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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书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1-103975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8 00:55: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销合同书

经销合同书(草稿)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永登丁娃烧饼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进一步发展地方经济,促进特色食品产业的发展,甲、乙双方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规范产品在市场运作,树立和维护企业品牌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在甘肃兰州地区的经销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一、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丁娃系列产品。

二、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双方经书面约定的甘肃省兰州市区。

第二条:允许经销权

一、在合同期间甲方在约定的地区不得再将产品的经销权授予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

二、乙方不得将甲方产品的经销权在甲方未知的状况下转让给其他个人、公司或经销商。

第二条:店面选址与装修

(1)专营店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独立一楼临街店铺。

(2)周边环境卫生、清洁、美观,避免与杂货店、机械修理店等为邻。

(3)店面位置由乙方初选,甲方考察同意后,由甲方招标统一装修,装修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营业中的产生的水电暖等销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产品规格与配货数量确定原则

1、产品规格由甲方按公司技术文件要求生产;

2、经数量和品种由乙方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行选择和确定;

3、乙方每次以现金或者转账的形式足额付款提货,甲方在收到货款后按甲方的要货通知单发货。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办理发货到乙方所代理的区域,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每次提货不得低于______件。

4、乙方在正常销售状况下(除八月

十五、春节外)每次提货,必须在发货日24小时之前填写甲方统一自制的要货通知单并加盖公章传于甲方确认;春节、八月十五期间提前五天上报提货数量以便甲方组织生产;

第四条:产品质量保证

甲方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产品货款一律按款到付货的原则结算。

2、支付方式:电汇,汇票,支票。特使情况以现金支付的必须交付于甲方财务部或公司书面委托的个人,否则出现意外甲方概不负责。如账号有变动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交货与运输

1、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运输到乙方指定的交货点。

2、在产品未到达乙方指定的地方前发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到达后的费用包括卸车、搬运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产品到达时对进行查验,如对产品产生异议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有权拒绝收货。乙方收货后在甲方的发货单上签字,注明收货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产品的验收:

1、乙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并现场退货;

2、若乙方未按规定提出书面说明的,收货后视为所交产品符合要求

第八条:换货与退货

1、乙方在销售产品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若因乙方

经营不善或保管不善导致产品过期的甲方概不负责退换货。

第七条:产品的价格、储藏

(一)产品的价格、运输:

1、产品实行公司定价制(见附页一:《产品名称及价目表》)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通知,按时提供所需食品,若因甲方不能按时供货的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乙方在收货后有责任按照产品的要求严格执行冷藏、冷链运输、冷链销售的经营方式,以保证产品品质。

第八条:广告宣传

1、为了更好的开拓市场,做大做强公司品牌,乙方应在年内适时开展公司品牌及上市新产品的宣传活动;

2、甲方根据乙方年内完成的销售业绩,给予乙方相应宣传费用支持。

3、乙方在做所有宣传活动之前须将宣传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广告策划和活动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可按照审核后的方案开展宣传活动

4、乙方年内不做任何关于市场拓展的广告宣传活动,不能享受甲方给予的任何广告宣传费用支持。

第九条:销售政策

(一)基本政策

1、乙方全年应完成销售任务()万,并按季度,月度做出销售计划分解。

2、乙方当月完成销售计划,按()%返利;超过单月计划50%,按超出额的()%二次返利,超出月销售额的100%,按超出额的()%二次返利,以此类推。

2、甲方必须在每个月的10号之前,按时将相应的利润返还给乙方,不得借故拖延。

3、乙方在无特殊原因之下连续两个月完不成销售任务者,甲方有权视为乙方为不合格经销商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经营业绩的支持

1、为了鼓励和支持乙方积极开拓新的市场,扩大销售区域,增大市场占有率,合同第一年每月销售基数达到()万元,给予一定的奖赠支持,支持的额度另订。

2、乙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回款达到一佰八十万元时,甲方在次年奖励价值乙方销售额1%的产品。

3、特殊活动另行协商。

第十条:签订合同乙方应具备的资格

1、具备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要符合甲方产品要求。

3、企业信誉良好。

4、经营业绩良好。

5、卫生达标

6、符合甲方产品要求的经营网络。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

鉴于甲方授予乙方甘肃省兰州市区经销权,乙方需向甲方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提供1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本合同履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在乙方负责销售区域内另行授权经销商,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2、甲方若无故终止合同,甲方承担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确保前3个月销售达18万元,合同年内销售额达到72万元;若未完成销售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经销权并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在合同期内经营其他同类产品,包括自己生产假冒同类产品,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向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以外销货,甲方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乙方若遇到巨大困难或者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若乙方按约履行本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约,甲方应向乙方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

7、乙方在合同签订15日之后未有履行合同的任何迹象,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并重新指定经销商。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乙方在销售中成绩显著,甲方在扩大经营范围选择经销商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第十四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2_年06月15日至202_年06月15日,期限5年,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约权。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甲方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经销商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篇:经销合同书

经销合同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代理品牌:内裤系列产品。

二、代理地区:经销商。

三、销售任务: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约定乙方首批订货总款不得低于。年销售任务不得低于。

四、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违约责任:

1、年销售任务不达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不论由甲方配给乙方的首单货品或乙方自订产品: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如数目准确,应于认并签字确传真至甲方;若数目有异议,则亦应于当日向甲方提出,待甲方再次核对后,乙方须对甲方的对帐数目当时审核并做出答复,若乙方故意拖延对帐时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所有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三篇:经销合同书

经销合同书

甲方:吉林省中华参加工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促进甲方产品的销售,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省市的产品经销商。

一、乙方的资格

1、具有相关的经销工作经验或专门从事商品营销的企业或个人。

2、有能力建立自己的经销系统或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具备财务支付能力,能保证进货货款的先期给付。独立承担所发的债权债务及相 关责任。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完备的仓储条件。

二、代理权及代理区域的确定

1、代理权期限暂定为年,合同到期续签,在有效期内乙方没有违约行为优先 享有代理权。

2、代理区域分为两个等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

三、甲方同意乙方销售甲方开发的系列产品的同时,独家销售中华参系列产品。甲 方供给乙方产品的规格、数量、单价由双方代表确定,结算业务由双方代表衔接。

四、首批购货量的要求

公司以代理商负责区域的铺货容量及维护量为依据,按区域经济水平,城市规模的 不同确定首批购货量,原则上作为以下规定:

1、地市级代理商首批购货量的货款额度为万元人民币(出厂价)。同时向公司 缴纳保证金万元人民币。

2、省级代理商首批购货量的货款额度为万元人民币(出厂价)。同时向公司缴纳保证金万元人民币。

3、保证金的作用主要是防止违反经营规则,如代理商在合同期内没有违规行为,合同终止时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享有在合同规定区域内甲方产品经销权和发展、管理该区域甲方产品分销商权利。

2、享有甲方提供的相关市场指导和资料的权利。

3、收到货物后3日内(按取货单日期为准)验收货物数量,对有异议的必须在货到 后7日内书面提出,或由双方代表衔接处理。

4、给分销商的价格由乙方自主确定。

5、乙方不得生产、仿冒甲方产品,也不得用其他厂商的产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更不准将产品销售到合同规定以外的地区。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销或分销方案、广告策划、宣传计划和产品分销情况。

7、乙方在经销地需要具备合法的销售手续办理费用自负。

8、因原料纯真,故乙方订货必须提前十天向甲方提出供货计划。

9、自签定销售合同之日起,乙方两个月内建立起自己的销售网络,超过三个月无进货,乙方所交纳的购货定金等于自动放弃,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七、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乙方违法、违规行为或业绩不佳有权 予以纠正和督促,对内未完成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代理权。

2、甲方有审核乙方产品广告宣传资料的权利。

3、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甲方产品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等产品质量和市场准入手续等证明文件资料。

4、甲方给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

5、甲方应保证合同期内所供应的产品的质量相同,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质量检测手续。

八、交货与运输

1、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申请和货款后,应保证7日内(最迟不超过15日)将产品 如数发到乙方经销处。

2、甲方交货地点为:吉林省中华参加工有限公司。

3、乙方可自行提货,也可委托甲方代办托运。代办托运时乙方须出具委托书,载明到站、详细地址、收货人等,产品运费由乙方承担。

九、付款方式

1、采取先付款后交货的方式,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帐户,甲方确认后予以发货。

2、乙方在付货款时,应以甲方代表衔接确定产品名称和数量,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依据各类产品价格核算后发货。

十、违约责任

1、甲方生产的产品因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销售区域将其他厂家的产品换上甲方商标、包装进行销售的擅自生产、仿 冒本甲方产品的,应向甲方赔偿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3、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申请和货款后,不按时发货,每延误一日应承担订货额5%的违约金。

4、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双方应在尊重事实、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保证金

合同签定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合同期内乙方如有 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扣下作为违约金。合同期内乙方如无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在合同期结束时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十二、其他条款

1、乙方只负责甲方产品的销售,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营销无关的活动,或对外签订任何具有经济往来的内容的合同。

2、乙方对外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凡发生违反行政法规或刑事犯罪行为,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后果责任。

4、双方不得泄漏有关商业机密,若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应全部负责。

5、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人力不可抗据原因导致的不能履行的,须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且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7、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当日起生效。

甲方(章):吉林省中华参加工有限公司乙方(章):

地址:吉林省汪清县新林街18号地址: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区域代理经销合同书

区域代理经销合同书

委托方:浙江辰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共同发展原则下,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内容之规定执行。

2.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专利产品

3.合同标的额及市场保证金

3.1合同标的额

标的额1:乙方全年销售额

标的额2:乙方首批进货额

3.2市场保证金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价格体系,防止冲货,乙方首批进货时应按进货额的5%万元给甲方作为市场保证金。

4.供货及相关细则

4.1合同产品“”供货价格

4.1.1产品(1):型号规格RMB元/支。

4.1.2产品(2):型号规格RMB元/支。

4.1.3产品(3):型号规格RMB元/支。

4.2为保障全国经销商的利益,合同产品“遥控电动病床”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价格表详见合同附件1)。

4.2.1产品(1):销售价格RMB元/张。

4.2.2产品(2):销售价格RMB元/张。

4.2.3产品(3):型销售价格RMB元/张。

4.3货款支付方式:规定时限内全款汇到甲方帐户

4.4供货期限:首批进货,甲方在收到乙方全款后乙方汇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

4.5交货地点及运费:甲方在 广东 省 深圳 市交货。若按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到达交货

地点的长途铁路或公路运费由乙方负担(指火车或汽车到达交货地点城市前的费用),到达该城市后其它省内或短途运费由乙方负担。

4.6包装标准: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为标准无菌包装。

4.7产品质量: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凡由于甲方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5.铺货

5.1乙方保证在首批进货到达乙方规定地点30日内,在本合同规定销售区域内的一级重点市场

(地区级市)铺货率达到90%以上。

5.2乙方保证在首批进货到达乙方规定地点60日内,在本合同规定销售区域内的二级重点市场

(县、县级市)铺货率达到80%以上。

5.3在首批进货到达乙方规定地点30日后,对乙方铺货率没有达到甲方标准的一级重点市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由甲方针对该地区进行重新招商。

5.4在首批进货到达乙方规定地点60日后,对乙方铺货率没有达到甲方标准的二级重点市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由甲方针对该地区进行重新招商。

5.5在合同期内,对于铺货严重萎缩,连续2个月铺货率没有达到甲方标准的一级重点市场和

二级重点市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由甲方针对该地区进行重新招商。

6.广告宣传费用

各种宣传资料、物料的设计、策划、制作由甲方负责。甲方按乙方进货数量,按宣传品不同进行定期配比。

7.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

7.1甲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经营有查询、监督权。

7.1.2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权直接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

7.2甲方的义务

7.2.1有按照合同规定维护乙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7.2.2有对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支持的义务。

7.2.3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在经营中出现的困难。

7.2.4有按时供货、保证货物质量和提供经营信息的义务。

7.2.5保证不向独家经销商区域内的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供货。

7.2.6为乙方提供产品上市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7.3乙方的权利

7.3.1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7.3.2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处罚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追究甲方经济、法律责任。

7.4乙方的义务

7.4.1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好产品在本地区上市一切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的义务。

7.4.2有按照甲方要求按周、月、季上报销售信息反馈表的义务。

7.4.3对甲方的产品情况、经营情况、市场拓展策略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7.4.4有不得经营其他与皿甲方产品相关类似产品的义务。

7.4.5有不得经营假冒、侵权产品及协助甲方共同处理上述问题的义务。

7.4.6不得跨合同所规定地区经营,不得将独家经销权转让他人。

7.4.7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实际铺货资料。

8.价格

8.1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独家销售区域内,保证市场零售价统一。

8.2在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独家销售区域内市场零售价发生严重偏差(被冲货情况除外),严重影

响甲方市场信誉和其他地区销售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独家代理权,解除合同,并全部扣除乙方独家经销保证金作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的违约金。

9.冲货

9.1乙方只准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甲方产品的销售活动,否则视为冲货。

9.2发生冲货事件,乙方应赔偿被冲货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冲货量以被冲货方提供的乙方所售甲方产品的数量为主要依据,结合甲方清查乙方产品货物流向结果,经三方认可后(冲货方不到场视为认可),以零售价减去冲货价所得差额为基数,乙方按2倍赔偿给被冲货方并按总冲货量价值的10%给予处罚。乙方接到罚款通知单后,罚款应在五日内到达甲方财务帐户。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独家经销保证金中扣减,且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不承担退货责任。

10. 解除合同后的有关条款

10.1乙方对甲方经营计划、价格、市场信息等全部内容继续承担保密义务24个月。10.2乙方退还甲方所有的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书、经销牌等。(均不能保留复印件)。10.3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独家经销保证金3个月内全额退款。10.4合同终止后,乙方与第三方发生关于甲方产品的一切业务往来,甲方不承担责任。

11.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双方同意续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3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如果某一方不按此合同条款履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严守本合同各条款之内容是双方的承诺;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均属于

违约行为。由于不可抗力(运输事故等)或国家政策变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双方协商解决。

13.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14.违约责任: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15.解决争议的方式:(1)甲方指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嘉兴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甲、乙双方可任选其一,诉讼地点为嘉兴。

16.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地址:

开户行:

帐号:

签收时间:

乙 方:单 位:(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电话:地址:开户行: 帐号:签收时间

第五篇:授权经销合同书

授权经销合同书

甲方(供销人):

地址:电话:

乙方(经销人):证件名称及号码:

地址:电话:

合同签订地:

甲方为专业的量身订做整体橱柜、衣柜、书柜、滑动门等系列家具的生产厂家,并创办了“瑞枫家居”品牌,用以全国连锁经营。为扩大品牌知名度,开拓市场,特授权乙方为中国省条件。为促进品牌市场竞争力,维护品牌声誉,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销产品范围:“瑞枫”品牌的壁柜门、隔断门、衣柜、书柜、橱柜、内置格架等相关产品。

二、经销地区:以区域为限。

三、乙方加盟条件及形式

1、乙方在甲方所授权上述区域以“瑞枫家居”品牌形象设立专卖店或零售店。

2、乙方经营场所内的样板必须为甲方(有偿)提供的样板货品(取消授权后不得摆放甲方样板货品)。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只经营瑞枫品牌壁柜门、隔断门、柜体、橱柜、内置格架等相关产品。

4、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定后1月之内,即在所授权区域内开设“瑞枫集成家居”产品专卖店或零售店(店址及电话),如在此期限内乙方还未开设专卖店的则视作乙方自动弃权。

5、瑞枫壁柜门、隔断门等产品所需散件及所有配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柜体、边框、轨道、顶底轮及五金件必须从甲方采购,否则将一律认定为假冒瑞枫产品,并不得在瑞枫集成家居系统专卖店内销售。同时甲方有权取消其经销资格。

6、产品的零售价格:乙方应维护市场售价,以保护品牌形象(由甲方提供零售价,附后),其市场零售价不得低于甲方提供零售价目的百分之二十。

7、销售额度:乙方的开店启动期为三个月(自本协议签属之日起),三个月后乙方应每季度完成不少于10万元的订单额度,并保证第一总销售额度达到50万元;第二年起每年销售额不得低于80万元。

8、乙方代理区域为省会城市或直辖市时,一年内开立专卖店不少于2个,其旗舰店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代理区域为地级城市时,一年内开立专卖店不少于2个,旗舰店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 ㎡;所有店面必须统一形象进行装修。

9、品牌保证:乙方必须交纳10000元保证金作为押金;交纳10000元作为加盟费。甲方未收到相关指定区域加盟费和保证金时,本授权合同无效。

10、若乙方违犯(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1至9款任一款之规定,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瑞枫家居”品牌;同时,乙方须立即停止使用“瑞枫”商标、样本、标识等。

四、甲方给予乙方的市场支持:

1、乙方新开店面的免费店面平面设计方案、门楣MO、店内宣传海报MO等CI宣传资料。

2、免费提供店员及测量、安装人员的培训工作。

3、免费提供经营期间的营销策略及技术指导。

五、进货价格及奖励政策:

1、乙方的进货价格以甲方现市场零售价的折计算,具体见附表。此价格不含测量、设计、运费、安装费及税费。

2、若乙方完成双方事先商定的全年定货任务以上的部分,甲方给予乙方2%的返点奖励(以同等价值的货物形式)。

3、若乙方未达到甲方规定的年销售量,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撤消乙方的特许经销权,停止向乙方供应“瑞枫”产品。

保留乙方的经销权,但可以另行授权该区域符合条件的其它经销商经销“瑞枫”产品。

六、双方责任及产品的质量保证:

1、乙方负责接单、上门测量、设计出图及产品的安装、售后服务。

2、甲方负责按乙方传真或E-mail的图纸或尺寸,按时按质将货品交付乙方指定的武汉货运公司并尽快通知乙方;甲方正常出货期为10到15天。

3、在经销期间,因甲方或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责任先后及导致后果大小按比例分担。

4、乙方从甲方采购的瑞枫品牌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货物后3天内向甲方提出,经甲方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补偿,补偿方式原则上以货物替代为主。运输途中造成损坏不在索赔范围之内。

七、定单之确认:本协议所订购商品,其数量、价格及装运期等均在每笔交易中以电话或传真形式逐笔确认;

八、付款:甲乙双方采用先付款后生产的方式逐笔结算。因时间关系,甲方以乙方传真至甲方

工厂的订货图纸为依据进行下单生产,图纸一经下单不得再行更改,否则应承担改图引起的费用。乙方应在传真订单后尽快将全部货款打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并立即通知甲方进行生产,因乙方款项不到位引起的误工期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品牌维护:乙方必须积极推广并维护甲方品牌的社会声誉,保证售后服务。乙方必须在专卖店内或宣传资料上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瑞枫”品牌产品的防伪标识及投诉电话,以利客户识别;客户投诉每年不得超过3次,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假冒伪劣产品替代甲方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作以下之一处理:

1、甲方处以乙方罚款202_元或罚没乙方保证金202_元(该保证金应及时补足),直至取消乙方经销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2、解除本协议,收回经销权,扣除乙方全部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乙方有义务每隔3个月向甲方详细报导市场情况及消费者意见,并常提供市场上其他同类商品的样品、价格、销售情况及广告资料等供甲方参考。

十一、广告宣传费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自行承担在上述地区的一切广告宣传费用,并且:当乙方代理区域为省会城市或直辖市、一级城市时,其每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不能低于元;当乙方代理区域为地级城市时,其每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不能低于元;乙方宣传所用的图样及内容须事先经甲方同意。若甲方认为有必要做全国性或乙方代理区域的媒体广告时,乙方必须配合并按比例分摊广告费用。

十二、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自年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若乙方一年内未违约本合同可顺延一年;如双方不同意续约,任何一方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如果一方不按此协议条款履行,另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双方合同终止后,乙方有义务按时按质完成原由乙方经手“瑞枫”品牌产品的售后服务约定时,甲方负责退回保证金给乙方。

十三、仲裁: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同等有效。双方签署的售货确认书、传真件或设计图纸同等有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供货人):乙方(经销人)

代表:代表:

年月日

经销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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