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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最终版)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1-104569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2 18:45: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最终版)

202_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 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 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 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学法网 xuefa.com]之间的冲突原则),公 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 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合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 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学法网 xuefa.com归纳法律 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 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学法网 xuefa.com当 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 守法制度中的落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杜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第二篇:202_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_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下面是202_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部分的整理。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教育网整理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 之间的)中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习惯)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法/律教育/网整理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教育/网整理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 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 归纳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202_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部分的整理如上

第三篇: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渊源的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

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

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推理的类型)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之间的关系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的社会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与和谐社会 法与节约型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与政策的关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

第四篇:202_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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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司法考试大纲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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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 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 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 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 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 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 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 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 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 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 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学法网微信号(xuefa5)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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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 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 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 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 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学法网 xuefa.com 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让您不再错过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信息,【点击进入邮件订阅】司考最新信息!

第二章 法的运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 归纳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现代化的 类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 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xuefa.com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三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类型)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四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法与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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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论述题经典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论述题经典模板

司法考试中法理学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下面是笔者 总结的一些万能的论述答题模板,供学员们参考。

一、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 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 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 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 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二、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 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 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 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 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 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 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 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 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 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 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 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

六、司法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原则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 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 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

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权利平等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权利本位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

十一、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2_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2_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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