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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1-69094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3 03:50: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院办。

(二)院办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院办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 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各科室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部,各科室向医务部报告实行电话及书面上报。医务部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给分管院长及院长,经院长批示后,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直报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三)医务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医院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电脑、外网等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四)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时限:

1、医院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2、各科室在半小时内电话向医务部上报,书面上报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2天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半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院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六)医院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医务部配合科室积极采取措施,并对患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维持好正常的医疗持续。(二)科室配合医务部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分析整改成效,院科两级进行资料汇总。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给予相应处罚。

(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对改进情况按照规定由医务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对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科室,可予表扬和奖励,并对发生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予追究责任。(四)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每月的院科两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四、附 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医务部负责全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三)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第三篇: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叶毓安西医内儿科诊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了,结合本诊所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1、医务人员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当班医生,当班医生调查,核实后报告诊所负责人。

2、诊所负责人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五、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十六条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各类医疗纠纷,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原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院办公室。

(二)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务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务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务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二)质量管理委员会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篇: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萍乡市人民医院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建立更加科学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管理,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不包括合理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向科主任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科室主任根据事件的情况可采用书面、电话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情况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当天给予调查处理,紧急情况立即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工作。责任人及科室主任必须全程参与事件的处理过程。

3.医务科负责通过网络直报向市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

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责任科室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整个过程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行成书面材料报医务科。医务科每季度组织一次学术委员会,深入剖析每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同时对责任人、责任科室投票划分责任(完全责任、一定责任、无责任)。

2.医院依据定性结果对责任人及责任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完全责任扣罚责任人及责任科室发生费用的20%;一定责任扣罚责任人及责任科室发生费用的10%,并形成书面材料存入责任人技术档案。

3.除经济处罚外,医院将视情节按以下原则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由医务科、质控科责令其改正、书面检讨、告诫谈话、通报批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视情节采取责令其改正、书面检讨、告诫谈话、通报批评、暂停处方权、手术权、诊断报告权、延期晋升职称、降级使用、调离工作岗位;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由医院给予暂停处方权、手术权、诊断报告权、延期晋升职称、降级使用、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对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医疗纠纷的责任人或责任科室,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质控科对责任人或责任科室进行告诫谈话并召开科室安全会议。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七日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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