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明确了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分类、项目、周期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员工的管理等,以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3.2 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3 职业禁忌症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4 职责 4.1 分管职业健康的公司领导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主管领导。
4.2 安全技术部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3 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告知。
4.3 人力资源部是工伤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职业病人待遇问题及患有职业禁忌症员工调岗问题。
4.4 工会是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公司开展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及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员工、职业病员工的安置及处置。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各部门、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每年开展1次。
5.2 检查项目根据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决定,检查周期根据《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费用从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费用中列支。
5.3 职业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5.4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4.1 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5.4.2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5.5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5.1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员工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体检项目和接受检查的人员,并定期组织安排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5.5.2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a)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b)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 c)对需复查的员工,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d)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e)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5.6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6.1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单位在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6.2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7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出现下列情况,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a)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b)员工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5.8 职业病员工管理 5.8.1 职业病诊断
5.8.1.1 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单位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5.8.1.2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由人力资源部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各部门、单位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8.1.3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公司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公司应当如实提供,员工本人和有关机构也应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5.8.2 职业病调岗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对有职业禁忌或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5.8.3 职业病治疗
5.8.3.1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医疗机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确定,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
5.8.3.2 员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在公司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时,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公司承担;公司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9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5.9.1 安全技术部按规定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b)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
c)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附: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报告)d)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
(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e)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f)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 g)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员工个人信息卡
b)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c)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d)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9.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所属部门、单位统一归档,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5.9.3 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外借,仅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9.4 员工离开单位,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5.10 其他规定
5.10.1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10.2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篇: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取得自治区职业健康监护资质。
三、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四、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五、对即将离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井按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问,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沿疗。
七、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井根据上級主管部门的意见积极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复查和康复治疗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要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劳动合同告知书和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6、其它需要的资料。
九、企业不得安排末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健康、复查、医学现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十ー、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裆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十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客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十三、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十四、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十五、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六、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十七、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成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要如实提供。
十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九、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二十、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方可归档。
二十一、用人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二十二、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二
十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投入,并确保其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完善、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4、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5、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6、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7、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8、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兄进行监督检查。
9、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10、定期、不定期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演练,并不断评价完善应急预案。
三、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职责,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登记、上报、建档。
4、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四、车间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6、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7、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
五、职业病危害岗位职责
1、参加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1、宣传、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等法律法规
2、安排新员工、外来人员(包括外来学习、实习、临时工作人员)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3.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4.负责做好职业禁忌症人员工作安排,参与工伤认定和工伤理赔工作。
5.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技术培训计划的审定,并纳入员工教育总体工作体计划之中。
七、财务部门 提供职业病危害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设施配置、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相关经费保障。不得挪用,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八、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落实。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向员工如实告知其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的醒目位置等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明确具体负责人。用人单位应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二)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三)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四)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五)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内”等警示标识。
(七)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九)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十)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五、公告栏与警示标示的设置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未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预防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主要依据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及相关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配置和发放,所采购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须“三证”齐全,即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不同车间/工段,不同岗位工种所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制定发放计划。建立健全各工种分类台帐和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手册,负责各单位防护用品的领用审批和统计工作。
五、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六、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十ー、凡领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
三、企业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五、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六、检测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 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4、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三同时”工作的协调与实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二、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二、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企业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主要职业危害及其防治;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6、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7、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五、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安监部门组织,并持证上岗。
2、入厂新员工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员工在岗期间培训
1)企业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子及考分花名册。
2)每年对在岗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卫生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子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十小时,并将“三违”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釆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1、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
2、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手套、安全帽、防护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4、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5、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的治理措施。
6、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岗位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
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他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接触有害气体的身体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身体内。
第三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安监部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四篇: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样例)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
条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
公司部门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
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
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部门,安排复检。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
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公司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日常工作由负责。职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青岛××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1.1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2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职责
2.1安全环保科是从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3 定义/术语
3.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内容与要求
4.1档案内容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2)健康监护档案册。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7)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1.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4.2档案日常管理
4.2.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专人进行管理;
4.2.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
4.2.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
4.2.4档案资料借阅须经安全环保科科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4.2.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存档。
4.2.6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7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2.8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4.2.9 安全环保科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4.2.10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4.2.11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4.2.12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引用标准/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记录
6.1档案借阅记录
6.2资料归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