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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1-73624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7 15:56: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2-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

工作等意见的通知

淄政发〔200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严格规划执法巡查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建筑业科学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完善机制,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明确市和区(县)两级建设部门的监管范围,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管理责任。按照封闭式管理、属地化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济青高速路以南、滨博高速路以东、昌国路以北、宝沣路—张东铁路以西(不含高新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周村部分区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上述范围之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市政府明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外)由张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高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实行封闭式管理;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自主管理;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下放区政府管理。

对封闭式管理、自主管理、下放管理的区县(含高新区)建设工程(除市政府明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外)一律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部由区县、高新区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抓好直接监管区域和工程项目的同时,要强化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区县、高新区工作的督查力度;要抓好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理顺管理程序,实现对建设工程的全程管理。各区县、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职能范围,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并自觉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配合,共同管理好建筑市场。

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做好工程报建、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的办理及违法工程的查处工作,并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明确乡镇政府的监管范围,进一步强化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管理。乡镇政府负责辖区所有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乡镇长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村镇建设的副乡镇长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纳入对乡镇政府的目标考核。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区域特点对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具体管理模式和责任划分自行规定。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乡镇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的管理,建立镇、村两级工程报建专人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手续的办理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上报和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联络工作。要加强对镇、村两级报建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健全完善镇、村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形成运转高效、信息畅通的市、区(县)、镇(乡)、村管理网络。

(三)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的管理。我市范围内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工程(除市政府明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外)的管理,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含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一律由所在区县、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区县、高新区要加强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的管理,做到监管无盲区。对建设手续不全而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能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并接受处理的,勘察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提前介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对不能补办手续或不接受处理的,坚决停工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已经建立的预防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凡在建工程出现的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使用后出现的拖欠问题,以建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解决拖欠问题。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和机构的管理。严禁“三无”施工队伍进入建筑市场,从严查处挂靠、转包及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要及时签订合同,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二)切实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所有建筑工程必须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建筑工程必须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监理;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证。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各参建单位,尤其是建设单位的责任。

(三)各司其职,严格监管程序。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入研究建筑市场形势,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制,根据各部门职能对工作责任进行明确分工,将监管责任细化到部门、到科室、到具体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对执法程序、执法依据、举报电话进行公开,接受工程建设各方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三是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杜绝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发生,树立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综合大检查,定期不定期对区县、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区县、高新区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三、加强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

(一)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市质监站要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区县、高新区监管的建设工程每半年组织一次拉网式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直至问题解决;同时加大对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结合对区县、高新区管理工程的专项质量检查,不断提升全市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提出科学有效、全面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依照程序报请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报请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和参建各方会审通过,如有必要可向质监站报送审查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巡查,及早发现、解决问题,力争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强化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和管理行为的监督,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换。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起重机械要严格按照建设部166号令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对高大模板、深基坑和大跨度工程的管理,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要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按规定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安全施工投入。要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督察和检查,市和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全覆盖的建筑市场安全巡查制度,划分责任区域,实施定人员、定区域、定时间巡查检查,建立巡查检查备案制度,并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除措施。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市、区(县)两级管理队伍建设,质量监督按每人3-5万平方米、安全监督按每人8万平方米的规定配足配齐管理人员。一是狠抓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探索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量化工作标准,严格考核奖惩,用制度管人管事,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狠抓市场管理制度的落实,实现常年不间断巡查,每年两次大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建立并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切实做好人才使用和人才培养工作,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四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坚持工作到位不越位,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二)加强建设单位的规范化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串通,允许其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业务,不得强行指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三)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队伍建设。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和专业能力培训,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监理企业队伍建设。监理企业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严禁监理企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强化诚信意识,依法守信开展监理工作,积极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五)加强建筑机械操作人员队伍建设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装拆人员、操作人员、司索信号工等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特种作业资格证书:(1)两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及以上的;(2)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的;(3)违章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及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或交接班记录。

五、严格执行问责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跟踪督查,落实责任,确保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管理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监管到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自身管理,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严格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

(一)在张店区(含高新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行政辖区内,划定城市、镇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具体范围说明书及图件另行印发)。本意见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本意见所称规划控制区是指各区行政辖区内,因城市、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城市、镇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内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依法实行“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三)城市、镇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及乡镇级以上道路、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依法实行“一书三证”制度。

(四)其他建设项目(不含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行政许可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五)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出具相关批准证件。

(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下放管理权限,清理收费事项

(一)张店区(含高新区)、临淄区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 “一书三证” 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市规划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审核,由市规划局批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加盖市规划局2号印章后,由市规划局服务窗口发出。

(二)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 “一书三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签发。规划许可证件分别加盖市规划局3号(淄川)、4号(博山)、5号(周村)印章后,由市规划局各派出机构发出。

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行政辖区内,省属以上(含省属)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许可事项,由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受理、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局批准、决定,并签发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件。

(三)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行政辖区内,按规定应当收取的规划技术服务费,专款用于市规划局各派出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和补充城乡规划编制经费。

(四)村民自建住宅或村民还迁住宅项目应缴纳的规划技术服务费不再收取。

三、实行分级规划执法巡查和工作联动机制

(一)城市、镇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内的建设项目,城市、镇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及乡镇级以上道路、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直接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每季度一次,重点是开工前放线检查、主体完工后检查和竣工后规划验收检查,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于3日内书面移交市、区城管执法局。市、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过程的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同时对辖区内其他建设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制止,并于3日内书面移交市规划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规划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提出具体处罚意见,回复市、区城管执法局。市、区城管执法局根据市规划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提出的处罚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市规划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市、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执法巡查,发现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

(三)市规划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每月将已经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抄告市、区城管执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城管执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将违法建设项目和查处结果抄告市规划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四、关于三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行政辖区内,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规划执法巡查和工作联动制度,由各县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另行制定。

关于严格规划执法巡查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严格规划执法巡查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清职责,确定规划执法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规划执法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规划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规划专项执法检查和重大规划案件的查处。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组织规划执法工作,负责城市、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和城市、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以外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及镇(乡)级以上道路、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临时建设项目、户外广告设施)的查处工作。乡镇政府在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执法范围以外区域的规划巡查、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包括对临时建设项目、户外广告设施的查处),对重点违法建设项目要及时报告区县政府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采取坚决措施予以纠正。

二、调整力量,建立责任区巡查制度

(一)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要与规划部门对接,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管辖权限严格界定城管执法部门的规划执法区域。

(二)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要调整充实规划执法力量,建立专业执法队伍,保证规划执法需要。

(三)在界定规划执法区域的基础上,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划定责任区,指定负责人,对责任区内的工程建设情况实施全覆盖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制度、违法建设登记上报制度和集中督导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责任区内出现违法建设项目开工后3日内未发现,导致违法行为既成事实的,或者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区巡查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各责任区上报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做好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处,查处不力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每季度要对管理范围内的在建、新建、续建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并详细登记建设项目情况。对违法项目分别提出处理意见,组织集中整治。

(五)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与管理区域相适应的规划执法专业队伍,确定规划执法区域,统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书,建立建设项目巡查、普查、登记、立案、调查、处罚、审核、上报、结案等制度,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全面开展规划执法工作。

三、严格执法,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

(一)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把各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纳入规划执法检查范围。要进一步加大对镇驻地、城乡结合部、各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村庄改造建设项目的规划执法力度。

(二)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每年与监察、建设、规划、检察、公安等部门组织不少于两次的联合规划执法检查。

(三)所有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建设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论以何种理由开工建设均属违法建设行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建设指挥部以文件、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形式承诺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组织强制拆除。

(五)对于临时建设工程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六)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在规划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的,必须在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方可开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城乡规划确定的服务设施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擅自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对无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户外广告设施,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及乡镇政府要依法进行拆除。

(七)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四、加强联动,形成规划执法合力

(一)市和区县规划部门要每月将许可、审批后的建设工程及时以规范文书抄告同级城管执法部门。规划部门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城管执法部门。对于规划部门移送的案件,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按月以规范文书向移送单位反馈结果。

(二)乡镇政府要加强建设管理力量,严肃规划执法,对辖区规划实施、建筑质量、建筑安全实行严格管理,对违法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以及有安全和质量隐患的建设工程,要坚决予以查处,并按规定限期解决问题。

(三)为提高综合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筑,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不予验收、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照),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不提供相关服务。

(四)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规划执法工作,对发生的阻碍执法、撕毁封条、暴力抗法等事件及时严肃查处。

五、落实措施,做好基础性工作

(一)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结合每年组织的建设项目普查,建立建设项目电子档案数据库,详细登记所辖区域内(含乡镇驻地和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建设面积、手续情况、开完工时间、所在位臵、建设性质等基本数据,实现建设项目的电子化管理。市城管执法部门要搞好城管执法信息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建设项目数据库,随时掌握城市执法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开工、进度等情况,搞好检查督导。

(二)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在立案、调查、处理、审核、结案等方面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规范法律文书。要积极推行网上办案,减少干扰,提高效率,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要加大对规划执法案件处理后的检查力度,市城管执法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区县、高新区规划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规划案件办理情况的检查,重点审查案件办理是否符合程序、是否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及时纠正案件处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完善和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拓宽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渠道,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监察局、计划局(计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纪委三次全会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以及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开展,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中标后层层转包等,严重困扰和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各地应针对目前部分业主行为不规范,资格预审、评标定标漏洞较大,评标专家监管力度不足等突出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一是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必须采用统一的示范文本,招标单位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条款,应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做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这类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二是改进评标办法,减少评标定标中的人为因素。

三是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专家的审查和聘任,加强专家评标情况的记录、跟踪,建立有不良行为专家的清出机制。

三、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

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3]231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防腐败。尽快建立或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利用计算机抽取并通知专家以及利用计算机进行科学评标。

四、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党政纪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第三篇:建筑市场管理总结报告

建筑市场管理总结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欢迎各位领导和兄弟区市的同行来我区指导工作。恳请各位领导对我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下面,我就我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向各位领导做简要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近年来,按照市建管局的统一部署,我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以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以加快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创建标准化工地为抓手,我区建筑市场各项管理工作均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目前,我区在建单体工程1198个,面积600万平方米。全区共有建筑企业154家,其中,一级企业15家,二级企业90家,三级企业38家,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4.7万人,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骨干纳税行业。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构建健康和谐建筑市场的总体要求,我区适时提出建筑市场管理“三为主、一加强”的总体思路,即“以培育建筑市场为主,以规范建筑市场为主,以净化建筑市场为主,加强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具体做法是:

一、以廉洁高效的服务培育建筑市场。近年来,随着开发区建筑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我们始终以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使建筑业能够紧紧抓住发展机遇,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在机关,我们深入开展了以“廉洁”和“服务”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每年都以各种方式专访区内上百家建筑企业,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针对企业发展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革服务方式和方法:一是发挥招投标指挥棒作用。积极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出台一系列考核办法,对一些在争创标准化工地、精品工程中有业绩,且守法经营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二是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工作。定期邀请省市专家到我区开展基础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培训学分制,不定期组织考核持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对考核不过关或培训学分不够的给予限制上岗处理,切实提高技术人员自我学习意识。三是简化服务程序。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们废止了十几项部门规章。设立行政审批大厅,优化办事流程,整合服务资源,做到“咨询一次告知、材料一次审清、费用一次办结”,实现了所有手续 “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方便了企业办事。同时,启动了新一轮高效、便捷的工程验收备案办法,非住宅工程验收单位由10个压缩至4个,住宅工程验收单位由13个压缩至6个,缩短了验收备案时间和竣工决算时间。四是大力培育骨干企业。结合资质就位,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去年,区内总承包企业二级升一级1家、三级升二级9家,增加专业资质项目企业2家,区内建筑业产业结构日趋合理。全区有项目经理1120人,关键岗位人员2300人,特种作业人员1530人,技术工人4994人,建筑业从业人员结构也日趋完善。通过政府的培育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我区涌现出一大批综合管理水平高、技术领先、善打硬仗的拳头企业,形成了强有力的建筑企业群体,仅集团企业达12家。针对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政府与

企业已形成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建筑企业争先创优的要求十分强烈,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引入和企业文化的塑造。据统计,我区建筑业每年都引进上千名大学毕业生参与企业管理,给企业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全区近85%的企业通过了ISO9002体系认证,区内企业间相互交流、相互切磋活动空前活跃。

二、以公开竞争的平台规范建筑市场。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方面,近年来,我们积极发挥“两个杠杆”的作用。一是启动招投标杠杆,把建筑企业放在公平竞争的平台上。具体是实现“四个公开”,全面打造招投标“阳光工程”。一是加大有形建筑市场硬件投入。先后投入300余万元为开标室、服务大厅配备了高科技硬件设施。建立了功能完善的开发区建设工程信息网,实现工程招标投标(招标申请、招标公告、资质审核、投标押证、报名汇总、评委确定、评标、中标通知书等)、证书管理(证书录入、证书查询修改、证书解押)、专家评委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网上业务办理,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坚持公开和监督并重。实现了标准公开(资格审查标准、评标定标标准及工程交易程序全部公开)、信息公开(招标信息、中标结果、诚信档案公开)、评标公开(建立了由多个专业、200余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并与青岛市专家库实行联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每次开标限时随机网上抽取专家,对重要工程项目聘用青岛市或山东省专家评委)、监督公开(采取行政、法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了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确保交易程序的合法有效,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

制约的有效防控体系,将人为因素降为零,杜绝招投标工作的暗箱操作,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三是不断优化评标办法。在已制定的综合评标法、低价中标评标法等评标办法的基础上,试行了浮动合理价招标法、财政性投资项目公开工程预算价招标法,有效防止了企业串标、挂靠等不正当现象发生。目前正研究制定工程量清单招标法。近年来,我区应招标率和应公开招标率始终保持100%。今年1-5月份,共完成招投标项目164个,工程造价14.99亿元,其中财政性投资项目58个,财政性投资工程比标底价节省资金3200万元。我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环境日渐成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区外企业均可参与我区建筑市场竞争,形成了区内外企业同台竞争、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局面。截至目前,外地入区企业总数已达100余家,占据了我区约60%的市场份额。二是启动信用评价杆杠,把建筑企业置于社会的监督下。一是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广泛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建筑业、监理业诚信考核办法,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合同履约、队伍管理等量化到全区所有建筑、监理企业,建立起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每季度通过开发区建设工程信息网向社会公布诚信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招标投标的重要依据,迫使企业练内功,挖潜力,提高自身竞争力。二是创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按照源头控制的总体思路,严格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在项目开工前,建

设单位必须缴纳工程中标价2%的农民工工资担保金,一旦发生拖欠,立即启动该项资金先行偿付民工工资。再是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每年3次拉网检查的重要内容,有问题的限期改正,不改的进入诚信考核。实践证明,这两项措施有效解决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通过开设民工夜校和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切实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建立新一轮检测市场管理体制。结合建材检测市场放开后出现的新问题,取消了企业自检结论的合法性,逐步提高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三、以严格的执法手段净化建筑市场。建筑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制度为先,形成持续的高压态势,走依法管理的轨道。一是队伍建设跟上。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我们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建筑业执法队伍管理体制,将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直接作为执法人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聘请了14名义务监督员,日常监督执法人员行为。启动了末位淘汰和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制度,激发执法人员工作热情。二是严格执法靠上。重点把好“三个关口”。市场清出关。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建筑市场整顿力度,一年3次对全区所有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年初以来有3家企业被暂停招投标资格,2家企业被清出我区,有效净化了我区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关。在进一步完善“三加强二推广一联动”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实施严管重罚,工程质量名列全市前茅。安全生产关。我区克服编制困难,调剂充实安监人

员,并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建筑安全检查专家库,形成了公平、合理的安全检查用人机制,缓解了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了企业间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交流与提高。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促使企业安全生产自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自控意识和自控能力。全面推行建筑安全“零工作法”,实现安全防护“零”隐患、安全管理“零”缺陷、安全生产“零”事故。在日常监管和拉网检查的基础上,加大安全专项整治的密度和强度,着力完善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审批、验收、检查制度,逐步实现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安全事故真正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对监理企业的考核,充分发挥监理企业作用,监理企业实现了由单一的“质量”监理过渡到“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全过程监理。年初以来,我区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

四、以一流的业绩加强标准化工地管理。一是全面发动。区领导高度重视标准化管理工作,多次部署推广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大部分企业都主动定标准、学规范、打基础,区内九成以上的施工企业自行组织观摩学习。二是广泛宣传。通过工地宣传栏、电视、黑板报及张贴标语、挂图和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对标准化管理进行深入宣传,广造舆论,做到家喻户晓。三是典型引路。在全区率先培育了3个“标准化示范工地”,经过多次现场观摩,在全区迅速形成“比、学、赶、帮、超”的竞争氛围,我区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已全面推开。四是明确责任。列出创建工作排档表,实

行领导包片制度,将具体任务分解到个人,落实时限,坚持每周一汇报,半月一总结,每月一考核。五是建立奖惩机制。与全区建筑企业签定了《推广标准化工地承诺书》,对完成创建目标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给予政策扶持;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内将不得升级、增项和参加各种评优活动。同时,每周出一期创建标准化工地的简报,对工作突出的及时表扬,对工作拖拉的给予批评,并记录企业诚信档案。六是把好开工验收关。今年,我区新开工项目办理安全报监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否则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对未按照方案实施的,质监部门不予办理基础验收备案手续。严格的执法促进了建筑市场管理与创建文明城市的良性互动。特别是推广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以来,我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强化了各类要素的管理,实现了市场行为规范化、场容场貌秩序化、管理流程程序化、监控手段科技化,建筑工地已成为城市文明窗口,推动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各位领导,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将在上级部门和兄弟区市的关心支持下,虚心学习,总结经验,创新措施,以全面推广标准化管理为契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推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上水平。

谢谢大家。

第四篇: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理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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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

(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以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

(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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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八条 建立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九条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发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本条第二、三款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

等代理。

第十一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建设计划;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五)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委托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

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经有关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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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书等证件,方准开展承包业务。

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须依照《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持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证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任务,依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七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核验和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十九条 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

程,不得非法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等。

第二十条 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或越级承担建设监理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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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签订

承发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二条 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

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的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合同鉴证。

第二十四条 承发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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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包方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照或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的;

(二)非法转包工程的;

(三)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

号、图签等的;

(四)无证、照或越级承量建设监理的;

(五)利用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

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需要配合的,双方应积极配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上指定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者因设计、施工不按标准扩行,造成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市场管理你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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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的特殊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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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建筑市场管理汇报

建筑市场管理汇报

各位领导:

今年以来,市城建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全面落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核心、以强力推进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三项行动”及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严肃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截止目前,我市建筑业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一、前一阶段主要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强力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

一是在5月中上旬,召开全市建筑业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动员大会。对创建标准化工地工作进行再动员,强力推进。二是按省建设厅的要求,实现“三扩展、一提高”即创建标准化工地范围从市扩展到县,从大中工程扩展到全部符合条件的工程,扩展到全部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三是转发了省厅《创建标准化工地指导意见》。重点对架体搭设、临边防护、设备管理、用电设施、暂设工程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

2、开展“三项行动”,加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力度 一是制定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印发《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和《2009年鸡西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三是根据不同阶段施工特点,组织开展全市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活动,重 点是标准化工地创建情况、“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及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等。四是在3月下旬、4月上旬,针对“两会”召开及工程多处于开工准备期的特点,转发了省厅《关于做好春季解冻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按通知要求,开展春季大检查,针对高坠、坍塌、机械伤害、触电等事故多发类型及高支模、深基坑、起重吊装、拆除、脚手架搭设等重点工程、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活动。五是在5、6月份,结合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对工程项目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治理。六是在7月份针对今年雨水多的特点,加强雨期施工的安全检查,重点是临时设施安全、高坠和坍塌。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将在施工现场作业的全部特种作业人员纳入管理范围,无证不得上岗作业,特别是对于首次取得证书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上岗前进行3个月实习操作的规定。二是认真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对新进场人员、转场、转岗人员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三是加强检查,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有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上岗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4、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5月26日,我们印发了《市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制作了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板,宣传展出,印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小册子千余份,发放到施工现场、各工地,结合宣传教育行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班前教育和岗前教育。

二、下步主要措施

下一步,我们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促进安全工作上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没有死角的责任网络体系,最主要的是落实施工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预防,注重抓细节,堵塞漏洞,把工作抓实、抓细、抓深,从根本上提高我市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2、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按照《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继续督促企业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落实整改措施;我局根据下半年工程建设处于高峰期、高温雨期、抢工期、收尾期的特点,将结合日常检查,开展二次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我局安全目标的实现。

一是突出重点时段监管,根据施工旺季、收尾期、节假日、重要会议期等不同特点预先提示,重点检查。二是突出特殊气候季节时段监管,针对今年我市高温期雨量大,有可能发生洪涝灾害的情况,督促企业制定周密的雨期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提前预警。三是加强对基坑边坡、脚手架、模板支撑、大型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的监管,做好观测、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四是继续重点抓好高坠、物体打击、坍塌等多发事故的专项整治,找出深层次的原因和规律性,争取彻底整治到位。五是加大对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复杂工程、大型工程的监管力度,根据工程性质、危险度制定严密预案,消除事故 隐患。六是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限期整改、停止施工的,确定专人跟踪问效,明确责任,要在整改期限前、开工前及时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标准化工地创建的推进力度,提高指导水平,保证创建质量,特别要提高县级工程标准化工地创建水平。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置标准图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电设施管理。二是充分发挥施工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引导其在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前提下,不断创新,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日臻完善。

4、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将监理企业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提高监理单位安全意识,规范监理程序,提高人员安全管理业务素质入手,提升监理单位履行职责能力;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理监理工程师,审查方案不认真,安全检查敷衍了事的,依法严肃处理。

5、开展安全培训,促进企业人员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在11、12月份,组织开展对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奠定坚实基础。

2-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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