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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座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1-69334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4 10:17: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普法讲座

法律知识

今天在这里让我谈法律,让我进行普法讲座,我感觉这个题目很大,法律条文浩如烟海,法学理论博大精深,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四年学不完的课程,我在这一次讲座中能讲些什么,怎么讲,确实是一个难题。

为了破解这个难题,我想先解剖一只麻雀,讲一个案例:说一辆公共汽车在马路上行驶,这时车的前方一个醉汉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突然摔倒,司机发现情况猛踩刹车,醉汉没撞着,但车上一位小伙子没站稳,由于惯性作用,一下撞在了身边的一位姑娘身上,姑娘站不稳,门牙磕在坐椅上,被磕掉一棵门牙!

怎么办?谁来赔?是小伙子赔?还是司机赔?还是公交公司赔?还是醉汉赔?还是被撞的姑娘自认倒霉?

这就是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律师所要研究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好了这个问题,就可以化解矛盾,维护各方权益;处理不好,就可能因这一件小事引发打架斗殴,引发刑事案件。

希望我们通过今天的交流,能够使大家对法律、对律师有一个初步的、雾里看花的了解。通过一堂讲座,对法律对律师能够了解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可能,但能象雾里看花那样,对法律之花的神韵有一个模糊的印象,也就达到了我们交流的目的;如果碰巧哪位同学心中有一个涉法问题结成的死结在这里解开了,那就是我们的额外收获了。

一、法律的一般常识

今天在这里介绍一点法律的一般常识,目的也是使大家增长一点对法律的了解,防患于未然,宁可不给律师精彩的机会,不要使大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是什么?教科书的解释是: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我的理解,法律是一种游戏规则,就如我们打牌有打牌的规则,下棋有下棋的规则,人在社会中生活,要维护社会的秩序,也应当有个规则,对于全社会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就是法律。比如在马路上,车马行人靠右行,这就是交通规则,这也是法律,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但是,法律这个游戏规则,和一般的规则又有所不同: 第一,他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即他反映的是掌握政权的人的意志。

第二,他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不象打牌够级大纲,六个打牌的人就可以定。

第三,他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谁不遵守法律规定就要受到国家的强制制裁。

第四,他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他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一条红线,人们的行为不能跨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越雷池半步。

在我们国家,法律已经或者正在影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我想考虑到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主要谈一谈怎么样依法处理好社会生活的各种关系。结合我们实际,谈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怎么样处理好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二是怎么样处理公民和政府的法律关系。

(一)怎么样依法处理好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避免因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

所为民事关系,就是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比如刚才我讲的,因一个醉汉横穿马路突然摔倒,公共汽车急刹车,车上小伙子撞坏了老太太,因此产生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进行规范;而刑法、行政法等,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都不属于平等

1、处理民事关系的一般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是私法。

在这解释一下什么是“私法”和“公法”?

“私法”调整的就是刚才我们讲的双方主体都是平等的公民或者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都属于私法。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法”,调整的国家、政府和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调整国家机关部关系的法律,如刑法、行政处罚法、税法等,是“公法”。

二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什么是自愿?比如你有一台电脑,我想买你的,三千元成交,结果我没带钱,你说没关系,打个欠条,把电脑拿走吧,这就叫自愿。那么,有不自愿打欠条的吗?

有!

前几年,湖南有一对老夫妻的女儿,和一个无赖谈对象,最后不谈了,无赖说不谈不行,不谈要给我打一万块钱的欠条,否则不让你们素静!老夫妻本来不欠他钱,但怕他闹事,结果无奈打了一万的欠条。

无赖拿着欠条就到法院起诉了,开庭,老夫妻说我们不欠他钱,欠条是被逼着打的——有证据吗?没有;报案了吗?没有。那好,你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法官判决老夫妻给无赖一万元。

判决出来,老夫妻想不开,跑到法院门口,喝药自杀了!死了人,各方都重视了,公检法都介入,查明事实真象,无赖以敲诈勒索罪关进了监狱,法官也以渎职罪弄了个缓刑。

——这个欠条就是违反自愿原则的,违反自愿原则被胁迫写的欠条有也无效,法院不应当支持,所以法院也判了刑。当然这个案子也难为了法官,你不自愿你拿不出不自愿的证据啊,你当时报了案,公安局立案侦查了,我法官自然也就有证据支持你了——所以这个悲剧的产生,也是普法宣传不到位,老百姓不懂怎么样保护自己的结果。

为了体现公平,法律还规定了两种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显失公平和有重大误解。

比如有一头病牛,快病死了,卖给了屠宰场,1000元。宰了以后发现牛肚子里有一块牛黄,值上万元,算谁的?算屠宰场的——卖牛的要后悔半辈子;算卖牛的——屠宰场不干,牛已经卖给我了。

象这样的,就属于有重大误解,买卖双方都不知道牛身上还有一块牛黄。这样的合同就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判决撤销,时效为一年,牛死了不能复活,但牛黄要拿回来。

另外“公平”还包含:当合同条款有两种解释时,应当做有利于弱者的解释。这点在《保险法》有明文规定:“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在《合同法》中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房主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一年交一次,那么是年初交还是年底交?没有明确约定,既然是房主提供的格式合同,就按照不利于房主的解释,每年年底交租赁费。

三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就是对非法权益不予保护。如有人赌博,欠赌债两万元,告到法院,法院不予保护。所以赌债没有欠的,赌场无父子,就是这个道理。

四是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五是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实际上,社会公德和法律并不矛盾,法律基本上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要求。这是因为:道德和法律,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基础,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法律是统治阶级制订的,是一个国家掌权的人制订的。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中国制订法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而人民代表是人民选的。所以理论上说,全国人民怎么想,国家法律就怎么订。人大代表按照自己或者更广泛点是按照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来制订法律,全社会都认为是对的,法律就规定是对的。所以法律基本上是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要求。

当然,法律和道德有交叉之处,也并不完全重合。法律和道德也是有区别的,按照哲学语言:道德是量变,法律是质变;道德标准的变化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法律规定的变化是一个突变的过程;道德是相对模糊的,每个人有每个人不同的道德准则,城市和乡村也有不同的道德差异,这个村和那个村也有不同的乡规民俗。法律是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是按照法律准则处理问题的准绳,象建筑工人用来施工的垂线一样直,是规矩,是衡量是非的圆规、尺子!另外,法律相对道德变化、相对对社会经济发展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很多情况是问题出现了,大家都重视了,并且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了,才制订相应的法律。

所以,有些不符合一般道德标准的情况,也不一定违法,比如非法同居,只要双方都没有结婚,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我这样讲绝不是提倡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的幸福是没有保障的,特别是女孩子,一定要注意!

当然还有很多比较复杂的,界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问题,这就需要咨询律师了,这里不做更深层次的探讨。

二、“违法”“犯罪”的概念与区别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法律的无知。什么是违法呢?我们通常所讲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篇:普法讲座主持词

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们了解更多法制的知识,小编收集了普法讲座主持词,欢迎阅读。

普法讲座主持词【一】

亲爱的各位同学:

大家晚上好。

青春如歌,激-情似火,知识作伴显蓬勃朝气;

学法用法,与法同行,法律护航铸人生精彩。

这是青春飞扬的季节,这是依法治国的时代,秋风送爽,金桂飘香。今天,我们相聚在这里,隆重举行2010年“与法同行”法律知识竞赛决赛,欢迎各位的到来。

大家都知道,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的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我们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辉煌进步。我们希望通过举办这样的活动,能够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加大家的法律知识,带动政法专业学生更加热爱自己所选择的专业并努力学习,以便将来更好的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好,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晚上出席我们活动的各位领导、老师。他们是:。。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和老师的光临,并预祝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下面有请曹爱封老师为我们讲几句话,大家欢迎。

好,感谢曹老师,下面我宣布2008年“与法同行”法律知识竞赛决赛正式开始。

主持人介绍环节及规则。各组基础分100分。

一、个人必答题

每题50分,共18道小题,每组派三名同学参加,每名同学两道题,答错不扣分。

(报分,硕果累累,祝贺)似乎气氛有些沉闷,竞赛的主题是比较严肃庄重的吧,放松心情,观众题,踊跃参与,答对有奖,奖品多多)

二、小组必答题

每题100分,共三题,每组派一名选手答题。

(报分,现在场上的比分已经逐渐拉开距离,场上选手经过这样紧张激烈的答题之后想必也是有些疲劳,现在请我们的选手放松一下,我们把关注的焦点转到观众当中去,让我们的场上场下互动起来,下面进行观众答题,(把握机会)

三、视频案例分析

每题100分,由点评老师为各组得分。

四、风险题

共三道题,每道题用四句话来描述,第一句话答对加上400分,答错要扣掉相应的分值。依次第二句话答对加300分,答错扣掉相应的分值,请慎重!

公布各组分数排行榜,宣布决赛名次。

结束语:感谢各位的参与,感谢选手们的精彩表现,感谢各位老师的光临,祝大家晚安!

普法讲座主持词【二】

同学们: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少年儿童,如果不知法、懂法,往往会迷入歧途,走上犯罪的深渊。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当今青少年犯罪比率有逐渐上升趋势。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有的甚至十来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鉴于这些原因,我们学校开展了一系列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活动。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意义重大。

我宣布今天的“知法守法 建设安全校园”讲座正式开始。

一、第一个流程(宣誓仪式)

有请601班陈可同学带领全体同学宣誓。

宣誓词:

国旗在上

我们的一言一行决不玷污民族的寄托

宪法在上

我们的一思一念决不触犯法律的尊严法制教育讲座主持词祖国在上

我们的一生一世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老师、父母在上

我们的一举一动决不违犯法纪的规范

为了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

我们以生命的名义庄严宣誓:

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小公民

二、第二个流程陈凡警官讲座

今天我们荣幸地请来我们莲峰派出所的民警陈凡、周峰警官来为我们做法制讲座,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两位警官的到来。所以,同学们,两位警官的到来

给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雪中送炭,今天的法制教育意义特别深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聆听陈警官的讲座。陈警官他将用身边活生生的案例给我们上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下面让我们再次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他给我们做报告。

同学们,刚才陈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同学们,今天陈警官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陈警官。

三、互动环节

同学们可以把你们觉得疑惑的问题,提出来跟我们的警官和同学们一起讨论讨论。

四、林校长讲话(内容略)

现在请同学们用掌声欢送各位领导和警官离场休息。

五、大队辅导员总结

同学们:

法律和纪律,都是一条轨道,一条能保证大家健康成长,能到达预定站点的轨道。如果没有这条轨道的有效约束,我们可能都会“出轨”,后果自然不堪设想。所以,通过今天陈警官的讲座,大家务必都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在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时候,要及时调整心态,求助于学校、老师,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大家不知有没有记得春节晚会小品当中一句话:“冲动是魔鬼”。同学们,有时候,你的一拳头,就是你一生的罪,就是亲人的两行泪。越是危险时刻,越能体现一个人的理智行事的能力,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同学们,希望大家结束后对照刚才陈警官讲到的案例,认真反思自己过去的思想和行为,彻底革除以前那些不良的习气,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小学生。好了,今天的法制教育活动到此结束。请各班主任组

织好本班同学退场。

普法讲座主持词【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下午好!

二、开幕词:

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学生,今天,我们学校举行一次法制教育活动。今天的法制教育意义特别深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聆听。

三、颁发证书

我们学校聘请了周警官为我校法制副校长,首先,请金校长为法制副校长程所长颁发证书。

四、佩戴红红领巾

现在请少先队员为周警官佩戴红领巾,请周警官入坐。

五、周警官作报告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台州市优秀社区民警,临海市十佳社区民警,台州市公安局防范达人大赛一等奖的获得者周杰警官为同学们作报告,下面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周警官给我们做报告。大家掌声欢迎。法制教育讲座主持词

六、结束语

同学们,刚才周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法律和纪律,所以,通过今天曾周警官的讲座,大家务必都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在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时候,要及时调整心态,求助于学校、老师,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大家要对照刚才周警官讲到的案例,认真反思自己过去的思想和行为,彻底革除以前那些不良的习气,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小公民。

同学们,今天周警官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到我们学校,关心我们,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表示感谢。

今天的法制教育活动到此结束。请大家有序退场

普法讲座主持词【四】

老师们、同学们:

法制、安全教育是我们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也是法制安全、教育的一块重要阵地。通过法制、安全教育,使同学们知法、懂法、守法。从小守纪律,将来守法律;从小会自制,将来懂法制。通过法制安全教育,有助于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做当做之事,拒为耻之行。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法制安全教育讲座。今天,我们有幸还请到了江伟永警官。让我们用掌声欢迎他的到来。同学们,今天的法制教育意义深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聆听江警官的报告。下面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他给我们做报告。

同学们,刚才江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学校还希望同学们,通过这次法制教育,写出自己的体会文章,下周三之前每班上交三篇到学生处,请年级组长收全后上交德育处。同学们,今天江警官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江警官。

同学们,老师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的广大教师和同学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学生,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最后,我提议用掌声再次感谢江警官精彩报告。

祝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生活愉快、平安幸福、万事如意。今天的法制教育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第三篇:普法讲座议程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法在心中,警钟长鸣”警示普法

教育讲座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讲座开始介绍参加讲座的领导及人员。二领导讲话(国际学院副院长 张建)

三 民警赵力夫及两名学院张迅、苗贵龙 进行普法教育讲座

四 主持人宣布讲座结束

第四篇:《宪法》普法讲座

《宪法》普法讲座

**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所以《宪法》是我们普法学习的重点内容,下面我和大家一起交流以下几个问题:

一、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其主要修改变化

我国第一部宪法颁行于1954年9月20日,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三部宪法因受文化大革命及“左”的指导思想影响,都存留时间不长)。

1982年12月4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这部宪法自1988年以来曾先后五次进行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显变化有,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二次是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显的变化是:1.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2.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3.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第三次是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显的变化是: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进了宪法;2.确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3.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第四次是,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很多,共修改了14条,新增加4款,明显变化是:1.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写进了宪法;2.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了宪法;3.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4.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改为5年;5.将国歌写进了宪法。第五次是,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人大会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也较多,主要的变化是1.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限制取消;2.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3.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4.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二、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及主要原则规定(总纲)

(一)国家的性质

现行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的国家阶级性质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国家的形式

国家的形式从两个方面去了解。

1.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涵义,在理论上可以把它分为四个主要环节,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是人民在民主首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三是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四是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2.国家的结构形式。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单一制;二是复合制。复合制国家分邦联和联邦。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的特征是: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公民只有一个国籍;中央政府是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

(三)宪法对国家性质和国家结构形式以及社会制度的主要原则规定:(略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7、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9、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0、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1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2、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3、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14、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15、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6、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17、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19、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20、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21、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

22、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23、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4、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5、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6、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2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反对官僚主义。

28、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31、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涵议是指:

⑴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2)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论是普遍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毫不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

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⑷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有关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进行;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事项;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⑷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时间除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外限于早六时晚十时。⑸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游和示威: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②国宾下榻处;③重要军事设施;④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从事封建迷信之实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意味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公民进行逮捕的决定权。

(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2)逮捕公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持有逮捕证,并向被逮捕人宣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月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被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审查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批准,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批准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询问,当发现不应逮捕,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

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给予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和参照外国宪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第一次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它表明我国重视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因而不失为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我国民法总则也已经出台,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亦在体系方面作了调整,把保证人身权放在了首位,而把财产权置后。)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但是事与人违,个别时候,公民的住宅权屡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件时有发生。有览于此,我国在修改制定现行宪法时,将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且具体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从而使公民的住宅权受到更好的保护。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也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针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这里讲一个小案例(政协报2004.5.24),在四川某法院一离婚诉讼中,法官依被告的申请为收集原告包二奶的证据,奔赴重庆移动公司,查询原告手机的通话清单,被移动公司依宪法拒绝。去调查的法官十分明智。相反,湖南某县移动公司遭到的是另一种结果,该县法院执行庭向该县移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查询某被执行人近一个月的通话清单,该公司依照宪法第40条规定拒绝要求后,他们得到的竟是法院送来的一纸数额高达3万元的《罚款通知书》。我们认为法院的调查权和通信隐私权的对决,并不应成其为一个法律问题——至少在司法实践上,如果法官们对宪法还存有一点敬畏之心,也绝不致有产生争端的可能。宪法明确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此看来,能够依法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的仅限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当然包括法院在内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法院“调查取证权”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所有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当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的调查取证权与公民以宪法为依据的通信秘密权发生碰撞时究竟是权力应让位于权利,还是权利让渡于权力呢?如我们所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正是基于宪法的“母法”地位,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又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显然,下位法授予的权力在遇到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时,将自动失去其合法性基础。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作为基本人权范畴的通信秘密更是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侵犯。

(五)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宪法第41条)

(六)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开始的(过去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行宪法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劳动不单纯是为了个人谋生,而且具有为建设国家作贡献的意义。因此,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来说,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从公民对国家的关系来说,每个公民都应为建设国家出力,所以劳动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物质帮助权

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此项权利的实现,国家将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二是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三是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七)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接受教育的范围很广阔,包括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等,不仅指九年义务教育。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以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八)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现行宪法把保护妇女的权益单独列为一条,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特别关怀,也是新宪法对历次宪法有关规定的发展和完善。(举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案例)法条链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四、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概括起来,就是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因为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所以我国公民负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一义务就要求我们在对外交往中,既要反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思想和行为,又要反对奴颜婢膝、卑躬屈节的思想和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现行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

(六)其他义务

包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自觉遵守宪法,做守法公民。

五、中央国家机关(简要介绍)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宪法第7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已经修改,不再限制)。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监察机关(主要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六、地方制度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地方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具有特殊性的部分。如对不适合本地情况的上级决议、命令,经批准后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一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二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三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四是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七、司法制度

宪法关于司法制度的主要规定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好多人可能会问了,哪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司法机关吗,在这里明确回答大家,不是!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它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其将原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并入其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摆脱了以往纪检是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委分头处理的弊端)。

司法制度需要理解的三个问题:一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国家的治安管理。但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侦查、拘留、预审的任务,应属于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二是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人民政府的所属机构,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但司法行政机关所行使管理劳改、公证、律师的职权,这一部分职权也应属于司法制度的内容。三是监察机关处理的涉及职务犯罪案件,也应属于司法制度的内容。

八、国旗、国歌、国微、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为保护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微,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以上是我今天跟大家沟通交流的内容,若有不足之处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谢谢大家!

第五篇: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 定稿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

壹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二、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2007年、2012年两次修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任何国家的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均分为许多独自存在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在诸多法律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依据,处于国家根本法——宪法之后的国家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国的基本大法之一。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实施的程序法。

四、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通俗的说,就是公安局负责抓人,但是抓人之前,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人被公安抓了之后,并不是说他就犯罪了,这个时候只是犯罪嫌疑人,得由检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审,如果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这一系列的活动就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基本原则不同、审理方式、证明标准、执行方式上都是不同的。

2、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通俗的理解就是民告官,不过这里的官,指的不是官员个人而专指政府机构,就是说可以把政府机构告到法院。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民事诉讼法与刑行政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不同。

五、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六、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有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参加民事诉讼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范围,也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解决两类纠纷:第一,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和人身关系纠纷;第二,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其他纠纷。比如劳动争议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非讼案件。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作用和适用的地域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等事项。鉴于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时间效力与民事实体法不同,一般情况下它是溯及既往的。即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若尚未审结,则应按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贰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一、民事诉讼的主管

1.主管的概念

所谓主管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所谓的主管问题就是判断有关的案件法院是否会受理,法院是不是管这个案件,而且要判断这个案件法院是不是通过民事程序,由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来解决这个纠纷。

2.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民事主管强调有两个要件,只要同时符合两个要件,法院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去解决有关纠纷:(1)主体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2)内容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因其他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换言之,只要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或财产纠纷,法院就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有关纠纷。

3.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

二、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管辖则是主管的具体落实。

1.确定管辖的原则。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2.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会因此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两种类型。管辖恒定的内容主要包括:(1)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而不因客观情形的变化而发生管辖权转移。(2)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主要考虑的因素: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额的大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在人民法院系统还设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一些法院,某些案件专门由它们管辖。

四、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地域管辖。确定地域管辖时遵循以下原则: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当事人、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的辖区相关联;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

(1)原则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补充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

由被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被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对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都有管辖权。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比如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产品制造地或产品销售地等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第一,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第二,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1)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2)只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3)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口头约定无效。(4)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5)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明确且唯一的法院,否则协议无效。

五、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实质上是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并非管辖权的转移。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转移。

六、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10日内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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