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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病历复印的规定 文档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1-105564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30 12:53: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客观病历复印的规定 文档

客观病历复印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二、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提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

三、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科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或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出具的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科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协助。

五、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填写《客观病历复印申请单》。申请人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 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科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七、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科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通知负责保管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八、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应当加盖复印专用印章。

九、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支付A4纸每张工本费0.5元。

十、复印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00~11:00、下午1:30~4:30。

十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封存的病历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保管

第二篇:复印病历规定

医院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

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 本院病案室复印。病案室做好病历复印登记(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由 病案室负责办理。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和出院后病历未及时归档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到病案室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复印病历材料费有病案室收取,每份收取复印费用标准由医院确定,病案室执行,并在病案室醒目位置公示,同时要开据收费凭证,医务科根据收费凭证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同时做好登记(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以便和病案室核对。

六、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病案室留取复印件):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或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违反规定者已经发现查实,每人次给予收费标准的5-10倍的罚款。

附:复印流程:

一、在院病历和未归档的病历:由病区工作人员陪同→档案室(缴费、复印)→医务科(收取缴费凭证、加盖病历复印章)。

二、已归档病历:档案室(缴费、复印)→医务科(收取缴费凭证、加盖病历复印章)。

第三篇:病历复印规定

病历复印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病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资料的范围、复印资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1、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未经医务处批准,病历原件不得拿出医院,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饿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机构公函,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其他病历部分患者无权复印。

6、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7、患方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经主经治医生、科主任审核后,由医务处统一审批。8、病历资料应当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已出院患者的病历资料由病案室复印或者复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仍在住院的患者病历,由病区指定专人将需病历复印规定 9、非正常上班时间,如患方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经值班医生或经治医生审核及院行政总值班审批后,由病案室指定专人负责复印或者复制。

第四篇:病历复印规定

复印病历规定

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有3种情况: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我院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要求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向医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二代身份证)。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的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

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包括:门(急)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并不是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应缴纳工本费。

病案复印责任某某某

第五篇: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

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医教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办理。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资料由院方保管。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留档备案。

客观病历复印的规定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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