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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1-78624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7 00:37: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用工管理,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依据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用工要求,经武钢(集团)公司审核批准,由公司确定的劳务单位选派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到公司从事劳务工作的用工行为。

第三条 劳务用工必须坚持实际需要和从严控制,先审批后使用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劳务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生产计划部、财务部、办公室、工会等部门组成,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组织人事部,并由其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劳务用工的统一管理,建立劳务单位及劳务人员个人信息动态管理档案,并根据劳务人员的异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负责公司劳务费用的预算、审核和结算。

(三)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四)负责新入厂劳务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跟踪管理及生产作业现场环境的安全交底。

(五)负责每月不少于两次对用工单位开展劳务用工情况检查。

第六条 分公司负责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新入厂劳务人员的车间级和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消防知识培训及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劳务单位应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岗位职业技能等相关培训和考试,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岗位,应做到劳务人员100%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八条 劳务单位应保持劳务人员队伍的稳定,抽调、更换劳务人员必须经公司组织人事部同意。劳务单位若计划整体撤离劳务用工岗位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九条 劳务单位应提供符合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的劳务人员并结合作业现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意识。

第十条 劳务单位应教育劳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武钢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公司的分配和指挥。

第十一条 劳务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劳务人员配备岗位必需的劳保用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制行为进行考核,并负责落实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违规违制的考核。

第十二条 劳务单位应对既存的劳务人员每隔两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确保劳务人员身体素质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务单位应与输出的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入厂的劳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分公司应对劳务人员开展日常检查与考核,对劳务人员违规违制的考核情况按月报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十五条 分公司使用劳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休息休假有关规定,确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务人员加班,必须符合国家、武钢及公司相关加班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务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务人员均不得派遣。

(一)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劳务人员。

(二)患有与工种相关职业禁忌症的劳务人员。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劳务单位将依据《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钢政办发[2009]97号)及劳务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分公司违规使用劳务工所引起的劳资纠纷及安全隐患,公司将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绿政发【2006】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二篇: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最终版)

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用工管理,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依据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称劳产

务用工

是指公

司本办法根据生

需要提出用工要求,经武钢(集团)公司审核批准,由公司确定的劳务单位选派符合要

求的劳

务人

到公司从事劳务工作的用工行为。第三条

劳务用工必须坚持实际需要和从严控制,先审

批后使用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劳务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 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公司组 织人事部、生产计划部、财务部、办公室、工会等部门组成,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组织人事部,并由其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五条

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劳务用工的统一管理,建立劳务单位及 劳务人员个人信息动态管理档案,并根据劳务人员的异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负责公司劳务费用的预算、审核和结算。

(三)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 合同。

(四)负责新入厂劳务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跟踪 管理及生产作业现场环境的安全交底。

(五)负责每月不少于两次对用工单位开展劳务用工情 况检查。第六条

分公司负责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新入厂

劳务人员的车间级和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消防知识培训及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劳七务条

组织

务人

进行单位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岗位职业技能等相关培训和考试,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岗位,应做到劳务人员100%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第八条

劳务单位应保持劳务人员队伍的稳定,抽调、更换劳务人员必须经公司组织人事部同意。劳务单位若计划整体撤离劳务用工岗位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九条

劳务单位应提

供符合公司生

产实际需要的劳务人员并结合作业现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意识。第十条

劳务单位应教育劳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武钢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公司的分配和指挥。第十一条劳

家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劳务人员配备岗位必需的劳保用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制行为进行考核,并负责落实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违规违制的考核。第劳康十务体二人条员

劳务单位应对既存的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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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检,保劳人员质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劳务单位应与输出的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入厂的劳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分公司应对劳务人员开展日常检查与考核,对劳务人员违规违制的考核情况按月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第十五条分公

使

应严格执行国家休息休假有关规定,确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务人员加班,必须符合国家、武钢及公司相关加班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劳务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务人员均不得派遣。

(一)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劳务人员。

(二)患有与工种相关职业禁忌症的劳务人员。第四章考核 第实十不七到条位

对的违单

反位

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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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劳务单位将依据《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钢政办发[2009]97号)及劳务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对分公司

规使

劳务

所引起的劳资纠纷及安全隐患,公司将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绿政发【2006】57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三篇:绿化劳务用工协议

临时劳务用工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和诚信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 _绿化劳务用工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1、工作岗位:甲方安排乙方在劳务用工时,因工作或业务的实际需要,甲方可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地点,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劳务用工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2、工作内容:由甲方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而定,乙方无异议。具体如:施工:垃圾清理、场地平整、树穴开挖、苗木种植、浇水、修剪、校正、打桩、排水„„

养护:苗木修剪、苗木浇水、病虫害防治、绿化带除草„„等事项。

3、上述岗位的劳务工作由乙方承担,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劳务用工条件:

1、乙方 必须自觉遵守公司劳务纪律及项目部安全生产规定。

2、乙方应在绿化养种方面技术熟练,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年人及体弱病残人员,须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能从事施工条件的人员进入,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若非甲方原因发生事故,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必须立即上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处理,若需甲方先行垫付费用,则最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乙方若在非施工现场和非劳动时间内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

5、乙方违章操作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个人原因造成返工、浪费材料等现象,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三、劳务纪律:

1、乙方人员应按照甲方工程生产的进展及实际需要,安排上下班,日上班时间为 9 小时,做到不早退、旷工、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否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工资的2倍扣除劳务费。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必要时安排乙方加班,乙方须积极配合。

2、乙方人员在施工时,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和调配。

四、劳务报酬标准及结算:

1、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日工资 元/工,加班工资 元/小时

3、工作时间为 9 小时/工日,应甲方要求工作,超出 9 小时为加班时 间。具体上下班时间由甲乙双方根据生产任务季节天气情况决定。

4、乙方出勤情况由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每日考勤登记,每月底将当月出勤天数进行汇总,并由乙方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妥善保管考勤表原件,并与次月1日上午将复印件拍照(扫描或传真)发给工程部内勤,(原件由现场管理人员回公司时带回交工程部内勤,由内勤转给财务),同时由工程部内勤编制当月工资表,于次月1日下班前转给财务审核。

五、付款方式:

甲方财务根据工程部内勤提供的经过审批流程的《临时工工资表》进行挂账,甲方按照端午、中秋、春节列出付款计划进行付款。由公司财务直接将款汇入《临时工工资表 》提供的本人银行卡卡号中,临时工工资原则上一年一清。

六、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必须遵守双方约定,按时出勤,不得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否则,造成损失,在结算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相应损失。

七、管辖及其他

1、本协议未约定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有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公司、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及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的劳务用工指标;

(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

(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劳务用工分类

第四条 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

(一)临时性的搬运类用工,称第一类劳务用工;

(二)退休留用人员称第二类劳务用工;

(三)除以上二类人员外,在公司生产岗位工作,且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统称第三类劳务用工。

本文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第三类劳务用工,主要是指来源于具有 2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第三章 劳务用工条件

第五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一)公司、部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

(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

(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

(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第四章 招用程序

第六条 审批。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人员遴选。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

第八条 录用。确定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被录用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出据派遣介绍信。录用人员凭劳务派遣介绍信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台账,并留存劳动合同一份,再介绍到各部门工作。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录用的劳务用工到部门工作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的人员,方能上岗工作。3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十条 劳务用工使用期间,用人部门应严格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核算劳务费、续用、辞退或其它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并将是否续用的意见通知劳务用工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使用的,及时退回派遣公司;需要续用的,由派遣公司出据续派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 劳务用工的连续使用时间,特殊工种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 劳务用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汇同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务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各用人部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 各用工部门具体安排劳务用工的工作岗位,有权对劳务用工按有关规章制度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劳务用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应作好书面记录,及时经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行为的;

(二)、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或酗酒后上班闹事的;

(三)、因本人责任造成废品,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有偷盗、赌博、吸毒行为的; 4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款及其以上处罚的;

(七)、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 因劳务用工本人责任产生废品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有对劳务用工的录取、使用、考核、辞退等工作进行控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各部门是劳务用工具体管理部门。第六章 劳务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统一确定,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确定各劳务人员劳务费明细。

第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每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劳务人员费用明细进行核算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派遣公司。财务部门凭人力资源部审批的报表向各派遣公司划拨劳务费用。派遣公司在当月 30日前保证把劳务人员当月的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七章 其他类劳务用工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配合各部门做好第一类劳务用工控制,尽量减少使用。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用工原则规范、安全、经济地使用劳务用工。第二十条 第二类劳务用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严格审批办理。5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劳务用工的使用指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控,各部门无权自行增加使用指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用工原则,对擅自招用劳务用工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使用劳务用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使用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按公司规定用工,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提出次年的劳务用工使用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务工、管理

抄送: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有限公司 发文时间:2010年 3月24 日 共印12份 6 篇二 :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HBQY-RL-0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下,由处人劳科统一负责。

第二章 职工聘用与调配

第三条 聘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聘用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高速公路四班三运转野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如有违犯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第五条 选调专业技术及管理干部: 选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选调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管理人员男38岁,女3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7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知识。

第六条 大学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接收。

第七条 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调动职工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得因人设事,要保证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调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劳科办理调转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

第九条 职工在聘用、调配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行政、司法处理。

第十条 符合调入条件的职工,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在调令限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实行定岗定员,以岗选人,不得因人设事,严格控制人员规模,不得随意调、聘、借用各类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岗位配置合理,不得随意轮换、调换岗位人员,急需人才需要调配、聘用的,须先向人劳科申请,由人劳科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 人事劳动工资计划与统计

第十二条 人劳科负责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计划,并严格按上级批准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内容包括:干部、职工人数;人员分类;工资总额构成;职工增减变动等各类统计。职工人数统计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办理,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要按统计部门颁发的统一解释口径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人事劳动工资有关的月、季、半年、年报表及一次性的调查表,要按规定的种类、表式、内容和报送时间,正确及时地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职工人数及动态工资总额构成、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工考核、劳保工伤处理等各项台帐管理,建立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 劳动组织与定员定额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劳动组织机构,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在合理设置生产组织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人数,实行定员定编管理。

第十七条 充分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合理配备非生产人员,把非生产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劳动定员标准及劳动定额的测定是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及管理办法均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从事工作、生产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保证工作时间,各级领导应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和考勤管理,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工时利用率和劳动出勤率,保证工作正常进行。有关考勤,请销假及各类假期按照管理处的制度执行。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职工在工作中获得全国和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升级。对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职工,经上级批准给予荣誉称号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职工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于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1、对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生产调动,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要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工资、奖金、补贴等停发;

2、职工因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职工本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奖金或给予一定的处罚;

4、职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依有关安全管理及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职工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拘留的,拘留期间停发其工资和奖金,依法被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经查实一律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7、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严重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其他职工,可视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七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档案的职工实行档案工资,聘用收费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第二十四条 职工病、事假工资按照《职工请销假制度》中规定核发。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给加班工资,不发加班工资的应给予补休并在考勤记录中登记,职工存休当年休完。第八章 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工作中须加强劳动保护,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处人员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公负伤或死亡,在安全部门处理结束后,人劳科要建立事故处理情况专题档案,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终结,确定为局部残废的,要及时改变工资劳保待遇。确定为局部或全残,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第九章 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

第三十条 处人劳科根据工作需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及工人技术培训计划,经上级和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岗位要求和技术业务要求组织培训,要上报培训计划,填写培训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将培训考核结果报处人劳科备案。第三十二条 处人劳科负责职工专业技术外培、内培名单的选定,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聘和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职工考核档案。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现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处人劳科另行修正补充,本实施办法从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 :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文件 〔2010〕11号

关于下发《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现将2010年3月22日 有限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下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1 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的劳务用工指标;

(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

(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劳务用工分类

第四条 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

(一)临时性的搬运类用工,称第一类劳务用工;

(二)退休留用人员称第二类劳务用工;

(三)除以上二类人员外,在公司生产岗位工作,且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统称第三类劳务用工。

本文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第三类劳务用工,主要是指来源于具有 2 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第三章 劳务用工条件 第五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一)公司、部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

(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

(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

(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第四章 招用程序

第六条 审批。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人员遴选。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

第八条 录用。确定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被录用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出据派遣介绍信。录用人员凭劳务派遣介绍信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台账,并留存劳动合同一份,再介绍到各部门工作。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录用的劳务用工到部门工作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的人员,方能上岗工作。3 第十条 劳务用工使用期间,用人部门应严格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核算劳务费、续用、辞退或其它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并将是否续用的意见通知劳务用工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使用的,及时退回派遣公司;需要续用的,由派遣公司出据续派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 劳务用工的连续使用时间,特殊工种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 劳务用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汇同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务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各用人部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 各用工部门具体安排劳务用工的工作岗位,有权对劳务用工按有关规章制度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劳务用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应作好书面记录,及时经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行为的;

(二)、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或酗酒后上班闹事的;

(三)、因本人责任造成废品,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有偷盗、赌博、吸毒行为的; 4

(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款及其以上处罚的;

(七)、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因劳务用工本人责任产生废品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有对劳务用工的录取、使用、考核、辞退等工作进行控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各部门是劳务用工具体管理部门。第六章 劳务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统一确定,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确定各劳务人员劳务费明细。

第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每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劳务人员费用明细进行核算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派遣公司。财务部门凭人力资源部审批的报表向各派遣公司划拨劳务费用。派遣公司在当月 30日前保证把劳务人员当月的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七章 其他类劳务用工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配合各部门做好第一类劳务用工控制,尽量减少使用。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用工原则规范、安全、经济地使用劳务用工。第二十条 第二类劳务用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严格审批办理。5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劳务用工的使用指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控,各部门无权自行增加使用指标。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用工原则,对擅自招用劳务用工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使用劳务用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使用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按公司规定用工,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提出次年的劳务用工使用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控制计划外雇用临时用工,加强劳务用工监督力度,落实劳务管理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

1、综合管理部是劳务用工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核定各用工单位劳务人员职数、工资标准,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公司各用工单位劳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有权要求清退不符合雇用条件的劳务人员。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劳务管理方面政策、法令和法规。

2、安全生产部是全公司劳务人员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各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及岗前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负责新录用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并审查其违法、违纪情况。对安规考试不合格者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有权拒绝录用或禁止其上岗工作。负责为已雇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出、入厂证件,对不符合安规录用条件和违章作业的人员,有权提出停止工作和清退劳务人员的建议。

3、工程部负责外部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审核外部工程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负责外部工程劳务人员安全规程培训和考试。负责外部工程劳务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管理。

4、计划部负责工程费用的人工费预算进行标准核定,综合管理部根据每项工程的人工费预算对工程实际用工进行审批。

二、管理程序

1、本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雇用劳务用工,提出劳务雇用计划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分管经理及总经理批准,且在雇用计划内进行控制使用。各用工单位负责劳务人员使用、考勤、工资报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等。

2、本着依法用工的原则,对雇用的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有法律效率的劳务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三、管理内容、方法及待遇:

1、劳务人员基本条件

(1)必须热爱本岗位工作。

(2)身体健康,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所要求的有关规定,否则不得录用。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

(4)无违法违纪行为。

2、对劳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及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定,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及工器具,不得违章作业,因出现《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自负。

(2)必须遵守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按时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其它各种活动,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负。

3、待遇等级(用工标准在劳务用工申请表上有所体现,具体按照实际市场价格控制):

(1)劳动强度较大,技术素质要求较高者,日工资待遇120-150元。

(2)劳动强度适中,技术素质一般者,日工资待遇90-110元。

(3)劳动强度一般,技术素质不高者,日工资待遇50-80元。

(4)更值人员日工资待遇20-40元。

(5)执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标准执行。

4、劳务使用

(1)在雇用劳务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雇用条件人员禁止雇用。

(2)雇用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劳务人员工资及其它有关待遇。

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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