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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1-70172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8 21:42: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 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4、法与道德的关系 21 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评价、褒贬人们的行为,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所以,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和道德既然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且又都是社会规范,它们之间必然会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但是,法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之间又有着质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

①两者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不同。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道德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原始社会没有法,却有自己的道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消亡了,道德则依然存在,并将得到充分发展。

②两者形成的方式和表现方式不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的、逐渐的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当中。

③两者实施所凭借的强制力不同。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现则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④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法调整的只限于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而且通常只限于对人们的行为提出要求,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要广泛的多。它不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提出要求。

⑤两者在体系上也有所不同。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阶级统治意志,只有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使自己的意志被奉为法律。所以,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法律体系。道德则不同。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并形成各自的体系。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体现同一阶级的意志,完成着共同的使命。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法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是相互对立的,对法来说,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种异己的力量。

5、行政法规 32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6、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35、36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在适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第三,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各种不同类别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它们的效力问题,从而作出正确的选择。

7、法不溯及既往 36 这是关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凡是法律对其颁布前所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不具有约束力的,就是不溯及既往。由于人们一般不可能按照尚未颁布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应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

8、法律关系 40 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必然要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有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

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自然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此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经我国认可的外国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体(包括生命,健康和身体以及与此相关的人身权益)。

9、法律事实 41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这不是说法创造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的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区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最广泛最普遍的法律事实。行为按形式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0、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 52(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的极大权威表现在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内在方面是人们普遍的对法律的认同,以及由于崇尚法律而形成的情结即法律信仰。外在方面是人们普遍的以其自觉的行为来实践法律。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法律就会成为毋庸置疑、不容动摇的社会调整力量。

(2)完善法律体系。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因而法律就成为绝对必需的基本手段,而且法律的体系也必须是完善的。这就是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有事先制定出来的法律的调整,并尽量避免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3)强化民主法治。法治和民主是密切关联的,没有民主就是没有法治,没有法治也就意味着没有民主。

(4)坚持依法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遵照法定程序实施。(5)保障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公民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得到法律救济的最后关口。所以,公正司法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进而对于国家的法治非常重要。

(6)搞好法律监督。搞好法律监督,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公正、廉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于全社会一体地守法都是极为重要的。它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

11、自治机关 91 自治机关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行使自治权的部门,也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部门,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2、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94 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系列规定是确保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总要求。

(1)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2)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4)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的不当决定(5)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6)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1)-(6)来自百度百科

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为了人民的利益坚持真理,为了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是宪法得以实施最根本的保证。

保证宪法实施,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都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3、对公务员奖励处分的方式 101 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4、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23-125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在第十条中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因而他不是一切人都具有的,也并非始于出生。法律确定公民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律根据年龄和心智的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15、物权 13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支配性。物权的支配性是指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2)对世性。物权的对世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3)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第二,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4)绝对性。物权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对特定之物直接进行管领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属绝对权的范畴。

16、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 134 139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两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在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是不特定的。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履行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一般只有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得到实现。而所有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则无须以其他人一定的行为为条件,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和不侵害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义务。

(3)债的标的,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权人的义务的共同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智力成果,还可以是行为,而所有权关系的标的只能是物。

债权所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则反映对社会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财产关系。

17、合同的担保形式 142

(1)保证。其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其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指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

(4)留置。其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143)。其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8、不当得利 144 没有合法根据(即合同与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称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应负向受损害一方返还这种得利的责任,从而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要件:①必有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从而与侵权行为有区别);②必使他人蒙受损害;③上述得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得利并致人损害没有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

19、知识产权 145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①版权(或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三个特性:①专有性(或称独占性、排他性)。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非经其许可(或有法律的强制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其著作、专利和商标,以谋取利益。②地域性。即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要寻求别国的保护则需按国际条约和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在别国重新取得知识产权或经别国承认。③时间性。即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保护期限。20、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63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中前三者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曾经扶养死者较多的人虽不列入继承顺序,但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以适当照顾,以保证他们的生活需要。

21、诉讼时效 168 时效是指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成为诉讼时效。它的特征是:(1)必须已届满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2)有时效期限届满以前权利人未行使其请求权的事实;(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超过法定期限的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义务人可以因此不再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是为了稳定社会生活秩序,并便于人民法院及时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

22、罪刑法定原则 22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3、犯罪构成 226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直接客体是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它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的叫简单客体,有两个以上直接客体的叫复杂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任何犯罪都必须是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可言。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这两种基本形式。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在分析犯罪的客观方面时,必须查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主体应是:第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第二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第三,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犯罪主体就是一般主体。在某些犯罪中,犯罪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24、故意/过失 228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直接故意。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故意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过失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种过失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5、正当防卫 229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第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第三,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第四,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26、自首/立功 241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过自新的具体表现,因而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上述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62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合议庭)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8、不起诉 267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以免除刑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自行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活动。

2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75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应一律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享有比对方更多的诉讼权利。

(二)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现行法明确规定,这种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而且不能将调解理解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应久调不决。

(三)当时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时,还须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从而应受到法院的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监督。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往往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五)社会支持起诉的原则。这种社会支持起诉的原则,是国家干预原则的补充。这种社会干预只适用于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一是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组织及无国籍人)在中国法院诉讼,同中国公民和法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二是外国法院如果对中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的诉讼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加以同样的限制。

(七)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具有道德层面的意义。30、国际法的渊源 313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是国家间的明示协议,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主要是那些含有一般性国际关系准则的多边国际公约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

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也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是一般法律原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它只有经过所有主权国家的承认,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①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②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

③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④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⑤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⑥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⑦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⑧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第二篇:法学基础概论考试重点

宪法监督制度:特定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体制就是指负有行宪和守宪责任的各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执宪监督;外部监督体制指行宪和守宪主体行为的社会力量监督。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都对宪法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顺应了世界宪法监督发展潮流,也保证了宪法监督的有效实施。但是,严格来说,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相当薄弱,其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宪法:确认国家根本制度,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特征:内容有别于普通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涉及的都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更严格;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体现。公民平等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在法律地位上不受歧视的权利。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A.平等享有法定权利。B.平等履行法定义务。C.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D.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②禁止差别对待。司法机关的性质、组织系统、领导体制:人民法院: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领导体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组织系统①最高人民检察院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③专门人民检察院A.军事检察院B.铁路运输检察院(3)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他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联系: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主体通常是恒定的一方主体。区别:除了行政主体外,行政法律主体还包括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外延要远远大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A.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严重超越职权或受胁迫、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B.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形C.行政行为有犯罪情形或将导致相对人犯罪D.行政行为没有实施的可能。②法律后果,自始至终无效,被该行为改变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行政处罚的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 a.处罚设定权法定。b.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c.被处罚行为法定。d.处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B.处罚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a.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原则。b.处罚救济原则 E.职能分离原则F.一事不再罚原则。a.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b.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不再实施人身罚;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依法折抵法院所判刑期;已给予罚款处罚的,折抵罚金。罪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刑罚轻重应与犯罪轻重相适应。内容:

(1)刑罚与罪质(犯罪性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正当防卫成立条件:(1)起因要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①包括犯罪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②是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害性较大并具有积极进攻性的行为。③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行为。④是现实存在的行为。(2)时机要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①不法侵害的开始通常——采“着手说”;现实威胁明显、紧迫的——采“临近说”。②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侵害或不法侵害行为已完成。(3)主观要件:有防卫意识。(4)对象要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5)限度要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年满18周岁的公民。b.精神状况正常,智力健全,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C、16~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c民事行为内容(标的)可能、确定和合法。D必须依法律允许或要求的形式进行 :A、欠缺生效要件,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B、影响社会利益——使之当然无效;C、仅关系个人利益——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D、仅属程序问题——使之效力未定。无效民事行为种类:①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②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 A.一方故意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B.双方故意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a.虚伪表示b.隐藏行为③行为内容存在瑕疵的A.标的不确定的行为无效。B.标的自始客观不能C.标的不合法。法律后果: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存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地位的法的不同形式。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以同类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法律制裁。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①一般共同犯罪,两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②聚众共同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③集团共同犯罪,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累犯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自首指犯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无权代理欠缺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表见代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合伙:有两个人以上的主体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将希望发生法律后果的意愿以一定形式表示于外部。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第三篇:法学概论重点

P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P15: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十二表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中国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作禹刑”“夏刑三千”殷商“汤刑”,周朝“周礼”

P17: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P19: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P21:法律的阶级性

1、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3、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4、任何意志包括国家意志都表现着人的愿望和追求,因而都具有能动的、自由的属性。

P26: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P29: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特点:

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的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P32:法律的各要素及内容

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

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分类: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2、法律原则: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

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分类:

以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基本原则、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社会原则、专门法律原则

3、法律概念: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

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

P37: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用成文的形式(条文)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2、判例法: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或具有新

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习惯法: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俗和

惯例。

4、引证法:(法理法或法理)国家机关(主要的司法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家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的法律根据。

5、宗教法: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典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P38: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

6、公法和私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始于罗马法学家)

7、法系:西文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念。

P44: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参透的。

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法律规范加以推行。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各级地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其实,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不同点:

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道德则与人类社会相伴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宽。

3、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之中。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

P45: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P4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的特点:它是在彻底

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

P51共产党的政策: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1)则于法律是党的政策定型化、条文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

速力

3)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别)

1)党的政策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体现,法

律是国家意志(全体人民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制定;法律由国家制

3)党的政策一般是号召性的原则的指导;

法律的规定比较准确和详尽。4)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内容广泛,不是所有内容都要

制定成法律。

P5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法律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主义道德那里吸取内容,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反过来,又借助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传播社会义道德。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调整的连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P54:规律:(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

必趋势。

P5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或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P5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守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P58: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P6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对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授权立法:主要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把本属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总统或内阁等);便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授权。

P6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及其系统化

1、宪法

2、法律

3、行政学规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P68:我国的法律体系

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总的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要做到正确:

1、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要求对案件的定性准确

3、要求对案件的处理适当

4、要求有错必纠

P7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P71: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有: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

4、不溯及既往

5、“变通规定”的法律效力

6、法律冲突的解决

P72:法律冲突的解决:

1、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冲突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的法律冲突

4、授权立法与立法与法律的冲突

守法: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P75:社会主义法律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

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分类:

1、从解释主体上分类

1)正式解释: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学理和任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

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

方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P76:违法: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构成的要件和种类:

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客观要件

3、违法的主体

4、违法的主观要件

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所彩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P78: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智力成果、行为、人体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P82: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这项要求,核心在于反对特权。

P94: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P8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

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P89:“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1、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2、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

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

区别:

1、固有的属性不周

2、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

3、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4、经济条件的不同。

总的来说,有法制不等于有法治,但有没治

则不可以没有法制。

P9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

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

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的需要

P94: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2、完善法律体系

3、强化民主法治

4、坚持依法行政

5、保障公正司法

6、搞好法律监督

P9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个论断包含两层意思

1、宪法也是一种法律

2、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内容方面的特点(基本原则)2)效力方面的特点(最高法律效力)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合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P101:宪法: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

 美国:1776《独立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方宪法

 法国:1789《权利法案》  法国:1789-8《人和公司的权利宣言》(人权宣言)

2、社会主义

 俄苏维埃:1918《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一总社会主法宪法。

3、旧中国宪法:  中国大地主《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中华民主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

 资产阶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工人阶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共同纲领》

4、新中国

 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体会议) 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 1980《宪法》(现行宪法)

P107: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期开放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由序言及总纲,公怕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四间组成,共138条。

P11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在家中的位。

P11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P115: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要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

3、从政权利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

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

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

度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既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为什么没地直截了当地提无产阶级专政,而要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1、我国的政权虽然由工人阶级领导,但工作阶

级在总人口中占少数,多数是农民。

2、任何国家政权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

P116: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

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都和拥护社国统一的爱国者有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P117: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P118:政权组织形式: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

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P12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看,通过民主

选举产生的各阶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性,直接反映了各各爱国者在我国政权中的地位。

2)从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权力来看,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都代表人民全权利行使权力的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确立之后,就成为基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P12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利力的统一行使。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P123: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

1、选举权的普遍性

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子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先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取民的选举权利

P126: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形式。(单一制和联邦制)

P127: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

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性况来看。汉族占总人口的93.3%,少数民族人口少却占地面积为50%~60%。我国各民族形成一种大杂居小聚居的分状况,使各族人民在生活,文化等各各方面建立了密切不可分割的联系。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自公元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后,我国就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中央集权的国家,在长久的时间里,虽然出现过民族分裂的局面,但总的来说,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历史发展的主流。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我国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很不平衡,要实现各族的共同繁荣,单靠一个民族的力量是办不到的,只有在社国大家庭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民族人民的力量才有可能实现。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国际上有一些不友的帝国总是试图挑拨我国各族关系,破坏团结,所以只有巩固国家统一,加强全民各民族的大团结,才能有效的保卫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5、总之,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我国民族关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P132:我国行政区域划分: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

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P133:我国的经济制度

1、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在制是我国经济制度 的基础

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经济)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种的分配制度

4、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

5、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P140: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

1、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2、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P148: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P150:“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意义:

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到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利的主体由党政府上升到国家,从而使之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由党和政府的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原则。

人权入宪不俟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促进人的个性解放和全而发展,而且对发展和完善我国民主宪政也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因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利是宪政的根本和最高原则,是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也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P15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P153:我民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1)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民的人格尊严不爱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语、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P16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社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P168:国家机构: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P169: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5、国家审判机关

6、国家检察机关

P170: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法动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P17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个性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个性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1)审查和批准国家经济和发展计划及计划

招待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招待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

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用其制度 6)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利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法的实施

2、立法权

3、监督权

4、任免权

5、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6、荣典权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P176: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P183:人民法院的组成:

1、高级人民法院

2、专门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利应遵循的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公开审判

3、回避制度

4、两审终审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方字进行诉讼

6、合议制度

7、审判委员会制度

P187:宪法的实施和保障碍

1、宪法的自身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普通法的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P193: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比,特点有: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都根据法律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P194: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我国行政机关具有的特点:

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利力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利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于国家。

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利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3、它所行使的职权利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

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P200: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政管理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各种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P201:行政立法的分类:

1、根据权利的来源: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内容: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主体不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

法。

P203: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

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

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P204: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与合理原则

2、效能与便民原则

3、监督与责任原则

P206: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职,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行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业停产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P208: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

议作出裁决的活动。(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调解)

P212:行政期间行政行为停止的情况: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

要求合进,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P213:行政行为的监督:

1、中国共产的监督

2、权力机关的监督

3、人民政协的监督

4、司法机关的监督

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6、社会监督

1)人民团体的监督 2)新闻舆论的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监督

P220: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国家和社人利益原则

P22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P224:有继承权的几个死亡不能确定时间: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2、残废人各自均有继承人的,如辈分不同的,辈分长的先死亡

3、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间不民生继承关系,他们的遗产分别同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宣告失踪:依民法通同和民事诉讼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残废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支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P227:监护: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P228: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得的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P229:法人设立的四个条件: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233: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

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P235: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的法律

行为

2、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3、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4、诺成法律行为和要物法律行为

P236:无效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

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由他独立

实施的行为

3、恶意畅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6、以合法开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一方以欺

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P23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均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237:民事法律行为附的条件:

1、必须是可能发生而又不一定发生的客观事实

2、这种条件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而不是由

法律规定的

3、所附条件不得有悖于法律、道德或公共利益

4、所附条件不行有害于相对人的利益

P238: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随的一种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2、3、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共有的种类: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主要通过共有人之间的协义进行,其原则是:

1、实物分割

2、变卖分割

3、作价补偿

P248: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特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丰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主要有:

1、相邻用水排水权

2、相邻通行权

3、相邻通风采光权

4、相邻管线安装权

5、共同使用受益权

P249:知识产权: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独占性、排它性)

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4、知道产权利具有时间性

P250: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著作、专利、商标权

1、著作权:

主体(著作权人)是作品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后50年的12月31日。

2、专利权

主体即专利权人;依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作为专得权客体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即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而不采用“发明在先”原则。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各为10年。

3、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

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仅限于注册商标;所有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和使用许可权。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同一天申请适用“使用在先”的人。商标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P23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2、法定代理: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对无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利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定的借,其他理权利限的范围应在指定时加以明确。

P240: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情况:

1)代理期限届满或都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都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况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如夫妻离婚、收养解除等)而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P241: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它是一种绝对权

2、它是一种对世权

3、它是一种排它公

4、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P24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发生)

1、原始取得:凡对原无所有权的物的取得,或某物另原有所有权利,但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取得,均为原始取得。

2、传来取得:凡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有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P246:共有:同一项财产有丙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P257: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法律特征:

1、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2、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的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3、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P258:债的消灭原因:

1、因履行而消灭

2、因互相抵销而消灭

3、因混同而消灭,即债权人而一

4、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消灭

5、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的债因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等

债的种类:

1、发生的原因:合同之债、法定之债

2、主体人数多少:单一之债、多数之债

3、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4、客体标的特:物定之债、种类之债

P259:合同的订立:

1、要约:在商务尤其是国际商务中称“发盘”

2、承诺:在商务尤其是国际商务中称“接受”

P260:合同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教育或性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格或都有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P261:“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的情况: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能可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P262: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

1、保证: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2、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

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数额由当事人定,不得超过标的的20%)

3、抵押权: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

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借作债务履行的担保。

4、质权: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

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5、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等,从中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合同权利的终止: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已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特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况

P265: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P266: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

己获利益的,此种得利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既无约定,又无

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用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务关系。

P267: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P268:结婚: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条件:

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禁止结婚的情况:

1、许婚双方不得属于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新的亲属范围

2、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纸的疾病

P270: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利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共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

1、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人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P271:无效婚姻情况: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纸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纸龄的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养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P272:调解无效,应准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都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P273: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

2、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3、养父母与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子女关系

P277: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亲属间有经济能

力的人对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抚养的法律特征:

1、抚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

2、抚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

受抚养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P279: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

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属

于权利能力的范畴)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处理遗

产的原则。

5、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P281:依我国继承法,可剥夺其继承权的情况: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危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

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P281: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中前三者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P282:遗嘱:被继承人生前所实施的处理其死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是常见的现象。这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

1、遗嘱和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遗赠:公民还可通过遗嘱将个人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P285: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

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P286: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即人民法院无其民事权益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时效:2年

2、特殊时效:

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而致人损害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以上为1年

便有单位法规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限则长于一般时效期限(国限货物买卖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限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起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P290:商法(商事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同属私法性质的部门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自然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即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具有的特征:

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国际相通性特征

公司: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采用股份有限公

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P292:公司法的分类:

1、基本分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总公司与分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

P29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

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负责

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P294: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有限公司的出资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30万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10万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利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利、非专权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P299: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

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期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P302: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破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以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之一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包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破产原因: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乏清偿能力

P305: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全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

P306:破产和解: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破产整顿:债务人的上级主管理部门为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起见,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的一系列改组、调整及共他挽救性活动。

P308:破产宣告: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破产宣告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1)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未到期限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2)所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能依照破产

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2、对债务人的效力

1)财产转为破产财产,其权利由清算组承

受,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

移办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等 3)破产宣告后,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4)对破产企业和相对人均款履行的合同,清

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P311: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间,无效行为: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分配:本着债权公平原同,将破产财产按积

压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在债权人之间进行的清偿程序。

破产费用的范围: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3、全权人会议费用

4、催收债务所顼的费用

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P312: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给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含义:

1、保险法上的保险为商业保险

2、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保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实施的 P313: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指投保人以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1、消除赌博的可能性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的程度

P314: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帮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

1、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限

3、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保险合同

4、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

P315:人身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发生特定的事故(死亡、伤残、意外伤害等)或者达到合同约定期限时,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

1、保险主体的自然性和广泛性

2、保险金定值性

3、保险的储蓄性

4、保险费的非讼性

P316:人身保险的常见条款:

1、不可争辩条款

2、交费宽限期条款

3、复效条款

4、自杀条款

P317:票据:出标人自己承诺或者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票据具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的功能。

票据具有如下特征:

1、文义性

2、要式性

3、无因性

4、流通性

P319:票据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

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6个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起3个

P319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

灭的法律事实,是票据法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基础。

票据行为内容: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在票据背面或都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

并签间的票据行为

3、付款: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P320有效背书的要求:

1、背书应当连续

2、背书中不得记载有关事项

3、有些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会在见票时或都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都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即期汇票与远期

汇票,光单汇票与跟单汇票。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少一个,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P323: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直辖市本国经济运行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内容: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3、市场规制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P32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P327:税收: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元偿性三个特征。

税法的构要要素:

1、纳税主体

2、征税对象

3、税率

4、税种税目

5、纳税环节

6、减税免税

7、纳税期限

8、违间处理等

我国现行的税法适用税率包括比命名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P328:税务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2、税款征收

3、税务检查

4、法律责任

P332:偷税: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都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指纳况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抿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P334: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宫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掩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的行为4、5、6、7、8、9、10、11、商业贿赂行为

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掩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违背购买都意愿搭售商品或都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 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通谋设标的行为

P33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低于成本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P339: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

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P240:产品质量制度的内容: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产品标准化制度

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5、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主要类型: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P344: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不承提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

现缺陷存在的

P346:消费都权益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消费都权益过

程中发生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获知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P348: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

5、经营者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7、提供符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8、按照规定或约定实行“三包”的义务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或者减免自身责任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受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爱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随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人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上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5、消费者因经宫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P349:消费者和经营都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P353:刑法: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待业是犯罪和对犯

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

P359:犯罪: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

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

罚惩罚性

P362: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面:犯罪活动的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全: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

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的主观面: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

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P36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不同点:

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

对象不一定有损害

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

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P369: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下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

4、防卫不能过当 P370:紧急避险:指为了国家、代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彩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争避险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司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P371:犯罪预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预备犯的条件:

1、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

2、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3、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4、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P37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处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条件: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4、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P37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中止的情况:

1、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构成:

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P374:共同犯罪:指两个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

3、务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1、同进犯罪

2、共同过失犯罪

3、单方故意犯罪

P376: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组织。

犯罪集团的特征:

1、人数较多,至少三人以上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犯罪

3、重要的成员固定或都基本固定

4、者是预谋的实施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2、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胁从犯:被肋迫参加犯罪的

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P378:刑法: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了实行

惩罚的一种强制的方法。

刑法的强制性特征:

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P380:刑罚的种类:

1、主型: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管制、拘役、有期徒行、无期徒行、死刑

2、附加刑:既能附加于主刑也能独立适用的刑

罚方法。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担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刑罚。(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人身自由的刑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可以超过1年)

有期徒行: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不可以超过20年)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寮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罚金: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没有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总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P382: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的刑罚

死刑的主要表现:

1、死刑的法定情节是罪行极期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主体不能是未满18岁和怀孕妇女

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

4、规定“死缓”制度

P385:量刑: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刑的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以刑法为准绳

P387: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数罪并罚: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项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P388:数罚并罚的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

3、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

P389:缓刑: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如不违法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的制度。

符合缓刑事的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2年以

下有期徒行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

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P390: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

1、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行、无期徒行而在执行期间确在悔改者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行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行或者无期徒工

行,并且已经招待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2/1)

2、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不

再危害社会的

3、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暴炸、抢劫、绑架等

暴力性的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的、无期限的不得假释。

P392:刑法第87条,犯罪不再追诉的期限:

1、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工刑的,经过5年

2、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过10年

3、最高为10年以上,经过15年的

4、最高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 P393:刑法分则中的十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显而易见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P395:几种常见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抢劫罪

4、盗窃罪

5、贪污罪

6、贿赂罪

P399:对贪污罪的处罚的标准:

1、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2、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的,处1-7年有期徒刑

4、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P402: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0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

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P410:证据: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P412: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

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义务。

P41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加以强制性的限制的措施。

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嫌疑

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不超过12小时)

2、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

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

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关以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不起过6个月)

4、逮捕:以羁押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

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拘留:公安机关在归纳争情况下对现在犯

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舯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P417:刑事诉讼阶段程序:

1、立案

条件:有犯罪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侦查

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3、起诉

内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

4、审判

内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5、执行 P424: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才可适用

2、适用简易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

3、人民法院落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P431:民事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P432:民事诉讼的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2、辩论原则

3、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P437: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的三要素: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P440: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律的规定,或人民院的指定,或经当事人委托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法协,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

3、委托管理人

诉讼管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自己并不承担人民法院的实体民事权益争议作出的判决的法律后果,因而民事诉讼代理人只是民事诉讼参加人,而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P445: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P443: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特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先予执行情况: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争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

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P455: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

事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的法动。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

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

受理和审判

5、行政诉讼必须向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行政诉讼法:是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56: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理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的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6、P457:行政诉讼期间停止行政执行的特殊情况: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法院落认为合理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

P460: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的特殊起诉: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斩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具体行政行为

P462: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

1、行政诉讼当事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为两人以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4)第三人: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代理人

P467: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和判决

3、执行

P474:国际法:(公法、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像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2、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依靠国家本身

4、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P476: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国际法主体的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必须是国际社会成员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P47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

3、作不进干涉内政

4、平等互利

5、和平共处

P480: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

国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的例外

1、国家不能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国家元首、外

交代表行使管理权,这称外交豁免

2、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

管理权,这尔为主权豁免和或家豁免

3、为了保护国军用及其公司的重大利益,在一

家条件下,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些罪行实行管辖,这称为保护性管辖

4、某些特殊的国际罪行,各国易有权对其实行

管辖,这称为普遍性管辖

P485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1、国籍的取得

1)出生而取得 2)因入籍而取得的

2、国籍的丧失:自愿和非自愿

国籍的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或者具有不止

一个国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P487: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的判刑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P488:庇护: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

来避难的处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P489: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点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P496:空中动持:在航空器内用暴力或暴威胁非法干

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尽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的产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P497:条约: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在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P502:外交特权与豁免: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个国外交代表在驻交代表在驻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P505: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1、大会

2、安全理事会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4、托管理事会

5、国际法院

6、秘书处

P509: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民事关系据以确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P511: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2、国际条约

3、国际惯例

P51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和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冲突规范的分类:

1、单边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性冲突规范

4、选择性冲突规范

P516:具体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关于人的行为能力

2、不动产所有权问题

3、合同问题

4、侵权行为责任问题

5、结婚和离婚问题

6、抚养问题

7、监护问题

8、继承问题

9、诉讼时效问题

P517:反致: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

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应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转致: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

系应适用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P519: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别一个连结点,以

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获得自己所希望的冷气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第四篇:法学概论重点

法学概论重点、难点

一、课程介绍

《法学概论》将系统介绍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理论,对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法律部门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以及国际法方面的主要内容作比较详细、系统的介绍,注重法律的实践性、运用性和可操作性及内容的新颖性、丰富性。我们力求该书体系科学、观点正确、重点突出、理论有一定深度并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及非法学专业法学课教育教学实际,能为非法学专业法学课教育教学“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学生法制观念的养成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课程性质

学习法学概论,应以一定的哲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为基础,同时,为学习其他有关课程或法律课程奠定法学知识基础。因此,法学概论课程的开设时间原则上应放在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基本的公共基础课之后,专业法律课之后。

以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为了避免与相关学科发生不必要的重复,在法学概论和教学中,应将重点放在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上。

三、重点、难点导读

(说明:本课以教材的前七章为教学重点。)

各章学习重点、难点 第一章 法理学 掌握法的定义,法的外部特征,法的渊源,法的体系,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创制和法律创制程序,法律规范,法律关系,违法,法律责任。

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1)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2)法律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由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3)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必要性。

2、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具体形式和途径。第二章宪法学

掌握宪法的概念,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特点,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1、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基本权利:1)人格尊严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思想和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诉愿权。

3)个人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会经济权利: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

5)特定主体的权利: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烈军属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2)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3)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特征: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三章行政法学

掌握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行为的构成和效力,行政违法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复议的概念。

(1)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依职权作出的能够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行政性;特定性;法律性;可诉性。(2)抽象行政行为:

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行政规则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2)抽象行政行为是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为,不以相对人的申请或合意为成立前提; 3)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效力相对比较稳定;

4)抽象行政行为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同时具有不可诉性。(1)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依职权作出的能够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行政性;特定性;法律性;可诉性。(2)抽象行政行为:

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行政规则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2)抽象行政行为是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为,不以相对人的申请或合意为成立前提; 3)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效力相对比较稳定;

4)抽象行政行为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同时具有不可诉性。

第四章民法学

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的效力,物权的概念及特征,债的分类及一般原理,知识产权的特点及保护期限,法律对违法婚姻的规定,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在我国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特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的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的几种效力状态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4)法人成立的条件 1)G: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2)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代理及其种类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6)法定继承的内容

是指在没有遗赠、遗嘱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

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遗产的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7)人身权的种类1)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8)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清算,没有约定的,按法定的夫妻财产制进行分割。分割遵从夫妻协议优先原则,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二、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第三、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四、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第五、离婚进或离婚后对财产弄虚作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9)民事责任的概念 G:民事主体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刑法学

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具体运用,并在此基础上掌握几种常见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

1、刑法:

(1)犯罪:

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特征

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艰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联系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基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种犯罪的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条件。

1)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种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客观事实。我国刑法不承认“思想犯罪”,所以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危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危害。

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3)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的人:一般而言,犯罪主体指的是自然人,但在特殊情下,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例如走私罪、贿赂罪等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须是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的人;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通常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

(3)故意犯罪的几种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几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等几种形态。

(4)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条件: 1)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2)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对象条件,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 4)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受损害的行为。条件:

1)起因条件,即必须发生了现实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即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 3)对象条件,即必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限制条件,即只能出于不得已; 5)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避险意图;

6)限度条件,即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另外,紧急避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六章经济法学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税法的构成、纳税环节和税收保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环境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等。经济法: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倒是交易条件的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毁誉行为;串标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2)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第七章刑事诉讼法学

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刑事辩护的种类以及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内容。

1、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2、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3、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保护该当事人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种类: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4、财产保全的概念

是指因为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裁定,以对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特定的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第八章民事诉讼法学

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民事诉讼当事人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普通审判程序的内容。

财产保全的概念

是指因为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裁定,以对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特定的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第九章行政诉讼法学

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复议选择原则; 2)诉讼不停止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4)合法性审查原则; 5)不适用调解原则;

第十章 司法文书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教学(学习)重点:格式要求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文书的基本内容。

2、了解并掌握常用的侦查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

教学(学习)重点:起诉书。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检察文书的基本内容。

2、了解并掌握常用的检察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 教学(学习)重点: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

2、了解并掌握法院主要的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律师实务文书

教学(学习)重点:民事、行政起诉状,民事、行政答辨状,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

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律师实务文书的基本内容。

2、了解并掌握常用的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

第十一章国际法学 掌握国际法特征、国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引渡和庇护、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联合国的作用。

1、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各种原则、制度、规范的总称。

1)国际法所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的结果,通过条约和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3)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靠国家自身保障;

4)国际法是同时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的意志。渊源:条约和习惯

现代国际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民族自决等等。

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外交代表机关和

外交代表在他国执行职务时,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和待遇,并免受驻在国的管辖,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章国际私法学

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及连接点,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识别、反致的概念,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私法(1)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解决法律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实体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3)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德国人之继承,虽于外国有依据,依德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人的能国国依其本国法”

3)重叠性冲突规范:“夫妻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允许离婚时,不得为离婚请求” 4)选择性冲突规范:“在外国举行的婚姻,其婚姻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4)公共秩序保留:G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得排除有关的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适用。

3、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五篇:法学概论复习重点

1、在法的分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依据的标准是(B)

B.法的创制主体不同

2、在法的分类中,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类依据的标准是(B)

B.法的创制主体不同

3、法的最初形式是(D)

D.习惯法

4、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专门案件的活动,称为(C)

C. 司法

5、依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由(C)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D)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C)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8、关于宪法,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A)

A.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9、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必须年满(C)。

C.

18周岁

10、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依据是(C)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1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A)。

A.

人民民主专政

12、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B)。

B.

国务院

13、我国曾经实施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B)。

B. 法律

14、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C)

C.没收

15、行政救济的途径不包括(C)

C.行政调解

16、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C.行政法有统一的法典

17、下列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的是(D)

D.

公民个人

18、下列哪种方式不属于行政救济(D)。

D. 行政许可

19、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标志是(C)

C.犯罪分子是否着手犯罪

20、犯罪客体是指(C)

C.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1、中学生A于1981年4月5日出生,1998年3月28日重伤一名同学,1999年1月2日被捕,对A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D.不负刑事责任

2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同时犯有数罪而判了数个附加刑的数罪并罚,实行的主要原则是(C)

C.限制加重原则

23、某甲在夜间入某住宅窃取财物后,纵火灭迹,他明知该住宅里有人睡觉,起火后可能被烧死,但他仍然放火烧房,结果大火烧死1人,某甲放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B)

B.间接故意

2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是(D)。

D.某国外交人员在其驻我国大使馆内盗窃

25、轻罪重判的刑罚思想与刑法中的下列(D)原则相违背。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6、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得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A)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27、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D)

D.

无罪

28、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B)

B.

抢劫罪

29、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A)。

A.

始于出生,30、民事法律中,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公民下落不明满(D)

D.4年

3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B)。

B. 罚款

32、甲(10岁)与父亲一起在路上散步,对面乙牵着的一条狗突然向甲袭击,此时甲父正与路边熟人说话,没来得及顾得上甲,最后甲受重伤。甲的损失由(A)承担。

A.乙承担

33、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告到法院,下列责任方式不适用于该案的是(D)。

D.排除妨碍

3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C)。

C.国家和集体所有

35、下列权利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B)。

B.抵押权

36、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C)

C.继承权的放弃

37、下列事实中,哪一种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D)

D. 顾客多付售货员货款

38、下列有关债的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D..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39、下列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的是(C)。

C.亲属权

40、小张和养妹从小一起长大,产生了爱慕之情,他们(D)。

D.如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以结婚

41、公民用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种行为属于我国《继承法》上的(D)

D.遗赠

42、商法的调整对象(D)

D.商事关系

43、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有(A)

A.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4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B)

B.5000元

45、自然资源保护中最有影响力的基本法律制度是(C)

C.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46、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C)管辖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47、在我国,因侵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D)

D.可以由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48、甲从乙手中买得电脑一台,不久,丙说电脑是他的,并强行搬走。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电脑,法院在审理中,通知乙参加到诉讼中来。乙在诉讼中属于(C)。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9、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何种类型。(A)

A.书证

50、在法的分类中,根本法和普通法分类依据的标准是(C)

C.法的效力不同

51、人类社会最早产生法律的历史时期是(B)

B.奴隶社会

5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包括(A)

A. 人

53、构成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是(B)。

B.违法或违约行为

5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A)

A.1954年宪法

5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是(C)

C.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56、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实行(B)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7、宪法规定,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必须年满(B)

B. 四十五周岁

58、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有(D)组成。

D.

4章138条

59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A. 修改的程序不同

60.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是(B)

B. 行政法治原则

61、关于行政立法,错误的理解是(D)。

D.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行政立法权

62、.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适用的原则是(A)

A.从旧兼从轻原则

63、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C)

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C)

C.6个月

65、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C)。

C.诚实信用原则

66、严某(男,13岁)与李某(男,18岁)商量好夜间去商店行窃,严某看好地形,准备好犯罪工具,制定好了行窃计划。当晚,二人行窃时被值班人员发现,送至公安机关。对二人应该如何处理?A

A.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李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6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A)

A.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8、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B)

B.

间接故意

6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进行到最后6个月由于发生法定事由而引起时效的(C)

C.中止

70、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B)。

B.优先购买权

71、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A)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72、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下列人身权利中,属于公民身份权的是(B)。

B. 监护权

71、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D)

D.因胁迫而结婚的

72、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消灭的是(C)

C.胜诉权

73、下列不属于经济法的是(C)

C.土地管理法

74、下列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D)

D.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75、诉的要素不包括(B)

B.诉的参与人

76、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的证据,称为(B)。

B.物证

7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A)

A.调解

78、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B)

B.国务院

79、以下那部宪法指导思想存在着严重错误(B)

B.

1975年宪法 80、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

A. 单一制

81、依照宪法规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B)。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2、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C)

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83、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制定的时间是(A)

A.1989年

84、甲教唆乙盗窃,两人为此制定了计划,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乙在盗窃时被人发现即逃跑。此案是(A)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85、陈某患精神病多年,虽经多方医治,病情并无好转,发作时精神狂乱,并伴有暴力行为。1999年4月21日,陈某在其居住的家属院中突然发病,用铁锹将一正在玩耍的儿童当场拍死。对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B)

B.

不按犯罪处理

86、甲与乙为邻居,甲长期将自家杂物堆放于乙家的厕所门前,乙享有(B)。

B..排除妨碍请求权 87、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A)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问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A.不动产

88、我国《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C)

C.乡、镇人民政府

89、我国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包括(D)

D.兄弟姐妹

90、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属于(D)

D.流转税

91、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采取的审级制度是(B)

B.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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