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复印病历须知范文
复印病历须知
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卫医发[2002]19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院为广大患者及家属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病历资料内容: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出院发票或出院证到综合楼三楼病案
室复印(复印病历时需收复印工本费)。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请提供患者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历复印授权委托书(其
余步骤1相同)。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请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同一户口本人员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请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历复印授权委托书及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请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患者授权委托书、出院证或住院出院发票复印件。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材料
及承办人员的工作证。
第二篇:病历复印须知
病历复印宣教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摘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病历复印须知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关于客观病历能够复印的规定)和第十六条(关于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要双方共同封存的规定)的明确规定,哪些病历能够复印,哪些病历不能复印是一目了然的。依据上述两条规定,除了不能复印的部分属于主观病历外,其余部分均为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而主观病历只有以下五项: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除外上述5项病历不能复印之外,其余病历均能复印.
第四篇:复印病历须知
复印病历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病理管理规定》要求,凡是在我院住院治疗并办理结帐手续,需要复印住院病历者,请在出院十个工作日后按照如下所示提供身份证明和法定材料到病案室复印办理手续。
一、患者复印、复制的内容
住院者、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记录。)
二、工作流程
1、住院期间病历
申请人向科室申请——科室通知医务科工作人员将病历送到病案室复印,申请人携带证件随同前往——复印后加盖病案专用章后交申请人带走;医务科工作人员将病历原件送还科室。
2、出院后病历
申请人须携带证件,接受接待工作人员耐心的询问、仔细核实患者所需复印的内容,进行有效证件的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复印件加盖我院病案室“复印专用章”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联合规定的并按资料复印收费标准交付复印工本费;对正在本院门诊就医的患者,可按门诊医师的要求提供该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间的相关资料。
三、所需证件
1、患者申请、办理、本人身份证原件。
2、患者申请、代理人办理:患者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死亡患者(近亲属方可办理):死亡证明书(可以使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证明。
4、保险机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员身份证原件、患者或死亡患者亲属同意复印病历的证明材料。
5、权利机关(公检法):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或警官证、法官证、检察官证原件。
四、复印原则
1、复印病历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期间内办患者提供8小时病案复印服务:因临床工作紧急情况需要,经医务科同意后随时为临床提供复印服务。
2、必须在病案室复印才予以加盖印章,私自复印的病历不予盖章。
3、结帐当日不办理病历复印,如情况特殊需要复印的应尽早申请。病案室应当查验,凡属当日出院的病历,二个星期后可办理复印。
五、复印病历工本费10元,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
第五篇:病历复印须知
病历复印须知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其中就患者申请复印其住院病历事宜,作了如下专门规定:
(1)请申请复印病历的患者,在患者出院并在住院处结账后的第3个工作日以后,申请人持一下证明材料到病案室复印相关病案资料(节假日、双休日顺延)。
(2)申请复印病历时,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出院结账单据。
(3)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患者本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和出院结账单据。代理人为保险机构的还必须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或其亲属的委托书、承办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工作证原件。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患者死亡证明、户口簿原件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患者因死亡身份证或户口簿已注销的,必须出示派出所开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信。代理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当地派出所开具的关系证明,或户口簿的索引一栏)
(5)以上证件不全者,不予复印,敬请原谅。
委托书模式
患者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两者的关系,到济南协和医院复印住院病历。复印病历用途:(门规、报销、异地医保等)
份数:(需要复印几张)
出 院 科 别:(如内
一、如外科)
出院时间:(按出院结账日期)
委托人签名或手印:
代理人签名:
日期:当天复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