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强制休假制度
银行强制休假制度
为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重要凭证管理员、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休假,特殊情况可强制性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
二、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强制休假期间,风险合规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审计,审计时间控制在十五天以内,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强制休假对象审计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案件或不按审计程序、走过场,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反映问题避重就轻的,将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三、对顶岗代班人员在代班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监守自盗而引发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休假待遇
(一)参加工作满一年至十年者,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一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以下人员不享受本休假待遇:
1、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
2、凡一年以内,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当年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下年度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3、停职检查或受行政、刑事拘留者。
(三)享受公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两次使用。公休假不能跨年度累计使用。
(四)公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五、本制度由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强制休假制度(修改)
廊坊市农村信用社
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冀信联发[2007]37号),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储蓄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适时安排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检查的一种休假方法。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具有强制性,凡廊坊市各县级联社休假范围内员工,都要对强制休假无条件服从;强制休假具有突然性,强制休假通知要在员工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送达,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须立即与接管人员进行交接并离岗;强制休假具有随机性,强制休假对象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根据强制休假计划、结合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或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章 强制休假岗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业务运行,特别是资金运作起到关键作用的岗位。主要包括: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县级联社财务部、客户经理部、业务发展部、资产保全部及贷款审查、资金往来、货币市场等部门经理、副经理;县级联社机关财务会计、出纳以及涉及财务、信贷、资金的审查、审批岗位和经办岗位;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及网点(分社、储蓄所)负责人;信用社及网点会计岗位、联行结算相关岗位、柜员岗位、现金出纳相关岗位(出纳员、复核员和管库员)、信贷岗位(含信贷内勤)、计算机系统操作岗位;各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认定需要强制休假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 对任职不足一年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实施强制休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强制休假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组织,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八条 廊坊办事处成立廊坊市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负责“强制休假”的总体安排和指导;领导小组在稽核监察科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稽核监察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同志担任。强 制休假工作办公室按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对县级联社领导岗位、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强制休假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级联社相应成立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监事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各县级联社稽核部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稽核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基层信用社重要岗位强制休假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各信用社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驻稽核人员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强制休假人员以外的岗位进行强制休假。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成立强制休假临时接管工作组,对一个单位多个岗位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二是对辖内不同单位的多个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三是对单个人员进行强制休假。各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和本单位实际灵活掌握。
第十二条 强制休假期间的检查分为稽核检查与业务检查两种形式,对各县级联社所属部室负责人和各级高管人员进行稽核检查,对其他岗位员工进行业务检查。抽调人员因检查形式不同有所侧重,稽核检查以抽调稽核人员为主,业务检查以抽调主管部门人员或抽调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应人员为主。第十三条 市、县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对辖内单位及相关岗位的强制休假做出计划,由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确定时间,抽调人员,拟建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报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由廊坊办事处副主任或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对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担任,特殊情况下由稽核部或其他部室主要负责人担任。但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任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每年每人临时接管信用社不少于2家,且接管期间驻信用社工作。
第十六条 对部门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各级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应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特殊情况再行上岗。
第十七条 •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应提前一天通知抽调单位或部门的接管人员,签发强制休假通知书,由临时接管组织当天当面通知所在单位的休假员工,让其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立刻交接离岗。
第十八条 强制休假工作交接实行双人签字,交接完成后,被强制休假的员工须立即离岗,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总结应围绕岗位工作,突出岗位风险业务自查的内容。待休假期满后,休 假人员重新接手工作,工作交接仍实行双人签字,并由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和休假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双方监交签字。
第十九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后,形成强制休假稽核报告,由休假人员签字确认,并将稽核结果向单位(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二十条
在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须立即通过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向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强制休假时间,稽核结束后,提交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稽核对象应负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强制休假从本办法印发的下月开始实行,除每年决算月(12月份)外,每月必须对一个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强制休假对象进行强制休假;在强制休假时间安排上须跨月份接管。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在短期内重复强制休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强制休假管理档案。档案包括:实施强制休假的有关手续、员工的书面总结和稽核的书面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每季逐级上报强制休假实施报告及报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初的5日前。
第五章 职责、义务
第二十四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职责:
(一)负责对休假人员、接管人员的监交工作,按稽核操作规程,对强制休假的岗位进行全面稽核和业务核查。主要内容:
1.休假人员是否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省联社、廊坊办事处及各县级联社制定的规章制度。
2.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3.休假人员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客户、联行、结算、信贷及业务库资金现象。
4.休假人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现象。5.休假人员是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还要稽查:
(1)是否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决定、指示等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2)是否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3)是否直接实施违规行为;(4)是否因经办人员、营业单位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5)是否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6)是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管理混乱,发生经济纠纷、事故或案件;
(7)是否未按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出现问题不反映、不处理、不督促整改,使信用社受到损失或产生、扩大风险;
(8)用人是否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是否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9)是否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 6.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事项。
(二)结合接管人员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对强制休假的岗位进行总体评价,出具书面结论,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接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对所接管岗位按工作程序处理日常业务,保证业务正常开展;检查帐务处理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漏洞隐患;全面复核休假人员经办过的有关帐务,配合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进行稽核;对该岗位工作做出书面结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对接管期间处理的业务承担永久责任;对复核、检查过的帐务承担检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休假人员义务: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强制休假制度;员工在被要求强制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强制休假期间未经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许可,不得回本单位或本部门上班;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强制休假期间不准出国(境),到外地休假应经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许可,并按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且要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系;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不得离开本地。
第六章 休假次数、时限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次数,但列入本办法的相关岗位实施强制休假每年应不少于岗位人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计算机系统管 理员、银行卡制作及管理岗位人员、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不能超过两年,其中,各级高管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最多不能超过三年必须实行强制休假。
第二十八条 强制休假时限一般15天至20天,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员工实行强制休假期满,无特殊情况的,按期回岗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强制休假纳入员工年休假管理,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人员,参照年休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追究
第二十九条 做好相应保密工作。在强制休假工作中,对涉及保密的岗位和工作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密钥和重要文件的保护,严防泄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单位、部门或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强制休假或不配合接管人员工作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强制休假交接手续或故意拖延交接时间的;
(三)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回到所在单位(部门)或自行外出旅行,以及不能保证与所在单位(部门)正常联系的;
(四)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成员不坚持实事求是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廊坊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祁阳县农村信用社员工强制休假制度
祁信联发〔2012〕号
祁阳县农村信用社员工强制休假制度
各信用社、分社:
为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做好超前预防,加强检查监督,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行内控管理工作要求和省、市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联社实际,经社务会讨论,理事会研究决定,对全县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年轮休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强制休假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所有信用社员工(含业务员)。
二、休假假期
1、信用社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年休假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2、信用社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不定期强制休假制度。
三、休假安排
要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强制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
2、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以确保本单位休假制度的正常实施。
3、信用社中层干部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报联社党委批准后实施。
4、联社领导干部和信用社中层干部年休假执行情况实行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5、单位要为员工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关系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联社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6、要进行休假登记管理。对休假要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实施报告和检查,认真履行休假手续。
7、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当不享受年休假,不享受年休假补
贴。
(1)上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5)当年出勤少于286天。
(6)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有发生以上2、3、4、5其中一项规定的人员,其下一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休假待遇
要切实加强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以实现强制休假的目的。
1、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另按国家年休假规定标准的50%计发年休假补贴。
2、凡病、事假合计超过应休年休假假期天数的,不享受年休假补贴。
3、对应休未休的员工,原则上不能享受年休假补贴。
五、注意事项
1、强制休假的执行情况,作为确定员工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2、正确实施强制休假制度,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证强制休假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实好强制休假。
3、对员工强制休假的执行情况,应与平时考核、考核结合起来,作为先进评比的依据,对不实行强制休假的,年终不予以评选先进,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员工管理重要岗位强制休假办法抄报:永州银监分局、市联社
内部发送:县联社领导,各部、室联 系 人:陶长青联系电话:0746-3250216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2年3月6日印发
(共印80份)
第四篇:轮岗、强制休假文件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键岗位人员
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农村信用社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完善关岗位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指导意见》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关和信用社、分社。
第二章 定期轮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风险防范、业务经营起着关键作用的各类岗位。
第四条关键岗位轮换期限。
(一)经营管理类:担任信用社主任、分社负责人、联社部室经理、副经理的人员,在同部门(含信用社、分社,下同)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年。担任信用社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最长超过5年;分管存汇的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
工作最长不得3过年。
(二)财会类:主办会计岗位、票据交换岗位、特约汇兑密押岗位、现金管库员岗位、财务岗位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信贷业务类:信贷岗位人员,在同一业务管辖岗位(管片)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一部门从事信贷岗位不得超过6年。
(四)资金业务类:资金清算岗位、票据业务岗位、票据业务管理岗位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年。
(五)柜员类:储蓄柜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
不得超过2年。综合柜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年。
(六)统计类:联社统计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
3年。
(七)其他需要轮换的岗位,轮换期限由联社按实际岗位要求确定。
(八)在同部门轮岗的重返原岗位的最低间隔年限不得
低于1年,调离后重返原单位的最低间隔年限不得低于1年。
第五条 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单位内、同级单位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同类岗位上进行;确因工作需要的,岗位轮换可以采取跨专业方式安排。
2第六条 对于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岗位轮换的人员,应采
取定期专项稽核等措施。
第七条 岗位轮换交接时,有关单位应至少安排1名监
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交接工作全过程跟踪负责。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督人员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名。如因交接不清造成责任事故的,监督人员应付相关连带责任。
第八条 对不服从组织决定及故意拖延时间不按时到
岗,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人员,按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九条 关键岗位轮换工作由联社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
实施。
第十条岗位轮换要符合有关回避制度,本社员工之间
有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担任有直接隶属、领导、监督、制约关系的职务或岗位。
第十一条 部门经理、社主任、副主任、分社负责人、主办会计、联社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轮岗,由联社审计监察部组织稽核审计。信用社、分社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原则上由社主任组织稽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联社审计监察部,特殊情况联社组织稽核审计。
第十二条 联社综合部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关
键岗位人员的轮岗工作,建立轮岗登记簿,以备检查
第三章 强制休假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制,是内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内部风险的有效手段。实行强制休假制,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案件。
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对象:本办法所规定的关键岗位人
员。
第十五条 凡属强制休假的对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强
制离岗休假制。
第十六条 实施强制离岗休假的时间一般掌握在5至10
天。
第十七条 强制休假制实行分级负责制,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由联社领导班子统一组织实施。联社部门或基层营业网点认为需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需由部门经理或网点负责人报经联社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知情人不得提前告知
任何人员。在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后,有关领导应当天找其谈话,当天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当天离岗休息。期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安排离岗休假人员到原岗位上班或代班。
第十八条 部门经理、社主任、副主任、分社负责人、主办会计、联社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由联社审
4计监察部组织稽核审计。信用社、分社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原则上由网点负责人组织稽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联社审计监察部,特殊情况联社审计监察部组织稽核审计。
第十九条 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对在强制休假期间经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苗
头或不适宜担任重要岗位的人员,必须及时报告联社领导,给予撤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要科学合理调度人员,既要执行强制休假制,又要落实好其他各项内控制度,切不能顾此失彼,影响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制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人员,联社根
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二十二条 联社综合部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
员工的强制休假工作,建立强制休假登记簿,以备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社综合部负责对全县关键岗位人员轮换
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2.主题词:人力资源 定期轮岗△ 强制休假△ 通知内部发送: 联社领导(4)联 系 人:杨善宾0875-6121500**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2年1月13日(共印28份)
第五篇: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岗位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和管理,防范案件的发生,根据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本行重要岗位强制休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制休假的主要对象
(一)营业部(营业网点)、营销部门的负责人;
(二)在重要岗位工作的柜员,包括会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柜台业务的主管,以及财务、会计、出纳、对帐、资金交易、凭证印章管理、解款员、计算机系统管理及运行等人员。
二、强制休假的时间安排
强制休假应当每年1次,但最迟不得超过2年。每次连续2至5个工作日(不含公休日)。强制休假的时间安排可与员工年休假制度相结合。具体时间应当按照随机的原则向强制休假对象宣布。
三、强制休假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强制休假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各负其责。各部门需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每半年拟定一次强制休假计划,分别于每年的1月20日之前和7月20日之前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二)综合管理部在必要时统一部署各部门重要岗位的强制休假工作。
四、强制休假的交接
(一)强制休假由综合管理部签发《强制休假通知书》,并由主管领导于当日当场通知本人。
(二)被安排强制休假的人员在接到《强制休假通知书》后,必须无条件执行,立即与替岗人员交接工作,不得拒绝或拖延。替岗人员应当具有该岗位的任职资格,并且能够胜任该岗位的工作。监交人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由该负责人指定。《强制休假交接登记表》须存档备查。
(三)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原则上不应当离开所在地,如若离开,需经综合管理部报行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四)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满后,须按时返回岗位并且与替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强制休假期间的业务检查和审计
对重要岗位的业务检查和报告是强制休假制度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在强制休假期间,由替岗人员对休假人员所在岗位进行业务检查,检查完毕向综合管理部提交《强制休假检查报告》,报告要重点描述对该岗位进行重点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或风险提出整改意见。报告由分管行领导审查并签署整改意见,由所在部门存档备查。
六、强制休假人员的待遇
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待遇不变。
七、有关责任
(一)对于替岗人员在替岗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案件隐患袒护包庇、隐瞒不报的,视同违纪,根据有关规定对替岗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综合管理部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监督各部(网点)强制休假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对强制休假工作流于形式或者强制休假率达不到要求的部门(网点),将督促并监督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