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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共5则范文)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1-102425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6 00:40: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共)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建设标准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二、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根据需要,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五、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确定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与本单位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取得相应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六、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应分别明确职责。

七、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组织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

第二篇: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_〕4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2_〕64号),结合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具体界定标

(五)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火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火灾高位单位的消防

第六条 鼓励、支持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研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评估

被保险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应当增加保费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为优良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二)组织对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

(三)为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高危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

(四)组织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火灾高

(五)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本辖区火灾高危单位名单;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内火灾高危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

(二)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做

(三)积极运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并将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函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质监、建设等部门和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指导火灾高危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

(五)督促、指导火灾高危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负责火灾高危单位灭火救援预案的制订,每季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专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月召开消防安全会议,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电工、电气焊工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应依照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消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督

(四)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与评定》(DB46/221-202_)开展单

(七)积极配合辖区公安消防部队组织对本单位开展的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建筑总平面布置要有利于防火和灭火救援,建筑结构要有利于防火和疏散逃生。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要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车通道入口宽度应不小于6米,消防车通道上不应停放车辆且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

第十二条

属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要加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主要疏散通道地面上要设置不间断的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本场所的需要,配备手电筒、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烟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第十四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应用消防安全电子巡更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红外感应人员自动计

火灾高危单位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对消防设施、设备实施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应在消防设施张贴、悬挂消防设施标识牌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

(一)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资格

(二)保证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

(三)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建筑物内部、周边6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属公共

(三)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单位应当每月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依

(四)使用燃油管道供油、燃气管道供气时,应当符合消防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

(五)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当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

2第十八条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对火灾危险性高

第十九条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处置,无法当场处置的或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安排专人看守并暂停使用相关部位。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由消防安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确保消防培训工作经费,按

(一)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

(二)对在(四)每季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考核,重点部位员工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2_)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单位应当制订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组成及分工,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业务训练、教育管理、值班备勤、考核奖惩等制度,以及队伍建设各项保障措施。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应当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以

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辖区公安消防队的指导和训练,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

(一)在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12月份前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

(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

(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

(十)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

(十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

(十三)单位年内发生

一个单位多栋建筑,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选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章 灭火、应急疏散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日间和夜间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

(一)明确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组织机构包括组织指挥和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警戒组;

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整体演练,重点部门和岗位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单位每个员工

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辖区公安消防队组织的灭火救援实

第二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逐楼层、逐区域明确应急疏散首位引导员和末位巡视员,负责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逃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应先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消防队到达后,应积极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细则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发布;消防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附件: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总容积10万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5万立方米

(二)总容积8万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2万立方米以

(三)总容积1.5万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0.5万立方

(四)总库容202_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400立方米

(五)总容积202_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400立方米

(六)总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1万立方米以

(七)年生产能力大于18万吨的合成氨生产、充装、(八)年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的尿素生产、充装、储

(九)年生产能力大于16万吨的硫酸生产、充装、储

(十)年生产能力大于12万吨的磷酸生产、充装、储

(十一)年生产能力大于5万吨的烧碱生产、充装、储

(十二)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乙烯生产、充装、(十三)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上的对二甲苯生产、(十四)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丁二烯生产、充装、(十五)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乙二醇生产、充

(十六)年生产能力在25万吨以上的精对苯二甲酸生

(十七)年生产能力在8万吨以上的醋酸乙烯生产、充

(十八)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甲醇生产、充装、(十九)年生产能力在8万吨以上的氯乙烯生产、充装、(二十)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苯乙烯生产、充

(二十一)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醋酸生产、充

(二十二)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以上的环氧丙烷生产、(二十三)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以上的苯酐生产、充装、(二十四)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的苯酚丙酮生产、(二十五)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丙烯腈生产、充

(二十六)年生产能力在18万吨以上的低密度聚乙烯

(二十七)年生产能力在14万吨以上的高密度或全密

(二十八)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聚苯乙烯生产、(二十九)乙烯法分解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或电石法分解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聚氯乙烯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十)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的聚乙烯醇、己内酰

(一)位于建筑物首层、2层、3层的总建筑面积超过

5(二)位于建筑物的首层以下、4层以上的总建筑面积超过

2(三)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3(四)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

(一)建筑高度超过1

(二)除公共娱乐场所外总建筑面积超过8千平方米或单层地下建筑面积超过4

(二)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

(注:“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篇: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上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危害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组织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构成,全体员工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

(三)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人员、装备和场地;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

(八)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消防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落实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自身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制订季度消防工作计划,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职、志愿消防队)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照防火巡查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配置。

火灾高危单位的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队的指导和训练,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八条(标准化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相关标准,推进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人员资质、岗位职责、处置流程、记录档案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内,应当墙挂《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值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及纸质和电子消防档案等资料。

放置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场所和部位应当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器材设备的数量、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消防演练中的操作流程,确保员工规范操作、使用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条(检查、检测)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电气线路及其设备进行检测,并对用火、用气、用油及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检查。

第十条(安全疏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地面上,应当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带,门窗等出入口禁止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设备、消防检查装备,厨房区域应当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系统和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消防从业人员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从业人员管理档案,通过“上海市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消防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备案、修改和日常考勤。

第十四条(“四个能力”建设)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五条(“户籍化”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单位信息,并及时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检测情况上传至该系统备案。第十六条(消防宣传教育)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安全疏散指示图、宣传手册和图片领取处,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防护面罩、手电筒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配有点歌系统的公共娱乐场所和配有电视系统的公共聚集场所,应当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培训)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转岗的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消防管理员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鼓励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人员、防火检查巡查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消防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第十八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针对自身特点,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各部门、岗位分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预案整体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岗位分预案演练,确保单位每名员工每年参加一次演练。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属地公安消防队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各预案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所辖火灾高危单位实行动态预警和监管,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及时整改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并将评估结论向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奖惩)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定期表彰奖励消防安全管理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9月30日。

第四篇: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2_年第277号 【发布日期】202_-02-10 【生效日期】202_-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_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2_年2月10日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

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各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志、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宾馆、饭店的独立闭路电视系统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当具备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以及疏散逃生警报强制切换功能。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人员不少于两人,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执勤人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火灾事故。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防火巡查制度。

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在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期间,应当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医院、福利院在开业期间,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开学期间,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昼夜防火巡查。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还应当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火灾高危单位因火灾隐患整改确需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足够人员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部位、有关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告火警、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还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夜间演练。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和指导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演练。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其维护保养记录及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每月维护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还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设有火灾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将本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及时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实施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特点和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合理调整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作为火灾高危单位相关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毗邻建筑作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不得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教学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的;

(二)未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2_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未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的;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202_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对擅离岗位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未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2_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2_年7月23日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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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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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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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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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第十八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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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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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共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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