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因病案不仅是医教科研的宝贵资料,又是医疗纠纷、伤残理赔、保险、复诊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益,所以病案借阅是病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须高度重视。为保障病案及时、完整、高质量地提供给每一位所需人员,为此现将合理的病案借阅制度总结体会如下: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病案借阅实行登记本及机化管理制度,院内人员借阅病案需把患者姓名、病案号、借阅人科室、借阅人姓名及日期、借阅份数、用途、归还人姓名及日期填写在登记本上,最后管理人员输入微机,进行双重管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签字同意或委托书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要严格保存,病案中的一切资料严禁涂改、损坏、拆散、丢失、带离院外、复制或复印,要确保病案完好无损的归还病案室。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篇: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
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医教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办理。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资料由院方保管。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留档备案。
第三篇:病历借阅制度和复印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
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
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后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丢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因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员可给予拒绝。
病历复印制度
一、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核。
六、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外,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方支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七、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必须签字留档。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病历由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九、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卫生部规定或当地查阅档案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重复复印或复制。
第四篇: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推荐)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病历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资料的范围、复印资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下列人员和机构如有需要可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三、患者出院三天后可以到病案室申请复印病历。患者住院期间,一般不予复印病历。如有特殊情况,如法医鉴定(患者或其代理人须持法医鉴定介绍信)等须经科主任及主管医师同意、外地患者出院当天需复印病历者经主管医师同意并完成病历后,由病区工作人员(或指定专人)携带病历同申请人一起到病案室办理手续、复印病历。
四、病历资料复印应到病案室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五、申请复印病历,申请人除提供出院证外还需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按取证程序报医务科批准。
六、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证明。病程记录及其他文书不得复印。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
为了避免纠纷,减少矛盾,信息科复制或复印病案资料时,严格按照《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第四版要求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请各科接待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者,按如下规定告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向信息科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⑴、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⑵、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的委托书)。
⑶、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证明)。
⑷、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证明)。
⑸、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交通事故处理应由交警部门及病人出具证明,方可复印。
4、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5、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才能予以提供。
6、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信息科通知病案室或者病区,将需要且允许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信息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8、患者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需复印或复制时,应由病区派专人负责携带病历至病案室复印或复制。
9、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注:以上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法定证明材料均需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