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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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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2_-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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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令第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第七条 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统一受理,并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也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

不同地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业务协作。

第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手续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统一办理;对规定未列及的法律服务收费,可参照律师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对规定可以酌情减免收费或者缓收费用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决定。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和协助办理公证的收费分成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办结法律服务业务后,应当按照《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业务材料立卷归档;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还应写出书面小结,以积累、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不受非法干涉;

(二)经人民法院同意,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三)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

(四)对坚持无理要求、故意隐瞒重大情节、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聘应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委托、聘应关系。

第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聘请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不得私自收取报酬和其他费用;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个人隐私和当事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情况;

(三)出庭代理,应遵守审判、仲裁和调解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乡镇法律工作者名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应当在业务上给予法律服务所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第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第十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第二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

第二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对有激化可能的民事案件,对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经济案件,应当优先受托代理;对法律规定须经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应当告知或者协助委托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后,代表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代理人人数和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

(三)代理的权限(包括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代理的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包括:接受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委托书主要写明:被委托人的单位和姓名,委托代理的事项及代理权限。委托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提交受诉法院,副本两份分别由委托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保存。

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凭委托书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经人民法院同意,查阅本案有关材料。阅卷应做好记录,掌握当事人起诉、反诉或者答辩的有关事实和理由,分析、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第二十八条 代理人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在分析、判断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拟定代理方案,并与委托人协商交换意见。

第三十条 委托人除特殊原因外,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有委托人共同出庭。

第三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尊重审判人员,态度谦虚严肃,发言文明通俗,说理透彻有据,请求合法合理。

第三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经法庭允许,代理人就本案的疑点和关键事实,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可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提交新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人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主张。

第三十四条 法庭对案件进行调解,其调解方案合法合理的,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说服委托人接受。

第三十五条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一审诉讼,人民法院的裁决合法合理的,应当说服委托人服判并自觉执行;认为裁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不当之处的,或者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应当向委托人详细说明,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代理的,应当接受委托,为其上诉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十六条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二审诉讼,人民法院的裁决合法合理的,应当说服委托人服判并自觉执行;认为裁决不当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委托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十七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当事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十八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下列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无争议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

(二)有争议的,但依法可以经非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三)不服行政裁决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权限内行使职务;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诉讼程序解决或者其他法定程序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得接受委托以非诉讼方式办理。

第四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后,应当代表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书的格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由双方协商订立。

受托代理简易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也可由双方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除采用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一般服务方式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授权以及承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条 款规定的服务方式办理。

第四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阐述和论证,指出解决争议的途径和办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应当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条 款是否完备,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法律后果,并向委托人提出完善合同的意见或者终止订立合同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参与协商和谈判,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说服委托人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协助订立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经济等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必要时受托代办公证。

代理参与解决涉及债权债务等争议法律事务的协商和谈判,协商成功的,应当及时协助订立书面和解协议,并尽可能即时清结;不能即时清结的,应当在协议中订明清结的具体方法和期限;协商无效的,应当告知或者受托协助委托人提交有关机关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另一方当事人距离较远而又不是急需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用发函协商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应当运用事实和证据材料,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促成与对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协商、调解无效时,应当说服委托人接受合法合理的仲裁决定。

调解协议达成后发现确有不当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委托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向有关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声明翻悔;委托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受托代理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可以受托代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就有关行政行为及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依法提出代理意见,供受理机关重新复查、审定时参考,支持和维护委托人的合理要求与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工商企业登记、联营、合作、租赁、承包、税务、信贷、保险、担保、鉴证、公民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赠与等单项经济、民事法律事务,应当协助委托人实现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以调解人的身份主持有关经济、民事纠纷的调解,按照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四十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运用说服疏导的方式,主持对纠纷进行非诉讼调解,应当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层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五十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

(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农村村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三)农村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扶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侵权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民事纠纷。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得受理调解。

第五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其他组织、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在主持调解中,有权决定调解的开始、中止、延期和终止,有权调查有关证据材料,批评、制止当事人干扰调解秩序的行为,有权拒绝非法干预。

第五十三条 参加调解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有不受压制强迫、真实表达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有提供、要求鉴定证据的权利,有进行答辩和反驳的权利,有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服从调解主持人的指挥、遵守调解活动秩序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的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调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五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纠纷,必须由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调解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纠纷的事实、证据材料。

第五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应当及时受理,指派调解主持人,并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对于有可能激化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纠纷,应当优先受理;对于涉及面广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疑难纠纷,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与协作,或者商请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开始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分别向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审查有关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必要的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纠纷情况和证据,或者进行实地勘验,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必要时还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损伤(害)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三)在分析、判断纠纷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调解纠纷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或者到纠纷发生地进行,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调解主持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第五十九条 主持调解纠纷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提出证据,说明各自对纠纷责任的看法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意见;

(三)引导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交换意见;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调解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达成协议的,除简易纠纷和即时清结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中止调解,延期继续进行。

第六十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纠纷受理单位和调解主持人的姓名;

(二)经调解认定的纠纷基本事实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的具体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的具体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

(四)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期限;

(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印章;有协助调解人的也应当签名盖章;注明制作日期。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收存。

第六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内发现调解协议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主持协商订立新的调解协议。

第六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全面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应当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确有困难或者因意外原因不能按期履行的,应当促使双方协商一致,缓期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并经说服无效的,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纠纷情况,告知当事人分别通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属于疑难民间纠纷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章 解答法律询问

第六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对机关、法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应当做出解释和回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方法和依据,为询问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这项业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十五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以及办理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对于有关政策问题的询问,可以依据所了解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解答。

第六十六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做到弄清问题、依法解答、查有实据、客观准确、耐心细致、通俗易懂。

第六十七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针对询问的不同方式,可以分别予以口头解答或者书面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利用广播、板报等各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到机关、企业、田间、农贸集市、学校上门服务,开展解答法律询问活动。

第六十八条 口头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接待来访的询问人,问清并登记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询问事项;

(二)听取询问人对问题和事实的陈述,查看询问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弄清有关的事实情节和主要问题,并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酝酿解答方案;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询问事项做出有针对性的、准确无误的解释和回答,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及其依据;对于不能立即解答的疑难询问,应当在查阅有关规定或者提交乡镇法律服务所集体研究后,另约时间解答;

(四)做好询问和解答笔录,解答结束后按规定项目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

第六十九条 书面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在认真阅读和分析询问人来信所提问题和所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叙述事实清楚的,可以依法做出明确的解答;对叙述含糊不清的,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解答。

第七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涉及正在处理过程中的具体纠纷、具体案件中应判刑期和应赔偿数额等问题的询问,一般不应做出具体回答,不应就具体期限和数额发表意见;

(二)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没有明文规定难以回答的询问,或者不属解答范围的询问,应当向询问人做出说明,或者告知询问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三)不得公开引用内部规定;

(四)对于涉及纠纷事务的询问,如询问人情绪异常,可能作出不理智行为的,应尽可能采取必要的缓解和防范措施。

第七章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第七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为委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帮助。

第七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代写下列法律事务文书:

(一)起诉书、控告书、答辩书、上诉书、申诉书、执行申请书等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二)合同、协议、章程、遗嘱、申请书、赠与书、声明书等民事、经济、行政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七十三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对请求合法、正当的,应当予以支持;对请求非法、不当的,应当劝说委托人放弃请求,或者拒绝予以代书;对不涉及法律事务的代书请求,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做到目的观点明确,如实反映委托人提供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准确引用法律条 文、语言规范精炼、逻辑严谨,通俗易懂;有法定标准格式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书写。

第七十五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接受来访人的代书委托,问清并登记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和代书项目;

(二)听取委托人对代书内容和有关事实的陈述,查看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然后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酝酿代书方案;

(三)代书请求合法、正当,事实清楚和证据齐全的,根据代书的繁简程度,可以当场代书,也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代书;

(四)代书完成后,征求委托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定稿,正式打印或者誉写。

代写的法律事务文书,应当根据需要复制若干份,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代书专用章和代书承办人印章。乡镇法律服务所留存一份,其余交给委托人;

(五)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完结后,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填写代书业务登记表。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第七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在本地区公证处指导下,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为本乡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办公证提供帮助。

第七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协助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事项:

(一)协助开展证前服务;

(二)协助办理公证申请;

(三)协助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四)协助开展证后服务。

第七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办理公证,必须遵守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以乡镇法律服务所名义为当事人出具公证证明。

第七十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与本地区公证处协商建立公证协作和联系制度,可以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内设置公证联络员。

第八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前服务:

(一)面向基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公证制度的重要作用以及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知识;

(二)协助收集、传递证源信息,做好介绍、联络公证工作;

(三)解答公证法律询问,代写公证申请书以及与申办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授权交办的其他证前服务工作。

第八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协助办理公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和方法进行:

(一)接到当事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公证申请后,应当协助对申办事项是否属于公证业务范围和由本地区公证处管辖,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有关公证法规,申办的手续、有关文书和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等问题进行初步审查;

(二)经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公证申请应当移送公证处正式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并指出解决办法,对申办手续和有关文书及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并协助申请人补齐,对申办事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拒绝协助办理;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或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决定不予协助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公证处重新审查。

第八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根据公证处的具体授权委托,可以协助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下列有关事项:

(一)协助审查申请公证的事实、文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公证处认为申办事项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协助通知当事人按要求进行补充,或者协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索取有关材料;

(三)对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办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协助公证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四)协助向当事人送达公证文书;对公证处拒绝公证的,应当协助向当事人说明拒办的理由和对拒办不服的申诉程序;

(五)协助当事人向公证处交纳公证费。

第八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后服务:

(一)协助进行公证事务的证后回访,重点回访和检查经公证的合同、协议等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文书的履行情况;

(二)对经协助办理的公证事务在证后发生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或者独自进行调解;

(三)其他证后服务工作。

第八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完成协助办理公证事务后,应当按规定项目填写协助办理公证登记表。

第八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办公证。代理申办公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法律规定不能委托代办的公证事务,不得接受委托代为申办。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八十七条 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法律服务业务档案要求

法律服务业务档案要求

一、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包括诉讼代理卷、调解卷、非诉讼调解、代理卷、法律顾问卷、法律咨询卷、代书卷及其它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由承办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称承办人)负责收集、整理和装订有关材料。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本所业务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承办人对业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情况;

(三)定期检查和汇报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四、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做到每单位一卷,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的业务材料要做到定期分类装订成册,按立卷;其他业务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分类装订成卷。

五、诉讼代理卷所包含的文件材料及排序: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委托书和委托合同;

(五)诉状;

(六)答辩状;

(七)阅卷笔录;

(八)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九)调查证明材料;

(十)出庭通知书;

(十一)代理词;

(十二)判决书或调解书;

(十三)办案小结;

(十四)收费凭据;

(十五)备考表;(十六)附件袋;(十七)卷底。

六、调解卷所包含的文件材料及排序: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五)受理申请登记表(卡);

(六)询问笔录;

(七)调查证明材料(包括双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明材料,依时间顺序排列);

(八)调解笔录;

(九)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婚姻纠纷达成离婚协议的,应有移交其它单位处理的移送报告);

(十)办案小结;

(十一)备考表;

(十二)附件袋;

(十三)卷底。

七、非诉讼调解、代理卷所包含的文件材料及排序,参照诉讼代理、调解卷立卷归档。

八、法律顾问卷所包含的文件材料及排序: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四)聘请单位基本情况;

(五)法律顾问工作记录(为法律顾问单位职工承办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除在法律顾问卷中记载外,应按一案一卷分类立卷);

(六)收费凭据;

(七)备考表;

(八)附件袋;

(九)卷底。

九、法律咨询卷以解答法律咨询登记表的时间先后顺序,每或每季度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十、代书卷包含的文件材料及排序: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申请登记表;

(四)谈话笔录和必要的证据抄件;

(五)代书稿;

(六)收费凭据;

(七)备考表;

(八)附件袋;

(九)卷底。

十一、承办人应当在办结法律事务后一个月内完成立卷,并移交归档,不得私自保管。

十二、案卷装订前应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卷面统一使用A4纸,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用纸张加衬边。纸面过大的材料,应按卷面大小折叠或者裁剪整齐。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打印件或手抄件。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揭掉。材料上的金属钉等装订物要全部剔除。

十三、卷宗一律使用棉线绳,三眼装订。线绳要打成活结,在活结处贴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名章。

十四、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保管期限为5至10年,长期保管期限为15年至20年;对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和凭证作用的档案,可以永久保管。

十五、县司法局应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抽查和检查相结合方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篇:业务任职协议书(细)

业务任职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任职业务)身份证号: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劳动关系长期可持续,确保甲乙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现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在职规定:

1.乙方新入职时试用期为三个月,最低销售额为要求者,甲方有权辞退乙方。若乙方所负责的客户有特殊情况,甲方依实情处理,试用期最多延长3个月。

2.乙方试用期间的底薪为元(视乙方入职时的个人技能、经验、条件来约定)话费用补贴100元/月,业务差旅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得虚报、乱报、出差餐费每餐私车公用按制度处理。

3.乙方试用期合格转正后,甲方视乙方的工作表现及成绩评级后加薪给乙方。甲方支付乙方每月薪酬总额为:底薪+绩效+话费补助+业务提成4.乙方差旅费根据实况报销,若乙方需宴请客户吃饭需事先跟甲方汇报具体情况,并提交《应酬申请单》,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若甲方同意乙方宴请客户,与客户成交订单后,且由此产生的费用在计算销售提成时算入销售成本。若客户在之内没有成交,则业务承担相关业务费用的5.业务提成计算方式分为两种,乙方入职时可任选其中一种,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更改,如下所示:(请用“√”在“A”或“B”前面的“□”标示。□A.按利润提成:

1.乙方所开发的客户销售提成,按当月收回货款之销售产品利润的本月结算上个月提成给乙方。

2.销售产品利润= 销售收入-产品成本品、利是、礼金、吃饭、唱K、旅游、机票、车船费、住宿等应酬费用)3.乙方开发的客户若到期应收货款延迟收回,甲方则按货款回收的相应办法处理。4.若乙方之客户非乙方本人开发,户甲方分配给乙方的,或非业务员的同事兼销的业绩,货款之销售产品利润的10%计算提成。销售产品利润的计算方式同上。5.乙方在销售产品过程中,若非核算。

□B.按货款额提成:

1.乙方所开发的客户销售提成,按当月收回货款之销售产品总金额的本月结算上个月提成。

2.销售产品金额=销售收入-佣金-礼金、吃饭、唱K、旅游、机票、车船费、住宿等应酬费用)3.乙方开发的客户若到期应收货款延迟收回,甲方则按货款回收的相应办法处理。第 1 5万元,若在试用期没有达到销售指标或其他,电10元,+私车公用补贴。

1年15%。)15%计算提成,甲方-佣金-销售折扣-税金(开发票)-业务费用(礼。

则乙方的销售提成按当月收回

2%计算提成,甲方-税金(开发票)-业务费用(礼品、利是、。

5页

即甲方转给乙方之老客户或已离职的前任业务员的客因品质问题引起客户要求扣款或赔款的,则纳入成本

销售折扣页 共

4.若乙方之客户非乙方本人开发,即甲方转给乙方之老客户或已离职的前任业务员的客

户甲方分配给乙方的,或非业务员的同事兼销的业绩,则乙方的销售提成按当月收回

货款之销售产品总金额的1.5%计算提成。销售产品金额的计算方式同上。

5.乙方在销售产品过程中,若因非品质问题引起客户要求扣款或赔款的,则纳入成本核

算。

备注:

1.乙方所接订单的价格、付款方式等均由乙方依甲方的方针政策负责初步谈妥后,需报

告甲方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单价与付款方式等事项,再由业务助理负责打印报价

单,且乙方根据所接订单结款期直接负责催收货款,公司收到款后才能计算提成。

2.在职乙方如到期之应收货款没能及时收回时,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催回(例如:月结

30天,8月份货款应于10月内收回)。

二、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乙方根据甲方财务每月出示的对账单直接负责催收客户货款,乙方收回货款后甲方方可计算提成给乙方:

1.乙方在职,如到期之应收货款没能及时收回时,乙方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催回(例如:月结

30天,8月份货款应于10月内收回),具体规定如下:

a.乙方按销售产品利润提成者,乙方的客户应收款延迟1个月内收回甲方仍按15%提成计算

给乙方,若延迟2个月收回的按14%提成,若延迟3个月收回按12%提成,若延迟4个月

收回按10%提成,直至保底10%不再扣除,但要负责继续催回货款,若因客户问题延迟超

过6个月仍未结清,暂按死账、呆账处理,收回后则自动解除该笔呆账、坏账款额。

b.乙方按销售产品总金额提成者,乙方的客户应收款延迟1个月内收回甲方仍按销售总金

额的2%提成计算给乙方,若延迟2个月收回的按1.8%提成,若延迟3个月收回按1.5%

提成,若延迟4个月收回按1.2%提成,直至保底1.2%不再扣除,但要负责继续催回货款,若因客户问题延迟超过6个月仍未结清,暂按死账、呆账处理,收回后则自动解除该笔

呆账、坏账款额。

2.乙方已离职,如到期之应收货款乙方未及时收回,乙方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负责收回(例如:月结30天,8月份货款应在10月份内收回)。但是乙方在离职后产生的销售业绩不再计算提成,具体规定如下:

a.乙方按销售产品利润15%提成的产品,乙方的客户应收款延迟2个月内收回的按利润的12%计算提成,若延迟至3个月收回的按利润的8%计算提成,若延迟至4个月收回的按

利润的4%计算提成,若延迟超过4个月仍未收回,则不再计提成,若因客户问题延迟超

过6个月仍未结清,暂按死账、呆账处理,收回后即冲减呆账死账款额。

b.乙方按销售产品利润10%提成的产品,乙方的客户应收款延迟2个月内收回的按利润的7%计算提成,若延迟至3个月收回的按利润的5%计算提成,若延迟至4个月收回的按利

润的2%计算提成,若延迟超过4个月仍未收回所有提成不计,则不再计提成,若因客户

问题延迟超过6个月仍未结清,暂按死账、呆账处理,收回后即冲减呆账死账款额。

c.乙方按销售产品总金额2%提成的产品,乙方的客户应收款延迟至2个月收回甲方按销售

金额的1.5%计算提成,若延迟至3个月收回的按销售金额的1%计算提成,若延迟至4个

月收回的按销售金额的0.5%计算提成,若因客户问题延迟超过4个月仍未收回所有提成不计,若因客户问题延迟超过6个月仍未结清,暂按死账、呆账处理,收回后即冲减呆

账死账款额。

d.乙方按销售产品总金额1.5%提成的产品,乙方的客户应收款延迟至2个月收回甲方按销

售金额的1.1%计算提成,若延迟至3个月收回的按销售金额的0.7%计算提成,若延迟至

4个月收回的按销售金额的0.3%计算提成,若延迟超过4个月仍未收回,则不再计提成,若因客户问题延迟超过6个月仍未结清,暂按死账、呆账处理,收回后即冲减呆账死账

款额。

e.乙方离职时出现死账、呆账,视乙方责任程度承担账目的30-50%风险,从乙方的风险保

证金中扣除,如风险保证金不够扣数的至扣完为止。

3. 在职乙方因调动动工作而移交的客户,乙方提成按月逐渐递减,6个月后不再计算提成;接手方提成则按月逐渐递增,6个月后则按非本人开发的客户标准核算提成,具体操作如下所示:

接手人:第一个月:按利润1%算提成;交接人:第一个月:按利润13%算提成;

第二个月:按利润2%算提成;第二个月:按利润11%算提成;第三个月:按利润4%算提成;第三个月:按利润9%算提成;

第四个月:按利润6%算提成;第四个月:按利润6%算提成;

第五个月:按利润8%算提成;第五个月:按利润3%算提成;

第六个月:按利润10%算提成;第六个月:按利润0%算提成4. 乙方成交三年以上的老客户,提成按非本人开发的客户标准核算提成,具体以客户的正式成交订单为时间标准。

5.因乙方失误造成下错订单的情况(例如未了解清楚客户要求,包括口头传达),且甲方已投入

生产,若乙方本人在1-3个月内将成品销售出厂,甲方仍按规定计算提成给乙方,若乙方本

人在6个月之内仍没销售出厂,甲方则从乙方的风险保障金中扣除此批产品30%的成本费用

(乙方风险保障金不够扣除的则延迟至后期扣足为止),若此批产品在6个月之内其他业务

人员销售出厂的则提成计算给实际销售出厂人员。甲方则按奖惩与考核管理办法对乙方罚

款。

三、风险金管理办法:

1.乙方在销售产品期间有放账的客户,甲方已承担了一定的风险,所以乙方的提成由甲方会计

核算建账后,当月所收货款计算提成后,次月甲方先支付70%给乙方,乙方剩余的30%提成当作风险保证金交与甲方暂时保管,乙方在甲方的风险保证金累计达到50000元后,则不再扣压。

2.乙方负责的客户发生坏帐,甲方则从乙方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应承担的责任金额(不予退还),且乙方风险保证金继续扣满50000元为止。

3. 乙方与甲方按正常的离职手续解除合作关系后,乙方必须协助甲方收清乙方经手之所有客户的销售货款,甲方才可将乙方的风险保证金结清;若乙方负责的客户倒闭或其它因素而出现坏帐及上述超过时限未收回货款,甲方则扣除乙方所有应承担的责任风险金后,再将剩余的风险保证金结清给乙方。

四、死账、呆账管理办法: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若所接订单发生死帐、呆账的情况,视责任轻重,乙方承担该笔死帐、呆账货款的30%风险责任,甲方从乙方风险保证金中扣除(风险保证金不够扣除的则延迟至后期扣足为止),甲方则承担70%的风险责任。

五、离职管理办法:

1.若乙方未在甲方任职满2年但是乙方按公司的规定正常办理离职的,甲方需在乙方的工资或

风险保证金中扣除3000元作为补偿金。若乙方任何时间未经甲方逐级上司批准而自动离职的,则甲方不需给乙方支付任何工资、提成和留在甲方的风险保证金,且自动离职后的乙方的任何行为均与甲方无关。

2.乙方任职期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有六个月的销售额或利润额未能达到甲方的指标,甲方有权

辞退乙方,且不做任何的补偿,工资及其他项目的经济结算按《业务任职协议书》处理。

3.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如有违反,甲方则将按制度处理,乙方不得

有任何异议;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达到开除条件,甲方将不予结算任何工资(包括提成和风险保证金)给乙方。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在外界单位兼职,不得炒单(即利用甲方的名义或隐瞒甲方从其他

单位调取货品私自与另外一方交易),不得将自己或同事开发的客户转介绍给同行合作,也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以上情况一经甲方调查属实,甲方将有权开除乙方,且不做任何补偿及不需发放任何工资、提成及风险保证金给乙方。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开始到年月日结束到期。如需修改,另

案协商,本合同到期时,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提出异议则本合同继续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和传真件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乙方不可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本地法院起诉。

3.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此《业务任职协议书》后,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以上约定,如有一方违反

协议,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并保留追溯权。此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任职业务员)

盖章:身份证复印件:

日期:日期:

销售奖金管理办法

甲方:深圳市恒达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任职业务)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销售总指标:

1.实际销售总金额

吃饭、唱K、旅游、机票、车船费、住宿等应酬费用)

2.乙方承诺201

1二、销售奖励办法:

1.乙方在售总金额0.5%的奖金;

2.乙方在度实际销售总金额

3.乙方在4.原每月度销售奖励方式同时终止。

5.若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特别是乙方在甲方任职时,在外私自调货、炒单、牟利等一

经查实,属乙方自动放弃奖金。

三、销售奖金发放办法:甲方每年年假前发一半销售奖金给乙方,余下一半于次年

给乙方。

甲方:深圳市恒达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佣金-折扣-税金(开发票)LED器件

-业务费用(礼品、利是、礼金、万元(人民币)100%以上,乙方可享有本实际销80%以上且<80%时,乙方不享有任何销售奖金。乙方:(日期: =销售总收入销售总指标为:; 实际销售总金额≥销售总指标 实际销售总金额≥销售总指标100%时,乙方可享有本年0.3%的奖金。实际销售总金额<销售总指标 6月份发放任职业务员)

第四篇:婚姻家庭律师法律服务业务介绍

婚姻家庭律师法律服务业务介绍

婚姻家庭关乎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人与社会和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观念的发展变化,都与婚姻家庭的发展、进步、稳定有着紧密联系。作为调整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婚姻法》,是一个时代社会、法治状况及其发展演进的缩影,这一部法律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人文关怀,为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了幸福和保障。

但是,就在世界惊叹中国年复一年刷新经济增长纪录的同时,中国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也逐渐走上了一条崭新的道路。随着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人对社会法治的重视,时时、处处、事事都在强调依法治理的同时,婚姻家庭也不例外。由于婚姻的特有属性,加之社会的发展进步,依法治理的加强和推进,婚姻不但体现着其身份性的特点,且契约的意味也愈来愈浓厚。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地位的发展变化,个人的财富也随之增长,婚姻中体现了更多的契约性和法律对个人意思自治的高度重视。

由于婚姻家庭的特殊属性,自然包含了众多的法律关系在其中,比如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分割、继承、赠予等等。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好了则意味着一家人可以安安心心,平平静静,快快乐乐的享受天伦之乐,过着幸福生活。否则,稍不注意就容易引起婚内大战,家庭暴力,互相算计,打破婚姻家庭的生活平静,让婚姻家庭充满战火硝烟,居无宁日......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维护家庭成员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财产、精神方面,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此,婚前、婚后各种关系的法律处置,权利义务的依法行使和履行都应拿到法治的高度来作最后的保障。正因为如此,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和矛盾也就层出不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也就大量出现。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一方面很多律师又不知道如何运用这些法律知识来满足这些社会需求。婚姻家庭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更好的服务婚姻家庭,根据本人的工作经验和掌握的法律服务知识,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现将婚姻家庭中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介绍如下,供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参考。

一、咨询服务

1、结婚咨询

2、婚前财产安排

3、婚后财产约定

4、共同财产处置

5、子女抚养

6、老人赡养

7、家庭治理

8、离婚咨询

9、夫妻忠诚义务

10、离婚损害赔偿

11、其他相关事务

根据当事人需求,可以由律师口头解答或提供书面的解答意见,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律师制作相关维权方案或策划,代为谈判等服务。

二、文书代书

1、代书夫妻财产约定

2、代书夫妻财产处置方案

3、代书夫妻特别约定

4、代书离婚申请书

5、代书离婚协议书

6、代书离婚诉状

7、代书财产保全申请书

8、代书证据保全申请书

9、代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10、代书证人出庭申请书

11、代书延期审理申请书

12、代书诉前禁令申请书

13、代书调解申请书

14、代写辩论意见

15、代写答辩状

16、代写上诉状

17、代写申诉书(再审申请书)

18、代写遗嘱

19、代写赡养协议 20、代写分家析产协议

21、代写赠予协议

22、代写子女抚养费变更协议

23、代写子女姓名变更协议及申请

24、代写同居关系解除协议及子女抚养协议

25、其他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文书

三、代理业务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7、婚姻登记行政复议

8、婚姻登记行政诉讼

9、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0、同居关系纠纷

1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1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3、抚养费纠纷

1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5、赡养费纠纷

16、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17、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18、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19、监护权纠纷 20、探望权纠纷

21、分家析产纠纷

22、继承纠纷

23、转继承纠纷

24、代位继承纠纷

25、遗嘱继承纠纷

26、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7、遗赠纠纷

28、遗赠抚养协议纠纷

29、侵害夫妻一方财产权纠纷 30、夫妻一方单独借贷纠纷

31、其他婚姻家庭纠纷

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方式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提供维权建议和意见

3、提供维权方案参考

4、策划维权实施方案

5、运用律师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6、参与婚姻家庭维权谈判

7、组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8、代为收集证据

9、代为申请司法鉴定

10、代为资信、财产调查

11、诉讼代理

12、财产托管

13、协议(合同)代书

14、协议(合同)见证

15、诉讼指导

16、综合服务

以上业务范围和服务的方式系本人根据个人的经验和法律规定总结而来,还有不少服务范围和方式都是可以尝试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帮助委托人维权就可以实现法律服务的目的和价值了。

专业律师团队热忱为您服务,咨询电话:400--800--3950

QQ:1808795486 353116362

手机:***

第五篇:法律服务工作综述

三县四区148法律服务工作综述

9月25日,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会议在市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会上,各县(区)局148指挥中心负责人对本148指挥中心的基本情况、202_年以来工作开展情况及今后工作打算、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作了详细汇报。现根据三县四区148指挥中心的汇报材料,将各县(区)148指挥中心的工作情况综述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县(区)司法局148指挥中心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经费紧的困难,紧紧围绕热线、接待法律咨询服务这一中心,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打造我市法律服务平台,努力构建人民群众与党委、政府的“连心桥”。

(一)规范服务抓落实。如肥西县、瑶海区、蜀山区148指挥中心等先后建立了局长值班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来电来访重大事项分流处理制度、重点事项跟踪回访制度、专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文明值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公开办事承诺制度及来访(电)接待、解答、记录制度等十项制度,有效规范了148法律服务的各项工作。另外,各县(区)148指挥中心逐步形成了以工作出新闻报道、以新闻报道促工作的运行机制。如肥东县148指挥中心在《肥东报》上开设了“148信箱”专栏为群众答疑解惑;肥西县148指挥中心也在《肥西报》上设有“司法长廊”,与肥西电视台合办“社会与法”专栏。

(二)优质服务提效能。各县(区)148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能严格服务程序,努力从程序设置上为咨询者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于群众提出的法律服务要求,能解决的尽快给予解决,在职权范围之外不好解决的也都在较短时间内联系、协调其他职能部门给予解决。如蜀山区148指挥中心用法律帮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梁某能证明自己劳动关系的证据几乎没有,案件历时三年多,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等程序,通过蜀山区148与相关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最终梁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此案被《安徽法制报》、《安徽工人报》、《合肥晚报》、合肥广播电台先后报道。其他各县(区)148指挥中心也都积极利用和整合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司法行政资源,协调联动单位,努力为百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文明服务塑形象。在日常接待来访中,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值班律师,都能做到耐心解答、微笑服务。各级148不仅把148作为提高党和政府威望的“民心工程”、依法治理的“基础工程”来看待,更把148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群众的窗口,如肥东县148指挥中心今年以来,分别在县政府广场、古城镇、八斗镇、梁园镇等地开展大型户外法律宣传、咨询活动5次;肥西县148指挥中心也配合县信访局、妇联等单位开展了相关法律宣传、咨询活动近10次,并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服务,耐心、准确地提供法律解答,不仅极大提高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也树立了司法行政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一)针对148运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实际出发,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148专线推广的舆论宣传工作表现为短期行为,存在虎头蛇尾的现象。

2、省厅没有148的主管处室,市局148对县级148业务培训和指导也不够;

3、学习、培训机会相对较少,值班人员的法律、政策知识相对缺乏,148值班人员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4、县(区)148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不到位。工作设施简陋,遇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出员,往往使当事人丧失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148的信誉。

(二)建议:

1、进一步改善全市148指挥中心的外部工作环境。一是请市局向省厅请示汇报,争取省厅明确一个处室负责指导148工作;二是对148热线电话和接待来访建立合理分流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县(区)148作为市、县(区)司法局的窗口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属于本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能够答复、解决的,文明、耐心、准确解答的同时科学、有序、快速地予以分流,并督促办理部门或单位妥善解决。对不属于本司法行政部门答复或解决的,及时按职能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口分流,并按期回访。

2、进一步完善全市148的内部工作机制。一是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对市、县(区)148要有政策或资金扶持。虽倡导志愿律师奉献爱心,不追求经济效益,要注重社会效益,但是他们毕竟不是政府机关人员,如肥西县律师只有13人,案多人少,没有一定的政策和资金很难调动其积极性。因此建议:在明确148工作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148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在编人员,使各县(区)148要定编到岗,责任到人,同时,注重培养和提高148工作人员、志愿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探索建立148志愿律师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更多的志愿律师参加148法律服务工作,以解决超负荷量的工作,满足全市人民的法律服务需求。二是努力提高148热线和接待咨询法律服务的质量。三是进一步完善148宣传和信息工作。做到148工作每案有登记、每月有汇总、每季有分析;做到148工作信息、动态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或网站、平台报送、发布;与各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形成长期合作。等等。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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