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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1-84366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2 12:25: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号】B***0 【标题】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_.11.26 【实施日期】202_.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林木 【文号】

【题注】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18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批准,2012年11月26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施行。【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但城市规划区内、江河两岸及湖泊水库周围、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行森林资源管理任期目标考核及主要指标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财政、畜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基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

(二)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中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利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林木、林地管辖权限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和从事改变林地自然形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林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及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所占用林地及周边林地。对造成所占用林地或者周边林地植被破坏、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挖塘及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本条例实施前未经批准已经开垦且不属于基本农田的林地必须还林。

现有25°以上(含本数)属于基本农田的坡耕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用20°以下(不含本数)林业用地置换地块后退耕还林。

第十二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费。临时占用林地的不支付安置费。

第十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五条 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

利用林地从事养蚕、养鹿、养蛙、种参等养殖业、种植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

林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确定收费标准的,采取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将其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或者用于依法融资抵押。

第十七条 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公益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保护和管理;商品林由经营者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营森林的国有单位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三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十九条 森林和林木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但非规划林地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

采伐林木或者采挖树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但非规划林地林木的采伐除外。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国有林场和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重点生态公益林只允许抚育性采伐和更新性采伐。

第二十条 集体林采伐按照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受病虫等灾害危害和群众生产生活急需的林木及达到更新年龄且已进行林冠下造林的人工林木优先安排采伐。

第二十一条 集体或者个人申请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

更新造林保证金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采伐林木的集体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更新造林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二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后,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并对采伐的木材加盖统一制发的检木号印。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更新造林必须达到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不低于80%。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至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期间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盗挖、滥挖树木。第四章 木材经营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 出售木材应当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木材,应当出具当地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二十六条 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木材运输许可制度。运输原木、锯材、木片、木制半成品、小规格材和采挖的树木等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市城区及上营森林经营局的木材运输证;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除上营森林经营局以外本地起运的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木材或者树木运输行为: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

(二)运输的木材或者树木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三)使用伪造、涂改、转借、买卖的木材运输证的;

(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途经本站的木材或者树木。对未取得相关证件运输木材或者树木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押所运木材或者树木。第五章 烧柴管理

第三十条 烧柴管理应当坚持全面管理,统筹安排,开源节能的原则,鼓励使用沼气或者农作物秸秆等实用新能源和替代能源。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单位和个人营造薪炭林。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镇进行薪炭林的规划、设计和种苗调剂。

第三十一条 烧柴主要包括:

(一)采伐剩余物;

(二)造材剩余物;

(三)木材加工剩余物;

(四)林中可做烧柴的下灌木、蒿草;

(五)林木生长过程中自然坠落的枯枝;

(六)林中胸径6厘米以下的枯倒木、枯立木;

(七)薪炭林;

(八)不可造商品材的病虫害木、过火林木。

拣集超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枯倒木、枯立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拣拾可造商品材的林木做烧柴。

第三十二条 拣集烧柴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进行。

运输拣集的烧柴,应当持有当地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或者护林员出具的烧柴来源证明。第六章 封山禁牧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保护林地植被,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划定的林地区域实行封山禁牧。下列区域应当实行封山禁牧:

(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地;

(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的林地;

(三)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冠下造林地;

(四)城镇、村屯、道路绿化形成的林地;

(五)划定的湿地。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向社会公布。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封山禁牧区域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等禁牧标志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马、羊等牲畜;

(二)擅自移动、损毁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砍伐有争议林木的,责令停止砍伐,扣留砍伐的林木,待争议解决后交还所有权人,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改变林地自然形态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退出,并处从事经营活动所占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所占用林地或者周边林地植被破坏、滑坡、塌陷、水土流失,责令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损毁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以及本条例实施前未经批准已经开垦且不属于基本农田的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挖塘及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擅自开垦或者挖塘,未毁坏森林、林木或者林地上无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根据依法确认的破坏林地面积及占用年限,第一年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持续违法的,第二年处每平方米2元至4元的罚款,第三年处每平方米4元至6元的罚款,第四年处每平方米6元至8元的罚款,五年以上处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采伐林木的集体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逾期仍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完成,所需费用从其交纳的更新造林保证金中支付。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盗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和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盗挖树木的,处树木价值十倍的罚款;滥挖树木的,处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砍伐或者拣拾可造商品材的林木做烧柴的,按照盗伐或者滥伐林木处罚。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木材价款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者树木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树木,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或者树木价款30%以下的罚款;货证不符的,不相符或者超出部分的木材或者树木视为无证,予以没收;使用伪造、涂改、转借、买卖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者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树木,并处没收木材或者树木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或者树木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拣集烧柴,运输拣集的烧材没有当地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或者护林员出具的烧柴来源证明的,没收其全部拣集物或者运输的烧柴。

(十二)违反第三十五条

(一)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马、羊等牲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每只羊50元至100元、其他牲畜每头(匹)100元至300元处以罚款。造成森林、林木损毁的,补种损毁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拒不补种的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对赶入封山禁牧区无放牧人看管的牲畜,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将其赶到临时饲养地喂养,所发生的饲养费用由牲畜主人承担,并在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7日后无人认领接受处罚的,依法拍卖,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十三)违反第三十五条

(二)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木材价值的确定,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照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照违法行为销赃的价格计算。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

第二篇:森林资源管理

一.森林资源概念

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可以更新,属于再生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无形的环境资源和潜在的“绿色能源”。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它不仅能够为生产和生活提供多种宝贵的木材和原材料,能够为人类经济生活提供多种食品,更重要的是森林能够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止和减轻旱涝、风沙、冰雹等自然灾害;还有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同时森林还是天然的动植物园,哺育着各种飞禽走兽和生长着多种珍贵林木和药材。

二.我国森林资源发展的现状

我国森林资源总的变化趋势是:森林面积逐年增加,每年以200 万hm2 速度递增,林木生长量开始大于消耗量,森林资源的发展在数量上开始走出“低谷”,扭转了长期以来森林资源下降的局面,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的“双增长”。森林资源是决定林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WTO 后冲击的重点虽然是林产工业,但竞争的焦点却在于林业产品,而林产品的关键原料在于森林资源。我国是世界竹类资源最为丰富、竹类栽培和加工利用最为悠久的国家。其竹林面积达700 万hm2,约占世界竹林面积的1/

3、用材竹林总蓄积量约9700 万t。竹材和竹制品,无论在品种还是在产量方面,在世界上我国均为首位。竹林中的竹笋和竹荪是天然保健食品,也是出口创汇的重要资源。我国林副特产品资源丰富,其中不少是名特优产品。在国内外享有很高信誉,具有较强劲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基本垄断了港澳市场,在东南亚、日本、德国市场上占有很大份额。我国松香每年产量在40 万t 左右,居世界首位。除供应国内市场外,也是大宗出口商品。我国脂松香在国际市场上有很高的声誉,占据重要地位。近几年出口量均在20 万t 左右,年创汇均在1 亿美元以上。我国芳香油年产量2~3万t,其中桉树芳香油在世界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很快,对林产品市场的需求十分旺盛。由于近年来我国在建筑业、室内装饰、家具等方面以及对纸产品的需求增加迅速,其木材、人造板、纸产品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这就为我国林产工业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是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贫乏的国家,其特点是存量小、分布不均、森林质量下降、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水平低,林木生长量不高。在这样的条件下,很难履行森林向人们提供生态环保和供应木材的重任。由于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不足,必然导致木材供不应求、优质木材短缺,价格上扬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对林产工业的支持程度,直接影响到林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森林资源是林业建设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一切林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入21 世纪,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周生贤局长曾多次强调,森林资源是林业的命根子,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是林业一切工作的核心,怎样强调都应该,怎样要求都不过分。多年来,我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在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林地林权管理、森林资源监测、森林资源利用管理和森林资源监督等基本政策和制度,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2.1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必然选择

国有林区通过多年的生产经营实践,深刻地认识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已势在必行,这是因为,我国森林资源日渐缺乏,天然林资源越来越少。目前,全国现有森林面积1.34亿公顷,占世界森林面积的3%,居世界5位,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相当于世界人均的18%,位居世界120位;人均森林蓄积量为8.5立米,相当于世界人均的11.2%。周生贤局长讲森林资源是林业的命根子,把森林资源提到命根子的地位,是非常准确的,切中林业工作的要害,决不能丢掉命根子,如果把森林资源搞没了,林业也就没命了,离开了森林资源,林业也就不复存在了,大西北、黄土高波的现实就是历史的悲惨教训,我们的森林资源如果没了,就是历史悲剧的重演。所以说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已迫在眉捷,刻不容缓。

2.2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客观需要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有巨大的涵养水源、增加降水、减缓洪灾、调节径流、防风固沙及以丰补歉等功能。西南西北国有林区是长江、黄河等江河的水源涵养林;大兴安岭、完达山、长白山组成的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是松花江、嫩江、辽河等东北主要河流的发源地。这些林区,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流失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大兴安岭林区是东北松嫩平原和内蒙古呼伦贝尔草原的天然屏障,大兴安岭森林抵卸着西伯利亚寒流和蒙古高原旱风的侵袭,使来自俄罗斯鄂霍次克海和南太平洋暖湿气流在此涡旋,这为松嫩平原营造出适宜的工农业生产环境。同时,由于大兴安岭的森林缓解了冬季西北方向的干冷气流降低了风速,从而减缓了呼伦贝尔草原因过度开垦和放牧形成的沙化过程。然而,由于长期过量采伐,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正在逐步恶化,就全国而言主要表现在:一是水土流失日趋严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38%,近年来,很多地区水土流失面积,侵蚀强度呈加剧的趋势,全国平均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二是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达262万平方公里,并且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三是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全国已有“三化”草化面积1.35亿公顷,约占草地总面积的1/3,并且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增加。一些地区为了短期利益,不合理开垦草原,加剧土地的荒漠化;四是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的破坏。我国已有15—20%的动植物种类受到威胁,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

2.3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是促进林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森林资源不仅是维护生态平衡的主体,也是林区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更是林业企业健康发展的经济命脉。就全国而言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剧贫困程度。恶劣的生态环境是当地群众贫困的主要根源;二是加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压力。我国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匮乏,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加剧自然灾害的发生。由于降雨量的减少和水土流失等原因,黄河河道淤积越来越严重,加之超量用水断流时间越来越长,长此下去,黄河有可能成为间歇性河流,由于不合理开发,长江流域植被减少,土地流失、崩塌、泥石流等灾害频繁发生,泥沙量逐年增加,直接威胁着中下游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随着森林资源的匮乏,木材产量的减少,剩余劳动力的逐年增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所以说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持“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已成为林区的头等大事。

第三篇:森林资源管理

森林资源管理 吴昌田

Wct99@126.com 主要内容

一、森林资源营造

二、森林资源管理

三、森林防火管理

一、森林资源营造

(一)造林

(二)造林作业与施工

(三)抚育管理

(一)造林

1、造林调查设计

在调查造林地区自然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根据造林目的,为该地提出造林类型、各项造林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方案的技术工作。调查设计是造林施工的依据,也是提高造林质量的保证。调查设计包括:宜林地区划,自然和经济条件调查,人工林、天然林以及树种生长情况调查,立地条件类型划分,造林类型制定,造林费用概算,造林设计说明书编写。

2、造林树种的选择

根据调查的立地条件类型、造林目的等情况,选择造林树种。原则是:适地、适树、适种源。两个途径:

一是,选树适地

二是,选地适树

3、造林密度与混交

(1)造林密度的原则与种植点的配置

造林密度指:造林地上单位面积栽植点或播种穴的数量,又称初植密度。通常以株或穴为计算单位。

密度对:树冠、胸径、树高、生物量、材质等都产生影响。

混交树种的选择

混交树种的选择原则是:适地、适树、适种源。两个途径:

一是,选树适地

二是,选地适树

首先根据造林地的立地条件和造林目的选择主要树种,然后再选择伴生树。(2)混交类型、方法与比例

混交类型:乔木与乔木、乔木与灌木、综合混交 混交方法:株间、行间、带状、块状

混交比例:指各树种占混交林总株数的百分比,混交比例在数量上的变化,与混交各树种间关系发展方和混交效果有密切关系。混交树种所占比例,以有利于主要树种生长为原则。

(二)造林作业与施工

1、造林地整地时间、整地的方式方法 造林地整地时间:一般在秋、冬季进行

造林地整地方式:全垦、带状、水平阶、水平沟、鱼鳞坑 造林地整地的作用:改善立地条件、保持水土、便于施工

2、造林方法与造林季节

造林季节:一般在春、秋两季

造林方法:植苗、播种、飞机播种、分殖

3、检查和补植

主要检查造林质量,当年造林成活率在85% 以上的为合格,在40%-85% 间的需要补植,40% 以下的需要重新造林。

(三)抚育管理

1、抚育管护

松土除草,补植、补播,幼树管理

2、抚育间伐

幼林抚育:由造林开始到成林前的改善土壤条件,促进幼林生长措施。主要有,土壤管理、除草松土、灌溉施肥、幼树管理(间苗、平茬、除蘖)

森林抚育:幼林郁闭后到主伐利用前围绕培育目标所采取营林措施的总和。

抚育间伐: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以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生长的一种营林措施。主要有:透光伐、疏伐、生长伐(生长抚育)、卫生伐四种种类。

二、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什么是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森林资源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使森林资源的产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并逐步达到最优结构,所采取的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

林地管理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林木采伐管理

木材运输管理

森林资源调查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

1、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规定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通常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宪法》及《森林法》规定,我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三种形式。

一是,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属国家;

二是,集体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属集体 ;

三是,个人所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个人,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个人享有林地的使用权。

2、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保护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注册,核发权属证书,予以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通常简称为林权证。

 通过合法程序领取的林权证书,是森林、林木和林地唯一合法的权属证书。

(二)林地管理

1、森林、林木和林地一体管理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征占用林地管理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3、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三)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1、划分林种

概念

森林(林地)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生态公益林(地)根据管理事权的不同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公益林区划

生态脆弱性:分为,极端、非常、比较、一般 保护等级:分为,特殊、重点、一般

商品林(地)是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五大林种:

防护林指以发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特种用途林指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用材林指以生产木材(含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林

薪炭林指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经济林指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2、依照法定程序审批林种划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

经批准公布的种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3、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四)林木采伐管理

1、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进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所有森林的林木分别林种测算并经国家批准的合理年采伐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限额采伐是指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2、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国家制定统一的木材生产计划,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3、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五)木材运输管理 木材运输许可证制度

木材运输凭证制度。

木材运输证分为省内运输证和出省运输证。

(六)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调查,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地区内的各类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质量等因子进行调查和核查。这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森林资源清查的目的在于为编制林业区划、规划、计划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以及确定森林利用方案和森林采伐限额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1、森林资源调查分类

森林资源调查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即一类调查),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林区为单位进行;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二是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县、国有林业局、林场或其他部门所属林场为单位进行,以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和基地造林规划等项需要。

三是作业设计调查(即三类调查),是林业基层生产单位为满足伐区设计;造林设计和抚育采伐设计而进行的调查。

2、森林资源调查技术

森林资源调查技术(方法)主要分为抽样和小班详查两种,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即一类调查)。采用的是抽样调查,通过对抽中的样本进行详查,以样本调查成果估计调查总体;

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制定调查技术操作细则,区划林班—小班,小班调绘—小班调查—统计、成图。

专项调查(三类调查)。根据调查目的确定,一般是在二类调查的基础上开展。

三、森林防火管理 森林防火责任制

森林防火组织

森林防火的预防管理

 森林火灾的扑救制度

其他防火工作制度

1、森林防火责任制

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由国务院发布。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 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 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2、森林防火组织

1987年5月6日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1998年撤销。202_年再次成立。其职责有:

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

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

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进行森林火灾的统计和建立火灾档案。

3、森林防火的预防管理 建立森林火灾责任制度 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规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严期

根据森林火灾的季节变化规律,上海的森林防火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明年的4月30日,东北、内蒙古林区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上旬至6月中旬。

森林防火期内,应严格控制生产性用火,包括烧荒、烧垦、放炮采石等用火。凡因生产需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建立森林防火的各项具体制度

入山人员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防火制度 使用枪械等防火制度

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

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包括:设置火情了望台、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

森林火灾的发生,受当地气象因子影响很大,预先获得气象资料,分析判断火灾发生的可能性,采取有效措施,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森林火灾扑救制度

森林火灾分为:

森林火警,是指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森林火灾是: 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重大、特大森林火灾;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末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导

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其他防火工作制度

1、表彰奖励制度 

2、医疗抚恤制度 

3、统计上报归档制度 

4、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请提宝贵意见!

祝取得好成绩!

谢谢!

第四篇:森林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森林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采取多种措施,深入到林区广泛开展《森林法》等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加大对违法典型案件的宣传,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氛围。,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制定培训方案,请省、市、区有关法律专家,对执法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请纪检部门领导,对执法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增强秉公执法、廉洁执法的意识。

三、强化源头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强化林木所有者的管理责任,看好自己的山,管住自己的林;强化村委会的管护责任,落实护林员;强化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实行目标考核;强化林业部门的巡山、打击、监管责任,完善健全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四、整顿木材企业,规范流通程序。

对全区的木材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身份的合法性,查木材来源的合法性,对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对每个木材企业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五、与项目建设挂钩,实行黑名单制。

把森林资源管理同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林业项目建设挂钩,一年一检查考核,凡发现有乱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取消对农户、村当年有关补助兑现,有关扶持项目暂不安排给有问题的村,实行黑名单制。

六、建立综合执法队,加大打击力度。

将森林公安、黄花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站部分执法力量整合,利用天保工程政策招聘部分森林公安协警,成立综合执法大队,专事执法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执法监督电话,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出警查处。侦办一批重案要案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林案件,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方的作用。

第五篇: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汇报

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情况汇报

XX县林业和生态经济局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区、市、县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县”为目标,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切实加大偷牧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采乱挖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下大力气狠抓森林防火工作,全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切实巩固了生态建设成果。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累计215.3万亩,其中:森林资源保存面积197.6万亩,活立木蓄积61.2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建县初的3%提高到24.8%,累计治理小流域103条1779平方公里,治理程度由建县初的11.1%提高到76.3%。

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点由县森林派出所承担,派出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6人,治安协管员8人,配备警车3辆;全县建有31个护林防火站,有专、兼职护林员220名;全县共组建防火应急分队13支260人,义务扑火队30支600余人。

二、主要做法

(一)认真安排部署,落实管护责任。年初,县、乡两级分别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并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签定目标管理

法律咨询1300人次。

(三)严查涉林案件,加大管护力度。春季是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乱占林地、乱挖大苗等各类毁林案件的高发期,我们经常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林区巡回检查,严历打击偷挖大苗、砍伐公路沿线树木、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非法运输林木、毁林开垦、退耕复耕、非法采砂、取土等涉林案件,力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教育一片。目前已查处各种林业行政案件25起,教育处理89人,收缴罚款及补种费2万多元。同时,加强对境内贩运各类大苗及彭青、彭草、彭城等主要路段护路树木的巡护检查。

(四)强化监督检查,禁牧封育常抓不懈。我局把禁牧封育作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头戏来抓,两个禁牧督查组加大督查、巡查频次和范围,采取早出晚归相结合,重点查处了一些长期偷放牧和夜间偷牧的“难缠户”、“钉子户”。目前已查处偷牧放牧案件26起,处罚教育40余人,罚款5000余元。

(五)狠抓森林防火,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我们始终树立长期防火的思想,变被动应急为主动预防,立足于早防严管。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行野外生产用火许可、哨卡值勤、流动巡查、进山登记和清理主要林区杂草等制度,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从源头上预防火灾隐患。明确县乡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和火灾隐患重点部位,建立了“分区划段、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群众包山头、老师包学生、家长包子女、监护人员包智障人员的“六包”责任制。定期不定期督促

主题,坚持以人为本,明确管护责任,强化灾前防范,提高应急能力,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控水平,严防毁林案件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要加大资源管护宣传力度。继续深入林区、学校、清真寺等区域宣传、讲解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破坏植被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处罚。

二要落实资源管护工作责任。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抓好各项管护责任的落实,消除一切管理隐患。

三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管理体制。在强化监督检查的同时,注重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对护林队伍的管理,对不称职的护林员坚决辞退,切实提高资源管护工作效率。

四要严厉打击毁林违法活动。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案件查处,坚持同各类毁林违法行为做斗争,达到打击一人、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目的。

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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