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尊严不可践踏
法律尊严不可践踏
一一沉痛哀悼3.01昆明暴力恐怖事件遇难同胞
作者:王仕科
时间:202_年3月6日
初春的华夏大地,充满着朝气与希望,全国各族人民过完春节,正喜迎全国两会的召开,然而,在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在云南省昆明市,这座有着春城之称,平静而温馨的城市,因3.01暴力恐怖事件,让昆明顿时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的焦点。
3月1日晚9点许,在昆明火车站内的售票厅,许多旅客在排队买票,等待着新的旅程,一切都跟往常一样,显得平静而井然有序。正在这时,十余名蒙着脸,身穿黑色衣服的不明人员,手持半米长的砍刀,他们将冰冷无情的砍刀,砍向正在排队购票的无辜百姓,人群顿时混乱四串,惊叫声和哭喊声响彻火车站,打破深夜的宁静,在大厅的地板,随处可见伤者倒地,鲜血直流等待救援,歹徒看到还在动的伤者,又上去砍,直到伤者一动不动为止,作案手段令人发指,现场充满血腥与恐惧。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特警,当场击毙4名歹徒,击伤1名女歹徒并捉获,其余歹徒逃窜。经初步查明,该团伙系新疆分裂分子,事件造成29名无辜百姓死亡,143名受伤。
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批示,要求政法机关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侦破案件,依法从严惩处暴恐分子,坚决将其嚣张气焰打下去。要精心做好受伤和遇难群众的救治。要深刻认识反恐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强化底线思维,以坚决态度、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指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和有关部门同志连夜赶赴云南指导处置工作,看望受伤群众和遇难人员亲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处置工作作出批示,要求抓紧追捕和坚决严惩暴徒,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治安防控措施,做好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防范工作。云南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工作。次日凌晨赶赴昆明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昆明火车站广场,孟建柱查看事发现场并听取办案人员情况介绍。他指出,策划制造事件的凶手丧尽天良、残害无辜,手段极其残忍,罪行令人发指。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迅速查清案情,全力缉拿在逃人员,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确保社会稳定。国际社会纷纷发表言论,对遇害的人们哀悼,并谴责暴力恐怖分子,制造暴力恐怖事件。
案发后两天,经公安部组织云南,新疆,铁路等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力量,40余小时的连续奋战,案件于3月3日下午成功告破,经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有8名(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捉获1名女暴徒,其余3名也已经全部落网。
为了表达全国人民对昆明暴力恐怖事件中遇难同胞的哀悼,在3月3日全国政协的开幕式,3月5日全国人大的开幕式,与会代表全体起立,为此次事件不幸遇难的同胞默哀,这不仅表达对遇难同胞的哀悼,体现出国家对生命的重视,也体现我们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案件的成功告破,虽然维护社会安稳,解全国人民的愤慨之怒,可以告慰无辜逝去的生命,也给伤者和死者家属的交代。但是对于29个家庭来说,留给他们的,是失去亲人的痛苦和黑暗,对于143名伤者和更多经历此事件的人们,留给他们的,不仅是肉体上的伤痛,还有在心灵上的恐惧。我相信世界上所有爱好和平的政府和组织,所有有良知的人门,都不愿看到的悲剧,试问那些暴力恐怖分子,四处制造恐怖事件,使国家分裂,难道这就是你们所谓的“圣战”吗?造成大量无辜同胞伤亡,难道这就是你们希望看到的吗?就算有一千种理由,一万个说法,又凭什么把滴血的屠刀,挥向这些和他们远日无冤、近日无仇的无辜者?残暴至此,已是人性无存。
我相信,不论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针对无辜者,以平民为攻击目标的暴力袭击行为,就是不折不扣的恐怖暴力犯罪,是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借口都无法为之辩解的。不管喊出怎样动听的口号,对无辜平民施暴,将整个社会当作敌人的组织和个人,也注定会被整个社会公众视作罪犯,对这样的团伙、个人,不应给予任何同情、支持和附和。这一切都是**流亡政府的阴谋,试图瓜分国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也许只有分裂分子,才希望看到的结局。
我也明白,一切都已经发生了,我们用再严厉的语言,去臭骂和谴责暴徒分子,都不能挽回无辜同胞的生命。我只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伤者早日康复,也愿在华夏大地上,悲剧不再重演,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祖国繁荣昌盛。
作者:王仕科
时间:202_年3月6日
第二篇: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新华网乌鲁木齐7月7日电: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长李屹7日凌晨透露,截至6日19时,乌鲁木齐市“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死亡人数增至156人,其中,男性129人,女性27人;受伤人员1080人。目前,公安部门已抓捕1434名参与打砸抢烧杀嫌犯,其中,男性1379人,女性55人。对这些人员的审讯工作正在进行中。
铁的事实证明,7月5日晚,乌鲁木齐市发生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一起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烧事件,其目的就是要挑起事端,制造暴力事件,搞分裂干扰我发展。
对犯罪分子的容忍,就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伤害。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对那些组织、制造打砸抢烧的一小撮分裂分子,对那些参与、实施暴行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进行坚决的打击。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团结是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疆工作更加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加快新疆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战略决策,把新疆工作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位置,确定了“稳疆兴疆、富民固边”的战略目标,明确了新疆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点,进一步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从而走出了一条具有新疆特色的发展之路,经济社会保持了又好又快发展态势,国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的辉煌成就。特别是202_年以来,新疆进入了大规模投资开发的“黄金”时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1377亿元,占改革开放以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6%,大大超过建国后新疆前50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总和,建成了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基础产业和新的生产能力,对支撑新疆大开发、大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如今的新疆,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各项社会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和谐和睦和大力支持,呈现一派欣欣向荣、兴旺发达的景象。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政通人和、百业兴旺的新疆,却是三股敌对势力所不愿看到的,他们总是伺机挑起事端,制造民族矛盾,唯恐新疆不乱。这次“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三股敌对势力对新疆各族人民犯下的又一次滔天罪行。
历史无数次证明,和谐是福,**是祸,稳定是压倒一切是因素。无论在新疆还是在中国,没有稳定,一切无从谈起;没有法治,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就不会得到保障。我们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的团结和稳定;要像尊重自己的生命一样,尊重法律的尊严,对任何企图通过制造事端分裂国家的行径,都要予以最严厉的谴责;对任何破坏社会稳定、践踏法律尊严的暴行,必须予以最坚决的打击。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和谐稳定不容破坏!
第三篇:法律的尊严
第十二课 法律的尊严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能力目标:依据事实进行理性分析能力和有条理的表述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形成有法必依,法律至上的价值取向,维护法律的权威。教学重点、难点: 依法治国的要求及重要性。教学课时 2课时。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依法治国 导入:活动导入
1.教师引导:我们都希望生活变得越来越美好,大家希望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之中呢 ? 今天我们来做一个“畅想未来生活”的活动。
2.学生自由发言。学生可能会谈到经济会更加发达,社会稳定等内容,教师借此引导:美好的社会中需要什么作保障 ? 3.学生分组讨论或自由发言。教师要把学生的话题引导到“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走依法治国之路”的思路上来。
4.教师:今天,我们的话题就是依法治国。
引导学生关注法律在维持社会生活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出本课的主题“走依法治国之路” 教学环节一: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和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1.讨论:假如生活中没有法律,社会会变成怎样?
在学生讨论交流的基础上,教师总结:从刚才的发言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的生活、国家的治理都离不开法律。没有了法律,公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国家就不能长治久安。因此,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那么,依法治国的含义是什么呢?
2.学生讨论“依法治国”的含义。下面的资料供师生参考。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补充:依法治国意义,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让学生了解依法治国的含义以及重要性(板书)
教学环节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讨论:我国如何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
主要内容如下。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违法必究,是指凡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举例:现实生活中怎样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呈现几个司法案例。
案例一:阜阳伪劣奶粉案牵涉者中已有1人被逮捕,5人被刑事拘留。有关部门对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涉及的11个省区市劣质奶粉案件查处工作进行了督查。共查处劣质奶粉生产企业49家、窝点1家、不合格奶粉生产企业3家。其中,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涉案企业12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97名责任人员做出了处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案例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_年7月31日上午对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9月14日 成克杰被执行死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案例三:202_年5月29日下午,某市扫黄打非办在市影剧院门前举办集中销毁非法音像制品现场会,共销毁非法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0万多张(执法必严)。问题:上述案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哪方面内容? 3拓展:政府依法行政的意义。
教师:政府能否自觉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权威,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顺利实施,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使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
问题:你能说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哪些社会公共事务?(文化稽查队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公安部门依法清理流动人口;等等)通过活动和案例分析引导学生了解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引导学生理解现实生活中如何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了解依法行政的体现 课堂小结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实现这四个方面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有保证。总结提升
课堂练习练习册(略)第二课时:与法同行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懂得法律在维护人民利益方面的作用。
能力目标:学生熟悉事例分析的方法,懂得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守法、用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尊重法律,追求公平、公正。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为;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重点、难点:权利义务的关系,正确行使监督权
教学课时 2课时。教学过程
1.讨论:在日常生活中,你的家人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受到过侵害?如果有,问题是如何解决的?(通过村民委员会调解;经过消协调解或仲裁;通过诉讼;等等)
2.教师:法律能够帮助公民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能够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秩序。作为合格的公民,我们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我们今天的话题就是“与法同行”。结合日常生活的经历体验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教学环节一:尊重法律,体验公平、公正 1.组织“法律在我心中”的讨论。
问题:如果请你用一种生活中的实物来形容法律,你会用什么?(天平、宝剑等,学生会回答法律代表着公平、铲除邪恶等)
2.讨论交流教科书第87页为一分钱打官司的案例,让学生就案例发表看法。(公平是市场交换的最基本的原则。1分钱虽然微不足道,但是又体现了一种公平)3.呈现正反方面的案例,让学生体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性。
呈现优秀法官宋鱼水的先进事迹和一名15岁少女遭受母亲伤害的案例(见“多媒体资源”)。学生就如上两个事例展开讨论:假如生活中没有了公平,社会将会如何?假如生活中缺少了正义,我们的权益将会如何?通过讨论认识公平和正义意义。
教学环节二: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分析如下案例,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方成、方莹系兄妹。在方成14岁、方莹11岁的时候,母亲不幸去世。父亲经常打骂他们,不给饭吃,不让回家。兄妹俩不堪父亲的虐待,无奈离家出走,靠乞讨和捡破烂为生。现在方成兄妹长大成人,他们靠劳动致富,不仅盖上了新房,而且买来了高档家电和家具,日子过得很富裕。方成父亲见子女日子过得挺红火,就要求方成兄妹俩每月付给30元赡养费,并说如果不给,就到法院告他们虐待老人。
讨论:法院会支持方成父亲的要求吗,为什么? 下面的资料供师生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只讲权利而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讲权利都是不正确的,方成的父亲在子女年幼,需要抚养教育,而自己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在子女成年后又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种要求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而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的请求的。问题:你如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关系
教学环节三:正确行使监督权
1.分析案例,感受舆论监督的作用。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披露一起“霸道‘学校’”事件。某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份所谓“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的文件。据此,县有关部门于1998年成立了一所“法制教育学校”。仅1~4月,该学校就将200多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强行关押,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因为抵制不合理的摊派和乱收费而被抓的。这些被关押的人,还要被迫交纳200元的学费。
问题: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披露这件事有什么重要意义 ?(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2.探究:公民行使建议权、监督权的渠道、方式有哪些? 公民行使建议权的途径和方式有 : A.向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B.可用举报信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C.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公民行使监督权等政治权利时应注意: A.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B.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
C.不能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课堂小结
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正确行使监督权是每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素养。我们中学生应该成为法律积极的维护者和执行者。板书设计:(略)
第四篇:国旗 不可侵犯的尊严
一提到国旗,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关乎国家尊严。”事实上,不光是国旗问题无小事,国歌、国徽同样都是一个国家主权和尊严的标志,而热爱她们更是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我们都曾经感受过这样激动人心的场面:在奥运会的赛场上,当我国的运动员们经过了努力拼搏而站在世界顶级领奖台上的时候,看着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听着国歌雄亮唱响,我们内心激荡着的是一种士气高涨的民族自豪感。可以说,很多时候,国旗、国歌和国徽就是我们国家的一种具象化的表征,而人们对国旗、国歌和国徽的尊重程度正面反映出了他们内心世界中“祖国”这个词汇的实际分量。从理论上说,大家都知道对于国旗、国歌和国徽的尊严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在诸如奥运会这样的国际赛事中,如何正确地对国旗、国歌和国徽表达出应有的尊重,对很多人而言却是个模糊的概念。于是在赛场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让人失望的画面:在升国旗、奏国歌的庄严时刻,有人在喝水吃东西、有人跷着二郎腿东张西望、更有人在漫不经心地聊天开玩笑……我们虽然不能说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但至少是失礼的,甚至可以说在道德上打了些折扣。因此,我们今天就专门说说国旗、国歌和国徽的问题,系统地解释一下在面对这些事关国家尊严的场合时,我们该怎么做。同时,还要强调一下,在面对别国的国旗、国歌和国徽,我们也应该给予尊重。这样的做法才真正体现出了我们中国观众的文明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起源法国最早为国旗立法最早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国旗问题的时代是法国大革命时期。1789年,巴黎国民自卫队开始把蓝、白、红三色旗定为队旗,由此代表自由、平等、博爱的三色旗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象征,此后三色旗便成为了法国国旗。国歌则是被一国政府正式承认能代表该国家的官方乐曲。
十九、二十世纪时,大部分的国家都制定了国歌,不过最古老的还是荷兰的《威廉·凡·那骚》,该歌1568年被定为荷兰国歌。此外,比较著名的国歌还有法国的《马赛曲》、英国的《天佑吾主》等。据记载,古代奥运会上也有庄严、隆重的发奖仪式,但和现代不同的是,优胜者获得的是一顶象征荣誉的橄榄冠和一项可以在运动场的墙壁上刻下自己名字的权利;此外,三次获得冠军的运动员,奥运会还会为他们在宙斯庙旁树立塑像,以示表彰和纪念。而升国旗、奏国歌作为仪式在体育赛事中使用却源于现代奥运会。在1896年4月6日开幕的第一届雅典奥运会上,美国选手詹姆斯·康诺利在当日的三级跳远赛中旗开得胜,以13.71米的成绩夺得现代奥运会的第一个冠军。他获胜后,运动场上奏响了美国的《星条旗之歌》,并升起了美国国旗星条旗。此后,奏国歌、升国旗成为了奥运会的传统发奖仪式,而这项仪式也成为了体育比赛中的最高礼仪。今天,升国旗、奏国歌在很多场合中被使用,如法定节假日、学校升旗、各种比赛等。在大型体育比赛中,运动员获得金牌后,赛场上都会升起国旗、奏响金牌得主国国歌,表示对运动员以及所代表国家的尊重和肯定。规则肃立、端正、庄严、保持安静升国旗时我们要这样做升旗仪式纪律与会场纪律相同。特别强调,升旗过程中,除特殊工作人员以外,任何人包括升旗仪式场地附近的行人均应原地肃立,行注目礼。对于故意毁坏、玷污国旗或破坏升旗仪式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依法处理。1.升旗时要肃立、端正奏国歌、升国旗仪式开始后,包括运动员、观众、主席台上的贵宾、赛场内的工作人员都要起立,脱帽面向国旗,行注目礼。这个时候,还在场内走来走去,或者还在旁若无人地继续做自己的事都是不当的行为。这里包括贵宾和工作人员。坐在主席台上的贵宾也要和观众一样起立。而在场内各处忙碌的工作人员也不能无视即将开始的升旗仪式,应立即停下手中的工作,在原地站立,身体转向旗杆方向,等待升旗。2.行注目礼时神态要庄严在场人员要行注目礼,仰视国旗冉冉升起。行注目礼时眼睛要始终望着国旗,目光随着国旗冉冉升起,这个过程要持续到升旗仪式完毕。国际比赛赛场上有来自不同国家的运动员,看台上也会有来自不同国家的观众。在举行升旗仪式这种特定的场合下,应该互相尊重。在国际比赛的颁奖仪式上,将升起获得前三名的代表团的国旗。作为观众,在赛场上升其他国家的国旗时,要给予对其他主权国家应有的尊重。这是群体文明素质的体现。3.升旗仪式时要保持安静升旗仪式进行过程中,所有的人都应在原地肃立不动。赛场内不应有人来回走动,更不能东张西望,嬉闹谈笑,也不能嚼着口香糖。在几千人、几万人的体育场馆内,在升旗仪式的整个过程中,每一个人都做到了不出声响,才能保证整个赛场的安静和升旗仪式的严肃性。这种庄严感也会令在场的每一个人内心受到震撼。国旗与名将国旗升起老将热泪盈眶2004年8月14日,中国运动员王义夫在雅典奥运会男子十米气手枪决赛中再次夺金。当王义夫头戴雅典奥组委特制的橄榄枝花环走上领奖台,国歌即将奏响的时候,这位久经战场的老枪手也忍不住流下了激动的泪水。赛后,王义夫表示,能拿到这块金牌的确很高兴,作为一个老运动员,第六次参加奥运会,非常不容易但也非常幸运。同时也非常感谢一直在支持中国射击队的中国观众、中国代表团和中国射击队领导的关怀。在随后举行的颁奖仪式上,这位老将在国歌声中流下了热泪。国旗意味着一个人的所有神奇教练米卢与中国队全体成员在西归浦训练营同一面鲜艳的中国国旗合影时曾表示,一个人从出生就会对自己祖国的国旗有着特殊的感情。国旗意味着一个人的所有。我是中国队的一员,我为中国工作,所以在中国的国旗前合影对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在中国工作令人高兴。我生活在北京,当我路过天安门广场时,经常会看到那里醒目的国旗。代表中国队参加世界杯,为中国工作让我感到荣耀。我希望队员们也会有这样的感受,并且为自己的祖国踢好球,在球场上努力。链接我国的国旗法对尊重国旗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篇:感受法律的尊严
感受法律的尊严
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相互依存,它们息息相关且相互影响。在相互的磨合中彼此渐渐地区分开来,但无法避免的是,随着观念的改变,道德标准的更改,法制的进步,法律与道德又开始相互磨合以彼此适应着,并不断重复这种螺旋上升的趋势发展着。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两种主要规范体系。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纯在有质的差异,在时间上有存在泾渭分明的边界差异;另一方面,二者在一定条件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彼此取长补短,相互融合,相互转化,共同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在理论上厘清两者的差异性,正确认识到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理论渊源,在实践上有助于我国贯彻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思想道德实践和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这会建设的协调发展。
什么是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现代意义上的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城实与虚伪、公正与偏袒、正义与邪恶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称。与法律比较,二者的边界主要表现在:
1、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发展趋势各不相同。道德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早在原,始社会,自从有人类活动就有了道德观念了,人们已经学会用舆论、信念和习惯的力量来调整彼此的行为,维系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道德是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的,在一种社会形态之内只可能存在一种同一性质的法律,却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的道德。①(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的产生一国家的形成为前提条件,法律史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性质。法律既然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但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人们的思想境界将不断升华,到将来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道德的社会规范地位会进一步巩固,内容也必将扩展,社会作用将日益扩大和加深,并有阶级的道德转化成人类共同的道德。而法律则将逐渐失去其存在的物质条件,有的法律因生活不需要而消失,有的或许是大部分法律规范则逐步失去其阶级性而转化为社会的共同生活准则。
2、法律遇到的调整的对象与范围有所不同。道德的调整对象除了人们的外
部行为外更主要的是人们的主观愿望和内心活动,主要借助评价、教育、感化、舆论褒贬来培养人们的道德义务感和善恶判断能力。道德调整的目标比较模糊,规范性较弱,虽然带有强制性,但归根到底是出于人们的自觉自愿。即使在调整人们外在行为的问题上,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也比法律要广泛。②(例如,婚姻关系是法律与道德所共同调整的对象,但是爱情关系、友谊关系通常只受到道德的调整而不是法律的调整)。在现代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单纯的思想或动机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在法官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及该行为如何受到法律的制裁时,行为人的心理动机也是法官考虑的一个因素)。在古代社会曾经存在过的③“腹诽”、“莫须有”等思想定罪的荒谬案件,这种情形与现代国家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法律对人们违反道德规范的态度和行为也要进行干预,但有一个度的界限,即只有这种态度和行为触犯了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达到“违法”的程度才加以调整。此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有不适用于道德进行调整的内容,④(如一个国家的组织制度设计,社会管理程序及技术性规范等)。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调整机制和强制力各不相同。道德虽然有行业行为规范,乡规民约等文本形式,往往也是原则规定多于具体规范,一般是明确行为要求,不规定对违反者的具体制裁措施。在总体上道德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其拘束力来自语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无需国家规定,一旦破坏,也无需国家出面制裁。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是行为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施加于社会成员的成文规范,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一经颁布就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约束力。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此外,法律的推行也有赖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制裁措施。
4、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恶惩善”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违反法律,道德评价的标准比法律的评价标准要更高。
5、道德与法律的操作性和稳定性各不相同。道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与法律相比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弱。法律经立法机关颁布,则具有相对稳定性,规定有严格的废、改、立程序,有专门的执法、司法机关度量人们是否守法,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第一,道德与法律存在诸多的共性。道德与法律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领域,从生存形态上分析,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上的上层建筑。都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为生存条件,最终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又反作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或阻碍生产力的进步。这种反作用的性质是因为道德与法律又都具有阶级性。社会的主要道德及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是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利益需要的,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特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倡导者是否代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方向。
第二,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与法律作为意识形态中的两种主要规范,彼此具有明显的相互助长作用。因为特定的道德与法律基本原则和内容具有一致性,凡是统治阶级倡导的道德也都是法律要竭力维护并弘扬的。⑤(比如关于社会有序化的道德,诚信交易,不得欺诈对方,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禁止杀人、抢劫等)。法律的实施就是惩恶扬善,对人们表现出来的外在行为,赞成真么,反对什么,法律发挥着国家评价的功能,同时通过这种评价又将强化人们的内心信念,从而使善良愿望得以鼓励,丑恶观念予以抑制。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形成和功能的发挥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道德对法律产生积极地促进作用。道德有助于提高法律实现的程度。一是因为道德发挥着对法律的评价功能。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年多百年就评价说,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会获得人们的赞同,人们可能更能内化为行动的信念,自觉去践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不难理解在自然法学派看不合道德的法律便不是法律。二是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因为法律的实施要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合作,其中道德观念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全社会的道德观念同法律背道而驰,就会对法律实施产生一种强大的阻力,法律功能会大打折扣。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发不足以为行”),所以,守法者道德品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法制状况的好坏,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水平是国家法制化的一个基本前提。执法者职业道德的高低内在的决定着法律的公正与偏私,影响着法律的价值评价。其三,道德对法律功能具有弥补作用。由于法律的调整面窄于道德,其概括性的特点决定不可能事事都作法律规定,而道德的调整面较宽广,一些不宜或由法律调整不到的,道德规范了。也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强的特点,法律对急剧变迁的社会反映不如道德迅速,道德能比较即使地对社会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对原有的道德规范进行修正,提出新的道德观念因素,弥补了因立法不足或滞后而无法可依的弊病,对法律调整起到了补充作用。
第四,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有些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不断吸取增强道德精神,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㈠ 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理和道德观念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的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定,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⑦(“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⑧(“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的而减其刑”)
3、德礼为本,刑罚并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
㈡ 法律的道德化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
㈢ 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
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
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
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结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热议的话题,对这两者的关系说法有很多,其实他们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