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浅谈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摘要】 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业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也成为一个较为庞大的群体,与此同时,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改善精神病患者的生存环境,使其共享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关键词】 精神病患者 人格尊严 法律保护
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业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然而,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患者群体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本文在论述现有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着重阐述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方面所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
目前,很多人对精神疾病的了解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甚至缺乏起码的常识,这容易造成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情况。人们对精神疾病及其患者的看法存在思维定式,“精神病”、“精神病患者”仍与暴力、危险、不可预测、道德沦丧联系在一起。公众消极的思维模式逐渐发展为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这种歧视使已饱受精神病折磨的患者“第二次患病”,而这种“病”殃及患者的社会地位,导致对患者人格尊严的漠视。另外,社会公众严重缺乏对精神病患者的关爱和同情,特别是现代社会所谓“娱乐至死”精神的泛滥,使得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同时,如遗弃、虐待精神病患者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事实上,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相关法律来看,目前的确存在着一些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国际领域看,在国际人权法中,有一批专门用以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宣言和原则,如《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精神疾病患者人权宣言》等。其中,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为精神病患者建立了最综合性的国际人权标准,它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承认精神病患者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从国内看,我国虽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但是法律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应该是我们确认和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依据。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残疾人保障法》是现阶段我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于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极大争议,因为该制度涉及患者的最基本人权,对患者人格尊严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对此问题是慎之又慎,导致该法至今仍未出台。202_年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随后,宁波、杭州、北京、无锡、武汉先后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这几部地方性条例均规定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
二、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多部国际人权法都涉及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就受到了多方的质疑和批评:经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认为他们并没有充分地参与制定该原则;在收治程序中本来应有一个听取患者意见的过程,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实际上通过专家论证会把决定权授予了精神病专家等等。
相对于国际人权法存在的问题,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更多。一是缺少作为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反疾病歧视法。目前,我国缺少一部具体规制疾病歧视、专门保障疾病患者人格尊严的宪法性法律。二是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缺陷。《民法通则》忽视了对《宪法》第38条的立法落实,造成人格尊严权在实际纠纷中丧失了可诉性与救济途径,反而要躲在《民法通则》第101条名誉权的影子里“暗度陈仓”。也就是说,对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往往是采取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规定。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名誉权本身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其客体是对人的社会评价,不能包容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人格尊严。另外,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也存在问题。首先,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在法律规范用语上使用的是“精神病人监护”,这并不妥当,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的称谓不雅并且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同时还公开了个人病情隐私。其次,我国的监护人监督制度不完善,在一些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嫌弃患者,甚至会做出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最后,我国监护制度仅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并未明文规定意定监护,而对于一些精神病患者,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如睡眠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等)属于精神病,但该病患者大多情况下不会丧失全部意思能力,他们能够意识到谁担当其监护人更能尊重其人格尊严,因此如果剥夺这些患者自主选择其辅助人的权利,间接上也不利于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三是缺少一部统一的、专门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是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最可靠的法律依据,而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精神卫生法,造成了相当大的法律空白。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仍未颁布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强制医疗制度存在巨大分歧,而我国现有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明确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究竟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并不明确,在实践中主要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裁量,这样就导致政府机关可以不经任何司法程序,自行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强制医疗,而当事人没有举证和申辩的权利。
三、建立健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在关于制定反疾病歧视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问题上,有学者曾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也有学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笔者认为专门制定一部《反疾病歧视法》更为适宜和重要,理由如下:首先,疾病歧视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通力合作;其次,歧视问题包括多个方面,如果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其内容未免过于庞杂,易造成博而不专的局面;最后,从世界范围看,对各方面的歧视问题进行分别立法已成趋势。
第二,应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当患者的受平等尊重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不赋予患者请求救济的权利,则患者的本权形同虚设;如果不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则是对侵害行为的放任。因此,一旦有歧视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应赋予患者及其监护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权利;对于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的,患者还应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在民事法律方面,应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就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而言,首先,应当明文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我国民事立法应当区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确认人格尊严权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地位,尽快建立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从而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充分的民法依据。其次,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及理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一般人格权只有零散规定,但毕竟不是完全空白,且此类问题还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如能正确适用这些规定及理论,则还是会有较好的保护效果的。目前司法实践是将一般人格权案件比照名誉权的规定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应当改变,实践中应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
就完善成年监护制度而言,首先,应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用语由“精神病人监护”改为“成年监护”,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从称谓上代之以精神障碍者,从而去除其称谓上的歧视性。其次,应适当介入公权力,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设定专门的监护监督人,必要时甚至可以导入法院监督。当监护人有侵害患者的行为时,该专门监督人有权要求更换监护人。再次,区分精神病患者的患病种类及程度,对于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患者,仍应尊重其意思自治,赋予其意定监护的权利,由其自己选择有利于保护其人格尊严的监护人。最后,在确定监护人时,特别是在指定监护的情形中,除要考虑其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因素外,还应注重考虑其品德是否端正、是否有暴力虐待倾向、是否曾有歧视行为等。
第四,在精神卫生方面,应当尽早出台一部精神卫生法,以弥补法律空白。具体而言:一是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享有人格尊严权。另外,由于女性患者可能对两性关系的社会意义及后果缺乏认识,其极易受到不法性侵犯,因此作为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女精神病患者的性不可侵犯权应当予以规定。二是应当特别注重对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制。笔者认为,我国精神卫生法至少应在两方面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规制:首先是应当明确何种情况属于“必要的时候”,建议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以下情形为必须进行强制医疗: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威胁患者本人安全的行为;有威胁他人或社会安全的行为。其次是应当充分考虑精神病患者本人的意愿,正如前文所述,精神病患者并不一定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因此在对其进行医疗时,应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如其不同意,则不得强制,除非发生法律列举的必须强制医疗的情形。通过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遏制利用该制度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三是建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制度。依靠社区(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的力量,包括精神病患者自身和家庭以及整个社区的力量,采取各种措施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参考文献】
[1] 陈新民: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M].北京:华夏出版社,202_.[2] 金俭:国外反歧视立法与借鉴[J].求索,202_(7).[3] 唐静、强美英:反疾病歧视立法的相关问题探讨[J].医学与哲学,202_(7).[4] 孙慕义:医学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5] 贺秀风:从比较法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_(6).[6] 李志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检讨[J].江西社会科学,202_(3).
第二篇:《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案
《伴我们一生的权利》教案
教学目标
1.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够自觉的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2.增强识别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非法侵害公民人格尊严权行为的能力。3.理解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懂得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权。
教学重点
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权 教学难点
人格尊严的含义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情景教学法
课前准备
制作多媒体课件 搜集典型材料
课时安排
2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
在这幅图片中我们看到,记者采访时,采访者的脸部都被遮盖了,你知道这是为什么吗? 教师引导:为了保护他的人格尊严。
二、新授 第一环节: 什么是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2.人格尊严的内容
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第二环节: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活动1.可怜的百变小胖 小胖的什么权利受到侵犯? 提示:人格尊严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就必须取得肖像权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但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权,虽未经本人同意,也不属于侵权行为。活动2.请你辨析
张力品行优良,关心集体,热心帮助他人,学习好,一次英语考试后,小明为了打击报复,无中生有,告诉同学:张力考试作弊. 小明侵犯了张力的什么权利? 提示:名誉权
活动3.出示图片 校长撤销思聪的三好学生称号 辨析:校长侵犯了思聪的什么权利? 提示:荣誉权 活动4.要求对方改名
问题:对方侵犯别人的什么权利? 提示:姓名权
问题提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小结:
人格尊严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
第三环节:依法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青少年应怎样维护人格尊严?
1、要做到自尊自爱,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
2、要提高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3、要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尊严。第四环节: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活动5.你说我说 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
(通过“学乐师生APP拍照、录音,学生大胆发言)偷看他人信件 公开他人不愿向人透露的秘密等都是侵犯隐私权的现象。
小结: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未成年人同样享有隐私权,青少年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1、首先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
2、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三、练习
202_年底,张学友发现浙江傲哥服饰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的肖像作为服装产品的包装和户外广告宣传。其产品销售遍及北京、陕西、河南、湖南、甘肃、四川等二十多省市,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你认为张学友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四、总结 我的收获: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2.人格尊严包括肖象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3.青少年要做到自尊自爱,;要提高维权意识;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4.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5.青少年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五、作业
某影视明星的年收入和婚恋情况未经本人同意便被刊登在某晚报上。这位明星阅读报纸后,认为报社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该报刊登的这一文章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何种权利?
六、板书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
(二)青少年应怎样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1、要做到自尊自爱,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
2、要提高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3、要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尊严。
(三)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四)青少年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1、首先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
2、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第三篇:《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学设计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学设计
授课人:杨明辉
教学内容:八年级思想品德上册第8课第2节 课 型:新授课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地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目标:①初步学会运用公民的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社会生活中的现象和问题;②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3、知识目标: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学重点:了解人格尊严的内容,懂得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教学难点:学会运用公民的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的现象和问题,从而增强自我保护和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能力。
教学方法:指导阅读法、归纳法、讨论法。课前准备:
1、制作多媒体课件;
2、指导学生课前观察发现生活中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事例,并能做简要分析。
同学们,刚才我们通过学习课文了解了许多维护人格尊严的知识,现在,我就请同学们来担任小法官,来审理判断下列案例,要求能说明这种现象侵犯了哪些权利,你建议该怎么处理。
1、教师发放案例卡。
2、指名学生判断,师生评价明确。
四、联系生活实际,学会维护人格尊严
那么,我们在生活中有没有类似现象呢?现在请学生讲述自己维护人格尊严的事例或现象,并谈谈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五、课文小结
1、指名说说自己懂得了哪些知识,掌握了哪些维权方法,受到了什么教育?
2、将课文内容归纳成歌诀,进行记背。
六、作业设计
A级:完成课文要点归纳,课文P105“写一写”。B级:背诵《保护人格尊严歌》。
第四篇: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学设计)
鲁人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上册第四单元第八课项目二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学设计
陵川县杨村中学 王小民
【教材分析】
第8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包括两个项目内容。第二个项目“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主要帮助学生了解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与内容,区分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具体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人格尊严。【学情分析】: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对人格尊严权的认知较差,对发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有关事件,中学生甚至不懂得判断是否侵犯他人或自己的人格尊严。因此中学生非常有必要了解人格尊严的相关知识知识。知道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知道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应受到怎样的制裁,能正确辨别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人格尊严受侵害事件,并懂得保护自己,不做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得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
3.知识: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教学过程】
案例导入:
202_年4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女士在江西省兴国县一超市洗涤用品柜里,拿起一瓶价值35元的洗发水走到超市门口便跑。超市的三名工作人员在离超市不远处将其抓获,并在她的衣服里当场掏出一瓶洗发水,上面贴有该超市的价格标签。鉴于该女士是第三次被抓,前两次分别在该超市偷过一瓶玉兰油和四瓶洗发水,若将她送去派出所最多罚款了事,为惩罚这种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超市工作人员便拉着她在一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边罚蹲示众,引来过往行人纷纷驻足围观。
思考:超市工作人员的做法对吗?如果你是那位女士,你将如何处理这件事?(学生回答,老师做点评、小结,之后导入新课。板书: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情境再现(详见教材P101页)情境一:我的艺术照怎么在橱窗里? 情境二:为什么某同学诬告我考试作弊?
情境三:为了报复班长,我捏造事实说他有偷盗行为。
说一说: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吗?你怎么对待以上的事情?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学生回答,老师做点评、小结。板书:我们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阅读思考:(教材P102页)
1、什么是人格尊严?
2、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学生回答。老师点评,之后小结)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案例辨析:
案例一: 南京一位年近6旬的老汉近日被一桩飞来的麻烦缠身,他的照片上了一个高档楼盘的广告,鼓楼广场的巨型广告牌上,楼盘销售资料上,都有老人的形象。一不留神成了“广告明星”,可这“明星”真不是好当的,平静的生活就此被打乱,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都跑来问他收了多少广告费„„
案例二:记者小陶用相机拍下某妇女晾衣服把小树都快压断的照片,并向报社反映,呼吁公民要保护树木花草。该妇女却说小陶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请大家分析一下,两个案例中到底哪一例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什么?(分小组进行讨论,讨论结束后,抽小组进行讨论结果分享,老师点评,并小结)阅读领会:(教材102页)
我们应怎样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老师首先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中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例子,然后阐述怎样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情境再现: 情境一:
同学一:你不能随意看别人的日记„„ 同学二:方方在日记里写道„„ 情境二:
同学三:李峰又有信来了,我们打开看看写些什么? 同学四:不行!这是他的秘密!回想并思考:我们身边有过这样的现象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还有哪些表现?(学生回答,老师点评,之后板书: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阅读思考:(教材P104页)
1、什么是隐私权?
2、个人隐私主要内容有哪些?(学生回答,老师点评、小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事例辨析:
1、丽娟将王涛、李明抄袭别人作业的事情在班里宣扬;
2、同学将自己上黑网吧的事情告诉老师;
3、新闻媒体对某些违法现象进行报道和评价。想一想:以上内容是不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师生共同辨析,之后老师小结)案例分析:(教材P105页)思考:黄父是否侵犯了儿子的隐私权?我们应当怎样看待黄父的行为?(分组讨论,讨论结束后,抽小组发言人进行结果分享,老师给予点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阅读领会:(教材P105页)青少年应怎样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面对现实:
尊重他人的隐私,我们应该做到: 对同学的日记:不偷看、不随意翻看。
对同学的身体和生理缺陷:不了解、不公开、不批露、不散布、不议论。对同学的家庭生活细节:不追问、不探听、不传播、不得泄露。对同学过去的缺点:不去评价、议论、不得披露。课堂小结:
常言道:“静坐常思己过,闲谈莫论人非”,通过本节课我们知道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知道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应受到怎样的制裁,能正确辨别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人格尊严受侵害事件,并懂得保护自己,不做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篇:维护人格尊严
打清洁工视屏
【名师教案】第四课第二框维护人格尊严
一、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1.知道姓名权、名誉权是一个人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法律对姓名权和名誉权的有关规定。
2.懂得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正确方法,培养提高依法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能力。
3.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增强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尊重他人人格。
[过程与方法]
1.学会一些正确对待同学之间的起绰号问题的办法。
2.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学会用正确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培养尊重他人的优良品格,在社会交往中自觉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学会平等地对待他人。
2.在社会生活中珍惜自己的名誉,不做有损人格的事;提高公民素养,培养自己高尚的人格,展现人格的力量。
3.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用自己的行动为法制建设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如何珍惜名誉是本课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维护人格尊严是本课教学的重点
三、知识体系
1.什么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人格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2.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如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1)不做有损人格的事,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2)我们应当学会用正确的方法,消除误会,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四、教 法:阅读讨论法、活动体验法、谈话法。
五、课时安排:1课时
六、教学过程
材料导入:《乞丐为什么而荣幸?》
有一次,一位作家走在街上,一位乞丐向他讨钱,然而他掏遍了所有的口袋,竟没找到一分钱,于是他无可奈何地对乞丐说:“兄弟,对不起,实在是没有钱了。”
正当他感到很无奈的时候,那位乞丐却说:“先生,您叫我‘兄弟’,您让我和您站在一条线上,这比给我金钱还叫我荣幸一万倍呢。”
设计意图:通过一个乞丐在对待金钱和人格尊严问题上的鲜明立场,引出维护人格尊严应成为我们每个人最起码的价值追求。
设计意图:通过一个乞丐在对待金钱和人格尊严问题上的鲜明立场,引出维护人格尊严应成为我们每个人最起码的价值追求。
一、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和内容
信息点击: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人格有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动画展示:《件件烦心事》
问 题:
1、判断所呈现的现象分别属于哪一类侵权事件。
2、你身边还有类似的侵权现象吗?你能将他们归类吗?
设计意图:通过flash动画呈现和学生列举,搜寻中学生常见的人格尊严权受侵害的现象,请学生判断个属于哪一类侵权事件,引导学生关注生活、关注社会,并通过感性材料使学生进一步分清不同种类的人格侵权现象的区别。
漫画欣赏:《蚂蚁和大象》
问 题:大象和蚂蚁在什么样的天平上是平等的?
结 论:在质量的天平上不平等,但它们都有一个宝贵的生命,它们在生命的天平是平等的。
设计意图:通过漫画分析蚂蚁和大象作为两个生命体,在生命的天平上是平等的,进而过渡到人和人之间在人格上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信息点击:《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劳动者的人格
材料:纳达尔们要求休息权
为了争取一个合理的赛程,以纳达尔和穆雷为首的众多选手已经与ATP斗争了很长一段时间。在这些球员看来,ATP的赛程实在过于密集,导致他们得不到足够的休息,随之产生的恶果就是极容易出现伤病、影响职业寿命甚至退役以后的生活。“我爱网球,正是网球让我过上了美妙的生活。但是等到你结束职业生涯后,满身都是伤痛,这显然不是一件好事。”纳达尔坦言。不过,ATP方面似乎无动于衷:你闹你的,我比赛照办,你爱来不来。
视频:老清洁工被打
课堂讨论:(1)以上材料共同反映了一个什么现象?
(2)如果你是面临“你闹你的,我比赛照办,你爱来不来”的选择时,你将如何选择?
学生交流讨论;
设计意图:通过对这一事件的讨论,目的是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观念,使他们明白,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让学生从中体味到依法维权所蕴含的无穷价值。悍卫劳动者的尊严是每一个普通的劳动者都会面临的选择。作为初中学生,虽然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劳动者,但在不久的将来走上社会后,同样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三、消费者的人格
动画材料:《商场一幕》
案例分析:该商场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学生结合案例,对经营者的种种不妥做法进行讨论分析,教师引导学生明确我国相关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权利的有关规定)
教师:超市无端怀疑消费者偷了商场的东西,进而将消费者强行拉到保安室,采取搜身的办法对消费者进行检查,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妥的,他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如果我们遇到类似的情况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讨论列举类似情况下解决纠纷的可行方法,教师引导学生明确维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重要性,知道法律是维护人格尊严的有力保证)
教师:理直气壮地与当事人进行交涉,要求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或找商场有关负责人要求恢复名誉,也可以直接诉触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息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有关消费者人格的规定。(为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生活感悟:在商品和服务市场上,竞争使经营者越来越认识到顾客的重要性,“顾客永远是对的”、“顾客是上帝”成为许多经营者的理念。“顾客是上帝”体现的是一种对顾客的礼遇,是一种服务的心态。作为“上帝”的消费者理应受到足够的尊重,但尊重和礼貌都是双方的,顾客也不能违背顾客与商场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
设计意图:让学生明确法律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在消费生活中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诉诸于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过渡到到人格尊严受侵犯时的通用的维权途径,即要求侵权人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过渡:幽默一刻:《顾客永远是对的》
老板:切记,顾客永远是对的。
员工:真的吗?
老板:当然。
员工:昨天有位顾客说在这里开店的人是白痴。
问 题:你是如何理解“顾客永远是对的”这句话的?
探究:消费者如何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1列举超市失窃的有关资料。盗窃次数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超市失窃已经为影响各超市正常经营的主要问题之一。
2.讨论:超市防盗措施与维护消费者人格权益的关系。针对严重的失窃现象,超市要不要增加防盗措施?严格的防盗措施会不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权益?
正方:超市增加防盗措施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反方:超市增加防盗措施不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3.出谋划策:如何在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超市损失?
学生讨论
教师总结:对于公民来说,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作为上帝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足够的尊重、礼待和保护,但顾客也不能违背顾客与商家、经营者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维护。消费者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首先要诚信购物,不做有损人格的事;经营者维护自身权益应做到依法、科学、规范管理,不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设计意图:通过这一材料的分析,使学生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商品和服务市场上人格是平等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市场竞争过程中,特别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顾客永远是对的”、“顾客是上帝”体现的是一种对顾客的礼遇,但从法律上来说,经营者的权益,特别是人格尊严同样应当受到尊重,侵犯经营者人格的行为同样应当受到制裁。
板书设计:维护人格尊严
(2)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3)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
(4)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的救济
(5)如何正确看待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6)维护人格尊严对我们的要求
当被人误会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