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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上传)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1-79658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4 18:28: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上传)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笫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内容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同等。

第三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一致。如有不一致约定,以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主。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就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缴纳相关的费用。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

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8:30~1 2:00

下午:1 4:3 0~l 8: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节假目的施工时间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且不得妨碍小区其他业主的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外墙、阳台、外门窗、屋顶、底层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在天井、平台、庭院、屋顶或其他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

4、随意在非指定位置(公共部位)倾倒、堆放或抛弃垃圾、杂物;随意从高空掷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及阳台、外墙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饲养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其他业主人身财产伤害或影响小区环境及邻里关系的宠物(如:鸡、鸭、鸽子、猫、狗、蛇等);饲养犬类的业主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进行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的注射,并向小区服务中心登记;

9、车辆随意停放,占用小区内道路和场地;

10、空调外机未安装在统一预留的位置上,擅自在外墙开洞;

11、未经申请擅自装修、安装(太阳热水器、各种接收设备、防盗网等),擅自对阳台露台进行任何形式的封闭;

12、践踏草地、侵占、损毁绿化、损坏园林设施;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4、违反上述规定,全体业主均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制止,如不及时整改,有权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义对违规业主进行停水、停电,并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触犯法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及公众利益。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或拒不配合)维修养护进行的,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安全)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有关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制定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物业管理制度;

2、以规劝、批评、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规约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重新修订,届时本规约终止。

笫三十六条

本规约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修订或补充,也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通过。

笫三十七条 本规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业主及其同住人、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对其同住人、物业使用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二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尚书苑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 尚书苑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

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 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

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

箱以及其它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物业管理

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对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提

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

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边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

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企业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边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项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

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3‰的滞纳金。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广安区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承诺书

为了维护 尚书苑小区各业主(使用人)之权益及促进小区物业管理,本人声明已安全明白并同意履行、遵守上述合同、公约及相关规章、规定的全部内容。并承诺:

一、同意将来若将房产转移时,要求承让人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在房产转移达成前将该承诺书交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产公司关于房产拥有人的变更及承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同意在物业公司收到本人产权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承接人有违反物业管理上述约及规定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将由本人及承接人共同连带承担。

承诺人:

委托代理人:

2014年月日 尚书苑小区幢单元楼门牌号

第三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万锦星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为加强万锦星城(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本物业的品质,创造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所购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承担等事项订立本规约。本规约适用于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本业主同意签订本临时规约,并认真且是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注: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一)权利

1、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

2、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利,及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投票权。

5、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业主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工作,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质询。

7、有权监督业主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和服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按照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

5、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单位审批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需付垃圾清运费,如有损坏公用设施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6、业主请物业管理单位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业主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单位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三)业主特别授权

1、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议事程序、决策程序及权利、义务等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2、为有利于小区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满足广大业主对安全的需要,业主入住时,业主家庭每个成年人均应在物业公司备案,以便安全事务人员识别。

3、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安全事务人员对拟进入本物业的外来人员进行询查、登记。

4、业主及使用人应对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本物业人员的行为向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的,有关业主应承担所有因此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

5、当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如火灾不、漏水、漏气、急病、刑事案件等危及业主本人、家人或相邻业主及公共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需要进入业主家中进行抢险施救、但又与业主联系不上时,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后,有第三人在场所时,可以破门、破窗进入现场抢救,以尽力保证业主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

二、业主的行为规范

1、业主装修不得改动房屋结构,业主装修房屋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遵守物业管理处有关装修制度。物业管理处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沧州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察;如业主违章装修房屋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业主因违章装修房屋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或造成使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业主装修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不得在夜间19时至次日8时(节假日、双休日为9时)及中午12时30分至~14时30分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建筑垃圾必须在每天7时前和21时后按照指定路线堆放到指定地点,能袋装的必须袋装,不能袋装的必须绑扎。

3、为维护楼宇的良好管理,保持楼宇电梯、大堂等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业主同意在该房屋交付的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万锦星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于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及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如业主装修期间无违约行为,此押金在该房屋装修结束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退还业主(此条款同样适用于房屋的再次装修)。

4、当业主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处发生矛盾时,双方应保持冷静,通过自身或业主委员会或其他渠道沟通、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了的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请勿采取过激行为。

5、维护房屋外部的美观和物业的整体统一,请勿在本小区外墙面、屋顶上安装任何遮篷、花架、旗杆、招牌、独立天线或其他伸出物,不堵塞任何窗户,亦不对开放式阳台进行封闭式处理。业主在安装空调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不再有碍观瞻的窗户或外墙随意安装空调、换气扇等装置及其他固定设施,凡未经许可安装放置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清拆,其清拆费用必须由安装或放置该物的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6、请勿占用公共区域、公共服务设施,保持楼道、通道畅通。不抛掷物品、排放、倾倒污水等请勿在有碍于小区景观的场地(如走廊、楼梯间、屋面、绿地、景观面阳台上、窗户外等)晾晒衣物、悬挂或放置垃圾桶、家具或其他物品。

7、如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移动、更改原有房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配置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材料损坏、邻里渗漏、设备使用不正常等现象的,概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相应损失。

8、业主使用物业过程中,不得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严禁在绿地上搭建任何建筑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9、业主请勿在小区内存放武器弹药、烟花爆竹、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请勿将拥有的物业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使用中请勿干扰、损害其他业主。

10、请勿污损一切公用建筑及配套设施,如水、电、气、通讯、排污、排水系统、路灯、电机设备、消防设施、园林绿化、所用外墙及屋顶等。

11、异产毗连房屋维修时请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维修工作。业主应遵守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费用。

12、公共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践踏、占用绿化用地;不损坏、涂画、张贴园林建筑小品以及各种公告、标识牌、灯杆等。树立绿色环保意识,请将生活垃圾或废旧物品按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分别投入相应的垃圾箱内。

13、业主及使用人需负责将日常生活垃圾用来几袋包装封口后,堆放在指定位置。使用家电、家庭聚会等,应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邻里的影响。不得有引起其他业主反对的行为,如:噪音、异味、废气污染以及政府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非正常用电、用水、用气而导致不良情况发生的,一经发现,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4、业主或使用人按《物业管理条例》和《万锦星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应自觉按季足额交纳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任何人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停放车辆时,请服从值班人员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

15、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主动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并结清有关费用,受让人应到物业管理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出租其物业时,也应告知物业管理单位,租用人应办理相关手续。

16、请各业主教育自家小孩,注意安全,勿擅动消防设施、不触摸电源线、不翻越护栏灯,去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需有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同。

17、全体业主应积极支持万锦星城业主委员会工作,自觉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全体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为把万锦星城建成美丽高尚的小区而共同努力。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规约业主义务条款及业主行为规范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或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令其停止或纠正违约行为。

四、其他事项

1、本规约对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新业主也应当遵守本规约。

2、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对本规约拥有解释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对本规约行使解释权。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黄骅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规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由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规约一式三份,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各执一份。

五、承诺与同意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万锦星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现承诺遵守本规约。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号 商业用房: 号 储藏间: 号

业主(签章): 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开发商范本)

【 快乐人家小区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依法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 快乐人家小区一期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 建筑区划座落: 广元市快乐村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 安置房 第三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及收益分配

(一)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经费不足。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及年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无权行使业主大会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业主知晓并承诺与物业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

(四)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对已送达业主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未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赞成票。

(六)为提升小区品质,保持小区整体美观,规范小区管理。第五条 物业服务等费用的交纳

(一)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1元的标准分段累计向物业企业交纳违约金。

(二)同时业主按时交纳能耗费用、车位场地占用费和车位清洁及设备维护费。

(三)本项目各项收费均未包含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保险及保管费用。

(四)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五)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其他特约服务,应支付费用。

(六)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条 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实际用途合理使用物业,具体如下: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

(二)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当地主管部门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装修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四)建筑外墙不得随意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观、增加荷重等不安全因素。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预留位置安装;无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企业指定位置安装;禁止将空调的冷凝水直接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六)严禁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杆上摆放物品;

(七)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设备;

(八)商铺户外未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污管道,不得经营餐营业。第七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阻挠物业的维修养护造成损失,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申请并经同意,并按期恢复原状;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五)物业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六)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第十条 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责任

(一)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第十二条 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自业主购房时签字生效。

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快乐人家小区 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业主签字:年月 日

第五篇:物业公司《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规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规约为准。

第三条 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赋予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 本临时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管理小区概况

第五条

本临时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小区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讯视网络等。

3.由物业管理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景观、监控设施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由该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验收完毕且入住3个月后房屋无无违约之处退还装修保证金(无利息)。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

8:00 时至

12:00

时 下午:

14:00 时至

18:00

午休期间及夜间不得有噪声装修作业,以免噪音扰民。第十五条

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的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物业小区的临时停车场公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小区临时停车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

在物业使用时,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业主/住户不得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擅自加层增层,如自行强建后果自负。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5.高空抛物,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物或超标噪音。7.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小区内私设摊点。8.在外墙上私开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10.随意在公共小区敞放宠物或宠物随地大小便。1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本小区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六条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小区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小区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缴纳方式为接房前自行到区房管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更改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

物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筑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1.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4.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本小区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有效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物业管理小区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4.对欠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履行交费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设备需要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损失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价局核准标准执行:

住宅多层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不含公摊水电费用)。

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具体是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 元向乙方交纳;(不含电梯及公摊水电费用)。

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公共小区清洁、保洁费用; 4.物业管理公共小区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公共小区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不可预见费用; 10.合理利润;

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全部用于本临时规约约定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争议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据实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三十六条

业主同意自物业备案合格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物业的服务费用服务资金按年、季、月缴纳,各业主应在每年、季、月前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未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

关于停车场地的约定:

1.本物业管理小区内公共停车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业主使用公共停车场地,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2.车位产权人(含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车位管理费。第四十条

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他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持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个别业主违反本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按3‰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应3‰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3个月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的授权,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规约自行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四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管理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第二十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临时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小区,包括该空间或小区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小区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小区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本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知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知手续48小时(时间)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知。

第五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

7天

(时间)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

承诺书或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规约。

第五十一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本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规约,临时规约作废。

第五十二条

本规约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事业和物业所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三条

本规约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物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请您关注如下规约:

水、电、气管理规约

根据政府关于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针对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管理,特制定本规约如下:

1.凡属客服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管理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之后的部分),一律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一户一表后维修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燃气公司负责管理。

2.小区水、电、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若需更改现有给水、供电管线,包括给水、供电管线的延伸、拆迁、调整、增高、改造等,均应向客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详细的施工方案及图示,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3.业主/住房出门前应当将电器、燃气和水阀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4.业主/住户如需增加电容量,必须先向客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客服中心报供电部门审核并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同时应按供电公司的规定缴纳增容费。

5.每单元均有最大的设计使用功率,请住户累计电器功率不要超过最大限度,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6.以下行为属用水、用电、用气的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办理增容手续,私自增加电气设备容量,且造成小区电气线路故障;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或绕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

(3)私自开户电表、水表、燃气表的封印和改动电力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4)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

(5)擅自改动上下水、燃气通道、电气线路(包括通信、有线电视系统);(5)私自开(关)水、电、气公共阀门的。

7.业主/住户有义务为公共管、线的维修提供方便,保证维修工作正常进行。8.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水、电、气规定,拒绝客服中心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水、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规约

为了维护车辆停放的正常秩序,保证小区道路整洁、安全、畅通,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本小区机动车为停车库,有效地为住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结合对车辆管理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约。

1.本小区停车库为室内地下车库,对小区(住户)提供长期租用服务,车辆入内按时收费。

2.本停车库采取租用固定车位与临时停车两种方式,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请各住户先在客服中心办理好车位租用相关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3.本着对车主负责的原则,车辆停放停车库时,车主需协同工作人员检查车辆外观是否擦伤、碰伤痕迹及车辆牌照、标志是否齐全,并如实做好登记,未配合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查验登记者,责任自负。

4.车辆进出停车库时,请车主允许工作人员认卡对车,若IC卡与车辆牌号不符,为了保护车主利益,只有暂时禁止车辆出入,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IC卡,并随身携带。如IC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书面报请客服中心进行处理,以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5.车辆内请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锁好门窗,以避免其他后果发生。

6.本停车库禁止大客车、载重量超过2.5吨的货车和高度超过2.2米的车辆进入。车辆进入停车场时时速不能超过5公里/时。

7.严禁酒后驾驶车辆进入车库;进出本停车库的所有车辆不允许有任何原因的冲栏行为。对于冲栏行为,工作人员将按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予以扣车,并进行调查、索赔、处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8.进入管理小区的车辆请勿鸣笛,接受安防人员指挥、调度,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9.停放车辆时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因驾驶员驾车导致车库内设施损坏及碰撞其他车辆所造成损失,车主应负全部责任。

10.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停放。11.不得在车位上停放杂物,且应保持车辆清洁、无油污。

12.请勿在车库内吸烟;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加油、清洗,违者扣除违约金100-200元。

13.车主不得刁难、辱骂、威胁安防人员,不得妨碍其正常管理工作。

1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要,可另行写上拟定收费标准,签署协议。凡驶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参加车辆保险。

15.购买私家车位的车辆管理,参照上述管理规约。

16.停车场车位使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17.请各位车主随时对我们的管理服务提出合理改进意见。

环卫、绿化管理规约

为保持本小区干净、整洁,使住户享有优雅舒适、有益健康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约。

1.进入本小区的人员均有保护和美化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公共环境和绿化。

2.住宅公共小区内的绿化和清扫保洁,由客服中心统一组织实施。3.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丢弃管理,各位住户丢弃垃圾时请系好垃圾袋口,并于规定时间内将垃圾袋放到各楼层设置的垃圾桶(袋)内。

4.请勿乱倒垃圾、污水、杂物,不准随地吐痰和大小便;请勿从窗户等乱抛杂物。5.公共场所请勿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搭挂(如广告、标语、传单等),请勿在公共小区内拉绳晾晒衣物;请勿占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等堆放杂物;请勿在底层或顶层搭搭建建筑或构筑物。

6.饲养宠物的住户应先向政府机关申领许可证并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宠物,并请避免宠物大声号叫、伤及或惊扰他人,请勿让宠物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7.请勿攀折花木、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改建筑小品,爱护大家共同的环境和财产。

8.请勿随意移动垃圾桶的摆放位置;住户浇花、晾晒拖把时应注意不要将水滴到楼下。

9.住户在装修过程中应将装修垃圾及废物堆放在指定位置,请勿弃于走廊及公共部位,并请勿与生活垃圾混装,保持环境清洁。

10.保持管理小区安静,请勿在公众休息时间(12:00-14:00,20:00-次日8:00)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小区内请勿鸣号、燃放烟花爆竹。

11.本管理小区配有专人专车负责日常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清倒(如有更改,管理处会另行通知住户)。12.生。

全体业主均有权监督、检查本规约的履行情况,并有义务制止不良行为的发

小区出入及公共秩序管理规约

为保障本小区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约。

1.住户应认真填报《家庭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小区住户证或IC卡。

2.住户和来访人员不得携带易然、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的物品进入本小区。外来人员请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3.为保证住户利益,凡租凭户携带较大件手提箱、包装箱等物品出小区,应提前报《物品清单》到客服中心办理《货物出门证》;由物业服务人员验证方可出门,从而有效地保护业主的利益。

4.小区内严禁进行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法律的活动。

5.物业服务员有权对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物业服务员有违纪、违章或无礼、刁难住户的现象,发现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管理处负责人投诉。

电梯使用管理规约

为保证本小区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更好地方便广大住户,特制定本规约。

1.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请勿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2.使用电梯搬运货物,严禁开启轿顶安全窗装运超长物件,请勿超过其额定载重量、长度、安全使用电梯。

3.请勿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请勿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4.礼貌乘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须由家人监护、陪同乘梯;请勿在轿厢内嬉戏、打闹、小便。

5.为了您和大家的健康,请不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损坏箱体和宣传提示。

6.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不紧张,可按警铃或电话报警,耐心等待维修人员的到来,请勿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橇门等急躁行为。

7.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请勿采取任何令其开启和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事故。

8.请勿用水冲洗楼道,以防电梯渗水,危及乘客安全或造成设备损毁。

9.火灾、地震时严禁乘坐电梯。

业主行为道德规约

为把本小区建成一个安全、文明、清洁、舒适、优美、高尚的新时代住宅小区,特制定本行为道德规约,希望在本小区工作、生活的业主或住户及出入人员共同遵守、维护与监督。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市民

行为道德规范》,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各业主或住户之间应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礼让,做到不打骂、不吵闹,发生纠纷时,自觉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调解,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三、爱护并正确、文明地使用消防、照明、给排水、电梯、供电、供水、通信、监控等各类共享设施,使小区的公共财产得到保值、增值和延长使用寿命。

四、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五、共享场地要尊重大家,切忌私自占用、堆放、吊挂杂物,请勿乱搭、乱建、乱张贴、乱涂画,如确因生活、工作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地,需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申请,经同意并核交“公共场地临时占用费”后方可使用。

六、加强阳台、露台的杂物或花盆管理,严禁高空抛物、坠物、倒水。

七、休息时间请勿使用高音喇叭,制造超标准噪音,以免影响其他业主或住户休息。

八、小区公共场地、通道请勿燃烧各类物品,如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等。

九、爱护小区绿化及雕塑小品,不践踏草坪,不摘花、攀树及占用绿化地。

十、不将垃圾、剩饭、茶渣倒入厕所、水池等渠道内,确保各种管道畅通。

十一、养成出门检查及关闭水管、燃气、电器开关的良好习惯,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十二、不在小区内从事赌博、色情活动,不吸食、贩卖毒品,不将违禁品带进小区,不参加非法团体、组织和非法集会,不在小区内乱张乱贴,散发传单等。

十三、饲养宠物应符合《重庆市饲养宠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十四、遵守重庆市市民规约。

说明:以上《小区出入及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规约》,目的是加强防范,而绝不是“管”各位业主。它需要全体住户共同履行、配合才能有效执行,若住户对以上规约有意见,可口头或书面告知我们,以便根据大家意见修改、完善。

本人______________ 小区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_楼_______号业主,确认已知《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的全部内容与条款,并郑重承诺,为了维护全体业主和本物权人的利益,愿自觉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公众制度。

承诺人签名:

诺 书

年 月 日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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