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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结构(精选)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1-105910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3 00:51: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结构(精选)

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结构

组织文化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前身可追溯于1904年3月10日成立的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成员。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联系,下属各地区、行业分会以及高度自治的两个分会——香港红十字会与澳门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不足

在我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灾害不断、社会矛盾较为复杂,红十字事业发展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组织发展不平衡,基层尤其是农村的工作基础薄弱;经费投入机制不合理;核心业务和职能意识不清晰;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专职队伍建设滞后等。尤其是202_年郭美美事件引发公众对红十字会的强烈质疑,更给红十字会的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带来了直接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国红十字会如何形成与开放、动态、信息化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新型机制体制,是探索中国红十字会改革与发展、加快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因此,中国红十字会计划于202_年启动的综合配套改革是与时俱进的关键步骤,是势在必行的必要举措

第二篇:非正式组织分析-中国红十字会

非政府组织分析--中国红十字会

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5月29日。这年2月,日俄战争在中国东北地区爆发,当地人民受尽苦难。上海各界知名人士联合筹组国际红十字会上海分会,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次年,上海分会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

1912年 1月15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通报各国红十字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正式成员。红十字会协会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19年7月8日加入协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部分总会工作人员留在大陆。

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大会,协商改组中国红十字会,讨论通过章程和领导人员名单,报经政务院批准。

1950年10月,在红十字会协会第21届理事会上中国红十字会当选为协会执委。

1952年,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承认四个日内瓦公约。同年7月,中国政府和红十字会两个代表团参加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的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在改组后的16年中,中国红十字会不仅在国际间开展了广泛的交往,而且使国内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干扰,中国红十字会被迫停止国内工作,各地红十字组织被撤销,人员被遣散。国际活动则从未中断。

1978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国内工作,地方红十字会先后开始重建并恢复工作。

1985年6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通过的章程明确提出“中国红十字会以实行人道主义为宗旨”,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

1988年,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恢复和建立了红十字会,相当大的一批地、市、县也相继恢复和建立了红十字会,全国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达6万多个,会员人数达到600多万人

发展战略

1多渠道筹备善款与国家财政补助相结合。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 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以协助各级人民政府,面向人民大众,宣传并推广防疫、卫生、医药及救济 福利事业为宗旨”。以人道主义为核心开展活动,中国红十字会筹措善款有多种渠道,经费除主要依靠会费及事业收入外,还不时得到人民政府适当的给予补助,并得接受自愿捐献。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财政支持,表明新中国红十字运动注入了色彩浓厚的对政府依赖和与政府忠诚合作的因子。

2增强责任意识,广泛地与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结成战略同盟。红十字会开始与相关的公益慈善组织达成战略同盟,相互补充、相互协作。尽量规避同质竞争、重叠服务、资源相同的项目,充分整合红十字现有资源,本着“人无我有、人退我进、人弱我强”的思路,去设计和寻找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和特色的可持续性项目,增强品牌和知识产权意识,努力打造属于自己专有的、有影响力的项目品牌。整个红十字会系统遵循统一原则,积极形成上下联动的项目运行机制,发挥整体合力,开创红十字在新时期的新局面。3运用先进科技技术,采用现代化管理方式。理顺各级红十字会的外部关系后,红十字会开始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红十字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采用现代化管理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不断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注重与相关高校和一些专业机构合作,大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红十字工作专才,为红十字事业快速发展储备必要的后备力量。这也为中国红十字会未来的发展和与更好的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接轨打下了结实的基础。

然而这些好像都没什么用,一个郭美美就让红十字会百年经营毁于一旦。可见,女人太漂亮,危害也不小啊!她居然让无数前人呕心沥血创下的基业付之流水,虽然现在红十字会没有倒闭,还在苟延残喘。一个政府组织是靠权力去运行的,而非政府组织只能依靠权威去运行,权威并非来自正式的权力,而是接受权威的人对权威的认同,也就是信任。失去公民信任的非政府组织几乎不可能存活。或许只有让伟大的党才能去拯救红十字会,拯救郭美美吧!

存在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红十字会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协助政府履行人道领域的国际 承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 作用。但红十字会事业近年来因郭美美等网络事件影响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在艰难中前进,影响了人道主义精神在中国的传播。

公信力下降。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体现了一个社会组织存在的权威性、在社会中的信誉度以及在公众中的影响力等 特征。没有公信力的社会组织终将失去生命力,被公众鄙弃。透明度低。中国红十字会虽然已向社会承诺做到“两公开两透明”,即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但对捐款去向还不明确。建议对策

大力传播人道主义思想。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等的思潮和理论。人道主义精神,具有相对的崇高性,超现实性。

(一)建立社会化的宣传机制。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需要动员社会、动员广大 民众参与、造福人类的伟大事业,其宣传仅靠红十字会本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宣传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全方位的立体宣传。各级红十字会要 充分利用红十字品牌这一无形资产,积极主动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借助外力,借用外脑,延伸红十字会宣传工作的手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组织 领导,有条件的红十字会要建立“红十字会宣传工作委员会”、“红十字新闻工作志愿者委员会”,聘请党和政府以及宣传部门领导、媒体负责人和知名人士担任宣 传委员会委员,吸收热心公益事业的媒体记者参加志愿者委员会,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红十 字宣传骨干队伍。

(二)构建红十字大宣传格局。红十字宣传应该是全方位、多层次、多种类、立体化的宣传资源,让更多的爱心人士投入到人道救助事业中来。要把红十字宣传工作贯穿于备灾救灾、卫生救护、社区服务、青少年工作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

(三)强化宣传意识。各级红十字会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有很强的宣传 意识,人人都要成为宣传能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红十字大宣传格局,才能有效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在宣传的过程中,要完善以弘 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为主线,以特色活动、品牌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传播、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等宣传活动为重点的大宣传格 局。此外,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及时报道红十字志愿者开展活动的情况,加大对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提高红十字会 的社会知名度、信誉度,扩大红十字会工作影响,营造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创新宣传内容与形式。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 用,强化媒体资源建设,完善红十字会新闻发布机制。根据宣传受众不同特点,丰富适应性强、感染力大的宣传形式,搞好宣传品的开发、制作,开展创新性宣传,增强宣传效果。要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志愿者在县城、乡村、学校、社区开展宣传、义诊及各种救灾救助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放法律法规及各种业务宣传资料、活动 简报,开展各种讲座,举办宣传专刊。学校红十字会还可以举行红十字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红十字网站作用,使之成为广大会员、志愿者和热心红十字事 业各界人士的信息中心和服务站。在宣传内容上,要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原则,不断提高红十字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吸引力、感召力。要重点宣传红十字会精品工程,加强重大主题活动的宣传,在开展经常性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策划好每年的“5.8”世界红十字日纪念活动,全国上下联动,重拳出击,大大造势,形成气侯,以宣传促筹资,壮大人道救助实力,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国红十字大宣传格局。大宣传。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社会团体特别是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各种谈红十字运动传播工作红十字运动已成为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世界性人道运动。

第三篇: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简介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1904年成立。建会以后从事救助难民、救护伤兵和赈济灾民活动,为减轻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侵袭的民众的痛苦积极工作,并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并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建国初期,中国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履行《日内瓦公约》、处理战争遗留问题、开展民间外交、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保护人民生命与健康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截至202_年底,中国红十字会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334个地(市)级红十字会、2848个县级红十字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有9.8万个基层组织,215.6万名志愿者,11万个团体会员,2658万名会员,其中1775万名青少年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6、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篇:中国红十字会

机构简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202_年,中国红基会被民政部授予“5A级基金会”。

目前,中国红基会主要实施两大系列的公益项目:一是助医领域的“红十字天使计划”,一是助学系列的“博爱助学计划”。

“红十字天使计划”是中国红基会推动的重点公益项目,自202_年8月启动以来,项目内容不断完善和丰富,已经成为中国最著名的公益品牌之一。202_年4月,“红十字天使计划”荣获了我国慈善领域的最高政府奖项——202_“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目前,“红十字天使计划”已经初步形成包括援建乡村博爱卫生院(站)、培训乡村医生、开展贫困农民和儿童大病救助三个方面内容,直接捐资救助和资助设备通过定点医院免费治疗救助两种救助模式,大病救助种类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目盲、癌症等多个病种。

“博爱助学计划”主要目标是帮助贫困地区农村改善教学条件,资助贫困家庭孩子上大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援建博爱小学;捐赠博爱电脑教室;捐赠“红十字书库”;设立博爱助学金资助贫困家庭孩子上大学等。组织章程

(202_年8月5日中国红基会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全称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境外募捐活动须事先经中国红十字会同意)。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 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

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

(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

(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

(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

(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无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机构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提名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人选,提议解聘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提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 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活动;

(二)资助和支持医疗、教育、老年、扶贫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_年8月5日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架构

第五篇:中国政府组织结构

中国政府组织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1个)信访局 粮食局 烟草局 外专局 海洋局 测绘局 邮政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煤矿安监局 * 档案局* 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7.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此外还要注意:中央政治局常委是党的领导核心,其作用可参考党章.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中央政治局,全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全会闭会期间,代行中央委员会职责。

中央政治局是党的中央组织和中央领导机构的组成部分。1927年4月党的五大开始设立。五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举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党的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十二大以来的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局要定期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实行集体领导原则,中央政治局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必须忠实地贯彻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央政治局决定的有关中央领导机构人员变动和作出的有关党内重大问题的决定,须经中央委员会全会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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