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射线探伤作业安全标准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标准
1.1 射线探伤管理
射线探伤工作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射线探伤工作原则上只能在夜间进行。
射线探伤工作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射线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探伤结束后,必须清除现场所有带放射源的设施、材料,并告知相关人员解除警戒。1.2 放射源储存
放射源储存地点必须经过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放射源储存室或设备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屏蔽设施。
放射源储存地点应设置醒目的“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放射源库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便于密封源存取;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放射源储存地点应有防火、防水等防灾措施,有报警、连锁等等保安措施。
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反辐射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放射工作单位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密封源设备防护性能及安全设施检验,如发现污染或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详细记录检验结果,妥善保管归档。1.3 射线作业防护
放射工作单位在每次作业前,都应根据密封源的数量和活度计算空气比释动能率(mGy·h-1),放射源为X射线的,公众警戒区域范围为空气比释动能率小于4 mGy·h-1的范围;放射源为γ射线的,公众警戒区域范围为空气比释动能率小于2.5 mGy·h-1的范围。
射线工作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警戒标志,夜间光线不明处设置警示灯,重要交通路口或通道应有专人监护。
射线工作人员应在空气比释动能率小于4OμGy·h-1的范围内操作。 射线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与放射源相匹配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铅防护服、眼镜。同时必须佩戴个人计量监测仪和具有声、光信号的射线报警器。 工作结束后,一切防护用品及工器具必须专柜存放,严禁携带至其他区域。
1.4 中国相关法规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35-2002)。
第二篇: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手册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手册 目的
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3 编制依据
3.1 GBZ117-2006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2 GB132-2008 《工艺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3.3 国务院第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4 GB18871-2002 《电离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5 HSE-01-04-26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4 释义
4.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射线源和密封(放射)源。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γ射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4 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X射线、γ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4.5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5 职责
5.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5.3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a)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射线探伤作业;
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射线探伤作业; 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5.3.2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和特殊工种资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5.3.3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5.3.4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射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射线探伤作业。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 作业前,申请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核并登记在案,a)施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核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环保部门的《辐射培训合格证》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和所用放射源身份编码及活度证明材料,并将这些材料登记备案留存,没有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的单位严禁开展放射源异地探伤作业。
6.1.2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划出控制区和管理区,并在管理区外采用警戒绳加以圈定、四周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警示灯等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3 申请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作业现场进行射线检测和索取有关资料,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藏。在射线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在放射防护区入口处进行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4 采用移动方式X、γ射线机探伤时,控制区外生产区域现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复试防护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工业γ射线探伤方式防护标准》和《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执行。
6.1.5 施工单位每次作业完成后立即将放射源送到其单位的源库中,不得存放在公司范围内,更不能存放在作业现场。当遇到生产或其他情况需要终止作业时,必须迅速将放射源收回到源罐。存放到安全地方。
6.1.6 申请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可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使作出相应的监督处理。6.2 管理内容 6.2.1 作业安全措施
a)施工单位实施的电离辐射防护措施主要有:
1)屏蔽防护:施工单位应制作一定数量简便易行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加厚定向X机壳铅板,尽量减少42度角以外其他方向的漏射剂量。对离生产区域较近的探伤作业点,经测定射线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必须在现场增设铅防护屏。
2)时间防护:应尽量利用工休、晚上时间,撤离一切可以离开的人员,熟练运用操作技巧以减少照射时间。
3)距离防护:辐射强度与距射源之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利用距离的“平方反比律”减少辐射接触,防护距离的确定由施工单位根据源强度计算出控制区和管理区距离,实测为准,一般情况在使用管电压大于200KV,X射线定向机42度角范围内,43米为控制区,100米范围为管理区,其他角度25米以上为管理区。γ射线拍片按照射线种类及活度计算控制区和管理区,以实测为准。
b)探伤距离应严格按照作业票内安全措施限定在控制区内,以免产生装置现场作业人员和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严禁超作业票许可区域和时间的透照。射线探伤期间施工单位应在控制区外设置警绳或明显的警示标志,晚上作业时还应在各路口行人可能误入的地方设警戒灯和警戒绳,新建项目射线探伤主要路口必须设置射线探伤公告牌,必要时应有专人警戒,在现场操作室内监护。整个探伤过程必须保证探伤作业人员通讯设施畅通。
c)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按作业票上的内容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接受作业点邻近装置当班班长以及值班干部的指挥,停止射线作业。
d)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所从事的射线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施和装备,有专、兼职的射线防护管理人员负责现场辐射剂量检测,作业过程应符合职业卫生辐射标准的要求。
e)申请单位在射线作业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作业过程中要利用便携式射线监测仪器加强检测与检查,发现超标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f)发生辐射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理,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7 工作程序
7.1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携以下资料到所在单位HSE部门办理《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a)探伤作业内容,影响范围说明;
b)作业区域平面图:平面图要标明周围环境设施名称、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工艺流程示意图(必要时); c)施工方案或HSE计划书(含应急预案)。
7.2 作业前,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环境、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3 射线作业申请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射线作业有影响的单位进行射线探伤作业告知,完成书面会签后,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经确认无误后,签发《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7.4 每天下午16:00之前,由申请单位将“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和“作业区域平面图”以复印件的形式送达射线影响区域管辖单位,并由管辖单位通知本区域内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7.5 为确保安全生产,凡在公司生产装置区域内射线探伤作业时间规定在0:00-6:00时间段内进行作业。
7.6 星期
六、日(包括其他节假日)射线探伤作业,原则上应在星期五(或节日前一天)下午公告。7.7 作业票管理
在生产装置区,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新建项目若不影响其他单位所辖区域,X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7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若影响其他单位的,x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特设部负责解释。9 附件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保存期为1年)
第三篇:射线探伤管理制度
射线探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射线探伤造成的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存在放射性射线探伤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三、职责
3.1作业单位负责提交《射线探伤作业方案》,并监测作业区域内的空气比释动能率。3.2作业点所在车间负责提出射线探伤作业申请。3.3设备部负责射线探伤的设备、管线区域的审核及标示。
3.4安全环保部负责射线探伤警戒区域的划定及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3.5调度室负责射线探伤通知等作业相关文件的发放和监督传达是否到位。3.6文件领取车间/部门负责传达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卫生防护的各项要求,严禁本车间、部门工作人员进入射线探伤警戒区域内。
四、控制程序
1、用于工业X、γ射线探伤装置放射防护监测的仪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2、X射线探伤作业时应考虑控制器与X射线管与被测设备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选择最佳的设备布置,以保证进行射线探伤作业时,人员受照剂量低于其剂量限值,并达到可合理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操作人员应采用屏蔽防护保护自己。
3、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划定工作场所区域,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
4、将作业时被检测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μGy·h-1的区域划定为控制区,其边界应悬挂或树立,“射线探伤区域 禁止入内”的标志。作业人员无专业防护的情况下应在控制区外作业。
5、在控制区外将作业时被检测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μGy·h-1(γ射线探伤时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不大于2.5μSv·h-1)的区域划定为警戒区,悬挂“禁止入内” 的标志牌并在必要时设置专人负责警戒。
6、作业前应检查以下物品是否处于正常状态。① 便携式放射检测仪器和个人剂量计、剂量报警仪。② 导向管、控制缆和遥控 ③ 准直器和局部屏蔽 ④ 现场屏蔽物
⑤ 警告标志和信号标志
⑥ 应急箱及放射源的远距离处理工具 ⑦ 夹钳和定位辅助等其他相关工具
五、支持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六、相关记录 《射线探伤作业方案》
《射线探伤泄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监测记录》
20172
XXXX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 年7月24日
第四篇: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制度
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制度
1.从事射线探伤人员必须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领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佩带好劳动保护用具及辐射防护用具,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进入容器内部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系统,并有专人监护,在用容器检测时,容器内的气体必须经过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严禁穿化纤衣服和火种进入存在有易燃介质的容器内部探伤。
5.检测操作前,仪器接地线应可靠接地,并检查仪器有无漏电,电缆有无破损情况。操作时严格执行《X射线机操作规程》,确保仪器的安全使用。
6.射线探伤操作时,应按GB16357和GB18465的规定划定控制区和管理区(或监督区),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夜间作业应用红灯警示标志。
7.射线探伤作业前,应通知现场无关人员撤离至警戒线以外,必要时设专人巡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透照现场。
8.射线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应佩带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防护用品,并采取减少在透照现场时间、增大距射线源的距离以及利用现场地形、设备等屏蔽物进行有效的射线安全防护。
9.对造成操作人员或公众人员误照时,应及时将照射人员送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向检测公司分管领导和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篇: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现场射线探伤的安全防护管理,防止误照射,减少不必要的辐射。2.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全过程。
适用于参与射线探伤的所有人员,及附近可能受到辐射的其他人员。适用于我厂所有的射线探伤装置,目前拥有6台X射线探伤机。3.要求
3.1 射线探伤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3.2 每台射线探伤机应配备2名及以上操作人员,和1名及以上监护人员。3.3 探伤作业地点应设置安全防护区,防护区半径依照时间、距离、屏蔽三要素进行估算,使防护区边界的辐射剂量不超过2.5μSv/h。为尽量降低周围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可将估算距离乘以2作为实际防护区半径。
3.4 办理《射线探伤工作票》,告知探伤作业所在地的值班长或当班管理人员:探伤时间、作业地点、联系方式、安全区范围。
3.5 探伤作业前,沿安全防护区边界拉起警戒带,楼梯口、人行通道等可能有人经过的路径上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作业现场要设置醒目的《探伤作业安全责任承诺》,注明辐射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3.6 探伤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热释光剂量计,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监护人员负责警戒主要出入口,沿安全防护区边界测定辐射剂量,并记录。
3.7 探伤作业后,告知值班长或当班管理人员作业结束,清理探伤作业区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射线探伤机的领取、归还应登记台账,质检部定期核对台账与实物(每周至少一次)。原则上,现场射线探伤作业时间为凌晨1:00到4:00之间,若作业时间增加或变动,应经公司安全管理部、作业地点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6 移动探伤作业应有5台及以上探伤装置,禁止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装置。4.说明
a)本规定由质检部制订,并由质检部负责解释。b)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