槎的拉结钢筋必须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放置,严禁拉结钢筋少放、漏放或长度不够。一经检查发现无条件返工,并每处处以300元的违约金。
8、墙体在砌筑前事先上报砂浆配合比并挂牌明示,施工中要严格控制配合比计量,严禁使用微沫剂或石粉砌墙,砂浆试块制作必须有监理见证,并按时提交试验报告。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勒令返工,并每次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9、主体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各房型、阳台的平面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层高和净空不低于设计要求。现浇砼楼面在确保板厚符合设计要求前提下,必须在结构面使卧室、客厅比卫生间、厨房、阳台、楼梯间高2cm(图纸上有注明结构层面高低差的按图纸施工),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勒令返工,并每次扣罚1000-2000元。
10、所有外墙窗台必须用3φ6.5,厚度不小于4 cm,C20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板单边入墙体不应小于6cm,顶层窗台板单边伸入墙壁体内不得小于12cm。门窗洞口必须预埋砼块,离上下洞口20cm处以及沿立边中间不大于60cm均匀设置。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返工整改,并每次每处处以500-1000元违约金。
11、屋面在柔性防水层施工前必须把出屋面的落水管、烟道、落水头等部分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发现没有漏水现象,在监理和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柔性防水层施工。柔性防水层施工结束,再进行48小时蓄水试验,没有发现渗漏现象在监理和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上人面层施工结束后再进行一次48小时蓄水试验,没有发现渗漏在监理和甲方确认后,才能进入屋面竣工验收程序。未按规定要求施工的必须停止施工,按规定要求整改并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12、正式主体验收前卫生间过楼面的上下水管、烟道、管道井等必须施工结束,进行24小时基层蓄水试验,检查卫生间基层试验是主体验收的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在没有发现漏水并得到监理、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卫生间楼面防水层施工。其防水层结束后进行48小时蓄水试验,没有发现渗漏并得到监理、甲方确认后,才能进行面层施工。面层施工结束后交工之前,每间卫生间地坪再进行48小时蓄水试验,在没有发现有渗漏并得到有关方确认后,才能进入竣工验收程序。否则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立即勒令返工整改并每次每间处以500元违约金。
13、外墙面刮糙用不低于1:3的防水砂浆(或按设计要求),刮糙层数不得少于现两遍,逐层粉刷。下一层施工前应将上一层的质量缺陷(空壳、裂缝、低强、漏刮等)消除后,待监理、甲方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刮糙。两遍底糙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外墙淋水试验,每个淋水面持续时间不少于12小时,没有发现渗漏水并得到监理、甲方人员确认后,才能嵌分格条进行外粉面层粉刷施工。还要求特别注意,在进行面层粉刷施工前,必须在窗台和栏杆、阳台处对脚手架进行加固,把用于脚手架固定的连墙管和铁丝全部除去,断绝一切渗水路线。若发现没有按规定要求施工立即勒令返工整改或增加刮糙层次,并每次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14、内墙面粉刷必须分二层施工,底刮施工后必须隔夜,第二天才能施工面层,严禁在一天内底面二层施工结束。踢脚线为1:2水泥砂浆暗踢脚线,厚度同所在墙面,但与墙面的混合砂浆必须分开施工。若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施工,立即勒令返工并每次每间房处以500元违约金。
15、所有上水管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水压试验,下水主立管和支管必须进行闭水试验或冲水试验,在确认没有渗漏情况下才能进行下道工序。防雷接地乙方必须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返工,并每次每处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16、其它未尽事宜请详见《现场施工技术操作细则》、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工程部、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规范和管理规定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乙方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服从指导和管理,对违反国家规范、设计图纸和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必须勒令返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每处每人次处以300-40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勒令退场。
17、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18、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9、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疑问部分进行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进行修复或覆盖。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并承担不合格造成的责任;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但工期不顺延。
20、乙方必须全面实行样板先行的制度:为保证施工质量,减少返工浪费现象,以分项工程为对象,实行先样板后施工的原则;室外装饰(花岗岩、文化石、幕墙、涂料、面砖等)、防水材料样板、砌墙、楼地面细石砼面层、厨卫间拉毛粉刷、门窗、外墙外保温、钢结构施工等样板必须经甲方复核认可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未通过样板验收就大面积实施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实施样板,并处违约金5000元/次。
21、工程分部分项进行验收,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单位进行申报。如因乙方质量或进度原因造成验收未一次性通过的,乙方处违约金1000元/次。
22、如乙方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秩序、施工工艺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达不到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处违约金2000元/次,直至按违约处理。
23、门窗安装过程,土建单位必须配合好先进行洞口修整留出连接片位置,确保三面控制在规范值及设计值以内进行外墙刮粉面(面砖)要求在铝合金门窗框室内进行三面打发泡剂,下槛要求采用细石混凝土和防水砂浆进行塞填密实。如洞口尺寸不能达到公司规定要求,发现一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处违约金500元/次/个洞口,直至按违约处理。
24、如乙方不能按甲方书面指令进行施工、不按甲方公司规定的工艺工法施工、甲方相关部门检查出的质量或安全等问题不能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整改完成,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处违约金1000元/次,直至按违约处理。
六、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乙方进场前必须上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甲方、监理审核批准后,才能按图搭建临时设施,否则甲方有权勒令拆除并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
2、主体工程封顶前,必须通过市标准化合格现场验收,如规定期限不能达标,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5000-10000元违约金,停工延误的工期按合同工期条款处罚。
3、施工现场禁止携家属入内、禁止人员住宿,一经检查发现每人次处以200元违约金,4、乙方在施工区域以外靠近施工区经甲方认可的位置上搭建专用男女厕所,并派人清扫保洁。禁止任何人现场随地大小便,一经被发现每人次处以100元违约金。
5、施工现场必须搭设防雨防潮专用的水泥库,大堆材料砂、石分类,用三面砌砖围护地坪硬化,集中堆放成方,并标明状态。砌体材料归类成垛,堆放整齐,钢筋成材和未制作加工材料要分开架空堆放整齐并标识。施工用料要分类分规格集中摆放整齐。否则每处每次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6、施工场地要随时进行清理、打扫,垃圾清扫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洒,清扫出的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外运乙方自行解决。现场钢筋加工制作场地、木工棚、砼、砂浆搅拌站请乙方按安全、文明工地要求堆放及布置、搭设。现场施工没有按文明工地标准管理,出现脏、乱、差等现象的,一经检查发现每次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直至整改符合规定要求。
7、出小区范围进入市政道路,由小区内的施工单位按周、月轮流每天派人负责清扫,或直接由某一施工单位负责清扫其它施工单位出费用,具体安排由生产例会上确定,施工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发生清扫纠纷由该施工单位负责解决,或某一施工单位负责而其它施工单位不配合而出问题的,项目部将根据产生影响大小每次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七、材料管理规定
1、工程开工前乙方按照总进度计划,提交分阶段甲供材计划,每月25日前,乙方提交下月甲供材的准确供应计划。因计划误差造成的误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计划误差造成的甲供材料多供部分,不予办理退库,并向乙方计取材料价款及采购运输费。
2、钢材、水泥、排水管、上水管、电气等特殊材料若为乙供,为保证材料质量和现场统一,乙方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厂家、品牌和技术要求范围内进行选定,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采购的材料一律无条件退场,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0-10000元违约金。
3、工程所用材料在进场使用前,必须将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厂家和质量自检情况报告监理现场检验、取样复试和备案,不合格材料不容许在现场存放,没有按规定要求报验的一律停止使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
4、所有工程用材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复试:水泥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出厂编号且不大于200T为一取样单位;砂子、石子以同一生产且不大于400T为一检查验收批;钢材以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为一检查验收批;普通烧结砖在一致条件下以3.5-15万块为一批,多孔烧结砖以一致条下5万块为一验收批等(未尽材料按国家、苏州市有关规定取样),若有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漏项或少复试,除责令补做复试外,并每次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5、材料质保书严禁用抄件,若用复印件须注明原件所在单位名称,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公章。复试报告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代表数量、生产厂家、品种、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或进场日期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和质保书对应。所有材料的复试报告、进出厂日期、品种、进场数量、代表部位、代表数量、质保书编号等,必须按市质监站质量验收资料要求进行汇总。若有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次每处处以500元违约金,并责令整改补救。
6、甲供材料的管理:
(1)甲供材料的数量,乙方以甲方成本部审定后甲乙双方确认的数量向甲方材料供应部提出甲供材料计划一览表。
(2)预算核对必须由施工单位与成本部核定签字确认,如接到成本部书面通知七日内不来甲方公司核对预算,视为默认甲方的预算书中所有内容。
(3)甲方将严格按照预算量进行供应,如现场超出部分需提供变更依据并提供变更预算经甲方成本部核定后再继续供应,如不能提供该部分依据而超出限定范围将严格按预算执行,超供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购(按甲方原供应单位原谈判价格自行购买)或经乙方申请由甲方供应在付款节点时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4)乙方在进度计划周报、月报时必须同时附报下周、下月甲供材需用量计划。乙方未及时提交要料计划,造成的工期延误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甲供材料的接收工作,乙方在进场后以书面的形式报甲方代表和甲方材料人员或现场代表确认,乙方应确保施工现场24小时有人收货。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组织人员进行清点、验货、收货、保管。(6)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材料的收货、搬运(一般材料的搬运由乙方负责)工作;在收、验货、搬运、仓储、施工及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材料使用过程中发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与供货厂商联系解决,乙方如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所报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与设计图纸要求不一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采购的材料及设备:
(1)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及设备、成品和半成品构件,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
(2)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3)本工程由乙方自购的材料,其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详见工程量清单,同时必须满足相应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要求。甲方规定品牌与规格的,必须要有相应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甲方指定的材料品牌乙方不得更换,亦不得使用贴牌产品,不得以次充好,否则,一经发现,乙方应无条件将不合格材料更换为甲方指定品牌的正品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且另需向甲方支付该批次材料总价值十倍的违约金,在本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八、竣工验收交付管理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一起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开始分户分部位百分之百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且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做好每一户的检查和整改记录。
2、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工程项目全部按设计和合同约定施工完毕;
(2)、项目交付前甲方组织的各项检查和功能检验完毕,对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3)、按合同要求及档案验收标准的竣工资料(技术资料、质保资料、施工资料、质量验收资料、竣工图等)已经装订成册,经监理及有关部门核定签字认可,数量齐全。乙方向甲方提交 肆 套有效竣工档案资料;
(4)、经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已签订项目工程质量保修书。
(5)、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待土建、设备安装等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甲方组织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甲方组织预验收后七天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初次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按各验收单位所提整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所有的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6)、单位工程交付验收:甲方召集的验收部门和技术验收组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和配电设备工程的相关配合备案要求的资料由甲方协助提供),乙方即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完成清洁工作以后,将工程移交给甲方,并签署“项目交付验收记录表”,该工程移交之日期也即为本工程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开始即正式竣工。
(7)、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和物业接管之前,甲方有权多次组织本公司专业人员,及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100%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交付导致业主索赔或退房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按每户10000元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乙方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并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建筑物投入使用后1年内,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含门窗框周围)等地方出现渗漏水或结平板、墙体开裂,每处每次支付2000元违约金;
(2)、因乙方施工管理原因引起的结构砼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除必须整改外,每次支付10000元违约金。
本现场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即在 公司工地范围实施,解释权属 公司。
第三篇:食堂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食堂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积极学习《食品卫生法》和预防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提高卫生意识,强化卫生法制观念。
2、抓好厨房管辖的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无灰尘、无污染、无油污,水沟要干净、畅通、无异味。
3、加强食物监督,经常性地检查食物情况,不得购买变坏、污染的食物,熟食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4、加强餐用器具的消毒工作,每次用餐后其用具都必须进行消毒。水池、锅及其他用具都要及时清洗干净。
5、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操作制度,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工作帽,不戴首饰。要求天天搞好个人卫生,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理发、勤换衣。
6、注意用电、煤气的安全,对用电、用气结束时,要马上关闭。厨房门窗及时关好,人一旦离开随手关门关窗。
7、按食品卫生制度,搞好食品卫生:做到生熟刀与案板分开,洗荤、蔬菜水池分开,清洗炊具做到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
8、按不同的季节消杀四害,尤其夏秋两季作为蚊、蝇、蟑、鼠的消杀季,坚持采用综合治理,做到无蚊蝇蟑螂老鼠等。
9、严格食品原料的定点采购和索证制度,确保来源的安全可靠。
10、经常关注厨房的用餐情况,一旦发生特殊情况马上报告。
力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力同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2011年7月8日
第四篇:化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化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化验室应注重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垃圾应按指定处所倾倒,不得任意倾倒堆积影响环境卫生。凡有毒性或易燃垃圾废物,均应特别处理,以防火灾或有害人体健康。
2、化验员要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工作完成后要进行安全检查,无异常现象方可离开岗位。
3、化验室内不准吃食物,不准将实验器皿当作餐饮用具使用。
4、化验完毕化验仪器要及时清洗干净,烘干放到指定位置。
5、发生事故、发现隐患等不正常情况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有关人员报告,不得隐瞒或延误。
6、消防、安全用具应放在固定位置,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7、压缩气体钢瓶要妥善保管,并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泄露。
8、分析药品要分类存放,能相互发生激烈反应的药品要按最小包装量贮存,试剂须标明标签。
9、对易燃易爆化工产品原料进行分析采样时,要严格按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操作,使用有刺激、有毒的气体或试剂做实验时,需在通风橱内进行;对于易燃易爆的试验,分析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10、化验室内的电源用毕,要及时关闭。
11、化验员取样要遵守现场生产车间有关安全规定。
12、采取腐蚀性样品或高温样品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具,防止意外伤害。
第五篇: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化妆品卫生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卫生主管机关之意义)
本条例所称卫生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卫生处(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三条
(化妆品之意义及范围)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系指施于人体外部,以润泽发肤,刺激嗅觉,掩饰体臭或修饰容貌之物品;其范围及种类,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四条
(标笺之意义)
本条例所称标笺,系指化妆品之容器上或包装上,用以记载文字、图画或记号之标示物。
第五条
(仿单之意义)
本条例所称仿单,系指化妆品附加之说明书。
第六条
(标笺、仿单或包装应刊载事项及使用之文字)
化妆品之标笺、仿单或包装,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之规定、分别刊载厂名、地址、品名、许可证或核准字号、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号或出厂日期。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并应刊载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项所定应刊载之事项,如因化妆品体积过小,无法在容器上或包装上详细记载时,应于仿单内记载之。其属国内制造之化妆品,标笺、仿单及包装所刊载之文字以中文为主;自国外输入之化妆品,其仿单应译为中文,并载明输入厂商之名称、地址。
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标示药品名称、含量及使用时注意事项。
第二章
输入及贩卖
第七条
(输入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检查及输入无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备查等)
输入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用途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化验报告书及有关证件,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输入。
输入化妆品未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其用途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及有关证件,并缴纳审查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备查。但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免予备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名称、用量、规格及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笺及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第二项申请书之格式、标笺、仿单之份数及审查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八条
(输入化妆品色素之程序)
输入化妆品色素者,应提出载有色素名称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化验报告书及有关证件,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输入。
前项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笺及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九条
(分装改装之禁止)
输入之化妆品,应以原装为限,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在国内分装或改装出售。
第十条
(变更原核定事项之禁止)
输入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之核准或备查事项,非经申请卫生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输入贩卖之禁止)
化妆品内含有不合法定标准之化妆品色素者,不得输入或贩卖。
第十二条
(改变标笺仿单包装容器出售之禁止)
化妆品贩卖业者,不得将化妆品之标笺、仿单、包装或容器等改变出售。
第十三条
(化妆品色素贩卖许可)
化妆品色素贩卖业者,应报经省(市)卫生主管机关之许可,始得营业。
第十四条
(输入许可证之有效期间及延长)
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输入许可证,其有效期间为五年;期满仍须继续输入者,应事先报请原核发机关延长之。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章
制
造
第十五条
(工厂登记证之取得及设厂标准之订立)
化妆品之制造,非经领有工厂登记证者,不得为之。
前项工厂之设厂标准,由中央工业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六条
(制造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查验及制造不含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备查等)
制造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制造要旨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及化验报告书,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造。
制造化妆品未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其用途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及有关证件,并缴纳审查费,申请省(市)卫生主管机关备查。但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免予备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笺、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第二项申请书之格式、标笺、仿单之份数及审查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七条
(申请制造化妆品色素之程序)
制造化妆品色素,应提出载有色素名称之申请书,连同标笺、样品、包装、容器及化验报告书,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登记;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售。
前项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八条
(使用非法定化妆品色素之核准)
制造化妆品,除使用法定化妆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使用。
前项法定化妆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九条
(药师之聘请)
制造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聘请药师驻厂监督调配制造。
第二十条
(使用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之定立)
制造化妆品所使用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基准,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一条
(变更原核定事项之核准)
制造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之核准或备查事项,非经申请原卫生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制造许可证之有效期间及延长)
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之制造许可证,其有效期间为五年;期满仍须继续制造者,应事先报请原核发机关延长之。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四章
抽查及取缔
第二十三条
(对含有损害人体健康之化妆品色素之处置等)
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足以损害人体健康者,中央或省(市)卫生主管机关应禁止其输入、制造、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其已核准或备查者,并公告注销其许可或备查证件。
依前项规定公告注销许可或备查证件前已制售之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应由制造、输入或贩卖业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并依规定期限收回市售品,连同库存品一并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方法处理。
来源不明之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不得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
第二十三条之一
(输入化妆品样品之申请及载明“样品字样”)
输入化妆品之样品,应提出载有品名,成分、数量、用途之申请书,并检附有关证件,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发证明。
前项样品之容器及包装上,应载明“样品”字样,不得贩卖。
第二十四条
(据实广告及广告之申请程序)
化妆品不得于报纸、刊物、传单、广播、幻灯片、电影、电视及其他传播工具登载或宣播猥亵、有伤风化或虚伪夸大之广告。
化妆品之厂商登载或宣播广告时,应于事前将所有文字、书面或言词,申请省(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并向传播机构缴验核准之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抽检及抽样<一>)
国外输入或国内产销之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省(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得派员持凭证明文件,赴各厂商抽查或检查;必要时,得以原价抽取样品,检查其品质,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为前项之抽果或检查,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六条
(抽查及抽样<二>)
省(市)或县(市)卫生及工业主管机关,应派员持凭证明文件,赴各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制造、加工之场所、仓库、贩卖处所,实地检查其设备、装置、制造程序、环境卫生及其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包装、容器、标笺、仿单等,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中央卫生及工业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为前项之检查,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罚则<一>)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规定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其妨害卫生之物品没收销毁之。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规定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由各该主管机关撤销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厂有第一项情事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并对该法人或工厂之负责人处以该项之罚金。
第二十八条
(罚则<二>)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二十三条之一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锾;其妨害卫生之物品没入销毁之。
第二十九条
(罚则<三>)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无故拒绝抽查或检查者,处新台币七万元以下罚锾。
第三十条
(罚则<四>)
违反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由各该主管机关撤销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
第三十一条
(罚锾之科处)
本条例所定之没入、罚锾,由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为之。
第三十二条
(罚锾之强制执行)
依本条例所处之罚锾,经通知逾期不缴纳者,由主管机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罚锾与刑罚之分别处罚)
依本条例应处罚锾之案件涉及刑事责任者,应分别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施行细则之订定)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