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20150917
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
目 录 总则.........................................................................................................2 2 标准和规范.............................................................................................2 3 包装方式.................................................................................................3 4 防护要求.................................................................................................4 5 包装的标识.............................................................................................4 6 主要物资的包装、标识要求................................................................5 7 发货与运输、验货与收货..................................................................10 8 拒收.......................................................................................................11
总则
a)本规定是物资(设备和材料)订货合同的附件,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与合同其他地方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b)本规定仅对物资的包装、标识及运输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卖方应保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装必须满足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要求,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的运达项目现场。
c)包装保证期:在流通环境下,自卖方交货之日起,包装露天存放1年内不得出现腐朽、碎裂等迹象,在保证期内,如因卖方包装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则卖方应当及时免费补供,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等责任。
d)买方为保证包装及质量而对卖方所做的一切审核、监督和检查均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e)凡由于卖方对货物的包装与标识或其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无法得到买方的发货放行通知,导致物资不能如期到达项目现场,由卖方根据“迟延交付”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f)对需特殊储存条件才能保证物资不受损坏时,卖方应向买方详细说明,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标准和规范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284 《框架木箱》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6470 《托盘单元货载》 GB/T 4768 《防霉包装》 GB/T 4879 《防锈包装》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T 7350 《防水包装》 GB/T 8166 《缓冲包装设计》
GB/T 4857 《包装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GB/T 13201 《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T 4892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T 16471 《运输包装件尺寸与质量界限》 GB 4005.1 《电线电缆交货盘 型式尺寸》 GB 4005.2 《电线电缆交货盘 技术要求》
GB/T 2102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MSS SP-25 《阀门、管件、法兰和管接头的标准标记方法》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出口包装的法律、法规、行业要求。
卖方设计的包装应当符合以上标准要求,如在包装协议签订之前,国家、行业颁布了新标准、规范,则相应执行最新版本的有关规定。包装方式
3.1 木箱:必须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对于无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防护要求或仅需局部保护的大型产品可采用花格木箱。包装箱用材为松木或同类材料,不得使用纤维板、竹皮板等其它材料。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符合GB/T 7284 《框架木箱》的规定。
3.2 纸箱:纸箱材料采用瓦楞纸板,制箱应符合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的规定,内外不得有破损、撕裂等缺陷,包装箱要有足够的强度,确保装卸和运输的需要。
3.3 托盘:单元货物与托盘组成整体,将单元货物组合码放在托盘上,便于机械装卸和运输,托盘包装必须组合牢固,确保不散捆,符合GB/T 16470 《托盘单元货载》的规定。
3.4 捆装:一般适用于长度大于6米的形状比较规则的物资,如桥架、钢管等,捆扎对象必须是同类型、同规格,捆装应整齐、牢固。
3.5 卷装:主要用于电缆包装,分为盘装和圈装,盘装应符合GB 4005.1《电线电缆交货盘 型式尺寸》和GB 4005.2《电线电缆交货盘 技术要求》的规定。3.6 裸装:一般适用于大型铸件、结构件及大口径钢管等,物资自身不用防雨,防潮,具有足够的抗腐蚀、抗震动、抗碰撞能力。裸装货物一般应安置于底盘上,底盘设计应符合均衡受力、稳固牢靠、便于装卸的要求。裸装货物重要部件须同时采取局部防护、防锈等防护包装措施。
3.7 框架:输变电、钢结构件等设备须采用槽钢、扁钢、角铁为框架材料的焊接框架包装方式。根据货物实际体积、重量等情况,须严格控制使用木制框架材料,以保证框架内货物稳固牢靠、无碰撞、窜动等潜在因素。防护要求
a)卖方应根据所供货物的特性及搬运、装卸、运输和储存等环境条件。选用带有防护装置的包装。如防震、防盗、防水、防潮、防锈、防霉、防尘等防护包装。
b)防潮包装应符合GB/T 5048《防潮包装》的要求。c)防锈包装应符合GB/T 4879《防锈包装》的要求。d)防水包装应符合GB/T 7350 《防水包装》的要求。e)防霉包装应符合GB/T 4768《防霉包装》的规定。f)防震包装应符合GB/T 8166 《缓冲包装设计》的规定。
g)根据货物的特性需要对货物进行某种防护包装,而本标准未规定应执行的标准,也无相应标准可执行时,卖方应根据经验和试验,确保防护包装的可靠性。
h)精密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电器设备必须采用防震包装。
i)当冷凝液或水汽透过防潮层会对所装货物造成损害时,各种形式的防潮包装均应安放干燥剂。干燥剂应袋装,袋上标有“干燥剂”字样,固定放置。
j)有裸露橡胶的零部件或衬胶的设备,应采用不透明的气密塑料膜包装并密封,不能用干燥剂对橡胶制品作防潮包装。
k)遇水、遇潮会变质的材料应采用防水和防潮的密封容器包装。l)有不能排水的缝隙和空腔的设备、仪器仪表的防水、防潮包装应采用整体包装,以避免水汽和外来物的进入。包装的标识
5.1 标识内容
包括运输唛头、发货清单(包括总装箱单和分装箱单)、包装储运图示标识等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要求的其他标识。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进行标识并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以上标识采用防水材料制作,内容采用喷刷和打印方式,禁止手写字迹。
5.2 箱(件、盘)号编制方法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箱(件、盘)号一律采用如下形式:
A—B / C
A:卖方分批发货的批号
B:包装箱(件、盘)的顺序号
C:该批发货的包装总箱(件、盘)数
如果对同一采购合同,卖方发货一次发清,则箱号的编写可简化为:B/C 5.3 运输唛头
至少包括一下内容:项目名称、主项名称、合同号、货物名称、位号、厂家名称、箱件号、发货批次、毛重和净重(Kg)、尺寸(长×宽×高 cm)等内容。5.4包装标识要求
a)箱装:采用箱装包装的货物应附带3份分装箱单,必须全部装进防水袋确保不会被水侵蚀,其中2份固定在两个相对侧面的中部,另1份随货物装进箱内。箱装货物的运输唛头应刷印在包装箱另外两个侧面中部。每一个箱件中的任何一个零件均应有可辨识的标签,标注上相应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b)非箱装货物:捆装、裸装、框架包装等非箱装货物应将运输唛头刷印在标识牌上,并将此标识牌固定在相对应两个侧面的明显、安全位置上,标识牌应标记清楚、耐久、牢固、防蚀,每一包装件上标识牌数量不少于两个。
c)托盘的包装标识遵循箱装的原则。主要物资的包装、标识要求
6.1 设备
a)带位号的设备必须在设备本体及运输唛头上标识设备位号,必须和装箱单一致。
b)设备安装附件应按不同设备单独包装后再采取箱装方式,并标识所属的设备位号。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标识其部件号、零件号,标识与装箱清单一致。
d)设备的端口必须用坚固密封的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并密封,焊接坡口应做好防腐和变形保护。
c)设备上的内螺栓孔必须清理干净,添加防锈油防止内部套丝生锈。地脚螺栓的螺栓和螺母必须分开放置,螺杆上的螺纹部位必须套软质塑料套筒保护并做好防护措施,箱内放置时,每根地脚螺栓必须单独固定牢固,螺栓之间必须衬垫缓冲材料防止互相磕碰。
e)设备在木箱内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移位或窜动。设备与加固材料的接触部分缓冲材料保护,固定部位不得对设备造成影响。
f)包装箱充满度应不低于90%,一般情况下,货物与包装箱壁应留有一定的间隙;设备装箱时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设备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g)随机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单独包装,运行维护期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必须单独包装,卖方应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将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识清楚。
h)设备发货清单见附录一 6.2 管道材料 6.2.1 总则
a)管道材料包括钢管、管件、法兰、阀门、垫片和紧固件。
b)所有管道材料必须按相应的制造标准逐个进行标记,钢管的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GB/T 2102《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要求,管件、法兰和阀门应符合MSS SP-25《阀门、管件、法兰和管接头的标准标记方法》及相关标识的规定。
c)标识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材料编码(2位字母+5位流水号)—公称直径或外径
—壁厚(钢管、对焊法兰、对焊阀门)—磅级(法兰、阀门、锻制管件、垫片)—材质 —标准号
—厂商名称或商标 —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标识
d)所有钢管、垫片和紧固件必须按主项分开包装,包装最小单元必须是同一材料编码和主项的材料,不许混装到货。
e)管道材料发货清单见附录二 6.2.2 钢管
钢管一般采用捆装交货,口径>DN150的钢管可以散装交货,但是禁止套管到货,成捆钢管的一端应放置平整。
所有不锈钢钢直接标识于钢管外壁,其它材质钢管必须在除锈、刷完底漆后进行标识,口径>DN150的钢管喷印在内壁,口径≤DN150的钢管喷印在外壁,避免长时间存放生锈后导致标识模糊而无法辨识。
成捆包装的每捆钢管应贴(挂)不少于2个标签或吊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材料编码、主项号、外径及壁厚、材质、标准号、厂商名称或商标、总长度、根数。成捆包装的钢管必须是同一材料编码、同一主项,不同主项钢管必须分开捆装。6.2.3 管件
口径<DN200的管件采取箱装的方式,小型锻制管件必须按照材料编码包装成小纸箱后再采用木箱包装,每一个小纸箱也须符合5.3包装标识要求的规定。口径≥DN200的管件可以根据数量及重量采用托盘或裸装的的方式,裸装时应进行坡口保护。6.2.3 法兰
法兰必须全部采用木箱或托盘的包装方式,并进行坡口和密封面的保护,按材料编码分别包装,不同材料编码不应混装到货。法兰本体外径(不是连接管子外径)大于300mm必须采用托盘包装,采用加长螺栓螺母固定于托盘上及封盖,四周采用多层塑料薄膜包裹保护;法兰本体外径小于300mm 的可以采用木箱包装的方式。
法兰的标识应采用钢印统一标识于最外侧圆柱表面,钢印必须清晰可见。6.2.3 阀门
口径≥DN200的阀门可以散装到货,但必须要有外包装袋包裹保护,口径<DN200阀门必须采用木箱包装的方式,按材料编码分别包装,按材料编码分别包装,不同材料编码不应混装到货。
阀门的材料编码(2位字母+5位流水号)应统一标识于铭牌上,对难以标记的小尺寸阀门,应用不锈钢丝栓不锈钢标牌的方法来标记。当阀门散装到货时,必须将材料编码、公称直径、磅级和材质等信息移植到外包装袋上,或采用吊牌的形式进行标识。6.2.3 垫片
垫片用塑料扣槽固定,用塑料薄膜缠绕捆扎包装后(10个1捆),再采用木箱的方式进行包装。成捆包扎的垫片必须是同一材料编码、同一主项,不同主项垫片必须分开捆扎。
每捆垫片的塑料膜包装上必须用固定标签进行标识,标签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材料编码、主项号、磅级、材料代号、标准号和片数。垫片本体采用钢印标识于金属环上,对于无法标识的垫片可以只用固定标签进行标识。6.2.3 紧固件
紧固件必须采用箱装的形式,禁止袋装到货,按照材料编码和主项分别装成小纸箱后再采用木箱包装,每一个小纸箱也须符合5.3包装标识要求的规定。六角头螺栓头部顶面、螺柱顶部、螺母的外侧必须采用钢印标识其性能等级代号或材料牌号标志代号。6.3 仪表电气材料 6.3.1 总则
所有的仪表电气材料必须按不同主项分开进行包装,包装的最小单位禁止不同主项的材料混装到货。仪表用钢管采用捆装到货,其他仪表材料采用箱装(纸箱或木箱)的方式到货,禁止袋装或散装到货。
仪表电气材料发货清单件见附录三 6.3.2 仪表位号材料
仪表位号材料指带位号的仪表材料,包括温度计、流量计、液位计、控制阀、调节阀、变送器等,必须采用纸箱或木箱的方式进行包装。位号应统一标识于铭牌上,对难以标记的小尺寸材料,应用不锈钢丝栓不锈钢标牌的方法来标记。6.3.3仪表安装材料
仪表安装材料主要包括仪表配管材料(钢管、管件、法兰、垫片、阀门、紧固件)、穿线管和管件、接线材料及其它安装材料。
仪表配管材料必须遵循6.2 管道材料的包装及标识要求,钢管必须捆装到货,管件、法兰、垫片、阀门、紧固件必须装成小纸箱后再采用木箱包装,禁止散装或袋装到货。
穿线管须采用捆装的方式,穿线管件采用纸箱包装。6.3.4 电缆
电缆必须采用卷装的方式,长度≥100米采用全木或钢木盘交货,长度<100米可以成圈交货。电缆按不同主项分盘到货,禁止不同型号、不同主项电缆拼盘交货。
电缆盘具选用正确,大小、牢固、载重量和电缆弯曲半径适宜,一般弯曲半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20倍,电缆盘侧板内外表面必须光滑平整。
电缆排列要求平整、紧密,无交叉、无压摞、无擦、刮、及机械损伤;不得装载过满,最外层与电缆盘侧边缘的距离(电缆外径在30mm以下不小于60mm;30 mm以上不小于120mm)。
电缆成盘后期最外层表面应用防潮纸、油毛毡或麻布等覆盖一层,作为内保护层,内保护层外再采用外保护层保护,外保护层可采用竹帘、竹护板或者其它相当的材料,其宽度应比相应电缆盘的内宽小5-10mm。
电缆首段米标数可见,电线电缆端头应可靠固定不松散、不松脱,电缆头密封牢固,应在侧板的斜孔中穿出,穿出长度应不小于300mm。
电缆盘的两侧必须标记:盘号、主项、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厂商名称或商标、起点终点米标数。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装在密封防水袋内,并固定在盘上必须牢固不脱落。盘号的编制必须符合5.2 箱(件、盘)号编制方法的要求。6.3.5 桥架
桥架在运输过程中各部件应分类堆放,层间要有适当软垫物隔开,避免重压,必须按主项分别到货。桥架采用捆装到货,不同型号的不能成捆到货。每节桥架应在其两侧作以下永久性标志,且字迹清晰:型号、规格、厂商名称或商标。
盖板、隔板单独成捆包装,捆装必须至少有两个防水吊牌固定在两端扎带上,标识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型号、规格、主项、总数量、厂商名称或商标,桥架附件(抱箍、连接片、紧固件、跨接线等)必须按主项、型号装箱到货,装箱方法必须符合5.3包装标识要求。6.3.6 电气材料
电气材料遵循6.1设备包装、标识的原则,应符合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变压器等大型变电设备可以采用裸装或托盘的方式到货,其它电气设备及材料应采用箱装的方式到货,装箱方法必须符合5.3包装标识要求。发货与运输、验货与收货
7.1 发货与运输
a)货物装车时,卖方应再次对每个包装进行检查,派专人监护和清点;发货单的箱件编号必须填写完整,发货单箱件编号和装车设备的箱件编号必须一一对应。货物应合理配载,货物必须放置平稳,绑扎牢固,不得出现因运输惯性力导致货物偏斜、滑倒、破裂等现象;装车做到重不压轻,大不压小,绑扎时应注意对货物备做好防护,绑扎物与货物之间必须衬垫橡皮垫等软性材料,防止划伤设备;如在装车过程中发现或造成包装破损时,卖方应在厂内立即对包装进行修复。
b)每批发货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发货申请至买方指定邮箱sedinxxx@163.com,邮件的文件名统一为:发货申请+货物名称+合同号后4位+厂家名称,邮件必须包含以下附件:发货申请单、发货清单(Excel可编辑)、总装箱单(Excel可编辑)、分装箱单(Excel可编辑)及包装后的货物照片(至少三张不同角度),以便买方验收包装和箱单是否符合要求。卖方得到买方的放行通知单后才可以正式将货物发出。7.2 验货与收货
交货时应该携带以下资料:
a)纸质版发货清单(总装箱单、分装箱单),加盖卖方公章(1式4份); b)合格证、检验和测试数据、材质证明等; c)设备组装及安装说明(必要时);
d)设备的操作说明和材料的使用说明(必要时)。
若装箱交付需在箱外标识“内有资料”,也可以交由司机直接转交收货人。8 拒收
如出现下列情况,买方人员有权拒绝收货或签单,并要求卖方整改,并视物资迟交,情节严重的追究卖方责任:
a)包装、标识、发清单或其他单据不符合要求; b)未接到买方通知,卖方擅自发货的; c)物资包装破损或包装设计不符合本规定; d)物资本体损坏或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货物拒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设备发货清单——附录一 管道材料发货清单——附录二 仪表电气材料发货清单——附录三
第二篇:【包装】 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上)
【包装】 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上)
(一)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食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等;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不得标注下列内容: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六)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七)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mm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八)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编辑:蔡淑坤
第三篇:统一标识统一包装 石家庄饮用水行业自立“家法”
统一标识统一包装 石家庄饮用水行业自立“家法”
2002年10月28日 13:57 产经网-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石家庄讯(记者李健)“纯净水不纯净,矿泉水非矿泉”,前不久,本报报道了河北石家庄、保定等地桶装饮用水行业存在的问题后,引起当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日前,石家庄市经贸委牵头建立了市食品工业协会饮用水委员会,委员会公布了行业的自律条例,承诺诚信经营,合法生产,促进该市饮用水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让广大市民喝上放心水。
据了解,截至今年9月底,石家庄市取得合法手续注册登记的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已达50余家,自动灌装线 56条,按单班核算日生产能力达到5万桶左右。但桶装饮用水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桶装水生产企业卫生条件不达标,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一些送水公司甚至根本就不到正规水厂装水,而是直接灌自来水或经简单过滤 即卖给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影响了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饮用水委员会公布的自律条例要求,各会员单位做到合法经营,三证齐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二证上岗(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认真执行国家制订的饮用水技术标准和卫生标准,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饮用水;不使用劣质水桶;确保产品质量,做到出厂合格率达到100%;服从卫生监督机构和技术监督机构的监督检验,做到不弄虚作假,不违规经营,不为无合法手续的经销商灌装饮用水等。
另外,委员会还决定从11月1日起,会员单位使用统一的印有委员会专用标识的桶口塑封膜和外包装袋。委员会专用标识为三滴水绿色图案,并标注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会统一制作封口收缩膜和包装袋,收缩膜图案为橘黄色,标有委员会标识、委员会监制字样和会员单位名称。
第四篇: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附件3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的某两项或者三项可以合并。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本体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或内)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 — 102 — 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可以用符号的形式表示,使用的符号或识别颜色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若无相关标准,该符号及色彩应于器械附加的说明书中描述。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原则。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臵,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信息表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因医疗器械产品包装标识位臵或标签大小受限,描述不完整的,需在标签和包装标识中明确“内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
— 103 — 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包含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器械。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 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注册号或备案号;
(四)说明书的编制或修订日期及版本号;
(五)结构组成、成分;
(六)性能指标;
(七)简要介绍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
(八)预期用途;
(九)禁忌症和禁止使用;
(十)安装调试、使用说明;
(十一)注意事项及警示;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四)清扫、消毒及灭菌的规定;
(十五)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六)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 104 — 第十四条
说明书应提供产品的禁忌症。禁忌症在说明书中应紧随预期用途,没有的情况应写明“无已知禁忌症”。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控制监测评估手段、特殊人群;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产品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有关器械丢弃时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任何特殊、不寻常的危险,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副作用或产品成份中含有的可能引进副作用的成份或辅料,应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对于可再使用的器械应在说明书中明确再使用的
— 105 — 适当处理过程, 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再使用的次数限制。
第十八条
说明书中应附配件清单,并对配件的规格型号等及附属品、损耗品、配件的更换周期以及更换的方法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标签应包含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基本信息、医疗器械产品的基本信息和必要的警告及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包括器械使用前的处理方法,如灭菌、装配及校准等。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号或备案号;
(四)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灭菌日期;
(五)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六)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灭菌产品应标注 灭菌日期;
(七)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告、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说明。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 — 106 — 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二十二条 用于植入或长期留臵人体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包含可溯源的唯一性编码。唯一性编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注明影响环境的物质及其对环境的作用(如使用氟利昂对臭氧层的破坏)。对使用后的废弃物的处理应予明示。
第二十四条 带放射或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辐射的性质、种类、强度及分布情形及操作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除第二十条规定内容之外,还应有贮藏条件及运输注意事项,特殊贮存条件、产品用后必要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带灭菌包装的医疗器械,包装标识应包含灭菌包装打开后的标识,防止二次使用;如可重复灭菌的,应标明重复灭菌的方法条件。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或办理备案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备案资料相符合。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说明书的内容。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应当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
— 107 — 审批部门书面告知。
第三十条
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注册申请人更改说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备案人更改已备案的说明书,不涉及《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信息情形的,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录;涉及需办理变更备案情形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注册变更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预期用途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 108 —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和标识。
第二条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描述用语。
第三条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中文汉字和英文印刷健康警语。警语内容分两组:
第一组 :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QUIT SMOKING REDUCES HEALTH RISK
第二组: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QUIT SMOKING EARLY IS GOOD FOR YOUR HEALTH
第四条健康警语必须轮换使用。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卷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流或同时使用两组不同健康警语标识,同时使用时不要求条、盒警语一一对应。
第五条健康警语应位于卷烟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正面使用中文警语,背面使用对应英文警语。警语区域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底色可采用原商标的底色(纹)。
第六条 盒包装健康警语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条包装健康警语应位于其所在面右侧。
第七条 健康警语应明确、清晰和醒目,易于识别。中文字体采用黑体字,英文采用Arial Narrow字体,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英文不得大于相应汉字。颜色采用与警语区域底色有一定差异的色组。
第八条 卷烟包装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及烟气一氧化碳量等烟气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卷烟条、盒包装的其他标识也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