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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塘镇 村村规民约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1-45435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8 03:38: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塘镇 村村规民约

大塘镇

村村规民约

(****年**月**日全体村民大会通过)

为加强我村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和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建设和谐、文明、卫生、美丽新农村,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争做守法好村民。

(二)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严禁聚众赌博参与博彩。严禁吸食毒品或种植毒品原植物。

(三)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四)严禁偷盗、哄抢、诈骗,损坏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各种形式的聚众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或窝藏他人违法行为。

(五)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炸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村内体育文化设施,人口文化设施。

(七)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邮)件。

(八)严禁偷砍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毁他人果树、药材等经济作物和庄稼、蔬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偷盗他人牲畜、家禽、田鱼,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敞放猪、牛、羊。

(九)严禁在村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停放车辆。

(十)严禁村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堆放各种建材和生产生活用品,若须堆放的,必须申报村委会批准后方可堆放,并在七日内清理完毕,逾期的由村民委员会处理。

对违反上述条款,视情节轻重,以标的物为准,参照市场价以5元-5万元的6倍来处违约金。触犯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凡司法机关查处不结束,或情节轻微,经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而不思悔改,公开抵触、对抗甚至谩骂、攻击村组干部的,评议为“非诚信户”。

二、消防安全

(一)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在秋冬“森林防火严管”期间,严格实行“见烟就抓、见火就罚”的规定,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防山火发生。

(二)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稻草、柴草堆放在户内、寨内,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强制整改,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三)加强督促农户“改灶”,对仍使用“老虎灶”的农户,要保持厨房的干净、整洁、安全无隐患。

(四)加强防火设施建设和管理,经常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定期演练,保证消防用水、管道、水带、水枪正常发挥作用。

(五)加强对村内、户内电气线路的定期检查,老化、损坏的要及时请电工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乱搭电线。做好电饭锅、电磁炉、电烧壶、电烤炉(箱)、充电器、充电电筒、电热毯等各种家用电器、日用品的安全使用,做到人走电断,安全无隐患。

(六)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对安全意识差,管理不严,发生尚不造成重大损失的火灾火警,寨火对肇事者(或监护人)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对森林火灾肇事者(或监护人)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用于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造成重大火灾事故致使村民受家庭财产损失,交由司法部门查处。凡司法机关查处不结束,或情节轻微,经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而不整改,公开抵触、对抗甚至谩骂、攻击村组干部的,评议为“非诚信户”。

三、交通安全

(一)全体村民应爱护通村(组)公路,维护通村(组)公路,确保道路畅通、运输安全。

(二)严禁在进村公路上长期堆放建材、树木、圈肥,严禁不经申请在公路旁乱搭乱建,挖山采石,阻挡视线、妨碍通行。

(三)严禁农用车载人和非营运车辆载客,严禁村民乘座农用车和无牌无证车辆。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四)发现对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驾驶者的行为村组干要当面制止,经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而不思悔改,公开抵触、对抗甚至谩骂、攻击村组干部的,评议为“非诚信户”。

四、村风民俗

(一)每个村民都要关心全村的发展,关心村级公益事业,做到心怀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积极参与全村公益事业建设,齐心协力建设自己美丽家园。

(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反对封建迷信及陈腐落后的生育观,树立婚育新风尚,培育科学健康生活方式,形成良好村风民风。

(三)重视教育发展,关心和重视下一代的教育,保证孩子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培养更多的大学生。村民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确保孩子不能中途退学、辍学、失学。

(四)村民之间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做到互助互爱,互帮互助、互帮互学,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势力。

(五)大兴移风易俗之风,倡导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六)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资料,不参加邪教组织。

(七)加强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大力开展村容村貌整治,认真落实“门前三包”,柴草、农家肥定点堆放,严禁随意排放牲畜粪尿;房前屋后、连户步道保持整洁干净。严禁随地乱扔乱倒垃圾秽物,整治白色垃圾污染。

(八)建房必须服从村庄建设规划,遵循耕地保护原则,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严禁乱堆、乱放建筑石材、沙子。房子完工后要及时处理剩下的建材、清理建筑垃圾,还原原貌。不得违反镇村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涉及违法违规的交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凡查处不结束,或不参与公益事业,不支持孩子上学造成中途辍学、污染环境等轻微情节,经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而不思悔改,公开抵触、对抗甚至谩骂、攻击村组干部的,评议为“非诚信户”。

五、邻里关系

(一)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诚信友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

(二)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新风尚。

(三)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权,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造成人身伤亡触犯刑律的,报上级司法机关查处。凡司法机关查处不结束,或情节轻微,经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而不听劝阻,公开抵触、对抗甚至谩骂、攻击村组干部的,评议为“非诚信户”。

六、婚姻家庭

(一)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二)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婚姻,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三)夫妻地位平等,共同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妇女和儿童。

(四)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 “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婚育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五)发生家庭暴力或虐待妇女、儿童、老人导致人员伤亡触犯刑法的,上报司法机关查处。凡司法机关查处不结束,或情节轻微,经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而不思悔改,不听劝阻或公开抵触、对抗甚至谩骂、攻击村组干部的,评议为“非诚信户”。

七、计划生育

(一)积极倡导生育文明,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生育,依法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做到优生优教,严禁早婚早育和政策外多孩生育(超生)。

(二)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三)达到法定婚龄依法结婚登记的已婚育龄夫妇计划怀孕的,须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到村委会登记并申请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持证后,主动到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男女双方达到优生的身体条件或疾病治愈后方可怀孕生育。无证怀孕、生育或未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夫妇,其家庭评议为“非诚信户”。

(四)早婚的,应自觉落实避孕措施,早孕和超怀应即时向村委会报告,并采取补

救措施,否则评议为“非诚信户”。不及时报告、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早育和超生的,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缴纳社会抚养费,未缴清社会抚养费和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前,评议为“非诚信户”。

(五)凡外出务工经商活动达30日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必须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并到镇计生办或通过《雷山人口网》在线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持证后方能离开户籍地外出,否则,评议为“非诚信户”。

(六)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严禁溺弃、虐待女婴或非法抱养、送养。有上述行为的,报上级卫计部门查处,取消该夫妇的再生育资格,新生儿死亡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村委会报告,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视为溺弃婴儿嫌疑对象,移送卫计、公安部门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新生儿出生后5日内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在产后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若不按规定时间落实节育措施的,评议为“非诚信户”,直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止。

(八)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点妇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三、六、九、十二月)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否则评议为“非诚信户”。外出务工的重点妇检对象要在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参加妇检并在妇检当月底之前邮寄《妇检证明》回村委会备案,不参加妇检或逾期不寄回《妇检证明》的,评议为“非诚信户”。

(九)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十)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经村民委员会查证属实的,评议为“非诚信户”。

(十一)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十二)凡是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依法生育、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评议为“诚信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溺婴、弃婴和送养、抱养等行为以及早婚早育、超生、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评议为“非诚信户”。

八、诚信管理

(一)本村社会发展一切事务均实行“双诚信、双承诺”管理,每户要签订“双诚信双承诺”双向承诺书,凡无故不签约的农户一律视为“非诚信户”。

(二)各户的诚信等级,根据各户遵守《村规民约》的情况每月评议一次,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落实强农惠民政策和开展与民生保障、村镇建设、产业扶贫等相关的便民利民服务时,严格按照“诚信户”和“非诚信户”区别对待,增强村民诚信意识,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公益事业、美丽镇村等各项建设,提高全体村民幸福指数。

(三)全村在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民政策时,特别是落实农低保、危房改造、季节性缺粮、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助学补助、产业扶贫等民生保障措施时,“诚信户”是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要确保“五保户”、“孤儿户”、“特困户”和 “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以及国家统招本科以上在校大学生家庭得到优先安排。同时,对宅基地申请、木材砍伐申请及农田、水利建设等民生事务的办理要为“诚信户”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对“非诚信户”要暂缓安排相关强农惠民政策,对其提出的各种民生事务申请事项一律暂缓办理,直到其纠正错误,履行相关义务完毕,经村“双诚信、双承诺”评议小组研究同意,从“非诚信户”转化为“诚信户”后,方能以予办理。

九、附则

(一)本《村规民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相关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解释。

(二)本《村规民约》自全体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农户和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民委员会(盖章)

农户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5-

第二篇:镇村《村规民约》工作总结

**镇新村村修订《村规民约》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综合改革(村民自治)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镇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树立文明向上的村风民风,建立“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幸福新农村,**镇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工作。作为新丰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村之一的**镇新村村,新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已在县、镇修订村规民约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新村村“两委”干部的努力下以及全新村村民的积极参与中取得了圆满的成功,现将这次修订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部署

新村村自被列为新丰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村之一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迅速成立了以镇长胡海峰为组长,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许海洋、镇纪委书记谭志雄为副组长的**镇新村村修订《村规民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镇领导小组),为全县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工作起到带头促进作用。而做为试点村的新村村,也在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了以村党支部书记冯桂珍、村委会主任冯钦滔为组长,村委会副主任冯树浓为副组长的新村村修订《村规民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村领导小组)。

镇领导小组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计生局的指导下,组织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修订村规民约这一工作进行了精心准备、周密部署,制定了《关于开展〈村规民约〉计论修订工作实施方案》,对修订 工作的时间、修订程序、修订要求作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为整个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圆满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村规民约修订工作

在镇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新村村“两委”干部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精心组织,按日程完村规民约修订中的各项工作,并以“以人为本,全村参与”的思想为行动指导,稳步推进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进展: 1、4月中旬—5月底,成立村领导小组,精心准备,深入村民中摸底,了解村民的想法、诉求。2、6月初—7月中旬,积极发动宣传,让村民知道此项工作的意思和作用,使更多的村民积极主动的参与新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中。3、7月15日,综合前期所做的工作,召开党支部会议,会议提议对《新村村村规民约》进行修订。4、7月中旬至8月初,村两委干部分片走村入户,拜访村委老干部、老党员、特别是村中德高望重的老者,到计生家庭,尤其是纯二女户家庭征求大家的意见。5、8月5日,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商议修订《新村村村规民约》,提出《新村村村规民约》初稿,村庄事务管理、集体资源管理、实行计划生育、倡树文明新风、村规民约的执行与修订五方面内容共38条。6、8月初至10月中旬,把《新村村村规民约〈初稿〉》发放给村民,通过入户、开座谈会、部份党员、老村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和建议。7、10月19日,召开新村村党员大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大会,观看教材,参考学习先进经验,并对前期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通报汇总后,广大党员、村民代表认真审议新修订的《新村村村规民约》草案,形成《新村村村规民约》(修订版),条款共35条。8、10月下旬—11月初,把《新村村村规民约〈修订版〉》再次下发放给村民,再一次征求村民意见。9、11月10日,召开新村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并邀请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谭志雄、副镇长、党委委员许海洋、党委委员冯艳超、镇驻村小组成员参加会议,35条村规民约逐条审议并获举手表决一致通过。10、11月11日—11月17日,《新村村村规民约》张贴在村委会大门口公示7天。公示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以人为本、全村参与,自己的村规自己定

为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全村参与”修订村规民约这一行动指导,新村村“两委”干部以及镇修订村规民约指导小组成员积极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主要的方法有如下四种:

一是通过分片包干入户发放《村规民约》(初稿),跟村民宣读新《村规民约》的草稿,征求村民的意见,集思广益,共同完善本村的村规民约。

二是召开部分党员、村小组长、村民代表会议,对《村规民约》(初稿)进行讨论,征求大家的意见。

三是拜访村中的老党员、老干部,听取他们对修订新村规民约的看法和建议。四是与女干部、女村民代表、独女户、纯女户代表开座谈会,听听她们的诉求、了解她们对修订村规民约的看法,收集她们的建议和意见。

新村村“两委”通过各种方法,集全村之力,不断完善新《村规民约》的内容,从而制定出最符合于本村实际、最适合用于本村自治的村规民约。真正做到自己的村规,自己定,切实做好本村的村民自治工作,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工作新格局。

四、试点工作扎实完成,新修订突显新突破

**镇新村村作为新丰县人口计生综合改革试点,以体现男女平等为主要内容的《村规民约》的修订为突破口,积极探索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新修订的《新村村村规民约》体现5方面的突破:突破了男婚女嫁的传统模式,倡导男到女方家落户,促进了婚姻和居住模式的变革;强调关爱、尊重女孩,纠正“男孩偏好”;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参与村庄事务管理;提倡夫妻平等对待双方老人,以及赡养老人的义务和继承家产的权利对等;提倡夫妻共担家务和社会责任,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民代表纷纷表示:村民自己制定的规章条款更直接、更有针对性和可持续性,这些村规民约是由广大村民自己制定的,都是有利于村民的相互约束。

第三篇:**村村规民约

**村村规民约

为打造文明村庄,把风景村建设成为:生态优美村、民主和谐村,经风景村村民委员会全体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爱国爱乡、诚信友善

要热爱祖国、热爱家乡,人人讲诚信、待人要友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遵纪守法、维护治安

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响应政府号召,遵守公德、见义勇为,共创平安、共享法治。

三、邻里和睦、尊老爱幼

村民之间要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扶危济困,尊敬老人、赡养父母,养育子女、关爱未成年人。开展志愿服务,扶残助残关爱残疾人。

四、倡导新风、勤劳节俭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破除陈规陋习,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参与邪教组织。

五、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

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交通、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七、关心集体,支持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村民会议,服从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八、支持“三线三边”环境治理,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污秽物,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在公共设施和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不在村道、主道、道路两边搭建违章建筑,不堆放废土、生活垃圾、杂物等,车辆不准占用道路停放,确保道路整洁畅通。

九、维护村容村貌,依法使用宅基地,不乱搭乱建,服从统一规划,自觉拆除一切违章建筑。

十、美化家园、文明和谐

讲究卫生、治理环境、净化村庄,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乡宣

第四篇:**村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2012年10月10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民约法如下: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不打架斗段,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4、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不随意放养猪、牛、羊。

5、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6、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7、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听、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8、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9、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10、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1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12、以上村民约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望广大村民群众自觉遵守,未尽事宜由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另行议定遵照执行。

第五篇:x村村规民约

**** 村村规民约

(本村规民约经2014年10月 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总 则

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精神文明

第一条 所有村民必须树立爱国爱集体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诚信,家庭和睦,邻里友善,积极建设新农村。

第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三条 红白喜事办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四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和相关活动。

第五条 提倡邻里团结、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六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学子,经过国家考试并已录取就读的:

1、初中升高中硬上线考取南山中学、绵阳中学的学子一次性给予500元助学奖励;

2、高中升大学硬上线考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学子一次性给予1000元助学奖励。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凡未经批准占用集体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并另作处理。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沙、取土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土政策,村民每人应享受宅基地30平方米,1人按2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独生子女多10平方米)。村民享受宅基地按第一次分配享受,因离婚、再婚等各种原因不得再次享受宅基地分配。

第十一条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自留地和责任地。

第十二条 国家征收各社集体土地,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作为村集体提留,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三条 村民需要建房的,本人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由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批准,再经镇村根据规划确定的房屋宅基地具体方位,才能按照规划严格方位和风貌下基础建房。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批准建房、原地改建和批少建多。未经 2

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和影响电力、水利设施建房和不按指定地点修建房屋、打晒场、建围墙者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的住户必须撤除原房屋,宅基地收归集体。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建房,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2米,乡道不少于10米。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第十七条 五保户死亡之后或者已入住敬老院,其承包田地、山林、房屋等财产收归集体所有。

第三章 计划生育与户口管理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符合照顾再生育的必须经申报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凡已婚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按违法生育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证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无证怀孕的,依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无证生育的,除向上级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向村委会诚信金 元,用于本村公益事业。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诚信金而上户的,父母双方将永不得享受一切集体分配。

第二十条 本村育龄妇女外出走亲访友或短期务工者,必须向村社报告,并按时接受“三查”,确因不能参加妇检的,应提 3

前向村委会书面请假,事后及时补检。出门长期务工者每年三查前向村委会寄回在务工当地计生部门的检查证明。

第二十一条 除计划内新生儿和初婚婚迁正常上户外,原则上不接纳外来户口。对于再婚者所带的子女,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子女户口迁入或出生入户,如有特殊原因,由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政策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第二轮土地长期承包30年不变,凡在1998年8月31日前,因婚迁到本地入户的男女,后又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男女,在分配上只认第一个配偶,享受生产队分配及国家优惠政策。

凡在1998年8月31日后,因离婚又再婚的男女家庭第二配偶户口需迁入,并要求参加生产队分配的(只限本人),经群众大会讨论同意后,必须向生产队缴纳公益事业建设费5万元整,村委会再收1.5万元公益性管理费,款项必须一次性缴清方可参加分配。如第二次离婚又需再婚的男女家庭第三配偶户口需迁入各社,并要求参加生产队分配的,前配偶户口未有迁出的,一律不得迁入本社并参加一切集体分配。

凡在1998年8月31日后,因初婚迁入的男女,按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界线,迁入者应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土地承包政策。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户口未迁出,但长期人户分离,出于人道主义,男、女方离婚后,暂未再婚者,只能享受该社五年生活补助费(是指该社其他社员也在领取的情况下),之后,无论户口在否,一律不再享受生产队一切待遇(包括宅基地)。如遇国家土地政策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婚龄女青年到异地结婚,常年居住在男方家里,又与一、二轮土地承包完全脱节或半脱节,户口未随人迁出,自动成为空挂户,不参加生产队一切分配,并收回宅基地。

第四章 公共卫生

第二十四条 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设家宴50人以上必须及时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报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户执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规定,村社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农户,给予全村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持村容清洁卫生,各户房前屋后堆放整齐,不准在村内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杂物,乱倒垃圾,乱排污水,违者必须限期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病的牲畜,不能进行买卖,对于病死的牲畜根据畜牧部门要求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否则,按照法律法规报经相关部门给予重惩。

第二十八条 低保户、五保户等享受国家特殊政策村民,应积极参加村集体活动、劳动等,服从组织安排,相应组织号召。凡是参与项目阻工、强揽强要或一年中累计2次以上拒绝参加集体劳动及其他活动者等,取消其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五章 水利和村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我村藕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人不准擅自乱开闸放水。

第三十条 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设施,违者须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爱护公路、人人有责。严禁在公路上取土、挖石、挖坑、挖沟、打场晒粮、堆放杂物、栓牛及损毁路边水沟和行道树,违者须恢复公路、水路原貌,损坏公路树木由损坏者负责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交通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须限期恢复原状,对于故意损坏者要追加罚款并全村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森林和防火

第三十三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旦发现野外火源,村民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接到火警的人员要在最短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三十四条 村民野外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村民要爱护森林,砍伐树木必须凭证砍伐,严禁批少砍多,无证砍伐,损坏幼树。严禁在封山育林区放牧、放火、烧山。严禁外地人上山埋坟。

第三十六条 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夜间盗伐林木者,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我村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违者全村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社会治安

第三十八条 村民有义务参加夜间巡逻守护。

凡故意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追究回原物外,还视其情节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村民不得从事火三轮营运,若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凡聚众闹事、煽动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用外,损失和损坏财物,应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准擅自接电源,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除照价赔偿,还要给予一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特别是犬只必须拴养。因禽畜管理不善,损坏集体或他人身体、经济作物或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畜禽主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三条 自觉遵守信访条例,村民的诉求要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合理。遇到问题、困难、不清楚的政策要向村支两委、镇政府逐级反映,不得越级上访、无理取闹、散布谣言,不要听人蛊惑煽动,造成严重的社会稳定安全问题。对于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l、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该户享受或者暂缓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居)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八章 结束

第四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塘镇 村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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