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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百题问答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1-27108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23:33: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百题问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

百题问答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哪个立法机关颁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由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人口流动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岁至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

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4.《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2)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3)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5.《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6.《条例》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7.《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什么?

《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六”,即明确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三个推进,强化四个落实,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六项基本内容。一个宗旨:《条例》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宗旨。

两大原则: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二是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的原则。

三个推进:一是推进统筹协调;二是推进部门配合;三是推进信息共享。

四个落实:一是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四是落实奖励优待。

五项便民维权措施:一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二是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

信息;三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四是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是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六项基本内容:一是规范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规范了各地、各部门之间沟通协商的制度;三是规范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当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政策进行了集中的表述;四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五是规范了保障工作的经费安排;六是规范了违法责任。

8.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什么?

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权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

9.《条例》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

(3)兼顾差异,推进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

10.《条例》对“流动人口”是如何界定的?

《条例》第二条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2)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成年育龄人员。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

11.应该如何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条例》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适用《条例》。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也不适用《条例》。

12.应该如何理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13.何谓“成年育龄人员”?

“成年育龄人员”,这是《条例》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关于“育龄”,从医学角度划分,女性15周岁~49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关于“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

14.“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属于《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15.“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是否属于《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也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因此不适用《条例》。

16.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流动人口吗?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1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为哪级政府?

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

18.《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哪些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以下领导责任: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三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19.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

这是因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陆续推出改革新举措,企事业单位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参与度不同,特别是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履行综合治理职责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责任。所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20.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分解为部门职责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地方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委会等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内容一般包括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生殖保健、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以及人财物保障等。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也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这一工作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两地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在地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2.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如何“共同负责”?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是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人民政府负有共同责任,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随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要求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必须加强协同配合,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避孕节育知识和技术服务提供、奖励与优待落实、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违法生育行为查处等方面,都需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方加强沟通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3.为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要“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居住、迁移的新特点,由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益。因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要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24.如何理解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这是本《条例》对1998年《办法》关于工作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指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如督促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加强与现居住地的联系沟通,落实有关奖励优待,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户籍所在地不能因为流动人口外出,就放松服务和管理,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做好有关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25.国务院哪个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6.《条例》对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职责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两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2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28.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哪些?

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

29.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这些相关部门都承担着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职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与各部门一起,共同推进,综合治理。为推进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和管理,《条例》提出,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有关信息等。30.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

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31.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32.《条例》为什么作出信息管理与共享的规定?

这是因为: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既涉及户籍所在地,也涉及现居住地,既涉及人口计生部门,也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至关重要。《条例》在总结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这一规定也为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依据。

33.为什么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婚育证明制度?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3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

《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

35.《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与1998年的《办法》有什么变化?

由于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1998年《办法》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

36.成年育龄妇女什么时候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37.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38.哪个机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39.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40.《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1.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42.成年育龄妇女应向什么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43.哪些机构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验证机构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4.现居住地验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验证,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2)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补办,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期限为3个月。对于补办方式,一是可委托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进行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3)对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使他们了解在本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等。

45.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协助义务有哪些?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协助义务有:(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

46.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47.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情况通报后,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后的责任,即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查验婚育证明,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政策咨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向户籍地通报情况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48.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获取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各级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流入期间的计划生育

药具供应、发放、服务;流动人口返乡期间,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药具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的衔接工作。49.流动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享有的其他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一般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50.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个人要交费吗?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

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52.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休假?

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动人口可以依据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享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息权利。一般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3.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是否还享受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

54.户籍地应落实的奖励优待有哪些?

户籍地应依法落实的奖励优待,主要包括:(1)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2)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5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56.《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都有哪些?

《条例》对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2)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2)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57.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哪些义务?

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履行以下义务:(1)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58.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就公民个人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身心健康;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实行孕前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59.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不仅要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以使户籍所在地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60.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避孕节育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向户籍地通报?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61.户籍地是否有权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不了解情况或管理需要为理由,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6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义务是什么?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2)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63.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义务是什么?

现居住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义务。出租屋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主要居所,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助配合,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的重要环节,因此,对其配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符合基层实际。其具体义务包括:(1)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2)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如实提供。

64.《条例》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6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用人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66.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以及避孕药具发放、提供相关服务等。

67.《条例》对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如《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现居住地享有休假,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优待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落实。68.用人单位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是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是否依法落实有关奖励优待,是否及时通报信息,以及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服务管理的情况。69.流动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吗?

可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这里所说的“育龄夫妻”是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现居住地的夫妻。

70.流动人口再生育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吗? 不可以。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应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71.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72.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

73.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在办理时限上有什么要求?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4.现居住地向户籍地通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结果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通报时限为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75.流动人口户籍地能否以育龄夫妻常年在外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吗?

不可以。如果流动人口育龄夫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不得拒绝办理。

76.《条例》对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提出了什么要求? 现居住地根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1)对于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2)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3)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77.办理婚育证明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能收取费用吗?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哪些?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奖励优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报酬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79.《条例》对保护公民隐私作了什么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80.《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8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哪些?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如信息采集、登记、通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婚育证明等环节,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婚育情况、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

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哪些?

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既包括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包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是对部门要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就是要求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时纠正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通报批评是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批评,予以告诫。二是情节严

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4.《条例》第十九条中所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为,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造成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失控的;对基层违法行政行为不及时纠正,姑息纵容,造成流动人口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85.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什么情形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照《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2)违反《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3)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4)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5)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87.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88.流动人口中的哪部分人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89.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9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对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是如何论述的?

中央《决定》指出:“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

91.中央《决定》中对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是如何论述的?

中央《决定》指出:“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

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92.为什么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

中央《决定》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难点在农村。我国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生育意愿尚未根本转变,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诸多困难,人口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百题问答[最终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百题问答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哪个立 法机关颁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由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人口流动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岁至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4.《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2)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3)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5.《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6.《条例》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7.《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什么?

《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六”,即明确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三个推进,强化四个落实,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六项基本内容。一个宗旨:《条例》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宗旨。两大原则: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二是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的原则。三个推进:一是推进统筹协调;二是推进部门配合;三是推进信息共享。

四个落实:一是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四是落实奖励优待。

五项便民维权措施:一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二是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三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四是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是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六项基本内容:一是规范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规范了各地、各部门之间沟通协商的制度;三是规范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当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政策进行了集中的表述;四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五是规范了保障工作的经费安排;六是规范了违法责任。

8.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什么?

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权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9.《条例》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

(3)兼顾差异,推进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10.《条例》对“流动人口”是如何界定的?

《条例》第二条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2)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成年育龄人员。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11.应该如何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条例》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适用《条例》。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也不适用《条例》。

12.应该如何理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13.何谓“成年育龄人员”?

“成年育龄人员”,这是《条例》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关于“育龄”,从医学角度划分,女性15周岁~49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关于“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

14.“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属于《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15.“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是否属于《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也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因此不适用《条例》。16.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流动人口吗?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1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为哪级政府?

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18.《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哪些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以下领导责任: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三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19.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 这是因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陆续推出改革新举措,企事业单位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参与度不同,特别是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履行综合治理职责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责任。所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20.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分解为部门职责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地方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委会等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内容一般包括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生殖保健、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以及人财物保障等。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也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这一工作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两地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在地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22.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如何“共同负责”?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是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人民政府负有共同责任,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随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要求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必须加强协同配合,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避孕节育知识和技术服务提供、奖励与优待落实、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违法生育行为查处等方面,都需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方加强沟通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3.为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要“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居住、迁移的新特点,由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益。因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要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24.如何理解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这是本《条例》对1998年《办法》关于工作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指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如督促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加强与现居住地的联系沟通,落实有关奖励优待,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户籍所在地不能因为流动人口外出,就放松服务和管理,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做好有关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25.国务院哪个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26.《条例》对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职责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两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2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28.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哪些? 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

29.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这些相关部门都承担着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职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与各部门一起,共同推进,综合治理。为推进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和管理,《条例》提出,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有关信息等。30.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31.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32.《条例》为什么作出信息管理与共享的规定?

这是因为: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既涉及户籍所在地,也涉及现居住地,既涉及人口计生部门,也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至关重要。《条例》在总结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这一规定也为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依据。

33.为什么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婚育证明制度?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3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

《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35.《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与1998年的《办法》有什么变化?

由于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1998年《办法》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36.成年育龄妇女什么时候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37.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38.哪个机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39.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40.《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 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1.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42.成年育龄妇女应向什么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43.哪些机构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验证机构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4.现居住地验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验证,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2)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补办,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期限为3个月。对于补办方式,一是可委托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进行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3)对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使他们了解在本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等。45.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协助义务有哪些?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协助义务有:(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

46.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47.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情况通报后,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后的责任,即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查验婚育证明,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政策咨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向户籍地通报情况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48.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获取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各级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流入期间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发放、服务;流动人口返乡期间,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药具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的衔接工作。49.流动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享有的其他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一般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50.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个人要交费吗?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 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52.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休假?

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动人口可以依据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享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息权利。一般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3.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是否还享受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

54.户籍地应落实的奖励优待有哪些? 户籍地应依法落实的奖励优待,主要包括:(1)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 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2)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5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56.《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都有哪些? 《条例》对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2)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2)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57.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哪些义务? 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履行以下义务:(1)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58.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就公民个人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身心健康;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实行孕前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59.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不仅要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以使户籍所在地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60.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避孕节育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向户籍地通报?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61.户籍地是否有权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不了解情况或管理需要为理由,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6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义务是什么?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2)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63.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义务是什么?

现居住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义务。出租屋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主要居所,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助配合,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的重要环节,因此,对其配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符合基层实际。其具体义务包括:(1)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2)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如实提供。64.《条例》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6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用人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66.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以及避孕药具发放、提供相关服务等。67.《条例》对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如《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现居住地享有休假,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优待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落实。

68.用人单位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是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是否依法落实有关奖励优待,是否及时通报信息,以及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服务管理的情况。69.流动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吗? 可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这里所说的“育龄夫妻”是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现居住地的夫妻。70.流动人口再生育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吗?

不可以。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应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71.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72.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73.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在办理时限上有什么要求?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74.现居住地向户籍地通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结果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通报时限为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75.流动人口户籍地能否以育龄夫妻常年在外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吗?

不可以。如果流动人口育龄夫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不得拒绝办理。76.《条例》对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提出了什么要求?

现居住地根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1)对于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2)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3)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77.办理婚育证明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能收取费用吗?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哪些?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奖励优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报酬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79.《条例》对保护公民隐私作了什么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80.《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8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哪些?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如信息采集、登记、通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婚育证明等环节,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婚育情况、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哪些? 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既包括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包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是对部门要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就是要求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时纠正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通报批评是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批评,予以告诫。二是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4.《条例》第十九条中所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为,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造成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失控的;对基层违法行政行为不及时纠正,姑息纵容,造成流动人口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85.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什么情形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照《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2)违反《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3)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4)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5)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87.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88.流动人口中的哪部分人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89.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9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对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是如何论述的?

中央《决定》指出:“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

91.中央《决定》中对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是如何论述的?

中央《决定》指出:“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 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92.为什么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

中央《决定》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难点在农村。我国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生育意愿尚未根本转变,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诸多困难,人口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93.《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提出的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94.《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如何确定的? 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95.《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要求是: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96.《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对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提出了什么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97.《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07]11号)对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什么要求?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 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出人口及其家庭的奖励、优惠和扶持政策。

98.《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114号)中对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是:各司其职、责任共担。协调配合、多方共赢。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99.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决定》的要求,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互动互补、各司其责,以区域协作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内容是:(1)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2)落实流入地责任,强化属地化管理。(3)落实流出地责任,加强源头管理。(4)强化双向配合,建立层级协调机制。(5)推动多地合作,建立完善区域协作机制。(6)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便捷高效的工作平台。100.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作了专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2)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设专条作出了明确规定。(3)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了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生委令第9号)。

(4)地方立法。1998年《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有23个省(区、市)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5个省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设专章。

101、北京紫竹药业拥有最全面的生殖健康产品系列,主要包括哪些产品?

答:主要包括紧急避孕药——毓婷/金毓婷;短效口服避孕药——21+7;至爱(复方孕二烯酮片);长效口服避孕药——悦可婷;抗早孕药——米非司酮;治疗妇女子宫内膜异位症——孕三烯酮胶囊以及治疗妇女更年期综合症的——替勃龙片等等。

102、有一些消费者担心患者服用毓婷以后会引起不孕,这种观念正确吗?为什么?

答:毓婷作为一个单纯的孕激素,剂量非常小,仅为0.75mg/片,而且在体内不蓄积,很快就会从体内代谢出去,所以不会影响女性正常的生育。

103、我国第一个上市的紧急避孕药叫什么?是由哪家企业生产的? 答:我国第一个上市的紧急避孕药叫毓婷,是由北京紫竹药业生产的。104、如何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避孕药?

答:A:短效避孕药:在一个月经周期中需要服用22天或者21天,服药一个月,避孕一个月,漏服或者停服均能发生意外妊娠。至爱(复方孕二烯酮片)、21+7等。B:长效口服避孕药:每月服用一片,可避孕一个月。如:悦可婷,月月安等。C:紧急避孕药:在无避孕措施或觉察到避孕失败的情况下,72小时内服用,防止意外妊娠的发生。常用的药物有毓婷、金毓婷等。D:探亲避孕药:在月经周期的任何一天都可以服用发挥避孕效果,比较适合用于分居两地的夫妇短期探亲时避孕。常用的有探亲避孕片1号。

105、药物流产特别适合那些未婚先孕或者已婚未育的妇女,这些妇女都没有生育,在发生意外妊娠时一定要使用合格厂家生产的药物,目前主要有三个厂家具备生产米非司酮的条件,请说明有哪三家?

答: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全国最大的生殖健康用药科研与生产基地、国家计生委指定生产企业;另外两家是上海华联、浙江仙琚

106、紧急避孕的概念是什么? 答:紧急避孕是指未采取避孕措施或避孕失败后所进行的补救措施,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紧急避孕方法是:在同房后72小时之内服用紧急避孕药——毓婷。

107、中国紧急避孕药第一品牌——毓婷作为OTC产品,是哪一年诞生的?有哪些优势? 答:毓婷诞生于1998年,作为OTC产品,相比较其他处方药的紧急避孕品种,安全性更高、品质更有保证。108、紫竹药业在中国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产业中处于什么地位?

答: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是我国定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用药的科研开发生产基地及国家避孕药定点生产厂家,是 我国首家以企业全部七个车间、八种剂型整体通过国家药品GMP认证的制药企业,目前拥有国内一流生产厂房和国际上处于先进水平的制药装备,拥有在国际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下达到国际标准水平的激素原料药和制剂产品,经过40年的科学发展,已成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的领军企业。109、紫竹药业诞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答:为响应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号召,1969年8月成立了北京紫竹药业的前身北京制药厂三分厂,三厂的技术专家、工程师、技术工人夜以继日奋战半年,生产出国内首批避孕药原料药18—甲基炔诺酮合格品,填补了我国口服避孕药原料药的空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10、紫竹药业的五大系列产品体系是什么?

答:公司在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了集成化的研究开发技术及知识体系,不断构筑企业的核心技术,培育企业核心产品,逐步确立了以计划生育用药、生殖健康用药、眼科制剂、普通治疗药物制剂、生物制品五大系列为主的产品体系。

111、紫竹药业正在打造的国际化生殖健康产业基地是什么?

答:2009年秦皇岛紫竹生殖健康原料药基地建成投产,一个符合国内国际GMP和国际质量标准要求的,可以生产符合FDA、欧盟国际标准的激素类药物,包括生殖健康用药及国际小剂量激素甾体药物原料药基地,正在首都东部环渤海经济圈崛起。按照高起点,自给型向外向型分步实施,滚动开发的方针,形成生产制造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甾体原料药基地的建成将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带来进一步的发展动力。112、紫竹药业是如何看待产品研发?其产品研发有什么特色?

答:紫竹药业拥有专业的研发人员,专业的实验室和放大车间,在研发的过程中不断改进现有产品,为生产保驾护航。同时,公司领导非常重视研发工作,在企业发展战略——定位于生殖健康和特色专科(如眼科等)领域的指引下,制定了明确的研发战略和产品战略,新产品研发已形成了“生产一代、开发一代、研究一代、构思一代”格局,并且有所为、有所不为,创出了“专、精、新、特”有紫竹特色的系列产品。所谓“专”即在发展中不断总结锁定适应企业发展的战略领域;“精”即在战略领域内做细做强技术;“新”即在战略领域选择开发的产品始终站在发展的前沿;“特”即在技术和应用领域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113、假药劣药危害严重,紫竹药业是如何控制产品质量的?

答: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紫竹药业对产品的生产过程有一套相当严格的管理制度。公司在1999年通过了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GMP认证,并且是以七个生产车间、八种剂型一次性全面通过。2001年以来,通过了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0环境体系认证、药品GSP认证和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认证;始终保持了100%的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公司还于2000年、2001年连续获评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企业,2005年获评北京市政府颁发的质量管理先进奖。

114、作为我国生殖健康产业的领军企业,面对药品激烈竞争,公司用什么战略定位来引领企业科学发展?

答:通过仔细认真的分析我国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水平、生殖健康行业市场增长度、国家政策影响、用户观念转变等多个角度认清形势和目标成为生殖健康药业的领导者;积极开发新产品,成为医药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的合格竞争者;追求行业市场价值与资本市场价值的互动双成长。同时确立了一主两翼的战略格局,即以生殖健康药业为主,以妇科治疗药和眼科治疗药为侧翼,形成“一主两翼”的事业格局;以先进管理/高新技术为主,以差异化产品和个性化文化为侧翼,形成“一主两翼”的发展结构。合理的定位让紫竹在金融危机的大潮中有能力乘风破浪,从而规避了风险。115、紫竹是如何体现“关爱生命,健康人类”的?

答:“关爱生命,健康人类”是紫竹药业生存和发展的宗旨,是社会赋予的神圣使命,也是紫竹人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和信念。紫竹药业从原北京第三制药厂创建至今,始终关注着人类生命与健康事业的发展,努力为中国女性提供最适合最低副作用计生产品。历史是最好的证明:毓婷—中国首个自我研发的紧急避孕药,使数以千计的女性免于流产的危害;米非司酮—中国人自己的药物流产药,规范用药,提高了女性药物流产安全性,降低了手术清宫的感染率;至爱---中国首个第三代短效口服避孕药,最先进的孕激素,高效低量,激素摄入量少,身体适应性好,适合初次使用以及对激素敏感的女性使用。国外女性已经普遍使用药物避孕,紫竹的至爱将中国女性的避孕水平和选择提高到国际水平。克霉唑阴道片---改变传统洗液护理思路,克服洗液流动感染及有效浓度问题,降低妇科病及新感染概率。紫竹爱维---更年期专业药物;孕三烯酮---专业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紫竹人用自己的行动呵护了女性的一生,关爱了下一代,为健康人类贡献了力量。

第三篇:百题问答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知应会百题问答66.习近平同志强调群众工作的本质是什么?核心是什么?答:群众工作的本质是密切党群关系;核心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67.习近平同志指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怎样做?

答: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68.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是什么?答:密切联系群众。

69.1月20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总书记对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对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部署,明确提出“五个更加”的要求,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要更加注重发挥群众积极性,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在群众家门口开展,必须坚持开门搞活动,确保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请群众评判,态度真诚,加强引导,讲究方法,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二要更加强化问题导向,盯住作风问题不放,从小事做起,从具体事情抓起,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有利于百姓的事再小也要做,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不等不靠,立行立改,对拖欠群众钱款、1

克扣群众财物、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属实的都要立即加以解决。三要更加注重严格要求,思想上要严起来,整改上要严起来,正风肃纪上要严起来。四要更加注重衔接带动,两批教育实践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有些问题需要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单位从源头上加以解决或指导帮助基层单位认真解决,参加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单位要继续抓好整改任务落实,坚持上下联动、前后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五要更加注重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对象提出要求,找准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明确具体任务和推进措施,不能大而化之,不能搞一刀切、一锅煮。

70.全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是什么时间召开的?

答:1月26日,全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在郑州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庚茂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我省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回顾总结,对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作出动员部署,确定以“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做为民务实清廉表率”为主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71.总书记在兰考考察时做出重要指示,就如何保持良好势头,确保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提出了“五个准确把握”,内容是什么?

答:准确把握活动的总体要求,为各项工作确立一个较高标准;准确把握活动的实践载体,把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作为一条红线

贯穿始终;准确把握活动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准确把握活动的组织指导原则,确保每个层级每个单位的活动取得实效;准确把握县域治理特点和规律,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同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72.焦裕禄精神的实质是什么?

答:“心中装着全体人民、唯独没有他自己”的公仆情怀; 凡事探求就里、“吃别人嚼过的馍没味道”的求实作风;“敢教日月换新天”、“革命者要在困难面前逞英雄”的奋斗精神;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殊化”的道德情操。73.“两发现、两发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十分重视发现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先进典型,发现基层党组织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4.习近平在关于推进作风建设的讲话中,“三严三实”的内容是什么?

答: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75.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着力解决市、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三是着力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着力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问答范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问答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法三规”指的是什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从1982年的多少人扩大到2005年的多少人?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测算,2008年流动人口达到多少亿?

流动人口规模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测算,2008年流动人口达到2.01亿。

3、《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条例》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法规之一,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条例》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三)《条例》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4、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什么?

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体制是什么? 统一管理、优质服务

6、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当前必须抓紧解决的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是什么?

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流动人口融入现居住地,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7、《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宗旨、目的、依据和原则;规定了服务管理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明确了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协助义务;强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便民维权服务,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8、《条例》调整的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目的、依据;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3、《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5、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9、《条例》新增加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义务;

(六)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10、《条例》的精神实质是什么?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11、《条例》的特点是什么? 服务大局的总体思路,责权明晰的管理原则,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便民维权的工作理念,权利义务统一的法制要求,行政“问责”的执政要求等。

12、新时期流动人口的主要特点? 流动人口是一个规模大、变动快的群体,具有以农民工为主体、家庭化趋势明显、组织化程度低、在流入地居住工作生活时间趋于长久化等特点。

13、《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

(三)兼顾差异,推进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

1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发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55号令的形式发布的。

15、《条例》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2009年10月1日。1998年9月22日的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什么?是什么时间颁布的?并分别进行了几次修订?分别在哪一年? 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它于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令的形式颁布。

共修订2次。1998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2009年国务院对1998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17、《条例》和《办法》发布形式有何区别?

《条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55号令的形式发布的。《办法》是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的。

18、《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19、《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是什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权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

21、《条例》适用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22、哪种情况外出的人员不属于《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跨国(境)的流动以及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2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履行那些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其主要领导责任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依法保障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2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25、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职责是: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职责是: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

28、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9、需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 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30、《条例》对婚育证明的办证时间和凭证、办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对办证机构是如何要求的?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该办理婚育证明。

已婚育龄妇女办证凭证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办证凭证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办证机构是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本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它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1、婚育证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32、《条例》对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提交婚育证明的时间有何规定?对验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验证机构是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3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验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有婚育证明进行查验;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3个月;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3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当协助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该做好哪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主要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的信息采集和通报工作。包括两项内容:

(一)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

(二)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35、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36、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政策有哪些?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37、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内容有哪些?

(一)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二)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38、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哪些计划生育义务?

(一)办理婚育证明;

(二)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三)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9、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

(二)接受现居地组织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三)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40、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由什么机构出具? 应当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

41、现居住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哪些义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其具体义务包括:

(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

(二)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如实提供。

42、《条例》对“用人单位”是如何界定的?

“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43、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避孕药具;

(五)提供相关服务;

(六)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

44、流动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机构是什么?

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5、流动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6、《条例》对现居住地乡(镇、办)办理流动育龄夫妻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有哪些具体要求?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并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47、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服务登记时,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15个工作日。

48、出具婚育证明或其它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是否收取费用?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9、国家有关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的规定是什么? 各级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并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所必需的经费,为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提供支持和保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奖励优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报酬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50、《条例》关于查验婚育证明时对公民的隐私是如何规定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包括涉及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5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2、户籍地乡(镇、办)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未依照《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3、户籍地乡(镇、办)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如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4、户籍地乡(镇、办)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应如何处理?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5、户籍地乡(镇、办)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6、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应如何处理?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7、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应如何处理?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8、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9、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0、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未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的,应该如何处理?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61、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未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的,应该如何处理?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62、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乡(镇、办)应如何处理?

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63、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应如何处理?

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64、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应如何处理?

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65、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应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66、《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67、国家人口计生委九号部长令有关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人口计生委九号部长令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68、《条例》关于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方便是如何规定的?

(一)增加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

(二)规定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信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

(三)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点。

69、《条例》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二)强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

(三)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要求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70、《条例》关于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行综合管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即在纳入部门管理制度的同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通报制度。另外,还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71、《条例》关于信息管理与共享是如何规定的?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7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

(三)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

(五)为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七)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八)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73、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四)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4、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2008年全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超过多少万人?约占全国已婚育龄妇女总量的百分之多少?

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2008年全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超过3000万,约占

全国已婚育龄妇女总量12%。

75、《条例》取消了《办法》中的哪些罚款项目?

《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6、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年三步走”总体目标是什么?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年三步走”目标,到2011年末,全国基本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和统筹协调得到加强,基层服务管理统一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基本实现异地查询、跟踪监测、动态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形成信息共享机制;省内、省际之间的区域协作内容、形式和手段更加完善,人口聚集地区与周边地区协作机制基本形成;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制度普遍建立;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基本覆盖, 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推进。

77、《条例》为什么没有规定流动人口异地居住的时间界限?

主要是考虑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就应当将其纳入服务和管理。如果设定异地居住的时限,可能会出现服务和管理的“真空”,给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诿服务和管理责任提供可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和考核的时间口径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78、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纳入哪一方进行管理?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79、《办法》和《条例》中现居住地的乡(镇、办)的职责有哪些区别?

《办法》和《条例》中都对现居住地乡镇办的职责规定为查验、责令补办婚育证明,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办的管理,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条例》中又增加了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

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80、《办法》和《条例》有关流动人口的管理对象、办证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办法》的管理对象是已婚育龄人员,办证对象是成年流动人口;《条例》的管理对象是成年育龄人员,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

81、《办法》和《条例》中有关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方式有何区别?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乡镇办向其户籍地乡镇办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自行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地乡镇办;《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办)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82、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条例》和《办法》的处理方式有何不同 ?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83、《条例》中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在《办法》基础上增加了哪些内容?

《条例》有关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在原《办法》的负责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基础上增加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等内容。

84、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职责是什么?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8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职责是什么?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8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87、负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职责的部门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负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职责。

88、《办法》和《条例》对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明或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处罚有何区别?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有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篇:知识产权百题问答

知识产权百题问答

一、知识产权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答: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一词最早为是由谁提出的? 答: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

3、知识产权具有什么基本特征?

答: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

4、国际上把知识产权分为两大部分,是哪两部分? 答: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5、我国于哪一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答:1980年。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英文简称是指?

答: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位于哪个城市? 答:瑞士日内瓦。

8、世界贸易组织有三大支柱,分别是?

答: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9、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国家是? 答:日本。

10、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公约是? 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1、在我国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答: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商号(厂商名称)、标准、网络域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12、世界知识产权日是哪一天? 答:4月26日。

13、根据哪些国家的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2001年起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 答: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两国。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通过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1999年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14、我国每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是什么时间? 答:4月20日至26日。15、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主题是什么? 答:知识产权助推经济转型。

16、《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十六字工作方针是? 答: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

17、《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五个战略重点是什么?(1)完善知识产权制度;(2)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4)防止知识产权滥用;(5)培育知识产权文化。

18、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什么?

答: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

19、《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答:2010年7月1日。

20、《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中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维权援助和奖励等事项。

21、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多少? 答:百分之七十。

22、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般应由哪里管辖? 答:中级人民法院。

2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电话是? 答:12330

24、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有哪些途径? 答: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

25、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6、知识产权构建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主要有:(1)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达到阻止竞争者产品或服务进口的目的;(2)以安全、卫生、环保的名义,推行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作为进口产品必须到达的标准,从而胁迫产品输出企业必须采用相关的知识产权,迫使企业增加成本,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27、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0月底开始,在全国开展什么行动?

答: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28、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共开展几项集中整治行动? 答:十项。

((1)以打击各种非法印刷品、盗版光碟为重点,组织开展图书、音像制品市场集中整治行动。(2)以打击盗版软件和推进软件正版化为重点,组织开展软件市场集中整治行动。(3)以强化大宗进出口商品管理为重点,组织开展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4)以打击假冒商标、包装装潢和地理标志为重点,组织开展商标权保护集中整治行动。(5)以打击假冒专利和侵犯他人专利为重点,组织开展专利维权集中整治行动。(6)以商品集散地和各种重要展会为重点,组织开展商贸领域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7)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集中整治行动。(8)以种子、农资等重要商品为重点,组织开展涉农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9)以打击网上侵权盗版为重点,组织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整治活动。(10)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为重点,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整治行动。)

29、我市的第一个知识产权纲领性文件是什么? 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30、申报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均可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具体条件为:(1)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2)自主创新能力较强;(3)知识产权信息化运用程度较高;(4)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5)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与制度。

二、专利

1、我国是哪年建立的专利制度? 答:1984年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部专利法)2、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再对专利法做出修改,目前为止我国专利法已经过几次修改? 答:三次

3、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4、我国专利有哪几种类型?

答: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5、专利申请的途径有哪些? 自行申请和委托代理申请。

6、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

7、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条件是指什么?

答: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8、专利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什么?

答: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9、哪些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

答: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此外,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10、专利权人的权利是什么?

答:(1)专利的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2)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的权利。(3)专利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由他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权利。(4)专利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容器、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5)保护请求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权时,既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行使的一种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不缴纳专利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

11、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用于说明专利保护范围的是? 答:权利要求书

1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是什么? 答: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13、我国专利法规定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专利是什么? 答:发明专利

14、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

15、专利权人应当从何时开始缴纳年费?

答: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16、两个专利申请人就相同内容,先后提出专利申请,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人是?

答:首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17、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转让吗? 答:是。

18、申请专利时,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如何确定申请日? 答: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19、在我国审批专利的原则是? 答: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20、专利授权后,如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谁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21、在何种情形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权利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用权)(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臵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设计人何种奖励? 答: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23、在我国,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哪里起诉? 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4、“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是谁的名言? 答:林肯

25、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文献记载了人类百分之多少的新技术信息? 答:90%以上

26、美国某公司对其发明在美国拥有一项专利,但它从未在中国申请并获得过专利,则其能否在中国得到保护? 答:不能得到任何保护

27、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属于什么行为? 答: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28、从2003年10月1日起,专利申请号由原有的8位数升至几位数? 答:12位

2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到哪里备案?

答: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30、向国外申请专利,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向多个国家同时提出申请。答:专利合作条约(PCT)。

31、什么叫专利侵权?

答: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具体而言,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对于外观设计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2、简述判断实用性的标准。

答:(1)可实施性。可实施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依据说明书或技术资料实现该发明创造。(2)再现性。再现性要求发明创造在既定的条件下可以多次反复地实施,具有可重复性。(3)有益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完成之后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

33、滨州市专利奖是如何设臵的?

答:市专利奖设立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元人民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奖励数额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34、根据《滨州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采用什么方式进行资助? 答:无偿方式

35、根据《滨州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最高资助额分别是? 答:1500 600 300

三、商标

1、什么是商标? 答:商标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2、商标权有什么基本特征?

答:(1)显著性;(2)独占性;(3)价值性;(4)竞争性;(5)依附性;(6)可视性;(7)地域性;(8)时效性。

3、商标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答:区别性。

4、商标有哪些基本类型?

答: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5、“天安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吗? 答:不可以。

6、商标专用权属于谁? 答:属于商标注册人。

7、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期内哪些人可以提出异议? 答:任何人。

8、什么是注册商标?

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9、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0、注册商标的续展是如何规定的?

答: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有效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11、在我国,声音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吗? 答:不可以。

12、目前我国商标注册中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多少类? 答:共分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

13、我国商标注册采用什么原则?

答: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14、使用注册商标可以标明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哪个位臵?

答: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15、商标中的TM标志表示什么?

答:未注册商标,但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受理。

16、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7、什么是驰名商标?

答: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18、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9、驰名商标一定是注册商标吗 答:不一定

20、商标法规定,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多少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答:五年

21、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什么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 11 册商标。答:任何人

22、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答:1年内

23、山东省著名商标和滨州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各为多长时间? 答:有效期均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24、著名商标转让后,受让人可以将该商标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吗? 答:不能,需重新申请认定。

25、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中,对商标发展的目标是如何规定的。

答:《意见》中规定,到2015年,我市要新争创驰名商标15件,总量达到24件;新创省著名商标100件,总量达到180件;新发展市知名商标200件,总量达到380件。

26、杭州娃哈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娃哈哈”、“娃娃哈”、“娃哈娃”、“哈哈娃”等商标,这有利于其驰名商标“娃哈哈”得到有效保护。这四件商标构成什么? 答:联合商标

27、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那么这个时间限制是多长时间? 答:不受时间限制。

28、某企业申请一注册商标,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该企业即开始使用,并标注了注册商标标记,该企业的行为属于 答:冒充注册商标

29、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吗?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未注册商标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人没有专用权,也就是说无权禁止他人使用。30、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目前国家规定实行商标强制注册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31、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吗? 答:不是,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2、简述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四、著作权

1、什么是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在我国,著作权和版权是什么关系? 答:著作机即是版权。

3、我国著作权法是如何定义作品的?

答: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什么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答: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5、著作权法保护那些作品?不保护哪些作品?

答:保护的作品: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保护的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另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6、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哪些?

答: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7、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是多长时间?

答: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其他财政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8、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自何时产生? 答: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9、未成年人创作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答:是

10、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是?

答:制片人(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11、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其著作权有何变化?

答: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2、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图书的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是? 答:10年。

13、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多少日内未接到刊登通知的,可以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 答:报社15日;杂志社30日。

1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否需经著作权人许可? 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15、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 答: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16、商场、餐厅播放背景音乐应该向作者支付报酬吗? 答:应该。

17、两个人先后在同一场地、相同日期、相同角度各拍了一张风景照,请问谁应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答:两张照片都享有著作权。

18、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如何处理? 答:应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9、在报纸上刊登已经发表的领导讲话,是否需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其报酬?

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0、著作权登记包括? 答:合同登记和作品登记。

2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答:署名权。

2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计算机软件是如何定义的? 答: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2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否保护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答:不保护。

24、软件著作权属于谁? 答: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25、根据《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与著作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明确的事实根据;(4)著作权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26、目前社会上存在哪些比较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比较典型的有:未经许可发表或使用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制作、销售、出租盗版的图书、期刊、16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硬件服务商非法预装软件;企业用户擅自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利用网络非法传播作品等。

27、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如何赔偿? 答: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A)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A、作品合法持有人

五、其他

1、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在我国规范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法律是?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

答: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

4、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属于什么行为? 答: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5、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国际上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6、我国海关可以对哪些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等。

7、海关经调查认定货物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对收发货人处于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答:没收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8、被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具有什么特征? 答:独创性

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怎样产生? 答: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

10、在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是?

保护期限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

11、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有哪些?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除了要有适当命名外,还要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12、在我国,标准分为哪几级?

答: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1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分别包括哪些? 答: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1474年,在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专利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

 1623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雏型的专利法。

 1709年,英国女王安娜颁布《安娜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 1803年,法国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

 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他们标志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走向国际化。 1898年7月,清朝光绪皇帝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专利性质的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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