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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21-64026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7 03:35: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正确行使村务监督工作职责,监督过程不出现“越位”、“失位”、“缺位”现象。

二、列席村两委联系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三、监督委员会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考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监督工作进行小结,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五、财务支出实行联签会审,财务票据要集体研究,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

六、收集、整理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受理村民投诉,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七、发现两委会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可进行询问、质询,提出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乡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八、当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委会的决定不一致时,可建议提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推荐)

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在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一)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三)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的;

(四)镇党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坚持“依靠村民、合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民主集中”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村“两委”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当年村民代表信任度测评不过半的责令其辞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权利义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镇“三资”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臵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加强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

(四)对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反映。若发现有村干部违规违纪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五)对惠农政策措施落实进行监督。对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确定以及良种补贴、农机购臵补贴、农村低保申领等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虚报冒领的,应当及时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二、实行村务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村务情况分析会议,研判和梳理村务、财务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

三、实行村务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镇党委、政府和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工作片会、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评议考核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由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民主评议可与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五、建立培训教育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市、县、乡三级应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教育纳入村“两委”成员的培训教育当中。市、县两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示范培训,乡镇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普遍轮训。

六、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七、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八、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报酬,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三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峰迭镇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监督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重点监督村“两委”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操作。

三、监督村务、党务公开。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对未按要求公开的事项,应督促村“两委”及时重新公开。

四、监督村级资金管理。村级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置意见,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确认后方可报销入帐。

五、监督村级资产资源管理。监督村级组织建立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各项规定,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六、监督村干部勤政廉政情况。对村“两委”及其成员的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七、在职责范围内办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其它事项和镇纪委、监察室交办的有关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权利

一、列席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有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可对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二、阅读文件。上级发至村级的各类文件,村两委均应及时主动提供给村务监督委员会阅读、学习,保证其知情权,方便监督。

三、建议召开会议。对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做出的决定,可以建议更改,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村“两委”须就具体事项进行复议或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四、收集、受理民意。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比较集中的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参与村级审计。参与镇对村的财务审计和对村两委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核实有关事项。有权查阅、复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协助镇纪委、监察室初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七、建议罢免村干部。根据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党组织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义务

一、召开工作例会。由主任负责召集,每月召开1次例会,主要是学习有关文件资料,讨论研究重要事项,并搞好与村两委的工作衔接。

二、建立工作运转制度。重点建立反映社情民意记录簿、协助村“两委”工作记录簿和监督事项办理情况记录簿,以及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

三、接受民主测评。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年终或下年初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的文字材料及时报镇纪委备案),并接受信任度测评。

四、接受广泛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村民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不得越权、越位、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报镇党委批准后,可先停其职,再召开村代表会议罢免其资格。

村务监督委员会保障机制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由县财政每年给予委员800元、主任委员1200元误工补贴,并随着经济发展,合理增加。

二、镇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考核机制,对履职、尽责状况好、群众信任度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及其成员,根据本镇及各村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三、镇、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村“两委”必须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落实必要的办公条件,做到“六有”,即有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电话、有履职记录、有工作制度。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镇对村“两委”及其成员的考核评鉴,权重应占总分的20%。

五、建立矛盾调处机制。当村务监督委员会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镇党委或县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镇党委或县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和答复;建立健全镇包村干部指导协调制度,镇纪委、监察室支持制度和村“两委”工作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双向通报制度;县、镇有关部门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镇纪委、监察室要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确定为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员,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协调解决村务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四篇:村务监督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村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推进村民自治,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通常由5一7人组成,届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接受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设组长一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村两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广泛联系村民,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定期不定期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支持村两委会正常工作。具体执行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村级事务、村民民主理财和村组干部监督。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向村两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干涉村两委会开展正常的工作。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会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情况等。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过半数成员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七、经村党支部授权,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党务公开进行民主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可以应邀列席村党支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党员群众要求向党支部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党务公开向群众反馈。

八、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行监督,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本村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对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反映的公开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询村级组织的相关资料,调查结果向村委会通报,并及时将村委会答复或处理意见反馈村民。

九、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和完善本村的各项自治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执行。对不按照村务管理制度作出的决定或决策可以提出废止建议,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村务事项有权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程监督,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可以要求村委会及时纠正处理并向村民反馈;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村委会制定的制度提出纠正意见;可以建议村两委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听证,并对听证过程实施监督;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有权提出罢免建议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十、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参与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询问质询活动,向与会各方代表汇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并对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

十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

十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村党支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监委会委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性质较重的,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性质十分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依纪依法处理。

十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同意,村党支部可以重新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提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重新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汪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组织设臵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建制村大小、人口多少、任务轻重等因素确定。设主任1名,一般由党员担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原设立的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并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引导、鼓励和支持党员或村民代表通过法定程序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初审的人员名单应当报村党组织审核后方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届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届中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或调整。

二、工作职责

(一)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列席涉及村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对村级各项开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会议;

(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收集、受理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定时间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而擅自决定问题的,可向村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可向镇党委、政府反映,督促其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

三、权利和义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本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及执行情况;

(二)要求村民委员会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多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审核账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及时向村党组织报告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村民自治章程和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必要时可直接向所在的镇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与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六)接受业务培训,提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水平。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不得借监督之名行故意刁难之实;

(二)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积极配合与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不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

(三)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再议;

(五)建立村务监督档案,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监督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六)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带头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四、监督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实施农村“五要”工程情况;

(三)计划生育等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村民自治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六)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七)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八)开展党务、村务公开,推行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和程序统一制度情况;

(九)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安徽省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执行情况;

(十一)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五、监督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面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纠正。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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