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 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程建波等人发起,于二 0 一一年四月六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社定名为: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四十万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建波。本合作社地址:望城县靖港镇石豪村 14 组,邮政编码:410204。第三条:本社采用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成员出资。第四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合伙经营。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第十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二经本合作社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一定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偌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偌。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一百人以上,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15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15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若干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三个月末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认购的股金;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向认购股金的成员颁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记载各财务年度盈余分配的凭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股金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章和理事证印鉴。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变更事项发生 15 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 5 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五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湟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201*年**月**日 会议地点;湟中县*********
会议参加人员;张
三、李
四、王麻子、张
一、李
二、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湟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会人员自觉成为合作社成员,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张三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张
三、李
四、王麻子 为本社理事,选举李二为本社执行监事。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张三,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二)李四,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三)王麻子,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四)张一,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五)李二,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 入社社员共 5 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100万元。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
****年**月**日
湟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总则
第二条
本社名称: 湟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湟中县********* 第三条 不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截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 林木 药材 农作物 花卉 种植 畜禽 养殖 及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义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5人,占成员总数的100%。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
等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退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等九条 成员如有下例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等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等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财务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纪录、理事会会议 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等十一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等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仪事规则 等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等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利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等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 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不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不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 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仪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仪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仪有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有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 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义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 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款给他人或者以本 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接受商业贿赂.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一)张三,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二)李四,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三)王麻子,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四)张一,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五)李二,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 入社社员共 5 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100万元。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建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终了时制作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截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截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还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续。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除:(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四)其他情形解散。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第十一章 附则
等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 员 签 字:
年 月 日
第三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 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程建波等人发起,于二 0 一一年四月六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社定名为: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四十万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建波。本合作社地址:望城县靖港镇石豪村 14 组,邮政编码:410204。第三条:本社采用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成员出资。
第四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合伙经营。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第十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二经本合作社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一定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偌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偌。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
财务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一百人以上,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15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15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若干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
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三个月末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认购的股金;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
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向认购股金的成员颁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记载各财务盈余分配的凭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股金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章和理事证印鉴。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变更事项发生 15 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 5 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五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
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12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7100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
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2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
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
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
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
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3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四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监事长和监事的直系亲属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苹果种植及销售相关业务;
(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社员种养殖管理质量,加强安全生产;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第三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0日(或每季度第2月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个月内缴清。第四十九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50万元,每个成员最少出资额为5万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2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五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五十一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五十四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六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六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六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7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由发起人(),户农民自愿组成,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合作社,社址设在().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畜牧养殖生产资料,组织收购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着的畜牧产品,开展牲畜配种、改良、育肥、兽药防疫治疗等服务,引进畜牧业发展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开展畜牧业发展经营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销售,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合作社资本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 入股【】万元(【】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社员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编辑本段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