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五局一公司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五局一公司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草稿)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就是公司内部具体使用劳务工的机关部室、分公司、项目部。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用工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福利及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劳务人员管理费用;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5、对劳务工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项目部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用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各用工单位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原则上可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用工单位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第十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驾驶、挖掘工、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第十二条
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可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第十三条 聘用
1、用工单位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用工单位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工资结构
用工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岗位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劳务派遣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并执行企业的休息休假制度。
第十八条
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或转入劳务派遣单位代发;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用工单位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劳务派遣公司服务费等费用由所属用工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由劳务派遣单位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用工单位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并报送劳务派遣单位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劳务用工管理
报告
德化县城乡与住房规划建设局:
根据建部和省住建厅的要求,我公司现将嘉盛花苑项目部的劳务用工情况报告如下:
1、无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
2、我公司直接雇用的劳务人员总数(平均)86人。
3、202_年我公司(嘉盛花苑项目部)劳务用工数量为:120人。4、202_年的劳务用工预测将达到150人。
5、我公司(嘉盛花苑项目部)在202_年计划对用工人员培训80人次。
6、我公司(嘉盛花苑项目部)在对劳务用工上采取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对每一个用工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家庭住址、年龄、工种、联系电话)进行登记。便于随时与劳务人员取得联系。对于进场的人员我项目部均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录用,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参与工程施工。
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盛花苑项目部
202_年5月3日
第三篇: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
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
202_-10-13 18:58:03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_]5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黑办发〔202_〕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承包协议或人才租赁协议等,但用工单位参与劳动管理的,视为劳务派遣用工。
第四条 用工单位一般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任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1年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到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驻华组织、国外非政府组织等单位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限制。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须具有初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
第七条 用工单位及所属单位自行设立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第二章 审核备案
第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审核制度。用工单位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应按隶属关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2.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性质、工作期限、人员数量等情况);
3.《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申报表》(附件1);
4.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营业务岗位和辅助性业务岗位划分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有效期为两年,其中,临时性岗位有效期为一年。已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补办审核手续。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1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规章制度原件;
6.企业管理人员名册;
7.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8.劳动合同文本;
9.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提供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取得《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在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分别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后1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同时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备案表》(附件3);
3.《劳务派遣协议》;
4.拟派遣劳动者用工备案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
5.用工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批复》;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向被派遣劳动者宣传上岗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4.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事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5.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安全保护及卫生条件;
6.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7.协调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其他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下列内容:
1.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
2.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承担主体;
4.被派遣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相关待遇的承担主体;
5.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期间的相关事项;
6.违反协议的责任。
除以上条款外,劳务派遣协议还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2.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3.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件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4.劳动纠纷处理相关事项;
5.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6.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不得与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且未取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用工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岗位协议,协商确定未尽事宜。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自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之日起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单位向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岗位上的直接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主体依法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应当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领取病残津贴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工作。被派遣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去新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实行分级管理。中省直用工单位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民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地劳务派遣单位(包括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到本地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本地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降低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履行集体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劳务公司用工协议书
用工协议书
甲方: 南京中尧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同志到甲方作业班组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用工协议书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三、工作地点:工作地点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甲方安排,四、劳动报酬:
基本工资标准为元/月(含社会保险等所有费用),并按作业班组月度考核及当月出勤情况计发。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相关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 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给对方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六、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不结算任何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七、其他约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生产发展,稳定员工队伍与构建和谐企业的管理目标,制定本约定。
(一)、为使本公司乙方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协议。本公司乙方的管理,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 皆依本协议办理。
(二)、乙方报到时,应向公司提交下列资料:1.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件原件、复印本;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3.担保书;4.其他人事资料。乙方应保证所缴验、填写资料真实无误,若发现上述
信息有任何虚假,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先行试用三个月, 期满考核合格者, 方可聘用。乙方因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 随时停止试用, 予以辞退。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每年¥10000元(壹万元整),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八年,时间从签订合同日期计算。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金额(包含上岗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日常岗位培训、技能等级培训、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等专业技术培训在教育培训经费列支的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学习补助费、住宿费等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为违约金支付标准。乙方若在服务期内离职的,应支付专项培训费用每年¥10000元。
(五)、乙方应一律办理担保手续。
1、工。
2、担保人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起,即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乙方须有担保人,担保人的资格为本公司工作的正式员期限至乙方服务期满为止。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担保人应负赔偿及追徼的责任∶
(1).乙方在服务期自动离职的;(2).由于个人原因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的;(3).其他危害公司行为的发生。
4、担保人不得中途退保, 服务期满后即解除担保责任。
八、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
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九、本协议三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中建安装工程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担保人:
担保说明
公司实行谁推荐谁担保的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书》后3日内乙方担保人一次性向公司财务部缴纳10000元(壹万元整)担保金。甲方与乙方(姓名)约定服务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至。乙方履行完约定服务期后,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即符合退款条件,担保人凭收据单原件至公司财务部领取本金及银行活期利息。如乙方在服务期内主动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等造成乙方未履行完双方约定服务期,公司将不退回该担保金。
中建安装工程公司(盖章)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劳务公司用工协议书
用工协议书
甲方: 南京中尧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 同志到甲方作业班组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用工协议书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三、工作地点:工作地点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甲方安排,四、劳动报酬:
基本工资标准为 元/月(含社会保险等所有费用),并按作业班组月度考核及当月出勤情况计发。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相关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 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给对方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六、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不结算任何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七、其他约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生产发展,稳定员工队伍与构建和谐企业的管理目标,制定本约定。
(一)、为使本公司乙方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协议。本公司乙方的管理,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 皆依本协议办理。
(二)、乙方报到时,应向公司提交下列资料:1.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件原件、复印本;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3.担保书;4.其他人事资料。乙方应保证所缴验、填写资料真实无误,若发现上述信息有任何虚假,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先行试用三个月, 期满考核合格者, 方可聘用。乙方因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 随时停止试用, 予以辞退。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每年¥10000元(壹万元整),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八年,时间从签订合同日期计算。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金额(包含上岗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日常岗位培训、技能等级培训、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等专业技术培训在教育培训经费列支的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学习补助费、住宿费等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为违约金支付标准。乙方若在服务期内离职的,应支付专项培训费用每年¥10000元。
(五)、乙方应一律办理担保手续。
1、工。
2、担保人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起,即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乙方须有担保人,担保人的资格为本公司工作的正式员期限至乙方服务期满为止。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担保人应负赔偿及追徼的责任∶(1).乙方在服务期自动离职的;(2).由于个人原因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的;(3).其他危害公司行为的发生。
4、担保人不得中途退保, 服务期满后即解除担保责任。
八、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九、本协议三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中建安装工程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担保人:
担保说明
公司实行谁推荐谁担保的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书》后3日内乙方担保人一次性向公司财务部缴纳10000元(壹万元整)担保金。
甲方与乙方(姓名)
约定服务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至。乙方履行完约定服务期后,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即符合退款条件,担保人凭收据单原件至公司财务部领取本金及银行活期利息。如乙方在服务期内主动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等造成乙方未履行完双方约定服务期,公司将不退回该担保金。
中建安装工程公司(盖章)
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