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1-89477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1 12:44: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2_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2_年9月26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用、资产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指导和监督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制度,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改革、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指导、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

(四)确定省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五)负责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办公用房、房屋修缮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六)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宅小区(院落)的规划、建设;

(七)指导并组织实施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后勤工人技术培训等工作;

(八)其他应当由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的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事务管理规划、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 各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价格,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年度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通报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要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各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机关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条 各机关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各机关闲置资产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机关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对本级机关房地产的用途、数量、规模、分布和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和完善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和城镇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集中办公,共同使用后勤服务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办理本级机关用地登记,结合本级机关实际,统筹安排机关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机关用地需求,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各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型维修应当征得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涉及土地利用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及时腾退,由原单位收回,调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各机关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全省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全省公务用车编制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

第三十条 各机关应当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二)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三)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

(四)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五)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六)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公务用车需要更新和报废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批。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提供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的后勤服务。

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各机关应当共享后勤服务资源,不得重复建设后勤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体现本地特色的原则。

各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公务接待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各机关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不得铺张浪费。

县级以上各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制度,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各机关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资源的规定,厉行节约,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处置机关资产的;

(二)自行购置公务用车或者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赣州管理中心综合行政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明确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细则。

一、接待工作

1、接待工作坚持综合部归口管理与对口部门接待相结合的原则,由综合部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

2、在接待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住宿费、餐饮费、公务礼品等,必须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在授权范围以外个人不得擅自作任何决定和承诺。

3、各部门如有接待任务应告知综合部,费用开支需经综合部同意并签认,综合部根据接待规模及费用开支数额情况向分管或主管领导请示。未经同意私自安排的宴请等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签字报销。

二、机务管理工作

1、综合部统一负责车辆调度、设备维修及各项费用的审核。

2、机械设备的正常维修保养、机务油料费用由综合部统一安排,车辆维修必须填写派修单,二保以上的维修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同意。

3、设备车辆新增采购必须由上级批准,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4、设备车辆划拨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5、省内出差三人以下原则上不单派车辆。

三、差旅费管理

1、各部门若有出差任务须与综合部联系,实行出差公示。

2、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3、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差旅中伙食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信费补贴等不能重复报销。

四、固定资产管理

1、综合部设立专门保管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分类、编号。

3、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保管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4、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5、综合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在每年底清查一次。

6、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清点等工作,对于遗失或损坏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五、办公用品领用及管理

1、办公用品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和发放。

2、各部门需要领用办公用品,以书面形式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综合部,经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3、办公用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领用登记手续,领取人要在登记簿上填写清楚品名、规格、数量并签字。

六、办公及日常用品采购管理

1、各部门办公及日常用品采购须填写采购清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由综合部和财务部审核,并经综合部、财务部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部统一组织实施。

2、办公及日常用品单件采购金额20000元以下、批量50000元以下,经综合部和财务部审核后,报综合部和财务部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

3、物品采购符合大宗物品界定标准的,由综合部和财务部分管领导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按大宗物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食堂管理

1、中心机关食堂由膳食委员会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厨师管理、物品采购、价格核定和主副食品鉴别等工作。

2、公务人员凭客饭通知单安排就餐。

3、非公务人员或职工家属到食堂就餐,由食堂管理人员收取费用并做好登记工作,月底由中心财务划收。

八、大院绿化及房屋修缮管理

1、综合部统一负责制订大院绿化管理制度、管理与维护大院绿化设施、建立和培训大院绿化队伍。

2、对损害大院绿化植物及设施的行为,综合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责令赔偿。

3、房屋及其设施若需维修,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综合部申请,除综合部安排维修外,任何人不得外请人员维修。

4、职工必须爱护房屋设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乱拆公共设备。

九、印章管理

1、凡使用行政印章都需填写《用印呈批簿》,并由主管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启用。

2、管理中心行政印章不准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注明用印原因和带走、归还时间。

十、应急值班管理

1、值班领导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总值班由处机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值班员由处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担任。

2、每周一至周五,值班时间为当日12:00—14:30;18:00—次日8:00;双休日、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

3、值班人员主要职责:

(一)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二)做好上级、下级或外单位的来人、来文、来电接待;

(三)协调处理各种来源渠道的突发性事件,并视情况逐级上报。

十二、附则

本细则为管理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之补充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未尽事由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篇: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3号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2_年8月29日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服务型、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公平配置、统一管理原则,同加快

—1—

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与推进机关服务社会化相协调。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相关资产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部门,其办公用房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工作社会化改革,建立社会资源共享共用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社会化保障水平。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组织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形成完整的定额和标准体系,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当前机关运行所需实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

—2—

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其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计划,明确支出事由、项目、内容、进度、金额等事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法编制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不得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产地。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和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卡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方便公务消费支出结算。

政府各部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的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严禁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和政府委托事项的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适时调整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实现资产配置与实物定额的合理衔接。具体工作由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负责。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对于临时性、一次性活动所需配置的资产,主要采取租赁或者调剂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完善资产采购、资产入库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交回等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或者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但涉及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调剂使用的,应当报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处置。

第十八条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对于无法调剂的闲置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核销相关资产。

机关闲置资产的内部调剂,应当服从和服务机关公务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统筹考虑,统一调配。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资产整合、调剂平台,及时掌握资产供需情况,推动闲置资产调剂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权属登记。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政府机关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政府驻外机构的房地产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4—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与使用情况清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按照规定标准,从严核定、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并将办公用房占用、分配情况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收回或者恢复原使用功能。

因工作需要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预算编制及调整程序,申请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办理办公用房租用手续。租用的办公用房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统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采购、更新、使用、处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全省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国家统一发布的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及授权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其维修管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转嫁、摊派、隐匿运行费用。

—5—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建立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统筹安排公务接待,并将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接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政府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 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审批制度,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审查因公出国(境)事由、内容、日程等事项,控制人员数量和规模、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会议、培训等活动。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审批制度,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广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和节能技术产品,推进电子政务、无纸化办公,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机关节能、节水、节电的实施办法,明确节约能源资源的具体标准,并监督执行。

—6—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机关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原则、程序、内容、方式、时限等事项,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将机关资产、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超标准开支或者虚列支出、转移、套取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求采购的;

—7—

(三)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产地的;

(四)各部门的闲置资产拒绝统一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的;

(五)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或者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未及时移交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七)在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转嫁、摊派、隐匿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

(八)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机关事务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8—

第四篇: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9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

202_年9月26日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本省各级财政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各机关的会议、出国(境)、政府集中采购等经费运用方面的事务,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使用方面的事务,能源使用、公务接待等后勤服务方面的事务。

第四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各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1—

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六条 各机关应当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降低服务成本,提高保障水平,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住宅物业服务等工作的市场化改革。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三)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负责全省各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总量控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公务用车的更新、配备,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五)负责本级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建设和大修;

(六)负责本级机关房地产、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

(七)负责全省机关事务系统业务培训和指导;

(八)负责民主党派省级离退休干部和省政府确定的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县两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管理本级机关相关运行经费、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等机关事务工作。

第十条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和有关规定,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建设和大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机关运行需要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接受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各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机关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八条 各机关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各机关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集中办公,共同使用后勤服务资源,节约行政运行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现有的房产用地实行统一管理。

对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总体投资规划,统一建设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申请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大修。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查、财政部门审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需要更新、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公务用车更新、配备审批权限的规定,按照该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统筹安排。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程序规范。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接受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五)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岗位责任管理办法

●工作职责

机关事务管理中工作职责

1、承担河口中心城区(地方)住宅小区、机关单位的水气暖及部分电的供给、协调管理及收费;

2、负责机关办公楼及区公管房、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

3、负责市政“111”服务热线管理工作。

姓名:张吉安 职务:主任

1、协助主管、分管领导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

2、负责对本科室全面工作的检查与管理,收费工作的登录、统计与报表;

3、负责供热质量与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配合油田各有关单位抄表核算与协调工作; 5负责对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

6、负责对安康工程、老干部别墅住宅收费与值班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姓名:张洁 职务:副主任

负责市政“111”值班的全面工作。

姓名:张金文 职务:职员

主要负责水、气、暖方面的零星工程报修与维修工作;负责90型处级住宅、新处级住宅、财政局50型住宅的收费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维修管理员,负责零星工程的报修与维修,负责水、气、暖管线的查巡和部分住宅用户的收费工作,是市政“111”值班应急分队成员。

姓名:程颖韬 职务:职员

收费员、管线巡查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的收费与部分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

姓名:焦兴花 职务:职员

收费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水、电、暖的收费工作。

姓名:郭秀华 职务:职员 收费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水、电、暖的收费工作。

姓名:连波 职务:职员

收费员、管线巡查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的收费与部分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

姓名:燕卿 职务:职员

收费员、管线巡查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的收费与部分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

姓名:冯连昌 职务:职员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维修员,收费员,负责水、气、暖的维修工作和部分商户收费工作,是市政“111”值班应急分队成员。

姓名:延丽华 职务:职员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维修员,负责电的维修工作,是市政“111”值班应急分负责

姓名:李晓岩 职务:职员

收费员,负责来局交费人员水、电、暖收费工作。姓名:张玉苹 职务:职员

值班员,协助张洁负责市政“111”值班的工作。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