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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的核心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21-21689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6:36: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婚姻问题的核心

婚姻问题的核心——不肯改变

婚姻中的两个人,他们对很多重要问题的看法和理解是不同的,比如:情感、金钱、工作、孩子、父母、朋友等等,这和他们自己的信念和价值观有关。因此,他们会对对方提出自己认为“正确的要求”,正因为上述的差异,才往往产生婚姻中的矛盾,如果婚姻中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地“解决矛盾的机制”,可能会对婚姻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导致失败。

据心理咨询经验,感觉婚姻有“三大杀手”,最大的只有一个,另外两个虽然凶险,只要最大的杀手不存在,还是可以有转机的。除了这三大杀手,所有其他的问题,只要两人都有诚意把关系搞好,是可以消除的。

婚姻最大的杀手是——不肯改变。有这种缺点的人,不理会其他人、事、物,也不会去想这样继续下去,结果会对自己有多大的伤害,更会拒绝所有的提醒、建议、劝告和分析,就像一头看不见、听不到、刀枪不入的犟驴,顽固不化的野兽,坚持这样地奔跑下去,终于使自己和所有在乎他的人,不是离开他,就是掉进痛苦的深渊。

这类人从不会认为自己有什么不对,出现问题要么都是别人的错,要么将自己的问题完全地进行“外归因”,将改变的动力全部推向别人或外在因素,他们会坚持说:“我没有错!”“我就是这样!”“我改不了!”摆出的姿态是:你想和我继续一起,你必须接受我这个样子。他甚至会说:“我就是这样的,大不了分手!”从而结束一段本可以很好的感情关系。

如果和这样一种人走入婚姻,命运也许会很悲惨,别人只能够不断地迁就他(她),向他(她)让步,需要不断地忙于修补这个人造成的破坏,疲于奔命,劳累而没有效果,最好,往往这个人还是不断地抱怨!这样的婚姻不是会因为受不了而分手,就是两人痛苦地在一起,走过一个没有快乐的人生!

从精神分析角度来看,有这样缺点的人,多数在幼年时与父母的关系欠佳,在成长过程中未能感受到父母的爱,觉得父母并没有接受自己,存在爱的缺失。有这样缺点的人若不明白这个缺点的伤害性,是很难拥有快乐的感情关系和婚姻状态的。

可以这样说,除了这个缺点,所以其他的缺点,一般不会对感情关系造成致命的伤害。如果发现关系状态存在问题,愿意改变,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另外两个缺点是“托付心态”和“不愿分享内心感受”。“托付心态”是“我把我的人生成功快乐的责任交给你承担”的意思。一般女性表现更多。“托付心态”会使丈夫有很大的压力,让人有爱得沉重和负累之感。一个人真的可以给予另一个人一生的幸福和快乐吗?如果连自己都做不到,如何能给予别人“一生的幸福?”事实上,一个人不可能给另一个人制造出足够的幸福和快乐,痛苦也好,快乐也罢,每个人都是自己生活得缔造者,因此,“托付心态”不可能得到满意结果。

“托付心态”有一个更严重、伤害性更大的问题,就是这样一种心理定位:“你的责任是给我幸福快乐,我的责任是等你给我这些。如果你做不到,除了抱怨,我是完全无能为力的。”这样的人,把改变的动力完全推向了另一方,自己不会去努力,也就没有了成长和提升。人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停着等待,本身便在倒退了。

毛主席说过一句话: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如果一个人停止不前,拒绝成长,如果一个人停止不前,拒绝成长,在思想、能力、心态上慢慢与另一方产生距离,当距离越来越大,两人的感情关系就会产生更多的隔膜,婚姻危机也就出现了。

把人生的幸福重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添增更多快乐元素,努力经营,不断成长,便能与时俱进,把握住自己的幸福。如果再幸运地得到对方的关怀照顾,便是两倍的幸福,双重的保险。值得推崇的心态是:我有足够的能力照顾自己的人生,你也有足够的能力照顾自己的人生,你也有足够的能力照顾自己的人生,而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更能增添额外的火花,产生一些独自一人不能获得的幸福和快乐。

“不愿分享内心感受”的人,一般男比女多。分享内心感受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一方面表现在善于表达自己的内心感受----即“共情”能力。如果同甘共苦、白头到老的人都不能喝你分享或分担内心的情绪感受,将是件难受的事情。其实,每个人都可以做到告诉对方自己的内心感受,让对方感到你允许他(她)给你支持,并且,你也欣然接受这份支持。如果不让对方尽到伴侣的责任,就扼杀了对方向你提供支持的机会,是对对方的不尊重!

婚姻中,一些问题出现了,担忧是不可避免的,让对方与你共同担忧,而不是暗自猜疑,对方会感觉比较好。把情绪说出来与把情绪发泄在对方身上时两回事。一个人有情绪,同时能够与别人讨论自己的情绪状况,是成熟的表现。

当婚姻出现问题时,他或她愿意改变自己,并能寻求积极的方式去努力,少给对方压力,问题也许更容易解决。内心有什么不舒服,都能够说出来,好好地讨论。一个这样的对象,就算有其他的缺点,也是人生之幸事。

美满婚姻不是天赐的,只有爱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两人共同努力,把共同信念和共同价值不断地融合,同时,有良好的机制处理不同的意见,每天耕耘,才能培养出美满的婚姻生活。

如果婚姻中出现了问题,别忘了告诉自己:我要改变!

第二篇:现代婚姻问题,关于婚姻

我到底该不该离婚?

我今年33岁,我和他2008年结婚,至今五年整,结婚是完完全全的裸婚,戒指都没有买,只在他农村老家办了一场婚礼,我自认为身形象还可以,168的身高,给他父母在村里赚足了面子。结婚时,我大学毕业刚刚一年,很单纯、爱情至上 懵懵懂懂就嫁了。结婚时候我工资2000,他才1200,由于没有钱,一直没敢要小孩,直到结婚第三个年头才开始要小孩。从谈恋爱时候到结婚后,我们一直吵吵闹闹的,有了小孩之后我们的争吵更加激烈了,也才发现他是如此的愚孝。

我们矛盾的激化是由于他妈,结婚四五年,经过和他密集的接触,经过对他的了解,在我眼里,他老实勤快,但是不明世理,不成熟没有担当、儿童思维、不开窍、油盐不进、他老实愚孝、遇事逃避,不会调和、他更不敢得罪他妈、更加吝啬如他妈。他从小就没有受到正常的教育,不按正常理数来给人讲理。月子里被他妈妈窝囊哭两次、饿哭一次暂不说,说说有了孩子以后的这一年多时间里,我的婆婆来来回回,不厌折腾的走了近十次左右,每次都不超过一个月就要走,每次我们也都是三请四请、打上七八个甚至是20个电话她才“千呼万唤始过来”,她到北京后,我就像哄小孩一样,给她钱、给她买衣服、给她买上好吃的,就差没把她当菩萨供着了,即使这样,她仍然是一个十足的“事儿妈”。平常给她钱客气都不客气的笑纳,还老张嘴提很多要求。她把自己过来看孩子,看作是走亲戚串邻居,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无奈,我只有要我妈妈拖着病体来看孩子,我爸妈过来看孩子,就一门心思想着怎样看好孩子,一呆就是整个冬天。即使她来这里多么的不适应、即使我妈妈身体有病难受、即使我妈妈再怎么看不惯他的小男人作为,她都能够咬牙坚持待够2个月。他天天十点多回家,回家就拉脸子,我妈妈拖着病体给他看孩子,还要天天看他脸色。他妈妈那么多次了,没有一次待过整整两个月的。

其实关键还是他的愚孝,不会调和,有一次,周末我出去办事,家里很乱他妈妈从不收拾家,就坐在那里给邻居聊天,作为儿子的他,又看孩子又做饭又收拾家的,他都不觉察到他妈妈不对之处,都对他妈妈没有一点意见,有他这样的儿子,让我怎么处呢。他一个男人都当了五年丈夫和两岁孩子的爸爸了,还分不清应有的责任,结婚四五年了,已经成为了丈夫、成为了两岁孩子的父亲,现在若有人问他“谁是他最亲的人”,他仍然说是他妈。他现在可不给我论“我们”,他觉得我是我、他是他,他和他妈妈才论“我们”。现在我们老为了他妈妈吵架,他为了他妈打我四五次了,就在2013年大年除夕前三天,他就三天打我两次,我们这样吵,更加吓到孩子,说心里话,不想让孩子有这样的爸爸,受他的影响。

我和他的工资,在北京属于一般水平,我们在北京属三无一族,无房无车无存款,过着经常搬家租房的日子。而他为了圆他读研的愿望(当年因家穷而放弃读),他又考了在职研究生,两年4万元的学费,使我们在北京的日子更加艰难,他交不上学费,就给我闹,这一点和我的公公(他的爹)一个样子,出事情只会和女人闹,就会为难自己女人,他怀疑我私藏了多少多少钱,把他的工资卡从我手里要回去。和他的日子一点意思都没有了,现在在生活费上他和我斤斤计较,嫌我早点吃四五元的吃的太贵,给我分的清清楚楚,限制我的零花钱,每次给他要点零花钱,就要给他报日记账,反反复复冻结那个银行卡。有一段时间,我一直想上班补贴家用,由于婆婆的不配合--不想给我们看孩子,不想承担当奶奶的责任,我一直不能够上班,十几年的苦读就此白费。

反正我现在跟他过的没有一点意思。现在和他维持着这种没有感觉的婚姻,跟他继续现在的日子,一点也不幸福,很痛苦。我们现在和离婚差不多,他什么都帮不到我,他妈也不帮,不尽奶奶的义务,他半年前就在网上给别人暧昧,他本性已是如此,我不报任何希望,我也不指望他,我早就对他失望透顶,套用一种语体就是:世界上有他这样的人,真是奇了,家徒四壁、穷的叮当响吧,还自认为清高不羁。长的丑吧,还自认为很帅气,在那搔首弄姿.在网络玩暧昧。又没钱吧,还装书生。迂腐不化、油盐不进吧,还自认为自己全对。满脸麻子又黑又弱智,如果真的要找到你的一个优点的话,那就是佩服你的勇气,如果我这样,早自杀了,没想到你还能活这么久,实在佩服啊。

但是目前孩子还小,我身体一身病,我们孤儿寡母的,如果离婚又能够怎么办,我有时候又想:趁自己现在还算年轻,不如赌一把--离婚在找一个,我在等待,如果有对孩子好的,我毫不犹豫的甩了他。我在想是不是,人有时候,人总是安于熟悉的状态和环境,害怕进入陌生的状态和环境,有时候求变是迫不得已,但也许柳暗花明又一村。人在犹豫的时候会不安和烦躁,当你有了决定或者某些事情告一段落 反而平和了也就是有种“尘埃落定”的感觉。

现在是冷战期,冷战之后总有个结果,要么离婚,要么再凑合,反正我是失望了。还是那句话,我一直想离婚,只是一想到孩子就犹豫,现在和他凑合也是为了孩子,如果遇到到对孩子好的,我会毫不犹豫的离婚。

家有恶婆,茅坑石头,又臭又硬,伤我小家。仗儿愚孝,公婆嚣张。本我家庭,无权生事。一手遮天,此婆罕见。固执迂腐,油盐不进。侵我利益,伤我身体。气人太甚,逼我亮剑。赵大孝子,善而不刚,公婆欺我,且让且商。只提建议,不动真气,天长日久,纵狗成狼。多少男儿,志在沙场

我欲宣战,他可敢当? 听母谗言,信以为真,关怀体贴,只对其母。母凭儿孝,甚是猖狂,尔等如此,为虎作伥。百年大恨,忆犹心伤,上帝嘱咐,何弃耳旁? 如此老公,彻底失望。为宝宝重,一忍再忍。时至今日,日落夕阳。无耻男人,妄称男儿。掩耳盗铃, 一让再让。除了抗议,就剩嘴仗。前有火坑,后有豺狼。再不清醒,人已危亡。想我窈窕,委曲求全,痛我幼稚,悔我后知。当初远嫁,哪知今难。如今情景,唯有断交。

第三篇:事实婚姻问题

事实婚姻问题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作出的修改,并不是颁布新的《婚姻法》,而是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补充和完善,而且这次修改并未涉及到主要问题。所以现行的《婚姻法》仍然是1980年《婚姻法》。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以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婚姻法修改后,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关于财产问题,如果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该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故财产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如果人民法院将该同居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通则中的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姻法修改前,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我国采取有条件承认双方具有夫妻关系:

1.双方或者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2.1986年3月15日以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双方或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起诉时双方或者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1986年3月15日以后至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同居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四篇:关于婚姻问题的幽默

关于婚姻问题的幽默

2006年11月13日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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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菜

结婚就像是到饭店吃饭,当点上自己的菜后却发现邻桌的菜挺诱人,于是你抱怨道:“我要是点上他那个菜就好了。”

埋单

儿子:“爸爸,结婚要花多少钱啊?”爸爸听了回答说:“我还没算出来,因为爸爸到现在还在为它埋单呢。”

看清

儿子问爸爸:“听说古代的新郎一直到结婚时才能看清新娘是什么样的,是真的吗?”爸爸答道:“是的,不过现在还要晚,要等结婚后。”

说与听

结婚的三部曲:第一年,男的在说,女的在听;第二年:女的在说,男的在听;第三年:男女一起说,邻居在听。

帮助

一位女士对她的女友说:“是我使我的丈夫变成了百万富翁的。”女友十分惊叹:“那你对丈夫的帮助实在太大了„„你丈夫以前是做什么的?”女士:“一个千万富翁。”

新的一个男人给他的妻子开车门,那只能证明两种可能:要么车是新的,要么妻子是新的。

来源:【武汉晨报】

第五篇:婚姻家庭财产问题论文

婚姻家庭财产问题

——房产问题在基层法院中离婚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在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出争议的除了子女扶养问题,可能就属财产分割问题了,有些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颇丰,可能涉及车辆、公司股份、证券、存款、有特定价值的收藏品、其他动产、知识产权收益等;而在涉及普通百姓的离婚案件中,可能最有价值的就是房产,因为它也许是老百姓一生的积蓄,没有它,真个是倾家荡产了。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分房产问题呢,下面简单介绍一二。

关于“私产房”的分割或是处分问题。

“私产房”即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如果此房产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购买的房改房、购得二手房等),在无相反财产约定、协议(参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但是具体分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买或是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包括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不存在就房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则该房产可能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然在诉讼中因为涉及协商、竞价、拍卖、作价、鉴定(评估)、举证期限、其他诉讼程序问题,当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

定,这些当事人可与自己的律师或是其他法律行业人士咨询。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产,虽是有产权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贷款未还清楚的情况,应该讲这样的房产并不是有全部的产权的,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3、虽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或是其他财产,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产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就不是离婚案件可解决的问题了,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任何第三方均不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故此类案件当事人可对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当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但可能是夫妻与家庭成员共同的房产,当然也可考虑通过析产,确定有关份额,进行分割。

4、虽是夫妻一方名下房产,是婚后取得,但是该房产无产权证,可能只有合同或是其他证据,则或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5、如果是一方婚前购得的房产,且有贷款在婚后还款,如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如何分割,也可参考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

二、关于“公产房”的有关问题

公产房的所有权不是公民个人,应该讲在离婚诉讼中,如符合有关条件,当事人可主张承租权,对此可考虑对照《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制定诉讼策略,例如符合以下情况下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如果离婚后没有房产居住,怎么解决。

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怎么办?应该来讲,这种情况在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对此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 父亲在和继母结婚之后,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署名是女儿一个人,但产权证在父亲和继母保管。现父亲和继母闹离婚,因种种原因也需

卖房,请问继母可以平分一半房子吗?产权证被继母扣住是否无法卖房?

解答:

1、房产证上是女儿的名字、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这房子就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了,与父亲和继母无关。

2、如果是继母和你父亲离婚:只能分割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无权分割女儿的房产,所以:继母【不可以】平分一半房子。父亲也同样没有权利分这房。

3、“因种种原因也需卖房”:

(1)房子是女儿的,如果想卖房,必须得到女儿的同意或授权委托父亲,父亲才能卖房。

(2)如果女儿还未成年:即使有女儿的同意也不能卖,因为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无效(即使女儿已经超过10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女儿同意卖房的表示也很可能被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而被确认为无效),想卖房,应征得女儿的监护人同意才行(父亲、母亲)。

4、“产权证被继母扣住是否无法卖房?”:

(1)没有产权卖房无法过户。

(2)解决办法:一是向继母索要,不给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继母返还房产证。二是可以不理继母,到房管局将房产证挂失后补办一个,然后再卖房。

在当今的和谐社会下,我们不希望有任何家庭婚姻财产问题出现,但如果到了非分开不可的情况下,也要冷静处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婚姻家庭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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