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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总行个人经营性“市场贷“业务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21-117146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10-12 15:20: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招商总行个人经营性“市场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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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市场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产品,提升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定价水平,根据总行个人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招商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对于办理专业市场类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专业市场类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在以现货商品批发为主兼营零售的集中交易市场或商圈内的个人经营者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

第二章 目标市场

第四条 确定目标专业市场

分行应分析当地市场情况,锁定目标专业市场,根据不同区域、市场、以及客户风险特征制定业务发展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并通过专业化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团队,组织实施业务开发。

第五条

专业市场准入条件

具有全国或区域较高知名度,在分行所属省内同类型市场交易量排名前十的各类消费类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或商圈。市场要求经营稳定,用地手续齐全,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分行在选择目标市场时应优先考虑具有政府运 1 作背景的专业市场。

对于专业市场的准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业市场须实行项目准入制度。

(二)分行应定期对准入的专业市场名单进行重新评估,原则上要求每年至少1次。

(三)专业市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治安良好、专业化集中程度高、交易活跃,并已稳定经营5年以上,专业市场的市场开发商或经营管理者无不良记录。对于位于同一成熟商圈内且市场经营管理方有成熟市场运营经验的新建市场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专业市场应以消费类商品批发业务为主,优先考虑服装、鞋帽、皮具、家纺、家俱等终端消费品市场或布料、皮革等轻工业原材料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大宗生产资料市场如钢材市场或商品价值不易把握的商品市场如古玩市场等类型的专业市场暂不介入。

(五)专业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出租率高,原则上要求出租率不低于80%。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企业具有拥有权的实际控制人。

(二)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可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

(三)年龄加贷款授信期限不得超过60岁。

(四)信用等级三级(含)以上,对于无信用记录的要审慎办理。

(五)有所经营行业两年以上(含)持续成功经营经验,且要求 2 专注于其主营业务。

(六)在专业市场中拥有长期有效的商铺承租权合同协议或有效产权。

(七)借款人家庭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借款人及其控制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八)生活习惯良好,无不良嗜好。

第七条 借款人与其经营企业不能同时在我行申请贷款。对借款人直系亲属在我行的个人经营贷款应按单户进行管理,不能拆分。

第四章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八条 贷款币种:人民币。

第九条 贷款金额:借款人单户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笔贷款及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本金归还计划及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用途

第十三条 贷款用于向借款人提供其经营实体所需流动周转资 3 金或固定资产投入资金,不得用于创办新企业。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须向我行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分行须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担保方式:

(一)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程不可撤销担保;

(二)多人联合担保;

(三)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提供全程不可撤销担保;

(四)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

(五)房产抵押;

(六)其他有效抵押或质押。

第十五条 专业市场及市场内商铺或摊位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的承租权或产权为借款人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合法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的承租权或产权流通性好,变现能力强,原则上要求在当地具有公开透明的市场转让价格。

(三)采取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担保方式的,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应制定清晰明确的承租权质押管理规定,可办理市场内商铺或摊位承租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分行应查看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相应资料并留档备查。

(四)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的价值由分行相关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同类专业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承租权的实际转让价格合 4 理确定。

第十六条 采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多人联合担保是指由3个(含)以上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体),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形式。

采取多人联合担保的,联保体整体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含),且不得超过所有联保体成员家庭及其控制企业净资产之和;联保体内成员单户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联保体成员必须在我行存入不低于贷款授信额度10%的自有资金作为联保体保证金,为所有联保体成员的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联保体成员人数少于5人的,分行应考虑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笔贷款及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

第十八条 采取多人联合担保的,联保体及联保体成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则上组成联保体的人数为3~5人,最多不超过5人。联保体成员须为联保体中的所有成员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

(二)联保体内所有成员不得为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或互为关系人,关系人具体指相互间具有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其他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关系的自然人。

(三)联保体成员要求在同一专业市场内成功经营3年以上或在本行业从业5年以上。

(四)联保体内任一成员家庭及其控制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200 5 万元。

第十九条 对于采取多人联合担保方式办理个人经营贷款的,分行应加强贷款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分行应审慎采取多人联合担保的担保方式,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授信额度,若有必要应在多人联合担保的基础上增加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担保等担保方式。

(二)分行要严格防范过度授信风险,原则上要求加入联保体的借款人不得同时在他行办理多人联合担保或自然人担保类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

(三)贷款发放后,若联保体内任一成员的贷款出现逾期,联保体全体成员的贷款授信额度应立即暂停,逾期款项归还之后,方可重新启用贷款授信额度。

(四)联保体要解散的,联保体所有成员须结清我行贷款本息后方可向我行提出联保体解散申请,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联保协议。

第二十条 采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担保的,专业市场管理方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2_万元,且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倍,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与借款人之间应落实反担保手续。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的担保额度须由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笔贷款及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

第二十一条 采取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的,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我行认可的商铺或摊位承租权价值的50%,借款人 单户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租赁到期日;单笔贷款及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

分行应充分考虑贷款到期后质物价值和处臵时间,合理确定贷款授信要素,同时分行要评估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登记手续的有效性,审慎采取此类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按照个人经营贷款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 专业市场准入及额度审批

专业市场准入时,分行应对专业市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市场的经营历史、股权及管理方背景、市场内商铺的流转率、换手率以及摊位价值的变动程度等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全面了解专业市场的整体经营稳定性和经营效益,并明确目标客户、授信额度、贷后管控等要素,形成专业市场项目报告报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分行授信审批部审贷官或专业审贷会按权限审批专业市场额度。

第二十四条 贷款调查

(一)贷前调查要求

严格执行双人实地调查要求,原则上要求有对公授信经验的客户经理或审贷人员参与调查过程。

(二)贷前调查方式

贷款调查人员应实地查看借款人住所、所经营的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并对居住场所及经营场所进行拍照留档。

(三)贷前调查内容

1.对借款人的经营资格、经营期限、经营状况、家庭资产实力、当地住房情况、负债情况、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判断其还款能力。同时应调查借款人铺位的地理位臵、朝向、面积大小、租金水平、客流量等要素,综合判断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2.可向市场管理方、商会或行业协会等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人品情况,以及是否有拖欠市场管理费、水电费等。原则上分行应优选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商会或行业协会推荐的客户,同时贷款调查人员应在贷款调查报告中记录向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商会或行业协会等组织了解到的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3.可调查借款人所在专业市场内1名认识借款人(与借款人非关系人)且经营期限不短于2年的经营者,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客源稳定情况、与周边商户的关系、人品及生活习性等情况。若借款人为联保体成员且联保体成员均为相邻商户的,可向其周边2位非联保体成员经营者调查了解情况。调查人员应将所调查的周边商户的铺位号、姓名等内容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4.应调查了解联保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成员之间经营规模、资产实力的差距、联保动机、是否有关联关系、是否在他行有贷款、是否有民间借贷等。

5.借款人控股或控制企业实体与我行有信贷业务往来的,应结合企业情况谨慎确定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

6.对于采取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担保方式的,贷前调查中要落实确认承租权对应的商铺或摊位未质押给其他人,并要求出 8 质人在相关协议中保证在贷款期间不得将承租权质押给其他人或机构,否则我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对承租权进行处臵。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贷款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等有效证明资料。

(二)婚姻证明资料: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

(三)本地居住证明资料:近一年任意3个月固定电话缴费清单或水电费缴费清单等公用事业收费单据,或其他可以证明住址的资料。

(四)用途证明资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或业务订单等有效证明资料。

(五)经营资格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2.商铺或摊位承租协议或相关产权凭证等。

3.近6个月承租的商铺或摊位的物业管理费缴费清单或其他可证明其经营期限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及还款能力证明资料:

1.近12个月借款人主要个人结算账户或经营企业对公结算账户的对账单或资金交易流水,要求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销售收入情况。

2.业务订单、销售合同或近3个月进销货记录。3.可补充的还款能力证明资料:

(1)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

(2)非金融资产证明:包括房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等。(3)其他可以证明还款能力的资料

(七)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查审批

(一)单笔业务应在专业市场整体额度下审批。

(二)贷款审批人员应综合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家庭资产情况及销售现金流等因素,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核定贷款授信金额。借款人单户贷款授信金额不得超过其家庭净资产,原则上要求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及其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20%。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

(一)采取专业担保公司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提供全程不可撤销担保的,落实担保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二)采取多人联合担保的,落实担保手续并收妥联保体保证金后方可发放贷款。

(三)采取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的,办妥承租权质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四)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落实相关担保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第二十八条 贷款管理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的外,贷后管理参照个人经营贷款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贷款发放后,分行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控借款人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和商铺或摊位承租权的价值变化情况,各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贷款监控操作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1.分行应每月对贷款还款及逾期情况进行集中监测和催收。2.分行应每月批量查询借款人征信记录,对借款人信用记录恶化、家庭负债大幅增加、在他行出现保证类、信用类贷款等情况予以 10 重点关注。

3.分行应每月跟踪客户账户收入流水,对于账户收入流水异常的,应要求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

4.分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借款人进行贷后实地调查,重点关注借款人经营情况。

5.分行应每半年对专业市场进行贷后实地调查,重点关注专业市场的整体经营情况、铺位价值变化情况等。

6.分行应每年根据贷后检查情况、借款人还款情况等对借款人授信额度进行重新审核,对借款人还款情况不佳、经营情况恶化的,可调减或提前终止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7.分行每次贷后检查必须留存书面贷后检查记录。

(三)贷款发放后分行应加强贷后管理,若出现以下情况的,分行应采取要求借款人增加其他担保、归还贷款本息等各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贷款风险。

1.仅以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的,若商铺或摊位承租权市场价值下降至借款人贷款余额,借款人企业经营恶化威胁我行贷款安全的,分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增加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贷款。

2.分行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企业经营环境出现明显恶化情况的,如借款人企业所在专业市场发生产权纠纷或变化、经营管理方变更、发生负面事件,借款人上下游企业出现大量负面报导,借款人同行业同类企业大量经营恶化等情况。

(四)分行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及管理,严格落实贷款支付管理要求,加强贷款用途监控。对于采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的贷款,原则上必须开通“周转易”功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分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市场贷”业务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业务制度及操作规程并报备总行。制度中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专业市场实行项目准入制的具体管理措施;贷款监控操作要求以及本办法提及的贷款操作流程要求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

(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

第七条 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第八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九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贷款利率浮动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本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按年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取房屋抵押方式、保证方式、质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第十一条 房屋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所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房屋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房屋须在西安市内,具有完全产权、能够在房屋管理部门上市交易;

(3)抵押房屋以住宅为主,抵押房屋已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房屋类型以配套设施完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品质住宅和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商业性房屋应有良好平稳的现金流入预期;

(4)对标准化厂房、仓库、低端住宅、一般地段的商业网点、写字楼和酒店房屋要谨慎介入;对于高价住宅、高档别墅应控制抵押物成数审慎介入;严禁介入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屋;

(5)抵押担保要取得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

(6)以普通住宅抵押率最高不超70%;以高档住宅(房价高于当地平均住宅价格三倍以上)、高档公寓、别墅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或标准化仓库、厂房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7)抵押房屋价值按照本行入围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执行。第十二条 保证方式分为法人机构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1、法人机构保证

专业担保机构的进入,必须按照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准入审批;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提供保证的,要求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具有较强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在当地和所从事领域中具有绝对经营优势;

2、自然人保证:要求自然人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第十三条 质押方式:如经营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

第十四条 经总行审批的信用方式及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章 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十五条 接受咨询

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通过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客户贷款需求,根据其年龄、职业、收入来源等,向客户介绍我行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及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

借款人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有效居住证明和婚姻证明及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等。

(二)经营资料

1、一般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近半年银行流水记录、其它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金融资产凭证)等一项或多项足以证明借款人收入和经营情况的材料,必要时提供个人所得税单和缴纳社保记录;(2)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说明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3)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小企业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公司)章程;(2)企业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说明;

(3)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企业组织架构介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4)企业经营资格证明,如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5)企业连续经营记录,主要包括不低于1年的银行流水账单记录、前二年及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必要时需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凭证;

(6)实物资产清单等;

(7)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企业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8)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资料

1、以房屋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抵押房屋共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含承租人)出具的同意设定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我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所抵押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询价报告;

2、以法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需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能够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3、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

(一)商圈(企业集群)的调查

重点加强对整个商圈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的总体调查,包括该商圈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商圈覆盖范围、市场影响力、商圈的替代性、主要商品原产地来源、商品成本优势、商铺产权方式、商圈内商铺的流动程度、商铺租金价格、管理者情况、普遍的交易结算方式等,从总体上评价该商圈的长期风险和竞争优势。

(二)对借款人的调查

1、对单个借款人身份合法性,资料真实性的调查;

2、对借款人公司和产品进行安全、污染、能耗方面的评估,考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

3、对借款人历史经营状况调查,重点分析借款人的从业经历、经营合法合规性、公司业务、工艺流程、经营盈利状况及所在行业的前景和风险等;

4、对借款人还款来源调查,通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税单调查其平均的资金流量,估算平均经营收入,评估客户还款资金来源的充足性;

5、对贷款用途调查,主要了解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是否用于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6、对担保人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调查;

7、对抵押房屋的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抵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要严格审查抵押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是否根据物业类型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及评估的技术线路和方法是否得当;商业用房的各项参数(预期收益、收益期限、资本化率)设定是否合理,数据采集是否有充足的依据;用于比较的样本是否合理;估价报告是否根据房屋的具体条件(包括楼层、朝向、结构、成色、交通、配套等)进行价格区域因素修正等,同时参考二级市场成交案例,分析抵押物的变现能力等;以抵押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要重点调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同地段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租赁房产所处地段未来发展前景及对租赁价格的影响等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报告的撰写。结合贷前调查的情况,客户经理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和贷款风险收益等,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职业、收入等基本情况;

(二)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三)偿债能力分析;

(四)结论。是否同意发放本笔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

第十九条 贷款资料采集

贷款经办人员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记录并对贷款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由个贷录入人员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录入系统。

第六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条 审批人接受贷款资料后,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批责任。审批人要判断贷款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贷款风险是否可控。审批人审批同意的,在《秦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超授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经办行贷款审查人审查同意的,在《秦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采用房屋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利证明实物需移交会计人员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 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并采集影像资料,落实贷款担保手续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借款人指定的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借款人或供货方指定结算账户中,贷款的支付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本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六条 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借款人申请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本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本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本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定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定期了解借款人联系方式、居住地点、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家庭重大变化、抵押物、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其他融资和负债等情况,随时监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形态变化,如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经办行要将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合同文本、担保资料、收贷收息凭证、贷后检查资料以及相关附件实行编号登记,建立信贷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应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监测:

(一)借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或多次出现在逾期催收名单中;

(二)借款人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家庭发生变故的,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的;

(三)借款人所属行业或企业易受国家或当地政策影响的;

(四)当地或特定区域内的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的;

(五)其他我行认为应予重点监控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法有效催收或借款人无力偿还等形成不良的贷款,贷款经办行要及时进行双人调查,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催收方案。经办行要落实贷款监测、贷款检查、不良贷款催收工作。对逾期及不良贷款定期发送《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时组织催收,并向总行报告。

第八章 贷后收回

第三十三条 一年期(含一年)内的贷款可采取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还款;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分期还本的方式还款,本行要与借款人商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第三十四条 贷款正常收回时,本行核心业务系统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自动扣收或借款人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到我行柜面归还当期贷款本息。借款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本行同意办理的,由贷款管理人员书面通知会计人员进行提前还款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四)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客户经理虚报、漏报、瞒报客户真实情况,或未按规定认真调查、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资金损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支行,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视其严重程度降低或取消其授权权限,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超越权限范围进行授信业务,或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即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改变贷款方式、合作条件的。

(三)擅自超出贷款担保额度办理业务的。

(四)有意逃避授权监督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秦农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流程

第三篇:银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促进**银行(下称“本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银保贷 ”业务(下称“本业务”)是指:本行向中小企业客户发放的、以建筑物或土地抵押为基础,超出抵押率部分,采取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为组合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该业务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三条 本业务项下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须在本行入围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 “银保贷 ”业务合作协议》为准。

第二章 适用客户、担保方式与用途

第五条 “银保贷 ”业务适用于本行各网点开户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借款人除满足第三条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半年(含)以上或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从事三年(含)以上;

(三)主营业务清晰,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银保贷 ”业务需提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提供抵押人合法取得的、产权明晰、可公开交易、可办理抵押登记的建筑物或土地做抵押,原则上不受理过户不满3个月的物业抵押,审慎介入过户不满1年的物业抵押;

(三)抵押建筑物应是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区的设计用途为“住宅”或“商用”的房屋或建筑物,且房龄不超过20年;

(四)不接受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房屋,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房屋,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屋,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能抵押的建筑物作抵押;

(五)土地抵押参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须指定本行为该抵押物的唯一抵押权人。

(七)抵押物价值核定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价格应真实可靠。

第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授信:

(一)被人民银行、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公布为不守信誉的,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二)能提供房产作抵押,但非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或不配合信贷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实际经营状况难以判断;或信贷人员经过实地调查仍无法判断是否正常经营的客户;

(三)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主体持续经营意愿较差;或经过其它途径了解到借款主体行业口碑较差;或经营者人品不好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的客户;

(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高管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或存在明显的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五)财务报表虚假,或资产负债科目明显不合理或与事实不符的客户;

(六)现金流与账面收入严重不匹配,且对不匹配原因缺乏合理解释的客户;

(七)违反产业政策,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贷款资金用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

(八)生产经营严重不正常的,资产负债率极高甚至资不抵债的;

(九)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行业;

(十)本行禁止授信的客户。

第九条 授信用途

本业务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流动资金需要,不得流入监管部门及本行禁止进入的领域。

第三章 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及保险费计算与收取

第十条 业务品种

本产品适用于本行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业务。

第十一条 授信金额

本业务授信金额以《 “银保贷 ”业务合作协议》为准,且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 授信期限

本业务授信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授信起止时间不得突破保险单起止时间。第十三条 利率及保证金比例

(一)本业务项下贷款按照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实行差异化利率定价,具体参照《**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业务项下办理银行承兑,保证金比率原则上不低于40%。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一)按月计息,利随本清。

(二)本行及保险公司协商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保险费计算及收取

(一)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以《 “银保贷 ”业务合作协议》规定为准。

(二)保费收取:

保费可由本行代收,并于保单签发日前一天由本行划转至合作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具体代收手续费参照《**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执行。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签订合作协议

总行与各入围保险公司签订《**银行“银保贷 ”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各经办行在《协议》有效期内开展本业务。

第十七条 客户筛选、营销

申请本业务的客户以经办行客户经理主动营销和接受入围保险公司推荐两种形式为主,经办行客户经理按照本业务相关要求和本行信贷政策,对目前客户进行筛选和营销。

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

经办行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借款人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要材料,并及时安排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

第十九条 借款人需要向经办行提交以下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部门近两年的纳税证明(有则提供);

(三)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最新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中征码(原贷款卡号);

(四)法定代表人及股份占比10%以上股东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法人代表个人履历;

(五)关于申请授信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企业授信申请当年成立的,需提供最近6个月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及近期财务报表);

(七)银行账户对账单(不少于3个月)、个人账户流水(近3个月);

(八)企业近期水、电、租金及纳税等凭证(贸易流通及服务类企业不少于3个月,生产制造类企业不少于3个月);

(九)已签订和正在执行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订单等资料复印件;

(十)借款人的应收账款明细;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抵押物权证复印件;

(十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

(十三)第三方担保人相关材料【请参照第十九条1—12项执行,担保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复印件、个人征信查询资料等】;

(十四)银行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贷前调查

参照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查审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本行本业务准入条件;

(二)客户经理的调查是否尽职、全面和准确;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的诚信度;

(五)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的所有权和变现能力;

(六)借款人及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

(七)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

(八)授信期限是否超出保单期限,授信金额金额是否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

(九)评估借款人的风险度;

(十)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参照《**银行放款审核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放款审核岗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查本行对该抵押物是否具有唯一抵押权益;

(二)审查借款人超出抵押率部分的用信,是否在本行入围保险公司办理相应金额的贷款保证保险;

(三)审核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四)审查本行是否为唯一受益人;

(五)审查保单有效期是否覆盖贷款期间;

(六)被保险贷款金额加上纯抵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

(七)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业务贷后管理参照本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作违约:

(一)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的用途;

(二)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贷款本息等应付款项;

(三)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四)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五)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经通知,未按要求提供担保;

(六)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可能导致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

(七)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上述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选择或合并执行立即调整或取消贷款额度、停止发放贷款、拒绝新的提款要求、终止贷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还借款等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第七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应在赔款等待期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在收到经办行递交齐全的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进行赔付。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赔付义务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追偿权,经办行须为保险公司的追偿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八条 若保险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赔付,经办行有权暂停该业务项下新增客户的审批。

第八章 追偿 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后,经办行协同保险公司继续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并且经办行、保险公司任何一方均有权就所有未清偿债务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对任何一方追偿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再按《协议》约定补偿经办行及保险公司损失。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受偿金额上限为其代偿金额。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总行相关制度执行。总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索赔申请书》

2.《未按期还款记录清单》

3.《权益转让证明书》

第四篇: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

重庆市丰都县益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规范贷款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和贷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公司贷款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客户部、风险管理部两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公司设置客户部、风险管理部两个部门,客户部设置贷款业务调查岗、审查岗两个岗位,风险管理部设置风险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客户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拓展贷款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

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

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三、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测算风险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和方式等明确意见。

四、办理核保、抵押登记及其他发放贷款的具体手续。

五、贷款业务办理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六、督促借款人按合同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并负责催收风险贷款。

七、对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认定提出申请,交风险管理部门初审。

八、经批准,按程序办理需要移交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并继续协助做好清收和诉讼工作。

九、负责贷款档案管理,确保完整、有效。

第七条 客户部门承担调查失误、评估失准和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第八条 客户部门审查岗的主要职责:

一、贷款业务审查

1.对客户部门贷款调查岗提交调查材料的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评定,复测风险度;

2.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及调查岗意见的合理性;

3.审查贷款业务投向的正确性;

4.提出贷款业务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二、贷款业务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贷款政策和公司各项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贷款工作规划,调查分析贷款业务投向,预测发展趋势,组织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工作;

3.检查、考核客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执行贷款规章制度的情况;

4.负责对客户部门贷后检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撰写检查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阅;

5.负责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汇总上报各种贷款业务报表;

6.负责贷款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评价工作。

第九条 贷款审查岗承担审查失误、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客户部门提出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认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送交公司审贷会最终认定“两呆”贷款;对需要移交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贷款,提出意见后,报总经理审定。

二、对风险贷款进行逐笔检查,分析原因,与客户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转化风险的具体措施,报主管总经理审定。

三、管理诉讼事宜,督导风险贷款的清收。

四、负责清收已移交的风险贷款。

五、负责司法处置后的贷款追索工作。

六、负责提出对用于风险贷款转化的新增贷款的建议,由客户部门按正常业务操作程序办理有关事宜。

七、负责对正常贷款情况的检查,提出预警措施,帮助客户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八、及时掌握风险贷款的基本状况,定期撰写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贷款工作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承担检查失误、督导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章 审贷会与贷款稽核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是贷款业务的审查决策机构,凡借款人的每笔贷款和情况复杂、风险较大的各种贷款业务均应通过贷款审查委员会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是贷款业务的稽核检查部门,稽核职能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财会人员负责,有权对贷款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稽核检查。不良贷款由客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稽核部门负责检查客户部门催收不良贷款的情况等。

第五章 职责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按时对各部门、各岗位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反之通报批评,直至予以必要的处罚。未履行职责造成贷款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情节、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贷款审查委员负责解释和修订。

重庆市丰都县益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2_年3月6日

第五篇:银行按揭融资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银行按揭融资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一、原则性规定

银行按揭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原则上遵循人单合一的原则,由业务经办人负责制作业务台帐并进行借款的催收,对于恶意逾期严重的客户则需要及时转到法务部门,按照债权清理程序对其采取法律手段催收,必要时进行诉讼和拖车。

二、还款日期的确定

银行按揭融资业务的还款日原则上是放款次月的15日,并将每月的15日定为还款日期,对于有些情况特殊的客户,如其工程款回款日在月末的客户,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1、我公司分期向银行打款,则在最后一期款项支付前还款日期应在每月19日之前;

2、若我公司一次性支付款或者已经虽然分期付款但是已经将全部款项支付的,可以将还款日期根据客户工程回款日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三、欠款的催收

1、常规催收规定

借款业务经办人应于还款日的前五日发短信给客户进行友情提醒,让客户做好还款准备。还款日当天应该电话通知客户进行还款,确认客户按时还款后应该电话告知客户并提醒下个月同一时间还款,以便客户做好资金预算。

2、逾期借款的催收阶段

逾期借款的催收分为几个阶段,不同阶段应该采取不同的催收手段。

(1)逾期初期:当客户产生逾期时,业务经办人应在还款日的次日电话通知客户已经产生逾期,并告知客户逾期的不良后果以及逾期会产生的利息,催促客户及时还款,并要求客户口头承诺还款的期限,期间业务经办人应持续监控还款交易,并会同财务部门检查还款账户余额,落实还款情况。如客户失约,应在失约次日进行二次电催,滚动频率以此类推。从逾期发生的首日开始,至当月的月底,对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客户,业务经办人将逾期客户名单报送给部门负责人,次月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督导催款。

(2)逾期时间超过30天:需要给客户寄送书面催款函,列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并依据合同条款向其说明违约责任,在邮寄特快专递后要及时到邮局查询回执,以保证债权主张的时效。

(3)逾期时间超过45天,在督促借款人还款的同时还需要电话通知其担保人,如有必要可书面通知其担保人,督促其承担担保责任。

(4)逾期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客户,催收的主体是业务经办人。逾期时间超过两个月,则可以转给法务部门进行处理,并提供完整的前期催收记录。法务部门按照诉讼的要求开始着手准备材料,给客户寄送督促还款的律师函,并通过电话施压及上门清收的方式加大对逾期客户的催收力度。

(5)逾期时间超过六个月,则需要对逾期客户进行诉讼和拖车。

3、催收的流程

(1)前期准备:对逾期客户建立催收记录台账,列明客户所购产品及贷款金额,欠款金额及逾期利息,家庭住址及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了解客户是否有过投诉、服务情况,如有必要可以事先跟经销商取得联系,了解一下客户工作、性格、欠款原因等情况。

(2)电话沟通:对逾期客户进行电话催款,向客户阐明逾期的严重责任后果及将要承担的高额违约金和利息,询问客户的欠款原因及还款意愿,在语言表达上要言辞恳切、保持微笑,声音洪亮、铿锵有力,思路清晰、坚持原则(预先整理好思路,避免受客户导入的其他话题而影响),对客户的还款承诺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要进行通话录音),对于承诺2次以上仍不能兑现的,可以语气严肃、态度冷淡一些(可以责难,但不可用侮辱性的语言及近似恐吓性的话语,对客户的家人尤其是父母、子女可以告知利害关系,让其劝导债务人还款,但不可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不可乱承诺客户可以恢复信用记录或减免利息和滞纳金等。

如果条件允许,所有的通话内容都要做好录音,每次电话沟通后都要如实记录电催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做不实记录。

注:各种类型电话的测试要求:

a、无人接听——需不同日期、不同时间段进行测试;

b、故障或者暂停使用——先测试两次,最少每5天测试一次; c、传真号——需在一周内分时段测试2次以上; d、空号——测试两次,确定无效可以隐藏;

e、无此人——简单核对地址、户主姓名或者电话使用时间,通话2次确定无效的可以隐藏; f、公司电话:

还在职——确认债务人的电话和公司地址,并询问可以联系的时间和其他有效电话,留电要求转告回电;

已离职——确定该号码的地址,找人事部或其他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人探听债下落,留电转告。公司电话通话2次以上确定无效后方可以隐藏;

g、联系人电话:

同意转达——紧密跟进两次,主动联系,此类电话需要保持

与对方的联系,注意跟进力度;

敷衍代寻——需要保持与对方的联系,注意跟进密度,2-3天

跟进一次,若对方反感可以暂停跟进或者降低跟进密度;

拒绝转达——坚持留下联络电话,建立可后续之切入点,尝

试让对方转告债务人回电,保持与对方的联系。

(3)上门催收:对于通过电话反复催收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还款的客户,应及时上门催收,上门催收小组(可配合经销商上门人员)在分析客户实际情况后,按区域合理安排上门路线(客户家庭地址、施工场地等),上门时要携带客户资料、合同档案、收款收据,甚至是催款函和律师函,上门全程需要录音,实际上门地址需要拍照存档,并及时整理上门反馈情况(设备所在地及周边环境、客户资金和财产状况、收取利息或滞纳金情况),报送给相关负责人。

上门催收要领:

a.对债权数据要了如指掌(总欠款、逾期、当月款,实收)b.事先制定上门的计划

①目标明确(预计回款、未来3-6个月解决逾期的计划)②行程安排(时间、地点)

c.记住客户住所、工地行走路线(画图)d.谈判时注意的事项:

① 尽量先让客户说,阐述现状,仔细倾听

② 重点对客户最新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最好能交流未来6个月客户的打算规划

③ 反询问(就客户阐述的某些内容进行询问,了解客户的意图和下一步动向)

④ 注意客户的言行举止、眼神等细节

(4)停机处理:对于上门无效的逾期客户采取停机措施。

a.停机的准备(通知、说辞)

b.客户还款、解锁:达到预计回款的处理;未达到预计回款的处理

c.停机后不要求解锁的(2周以上);特别是省外机器时刻关注动态。

四、诉讼和拖车

对严重逾期而又无还款意愿的恶意欠款客户进行诉讼和拖车处理。构成起诉的条件可以参考:

1、逾期三期以上;

2、态度恶劣、拆卸GPS且经济条件尚可拒绝还款;

3、符合法院“强制执行”及“拖机”条件。(1)诉讼

a.诉讼材料的准备(合同、客户资料、账目核对明细、催收记录)b.诉讼报单的审批(申请、逐级审批)c.诉讼后的跟进(诉讼不影响正常催收)(2)扣押

a.扣押前的准备(查找机器:调查、上门)

查找:核对机型机号;机器的准确位置;白天和晚上场地里的人数、什么人;从场地到高速路口的整个路况(有没有限款、限高;沟渠;转弯多不多;路边会不会有电线、树木、伸出的石头影响通行;是否仅此一条路)

b.跟踪:确定车辆位置立即联络拖车公司。

招商总行个人经营性“市场贷“业务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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