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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学论文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1-85985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4 12:55: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监察学论文

海南大学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学 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 业:行政管理班 级:姓 名:秦学 号:

评 分:

202_级1班

20110704310028

202_年6月

第二篇:行政监察学

行政0802班

第二章行政监察概述

(一)行政监察的内涵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各级政府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令的公务活动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行政监察与行政监督的关系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新闻舆论机构、公民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部门等,依照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务活动是否合理、合法及效能实行的监察和督促。二者监督对象相同,监督主体的外延不同,行政监督的外延大于行政监察的外延。

二、行政监察的分类

从行政监督机构的主要功能角度,把行政监察分为廉政型行政监察、效能型行政监察、廉政与效能结合型监察。

1、廉政型行政监察

廉政型行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构主要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廉政状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处理。

2、效能型行政监察

效能型行政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1.效能型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效能型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察被监察对象行政活动的效能,查处失误、渎职行为;

3.效能型行政监察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工作秩序,促进监察对象恪尽职守,高效率地履行职责。

(三)廉政与效能结合型行政监察

廉政与效能结合型行政监察是指既重廉政型行政监察又重效能型行政监察的监督类型。

监察主体——各级监察机关

监察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行政监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分析权力的滥用、腐败的横行和对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1、基本原理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官员是理性的“经济人”,把政治过程看作是市场过程。市场过程的交易对象是私人产品,而政治过程交易的对象是公共产品。总之,政治制度就是一个市场,一切活动都以起码的个人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

2、公共选择理论对腐败的解释

(1)角色冲突

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公共权力的实际拥有者始终存在角色的冲突和利益的矛盾。

 一方面,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而不能因为个人私利影响权力的行使。 另一方面,作为理性“经济人”,他必然有其自身利益,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2)风险成本核算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是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而收益是公共权力对象即受益者对他的回报。

3、公共选择学派为腐败开出的对策

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保证官员忠诚于公共利益的最好方法仍要借助于外部制衡结构,加大腐败的成本,这种有效的外部制衡结构要能真正触动官员的私利。

 严厉的处罚。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其他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种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

1、基本原理

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契约而组成政府,然后委托政府来治理国家。而国家、政府却没有按照公共权力委托人的意愿办事,采取了不当代理甚至不法代理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失灵下的异化行为的产生。

2、委托——代理行为异化的原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及其监督的必要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内,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而作出灵活选择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保证行政管理活动高效运作。

2.在政府职能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弥补立法机关立法的不足。

3.有助于发挥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社会公正。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其危害

不当运用时的危害表现:

1.行政处罚显失公正。2.拖延履行法定职责。3.乱罚款。4.以权谋私。

第四章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变革

(一)萌芽时期—战国

(二)确立时期—秦

(三)西汉

汉武帝执政期间,在中央建立御史府、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三个并立的监察机构,以强化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又将全国分为十三部监察区,在中央御史府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区)的监察事务,监察的重点是郡国长吏、诸侯王和地方豪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1.监察官低配高用,地位尊崇,权力显赫。

2.强有力的职权是监察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

3.监察机关垂直的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障碍。

4.监察制度为历朝历代所重视。

第六章行政监察机关的组织和领导体制

(二)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双重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二、双重领导体制的内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监察机关的领导

2.上一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三、双重领导体制引发的问题

1.存在“监察黑洞”

(1)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管得着”但“看不着”,本级监察机关“看得着”但“管不着”。

(2)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的监督难以落实到位。

党纪、政纪、法纪之间的关系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范围和处理手段不同 党纪处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纪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犯罪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4、层次不同法纪的范围最小,其次是政纪,党纪的范围最大

第七章 行政监察管辖

二、行政监察管辖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辖原则

(二)合理分工原则

(三)灵活性原则

(四)“先查处”原则

(五)“分别处理”原则

第八章 行政监察权力

监察建议与监察决定的区别

(一)法律效力不同

监察决定法律效力高于监察建议。

(二)适用范围不同

监察建议适用情形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补救措施主要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经济赔偿以及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监察决定适用情形

1.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中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人员,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奖励。

(三)处理权限不同

1.监察建议的事项是监察机关按照其权限不能直接决定、或者监察机关虽然有权直接决定,但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方式更为适宜的事项。

2.监察决定的事项是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的事项。

(四)履行义务对象不同

1.监察建议的相对人不一定是真正履行义务的人;

2.监察决定的相对人就是履行义务的人。

(五)不服处理的程序不同

1.第四十二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2.第三十九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

定。

公务回避适用的条件:

①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如师生、同学、朋友、同事等关系。

回避的方式:(1)本人自行申请回避;(2)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或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决定让其回避;(3)他人要求其回避。

违反回避的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回避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违反监察机关回避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行政监察职责及其履行

检举和控告的区别

1.检举人与所检举的违纪行为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控告人与所控告的违纪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初步监察阶段——不能接触被检察人

文书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4)委托送达

第十章监察办案的策略与技巧

办案中“攻心”战术的常用方法:

(1)用思想教育攻心(2)用政策法规攻心(3)用证据攻心(4)用案例攻心(5)用结果攻心

第十一章 廉政监察

一、中国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

(一)腐败形势严峻

(二)腐败方式隐蔽:1.腐败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2.犯罪手段智能化3.洗钱,减少暴露风险。

(三)腐败形式复杂:1.腐败行为具有迷惑性。2.特权式腐败与交换式腐败共存

(四)腐败主体多样化 :1.腐败主体的级别由低层向高层变化。2.规模扩大化。3.群体性腐败增多。

(五)腐败行为扩散:1.腐败的结构化2.腐败领域泛化3.腐败呈现出区域化、国际化的倾向

二、中国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公共权力:1.权力一元化2.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二)市场经济:1.市场经济的趋利性2.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三)人性:“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潜规则

(四)制度缺陷:1.监督机制不完善2.涉及腐败和贿赂的法律系统模糊不清3.政治结构缺乏透明度4.二元法制。

第十二章 美国监察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

1978年制定的《政府道德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美国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符合财产申报条件的官员范围 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美国一般公务员不需申报财产。

申报的财产内容:个人、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及其收入;上述主体的买卖交易;

上述主体所接受的馈赠、补偿和旅行;上述主体的债务;申报人的任职协议与如参加养老金计划等有关安排;个人在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初次任职者还必须申报自己任职前两年内因个人服务而获得的5000美元以上补偿的具体来源及服务的性质等。

财产申报的类型:(1)按照申报方式来分,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类。按时限划分,分为任职财产申报、在职财产申报和离职财产申报三种。

 财产申报审查的重点 官员所负责任与拥有财产的联系中是否潜在着利益冲突。

 惩罚措施

(1)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2)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利与弊

利:

1.将司法部长从利益冲突中解脱出来,有助于恢复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2.加大了对违法犯罪的政府高级官员调查、起诉的力度。

弊:

1.独立检察官的任命方式上,有失中立性。

2.独立检察官管辖的政府官员过多。

3.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犯罪的数量和种类过多,降低了独立检察官的任用价值,使其可能成为政党斗争的工具。

4.对调查花费的时间和经费无限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大量的浪费。

第十三章日本的监察制度

行政评价局是日本最高行政监察机关

(二)行政对话制度的特色:

1.拓宽了公民和社会监督的渠道,成为专门机关监督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补充;2.行政对话组织分布广泛,人员众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3.行政对话的形式多样、活泼。

(三)行政对话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1.扩大了行政监察机关的信息源。2.有利于政府机关了解社情民意。3.维护了公民的权利。

第十四章瑞典行政监察制度

五、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经验和启示:1.监察地位独立。(不受影响,更客观)2.行政监察专职化。(全身心投入)

3.监察权能的综合协调性。4.监察法制化。5.瑞典政治的高度透明和有效的舆论监督是监察专员制度成功的良好外部条件。

第十五章港澳台的行政监察制度

 成就

1.保证了香港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

2.促使市民的反贪意识大为增强。

(二)启示

1.政府最高层的鼎力支持是廉政公署成功的首要因素。(经费充足,装备先进)

2.有较强的独立性。(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待遇丰厚)

3.香港政府赋予廉政公署以广泛、灵活的权力。

4.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使廉政公署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5.公众的信任与支持是廉政公署成功的一大因素。

澳门廉政公署是“反贪局+监察局+行政法院”三维一体高效能的刑事和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机构。

补充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

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

决定的执行。

第三篇:行政监察学论文09行政

行政监察学

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姓名:

院系:政治与法律学院 班级:09级行政班 学号:

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从法理上讲,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从授权立法、兼行部分准司法权、扩大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制度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一、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仍然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大量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体来看,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

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前提和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在行政监督立法方面已迈出了较大步伐,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促进和保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监督权涉及的一些重要领域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有关保证监督机构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特别是对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和程序、监督

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方式等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监督立法的这种滞后,直接导致了行政监督工作程序不严格、标准不细致、弹性因素强等问题的产生,造成了监督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极大地影响了行政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四)监督人员素质影响监督效能

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实施者,行政监督效能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的素质。在我国这样一个非常重视“人情”的国度里,相当部分行政监督人员政治素质不高,不注意坚持原则,不依法行政。在实际工作中,或因怕得罪人,或因外界干预而放弃监督;甚至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也分不清是非界限。相当部分行政监督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水平较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行政监督的效能。

(五)监督主体缺乏监督力度

在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既体现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形式,又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意志和法律赋予的权威,因而它应该是代表国家或人民的意志,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最有权威的监督。但目前,人大监督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理论上应有的权力与现实中实有的权力有差距,监督工作依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监督制约的法规不完善,力度不够;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权力机构对行政机关应有的监督权。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要有效解决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现存的弊端,进而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一)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

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二)加快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意味着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意味着行政监督应依法进行。有关监督的法律既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及其行使的规范,又是这种权力及行使的保障。从我国目前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的现状来看,首要工作是加快行政监督立法进程,制定一系列专门监督法律、法规。为此,必须加快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反腐败法》、《罢免法》、《追究法》等法律法规,促进行政监督的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通过各种专门监督法律对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义务和权利等作出明确规定。以达到依法强化监督、细化监督、增强可操作性的目的。只有完善监督法制,才能为健全行政监督法律机制,依法实行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和保障。

(三)保障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四)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

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监督权力的现象已屡屡发生。如果制定了专门监督法律和实行了垂直领导以后,监督者的权力大大扩大,如果不对其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同样还会产生监督者的腐败。所以,在注重对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另外,还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保证监督人员的政治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使之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监督事业中去,自行杜绝参与腐

败的意念。

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智能素质等。我觉得目前要提高我国行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选拔一批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各级监督队伍中来。二是针对目前有的监督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距离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的情况,应十分注意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三是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自我素质修养,要养成努力学习,奋发进取的习惯;要勇于实践,刻苦锻炼;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持之以恒,使自己的素质不断提高。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不过也不能完全依赖道德素质的力量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同时也要有法律约束。

(五)强化权力机关监督

强化权力机关监督是制约行政权力、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强化权力机关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应加强权力机关的自身建设,目前亟待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监督能力,通过各种方式,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成员熟悉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了解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方法;二是健全组织机构,如建立人大监督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构,以担负起日常监督工作,保证人大监督权的落实;引入公开竞争机制,选举人大代表,弱化代表荣誉感,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是要改进监督方式,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尤其是需要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或者焦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如政府机关反腐倡廉、勤政为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公用事业和日用消费品物价调整问题等,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围绕这些问题或选择其中某一问题,对有关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进行监督,以督促他们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以更好地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此外,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总之,行政监督体制改革,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使各个监督主体的行政监督职能得到真正充分地发挥,应更多地务实于“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惩处”的科学操作,从法制上健全、从体制上完善、人员素质上提高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提高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使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 何颖、教军章著《公共行政学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② 傅明贤主编《行政组织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③ 刘长江:《论建立预防性的监督机制》

④ 据张尚族编著的《行政监督概论》

政治与法律学院

09级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

第四篇:行政监察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行政监察:各级政府通过所属专门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为进行综合的监督检查。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察职权,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向被

监察部门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行政法律效力的建议。处分权: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对于具体违法纪律和失职行为的监察对象依法

拥有直接给予一定处分的权力。

立案调查: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范围,对监察对象中违法违纪行为或失职行为经审查,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立案程序报批后立案进行调查的行为。

监察决定:是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察职权,根据检查和调查的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

复查:作出监察决定的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因不服监察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对自己作出的原监察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的活动。

申诉: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对主管行政机关所给予的处分不服,而要求监察机关复查,作出复查决定的一种制度。

复核: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复审决定而提出复核申请,对下一

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审决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复查决定的活动。

转移管辖:指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下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

事项和在必要条件下办理所管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行政效能监察: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政策的情况,促使行政机关提

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并产生社会效益,降低行政成本。

廉政监察: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行政行为是否清正廉洁,所进

行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纠举惩处违法违纪人员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监察体制:行政监察体制,是指行政体制中,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所体现

出来的纵向与横向之间的领导关系。行政监察体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

与政府、行政监察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问题。

问答题:

行政监察与行政监督区别与联系:区别:

1、从逻辑思维的概念角度分析,“行政监督”比

“行政监察”包含面广。

2、二者监督主体的范围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政党、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而行政监察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

3、监督权限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既包括具有监督权的职能部门的监

督,也包括不享有监督权的群众性监督,例如,社团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行政监察是职

能部门的监督。

联系:

行政监察机构性质和特点:性质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察,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

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特点 行政监察机关

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行政监察机关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行使监察职能的工作机

构。行政监察机关是对行政系统内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控制与制约的监察部门。

行政监察职权主要内容:

a.检查权(1)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合法性检查。

(2)对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是否遵守行政管理的各项原则,其行政自由裁量是否正确,进行合理性检查。(3)对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行为和履行公务时是否遵守行政行为纪律规范进行政纪律检查。(纪检)

b.调查权(1)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规定和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2)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的行政管理规章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无过失行为。(3)调查国家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中是否得当、有无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4)调查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方式、程序和时空选择是否得当。

c.建议权(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纠正的;(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d处分权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行政监察主要基本职责:a监察立法b执法检查c受理控告检举申诉d查处违法违纪案件e宣传教育 P111

行政机构履行的职责基本方式和特点:

基本方式:A一般检查(没有特别规定的具体监察对象,检查覆盖面积大,灵活主动,受时限性、阶段性影响小等特点,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B专项检查(目的性、针对性比较强,工作重点十分明确)C立案调查(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特殊方式)P116

政绩案件调查处理程序:A立案、B调查、C审理、D处理P132

监察机构受理的申诉条件有哪些:A实体性条件 B程序性条件P146

监察建议与决定的区别:概念区别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察职权,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具有一定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监察决定,是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察职权,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适用范围不同 参考监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处理权限不同 监察决定的事项是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的事项。监察建议的事项是监察机关按照其权限不能直接决定、或者监察机关虽然有权直接决定,但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方式更为适宜的事项。履行义务对象不同 监察决定的相对人就是履行义务的人,监察建议的相对人不一定是真正履行义务的人 不服处理的程序不同 第三十九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四十二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新加坡廉政监察的特点:A科学健全的公务员制度:a公共完整的公务员录用制度b科学周密的公务员管理体系c优厚的待遇B严格的监督机制a制度化的廉政建设b健全的廉政监督网络c有效地防止权力外泛举措C全面的廉政教育a廉政教育早期化b廉政教育人情化c

廉政教育社会化P161

廉政监察与效能监察的区别与联系:联系:廉政监察是效能监察的基础。效能监察的开展有利于深化廉政监察。

区别:一是监察主体不同。二是监察内容不同。三是监察对象不同。廉政监察的监察对象侧重于对“人”的监察,大多数是对个体行为的监督检查,而效能监察侧重于对“事”的监督检查,对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更侧重于管理制度上的监督。四是监察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廉政监察的依据是对行政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法律、纪律。而效能监察的依据不仅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还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P216

香港廉政公署的运作条件有哪些:A身份独立 B法律保障C制度设计D香港廉政公署的权力制衡机制E各方支持P177

美国政府道德署职责有哪些:a制定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规范b审核和批准各行行政部门制定的道德行为附则c监督行政部门官员公开和秘密的财产申报的执行情况d审核总统政治任命者是否有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具体两方面:A审核各部门执行道德法规的情况B负责各级文官和高级行政人员的财产申报P158

论述:

1.如何理解腐败行为的效应a可以为经济发展逾越传统的体制障碍提供手段,提高效率b促使政府对经济发展采取更积极地态度c增加投资的机会和投资的安全系数,减少风险,从而扩大投资规模,促进经济起飞d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决策过程,扩大决策过程的信息量,避免政府决策失误,使决策更能反映民意,缓解社会冲突 负面效应:a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b导致社会财富产出减少c对社会造成其他的负面影响P196

2.我国廉政的主要特点及原因:特点:a腐败形式严峻b腐败方式隐蔽c腐败形式复杂d

腐败主体多样化e腐败行为扩散原因:a公共权力b市场经济:从中国腐败领域的变化:由商品市场向生产要素市场转移,在向垄断行业转移。c人性d制度缺陷P200

3.廉政监察制度体系内容:包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个部分。A激励机制是廉政监察制

度体系的首要环节,包括精神激励、物质激励、地位和权力的激励等内容。健全的廉政激励机制包括:a科学、合理的利益机制 b完善的廉政评价指标体系 c可行的廉政激励程序B约束机制是对行政人员的行为所作的羁束性规范,它是对行政人员的经济、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法律界限的细化,充实并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主要包括:a法律法规的约束 b行政系统内的约束机制 c行政系统外的约束机制P189

4.行政效能监察存在的问题:a思想认识不到位b组织力量不够c法制不健全d运行机制

不完善P227

5.行政效能监察的举措有哪些:A改进行政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B完善组织领导机

制,保障组织科学进行C建立自身建设机制,加强群众监督D明确岗位职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E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察,点面结合开展效能监察工作F推动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的紧密结合P230

第五篇:行政监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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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场行政监查管理工作办法

为理顺公司行政监查管理工作,明晰工作思路,指导操作办法,完善监查结果整改处理措施,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行政监查工作是监督落实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之一,具备时效性,要求执行力,关注细节,评核管理人员日常行政管理能力的高低,检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进度。为此,该项工作是行政工作向量化考核转变的必要突破和发展,工作的重点目标务必要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统一思想和认识,严抓共管,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形成公司行政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保持公司现场行政管理的良性运作。

二、工作程序

(一)、职责

行政部是行政监查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具备对该项监查工作具体检查落实、建议、公布、要求整改的权利,并负有上报总经理检查惩处及整改结果的义务。行政部负责人为执行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执行责任。总经理为第一监督管理责任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公司各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负有对具体监查实施工作宣贯执行、自查自纠、检查惩处、整改措施的落实、接受行政监查管理执行小组的监查,接受惩处整改。各部门负责人为实施第一责任人,承担部门实施连带管理责任。甘肃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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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监查程序

行政部每周五次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现场行政监查管理工作。监查时间为早晨十点半,监查依据《公司行政监查评核表》进行。原则要求监查工作结束或对首次监查中存在的问题,将监查结果公布在公司行政管理看板或通报全员,或在每周公司例会通报。

(三)、现场行政监查范围及内容

范围: 管理部门办公室

公共区域:展厅外围、立柱、玻璃墙、露天区域

业务部门的办公室、前台接待、户外、展厅、展车、人员仪容、库房、维修车间、客户休息区

内容:卫生、桌面文件摆放、办公室物品管理、设备仪器、环境装饰物品、设备电源线路的设置、各类看板、仪容仪表、展示车辆摆放、仓库物品归整、维修作业工具、维修作业现场、客户休息区、工作车辆保养、卫生间整洁度、安全等。

(四)、行政监查管理整改要求

执行管理部门或监查人,对在监查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提醒建议当事人或实施人,提出或要求整改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行政监查处理办法及程序

对在行政监查中存在的问题,出现第一次不达标时,现场或公布的公告板上进行提醒;同一区域检查项目出现第二次不达标时,现场或公布的公告板上进行整改要求或警告;同一区域监查项目连续出现甘肃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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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不达标(包括要求整改但不执行)对区域第一责任人物质处罚5元人民币。同一部门检查项目月度内连续出现六次以上不达标(包括要求整改但不执行)时,对部门负责人负行政连带管理责任,处罚10元人民币。对公司两个(包括)以上部门行政监查项目季度内连续多处不达标(包括要求整改但不执行)时,对总经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处罚50元人民币。

对在行政监查管理工作中,执行部门或执行实施人出现一次漏查,或在监查中徇私舞弊、未公布或未在公司周例会上通报监查结果时,对综合部负责人,每次予以处罚10元人民币。

对在行政监查管理工作中,实施部门月度内达标项目排名部门序列之首的,行政通报表扬一次。部门连续两个月达标项目排名部门序列之首的,行政通报表扬一次,给予部门负责人物质奖励20元人民币。

对在行政监查管理工作中,月度内表现突出的个人,由部门建议,行政部核实,行政通报表扬,并给予个人物质奖励10元人民币。

(以上奖罚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三、行政监查管理小组构成 组

长:巨国权

副组长:赵健刚

王志强

周荣(执行)

员:张明玉

宋海峰

四、其它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行政部。本办法与发文配套使用,自下发甘肃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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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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