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快递物品丢失,消费者如何索赔
一、快递公司丢失、损坏、调包托运物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当消费者索赔时,通常会被告知,要按快递单据中填写的保价金额或未保价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对于在快递中没有保价的物品,快递公司统一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目前快递行业普遍采用两种赔偿方式:对托运前保价过的快件,按照约定的保价作出赔偿;对托运前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运费的3倍作出赔偿。快递公司的这种赔偿标准是依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二、发生快递丢失之后,快递公司往往会搬出《邮政法》来对付消费者,该法中对快递公司最有效的一条就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是不是说,快递公司都可以用此条款来拒绝赔偿?
《邮政法》是国家邮政部颁布的,适用于邮政部下辖的邮政业务,邮政部门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邮政部门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而快递公司所有的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收发快递件,不承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快递物流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并不是邮政普遍业务。法律之所以对普遍邮政服务中的邮件丢失规定了限额赔偿,源于该服务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其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是确定的、低廉的。不难看出,限额赔偿制是建立在用户低付费获得服务基础之上的,而公共服务所需成本多由政府承担。对于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快递服务,因为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依据市场规律进行的,因此,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不适用限额赔偿制。《邮政法》中对“邮政企业”的概念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一些快递公司只能属于“邮政业企业”,并纳入国家主管监督管理,但并不属于《邮政法》调整的邮政企业,而这些快递公司一旦丢失了邮件,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我国《邮政法》第84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所讲的邮政企业,其在承运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案例3中,工商部门认定,小唐与快递公司是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应该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邮政法》,快递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服务协议是印在物流清单背面的,许多人在签字时没有注意到,快递员也没有告知,那么快递运单上印的“5倍运费”赔偿限额条款是否有效呢?
“5倍运费”这个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系快递行业对赔偿限额自行提高到5倍至10倍不等的行业自律性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对限制或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但在订立合同时,一般并没有对这些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背面没有签字栏,这种形式的告知是不明确的。因为没明确告知这些条款,导致用户对赔偿、保价等事宜存在误解,所以,赔偿限额的条款对用户一般没有约束力。在实践中只要用户能够证明用户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用户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快递公司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将货物遗失,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快递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再以格式条款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而且,快递公司使用的保价条款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未就该条款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或者加以明示,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四、消费者应如何选择快递公司?
消费者选择快递企业时尽量选择规模大、网点完善、管理规范、有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经营资质的公司,而且填写运单时,品名、价值、保价金额,填写时要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必要时(贵重物品)拍下整个包装过程、运单详情的视频,确保物品丢失时能证明是“贵重物品”。如果价值超过10万元的物品不要使用快递,如不能亲自送货,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押运公司。
建议消费者尽量使用邮政部门专营的快递公司,这样如果发生邮件丢失现象,邮政部门专营的快递公司有正规的赔偿渠道,也有一定的赔偿能力。
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而新《办法》实际上却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合同法》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第二篇:快递丢失 索赔有望
包裹邮寄丢失 邮寄者与快递公司均担责
【案情】
2012年10月29日,叶某将一批某牌男装T恤衬衫打包装箱后,委托扬中市某快递有限公司送达到杭州某地,同时支付快递费15元。叶某在某快递单上填写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数天后,收件人向叶某反映未收到其邮寄的服装。叶某随后通过网上查询,快递流程信息虽然显示,物品已有人签收,但不能查到签收人的具体信息,叶某后又与快递公司交涉,仍无法查明签收人的具体信息。
2013年5月15日,叶某以快递公司未能将其委托快递的服装送到指定地点,导致丢失为由,向扬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按丢失的服装价值20698.15元赔偿其损失。快递公司抗辩称,快递单已载明“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本案中,叶某没有保价,因此其赔偿金额只能按叶某支付的快递费的5倍计算。审理中,叶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
【审理】
扬中法院一审认为,快递公司接受叶某的快递委托,并收取快递费用后,其理应严格履行安全送达的义务。但其至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快递物品已由快递单上记载的收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收的人签收,快递公司对此亦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说明。因此,法院有理由认定快递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快递送达的义务。其在快递过程中对物品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其理应向叶某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单上虽然已载有“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的条款,但其系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具有准免责条款的性质。在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叶某价值20698.15元的快递物品丢失的情况下,如仍适用该条款作为快递公司限制赔偿的依据,则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条款对叶某应认定无效。
而叶某在明知委托快递的服装是价值贵重的物品,而且某快递单上已明确告知重要物品必须保价的情况下,未能采取保价措施,致使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级不够,因此叶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快递物品的丢失亦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审理中,叶某自愿变更之前按物品全额价值赔偿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快递公司赔偿5000元,该数额合情合理,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扬中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叶某快递物品损失5000元。
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镇江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其赔偿叶某快递物品损失3000元。
【评析】
生活中,消费者在委托快递物品时,快递公司向其出具的快递单上一般都会载有“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的此类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并以此作为对消费者限制赔偿的依据。但该条款的适用,如是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快递物品的灭失、丢失的情形,无可厚非。但如系在快递过程中因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快递物品灭失、丢失,快递公司如仍以该条款限制对消费者的赔偿数额,显属有失公平。在此情形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对消费者而言应认定无效。当然法院在具体认定赔偿数额时,除应考虑快递公司存在过错大小外,还应考虑消费者没有保价的自身因素,以使赔偿更加公平合理。
另外,此类案件审理还存在的一个难点是消费者快递物品价值的认定。实践中,消费者在填写快递单时,对快递物品一般都是笼统描述,对物品的具体名称、品牌及数量很少填写,快递公司一般也不作查验记录,而一旦物品丢失,在涉及赔偿时,双方又会对物品的价值产生争议。因此法院提醒消费者在委托快递物品填写快递单时,应对物品的相关信息描述的尽量详细,同时注意保留购买物品的价款凭证。当然在涉及贵重物品时,消费者还是保价为妥。
第三篇:快递索赔函
篇一:快递索赔函
兹有我司于**年**月**日委托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邮寄发往**的一票快件,价值:**。现经贵司客服人员**号线核实确认,由于贵司工作管理不当已经造成快件***。
快件详情如下:
快件单号:运费:
索赔金额快件是否保价
快件名称 内件物品数量:
快件物品说明
(例:品名、数量、尺码、颜色、型号、重量、内包装、外包装等具体特征必填)
(注1:索赔资料必须提供快件物品价值证明,否则我司在无法核实快件价值的情况下,将以所收取的运费作为赔偿依据。易碎品、违禁品我司不予赔付)
(注2:我司遗失件索赔时效为3个月;延误件索赔时效为7天;破损件索赔时效为12天逾期不予受理)
现向贵司提出索赔!望尽快处理!谢谢!
索赔人/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银行打款账号:(请务必填写正确)(银行账号务必注明开户行、开户名、开户地)
**年**月**日
备注:快递索赔一定要附带如下证件:索赔函、寄件运单的复印件、索赔人身份证复印件、所寄物品的交易记录或购买发票。(并签名、盖章)
篇二:快递索赔函
关于:贵司**货物正常签收后发现破损的投诉我司工作单号:
敬启者:
您好!感谢您对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针对该票货物的正常签收后发现的破损事件,我司深表歉意,按照《邮政法》第五章第三十九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我司不能进行赔付,因考虑客户为我司长期客户,本次对于此次事件,我司特采取以:RMB765元(大写:柒佰陆拾伍整)作为对此案的最终完全赔付。(按照贵司要求的30%)
如贵司对上述赔付金额无异议,请签名盖章确认并传真退回我司,表示贵司同意并接受上述赔付。
签名盖章:
日期:
贵司的退款信息:(在8月份月结款中直接中扣除)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司联系!谢谢贵司的大力协助!
顺祝
商祺!
签名盖章生效
篇三:快递索赔函
北京**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回流焊设备一台,通过公路运输至深圳,交付给收货人刘*(以下简称收货人),在深圳收货人验收时发现设备已经破损而拒绝接收。设备于20**年*月*日退回我公司,经贵公司和我公司双方查验,由于贵公司运输、装卸不当,造成设备和包装破损。
此次事件,不但使我公司设备损坏,遭受二次紧急调运设备的运费损失,而且使我公司对客户逾期交货,信誉受损并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要求立即赔偿以下设备修理费用和运输费损失:
破损部位及程度费用(元)
上罩:两合页部分螺丝穿孔,严重掉漆1300.00
温室:合页部分及四个边角破裂1900.0
横梁:中间部分压损800.00
电机上罩50.00
包装箱450.00
修理设备运输费400.00
设备修理人工费1200.00
费用合计6100.00
以上是我公司的最低要求,请贵公司于7日内支付上述赔偿金额,或者贵公司自己将设备送去经我公司认可、有相应技术能力和修理设施、设备完善的修理厂修理,贵公司承担全部修理费用。7日后如果贵公司不支付赔偿金,又不将损坏设备送去修理、恢复设备完好,我公司将自己委托修理厂修理,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不再通知。
顺祝商祺!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第四篇:关于现代物流快递物品丢失的一点思考
关于物流快递物品丢失、破损赔偿的思考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现代物流、快递行业迅猛发展,国内涌现出大大小小几十家知名的快递、物流公司。网络购物由于路途遥远,选择快递成为最便捷的途径,同时关于快递过程中物品损失、丢失的现象也日益严重。本人作为一名淘宝的尝试者,做的第一笔交易也就此成为快递公司物品破损的受害者。
【案例】
本人在淘宝上以¥827.31的价格转让了一块奇石,买家位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由于此地偏远,本着信任的原则本人选择了能顺利到达此地的海口圆通快递公司。10月17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亲手把货物安全、完整的交于圆通快递的一名前台接待人员(以下简称Q),Q仔细观看了货物的完整性,并用我自己所带的衣物和报纸以及他们公司提供的蒙牛牛奶盒进行包装,缠完胶带后进行封包处理。资费为¥45。本人于10月21日下午5点半左右接到买家的电话,称物品已经破损至一块一块的,根本无法修复。
【维权过程】
接到买家电话后,本人迅速拨打12315消费申诉举报中心电话,并让买家将破损物品的照片发至本人邮箱。12315指挥中心将此案件转办至海口市工商局琼山分局国兴工商所,一名姓陈的工作人员陪同本人以及本人的同事赶至海口圆通快递公司本部,接待的人员有圆通公司的两位副总(事后才知道是副总,讲过的话没有一点信誉可言)。这两位副总分别询问了本人以及当时接待人员Q。Q辩称当时外包装上有泡沫,根本不可能会摔碎,但在本人出示照片后她无言以对。在本人以及国兴工商所陈大哥的力争下,当时两位副总承诺会按照物品价值进行照价赔偿,但是要等到第二天上午10点会计在才能拿到钱。
【纠纷的产生及疑问】
本人于10月22日上午10点准时赶到他们公司,等了一个上午也没看到人(不守信第一点)。后本人于当天下午6点再次赶至该公司,此时一名姓王的副总和会计都在,本人窃喜以为可以拿到赔偿。但是经过他们一番不知怎样的沟通后,说必须要等到他们公司老板(此人姓汪)回来后才能做出具体赔偿,而且不是照价赔偿。听到此番话后,本人要到了汪总的电话,亲自与他交谈。他在电话中一共提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10月17日下午填写的快递单背后有一句条款:“如需保价,保价费为保价物金额的3%;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三倍”。当时本人并没有保价,该老总认为他们的赔偿金额为邮资的三倍,即135元。
2、即使按照物品原价值进行赔偿,但是该物品的价值你怎么能证明是827.31?
3、该物品的破损是否是因为该物品本身就是易碎品?他当时说他们公司的包装绝对没问题。
【本人的解答】
1、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消费者托运物品,消费者的责任就是将货物安全、完整的交于快递公司,并缴纳邮资。快递公司接到消费者的快递诉求后,应及时、安全、完整的将货物寄送至收件方。在此过程中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不同的快递公司,并监督配送发货的过程。快递公司有权利拒收法律禁止寄送的物品以及他们认为不何时进行寄送的物品,有权利对消费者的物品在未包装前进行检查。此环节,本人将货物安全、完整的交于快递公司,并缴纳邮资(此处可由圆通快递公司Q作证)。但是圆通公司呢,及时?他们当初承诺是3天到达,但是10.17-10.21,这是四天,而不是三天;安全?我的货物在快递过程中完全破损,没有任何可恢复的可能性;完整?更不用讲了。在此,圆通公司根本没尽到该进的责任和义务。
2、快递单背后的保价条款不成立。当时与他们的汪总的通话中,他讲到他们遵循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本人回去后仔细查看该法。原来该法第四十七条有此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此法条的前提和依据是什么?《邮政法》第六章对于快递行业有明确的规定,大家看看《邮政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使用约快件的损失赔偿”。也就是说快递行业的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并不遵循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而是按照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此范围在《邮政法》中也有个明确的规定,即第十四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看完上面的法条,得出一个结论,快递单背后关于保价的条款根本就是圆通公司自己的霸王条款。从某一个方面来讲,这根本就是一个不公平的交易。
3、快递单背后的保价条款涉及违法。霸王条款,即法律上所叙述的格式条款,属于合同的一种。根据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
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下列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法条,圆通公司快递单背后的保价条款根本就是个违法的格式合同,根本无任何法定约束力,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此意味着,我在圆通快递托寄物品,不管我有没有签订此保价条款,我的物品丢失或者破损,我有权利按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该快递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篇:物品丢失检讨书
物品丢失检讨书
1、物品丢失检讨书
尊敬的老板:
对于仓库丢失物品的事情,我感到非常遗憾,这很明显就是我的过错。我不应该这样的马虎懈怠工作,导致工作当中丢失掉这么多物品,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面对错误,我感到非常痛苦,我真的感觉非常对不起您。深刻地研究错误,我发现我自身存在这三方面问题:
1,我太粗心了。
2,我太不小心了。
3,我没有对工作有足分够重视。
现如今,我的错误已经发生,而且无法挽回,我觉得自己愧对公司,愧对于你,我真的是大错特错。现在,我只有进行彻底的悔改,才能赎清我的错误啊。
在此,我向您保证,从今往后我一定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这个仓库管理工作。再也不在工作当中肆意粗心大意,一定要好好地做好这份仓管员的工作。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x年x月x日
2、物品丢失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由于我的原因,致使中心丢失一台冲击锤,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在此,我首先做出诚恳的检讨。
领导提出批评后,我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思,对近段时间的工作进行了梳理总结,认为自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思想懈怠,责任心不强。思想麻痹大意,认识不强,对工作重视不够,有时存在“得过且过”、“差不多就行”的想法。
2、工作作风不深入、不扎实、散漫松懈,工作安排不具体、落实不到位。对领导布臵的工作,不是一马当先,而是左顾右盼,没有立即落实,甚至有时存在“在其岗不尽其责”的现象。
3、对下属要求不严。在工作中,对下属要求太松,监督不力。发现工作存在问题时,总是觉得给下属留点面子,没有给予立即纠正,实际上,这样不仅不便于管理,而且造成了工作上的失误。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向您做出深刻保证:
一是加强学习,绷紧思想这根弦,认真学习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立足职能职责,不断提高执行力,提升服务水平;
二是坚持工作上亲力亲为,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工作态度,形成严谨、稳妥、效率的工作作风,抓好管理制度的督促落实,制定出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方法;
三是在以身作则的前提下,严格要求下属,决不放松对他们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他们的个人成长。
领导的批评使我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给了我一个反思自我、自我警醒的机会,我恳请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监督我,指正我。
XXX
3、物品丢失检讨书
尊敬的胡组:
首先由于我的工作疏忽,没有把工作做好,出现了不应该的工作失误,“把一颗贵重的U1给弄丢了”在此我作出深刻的检讨!
当天由于从SMT胡组您那里拿来的U1,本想是拿到TEST TFB去换料的,可是因为碰上了星期六,TFB没有上班,我就把U1放到了厂牌里面了,可本人却没有看到厂牌下面烂了个洞,等再次确认物料的存在时,已经发现不见了。我在一切皆有可能掉的地方都找了个遍,最终还是已时已晚。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虽然是一件偶然的事件,但同时也是我对自己的放松,工作作风的涣散的必然结果。
本人知道这是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公司损失了一颗如此贵重的物料,通过这件事我感觉到了自己的不足,所以在此我向胡组及各领导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愧疚!
我谨向各位领导作出深刻的检讨,并保证:在这件事中我感到自己工作责任心仍旧非常的欠缺,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后续本人保证不会再犯同样愚蠢的错误,对此,我会深刻反省,以后对工作会更加的谨慎。
最后我对此事再将进一步的总结,发生了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失,因此我不请求领导的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的处分,我都不会有任何的怨言。同时我请求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表示我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谢谢!
检讨人:XXX
4、物品丢失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我自己的疏忽大意,丢失了申请的加密狗,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此我感到非常的抱歉和不安,因为我清楚的知道,公司的加密狗是公司的财物,我感觉到事态非常严重,并想尽一切办法寻找,但是由于使用的地方和次数太多,到目前为止仍然无法找到。
最近一段时间,我经常出差,由于工作需要,都随身携带加密狗,有时候为了尽快解决问题需要通宵加班,疲倦时难免疏忽大意;同时,开发组内部加密狗有限,也经常需要相互借用,增加了加密狗管理的难度。当然,这些都不能成为我丢失加密狗的理由,我自己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我以后也会在除了认真工作外,还应该加强对公司财物的管理。
让我稍感欣慰的是,我丢失加密狗的时间应该是最近几个月(年初公司统一清查过一次),这段时间加密狗现在已经停止销售,大部分公司也都陆续升级到XX专业版和XXXX,而丢失的地方可能是在公司或客户那里,如果在公司丢失也仅限于开发部内部,不会流传到其它地方;如果丢失在客户那里,我回忆了最近去的公司,主要是XXXX、XXXX、XXXX,XXXX,XXXX,他们使用的都是XX专业版或者XXXX,不会再使用更低的XX版本来进行生产;同时由于开发的性质,我们一般是在客户实施过程或者实施之后才会去公司,这个阶段用户一般已经购买并投入生产使用,购买的XX也足够公司使用,因此如果丢在公司也不会影响到我们产品的销售,这也降低了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我知道,即使是公司的一支笔一张纸,也是公司的财产,我们应该有效、合理的使用,绝不能浪费,更不能丢失。最后,我今后一定引以为戒,妥善管理各种借物,做到快借快还,也恳请公司领导能够在公司制度基础上,尽量考虑我的难处,谢谢!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