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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之人民警察的纪律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1-78085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3 00:36: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4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之人民警察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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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之人民警察的纪律 招警考试网:为了备考2014年招警考试的同学能更好的了解掌握相关的招警考试专业的基本知识,中公老师将为大家进行一系列的招警专业知识的解读,祝备考招警考试的同学马到成功!人民警察的纪律

(一)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纪律,是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人民警察为正确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在人民警察职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其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纪律,也不是一般的组织纪律,而是具有法律属性的纪律,因而人民警察的纪律具有更明确、更强烈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由于人民警察在职权上和工作上的特殊性.纪律对人民警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具有铁一般的纪律,绝不允许各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

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但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果。此外,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础。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农大西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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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这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纪律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人民警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人民警察一定要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对人民警察有关政治方面的纪律主要有: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2.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不参与派性活动,听从组织调度,自觉接受监督,无条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3.工作纪律。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积极履行公务,一是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二是正确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三是执法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

秉公执法,一是严格公正执法;二是廉洁执法。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它的职业活动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做到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在情与法面前要铁面无私,斩断情缘。在权与法面前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

文明执勤,就是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受理群众的报警和求助,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

4.保密纪律。人民警察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看的坚决不看。绝不允许徇私枉法,给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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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民警察的纪律

(一)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纪律,是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人民警察为正确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在人民警察职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其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纪律,也不是一般的组织纪律,而是具有法律属性的纪律,因而人民警察的纪律具有更明确、更强烈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由于人民警察在职权上和工作上的特殊性.纪律对人民警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具有铁一般的纪律,绝不允许各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北京特警考试网校辅导课程

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但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果。此外,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础。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农大西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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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中公一对一课程全新上线

这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纪律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人民警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人民警察一定要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对人民警察有关政治方面的纪律主要有: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2.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不参与派性活动,听从组织调度,自觉接受监督,无条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3.工作纪律。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积极履行公务,一是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二是正确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三是执法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中公图书、试卷全场5折

秉公执法,一是严格公正执法;二是廉洁执法。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它的职业活动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做到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在情与法面前要铁面无私,斩断情缘。在权与法面前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

文明执勤,就是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受理群众的报警和求助,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

4.保密纪律。人民警察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看的坚决不看。绝不允许徇私枉法,给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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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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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14安徽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之人民警察的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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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录用

(一)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年满十八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被吸收为人民警察。

4.身体健康。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人民警察要求严格,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1)发布报考公告。报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日期、地点和报名手续;报考的科目、程序和考试时间、地点等。报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定时间,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准备。

(2)进行资格审查。这是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素质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审查报考者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符合条件者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门负责。

(3)考试。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主要有口试、智能测验等。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4)考核。考核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参加考试合格者,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依靠报考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5)审批。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用人单位还要张榜公布录取名单.然后为被录取者办理录用手续.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

(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量才录用。

二、人民警察的辞退

(一)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须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二)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由于没有健全的录用和辞退制度,使得“进口不严”、“出口不畅”,即使发现部分公安民警不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也很难辞退,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辞退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这一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没有辞退权。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难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辞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

(三)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但公安机关辞退人民警察,必须遵循法定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

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问经常办私事的;(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8)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2)违法实施处罚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11)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六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四)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五)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须履行警察义务。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1)对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6)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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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4安徽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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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队伍必须保持政治坚定,站稳政治立场,把握正确方向。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全体公安民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公安队伍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坚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

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体现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实现依法治警。《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坚持“从严治警”要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训练、严格纪律。要制定健全公安业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队伍管理制度,完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消除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实现从严治警。同时,坚持两手抓,抓好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保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三)坚持科教强警战略。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

实现公安工作的现代化,必须走科教强警之路。坚持向科技、教育要警力,要战斗力,把教育、科技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公安装备的科技含量,用现代科技武装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服务群众等各项警务工作中,广泛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公安工作的水平。要加快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尊重科技人才,用好科技人才。(四)贯彻“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提高执法水平”的思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政勤政的领导班子。加强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四个能力的建设。以一流的班子带出一流的队伍,一流的队伍干出一流的工作,一流的工作创造一流的业绩,确保人民的安居乐业,国家的长治久安。

(五)坚持从优待警,从政治、思想、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

公安工作具有艰苦性、危险性、超时性、工作时间无规律性的特点,所以,坚持从优待警,切实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这样才能使广大公安民警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贯彻落实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岗位津贴和警衔津贴。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的民警年休假和体检制度、因公负伤快速救治制度、因公牺牲抚恤制度、因公伤亡保险制度,真正关心、爱护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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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4安徽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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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社会形象和构建健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由于其履行职责和担负任务的特

殊性,必须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秩序,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统一,指挥有序;规范学习秩序,以保证基层民警经常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生活秩序,使公安民警在业余文艺、娱乐活动中振奋精神,在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中增强体魄。

(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内务条令》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忠实公仆形象,在打击犯罪和执行任务中牢固树立威武之师形象,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从严治警形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内务条令》强调以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强调以良好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行公务中发挥威力;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力;强调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

(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内务条令》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公安民警的群众观、服务观,强调公安民警、忠实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全力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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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14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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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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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从严治警:即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监督、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依法治警:即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高效务实:《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四、《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

(一)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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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对新录用的公安民警,通过学习和宣读誓词,有利于坚定其献身人民公安的信念,激发其社会归属感和荣誉感,增强其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北京特警考试网校辅导课程

誓词内容:“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二)内部关系

内部关系指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按照一定规则构成的关系。

1.人民警察不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2.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下级和同级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3.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4.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三)警容风纪

警容风纪指人民警察在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政治素质、文明程度、精神风貌、纪律作风和战斗力的综合反映。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四)日常制度

日常制度主要包括日常行政会议、请示报告、公文运转、请假销假、工作交接、证件印章管理、文件收发运转、保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养成良好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

(五)接待群众中公一对一课程全新上线

公安机关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民警每日每时都要和群众打交道,做好这项工作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基本要求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六)值班备勤

值班备勤是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处于常备不懈的戒备状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时交接班,保持公安工作的连续性、有序性,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七)突发事件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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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是指事先没有觉察而突然发生。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突然性、紧急性事件。要求人民警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迅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八)装备管理

公安装备是用于实施和保障公安保卫工作的武器、弹药、警用标志、警械及警用技术器材的统称.是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能力的基本要素。是保障公安任务完成的基本条件。

(九)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建立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井然有序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对保障民警顺利完成任务十分重要。(十)安全防卫与卫生

实践证明,民警自身安全防卫做不好,就会造成人为的牺牲,给党、国家、人民、家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警的卫生状况(包括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和心理卫生)不好,就会影响其工作的开展。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障公安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一)警徽、警歌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与标志;警歌体现了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宗旨。在庄严、重要的场合悬 挂警徽中公图书、试卷全场5折、奏唱警歌是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教育的良好形式。

(十二)阅警

阅警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接受检阅为形式,充分展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这是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培养人民警察意识、规范人民警察行为、强化人民警察团队精神和组织纪律观念、壮大人民警察声威和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 象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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