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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1-21445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1:35: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领导小组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领导小组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请示上级医生,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第二篇: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与程序做以下规定:

一、抗菌药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培训

1.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有记录。

2.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落实到每名医师。3.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落实到每名药师。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和调剂权药师资格获得程序:

1、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2、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

3、医务科将参加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拟授予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人员名单存档备案;

4、医务科下发抗菌药物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

5、信息科根据医务科发授的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6.职称晋升后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调整:医师本人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上交医务科。科室同意的医师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然后再由信息科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

药物处方权。

7.新进人员需学习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或调配权限,再由信息科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三、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

(一)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范围:

1、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任何抗菌药物,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经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小组指定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开具;

2、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外的任何抗菌药物;

3、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非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二)其它有关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规定:

1、具任何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都无权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师签字)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1)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2)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或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且无正当理由的;(3)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4)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三)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的,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分线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职称晋升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医务科。3.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四、药师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1.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决定给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2.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药剂科严格按照是否具有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安排工作。

五、监督管理

1.医院定期将通过行政总查房督查处方、医嘱权限管理,要求随机抽查处方与医嘱结果签发医师与授权管理名单保持一致≥95%,并对超规定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要求药剂科规范调剂工作模式,对药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处方、调剂、用药交待或未对问题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针对存在问题组织科内业务学习,进一步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调剂处方,规范医师用药行为,认真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三篇: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与程序做以下规定:

一、抗菌药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培训

1.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有记录。

2.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落实到每名医师。3.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落实到每名药师。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医师经抗菌药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分线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处方权限。

2.职称晋升后抗菌药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医务科。3.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信息科及时在His系统授予相应的抗菌药使用权限。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三、药师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1.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抗菌药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决定给予抗菌药处方调剂资格。

2.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调剂资格的药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药剂科严格按照是否具有抗菌药调剂资格安排工作。

四、监督管理

1.医院定期将通过行政总查房督查处方、医嘱权限管理,要求随机抽查处方与医嘱结果签发医师与授权管理名单保持一致≥95%,并对超规定越级使用抗菌药医师通过OA办公系统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要求药剂科应规范调剂的工作模式,对药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处方、调剂、用药交待或未对问题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针对存在问题组织科内业务学习,进一步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调剂处方,规范医师用药行为,认真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四篇: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做以下规定:

一、医教科负责按对本院医师和药师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二、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师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并落实到每名医师、药师。

三、信息中心根据医教科发授的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四、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的,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教科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职称晋升后,医师应参加医教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给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权限调整。

3.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

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教科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五、药师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1.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教科决定给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2.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医教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药剂科严格按照是否具有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安排工作。

3.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六、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方可应用。

1.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期间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出院患者可持相应证明在门诊取药完成序贯治疗。

2.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①感染病情严重者;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其后需要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

第五篇: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处方权分为: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临床医师必须通过规范化的抗菌药物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临床医师职称提升后,需要获得高一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

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生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一天使用,并在病程记录种对使用理由、授权医师无法到位原因等做出详细记录。

五、临床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2.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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